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星期五
数字方志馆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档案指导 >> 业务规范 >> 本机关对下级机关报送哪些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档案保管期限如何划分?

本机关对下级机关报送哪些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档案保管期限如何划分?

2015/8/25 15:50:0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3093

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3条,机关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要进行归档,档案保管期限定为30年;对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也要进行归档,档案保管期限定为10年。

例如,各省档案行政部门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档案局的重点档案抢救报告,属比较重要的专题报告,国家档案局要对这类报告进行归档,保管期限划定为30年。本机关对越级上报的文件材料不进行归档,如某县档案局越级上报给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报告,就不必归档。




电话:0512-63016908  传真:0512-6301692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979号 邮编:215200
吴江区档案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