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5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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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l条第2款,第12条,上级机关、同级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机关在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10年。
在机关日常工作中,上级机关时有印发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比如《国家档案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部署的通知》(国档发[1990]14号),这是一份典型的非主管业务文件材料,发文对象是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档案部门要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但又不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对这份文件进行归档时,保管期限可定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