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4 2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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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2款,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一般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在机关事务管理过程中,机关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都属法律文书。对这类文件材料价值判断标准应从文件材料法律价值出发,结合事由重要程度,合同、协定、协议等的有效时限,或涉及资金的多少来具体区分其档案的“重要性”和“一般性”,合理界定保管期限。如某机关盖大楼,就要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较大,属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范畴,事由重要,这份合同就属重要的合同,机关归档时应永久保管。又如机关与某苗圃单位签订“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供花合同,金额万元以下,这份合同就属机关事务管理中一般性合同,应划为10年。因此,一个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的重要与一般区分要因事而异,因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