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
数字方志馆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档案指导 >> 业务规范 >>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归档时其保管期限如何划分?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归档时其保管期限如何划分?

2015/8/23 21:42:0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5435

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5款,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分受到警告以上和受到警告两个档次,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人员的材料划为永久保管,对受到警告处分人员的材料划为30年保管。

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分为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违反党纪,要给予党纪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5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要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党纪与政纪最低处分均为警告,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机关人员,相关处分材料均应归档并永久保管,只受到警告处分的机关人员,相关材料均应保管30年。

机关中除以处分手段对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处理外,还有通报批评等手段,关于这类文件材料,鉴于相关人员违纪违规情节轻微,有关文件材料在归档时档案保管期限可界定为10年。




电话:0512-63016908  传真:0512-6301692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979号 邮编:215200
吴江区档案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