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星期五
数字方志馆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档案指导 >> 业务规范 >>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1款中“机构设置”与第11条第3款中“机构设置”的含义有何区别?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1款中“机构设置”与第11条第3款中“机构设置”的含义有何区别?

2015/8/23 19:31:0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2476

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1款中“机构设置”是指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时会形成相关文件材料。如国家档案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司、档案馆()业务指导司、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保管部、利用部、技术部、行财司,每个部、室、司下设若干处等。关于这些机构设置所产生和依据的文件材料归档时应永久保存。《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1条第3款中“机构设置”是指上级机关决定成立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机关行政级别、领导人职数、人员编制等内容。比如195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档案局,为国务院直属局。1993年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合并,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单位。这些机构设置文件材料虽由上级机关制发,但与本机关的沿革、历史、职能密切相关,是本机关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性文件,本机关不仅要归档,而且要永久保存。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机关由于忽视了对上级机关决定成立本机关时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常无法考查本机关成立的具体时间,这方面的教训是很深刻的。




电话:0512-63016908  传真:0512-6301692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979号 邮编:215200
吴江区档案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