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5 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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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重弟(1558—1599),字道伋,江苏吴县人(今吴江人)。明万历十四年(1586)中进士,后授玉田(今属河北)知县,迁工部虞衡司主事、贵州提学佥事等。任玉田知县期间,叶重弟清正廉洁,勤于政事,关爱百姓,以“革旧弊,化民风”为务,深受当地士民的爱戴。
万历十九年(1591),叶重弟一上任就遇到了关于玉田县下辖各乡种旱田还是改种水田之争。原来在他来玉田之前,上级官府已经颁布命令,强迫玉田县农民将旱田改种水稻。可是,种惯了旱田的农民对改种水稻的命令非常抵触,街头巷尾议论纷纷,有的甚至非法毁掉了官府用来建水稻的部分设施。叶重弟在认真调查、全面了解了实际情况之后,迅速向上级反映了这种情况,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种水稻还是种旱田应当灵活掌握,一要看当地的条件,所谓因地制宜,适宜种什么就种什么;二要看农民的意愿,农民愿意种什么就种什么,官府可以引导,但不能强制推行。上级对他的意见表示完全赞同。经叶重第妥善处理,县内部分农民的不满情绪得以平息,农业生产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叶重弟在玉田知县任上所办的实事、好事还有很多。比如,他认真落实了朝廷制定的“一条鞭法”,杜绝了贪官污吏加征赋税、随意搜刮民财的现象;他下令免除加在临时人口头上的徭役,以便鼓励外地人到玉田落户;他倡议设立义仓,千方百计地救济灾民;他表彰那些孝敬父母、友爱乡里的人,对那些糟蹋平民的士兵、欺压百姓的衙役则毫不留情地给予严惩。总的来说,他办事情总是以让老百姓满意为宗旨,以合理调配人力、物力为最终目标。因此,他在玉田县享有极高的威望。四年之后,朝廷将叶重弟调任为工部虞政司主事。离任前,玉田父老一再向上级官府表达挽留之意,但是未能如愿。
叶重弟居官清廉,生活俭朴。最让人感动的是,明神宗万历二十二年(1594),玉田知县叶重弟任满,当他被调离玉田县时,携带的物品只有“图书一箧,行李一肩”。就在他离开玉田县不久,玉田人就为他建立了“生祠”,并聘请时任翰林院编修的名士成宪撰写了《叶公生祠记》。
万历二十七年(1599),叶重弟从虞衡司主事升任贵州提学佥事,同年卒于任上。据传,叶重弟死时仍然身无分文,家中卖了几亩地才将其体面安葬。因此,《叶公生祠记》对他的评价是:“叶公为官,其最著者在‘清’之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