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2 13:33:47
作者:
朱云云 姚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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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放生产力,耕者有其田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土地改革法》。其第一章第一条指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是年10月,开弦弓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没收了外埠和本村地主的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民族理想。村民在土地改革中,分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翻了身,极大地调动了村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土地集中,耕者失去命根子
长期形成的封建土地制度,有其复杂的内在联系。为了阐明土地改革在开弦弓村引起的变迁,还得从解放前原有的土地制度说起。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一书中,从理论上对封建土地制度作过简洁而深刻的分析。他说[1]:
根据当地对土地占有的理论,土地被划分为两层,即田面和田底。田底占有者是持土地所有权的人。因为他支付土地税,所以他的名字将有政府登记。但他可能仅占有田底,不占有田面,也就是说他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这种人被称为不在地主。既占有田面又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完全所有者。仅占有田面,不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佃户。
按照该书分析,解放前,开弦弓村的土地所有者,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耕户。
同时拥有田底和田面的农户,并由自己耕种,即《江村经济》中所称的土地“完全所有者”。按照当年的实际产出和人口情况,从理论上讲,自耕户种植水稻平均每个村民每年收入的大米为299公斤。但是,实际上很难找到纯粹的自耕户,村里常见的情况是,一个家可能拥有家里一部分土地的全部权利,可能承租或出租土地的另一部分,也可能还有一部分土地属于不在地主。
2、雇工。
自己没有土地,或只有少量土地,主要靠出卖劳动力谋生,每年能得到80元工钱[2]。当年这个村里的雇工有17人,在这个村子的经济生活中,雇工制度不起重要作用。
3、佃户和承租者。
佃户永久地拥有田面,但不占有田底,自己耕种土地,每年付给不在地主地租。而同样情况,对暂时使用田面者,则称为承租者。由于佃户和承租户都不占有田底,自己耕种,每年要向田底占有人(不在地主)交纳地租。“对于不同品质的土地,地租被分成九等。平均每亩地约交2.4蒲式耳租米。这等于土地全部产米量的40%。”[3]也就是说,同样耕种一亩田,佃户和承租户的收入,比拥有田面和田底的完全自田户,实际收入要减少40%。
4、不在地主。
拥有田底,自己不耕种土地,而以出租田面收取租米为生者。“该村约有三分之二的田底被不在地主占有,余下三分之一仍在村民手中[4]。”不在地主收取的租米量,大约占土地出产量的40%,土地拥有越多,收取的租米也越多。不在地主一般都居住在附近城镇。
把土地分成田底与田面,用今天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置,是一种再平常不过的经济关系了。但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耕社会里,受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并无其它谋生手段,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由于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量是有限的,一般在10亩左右;不在地主经营土地的出租量,却是无限的,仅受自有资金量和组织资金量的限止。农民(佃户)常因遇到婚、丧、病、灾,及青黄不接急需时的困难,村民被迫用土地作抵押,向不在地主或银行借高利贷,终因无钱还债,造成土地权的丧失。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5]:“饥饿迫使他们出卖唯一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跌入封建剥削的陷阱。土地权大量集中到地主手里,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经济的崩溃。”
二、封建剥削,名目繁多苦难深
以下两节资料主要取自吴江市档案馆案卷:《江苏省吴江县开弦弓村土改前后的经济情况:土地占有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情况》[6]。这份资料是费孝通先生1957年4月24日至5月15日“重访江村”后,中央民族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再派人,会同江苏省委、吴江县委组成调查组,于同年9月5日至28日,对开弦弓村进行的再调查。临走前,调查组留在吴江的原始资料(本书第七章和第八章有详细介绍)。虽然这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费孝通先生的《重访江村》,文中已带有明显的时代偏见,但作为在实地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仍然是讫今为止能看到的反映开弦弓村土改前后土地占有情况及其变化的重要资料。
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具体剥削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租
地租是压在农民头上的沉重剥削。
一类是“大租”田。出身在市镇上的地主,收“大租”为主,租额每亩一般三斗到五斗。这些地主身居市镇,对自己的田地好坏并不清楚,由账房(聘用的专职人员)收租。“大租”田都是佃户早前借高利贷还不出卖掉的,市镇地主买田不问土地好坏,亦不计较田价高低,因为田地过户仍有原卖户耕种,而租额是随田价定的。田价高则租额高,田价低则租额低。
如地主邱辅卿买田田价4元交租米一斗。如果田次而卖高价,则卖户子孙辈要负担高额地租。农民把这种田叫做“害子孙”田,因此非迫不得已,农民是不愿意这样做的。这种大租田要出卖时,佃户有购买的优先权,而且售价比一般田价要低。如中农周瑞高1934年买地主吴耐安3亩田,田价99元,如能转卖,可卖150元。
另一类是“小租”田。农村地主和少量搬到市镇不久的地主,他们与农村仍保持着较密切的联系,对土地情况熟悉,自己下乡收租,称为“小租”。“小租”的租额比“大租”高,每亩一般是一石至一石二斗。
2、高利贷
市镇地主发放高利贷剥削农民,十分普遍。多数因灾荒和婚丧疾病等原因,农民被迫向地主借钱,战前(指抗日战争前)通常是年利二分,将田单抵押,等到本利累到和田价相当时(大约三年),就将田地买绝。从大租田的情况可以说明,市镇地主的大量土地是通过高利贷和押田的形式买进的。
一般农民借贷是在养蚕和青黄不接的时候较多。开弦弓村养蚕户多,但桑叶不够,需向外地购买桑叶。这时农民就须仰求丝行、米行、当铺和银行贷款,平时月利一般是二分(月利率2%),到了这时便是“一角头”(即月利率10%)。震泽镇上流行一句话,叫做“四月黄金踢脚走”,便是指这个情况。农民买叶时所欠的债款,一般在卖丝以后偿还。
3、放生米
米行在青黄不接时,贷放生米。这里的农民又叫做“转斗米”、“吃生米”,一般都是借一石还二石。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有的农民不得向地主、米商借贷生米。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有五户贫农,在1948年一年就欠了生米债41.5石(其中只有两户是历史积下的米债)。在这种残酷剥削下,有些人就不得不卖田、拆屋来偿还债务。农民为了减少些高利盘剥,秋收后总是先偿还米债,宁可来年再借。
4、抵押贷款
震泽江丰农工银行则主要是从事农村的抵押贷款,以土地、米和丝等作为抵押品。抗战前在江丰银行由抵押而买进的土地,共有四千多亩,此外还押有数千亩田单。至于当铺,农民所抵押的主要是生活日用品,如衣服当了要到穿时再去赎出。并不抵押土地。
5、苛捐杂税
解放前,农民每月要交月份税,每户一年少则几斗,多者要一石多米。虽说是月份捐,但有时一月要捐数次,所以又叫“经常捐”。同时每家凡合壮丁年令的,还要出壮丁米,少者五六斗米,多则几石。除此外,还有丝捐、酒捐、猪捐、羊毛捐(剪羊毛时捐)、船捐等名目繁多的杂捐,并且还要摊派军米,以高价强迫老百姓买香烟、火柴、食油、茶叶等。
三、土改之前,中农趋向自耕化
1936年,地主在开弦弓村占有的土地数量,没有文字资料可查,根据老年村民讲,当时地主约占有全村土地近50%。其中绝大部分是市镇地主所占有。据村里曾经搞过多年田亩问题的谈晋甫说:该村在西长、凉角、南北三只圩,1800亩土地中,地主占有800亩,其中市镇地主占有400亩。
至1950年土地改革前夕,根据土改时的材料,全村共有耕地3025.36亩。其中,外埠、外乡业主(包括非地主在内)占有土地400亩左右,占19%。本村地主占有耕地142.37亩,占4.7%。地主所占有的土地共为23.7%。从这里可以看出,从1936年至1950年(土改前)的14年间,地主占有的土地显著减少,减少数量达近千亩。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自抗战以来,土地出现分散的趋势。占有大量土地的市镇地主,一般不再买田,而是普遍的卖出土地,少数几户则大量卖出。如吴江大地主吴耐安,战前在开弦弓村占有土地400亩,至土改前只剩下10多亩了。说明地主分子了解到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开展“打土豪、分土地”的情况,预料共产党迟早要解放全中国,为了减少损失,他们在解放前的十几年里,已提前将土地低价卖出。
根据1950年上半年的实地调查,如开弦弓南村几个主要的市镇地主占有田亩数有:吴耐安14亩,江丰银行7亩,邱辅卿24亩,徐朴成96亩(荡田),总计131亩。说明到1950年,开弦弓村被市镇地主占有的土地已经不多。又根据该村土地阶级成份榜上的材料计算,土改前中农占有的耕地占48%,说明到土改前夕,中农已基本上不租用土地,主要耕种自己的土地。
土改前开弦弓村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
类别
成份
|
户数
|
占总户数
(%)
|
自有土地
(亩)
|
自有土地数占总使用土地数(%)
|
地主
|
4
|
1.12
|
142.37
|
4.7
|
小土地出租
|
6
|
1.69
|
36.04
|
1.19
|
富农
|
10
|
2.84
|
181.89
|
5.01
|
中农
|
139
|
39.1
|
1361.36
|
45.00
|
贫农
|
179
|
50.4
|
645.73
|
21.34
|
雇农
|
11
|
3.98
|
26
|
2.85
|
其他
|
6
|
1.69
|
87.98
|
2.91
|
从1936年至1950年(土改前)的14年间,土地所有权大量由市镇流回农村。在这期间买进土地的主要是中农,使中农趋向于自耕化了。主要原因不是农村经济本身发展的结果,而是政治影响的结果。
首先,中农对土地的态度是不种租田,把田买到够自己劳动力耕种和维持一家口粮需要就行了。一般的中农以自耕十一、十二亩田为最经济。同时,中农对买田放租或雇工扩大耕种面积的要求不强烈,因为雇一个长工,一年的工资至少要4石(150斤/石)米。如果不是劳动力缺乏、经营副业多,或搞大量的贩运,雇工种田是不合算的。买田放租的也不多,因为在这期间苛捐杂税是按田亩摊派的,负担很重,经济利益上不合算。
第二,由于抗战发生以后,市镇地主有办法的都逃往上海、苏州等地,地主到农村收租发生困难,加上居住在大城市,需要费用大,因此地主普遍出卖土地。同时在时局的影响下,地主不再押进土地。由于纸币贬值(战前押田是按纸币计算的),这就造成农民买田的有利条件,大批抵押的田单有的赎回了。例如江丰农工银行一家,在战时就曾赎出战前抵押的七、八百亩地。
第三,由于抗战时期和战后田价已大大下降,农民聚集资金买进田地不象以前那样困难了。例如抗战前一亩田要卖十几石米,抗战时多只要五石米就可以买到了。到了解放战争时期,田价更进一步的降低,好田顶多只要四石米就可以买到一亩田,坏田只要几斗米,一般的田也只要一、二石米一亩。田价既然这样低落,则多年种田受剥削之苦的农民,一旦有了买田的机会,千辛万难也要设法筹出一笔钱来买田。
第四,由于这时候买田付的是钞票,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农民有做贩运生意的或卖掉一些丝或米等,就可以筹出一笔钱来买田。至于极少数困难人家,则除了省吃俭用以外,还须通过拿会(民间的资金互助形式)、借债米来买田的也有。
第五。通过贩运给这个村的部分农民增加了收入,养蚕也是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经营得好的贫农在几年之内上升了,在经济上就有购买土地的力量。
四、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
1949年4月29日吴江解放,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这一年的7月25日(农历六月三十),太湖洪水暴发,开弦弓村农田被淹,大多数沿河民居进水,损失惨重。村民在灾荒中得到人民政府发放的救济粮,如雪中送炭,解除了饥饿之忧。这是村民第一次与新政府的接触,开始认识和信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
省社科院王淮冰研究员在《江村沧桑80年》中,朴实而生动的记述了解放初期的开弦弓村[7]:
1949年,开弦弓乡由吴毓骍(中共党员,温州人)任乡长。他和地方干部一起,宣传党的政策,发动群众剿匪肃特,稳定了社会秩序。7月,遭洪水、台风灾害,农田被淹没。
1950年,春荒严重。5月17日,乡长吴毓骍深入农户,发放救济粮,遭土匪突然袭击,壮烈牺牲,年仅25岁。6月,原开弦弓乡指导员姚佰生接任乡长。7月,废除保甲制,建立行政村。开弦弓村分为南村(现1—4组及10—15组)和北村(5组—9组)以及东南村(现开明村的东角村和南角村)8月,连日阴雨并遭飓风袭击,受灾较为严重。10月,开始土改。
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土改中,按照《土地改革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所有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从根本上废除了流传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土改运动开展后,吴江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共吴江县委第二副书记金佩扬任主任。同时,抽调一批县直机关干部和教师,成立土改工作队,并分期分批培训区、乡、村干部,加强对土改工作的领导。开弦弓村的土改工作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分步进行。首先整顿和发展农会、妇联、民兵、共青团等组织,开展政治宣传,主要是宣传土地改革法。接着便开展反封建斗争,组织村民向封建地主阶级申冤诉苦,由县司法部门审理和镇压了南村恶霸地主周宝山。
为了解开弦弓村土改的具体经历,我们访谈了姚富坤父亲姚佰生(时任开弦弓乡乡长、农会主席)。他说:
土改前,县里先召开乡干部、农会干部会议,逐级贯彻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宣传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精神。那时工作条件艰苦,到县里去开会,都是自带被子、粮食、咸菜,打地铺睡觉。搞土改主要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采取先自报,再经农会小组、村农民协会、乡农民协会三级审议,按照自有耕地的多少,逐户划定阶级成份。评定成份有:雇农、贫农、中农、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地主等。
在阶级成分的实际评定时,地方上有便于执行的通俗规定:有土地自己不劳动,雇工种田的,评为地主;有土地,自己劳动,同时雇工的,评为富农;有少量土地,自己不劳力,雇工的,评为小土地出租;自有土地很少,种一部分租田,向地主交租的,评为贫下中农;完全没有自有土地,靠租种土地或做长工的,评为雇农。
其中评定地主、富农成份的要逐级上报,由县里统一审定。最后,按政策确定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及其它财产。地主阶级的土地被没收,小土地出租者、富农等阶层多余的土地被征收,广大无地和少地的贫雇农分到了土地。为了便于操作,分土地既有上级精神,还有群众容易接受,贴近实际的分配方法叫:“分进一亩七,分出二亩一”。原有土地超过人均2.1亩的家庭,超过部分分出。原有土地低于人均1.7亩的家庭,不足部分分入。而在人均土地1.7亩至2.1亩之间的家庭,基本不动。
开弦弓村在土改运动中,平均每人分得土地2亩(也就是当时开弦乡的水平)。“据土改工作组对开弦弓村的50户调查,在1948年,住城和本村的地主占有土地297.7亩,占63%;而农民自有土地仅173亩,只占37%。1951年完成土改,94%的农户分得土地,农民成了自己土地的主人。在短短数月内,江村农民摧毁了官僚、土匪、恶霸、地主四位一体的基层反动势力,促进了生产力的第一次飞跃”。[8]
费孝通先生曾在文章中以饱满的热情,肯定了开弦弓村土地改革取得的成果。他说[9]:
土地改革后,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积极性空前高涨。若以土改完成后的1952年和1949年相比,全国平均粮食生产增长了42.8%,农民购买力提高了一倍。以开弦弓村来说,1936年的粮食亩产量是300斤,1952年据格迪斯教授的数字是500斤,增加了66%。如格迪斯教授所记下的,这个村子完成了合作化后,粮食产量继续上升,到1955年已达亩产560斤。1956年就是合作化后一年,当时农民给格迪斯教授的预算该年亩产量将达700斤,那就是比合作化前1955年增加28%;比1952年增加42%。这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52年只增加14%,像现在一样,开弦弓村当时在全国范围内是属于上游的。
土地改革运动之所以成功,正是由于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的制度基础,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从而激发了农民巨大的劳动热情。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对土地投入的劳动与其收益直接联系在一起,激发出巨大的劳动热情,产生了长期投入和引用先进技术、兴修水利、改良土壤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的事实,充分证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五、阶级分析,另种眼光看江村
对土地改革后的形势还有另一种看法,并且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占有主导地位,这就是所谓的“阶级分析”方法。在《江苏省吴江县开弦弓村土改前后的经济情况:土地占有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情况》[10]中,就是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开弦弓村第二生产大队土改后的情况进行的调查。但是,不可否定,他们的调查也是认真的,原始资料中记录的情况也都来自开弦弓村。今天重读这些特殊的调查资料,对认识土地改革后至农业合作化前的开弦弓村,仍会有所启迪。摘要介绍如下: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共有农户132户,其中贫农83户、中农业46户,富农3户。土地改革后,村民间出现了土地买卖、土地租佃、房屋和农具的买卖、雇用劳动力和高利贷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出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的阶级分化的迹象。
1、土地买卖情况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来共发生卖地10次,出卖土地的10家有6家是由于生活困难。买地行为共发生5次,买地的5家有4家是经济条件好,土地不够种而买的。土地卖买主要集中在1953年。因为1951年刚土改后不久,买卖土地有顾虑,1952年就多起来了。至1953年,由于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因而分化现象也有发展。1954年以后,由于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土地买卖的现象基本停止了。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卖出土地的情况,见下表:
时间
年、月
|
本队卖主
|
成份
|
出卖亩数
(亩)
|
价格
(元)
|
出卖原因
|
1951.
|
谈钟林
|
中农
|
1.4
|
|
路远不便,免交公粮
|
1952.3
|
姚进才
|
中农
|
1.8
|
100
|
田多劳动力少
|
1952.12
|
谈胜奎
|
贫农
|
1.17
|
76
|
母亲的田,母病故,本人为小商人,不会种田
|
1953.3
|
姚巧发
|
贫农
|
0.03
|
3
|
年幼,无劳力,家穷
|
1953.
|
周永发
|
贫农
|
0.5
|
8
|
小孩多,负担重
|
1953.
|
周家其
|
中农
|
0.5
|
8
|
路远不便,卖出买进
|
1953.
|
方云才
|
贫农
|
4.4
|
120
|
生活困难
|
1953.
|
蒋绍南
|
中农
|
1.0
|
25
|
缺乏劳力,生活困难
|
1854.12
|
徐家昌
|
中农
|
3.0
|
110
|
父亲病故,贫穷
|
1957.4
|
周富元
|
贫农
|
0.17
|
20
|
没有用处的屋基地
|
合计
|
|
|
10.77
|
370
|
|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买入土地的情况,见下表:
时间
年、月
|
本队买主
|
成份
|
买入亩数
(亩)
|
价格
(元)
|
买入原因
|
1951.2
|
周伯庆
|
中农
|
0.25
|
20
|
经济好,原来田少
|
1952.1
|
姚玉山
|
贫农
|
1.1
|
48
|
经济好,原来田少
|
1952.12
|
周传生
|
贫农
|
1.15
|
76
|
经济好,原来田少
|
1953.3
|
姚顺兴
|
中农
|
0.03
|
3
|
经济好,原来田少
|
1953.
|
周家其
|
中农
|
0.4
|
12
|
卖出远田,买进近田
|
合计
|
|
|
2.93
|
159
|
|
|
|
|
|
|
|
|
|
|
|
|
2、土地租赁情况
全大队租出土地6户,5户是缺少劳动力,其中有3户经济困难,另有1户是田不好怕负担公粮。全队租进土地共5户,都是经济条件较好,劳动力较强的户。因此当时也被认为这种土地租佃关系,是促使农民阶级分化的因素之一。实行合作化后,土地租佃现象就不存在了。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土地租入的情况,见下表:
时间
(年)
|
租入户
|
成份
|
租入
(亩)
|
亩产
(斤)
|
租稻
(斤/亩)
|
租入原因
|
1951
|
赵邦恒
|
中农
|
1.4
|
520
|
200
|
劳动力多,经济好
|
1952
|
周才高
|
中农
|
1.4
|
490
|
200
|
劳动力多,经济好
|
51-54
|
赵成荣
|
中农
|
1.2
|
440
|
40 (交公粮)
|
劳动力多,田不够
|
51-54
|
周锦文
|
贫农
|
1.2
|
440
|
40 (交公粮)
|
劳动力多,田不够
|
54-55
|
姚志民
|
贫农
|
1.2
|
440
|
40 (交公粮)
|
劳动力多,田不够
|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土地租出的情况,见下表:
时间
(年)
|
租入户
|
成份
|
租入
(亩)
|
亩产
(斤)
|
租稻
(斤/亩)
|
租入原因
|
51-55
|
周阿大
|
贫农
|
2.8
|
300
|
40 (交公粮)
|
劳动力少
|
1952
|
周云发
|
贫农
|
1.4
|
490
|
200
|
困难,劳动力少
|
51-52
|
周廷扬
|
贫农
|
1.0
|
490
|
220
|
田多,无劳动力
|
51-55
|
杨阿宝
|
贫农
|
2.4
|
440
|
60(交公粮)
|
年老无劳动力
|
51-54
|
姚永仁
|
小土地出租
|
1.7
|
|
不收租
交公粮
|
年幼无劳动力
|
52-54
|
周富林
|
贫农
|
2.5
|
|
同上
|
田不好不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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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和农具买卖情况
该大队自土改以来出卖房屋11户。其中1952年7户,1953年3户,1957年1户。11户中除1户中农外,其余都是贫农。出卖原因都是由于家底薄,生活困难。贫农生活下降比中农大。购买房屋11户。其中1951年1户,1952年8户,1953年2户。11户中8户贫农、3户中农。这些户大多是经济条件较好,有些户买房屋是为了扩大养蚕生产之用。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房屋买入的情况,见下表:
时间
年月
|
买主
|
成份
|
买入
(间)
|
金额
(元)
|
购买原因
|
1951.5
|
姚春山
|
贫农
|
1
|
20
|
经济好
|
1952.1
|
杨德芳
|
贫农
|
2
|
54
|
家中房子坍掉
|
1952.11
|
姚名生
|
贫农
|
3
|
240
|
房子少,经济好
|
1952.12
|
周富林
|
贫农
|
1
|
40
|
邻近要拆,本人经济好
|
1952.3
|
沈云山
|
贫农
|
2
|
72
|
邻近要拆,影响自己
|
1952
|
姚阿荣
|
贫农
|
1
|
35
|
经济好
|
1952
|
周云龙
|
中农
|
1
|
65
|
劳动力多,收入多
|
1952
|
徐福来
|
中农
|
1
|
35
|
经济较好
|
1952
|
方启兴
|
贫农
|
1
|
55
|
经济好,有人在丝厂做工
|
1953
|
王全发
|
贫农
|
2.5
|
200
|
自己房子烧掉,买进住房
|
1953.12
|
徐耀元
|
中农
|
2
|
140
|
经济好
|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房屋卖出的情况,见下表:
时间
年月
|
买主
|
成份
|
买入
(间)
|
金额
(元)
|
购买原因
|
1952.1
|
周老虎
|
贫农
|
2
|
64
|
年幼,生活困难
|
1952.2
|
谈金甫
|
贫农
|
1
|
40
|
有病,小孩多,生活困难
|
1952.3
|
周顺富
|
贫农
|
2
|
72
|
劳动力弱,负担重
|
1952.11
|
周阿大
|
贫农
|
3
|
240
|
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
|
1952
|
周庭奎
|
贫农
|
1
|
65
|
生活困难
|
1952
|
姚坤熬
|
贫农
|
1
|
35
|
生活困难
|
1952
|
徐福春
|
贫农
|
2
|
80
|
原来穷,生活困难
|
1953
|
周永发
|
贫农
|
1
|
80
|
小孩多,生活困难
|
1953
|
谈培林
|
贫农
|
1
|
35
|
生活困难
|
1953
|
徐进兴
|
贫农
|
2.5
|
20
|
生活困难
|
1957
|
姚庆林
|
中农
|
1
|
35
|
母年老,生活困难
|
土改以来全队出卖农具的共13户(明细表略)。其中1952年2户,1953年7户,1954年2户,1955年2户。13户中只有1户是中农,其他都是贫农。出卖的农具有船5只,水车1部,乔千17把,菱桶1只。出卖原因大都是贫穷,其中有2户是为了修房子卖船,有1户是与别人共有1只船,别人要卖,他只好卖。土改以来全队购买农具的有3户。其中1953年2户,1954年1户,都是中农,共购入农船2只,这3户的经济条件都较好。
4、劳动力雇用情况
土改以后,开弦弓村还继续存在过雇佣劳动力的情况。雇工来源有二,一是苏北人,二是本村和邻村人。苏北人帮助罱河泥和砻谷,每工工资6升米,全村有一半以上人家雇佣苏北人,不仅中农雇,贫农也雇。这在解放前就这样,解放和土改后,农村经济力量增长了,雇人罱河泥的也就更多了。雇本村人和邻村人的主要是上中农和一些经营手工业的农民,出雇人是原来的贫雇农。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出雇人的情况表:
时间
(年份)
|
出雇人
|
成份
|
一年出雇
天数(天)
|
出雇原因
|
备注
|
51-53
|
杨德芳
|
贫农
|
30
|
土地少,贫穷
|
过去是长工
|
51-53
|
周顺富
|
贫农
|
10
|
土地少,贫穷
|
过去是长工
|
51-53
|
周金发
|
贫农
|
10
|
地少,勤俭
|
|
51-54
|
谈宝成
|
贫农
|
50
|
贫穷,挣另钱用
|
过去是长工
|
51-53
|
倪贵法
|
贫农
|
10
|
地少,贫穷
|
过去是长工
|
51-53
|
谈培林
|
贫农
|
30
|
地少,贫穷
|
过去是短工
|
51-54
|
姚轩贵
|
贫农
|
60
|
经济困难
|
过去是短工
|
51-54
|
方云发
|
贫农
|
30
|
田少穷
|
过去是短工
|
51-53
|
周贵全
|
贫农
|
20
|
贫,土地少
|
过去是长工
|
开弦弓南村第二大队土改以后雇用人的情况表:
时间
(年份)
|
雇佣人
|
成份
|
一年雇佣
天数(天)
|
雇用原因
|
51
|
周庆法
|
贫农
|
6
|
不勤俭
|
51-52
|
周永发
|
贫农
|
50
|
劳力差,做篾工
|
49-54
|
谈中林
|
中农
|
100
|
田多经济好,自己做生意
|
49-53
|
姚维新
|
中农
|
30
|
木匠
|
49-53
|
周才高
|
中农
|
100
|
开肉铺,经济好
|
49-52
|
蒋绍南
|
中农
|
10
|
身体不好,劳力少
|
49-53
|
姚云龙
|
贫农
|
10
|
木匠
|
49-53
|
杨锦芳
|
中农
|
40
|
土地多,经济好,做生意
|
49-53
|
倪洪顺
|
中农
|
30
|
土地多,经济好,做生意
|
在以上资料中,可以看到土地改革后,开弦弓村出现了生产、生活资料的流动和劳动力雇佣等情况。这些情况本应属于农村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自我调节的正常范畴,目的都是村民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和改善生活,并不是拉开贫富差异的根本原因。但在这份调查资料中,把这些情况都统统归结于阶级分化的表现,把产生的利益关系看作是新的剥削,是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被列入限制和消灭的范畴。甚至认为,土改后一部分富裕起来的贫雇农,也已成为带有剥削行为的新的富裕中农和富农阶级。这些观点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寻求富裕的路子,助长了当时社会上“以贫为荣”的风气,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充分说明,在农业合作化的初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已开始形成,我们把这些资料引录下来,也是一种历史的见证。有诗为证:
封建剥削名目多,
辛勤劳苦难揭锅。
惊雷动地分田地,
冬尽春来忙耕播。
[1]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2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2]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27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3]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3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4]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34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5]费孝通:《江村五十年》,载《爱我家乡》第141页,群言出版社,1996年6月。
[6]吴江市档案馆资料,全宗号2001,目录号14,案卷号71。
[7]王淮冰:《江村沧桑80年》载《江村报告》上篇,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
[8]王淮冰:《江村报告》第16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
[9]费孝通:《三访江村》,载《爱我家乡》第35页,群言出版社,1996年6月。
[10]吴江市档案馆资料,全宗号2001,目录号14,案卷号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