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6 18:06:44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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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机构
清代,庙港为“五都”地区,治安局属震泽巡检司管辖。
一、水警
民国元年(1912年)吴江县成立水巡队,民国16年(1927年)4月组成水上公安队,民国19年11月改组为水上警察队,民国20年7月改组为水巡队,有巡船14只,分成三个分队。五都(庙港地区)沿太湖一带为第五组巡驻地,警士长官均居住船上,维持水上治安,庙港百姓称为“枪船”,水警在治安必要时配合陆上军警行动,抗日战争爆发,全部解散。汪伪时期,庙港设伪警察署,抗战胜利后庙港设公安派出所于狮子桥南港西民宅,1946年即撤。
二、公安
民国18年(1929年)至民国23年庙港属第十区,全区设公安分局一个,分驻所一个,共有官员4名,警长21名,无枪支。公安分局设于庙港永定寺内。
1950年,大庙区人民政府成立,区设公安助理员,1952年改称公安特派员,负责社会治安。1958年9月人民公社成立,公社设保卫科。1962年2月至1985年12月设公安特派员。首任特派员朱承洪。1985年12月成立庙港派出所,副所长1名,警士5名。1995年,设所长1名,警士7名。
三、治安联防队
改革开放以后,镇区人口进出复杂,治安难度加大。根据上级指示建立治安联防队,队员25名,联防队队长由派出所所长兼任。1979年联防队除做好地方治安工作外,协助警察逮捕人犯,看管被审对象等。1994年起,设节制闸、民字浜、勇星村、庙港镇区岗亭4个。1995年联防队队员16名。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991年3月20日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1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采取以“一管四防”(外来人员管理、镇防、村防、厂防、户防)为重点的群防群治措施,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起行政直线领导、横向协调的作用。
第二节 治安整顿
庙港地处太湖之滨,历来匪患严重。民国时期《吴江县政》第十区(五都)自治概况中述“本区向以土匪肆扰,视为难治,虽屡经痛剿希图扑灭,终以湖面辽阔,港叉分歧,易于匿藏,收效甚少”。民国14年(1925年)五都(即庙港一带)不到半年时间内,发生抢案75起。湖匪猖獗,抢劫、绑票(请财神)时有发生(民众称绑匪为“港队”)。致使不少殷富之家,迁徙震泽、南浔两镇。江苏省经常派保安部队剿防,但屡次剿匪都是仅遏其势,未除其根,故有“割不尽湖边蒿草、捉不尽湖中强盗”之说。由于长期受兵匪骚扰,民不聊生,夜不能寐。民国22年(1933年)土匪抢劫老太庙港(今七一村)张大叔家,2名匪徒被庙港永定寺驻军抓获,一名在庙港镇原“当基”上处决,一名解送横扇,并未遏制太湖匪患。其次鸦片烟毒危害匪浅,庙港集镇上赌博猖盛,烟民众多,有“十三茶馆,九烟墩”之说。民国24年(1935年)县政府下令禁烟,查禁贩烟土,禁吸鸦片,烟民登记限期戒绝,终因“官土私烟,禁而不绝”。
建国初,反革命残余势力垂死挣扎,妄图颠覆人民政权。1949年冬,县公安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开展剿匪肃特斗争,破获了在庙港的匪特20多人。1950年10月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逮捕处决了一批民愤极大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人民利益。1952年夏,开展肃毒斗争,查处了吸毒者7人。1953年开展取缔一贯道等反动会道门。1955年冬至1956年春大庙区在反扫残中两次共逮捕了25人。1963年打击巫婆取缔封建迷信活动,使大多数人悔过自新,教育了群众。改革开放后为整顿社会秩序,于1982年和1983年冬春开展了全乡禁赌运动。1984年开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破获了金明、勇星流氓团伙3起,逮捕法办了11人。1988年发生治安案件8起,刑事案件11起,逮捕4人,拘留5人,罚款35人。1990年发生治安案件12起,刑事案件11起,逮捕5人,拘留4人,罚款42人。1995年治安案件81起,刑事案件17起,逮捕22人,拘留35人,罚款102人。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户口管理
清末,户口由乡公所负责登记、汇编、统计。宣统二年(1910年),进行户口调查,汇编户册。民国23年(1934年)实施保甲制,乡以下为保,设保长,保以下为甲,设甲长。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沿袭保甲制颁发“良民证”,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乡公所管理户口。
1950年8月,人民政府废除保甲制,庙港乡划分13个行政村,户口由乡政府管理。1964年7月1日,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后,进一步健全户口管理制度,由人民公社管理户口。1985年12月,庙港派出所成立,户口移交派出所管理。加强户口管理工作,对堵塞犯罪漏洞、控制和发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镇,为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准确的人口资料。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进入90年代后,庙港陆续出现外来打工人员,1991年47人,1992年86人,1993年128人,1994年212人,1995年274人,外来人员来自苏北、安徽、浙江、四川、云南、贵州、湖南等地。为维护社会治安,派出所加强了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制定了管理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认真实施。
二、消防
民国时期,庙港镇无消防设施,民间仅以缸贮水(太平缸)为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火警,一般鸣锣告急,依靠粪桶、料子等,于河港取水泼浇,如遇风劲延烧,往往难以控制而酿成火灾。
1952年开始,供销社、粮管所为了仓库安全起见,成立灭火队,设置灭火瓶、灭火机等化学灭火药械。1958年庙港公社保卫科向县公安局申请购置一台手揿简泵水龙,由供销社和集体商业单位成立庙港镇义务消防队,负责人张跃华,消防队员16人。同年5月,庙港东街原“牌楼里”供销社仓库起火,火焰透顶,镇消防队水龙出动发挥了作用。后于1961年镇又集资换置机械泵水龙一台。1985年庙港镇成立派出所,设消防员1名。1987年发生火灾2起,1988年火警3起。1992年9月27日傍晚,庙东街南侧租住户周兴元烟杂店发生火灾,虽经派出所消防队20多人出动消防泵和镇区所有消防设备,经2个多小时的扑救,才把火势扑灭,但仍烧毁房屋2间,并损失价值4万余元的商品、货物。
1968年,庙港渔民陆上定居后,逐渐形成了渔业新村(时称团结大队)。由于住房集中毗连,加上棚屋内堆放渔具、芦头、竹帘等易燃物品较多,故火警、火灾时有发生,尤其每逢春节期间更为突出。如1985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二),王月生、朱大坤等户因点烛不慎引发火灾,虽经镇消防队等奋力扑救,仍势不可遏,以致延烧10户之多,后在平望消防车的协助下,遂控制了火势,但已造成一片废墟,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余元。为此,渔业村党支部决定,并征得镇政府同意,于1995年向市公安局消防科购置机械水龙一台。同年,庙港镇政府亦添置消防车一辆,进一步完善了全镇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