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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财税金融)第三章(金  融)

2012/12/26 17:56:54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602

第一节 民间借贷

 

解放前,民间借贷比较流行,民众之间、穷富之间借贷方式名目繁多。庙港地区流行的有:合会、放生米、卖青苗、贴水、抵押、赊销等,有的出于互帮互助,有的为了获取高利。

解放后,对民间借贷持批判态度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而后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又陆续流行起来,一般是两种形式:一是亲友之间无息借贷。农民造楼房,不少人家都在亲朋好友中借贷,一二年后归还,这种借贷不付利息,纯属互相帮助。二是集资。一般集体单位,为了发展项目,扩大生产,但因缺乏资金,而向本单位职工用集资办法筹措资金,集资的利息略高于银行借款利率。

一、合会

合会是旧社会民间盛行的一种信用互助形式。一般由困难人(会首)邀请亲友若干人(称会脚)参加,每人发会折一个,上有姓名、会款、日期等,一般协定半年聚会一次,第一次聚会时,各人交一定数量的会款,由会首收入,以后每次聚会所交的会款由会脚收入。会脚得款先后次序用三种方式来确定:一称轮会,事先商定会脚得款次序,届时安排定会数得款;二称摇会,事前不定得款次序,在聚会时当场摇骰子,点子最大者得会款,得过一次款的下次不得再摇;三称标会,聚会时采取投标竞争方法,各人在纸上写好投标金额,然后当众开标以标款最大者得会款。

二、放生米(俗称吃转斗米)

放生米即贫苦农民向富户借米。春天借冬舂米一石(75公斤),秋天还糙米一石五斗,等于年息75%

三、卖青苗

少数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时急需用款,央人作保向富户或商人出卖青苗(即未成熟水稻)。方法是先到田间踏看青苗长势,然后双方议价,签订协议,中间人签字,再行付款。以后施肥、除草、管水、收割均归买方负责,稻谷登场全部归买方收入。大部分买方用压低苗价的手法从中获利。

四、贴水

贴水即借贷先付利息,俗称内扣,多在商人之间发生,一般借期较短,有的按天计息。民国前期,一般月息10%。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间,物价飞涨,月息高达50%

五、抵押

有些经济困难者,为了借钱应急,不得已将田地、房屋等财产抵押给别人,双方商定后书写押契,写明抵押何物、数量、抵押期限。年息一般20%30%,大多数到期归还本息,赎回押契;也有的无法按期归还本息,时间一长,产不抵债的,双方到政府和收粮处办理转产手续,所押财产归债主所有。

六、借钱还工

农村中有的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断炊事时,向富户借钱或米若干,到农忙时为富户打短工以抵债务。

七、赊销

旧时,农民以种田为主,平时无其他收入,购买商品时要求商人赊销,商人贪图生意,也愿意赊销给农民。抗日战争前,物价比较稳定,赊给农民的商品以钱记账;抗战时期至解放前夕,物价飞涨,商人为了不受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赊给农民的商品以商品品名数量记账,也有以贷款折成米数记账,待归还时以现行价结算,归还期一般在夏熟登场和秋熟登场两期。兼营织绸的农民,缺少资金购丝,由运绸船主作担保,向丝行赊丝,数量较少,价格高于市场价10%以上,归还日期至多10天。这样,丝行有利可图,船主招揽生意,织绸者亦可正常运转。

 

第二节 金融机构

 

解放前,庙港无金融机构,也无典当、钱庄。庙港贫苦农民病老死亡无钱医疗、殓葬,只得将稍微值钱的货物到震泽正昌、南浔仁和典当,以物典款维持必要开支,少数富户有钱亦去震泽大钱庄存货。

一、银行

19495月,中国人民银行苏州支行在松陵镇设办事处,1952年成立大庙区,人民银行在庙港设营业所,1956年并区、并乡,大庙区并入震泽区,庙港营业所随之而撤销。195910月重设中国人民银行庙港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1980年庙港营业所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辖,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庙港营业所。1992年农行营业所上升为办事处。1994年设中国银行庙港办事处。199511月起行、社分设,农行办事处迁往在沿湖路新大楼经营。

二、信用社

1954年成立庙港、盛港乡信用社,1956年大庙区并入震泽区,庙港乡、盛港乡合并为庙港乡信用社。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乡信用社改称为公社信用部,各大队设分部,存、贷业务下放至分部。1959年撤销信用部,恢复信用社体制,与农行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分别核算。199510月起行、社分开经营,农行迁往沿湖路新大楼办公,信用社在原址办公。

 

第三节 金融业务

 

一、储蓄

提倡节约美德,吸收社会游资是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亦是组织资金的“立行之本”。建国初期,仅办理定期两种储蓄,1950年曾举办保本保值储蓄,起到了保护储户不受物价波动影响的作用。1952年停办保本保值储蓄,举办定额储蓄和爱国有奖储蓄。1954年起举办对号有奖储蓄、零存整取储蓄,从3个月起存到1年、3年、5年、8年整存整取的定期储蓄、活期存单或存折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不断创办适合社会各阶层需求的储种。80年代后期,又举办小额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95年举办3年以上保值储蓄。同年,全镇储蓄年末余额3105.32万元,比197925.55万元,增长了120.54倍,人均储蓄1059.94元,比1979年的9元,增长176.77倍。


19791995年庙港镇农行、信用社储蓄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19881991年庙港镇农行、信用社集体存款及各项贷款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二、存款

主要是市、镇各企业单位集体存款和农村社、队集体存款。解放初至70年代存款较少,80年代起,随着庙港镇工商企业的发展,集体存款亦有很大增加,从1988年底集体存款余额506.86万元,到1995年底上升到1050.26万元,为1988年的2.07倍。

三、贷款

1954年信用社初建时,仅对生产队及农户发放生产、生活贷款,数量有限。进入70年代后期,随着社、队工业的不断发展,各项贷款发放逐年增加,对新建企业、新上项目作了必要的、及时的支持。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产量逐年上升,为满足粮食收购资金需要,199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均由该行承担。

 

第四节 保  险

 

1950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江特约代理处成立,其属县人民银行内部的股级机构。19528月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江县支公司,并在7个大镇配备专职保险工作人员,与当地人民银行办事处、营业所合署办公。1959年县保险公司并入县财政局。19808月恢复保险公司。同时,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各办事处、营业所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以利基层保险业务的开展。庙港农行营业所于1985年接受代理处业务,开办了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团体人身险等险种。

1991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为了拓宽业务,终止代理保险业务。庙港镇设立保险所,配备所长、会计、出纳各1人。保险业务从原来的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团体人身险扩大到车辆运输险、养老保险、独生子女险、义务兵险等险种。企业遭到自然灾害、火灾而影响生产,能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迅速恢复生产;个人人身保险投保人如果死亡,亦能得到规定的赔款,安抚家属。19911995年各项保险费收入208.82万元,同时,偿付各项出险理赔金额70.7万元,占保险费收入的33.86%,充分体现了保险事业对国民经济建设,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19911995年庙港镇保险费、理赔费统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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