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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财税金融)第二章(税  务)

2012/12/26 17:54:51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250

第一节 工商税收

 

一、税制

吴江地区的工商税收,在清末民初有厘金、屠宰税、牙税、当税等,正税均属中央,北洋政府时期,地方各级自行开征的杂捐、杂税逐渐增多。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主要的工商税收厘金、印花税、烟酒税等仍属国家税;屠宰税、牙税、当税、营业税、房捐等划归地方(省)。民国23年(1934年),中央为抵补各地废除苛捐杂税而减少的收入,以烟酒牌照税全部划归地方。印花税采取中央、省、县三级分成的办法,工商税收有所发展。汪伪时期,相继开征各种营业专税及货物税、通行税等。同时,中央对货物税和直接税的征收有所加强,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个系统,工商税收有所发展。

解放初,税收仍分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三大类,有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货物税、营业牌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房捐共9种。1950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筵席税、娱乐税合并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简化归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税目。1951年开征棉花统销税。1952年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税目;修订工商营业税;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等。县内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10种。

1958年改革税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税目改设为税种。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6年保留税种,暂不征税。同年,粮食工业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县内开征的税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工商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共8种。1973年税制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县内开征的税有6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1978年,停止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自后,工商税收有较大的发展。1983年至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及调节税。取消工商税税种,改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盐税;开征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自后,工商所得税改设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陆续开征房产税(原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等。加上税制改革前原有的税种,1989年底,共开征14个税种(不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有税和契税)。19941月,实行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扩大增值税。

二、征收机构

195811月起,庙港配备税务员1人,属横扇税务所管辖。198411月庙港设税务组,配备3人。1994年庙港分设国税、地税两所。

1995年,工商税收收入426.69万元,占全年税收任务441.10万元的96.73%,其中:国家税收收入359.14万元,完成全年税收任务350.10万元的102.58%。地方税收收入67.55万元,占全年税收任务91万元的74.23%

19851995年庙港镇实征工商税收表     单位:万元


 

庙港镇1995年工商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第二节 农业税收

 

一、田赋

田赋是国家一种古老的税种,也是解放前吴江历史上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清朝田赋由中央管辖。太平天国时期实行“着佃缴粮”(佃户直接缴纳田赋),向佃农颁发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将田赋划为地方(省)税,同时,颁布限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正税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价的1%,已超过者不得再征,并须陆续设法核减。民国18年(1929年),吴江地区地价,每亩农田最高价80元,最低价30元,平均价55元。

民国19年(1930年),田赋计征办法,一律改为三等九则,废止旧科则。民国23年(1934)起,取消田赋正、附税各项目,统一划分为省税、县税。民国31年(1942年)7月,汪伪政府重订田赋征收办法及科则,以米计征。抗日战争胜利后,田赋征收实物(谷),项目有征实、征借、带征公粮和积谷。民国36年(1947年)起,又开征田赋附加,加重了农民负担。

税率:民国10年(1921年)起,吴江县奉令减赋,漕米税率略有减少,原上上田每亩1斗零73勺;上中田每亩1斗零8撮均减为1斗;上下田每亩997勺,减为95合。但是,由于田赋折征货币,并且附加不断增加而实际税率逐渐提高。汪伪时期,重订田赋科则,税率最高以1斗米为限。抗日战争胜利后,税率逐年提高,民国37年(1948年)上上田每亩计征达4464勺,而且对各则田地都照上上田征收。

征收期:田赋分上忙、下忙两期征收。晚清旧例,上年田赋限于次年4月底缴清。民国后,改为次年6月底完成上解。上忙一般于10月份启征,下忙与冬漕一般于次年1月中旬启征。每期征收期限两个月。民国20年(1931年)起,改上忙、下忙为上期、下期,并按省规定启征期。抗争胜利后,田赋征收不再分上、下期,征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

征收措施:民国期间加强田赋征收的措施主要有:逾期加罚,滞纳罚金按逾期的时间分期累进。民国25年(1936年)起还规定,对逾期不完者,除罚金外,并得拘案押追或扣租封产。征收考成:根据经征人员征收成数好坏,分别给予加俸、晋级、褒奖、劳绩金等奖励或记过、记大过、罚俸、降级、撤职等惩处。武装催追:民国期间,县政府实行“总动员催征”,调集公安员警数十人分区严催,催征实行军事管理,对欠粮户实行拘传押追,对催追不力的稽征人员实行拘押等。如民国38年(1949年)1月,吴江县政府田粮处布告中称“如不能如期征足,所有各区、乡、镇长、保长、甲长、圩甲及各经征人员一律照贻误军粮以军法治罪。

二、农业税

解放后,废除田赋,征收农业税。1949年县人民政府开征夏季公粮,采取以每户田亩多少为依据,按规定比例预征预借的办法。公粮由业主负担、佃户代缴。秋季公粮实行按赋元折算产量累进计征,分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两部分,出租的累进公粮由业主负担,体现为“按阶级征收”。1950年,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对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分40级,按每户赋元折算产量,依率计征,拥有的田越多,则税负越重。1951年秋,土地改革基本结束,根据《苏南区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对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为适应土改后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取消了免征点,提高起征率,拉长级距,并降低了累进顶点;因土改后尚存少数租佃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取消了租佃田收入加二成,佃耕田收入减二成,计算负担的规定;为鼓励增产,按常年产量计征;为减轻贫苦农民负担,以应征额的5%照顾土改后新得地的农民。1952年起,改按24级全额累进制,并恢复免征点。庙港地区罗港乡可耕地计征产量:水旱田每亩520斤、水田每亩490斤、桑田每亩440斤,旱田每亩280斤。

195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江苏省制订了实施细则,对农业税统一实行比例税制,仍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县按省定的平均税率,对各农业社分别确定税率。同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农业税的计税产量、税率、税额等落实到公社和生产大队。1961年调减常年总产,并大幅度降低平均税率。自后,除具体征收方法的变动外,仍按1958年的《条例》执行。

农业税原采取“征收实物、货币结算”方法,贯彻“先征后购”原则。征收公粮与统购余粮结合进行,习惯上统称“征购”,实物部分作价拨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向财政部门交付价款。有极小部分农业税收取代金。1985年起,征收制度有了重要改革,改为全部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折征代金。

农业税征税税率:1949年,基本公粮按每赋元全年征稻谷40公斤,公草20公斤;累进公粮分为4级,按每户赋额的多少计征,对自耕田(佃入田同)及出租田分别确定不同税率:自耕田第一级每赋元征稻谷5公斤,第二级10公斤,第三级20公斤,第四级30公斤;出租田第一级每赋元征2.5公斤,第二级5公斤,第三级7.5公斤,第四级10公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累进公粮:土地全部自耕,赋额不足13元者;土地全部佃入,赋额不足20元者;土地全部出租,总赋额不足30元者。

1950年起,农业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按每户人均收入粮食的多少,分别确定税率。是年分40级,人均75公斤为免征点,最低一级税率30%,最高~级42%1951年分23级,取消免征点,最低一级税率8%,最高一级30%1952年改为24级,恢复免征点,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30%1957年以前平均税率为22%左右。

1958年起,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吴江县平均税率为21%,全县划分5个片,包括庙港在内的西南片为18%。对个体农户,除适应所在地的税率外,加征一到二成。

1961年调整税率,全县平均税率为12%,降低幅度达42.83%。调整以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税率13%。翌年,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税率稍作调整。从此,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保持13.4%多一点。1989年庙港乡计税面积34196亩,计税产量1755.68万斤,正税平均税率12.823%,以率计征正、附税主粮258.9万斤,折金额58.43万元,每亩征主粮75.7斤,农村人口26815人,人均交纳主粮96.5斤。

农业税地方附加。按正税额计征。1951年至1957年期间,附加税时征时停,征收比例不一。1964年起,征收15%

19891995年庙港镇农业税负担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三、农林特产税

19879月,吴江县人民政府贯彻《江苏省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

征税范围主要有:淡水养殖、水果、苗木、花卉等产品收入。由于水果、苗木等产品处在发展初期,县政府决定缓征。1987年、1988年实际开征淡水养殖一项,1989年起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乡内有园艺收入:包括柑桔、葡萄、梨、桃、果用瓜(西瓜、香瓜)、桑、苗木、花卉。药材等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白果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鱼、鳝、虾、蟹、珍珠、河蚌)等。同年,实际征税的有养鱼、桑、果用瓜、柑桔、苗木等产品收入。

计税依据:1987年农林特产税以产品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参照1983年至1985年的平均产量评定,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计算收入。全县统一规定养鱼的常年亩产:内塘精养200公斤,围垦荡退耕还渔的内塘50公斤,河沟粗养20公斤,湖泊放养7.5公斤。价格统一确定每公斤2元,税率6%,另按正税额征15%附加。在计征农林特产税时扣除已缴的农业税。1989年改按产品实际收入计征,并对大宗收入实行统一税率。对养鱼收入仍按1987年确定的计税依据计征,税率由6%改为10%。对果用瓜、桑的收入在原计征的农业税基础上定额加征:西瓜地每亩15元,桑地每亩8元,对柑桔、桃、梨的收入,在种植后第6年起按定产依率计征,每亩柑桔400公斤,税率15%;每亩梨200公斤、桃200公斤,税率均为10%。上述产品单价统一确定为每公斤1元。对葡萄种植后第4年起,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其他水果及苗木、花卉等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农林特产税附加一律按正税额征10%。计征农林特产税时,对已征农业税的,统一扣除14.05元。

农林特产税由乡、镇财政所征收,全部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1987年至1988年,实行县与乡(镇)四六分成,1989年以后,实行县与乡(镇)五五分成,并纳入预算内管理。

庙港实征农林特产税税额:19898.08万元;19907.83万元;19916.66万元;19927.57万元;19934.96万元;1994.10.19万元;19952.44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9月,吴江县政府贯彻《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开征耕地占用税,从同年41日起计征。凡占用耕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菜地、桑园、果园等)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征,实行一次性征收,全县统一确定每平方米征7.50元(对农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面积减半征收)。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据此到指定的财政所交纳。凡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不再计征农业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上交中央50%,省15%,县留成20%,乡(镇)分成15%1989年分成比例改为中央30%,省20%,市10%,县25%,乡(镇)15%

庙港镇实征耕地占用税:19893.05万元;19906.72万元;19913.01万元;19921.51万元;199314.50万元;199414.77万元;19954.99万元。

五、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买卖、转移时书立的凭据所征的税。清代、民国时期就已征收,庙港地处偏僻小镇,而未征及。解放后,国家虽有《契税暂行条例》,但土地不准买卖,房屋亦极少买卖,故小镇仍未开征。直至1995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庙港镇上开始出现房屋买卖,遂有契税征收,是年实收税费0.45万元。该税由财政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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