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3 19:11:11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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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历史上不只水灾多,而且还因瘟疫和危及生命的血吸虫病等,造成民众生活困难,所以对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为历代政权机构的常政。清代即设有接婴所、众善堂等慈善机构。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政工作。全镇已基本消除灾荒,无有灾民,仅有少数生活无着落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后,即着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复退军人的安置,伤、残者的优抚工作井然有序。1983年开始农村扶贫工作,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一节 民 政
一、优抚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它是人民群众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革命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以及对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的优待。每年建军节,尤其是春节,镇党委和政府都要组织各界人士,敲锣打鼓向革命烈军属、转复退伍残废军人进行慰问,赠送过年物品,敬送慰问书、年历画,在门楣上钉上光荣牌或张贴“光荣人家”(“光荣之家”)和红色门联等,以表在政治上、物质上的慰问,造成社会和群众对保卫祖国作出贡献的人家深表敬意。同时还召开复、退和革命残废军人和烈属、军属座谈会,征求他们对地方党政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的意见和要求,鼓励他们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骨干作用,教育好在部队服役的子女练好杀敌本领和专业技术。
1971~1977年的七年中,市镇和农村对革命残废军人的优抚总金额768元。其中,最高年份是1977年,涉及6个单位,有7名残废军人,其中享受二等甲、乙级各1人;三等乙级5人。7人中,属因战致残的5人;因公致残的2人,共享受优抚金额196元。1971~1973年和1976~1977年的五年中,市镇和农村对烈、复、退军人或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646元。1979年3~4季度,市镇和农村发放优抚救济费2150元,其中市镇200元。1980年农村对烈、复军人发放残废金252元;对烈、复病属14人进行定期定额补助118元;优抚军属4人,120元,同年市镇和农村1、2、4季度发放优抚费3380元,其中市镇优抚700元,临时补助850元,建房补助700元。1981年农村和市镇1、2、4季度发放优抚费4410元。
1982年农村优待军属户171户,代耕劳动工分180455个,折合优抚现金41690.55元,粮食14897公斤;优待烈属2户,代耕劳动工分8108个,折合现金697.53元,粮食409公斤;优待义务兵家属134户,折合现金33081元,粮食12713.5公斤;优待复员军人8户,折合现金2063元;优待退伍军人27户,折合现金5848.64元,粮食1422公斤。1983年,农村军属享受优待共257户,402人,优抚金额70960元,包括实物折价。第三季度享受退伍军人建房费6户,24人,建房4间等,拨建房费800元。
1984年,农村对12名残废军人优抚(其中二等甲1人,二等乙级4人,三等甲级3人,三等乙级4人;属因战致残2人,因公致残10人),共发放优抚金1148元,副食品补贴156元,合计1304元。是年,4户烈属给予优抚,定期补助。优抚军属289户,867人,提供现金和实物作价合计13005元。69名复员军人中享受定期补助33人;702名退伍军人中享受定期补助4人;6名精神病员中有3人享受了定期补助。
1985年,农村和市镇优抚军属163户,优待金额76850元,户平均优待金471.40元。其中,农村160户,优待金额75450元,户平均471.60元;市镇3户,优待金1400元,户平均466.20元。农村优待责任田代耕费12000元。
1985年后,平望镇委、镇政府对现役军人、军属的优抚待遇作了如下规定:
(1)应征青年在服役期间每年可享受优待金600元(并执行县规定:城镇义务兵在部队荣立一等功者发给奖金1000元,二等功者600元,三等功者200元)。
(2)对现役军人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做到“六个优先”,即:生产贷款优先解决;经济困难优先补助;建房宅基地优先落实;建房材料在条件许可下优先供应;缺少劳力优先帮工,进镇、村办厂优先照顾。
(3)应征青年服役后的承包责任田,原则上仍由自家耕种,每亩补贴50元。如耕种不了,需要转让的,补贴费归转让者收入。
(4)农忙季节对缺乏劳力的军属户,必要时各村、厂要负责组织人力进行帮工。
(5)对新进厂的军人家属,需要集资的厂,集资款减半。
现役军人的优待金实行全镇统筹。统筹办法按全镇(城镇现役军人的优待金由县统筹)、村人口与现役军人数(除干部、志愿兵)之比,确定各村优待负担款。每年对现役军人家庭的优待、补贴、安置等工作,均由经联会、人武部、民政、财政所实施。各村统筹的经费,年终划入镇财政所,统一按户存入银行(待战士退伍后,凭战士退伍证一次性付给),并将逐年存入银行的款数通知到各军属户。
二、安置
1950年9月2日,吴江县人民政府《民字84号通知》根据苏南复员委员会8月25日第21号的《紧急通知》中指出:9月上、中旬,西南区的复员军人开始按籍贯遣送,各级复员机构及办事处、联络站均必须迅速建立。县、区、乡三级在9月15日建立了复员委员会。1952年1月以后,吴江县、区、乡三级均建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平望区、乡开始接收复员军人。1954年,平望接收志愿兵复员79人。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复员军人的安置原则是:对家在市镇的按行业归口,复工复职,按原技能介绍适当职业;在农村有家有业的,仍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无家无业的,分配一定住房、土地、农具,对个别特殊困难的,介绍到区农场或合作社工作。1958年5月以后,对义务兵退伍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从市镇入伍,回镇复工安排;从农村入伍,回农村给予物质帮助,扶持生产,走勤劳致富的道路。自乡办企业兴起后,安置一部分退伍军人进乡办厂工作,对文化较高、有一定技能的,尽可能安排到全民企事业或县办企业单位工作。
1968~1978年,部队干部转业按复员处理,采取复工复职安排工作。1981年,根据国家规定,对这部分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复员改转业”,参照他们在部队的职级,重新分配工作。1984年10月,平望乡建立了退伍军人介绍所,对具备军地两用人才条件的退伍军人推荐安置工作。经逐年对口调整,1981~1984年共安排军地两用人才:司机6人,机修工3人,电工2人,炊事员5人,其他20人,合计36人。是年中共平望镇党委、镇政府对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安置规定如下:1.服役前有工作单位的可仍回原单位工作;2.原先未安排的,根据镇、村企业的发展给予安置;3.退伍军人自愿要求从事个体专业的,政府在允许范围内予以支持和优先照顾。对服役期未满的,除部队整编及地方需要外,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在部队犯错误处分的,退伍回镇后须考察一段时间,根据实际表现予以安置。
对退伍安置,由经联会根据镇、村企业需要研究安置。对进厂的集资款可免交,军龄作工龄计算。对退伍安置的工资待遇按镇办企业规定:凡服役期满三年以上不足五年者月工资定为二级;凡五年以上不足七年者月工资为三级;三年以下者为一级;奖金待遇按同工种享受。
平望镇(乡)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
1952~1985年,平望市镇和农村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33人,均分期分批陆续予以妥善安排了工作。
三、信访
平望地区的信访工作早在解放初期就开始了。50年代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人民来信来访较少,政府领导对信访较为重视,按来信的实际情况认真处理或转办、催办,结案也较迅速,群众比较满意。
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党中央为了战胜严重困难,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方针政策,来信来访显著增多。1966年,镇人委收到人民来信145件,大体内容:要求安排工作安排住房,要求补助,反映干部违反政纪,生活作风,服务态度,以及提请表扬“抢救遭台风覆船的好人好事”。在处理来信来访中采取慎重态度,密切结合当时的中心运动,以处理来信来访推动中心任务和生产建设。
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左”倾错误的干扰下,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信访工作一度中断。
7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平望地区党政领导都十分重视信访工作,领导亲自批阅来信和接待来访,对疑难问题亲自过问,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办案,检查督促落实结案,使大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历史遗留问题和上访老户问题得到处理。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纪委和法庭配有信访干部。平望镇、乡和县属大厂、场均设立信访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挂帅,文、秘书兼管信访工作。1979年,市镇接待来访23人次,帮来访者查阅档案55卷,热情耐心地做好来访接待工作。自1979年建立平望法庭以来共处理人民来信733件。
1980年,市镇信访部门收到人民来信73件,其中领导批办67件,已结案57件,占总件数的85%,并接待来访3000人次。
1981年6月10日和11月11日,中共吴江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先后发出19号,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后,镇、乡领导确定每月15日作为书记、镇长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每月来访日,领导轮流值日,除接待正常来访外,还有重点地接待事先“约访”的群众,以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在接待来访中做到亲切热情,态度和蔼,认真听取陈述,坚持“听、问、记、分析”详细记录,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或需要请领导出面做工作的来访问题,予以接洽。市镇来信来访的内容主要有婚姻纠纷;生活困难;60年代退职回乡生活困难;房界纠纷。1984年,突出调处两起邻里建房的房界纠纷,处理结果双方都能接受,较为圆满地解决了长期未决的两对矛盾。
四、婚姻
建国前的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双方联姻注重政治经济地位,谓之“门当户对”。方法是“互换庚帖”,按生辰八字“请算命、排八字”,如有相克,不能配婚。对影响后代健康及低智能的近血缘亲(堂、表、姨)却无非议,反称谓“老亲加新亲,亲上成亲”。地主、豪绅、官吏重婚纳妾,无所顾忌。贫苦人家无钱娶媳,民间盛行领娶童养媳、抢亲、换亲等封建恶习。封建的婚姻买卖关系,使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丈夫主宰一切,轻则打骂,重则“休妻”,妇女不但没有离婚权利,即使丈夫去世,也要“以夫为天,从一而终”。
建国后,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均需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婚姻法还规定了因疾病、近亲等不得登记结婚的条款。1951年12月,正式开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52年2月,县民政、法院、妇联联合工作组在平望区溪港乡进行贯彻婚姻法的试点工作。通过“三八”妇女节活动和各种会议,讲解《婚姻法》,使旧婚姻习俗逐渐革除。举行集体婚礼;采取以唱革命歌曲代替吹鼓手;以互相三鞠躬代替拜天地;以小姐妹伴送代替喜娘;以步行、车船代替彩船、花轿。
1980年9月10日五届三次全国人代会通过1981年1月1日施修改的第二部《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983年2月,江苏省社科院情报研究所对平望镇家庭情况抽样调查资料中显示:50年代平均结婚费用为551元;60年代为754元;70年代为1027元;80年代头三年半的费用为2725元。结婚费用的消费构成:50年代的“三大费用”为家具占总费用的35.60%,婚礼费和服装费各占18.70%;60年代家具占49.70%,床上用品占18.60%,服装费占17%;70年代家具占30.20%,电器等耐用品占23.80%,婚礼费占20.80%。由于社会上流行的互相攀比和不适当的消费导向,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子女的婚姻不再是父母的喜事,成了父母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自1967年至1985年的19年中,平望的婚姻登记共3098对(其中初婚3064对,或男或女已结过婚的34对),复婚3对,申请结婚未经登记17对,准予离婚登记26对;经调解不离的26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5对。自1985年起,本地农村大龄男青年与云南、贵州、四川等边远地区女青年结婚的情况增多,由于相距遥远,婚姻登记时,女青年证件不齐,未到法定婚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节 社会福利
一、旧时的慈善机构
众善堂 为义冢的办事公所,址在关帝庙东廊屋。清嘉庆里人赵筠等设,清咸丰十年(1860)毁。光绪六年(1880)护理巡抚谭君培奏请设“善堂”并捐资,江、震两县在平望镇倡率重建,后毁,无考。
仁善局 地址在通济禅院西偏,为赈济贫民的场所。据《平望续志》载,道光三年大水,邑人费兰墀买田数顷,以租收入,曾在平波台赈济贫民;以后由孙延洪、延庆、延厘循环,每年至平望进行施棺掩尸骨等各种好施善举,后毁,无考。
接婴所 即养育堂,设在三镇地。清同治九年(1870)里人黄庆澜以太平尼庵废址改设,余地造市房三间取息充接婴经费,为收养弃婴所用。后毁,无考。
民国初年平望设义棺(施以棺木)、接婴堂(收养弃婴)。民国13年(1924)平望设施诊所,予以施诊、施药等。
二、救济与互助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群众生活。1949年7月,全县发生严重洪涝,平望四乡损失惨重,农田被淹,民房被毁,人畜亦有死亡。政府组织翻身农民和市镇居民修圩复堤,生产自救,节约度荒,以工代赈,社会互济,并拨款救济等,终于渡过灾荒。1958年公社化后,全镇大搞以治水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对防汛抗旱能力有所提高,对旱涝灾害有所控制,但排灌还不成系统配套,还不能摆脱自然灾害带来的祸害。
1961年平望全公社24个大队(包括蔬菜、渔业大队)共有困难户513户,1442人,国家发放救济总金额16362元,平均每人得到补助金11.40元。1962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拨给平望公社、镇棉布130米,纤维布634米,其中市镇34米供救济缺衣的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残老孤幼及其他贫困户。1963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拨给平望公社27个大队和市镇的救济棉布927米,其中布780米,票证147米,棉花118公斤,棉衣32件,棉胎128条,救济款1210元。1966年10月31日,市镇五条街社会困难户救济31人,补助金额310元。1969~1970年,城镇下放人员和退职职工的临时救济费34.48元。1971~1977年,市镇居民困难户定期补助162人次,救济金额14127.40元,临时补助金额7803.54元。是年冬,救济市镇50人,包括插在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棉胎53个,棉花50公斤,布票250米。1975年12月12日,市镇五条街发放冬季社会救济布票20人,发给个人共69米;用于做寒衣35米;用于反修街、反帝街、人民街的托儿所46米;合计150米。社会救济棉絮、棉花分布全镇37个单位,计棉絮226个,棉花284.5公斤。1976年11月8日发放给市镇蔬菜队冬季御寒救济布票7户25米。1980年夏季,救济市镇困难户夏衣21户,有单衣单裤,草席23件(条),补助现金8人105元。市镇四条街中困难户10人,补助118元。是年冬,补助五条街困难户寒衣12户12人,救济棉衣、棉裤、棉大衣、棉胎11件,罩衫褥单3件(条)。本年度发放困难户定期救济费1611元,临时救济费1015.52元。1983年,平望乡上半年社会救济费发放给134户574人,金额6389.66元;困难户临时救济343户1085人,金额8586元;自然灾害救济费46户173人,金额5070元(其中因灾损坏救济修复民房10户,38人,金额1200元);补助老职工建房费8户42人,建房16间,补助金额3100元。1984年,平望乡有250户880人,享受国家和集体补助34000元。1985年平望城、乡社会救济:平望乡163户744人,发放集体补助金4278元,市镇社会困难户救济14户19人(其中有9人定期定额补助),金额444元。
在妥善发放政府救济金的同时,各单位还在内部开展互助活动。1961~1962年6月止,由镇工会配合本镇有关单位对生活困难的工人采取集体补助与群众互助的方法共补助476人次,金额9436.80元,其中属工会补助的2518元。镇工会还发动全镇有关单位职工办起了互助储金会21个,入会人数674人,占职工总数的69%。当时,拥有会员储金和上级工会或行政拨付周转金12265元。两年中,共发生职工借贷金额36375元,解决了2797人次职工的特殊困难或临时困难。
为了解决无业人员的生活出路,市镇街道在50年代先后办起草包、绣花、毛巾、眼镜、玻璃、五金、摇线组等。1974年和1983年还先后办起平望福利塑料厂和平望福利针织厂,旨在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问题。福塑、福针两厂的残疾人员均占全厂总人数50%以上。根据国家税制规定,两厂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工人的月工资收入一般在90元左右,基本解决了他们的温饱。
三、扶贫
扶贫工作旨在扶持农村的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平望的扶贫工作始于1982年。
1982~1983年,县拨给平望乡扶贫资金1.34万元,加上救济款中用于扶贫的0.46万元,共有扶贫资金1.80万元。这些资金用于扶持贫困户养母猪、兔、鸡、鸭、鹅,以及培育桑苗、树苗等家庭副业。
1983年平望乡31个大队(村)149个生产队共有扶贫对象93户,当年脱贫49户。1984年,全乡开展扶贫的村31个,新增扶贫户11户,当年脱贫27户。累计扶贫对象104户,脱贫76户。
1985年,实行扶优扶贫“双扶”工作。全乡贫困户221户,其中新增扶贫对象117户。221户扶贫对象中,其中优抚对象30户,当年脱贫125户,累计脱贫201户。年末在扶20户,其中扶优5户,扶贫15户。各村还采取包扶办法,参加包扶干部73人,包扶58户。
“双扶”工作开展后的实绩:计帮种22户责任田43.3亩,折合337个劳动日;科技扶持43户;优供饲料1.15万公斤;优供种籽5000公斤;优供化肥4吨;投保74户;减免学费11人,计55元;减免医疗费16人,计100元;救济扶持35户,计1300元。
扶持农业、养殖业、务工、经济作物等共74户;其中扶持粮食作物获总产17.5万公斤,经济收入44051元;扶持养殖业经济收入20014元;扶持务工经济收入13153元;扶持经济作物收入11703元;扶持其他收入1610元,合计总收入90513元,户均收入1223.40元。
四、五保户与敬老院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农村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群众互济和政府拨款救济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生活问题。1956年6月,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要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都有依靠。嗣后这些内容逐步发展为“五保”:保吃(包括口粮、烧草、食油、菜金、零用钱),保穿(包括蚊帐、衣、被、鞋帽等),保住(包括房屋修建),保医(医疗费用报销),保葬(死后丧葬料理),保教(对孤儿教育、培养)。
1961年,平望公社24个大队除前进、联农、增厍、柳湾、幸福五个大队无五保户外,其他19个大队均有五保户,共85户,95人。全年照顾总金额5953.50元,人均62.67元。
1978年,平望乡对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基本口粮300公斤(原粮),分夏秋两季兑现;食油全年3公斤,夏分中一次兑现;烧草全年500公斤,分4~5次兑现;医药费用报销;住房做到墙不破,顶不漏,门窗齐全,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零用钱每月8元(含衣被费3元),菜金每月4元。还给些自留地种植蔬菜,保证五保户不低于本地一般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1980年上半年,全社有五保户107户,135人给予临时救济金额771.06元。1982年,平望农村五保老人51人,其中残疾4人,享受国家、集体补助费15000元(其中集体供给折合金额7344元),市镇五保老人2人,其中残废1人,补助200元。1983年,本乡散居五保户60户65人,其中老人60人,孤儿1人,残疾4人,享受集体供给折合金额13000元,其中临时救济2085元。1984年,全乡有五保户84户86人,享受集体供给折合金额17200元,户均204.8元,人均200元。
1985年,全镇社会散居的孤、老、残、幼有77人(其中老人74人、残疾2人、儿童1人),享受集体供养金额25500元,人均300元。
在做好五保工作的同时,1961年,平望公社还办起敬老院,院址在螽斯港北岸步云堂内,收养孤老9人,其中农村5人,市镇4人。日用开支等一切经费由社会福利草包厂支付。该院于1964年因草包厂停办,无经费来源,亦停办。在开办的三年中病故老人6人,停闭时仅剩3个老人,送往吴江县社会福利院(址:同里)继续保养。
1985年,先在莺湖公园北侧重建敬老院,后迁移至南河西街(原镇工会址),收养孤老16人。院内有彩电、电扇、娱乐用品供老人享用,每人每月发给零用钱8元,由国家全部供给老人吃、穿、住、医、葬等一切费用。院内还雇用护理人员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