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3 19:08:29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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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就 业
一、职工就业
建国前,就业方式是经亲朋好友或托人从中说合到私营工商业单位当学徒工,进钱庄等。进单位后,一般拜经理、协理或业主为先生,并举行拜师仪式,点上香、烛,铺上红毡,跪拜居中上座的先生,谓之“拜师”,通过如此形式,明确师徒关系。有的还订师徒契约,一般规定学习期为三年,有的还要帮三年,名为“学三年、帮三年”。学徒期间不付薪,只给餐,平时给理发钱,年底给鞋袜钱。学徒期满,才有薪金收入。
建国初期平望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人员,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机关干部制度任免和吸收配备,私营企业在人员使用上仍沿用建国前私人雇用关系。1950年底起,对全镇的失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1951年下半年,对120名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逐步安置就业。1953年本镇的工交财贸、文卫、机关事业有1750人。1957年增加到2008人,增加258人,增长14%。1957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全镇已组织起来的集体手工业社和合作商店由镇培训招收学徒70人,解决待业青年工作问题,并允许子承父业,进行新老交替,并规定了学习期限和待遇。
1965年5月,县人委对企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和管理作了暂行规定,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在国家分配工资总额,由县主管部门分配名额,自行安排使用。1977年9月,全镇全民、集体企业中试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从农村招收了一些人员,农忙务农,农闲做工,社员身份不变,户口不动,粮油关系不转。1976~1980年期间,先后采取分期分批办法,解决精简职工、知青下放和“文化大革命”十年中积聚下来的招工就业问题。到1980年9月底,已安置就业2733人。1980年,平望镇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后,自办、生产、供销服务企业,吸收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45人。1981年开始改变劳动部门统包统配的招工制度,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方计,采取地区包干、余缺调剂的管理体制。吸收新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自由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就业者与招工单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劳动服务公司监证。
1985年,招工基本仍按1984年规定原则,招收凡是城镇户口,吃统销粮,年满16周岁至22周岁的未婚初高中毕(修)业生,符合招收条件的待业青年。对未满16周岁的男性初中毕(修)业生同样按条件招收。对农转非的城镇待业青年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方法上实行“三公开”,即:招工简章公开;学生分数公开;录用人员公开。并采取“三先三后”,即:先应届,后历届,先高中,后初中,先高分,后低分。由于多方配合,经过努力,自1981~1985年,镇区就业率一直在90%左右。
1981~1985年招工就业情况表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建、扩建单位迅速增多,工业和其他生产事业单位的各个行业均需补充大量的劳动力,因此自1964~1982年先后劳动就业3522人,使全镇在业人数由1963年的2916人,增加到1982年的6438人,增长1.21倍。尤其近几年增加幅度大、速度快。尽管如此,仍缺乏劳动力,还需招收大量的农民工。1982年平望镇非在册人数5480人,其中农民工2595人,占非在册人数的47.35%,在城建区内的社办工业中,务工的社员888人,占非在册人数的16.2%,二者合计3483人,占非在册人数的63.55%。
1982年底全镇只剩下116名待业青年尚未就业外,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已就业。就业程度之高,主要途径靠发展工业,其次是商业和其他一切生产事业。镇办工业到1982年止还吸收50名社会闲散人员19名残疾人员;6名刑释人员。
二、招聘镇属干部
自国家改革招干制度以来,本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干部招聘制,根据领导班子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的“四化”要求选聘干部。镇机关于1983年招聘干部5名,分别担任党、政、团的领导工作,合同期为二年。嗣后,1名转为正式国家干部;1名调出外镇担任党务工作。
1984年3月以前,平望乡机关吸收录用的1名农村乡干部,试用期1年,于1984年3月被取消使用资格。
1984年3月至10月期间,平望乡机关原有以工代干的2名干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6月,平望乡机关吸收录用农村乡干部15名(其中男性12名,女性3名),试用期为一年,7月起平望乡机关聘用干部5名,其中有担任乡专职人武部干事和环保等专业工作,签订聘用合同期2年,嗣后有1名转干。9月吸收录用工商行政管理员3名,试用期为1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再办理转干手续。10月又聘用干部4名,分别担任共青团、司法、文卫、村建工作的专职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期2年,到期辞退;如合用者仍按规定,办理续聘合同手续。
1984年10月23日,吴公(84)71号文转发省厅同意平望乡建立派出所,招收合同制民警5名,其工资、奖金等一切经费均由乡政府支付。乡所的责职同样属公安派出所职权,执行县公安局布置的任务,维护农村和集镇社会治安,做好乡、镇的安全保卫工作。
1984年12月,平望乡机关聘用乡工会专职干部一名,签订聘用期为2年。
以上凡聘用吸收试用招收合同制及以工代干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均享受乡、镇干部的待遇。但乡工会的聘用干部,县总工会规定每人每年包干经费1000元,包括工资、福利、办公旅差费用等在内,医疗费实报实销,如户口在农村,其伙补及四项补贴按50%发给,其余均享受乡政府干部同等待遇。
第二节 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水平
建国初期,职工的工资形式除建筑、漆作等业的工人以计件、计日形式发给工资外,其他行业职工按月薪发给。当时由于物价不稳,较普遍是用实物(主要是大米)计算工资,各行业标准不一,职工收入大致在七斗至一石二斗之间,小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收入偏低,一般在四、五斗米价之间。此后,政府积极组织生产,恢复经济,维护职工原职原薪,为保职工实际收入,不因物价波动而降低生活水平,对规模较大的工商企业,经劳资协商,先后实行以实物为基础的工资分制。
1956年1月,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职工工资制度由雇佣工资制逐步过渡到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是年下半年,本镇开展工资改革工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贸商业等有关部门,执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新标准,平望为四类工资区。工业系统工人确定为八级工资制,在此基础上推行了计件制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建立了夜班津贴、停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对质量合格率、安全运转、节约等的奖励制度。
1957年下半年开始,对新公私合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开展工改。根据企业财务情况和工资水平进行改革,取消旧企业留下来的变相工资,在新企业建立停工工资、事假工资、法定假日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等制度;工资形式有固定、计件、计日分等拆帐等。
1959年工资调整,重点解决工商企业少数老职工工资上突出不合理的现象。
1963年工资调整,各单位按照上级分配40%的工资升级面以及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进行升级工作。1963年全镇增资职工493人,月增工资总额2097.33元,人均增资4.26元。1971年对部分低工资的职工进行调资。
1977年调资,按工龄、表现等进行增资,并适当照顾工资偏低的职工。调资后全镇职工人均月增工资4.09元,比1963年增长12.70%。
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表现好、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全镇职工人均月增工资4.21元,比1977年平均月工资36.23元增长11.65%。
1979年调资,按国家规定在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给职工补贴外,同时适当调整工资。这次升级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工调后全镇职工平均月增工资5.37元,比1978年人均月工资40.44元增长13.28%
1983年调资,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劳动成果挂钩。根据干部、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完成任务等条件调资。经调资后,全镇职工平均月工资51.91元,比1979年的45.81元增加6.10元,增长13.30%。
1984年按《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晋级。商业采取先靠后升方法,连续两年以3%的比例增资。到1985年底,经多次改革、调资,职工工资由1952年月平均收入34.26元,上升到77.40元,比1952年增长1.25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镇村企业的发展,1985年止镇办工业18个,村办工业220个,亦工亦农人员11906人,占全镇总人数的28.85%。每月工资总额881.87万元,人均月收入74.20元。
1952~1985年职工工资表
单位:元
第三节 职工劳动保险
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公布《劳动保险条例》。是年12月,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试行。
1960年,全镇国营工业、公私合营、工商企业,均先后签订劳保集体合同。1974年对百人以上的全民工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百人以下仍按劳动保险合同待遇享受。1978年4月开始,凡满百人以上的县属集体工厂,参照全民所有制百人以上工厂的劳动保险待遇享受,百人以下的县属合作工厂,按全民所有制百人以下劳保合同的规定享受。在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职工因公负伤,由企业负担全部医药、住院费及住院时的膳费和就医路费,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公负伤确定为残废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公残废抚恤费,或因公残废补助费。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企业负担医药费、住院费。休养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会会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伤假期工资。休养连续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停发,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救济费。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公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停止享受。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由企业负担50%手术费及普通药费。职工因公死亡,由企业发给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数额的丧葬费,另按规定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因病或因公负伤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为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两个月,并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给予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由基层工会提出,并经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可享受优于劳动保险的待遇。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本镇首先在国营、供销社、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施行。1973年1月,江苏省通知对集体企业也试行退休制度,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待遇。1984年止,全镇退休人员1161人,其中全民335人,集体826人,各单位每年在春节前都进行慰问。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期间到医院检查和分娩时费用由企业负担,并发给生育补助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离休人员规定:193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每年享受14个月工资待遇;1937年至1942年参加革命工作可享受13.5个月工资待遇;1942年至1945年9月参加革命工作可享受13个月工资待遇;1945年10月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可享受实足工资待遇。1985年止本镇离休干部19人。县老干部局每年为他们进行健康检查,还发给300元旅游费和县机关平均奖的50%奖金、补助费,逢年过节单位领导还登门慰问。
职工假期待遇:1949年12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后,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共放假七天,为全民节假日。妇女在三八妇女节,青年在五四青年节,分别给假半天。
建国后,由于各单位生产条件和工作任务不同,劳动时间参差不一,1960年7月,县委劳动工资部贯彻上级关于劳逸结合的方针,关心职工的生活和休息,要求各单位建立和健全工时和公休的制度。1962年,全镇各系统中普遍实行8小时劳动和每星期公休1天的制度。
1959年后,职工婚丧假、探亲假及女职工产假,都逐步规定执行,假期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