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县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自然地理条件优越,历来以生产稻麦和油菜籽为主。县西南部蚕桑生产历史悠久,东北部水域广阔,是渔业生产的天然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广大农民处于贫困状况。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同时,大力兴修水利,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改善生产条件,生产水平逐年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农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业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迅速发展,传统的产品经济也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粮食、油料、蚕茧、水产品、畜禽的生产均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1984年,全县粮食总产达到64.18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全县农村调整产业结构,虽然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有所减少,但粮食总产仍达48.64万吨,油菜籽总产4.3l万吨,蚕茧总产4709.93吨,水产品总产2.71万吨。
吴江县几个年份农业总产值表
(1980年不变价格) 单位:万元
年 份
|
合 计
|
种植业
|
林 业
|
牧 业
|
副 业
|
渔 业
|
1949
1952
1957
1962
1965
1970
1975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
9617.96
13704.64
12544.12
13264.21
19754.97
20995.24
22933.10
26327.65
30193.54
26947.61
27096.29
33464.00
31921.12
41904.31
39066.92
|
7156.70
10673.22
9263.11
11325.42
16359.80
17144.12
18663.95
20256.53
22585.11
18705.23
18320.13
23717.00
22428.46
27440.06
23310.34
|
106.91
124.90
161.21
138.47
63.47
102.06
88.52
60.66
100.98
331.32
281.20
258.00
307.76
471.23
326.86
|
1680.30
2134.07
2199.44
837.71
2372.41
3237.80
3578.00
5292.02
6685.44
7077.55
7114.97
7894.00
7479.90
10446.79
9978.11
|
422.63
430.93
434.84
558.72
547.70
1.19
60.54
175.28
179.39
38.11
11.37
20.00
182.02
1277.25
1989.68
|
251.42
341.52
485.52
403.89
411.59
510.07
542.09
543.16
642.62
795.40
1368.62
1575.00
1522.98
2268.98
3461.93
|
第一章 农业体制
新中国建立前,吴江县的农业经济一直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1年到1957年初,农村由互助组逐步发展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秋,成立人民公社,一度实行公社核算,后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1963年,全面调整为“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78年,农村陆续出现包工到组、包产到组、联产承包等形式。1983年,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先完成国家的,交够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
第一节 土地改革
一、土改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
1950年8月~1951年3月的土地改革运动,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全县有:地主3366户(其中农村地主1503户,市镇地主1863户),占总户数的2.99%;占有土地345844.22亩,占全县土地总数的30.93%,户均102.75亩。另外,外埠地主占有本县土地171328.28亩,占土地总数的15.3%。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1958户,人口11935人,占总人口的2.90%,占有土地43263.41亩,占土地总数的3.87%,户均22.10亩,人均3.62亩。中农28302户,占总户数的25.41%,人口133785人,占总人口的32.50%,占有土地224697.91亩,占土地总数的20.10%,户均7.94亩,人均1.68亩。贫农62973户,占总户数的55.94%,人口228003人,占总人口的55.39%,占有土地222577.58亩,占土地总数的19.91%,户均3.53亩,人均0.98亩。雇农7552户,占总户数的6.71%,人口18061人,占总人口的4.39%,占有土地8093.43亩,占土地总数的0.72%,户均1.07亩,人均0.45亩。地主户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31.4倍,为中农的12.94倍。
吴江县的地主大部分居住城镇,并多经营工商业。全县居住在城镇的地主有1863户,占地主总户数的55.35%。同里镇地主有500多户,占该镇总户数的25%。居住城镇的地主占有土地271200.695亩,户均145.57亩。全县居住在乡村的地主1503户,占有土地74643.52亩,户均49.66亩。
二、地租剥削
全县地租形式主要有大租田、小租田两种,还有少数转租田和分租田。一般均为实物(租米)地租。
大租田 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地主拥有田底权(收租权),佃户享有田面权(永佃权),叫做“业底佃面”。据民国21年(1932年)出版的《三年来江苏省政述要》载,吴江县约有70~800%的租田是大租田。大租田租额一般每亩4斗米(每斗合7.5公斤)。
小租田 田底田面均系地主所有,佃户无永佃权,年初向地主租种,秋后向地主交租。租额很重,一般为产量的500%左右。1950年统计,每亩正产物产量为2石米(每石合75公斤);一般地租为1石米,但较高地租则为1石2斗米,地租率为60%左右。
转租田 佃富农拥有一定数量的田面权,并以小租田的形式,进行转租,有的还收一定的押金。
分租田 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后,实行一起投资,共同分利。种子、肥料主佃各半,秋收时提出种子后再分成。地主收租办法和剥削手段既繁多又残酷,主要有过期加收、预收地租、押板、押船、押牛、用大秤大斗收租、大租田转小租田、地租转债务等10余种。过期加收,一定三限(一般一限为10天),每过一限加米3升,若三限再交不上租米,则要抽押,或坐班房、吃官司。另外,地主为了及时收齐收足租米,在官府的庇护下,设有催租员和圩催等人员。全县共有催租员174名,圩催2755名。
地主除了地租剥削外,还有买青苗和高利贷等剥削手段。每逢青黄不接,部分贫农和中农等米下锅,或遇荒年暴月、天灾人祸以及婚丧嫁娶等,把尚未成熟的稻禾廉价卖给地主,即为“买青苗”。地主放债以米为主,年息一般借1石还1石6斗,最高还2石3斗,最低还1石3斗。
三、土地改革运动
1950年8月上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中共吴江县委在城厢区浦北乡进行土改试点。10月中旬结束。接着又在该区选择6个乡扩点试验,11月中旬结束。11月下旬起,在北部城厢、同里、黎里、芦墟4区全面展开土改,南部平望、盛泽、坛丘、大庙、震泽、严墓6区各选一个乡试点。这些乡的土改于1951年1月上旬结束。1月中旬,其余乡全面展开土改,3月底结束。
在土改运动中,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共吴江县委第二副书记金佩扬任主任。同时,抽调一批县直机关干部和教师,成立土改工作队,并分期分批培训区、乡、村干部801名。中共苏南区党委和苏州分区党委还派土改工作队员174人,来县指导土改工作。
土改中首先整顿和发展农会、妇联、民兵、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全县参加各种群众组织的人数16.89万人,比土改前增加33.1%,占农村总人口的41%,其中农会会员9.80万人,比土改前增加18%。接着便开展反封建斗争。全县先后组成县、区11个人民法庭,共开庭93次,依法审理和逮捕了一批地主恶霸分子。然后,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采取先自报,再经农会小组、村农民协会、乡农民协会三级审议,逐户划定阶级成份。其中,定地主、富农户的要逐级上报,由县审定。全县共评定雇农、贫农、中农、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半地主式富农、地主、地主兼工商业、工商业兼地主等10余种成份。最后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及其他财产。地主阶级的土地被没收,其他阶层多余的土地被征收,广大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分得了土地。全县没收征收9062户,没收征收土地57.7l万亩,占全县耕地总数的51.48%。同时,还没收多余房屋32587间,随房家具9.63万件,耕畜7441头,农具9.36万件,粮食1899.47吨。
1951年5月中旬起,全县进行土改复查验收,并按政策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其中纠正错划成份ll户,补划地主108户,重新调整土地16967亩。农民分得的土地、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产权证书。1951年10月上旬全县发证工作结束。
吴江县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阶 层
|
户 数
|
人 口
|
土 改 前
|
土 改 后
|
占有土地
(亩)
|
人 均
(亩)
|
占有土地
(亩)
|
人 均
(亩)
|
合 计
雇 农
贫 农
中 农
其 他
工商业者
农村公田
农村小土地出租者
富 农
大 佃 农
半地主式富农
农村地主
市镇地主
外埠地主
市镇小土地出租者
政府公田
国有土地
乡保留田
|
112564
7552
62973
28302
1555
173
457
1679
1703
929
255
1503
1863
3620
|
411643
18061
228003
133785
4238
846
240
5512
10609
615
1326
8408
|
1118011.287
8093.430
222577.577
224697.913
3642.376
1669.070
4933.999
15653.033
35076.616
937.160
8186.791
74643.520
271200.695
171328.280
59449.827
15921.000
|
2.72
0.45
0.98
1.68
0.86
1.98
2.84
3.31
1.52
6.17
8.88
|
1142120.909
51776.000
569913.000
417121.000
12448.000
6256.000
45315.639
1833.940
3232.000
13778.000
10624.134
9823.196
|
2.78
2.87
2.50
3.12
2.94
1.14
4.27
2.98
2.44
1.64
|
第二节 农业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
吴江县农村历来有农忙时“伴工”的习惯。1951年,这种“伴工”发展为临时季节性的互助组,实行“以工换工”,每季农活结束后进行结算。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2年春,中共吴江县委举办党员训练班,召开互助组组长座谈会,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决议和华东局《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指示》,县、区、乡三级抓“互助”试点,全县季节性临时互助组迅速发展,并逐步过渡到常年固定的互助组。至1952年7月,全县共有互助组10750个,参加农户45717户,占总农户数40.61%,其中,常年固定互助组3111个,占总组数的28.94%,参加农户15592户,平均每组5户左右。常年互助组根据等价交换、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以工换工”和“死工活记”。“以工换工”是以大体相等的劳动量,进行交换;“死工活记”是根据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定出基本工分,每天完工后进行评议,既看基本工分又看完成农活的数量和质量,记分到人。1953年下半年,在中共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指引下,针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求“快”、求“高”的倾向,进行整顿。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1953年2月,由县农会副主席姜日性等4人组成工作组,在平望区梅塘乡三官村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3月5日,以周祥生互助组为基础的三官大桥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这是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22户,90人,经营土地205亩。合作社内部实行土地评级人股,大型农具、耕牛等财产折价人社,生产统一经营,成本按股投资。劳动计酬按件定分、定质定量、按劳得分。分配实行土(地)劳(力)分红,土地占40%,劳力为55%,同时提留5%的公积金。1954年春,以平望区平北乡下横村朱顺法常年互助组为主体的7l户农户,办起了联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到4月底,全县共建成初级社56个,入社农户1449户,占总农户数的1.29%。1955年夏,初级社发展到531个,14286户,占总农户数的12.69%。1956年1月,全县初级社1954个,78804户,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70%。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1955年冬,贯彻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上半年,平望区联合一社、城厢区联合二社、大庙区联合三社3个样板社成立。9月下旬,各区乡初级社的并社升级工作全面展开。到1956年底,全县共建成高级社443个(初级社仅存10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98.9%。高级社的规模在100~400户之间,农户原有的土地均归集体所有,大型农具、耕牛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逐年偿还。社内采用包工到组的办法,实行按劳分配和奖惩制度。1956年,平均每户纯收人为417元,比高级社前的1955年增加33.07%。1957年初,10个初级社也转为高级社,全县高级社达445个。至此,吴江县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上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共吴江县委、县人委在湖滨乡进行建立人民公社的试点,中、下旬在全县铺开。到9月25日,445个高级社,按乡社合一、一乡一社的原则和各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合并为20个人民公社。其中一乡一社的11个,二乡一社的2个,三乡一社的4个,二乡三社的3个。公社建立后,原高级社改并成237个生产大队,生产组改并成2232个生产队,人社农户120624户,平均每个公社6031.2户。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并由公社党委一元化领导。公社内部,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五业结合,劳动组合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全县农村共建20个民兵团,242个营,2368个连,11580个排班,参加军事组织的民兵有184113人,占农村劳力总数的80%。在生产上,劳力统一调动,搞大兵团作战。这种劳动组合在大规模兴修水利中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不按合理负担政策搞平均摊派等问题,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
人民公社一度实行公社核算,后改为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生产大队除了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和向公社交纳公积金、公益金以外,其余收入由大队分配,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部分是根据各个公社和生产大队的基本条件,实行伙食供给制。1958年,全县年平均伙食供给按260公斤原粮,260公斤烧草、6元钱的盐油酱醋折算共57元。除了供给部分外,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现金分配在27元左右。
195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和《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中共吴江县委作出关于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将237个生产大队调整为381个,2232个生产队调整为3860个,逐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的管理制度。下半年停止军事化劳动组合形式。
1961年上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精神,进一步落实“三级核算、大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共产风和干部浮夸风、瞎指挥、强迫命令、特殊化等。并于当年五六月间取消了供给制,解散了食堂,粮食分到户。下半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同时制定了《关于留足社员自留地的几项规定》。
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确立“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大队将现金分配权、耕畜农具所有权、经济核算权下放给生产队,生产队除上交农业税外,还向大队交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费、劳动积累等。在财务管理上,生产队设会计、现金出纳和仓库保管员;在劳动管理上,划分劳动作业组,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在计划管理上,年初根据公社、生产大队的统一规划,制定本年度和小段生产计划,如确定各业生产指标、制订劳动计划等。4月,增设金家坝、芦墟、南麻3个公社,全县共23个人民公社。
1965年5月,全县在全面健全劳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每月两天的民主理财日制度,审查生产队帐目,清理财务、工分、粮食、物资等。1966年以后,全面推行大寨大队的劳动管理经验,取消劳动定额制度,强调“政治工分、标兵工分”,出现了新的平均主义倾向,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197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对农村社、队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十条规定,纠正了分配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7月,恢复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建制。
第四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初,七都公社吴溇10队率先实行分组联产责任制,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1978年12月,中共吴江县委组织30多名干部在全县选择6个生产队进行分组联产计酬试点。1979年初,全县有1100多个生产队实行分组联产责任制。但由于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只有183个生产队坚持到年终结算兑现。1980年底,通过总结和介绍成功的经验,注意克服存在的薄弱环节,分组联产的生产队又发展到763个。同时,震泽公社新民1队、金家坝公社锦旗4队、南麻公社桥南7队开始试行联产到劳(户)责任制。1981年春,中共吴江县委因势利导,组织试点,推进联产到劳(户)包干分配责任制。此时,全县农村大组联产、分组联产、联产到户(劳)等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1983年秋,全县5628个农业生产队,除1个农科队、3个生产队外,普遍实行统分结合、包干分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制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分离。土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普遍实行“三田制”,即口粮田(西南部每人0.4~0.5亩,东北部每人0.5~0.6亩)、饲料田(一般每头肉猪0.1亩,母猪0.2亩)和责任田(按劳力划分)。1984年初统计,全县承包给农户的土地85.94万亩,其中口粮田26.05万亩,占30.3%;饲料田6.27万亩,占7.3%;责任田53.62万亩,占62.4%。产品分配实行大包干,即农户完成国家粮油定购任务和完成规定交纳的国家税金和集体“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后,自主支配剩余产品,自主安排家庭经济收益。实行大包干分配后的1984年,全县农村承包经营经济总收入29336.70万元,扣除费用总支出后的纯收入为19299.32万元,交纳国家税金940.40万元,提留集体积累1036.61万元,承包农户实得17322.31万元,人均274.16元。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干部群众运用经营自主权,发展商品生产,增加经济收入,各类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到1985年底,按国家规定标准统计,全县拥有种植、养殖、运输、建筑等各类专业户1695个,新经济联合体224个。1985年全县农村农副工三业总产值15.16亿元,是1978年3.86亿元的3.93倍,年平均递增率21%。农副工三业产值比重,1978年为52%、16%和32%,1985年为15%、12%和73%。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78年的173元提高到1985年的66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