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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人口)第四章(计划生育)

2012/12/23 16:39:51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746

第一节 节制生育

1953年起,吴江县贯彻卫生部《避孕及人工流产的办法》,在部分人群中宣传节育,推广避孕套的使用,但收效不大。1957年,县妇幼保健所在平望、盛泽、震泽、横扇、铜罗等地开设避孕指导门诊15处。据对505户避孕对象追访,避孕有效率94.9%。同年,为多子女者施行输卵管结扎100例,输精管结扎34例。后因受批判马寅初的新人口理论的影响,节育工作未能坚持。1963年,控制人口的主张再度提出后,县卫生部门组织宣传小分队下乡宣传节育。当年至1970年,全县共有51538人接受节、绝育手术。

1971年推行计划生育,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要求。是年,全县有7925名育龄妇女使用口服避孕药。1973年,县、公社两级组织261人深入农村,宣传晚婚晚育,两胎间隔4年以上,一对夫妇生2个孩子,不生第3胎的“晚、稀、少”计划生育政策。1974年起,全面实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接受节、绝育手术者可享受节、绝育假期,休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者予以免费治疗。至1978年底,全县108616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95512人落实了各种节育措施,落实率为87.94%。由于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1978年,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28.23%下降到15.67%;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1.26%下降到8.92%。

1979年起,计划生育政策从“晚、稀、少”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目标过渡。同年,全县共有7290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1980年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节育工作难度随之提高。当年,全县节育手术由1978年的9230例,下降到2365例。1981年7月.吴江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鼓励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限制无计划生育,明确照顾生两胎的对象等。当年,节育措施落实率97.94%,节育手术8824例。1982年8月,又颁行了《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19823]3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细则》,对超计划生育的限制和经济惩处办法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原照顾生育二个孩子的3种对象扩大为5种对象。1984年起,执行江苏省照顾生育二孩的14条规定。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切合实际,合情合理,得到了群众拥护和接受。1985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0.13%,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3.1l%;全县累计有52147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占应领证人数的96.85%;在140340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26866人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占90.40%。

60年代,全县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队伍和技术队伍仅有兼职人员8人。至1985年,有干部51人,技术人员93人。

1963~1985年吴江县节、绝育手术情况统计表

年份

合计

放置

节育环

结扎

输卵管

结扎

输精管

年份

合计

放置

节育环

结扎

输卵管

结扎

输精管

总计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4035

534

4217

8706

10931

4736

6613

7380

8421

13758

11368

17549

139451

378

3881

7820

8818

3344

5670

4488

3872

5156

5643

13360

50345

90

 247

 435

1284

1116

   734

  2420

  4303

  7565

  5545

  4130

4239

66

89

451

829

276

209

472

246

1037

180

59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2456

10775

8385

8054

9230

11725

2365

7760

4830

8824

9686

5732

9591

7445

5878

5232

6484

9164

1656

6162

3202

7803

8759

5645

2773

3242

2457

2788

2720

2549

706

1595

1627

1009

923

87

92

88

50

34

26

12

3

3

1

12

4

 

第二节 晚婚晚育

1971年起,吴江县内提倡晚婚。但晚婚年龄各地规定不一,有的规定男方26周岁,女方24周岁,有的要求男女方年龄合计50岁等。1972年,全县有20个共青团支部联合发出晚婚倡议,先后有29093名青年积极响应。八都公社先锋大队111名未婚青年人人订立晚婚计划,平均晚婚年龄为男方26.3岁,女方23.9岁。1973年,明确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年龄,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1974~1979年,全县共有41737人实行晚婚,年平均晚婚率为77.81%。1980年,在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后,一度出现少数人未到晚婚年龄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对此,全县进行晚婚晚育的思想教育,有2629对夫妇推迟生育,有4284名青年推迟婚期。1982年,为鼓励晚婚晚育,规定新婚夫妇双方均系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晚育者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15天,不影响全勤评奖。1984年,为改变历史形成的不合理人口结构和照顾群众实际困难,不十分强调晚婚年龄,即“男女双方已超过法定婚龄,确有困难,经反复动员仍坚持结婚的,应允许结婚”。当年晚婚率为33.88%,1985年晚婚率为25.46%。

1974~1985年吴江县晚婚情况统计

年份

女性初婚人数

晚婚人数

晚婚率%

年份

女性初婚人数

晚婚人数

晚婚率%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2432

3569

4022

4750

5968

5513

1826

2349

2855

3984

5047

4770

75.08

65.82

70.98

83.87

84.57

86.52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5178

12303

6201

3234

8604

8980

4798

8244

3985

2591

2915

2286

92.66

67.01

64.26

80.12

33.88

25.46

第三节 优生优育

1951年12月,吴江县内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规定直系血亲者和医学上认定的不宜结婚的疾患者不予登记。1980年9月,实行近亲不准结婚的规定。同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县妇幼保健所联合举办“近亲结婚后患无穷”的图片展览,展出发生在吴江县内的因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而造成恶果的事例,宣传效果较好。平望、横扇、铜罗各有一对表兄妹已经定亲,在观看展览后自动解除了婚约。1981年5月,又举办了“优生学”讲座,印发材料2100份。1981年起,全县开展婚前健康检查。这项工作本是优生的先导,但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少数乡镇一度中断。1982年,开展围产期保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当年县妇幼保健所开设优生优育预约咨询门诊。1982年,在震泽乡、镇试行婴幼儿系统管理,至1985年全县设有16个儿童保健门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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