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2 10:51:38
作者:
吴江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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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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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民国时期,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形式及内容主要有:
定额拨款 核实报销 民国初的县署经费分三等,月支定额分别为1000元、800元及600元。因上述定额不足应付支出,省行政公署准吴江县按每月1700元标准执行。国民政府成立后,核定吴江县为一等县,政府经费定额月支2290元;财政局经费定额月支1030元。民国18年(1929),县政府将全县10个区公所分为两等,每月经费定额一等区为300元,二等区为250元,依此拨款核实报销。民国23年,县政府又将这一管理办法扩大到乡、镇一级,是年划定的区、乡、镇等级及确定的定额为:一等区1个,月支187元;二等区7个,月支各177元;一等乡镇53个,月支各10元;二等乡、镇85个,月支各8元;三等乡、镇17个,月支各6元。
制订标准 包干使用对某些经费项目,制订月开支标准后,发给单位或个人包干使用。如办公费标准按机关性质及人数分别核定:民国37年4月,县政府及税捐稽征处为每人每月35万元;其他机关、学校为每人每月25万元。公费标准按职务核定:民国17年,省政府核定吴江县县长每月公费300元(相当于其月俸的75%),由于通货膨胀,34年,县长公费月支3500元,36年,县田粮处处长(县长兼)月支特别费(即公费)为3万元。
经费使用 逐级审查民国25年,全县县属机关和单位有20多个。各单位在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县会计主任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核定,并由财政厅抄告省有关主管厅、局,然后通知县政府、县会计主任及县公款公产管理处作为拨款的依据。单位用款后,造送决算并附单据,先经县会计主任初审,后转报省主管厅、局复核。
工资待遇的管理 解放前,公教员工约占全县总人口的1%,其工资待遇,是地方财政的主要开支。抗日战争以前,国民政府统一制定的公教员工薪俸标准为:县长以下分委任1~4级,1级的月薪为70元,4级的月薪为50元;委任级以下为雇员,月薪为35元。抗战胜利后,修订公教员工的底薪标准,县级科、局长及区长的月薪为200元,一般科员为120元,职员为80元,公役为35元。随着物价的上涨,对公教员工的待遇采取按底薪的若干倍计算,另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费或食米。员工待遇由县政府自筹解决。国民政府主计部发表的趸售物价指数表明:以战前民国26年上半年的物价指数为1,则战后34年9月为1769,37年8月达4935700。34年8月~38年3月,按上级规定共调整待遇标准21次,吴江县因财政困难,无法按规定进行调整,推迟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降低待遇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县执行情况及对照省订标准的差距情况见图表6—1、6—2)。
解放初,各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分现金(包括“折实单位”和“供给分”)和大米(另有公草),相应设置两套帐表。1950年起又分省经费和乡、镇经费两个领报系统。帐务处理比较复杂。1951年起,县财政科帮助16个县级单位和10个区政府统一了会计帐户,并统一开支标准和领报手续。1953年起,乡、镇经费和省经费统一列入县级财政。继而,逐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行定员定额和计划管理两项基本制度,对各单位经费实行按预算级次拨款,按计划拨款,按用途拨款,按事业进度拨款。并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分别采取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企业化管理三种形式。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至吴江解放前夕公教人员工资调整情况表
图表6—1
抗战胜利以后吴江县对省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示意图
图表6—2
人员经费的管理 人员经费主要是生活费和福利费。解放初,区以上国家机关经费均由省经费开支。工作人员中少数实行工资制,大多数实行供给制。1950年供给制的个人生活费部分主要分口粮、菜金及燃料、津贴费、过节费、服装费等5项。供给标准,口粮每人每天0.75公斤;其余各项也按人定量供给,如每人每天食油9.375克(老秤3钱)、食盐15.625克(老秤5钱),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鞋3双、棉鞋1双等等;对一些物品按人定额统一调剂,如每年蚊帐1/5顶、棉被1/4条、大衣1/3件、棉衣2/3套,每月医药费大米4公斤。1951年起,菜金及燃料、津贴、过节费这三项改发代金,以每人每天1个供给分,折合旧人民币5000元计发;医药费每人每月1万元。乡镇干部经费在城乡政教事业费中开支,1950年开支标准为:实行供给制的每人月支大米55公斤(全县77人);实行粮贴制的每人月支大米45公斤(全县282人)。1951年度,乡镇供给制干部的待遇改为每人每天大米0.75公斤和供给分1个,其家属补助费每人每天大米0.125公斤;简易师范学生每人每月补助大米20.25公斤。
1952年开始评定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级别,县内最高的为19级,月工资255个工资分(每个工资分折合旧人民币2350元),最低的为29级,月工资85个工资分,全县71人,平均工资159.20工资分;同时评定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不包括生活费中口粮、福利费及家属补助等),最高的为14级,月津贴132工资分,最低的为29级,月津贴15工资分,全县评定704人,平均每人35.50工资分。是年全县行政党团工作人员830人,全年开支人员经费29.21万元(折人民币新币),其中实行工资制158人,平均每人每月38.95元;实行供给制672人,平均每人每月27.06元。评定工资后,对原工资高于评定职级工资的,仍予保留,称保留工资。1953年,全县行政党团干部906人,其中实行工资制的250人,共保留工资1923工资分,占评定工资的12.2%。实行供给制的656人,其各项人员经费均按评定的职级分别核定,如生活费,大灶每人每月71工资分,中灶每人每月76工资分,平均71.7工资分;津贴费平均36.4工资分;工资附加费(工会经费)按生活费的1%计提;补助生活费及职工福利费按不同的标准计算。此外,全县实行补贴制的区属乡干部314人,每人每月补贴70工资分。1954年,供给制干部改为包干制,其中部分人员改为工资制。1955年7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1956年,全县区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34人,月工资总额37126元,人均50.58元;乡镇机关人员431人,月工资14898元,人均34.57元;民警62人,月工资2764元,人均44.57元;同年职工福利费支出26027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4.18%。
这一时期的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和人民助学金。除工资外,其他均按人实行定额管理。
1960年起,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转移及经费划拨报告制,每年年终由单位造送实有人员名册,送县财政部门核对,以加强定员定额管理。1965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人员经费187.8万元,其中工资支出159.3万元,占84.82%,按全年平均2809人计算,平均每人月工资47.26元;补助工资和福利费两个方面分别占人员经费总额的6.4%和8.7%。进入80年代后,发给工作人员工资性质的各项津贴逐渐增多,但一般作为补助工资或补贴、费用等形式列支,因而,工资支出占人员经费支出总额的比重反而缩小。1989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人员经费1819万元,其中列入工资支出的858.7万元,占47%。按全年平均6787人计算,平均每人月工资105元。
公费医疗的管理 公费医疗(以下简称公疗)是解放后人民政府实施的一项福利制度,对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对公疗经费的管理成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疗制度始于1953年,实行“定额控制、统一调剂”的管理办法。是年,全县享受公疗的有2788人,每人每年定额18元,实支18.65元。1962年,享受公疗的有3048人,每人定额24元,而实支数达53.60元。为此,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于次年对公疗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制度松弛、管理混乱是造成公疗经费超支的主要原因,随即采取核实公疗人数,制订统一的收费标准等项措施,并建立制度,加强管理。经过努力,1963年全县公疗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5万元,下降22%,平均每人39.62元,降低26%。此后,公疗经费支出连续4年下降。1967年全县开支7.9万元,人均25.12元,接近了定额标准。但1968年后,公疗管理又渐趋放松,公疗经费支出上升。1974年全县开支19.5万元,人均50.52元。1975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配备了专职干部;恢复定期自查互审制度;采取定期公布公疗人员实支医疗费用等措施。1975~1977年公疗经费支出分别下降17%、32%、42%。其后几年,公疗费用又有上升。1983年,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采取“按条分块、包干使用”,由主管局把年度经费指标的85%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和医院,留15%用于住院医疗费和基层超支部分的调剂。同时规定,享受公疗的人员须凭公疗卡,持盖有单位章的记帐单就诊。1986年,进一步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额包干,分灶吃饭,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行调剂”的办法。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享受公疗的人员老龄化,以及医药费调价、先进的医疗检测手段收费较高等因素,公疗费用有增无减。1989年度支出达198.8万元,人均226.45元,占同年人均工资的18%。1953~1989年的37年累计支出公疗经费992.2万元,占同期全县财政预算内支出的2.06%。
公用经费的管理 包括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的管理。公务费的数额比较稳定,一般实行定额管理。1951年制订的“吴江县各项经费包干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乡办公费按每乡每月大米10公斤,镇办公费按每人每月大米5公斤计算。1952年,行政人员在省经费部分的公用经费实支7.6万元(折新人民币),为人员经费的26%,人均91.57元。1953年又制订了“吴江县行政经费开支标准的补充规定”,其中办公费定额为:县级每人每月2.59元,区级每人每月1.74元,警察每人每月0.84元;学习书报费定额为:县级每人每月1.15元,区级每人每月1元。管理办法:办公费、灯火费、自行车修理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以领代报,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学习书报费实行“定额计算,统一调剂”。嗣后,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经多次修订,作为掌握经费和考核执行情况的依据。1956年,省财政厅核定吴江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定额为每人全年116元,实际支出166.50元。次年,为减少行政性开支,制订了11项节约措施,包括增加定额管理项目,压缩原订的定额标准,预扣经费指标等。1957年每人平均全年实支131元,比上年下降21.32%。1962年,全县区以上国家机关公务费实支每人320.32元,区以下197.13元。次年初,修订并压缩开支标准,县向下分配公务费指标每人全年148元,占上级核定指标每人285元的52%,其余指标用作临时费和后备。年终执行结果,平均每人实支250元,比定额低35元。对公务费以外的公用经费,凡数量不大,金额零星,发生频繁的业务费、修建购置费等也实行定额管理。1980年,推行行政事业经费包干,在按人定额基础上,分部门确定年度公用经费指标,最高的为公安局,全年每人810元,次为检察院,每人720元;乡、镇机关每人200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均400元。执行结果普遍有所结余。1981~1985年的5年间,节余率分别为16%、18%、12%、7%和4%。包干结余经费由单位留用。1989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全年开支公用经费1227.3万元(其中修缮费447.1万元,设备购置费98.8万元),人均1808元。
教育经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对各项事业经费的管理,除了按程序和原则进行拨款外,并以事业计划为依据,积极筹集资金,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年度计划。其中对教育投资的管理尤其突出。“四五”时期教育经费占县财政支出的22%,按全县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只有2.74元。进入“六五”时期后,一方面由县财政按财力可能,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支出;另一方面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项措施筹集教育资金。措施之一是开征教育费附加,实行分级办学。由于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级财政与教育的关系更加密切。1985~1989年的5年间,共征教育费附加4023万元。措施之二是动员社会力量,集资办学。1984~1989年的6年间,用于修建校舍的总投资为3571万元。其中由乡、镇和部门投资604万元,占17%;由教育部门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自筹的为417万元,占12%。6年间,全县新建、翻建校舍23万平方米,相当于1979年末全县校舍总面积的95%。1989年末,全县校舍总面积增加到38万平方米,比1979年末增57%。1989年全县教育投资3586万元,按全县人口计算平均每人47.24元,比“四五”时期增加了16倍。
水利经费的管理 基本方式是主管部门严密预决算制度;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预算及计划进行管理,并实行对单位经费决算的编报审查制度。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抓好经费的用前调查,用时审查,用后检查;拨款进度与事业进度相联系,经费开支与事业成果相联系,既坚持按计划、进度拨款,又注意进行专项检查,以提高投资效果。由于吴江县地处太湖下游,西南部地势低洼,所以历史上涝灾屡有发生,解放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建设,县财政部门对水利经费一般安排早,金额大,拨款快。经费使用过程中,配合水利主管部门抓好财务管理。对重点工程项目,会同水利部门积极向省、地(市)争取投资。1974年,县财政以机动财力的大部分94.6万元用于水利,加上省、地投资,总额达156.6万元,比上年增长近2倍,但拨款进度与工程进度不相适应。经调查研究,发现贫困社队仅凭财政补贴的经费无力如期完成工程项目,是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为此,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作出改进,改变了原来不分社、队贫富,按项目分配水利经费的做法。嗣后,在拨款时注意资金的综合筹集和工程所需物资的落实,投资效果明显提高。解放后的40年间,县财政用于水利的支出有3129万元,占同期农业支出总额的31%。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降渍等四套工程体系。
预算管理方式 解放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主要分全额管理、差额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等三种方式。1952年前,县、区两级26个行政、事业单位均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各项收支,均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1953年起,对县、区医院、卫生所等二、三级预算单位开始实行差额管理,对其差额补助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1957年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有县报社、苗圃、县、区医院、卫生所、妇幼保健所等,均采取“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形式。1958年以后,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逐步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对支大于收,无法自给的县机关托儿所等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补助;对县、区医院、妇幼保健所、站等单位,采取定项补助、结余留用;对生产经营性的县苗圃,则采取补助与产量挂钩。之后,对县苗圃、良种场、蚕种场、种畜场、影剧场、机电排灌站、水利机械厂等单位,陆续实行企业化管理,采取“独立核算、核定盈亏、比例分成、逐步自给”的管理形式。1979年起,对农、林、水产方面的7个场圃实行财务包干。同年,8户影剧场实行行业财务包干。此外,对集体性质的医疗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视同事业单位给予差额补助。1989年末,全县预算管理单位有1000多个,其中90%以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据年度决算,仅文教卫生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中,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有731个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3个单位;另有64个集体单位列入预算管理。
全县预算会计1957年时仅13人,至1987年增加到538人,其中总预算会计145人。
二、工业企业财务管理
1952年,第一个国营工业企业县农具厂建于平望镇;1954年接管了祥和义印刷厂以及几个碾米厂、酱园;后又建成吴江县油厂。县财政与上述企业开始发生财务关系,主要是投资拨款和企业的利润上缴。至1955年,国营工业企业只有4家,年利润仅3万余元。而全县私营企业仅纺织工业就有145家。同年11月,盛泽新生丝棉织厂第一家被批准实行公私合营,自后,其他企业也陆续实行。1956年,为加强管理,工业企业财务统由县交通银行专管,次年起归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1957年起,县属地方国营工业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利润由税务部门监缴。是年列入县财政预算内的地方国营工业7家,公私合营工业25家。县财政投资26.6万元,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同时,县财政部门会同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清点企业财产,查定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即清产核资),进行清帐建帐,统一了帐户,并统一会计制度。同时,核定企业流动资金,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始纳入计划管理,并按生产计划编制财务成本计划;以产值利润率、固定资产创利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和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率作为考核企业财务成果的主要经济指标。为加强对企业的资产管理,县财政部门制订《小型基建拨款管理办法》,对设计、预算和竣工验收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目前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情况和解决意见》,规定不准赊销预付、相互拖欠;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建;不准盲目采购,扩大储备。1957年末,全县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56.1万元,全年实现利润99.6万元。每百元固定资产创造产值2188元,提供利润63.80元,产值利润率2.92%,流动资金周转速度51天(以后有关年度的财务指标见图表6—3)。
“二五”计划初,工业企业基建扩大,产品粗糙,因商业部门包购,所以工业企业利润增长,但商业部门销售不畅,形成商品积压,加之赊销、预付,产品价值难以在流通领域得到全部实现。因而,一方面企业收入“虚胖”,1958年入库的国营、公私合营工业收入107.4万元,1959年又增加到415.2万元,分别比上年增3.3倍和2.9倍。另一方面,企业资金紧缺,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周转。到1960年6月止,全县企业发生的有问题资金达200万元,相当于同期工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总值。加上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因素,企业管理混乱,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生产成本上升,亏损企业增加。至1961年末,全县亏损企业达20户,亏损总额24万元。对此,县财政部门一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并由县人民委员会在组织纪律上加以约束;另一方面对企业再一次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到1962年底,共处理企业财政性遗留问题72万元,核销物资盘亏、报废、价差和呆帐等项损失40万元,两项合计相当于当年企业上缴财政收入的33%。同时,财税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制度,整顿基础工作,培养财会人才。财务状况开始好转。1962年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下降3.2%,亏损企业降为6户,亏损额降到10万元。是年入库的企业收入(含工业企业以外的国营企业入库数,下同)占县财政收入的20.43%。
吴江县国营工业企业有关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图表6—3 金额单位:万元
说明:1957年为全县工业企业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1962、1965年含公私合营企业。
1963年起的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贯彻省发的工业企业成本开支及财务管理等有关文件,县财税部门会同工业主管部门结合县内情况制订《吴江县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吴江县工业企业小型基建拨款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全县国营、合营和社、镇办企业会计集中培训;深入企业帮助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及半成品管理制度及预算审批制度;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上,企业建立了计划管理、产品检验、设备维修等制度;实行班组核算,推行“四定一奖”制等。同时,陆续采取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以及“小型技措贷款”在上缴利润前归还等措施。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1965年末,全县国营、合营工业企业17户、拥有固定资产371.3万元,定额流动资产301万元。全年实现利润462.6万元,实际入库444.5万元,利润中来自纺织工业的405.4万元,占近90%。亏损企业降为1户,亏损额2.4万元。是年入库的企业收入(弥补农牧企业亏损后)为425.1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22.87%。
“三五”、“四五”时期,正值“文化大革命”,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受到破坏,管理放松,企业经济效益下降。1967年以后收缩小技贷款,1970年起又停提企业奖励基金。1971年以后,财税部门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收效甚微。1972年全县18户国营工业企业中有化肥、化工和砖灰厂3户亏损118.4万元。1973年末,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1293.2万元,比1965年末增加2.5倍,但固定资金产值率下降50%。1966~1973年县财政对工业企业核增流动资金326.1万元,1973年末,企业自有流动资金596.5万元,定额流动资产917万元,分别比1965年末增1.5倍和2倍,但周转速度比1965年慢一半。1974年,贯彻《国营企业会计工作规则》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等法规。同年,组织群众性的清帐理财,进行清产核资,财政又增拨工业企业流动资金80万元,核销企业报废物资11万元。1975年入库企业收入788.3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20.62%。
“五五”计划初,企业财务状况尚未好转。1976年末,全县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余额1827.4万元,是年实现利润总额427万元,比1965年下降7.7%;入库360.3万元,比1965年下降19%。化肥厂、化工厂亏损127.7万元;盈利企业中出现21个亏损产品,亏损26.2万元。1977年,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扭亏增盈办公室,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工业企业建立和健全了7项制度,8项经济考核指标,有62.5%的班组实行班组经济核算。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下降2.55%。1978年扭亏增盈工作进一步加强,国营工业企业产值比上年增长15.4%,可比产品成本下降4.16%。吴江化工厂实现利润33万元,原6年的累计亏损32.7万元,在一年内得以弥补;吴江化肥厂经技术改造,年产碳氨36513吨,比上年增71%,单位产品成本下降16.23%,亏损额下降55%。是年全县国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10万元,比上年增长30.5%。1979年起,县财政对工业投资和安排“促产”资金时,重点用于轻纺工业及化肥工业。同时,对县化肥厂的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是年该厂即扭亏为盈,实现利润62.7万元;对吴江化工厂实行自负盈亏。继续以税前还贷等形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给予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企业增强了活力,加速了生产的发展。198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533.1万元,比1978年增长1.5倍。其中纺工企业利润1299.3万元,占85%。全县国营工业实现无亏损企业。由于预算管理体制的变动等因素,是年入库企业收入为971.5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15.08%。
“六五”期间,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经济效益明显提高。1981年国营工业企业利润达到2102万元。同时,进一步扩大实行利润留成企业的范围,并实行超收利润分成制度,是年企业得分成271.5万元,主管部门得分成47.3万元。1983年起,县财政局参与国营企业财务整顿,会同县经委、计委,核定全县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率等项指标,并分户核定到企业,作为指令性指标。财政、银行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狠抓“两清挖潜”,加强财务管理,1983~1984年共核销工业企业流动资产报废、削价损失27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84万元。同期,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财税部门分户核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及调节税税率或利润留、缴比例。1984年贯彻《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985年又贯彻宣传《会计法》。这一时期,由于原材料、能源等政策性调价因素,产品成本增高。全县国营工业企业的年利润基本保持在2000万元左右。
进入“七五”时期,对国营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开始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年,县财政局与18户工业企业签订“上缴利润递增包干”或“定额包干超收分成”等承包经营合同。对其中10户大中型盈利企业实行保上缴税利,保技术改造,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挂钩,即“两保一挂”形式。1988年,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一起重新制订《吴江县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实行“两保一挂”的增加到71户(含商贸企业,下同),其中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挂钩的18户;与实现税利挂钩的8户;与实现利润挂钩的3户;最终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5户;工资总额包干的37户。并对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及出口创汇额双挂钩。由于承包责任制和财务管理的加强,是年全县19户国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4349万元,比上年增1010万元。1989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扩大到110户。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国营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一年内增补流动资金662.6万元,占原有自有流动资金的26.57%,其中工业自补流动资金304.8万元。是年末,全县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余额22197.2万元,比1976年末增加了11倍;定额流动资金10426.7万元(其中银行借款占82%)。全年国营工业企业完成产值48493万元,销售收入52617万元,实现利润4215万元,分别比1978年增2.8倍、6.8倍和5.9倍。每百元固定资产创造产值248元,比1978年下降230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速度为63天,比1978年加速27天。是年入库企业收入472.6万元,只占县财政总收入的2.63%(粮食商业企业亏损由县财政退库弥补是企业收入减少的重要因素)。
1978~1989年的12年间,国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596.1万元(包括联营企业分进、分出的净额1740.4万元),年均2466.3万元,比前12年增长近4倍。同期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7770.9万元,“五小”企业分成19.4万元,县财政分成2648.6万元,三项合计10438.9万元;归还各项借(贷)款9951.2万元;缴库利润8882.2万元,分别占同期实现利润的35.27%、33.62%和30.01%。缴库利润比前12年增长55.39%(1966~1989年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及分配情况见图表6—4)。
1953~1989年共入库企业收入24170.8万元,占解放后县财政总收入的12.72%(各年的入库数参见图表5—4)。
1966~1989年度国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及分配缴库情况表
图表6—4 单位:万元
续图表6—4
说明:1、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主要是县化肥厂。
2、1966~1969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78~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1980~1981年上述两项制度并存;1982年起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1983年起由缴利改为缴所得税、调节税。
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949年5月,苏南建中贸易公司苏州分公司在同里镇建立吴江办事处,成为全县第一个国营企业,经营粮、油、盐、布和竹、木、铁制小农具的批发、另售业务。次年建中公司办事处撤销,陆续设立中粮、中百和煤建、盐业、土产等专业公司,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以保证市场的物资供应。其物资、资金均逐级下拨,销售收入也逐级上缴,盈亏大包干,与县财政不发生财务关系。1953年后,商业企业陆续实行独立核算,由上一级商业部门核定费用率、利润率、商品损耗率和资金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财务上仍实行垂直领导。是年全县国营商业共上缴利润42.85万元,占销售收入的5.59%。
1958年,县供销社与县商业局合并,商业企业财务下放给县财政管理。是年实现利润176万元,销售利润率6.5%,入库利润148.4万元,占实现利润的84.32%。1959年,国营商业企业全部流动资金为169.94万元,均转作银行贷款,实行全额信贷。由于推行“大购大销”,1960年销售额比1958年增46%,但实现利润却比1958年减少4.2%。1961年对资金、库存物资、帐目实行三清三查,查出有问题的商品220万元,有问题的资金18万元,待处理财产损失135.6万元。为此,采取了一些加强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制订了商品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贯彻“钱货两清”的原则,制止赊销、预付;并实行按季会审、汇编会计报表。同年,县供销社与县商业局分设,其财务复划归条线垂直管理。1958~1960年两者合并期间共缴县财政利润573.4万元,占同期县财政企业收入的20.63%。
1966年,县供销社财务归属县财政。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至1968年止,连续三年共拨补亏损56.3万元。
1969年县供销社再度与县商业局合并,企业管理从条转向块。是年,县供销社仍单独核算,扭亏为盈,上缴财政利润75.4万元。次年起,县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土副产品三个公司,财务均纳入县财政管理。1970年营业收入8982万元,比1960年增1.3倍;实现利润180万元,利润率比1960年下降1.2倍;资金周转率4.7天,比1960年慢1.6天。1971年再次全面清仓查库,查出积压商品336.7万元。次年处理积压商品105.6万元,处理悬帐9.9万元,两年内核销企业财务损失13.1万元。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核定企业流动资金。1971年全县国营商业(含县供销社,下同)营业收入16480.9万元,实现利润398.5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3.49%和121.38%。是年全县国营商业独立核算企业31户,职工1847人,拥有固定资金302.6万元,自有流动资金795.8万元。亏损企业有4户,亏损11.1万元。1976年又一次进行清仓查库,查出有问题的商品130万元,处理了48万元。全年营业收入16317万元(包括商办工业,下同),实现利润352.7万元,分别比上年增3.65%和13.52%。是年亏损企业7户,亏损67.8万元。
1978年起,一方面增拨商业企业简易建筑费、基建投资、流动资金,以及增加发放小型技措和中短期贷款等,另一方面实行企业基金制,增强了企业活力。同时,企业改进管理,恢复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考勤制、奖惩制和群众核算制,并普遍推行定额管理。在纯商业企业中实行“六定制”:定销售、品种、资金、费用、利润和损耗;在饮食行业中实行“五定制”:定销售、毛利、资金、费用和利润;在服务行业中实行“四定制”:定人员、收入、费用和利润。使职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相联系。
1979年县供销社复与县商业局分设。全年全县国营商业及县供销社企业营业总收入15263.6万元,实现利润419.6万元。企业提留利润和企业基金79.4万元。同年,在饮食服务行业中试行基本工资加超额奖励制度。次年,县供销社实行利润留成与更新改造资金挂钩办法,田地区财政局与供销社联合下达指标,其中更新改造资金15.6万元,简易建筑费7.8万元,补充流动资金7万元,合计30.4万元,在实现利润中抵扣。1981年,为缓解县供销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微利或亏损情况,按规定,允许县供销社在实现的利润中,扣除简易建筑费和企业基金,以及省核定的絮棉定额补贴后,提取70%的利润留成。全年商品销售增加,实现利润65.2万元,利润率1.85%,各项提留55.2万元,占实现利润的84.66%。同年国营商业实现利润439.8万元,利润率3.52%,但各项提留仅77.2万元,只占实现利润的17.55%。
1982年末县供销社所属三个企业共有职工578人;拥有固定资金231.8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62.1万元;流动资金周转率为73天;全年营业收入3766.5万元,为同年国营商业营业收入的30%。同年,7户国营商业企业,共有职工1753人;拥有固定资产387万元,自有流动资金314.4万元;流动资金周转率为113天。是年再次清产核资,对国营商业企业和县供销社企业分别核销财产损失16.5万元和4.7万元。
1983年起,国营商业企业由原向财政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同时,商业企业在改革商品流通体制的基础上,推行经济责任制,划小核算单位,并改固定工资制为浮动工资制,实行按劳分配,定额定奖,超额分成,缺额赔补,促使提高了商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企业努力开拓市场,扩大购销,开展横向联营和信托贸易业务等,经济效益提高。次年,由县商业局归口的国营企业增加到75户,其中大中型商业企业18户,小型商业企业55户,服务企业1户,小型商办工业1户。全年营业收入14549万元,实现利润419.3万元,分别比1982年增15.74%和33.45%。应缴所得税和利润239.9万元,企业留利179.4万元,留利比以前有较大增加。县供销社下属11户企业,实现利润119.4万元,上缴财政55.9万元,分别比1982年增1倍和2倍;企业留利63.5万元,比1982年增44.3%。1985年起县供销社企业执行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其缴纳的所得税不再列入县财政企业收入统计。
1986年,国营商业企业开始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部份小型商业实行改、转、租,国营商业企业减少为25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9户。全年营业收入20915万元,实现利润370万元,缴库税利174万元。由于部份小型企业体制改变,列入国营商业零售环节的利润减少,加上食品、蔬菜公司经营量扩大,政策性亏损增加,因而,利润和利润率降低幅度较大。同年实行改制的小型商业企业45户,商办工业7户,共有职工1152人,划出国家固定资金143万元,国家流动资金197万元,国家专用基金3万元。全年实现利润131万元。按营业收入额计算的利润率为2.68%,按商品销售额计算的利润率为3.59%,均高于国营商业的水平。企业留利60万元;上缴所得税36万元,承包费17万元,承包费由县用于发展商业网点。
1989年末,全县国营商业企业25户,共有职工1545人,拥有国家固定资金1292.3万元,国家流动资金267.1万元,企业流动资金79.6万元,全年营业收入29013.4万元。是年核销商品削价损失22.2万元,财产损失30.5万元;全县企业盈亏相抵,利润总额179.1万元,利润率0.62%;税前归还贷款126.1万元;企业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118.1万元;应留利润90.5万元;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167.7万元。其中后三项合计376.3万元,大大高于可分配的利润。国营商业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22户(有20户是大中型企业),全年营业收入26056.8万元,实现利润325.6万元,利润率1.25%,经济效益比全县国营商业平均水平高1倍。全县改、转、租企业61户,共有职工1105人,拥有国家固定资金146.03万元,国家流动资金176.97万元,国家专用基金3.01万元,全年营业收入8029万元,实现利润144.19万元,利润率1.8%。上缴所得税、承包费25.45万元。
1970~1989年国营商业和县供销社企业上缴县财政6019.7万元,占同期入库企业收入的33%。其中1970~1979年国营商业与县供销社合并期间,缴库利润3533.6万元;企业提留利润和税前还贷100.6万元,相当于缴库利润的3%。1980~1989年的10年间缴库2486.1万元(不包括1985年以后县供销社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提留利润和税前还贷1979.8万元,相当于缴库税利的80%。
四、农牧企业财务管理
解放初,县财政投资建设县农场和9个区农场,以及农业蚕桑技术推广所、兽医站等,视同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一五”时期,区农场陆续撤销。庞山湖农场由上级下放到县管理。1957年,县农场和庞山湖农场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县苗圃实行差额管理,全年补助1.1万元;公私合营的蚕种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全年增拨流动资金0.3万元及基本建设资金19万元。
“二五”初期,庞山湖农场下放给湖滨公社管辖。并陆续增建县试验农场、实验农场、县水产养殖场、元荡水产场和县畜牧场。对场圃逐渐改按企业化管理,实现的利润和提取的折旧上缴县财政;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基建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拨补。1958~1960年,共增拨农场基建资金48.2万元,流动资金5.4万元;水产场基建资金4.4万元,流动资金4.3万元;县苗圃基建资金10.8万元;拨款45万元新建水利机械厂和水利构件厂,拨款4.9万元新建畜牧良种场。1960年缴县财政的场圃收入有6.6万元,包括水产场利润2.6万元,县苗圃利润2.4万元,农场利润0.2万元,以及上述单位提取的折旧基金1.4万元。同年,庞山湖农场复收归县管,县试验农场同时并入。1962年县财政拨补县苗圃亏损1.8万元,水产场亏损1.6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庞山湖农场改为稻麦良种场、县实验农场增设农业科研所。同期,县蚕种场转亏为盈,1965年上缴利润0.6万元。元荡水产养殖场与县水产养殖场在经财政拨补亏损21.8万元后,两场合一;外荡养殖交由社队经营。县农林场圃和水利机械厂、构件厂等复改按事业单位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1970年起,县苗圃恢复企业性经营,当年由财政拨补亏损3.4万元。其他原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场圃也陆续实行企业化管理。1974年,恢复建立元荡水产养殖场,并与上海青浦县联营。1970~1975年水产场共上缴利润101.4万元。1976年末,全县7户国营农林场圃户户亏损,共亏25万元。1976~1978年共由财政拨补亏损58.2万元。1979年起,对国营场圃实行财务包干,核定实验农场、庞山湖农场、县种畜场、县水产场和元荡水产场等6户企业自给自足;县蚕种场年度包干亏损0.7万元。同时,场圃内部推行经济奖赔责任制,使企业经营成果与职工经济利益挂钩,形成“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发展模式。是年,各场圃均扭亏为盈,共实现利润61.4万元。1983年以后,进一步完善对场圃的经济责任制,分别采取联产计酬、联利计酬或大包干等形式,经济效益逐步提高。1985年6户场圃(实验农场已撤并)户户盈余,全年利润总额185.2万元。1989年,对大部份场圃实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利归己,适当调节”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场圃也进一步采取改革措施,密切与职工的经济利益关系。全年各场圃共实现利润250.3万元,但其中苗圃亏损12.9万元,比包干亏损额超亏4.9万元。
五、乡镇企业财务管理
50年代末,社(镇)办企业陆续诞生,为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县财政局于1960年制订《吴江县社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并会同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全县社办企业会计130余人进行培训、贯彻。之后,随着社队企业的日益壮大,其财务管理由财税部门配合银行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70年代初,县财政局制发社(镇)办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县社队企业管理局成立后,社(镇)队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改由该局及各社、镇工业办公室负责,各地税务部门继续协助进行财务辅导。
1980年,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社办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财税部门配合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贯彻,全年全县集中培训辅导755人次。1981年底,各社、镇成立财政管理所后,把对社(镇)队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辅导列为财政所的工作任务之一。1982年,各社、镇财政所采取各种形式,培训社(镇)队办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776人;组织财务会审146次,参与会审的有2867人次。同年6月,县财政局抽调人员,会同县农业银行、社队局组成社(镇)办企业财务整顿办公室,按国务院国发(1982)10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对社(镇)办企业开展财务整顿。11月1日,县财政局与社队局联合发出《关于社镇办企业财务整顿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整顿,促使各社、镇办企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财会人员责任制等。
1983年以后,社队办企业改称乡镇(村)办企业。各乡、镇财政所及当地税务部门,继续通过对乡镇(村)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等形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培训、辅导以及财务会审工作,逐渐经常化、制度化。1986年,共培训财会人员26期,1375人次。同时,动员乡镇企业财会人员,参加财经函授学习,对加强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起到了较重要的作用。
六、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
1988年6月,县内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简称合资企业)吴江西麦克玩具艺品有限公司建于莘塔乡。至1989年末,合资企业已发展到27家(包括未投产企业在内,其中1户为中外合作企业)。由县财政局负责对合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据1989年末对12户已投产合资企业的财务情况汇总,资产总额人民币(下同)3593万元(其中轻纺企业9户,资产占74.81%),其中流动资产1607万元、固定资产1752万元。实有资本2445万元(其中外方788万元,占32.23%),为资产总额的68.05%;流动负债1144万元,占资产总额31.81%。1989年度合计销售收入735万元,其中出口产品仅占6.8%。12户企业中6盈6亏,盈亏相抵,合计盈利4万元。亏损企业的亏损额达70万元,其中西麦克玩具艺品有限公司一户亏损42万元。
七、财经函授教育
苏州财经函授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吴江函授站 于1984年秋开办,由县财政局主办,受苏州函中业务领导。函授站的师资力量主要来于社会,任课老师均为兼职;学员主要是全县各行各业在职财会人员,概不脱产,以函授自学为主,面授为辅。学完每门课程考试及格发给单科结业证书。教育的方向主要是培养财会人才,提高全县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开办以后,深受乡镇企业及各部门的欢迎和支持。第一学期为3个班157名学员,第三学期即发展到16个班806名学员。同时办起了全科班,学制3年半,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及格发给由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毕业证书。至1989年已先后开办19门课程,并形成了三种模式(单科、专修科、中专全科)的函授教育体系。专修科、全科班学员须经全省成人中专统一入学考试后,择优录取,但对年龄在30周岁以上,会计工龄5年以上的学员可免入学考试,学完10门课程后,由苏州市财政局发给专业合格证书,作为在财会岗位上任职使用的学历依据。自1984年秋季至1989年秋季,11个学期注册学员共有8447人次,结业6454人次,结业率76%(详见图表6—5)。其中全科班3届,共84名学员,首届毕业15名。
中华财会函授学校全科班 于1987年开班(中专学制),学员24人,将在1990年底毕业。该班由苏州财经函授中专吴江函授站兼管。
苏州大学《工业会计》大专财会班 由县财政局兼管,受市财政局主办的苏州大学函授站指导。以函授自学为主,学制3年。1983年秋招收第一届学员,经国家成人教育高考合格,录取24名,至1986年毕业23名。1986年秋,招收第二届学员,录取16名,至1989年毕业16名。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源调查、纳税登记
税源调查 吴江县的税收,在抗日战争前基本上实行认商包缴,故重征收,经调查,抗日战争胜利后,开始注意整顿税收,调查税源。县内税源主要是酒类收入,其次是绸类收入。酒类征收货物税,税源大部分集中在严墓地区;绸类征收营业税,税源以盛泽地区为主;其他税源分布在各集镇,县城税源极少。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分,全县工商税收入以中央税为主,民国36年全县征税97.57亿元,中央税占78.93%;省、县共分税占10.56%;县税占10.51%。以税种分,货物税占中央税的92.35%;营业税占省、县共分税的90.76%;屠宰税占六项县税的41.61%。(详见图表6—6)。据是年对营业税税源的调查,以地区分,全年税额超过3亿元的有盛泽;超过1亿元的有震泽、黎里、同里、芦墟;不满1亿元的有平望、城区、严墓、八坼(详见图表6—7)。次年9月调查,就县税来说,全县除各税捐稽征分处所在地外,只有9个乡税收尚佳,由分处派员征收;其余21个乡仅有屠宰税一项,由屠商认缴(分布状况如图表6—8)。
苏州财经函授中专吴江函授站学科学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图表6—5 单位:人次
说明:每一学年分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1989年为秋季一个学期,珠算不包括每年举行的珠算技术鉴定人数。
民国36年吴江县征收工商各税情况表
图表6—6 单位:万元
民国36年吴江县营业税税源调查表
图表6—7 单位:万元
解放初,县内税源仍以酒类(征货物税)为主,丝绸(征营业税)为次,1950年货物税占全县工商税收的44.29%。1951年严墓税务所的税收占全县四分之一,其中货物税占全县同类税收半数。1952年7月起,土酒由产地纳税改为销地纳税,货物税的税源外移,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比重相形上升。是年全县工商税收收入中营业税占30.62%,货物税占29.25%,所得税占27.44%。1953年起,原征收货物税的部分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同年10月,县内的纺织业由自营改为代国家加工。税源发生变化。是年工商税收收入中商品流通税占30.66%,位居第一;营业税、货物税、所得税分别退居二、三、四位。继而,县内税源逐步转向工业,并由原来以严墓地区为重点而转向其他各集镇,以盛泽镇的纺织业为主。1956年,货物税收入在全县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降至12.64%。同时,来自各种经济成份的税收也进一步发生变化,1957年,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的税收比重上升到93.18%,私营企业的税收比重由1956年的21.29%下降到6.82%。
民国37年9月吴江县县税税源分布状况
图表6—8
说明:
1.○系总处所在地。
2.○系分处所在地。
3.△系表示税收尚佳地区,由各该管辖分处派员征收。
4.凡未加注符号者均属税收不佳区域,屠宰税一项由各该管辖分处规定一定比额由屠商认缴。
60年代初,社办企业有所发展。1961年,全县12个农村人民公社税收100.2万元,比上年增长18%,占全县工商税收的15.73%;而来自盛泽等10个集镇的税收较上年下降14%。但县内税源仍集中于市镇。进入70年代后,特别是1978年以后,县内城镇、农村集体企业迅速发展,税源拓宽,特别是农村税源增加。1981年,全县工商税收5479.7万元,比1978年增长51.22%。纺织行业仍为县内的主要税源,是年,该行业税收1702万元,约占全部工商税收的三分之一。同年农村社队企业税收1450万元,占全县税收的26.46%。之后,农村税源越来越丰,1988年农村工商税收达4837万元,占全县税收的35.35%(解放后县内的税源变动情况参见图表4—2,4—3)。
纳税登记 解放前,自抗日战争胜利后开始对营业税、营业牌照税等实行纳税登记。
解放后,纳税登记成为税务管理的一项制度。1951年6月底,全县私营工商企业有6718户。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至1956年全县纳税户为3170户。1962年工商企业经过调整、改组、撤并,全县纳税户减少为2133户。1982年全面开展税务登记,全县共登记纳税户3205户。1987年又在全县进行税务登记复查和换证工作,共换证10719户,其中国营企业319户,集体企业5288户,个体户5112户。1989年纳税户增加到14320户。有关年份的纳税户情况见图表6—9。
吴江县有关年份纳税户情况表
图表6—9
二、稽征管理 征收方法
抗日战争前,由于包税制度的存在,没有完整的征管制度。抗日战争胜利后,税收征管工作逐步重视,按照上级规定,各项税收应分别由国税机构和县税捐稽征处直接征收,取消包征包缴。但吴江县对一些税收采取由各区区长或商会、同业公会向纳税人派定税额,交区收缴转解的办法;屠宰税则由屠商认缴,仍存在包征包缴现象。另一方面,对税收的日常稽征管理有所加强,每年年度开始,县税捐稽征处会同商会、同业公会或保长等,查定有关税收资料,编造清册,据以掌握税源情况;对从价征收的税种,经常调查市场价格,随时按规定调整计税价格和起征点。对各税的稽管方式也各有不同,如营业税实行按月申报,按季查帐征收,屠宰税实行先税后宰制度等。
解放初,即取消了解放前实行的“包征包缴”、“认税”、“摊派”等征税方法。1949年11月试行新营业税法后,对营业税采取自己申报、民主评挤、逐级审查、政府核定的征收方法。同时,对所得税采取根据材料、确定任务、民主评分的方法;对以酒为主要征收对象的货物税则大多采用查定征收的方法,屠宰税等一般也采取查定征收。1950年起,对营业税按不同经济性质分别采取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征收方法,其中以“民主评议”为主;“自报查帐”适用于公营企业;“定期定额”适用于小商小贩。对所得税,私营企业仍采取“民主评议”征收;供销社、公私合营企业等逐渐改为自报查帐征收或核算征收。对货物税仍以“查定征收”为主。1952年,全县建立起协税工作委员会9个,分会9个、小组136个,共有护税员639人。同时,税务部门结合稽管开展反偷漏税查补工作。1956年起,从上而下建立了纳税责任制,并建立税务手册,订立联系协作制度。同年8月,取消对私营经济税收的“民主评议”征收。逐步完善稽管分工,对城镇纳税单位实行专户管理;对农村实行划区包干或专责管理,并进行按月普查。1960年,县税务局为加强控制税源,简化征收手续,制订了《市场、农村和集市贸易工商税收稽征管理意见》,对各种经济性质的税收征管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整顿和发展了护税、协税、代征等组织。
“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稽管职能削弱,特别是1970~1973年期间,基层税务、房管部门合并,征管工作更为放松。
1978年以后,税收稽征管理逐步加强。1979年,针对严重的欠税问题,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整顿纳税纪律的通知》,经过整顿,市镇申报率达99%,纳库率为95%;农村社队企业申报纳库率为75%。1982年,县税务局制发《关于加强市场税收管理的通告》和《关于工商税收的稽征管理制度》。稽征管理的组织原则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由税务所按条线分系统设专管员,进行征收管理。对公社税收、街道企业、校办工厂、个体工商业户、城乡居民副业和集市贸易税收,以公社、街道为单位进行分工管理。对商贩活动频繁的地方建立起护税组织。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分别采取自报核缴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按次征收及代扣代缴等征收方法。次年,为进一步加强集市贸易税收的征管,在各集贸场所配备协税员;对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出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发“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单”)。持“税务证明单”的省内个体户在市、县间经营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查核盖单后,回原地纳税;外省个体户持“税务证明单”来吴江县经营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其所得税随工商税附征,按收入额附征的,附征率为2%;按收益额附征的,附征率为3%。
1985年9月,贯彻财政部颁布的《税务专管员守则》,1986年3月,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并由县税务局制订《稽管员工作序列》,作为稽管员的工作规程。同年4月,县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规定,对全县小商品市场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报验盖印制度。7月,县税务局全面修订纳税鉴定,并对个体户的建帐征收作了试点,至年底全县建帐的有102户。1987年8月,县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联合通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开展全面纳税登记,建帐建制,上市收税;加强税款查定,建立和健全征收底册及减免税底册。并在是年成立税务稽查队。1988年县政府批转县税务局的意见,在全县各地成立开票站,由税务、交通、劳动、城建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对个体户税收实行统一征管,并充实了征管力量。同年8月实行“五公开”:税收法规公开,征收管理公开,违章处罚公开,减免规定公开,纪律条文公开。12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加强宣传,严肃税法,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同时,建立了税务举报制度。
1989年,在总结1988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税收征管形式由“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查合一”改为试行“查管分开”。同年4月,在平望镇设立检查站,并制订“检查站路检工作暂行办法”。8月,县税务局制订“内部征管资料达标管理暂行意见”,征管资料渐趋规范化、科学化和公开化。
三、农村税收管理
解放前,对税源较丰的乡区,税收由当地税务机关派员征收;对税源较少的乡区,规定税收比额,由认商包缴。
解放初,农村税收一般由辖区税务所派员巡回征收。县内的农村税源主要有土烧酒、家酿酒、土丝收入以及屠宰牲畜等方面。来自农村的税收占全县工商税收的40%。土酒、土丝方面的税收是农村税收管理的重点(本志其他地方已有记载,故不再赘述)。此外,手工织绸(土绸)也是农村主要副业,1954年5月统计,全县农村共有织绸户9778户,主要分布在盛泽、坛丘及平望、严墓、震泽等区,1953年年产土绸447634匹,产值494亿元(旧人民币)。土绸原由私营绸庄收购,1953年5月起,由国营丝绸公司收购并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次年,丝绸公司又通过合作社在盛泽、坛丘区组织起414个加工小组,对其加工的土绸,按加工收益课5%营业税。其他副业还有:盛泽的丝线、震泽的竹器、平望的渔网、严墓的棕绳、木梳、养蜂,以及临商贩卖等。除临商外,一般副业不予征税。
1956年起,按税务所的分布,对农村税收采取税务干部固定专责,划片分管,巡回检查,到社征收的办法。同时,全县有443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自计自缴制度,并有333个代征单位,788个护税员。1957年全县有农村税收专管员17人,兼管人员6人,基本上乡乡有税务干部。基层农业合作社一般由会计兼办税收管理,并负责代征。人民公社化后,逐渐在每个公社配备了税务员,定点包干,巡回征收。
1961年4月,开展农村集市贸易税收管理,对本县农民销售农副产品,凭公社“自产自销”证明免税,但对浙江省农民来吴江县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须征收临商税。这一规定实施后,影响了吴江县副食品的货源。为此,县税务局于同年11月重新规定,对浙江省的嘉兴、嘉善、吴兴、桐乡县,上海市的青浦县,本省吴县、昆山等毗邻地区的农民来吴江县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与本县农民同样,凭生产大队以上证明免征临商税。60年代起,县内逐渐新兴或发展柳条制品、芦帘、草包及蔬菜加工等副业。鉴于上述产品成本高,利润低,县税务局调查情况后,报经上级批准,大多给予减税或免税。对发展中的社队企业,则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开展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另一方面又在税收上按政策加以扶持。特别是1978年以后,对社队企业给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社队企业迅速发展,从早期的农具、砖灰、土酒、丝织等行业,逐渐扩展到铸件、机械、家电、电线、电缆、印染、服装、皮革、化工、水泥、啤酒、饮料等行业,农村税收随之成倍增长,农村税收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1981年,全县农村税收1450万元,比1962年增长10倍。1982年开始,农村税收收入达到全县工商税收的三分之一,税收超过百万元的公社有盛泽、坛丘、南麻、八坼、黎里、梅堰、震泽、八都、青云、铜罗等10个。为了加强对农村税收的稽征管理,在各公社(乡)、镇建立了税务组。1984年,全县农村集体纳税单位由70年代中期的400多个发展到2000多个(1988年达4485个)。同年贯彻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后,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1985年农村税收达3861万元,全县除2个乡外,都超过了百万元,其中盛泽、梅堰、震泽、坛丘、桃源、松陵、平望、芦墟、八坼等9个乡(农村)税务组的税收超过了200万元。1989年全县乡镇(村)企业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共4066万元,占全县同类税收的28.66%,入库上述四税在200万元以上的有9个乡、镇,其中盛泽镇的农村税收达752万元。(详见图表6—10)。是年全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有:黎里镇的沪光日用化学品厂98万元,北厍镇的达胜皮鞋厂92万元,金家坝的油脂公司81万元,芦墟镇的电缆厂79万元,菀坪乡的缝纫机厂77万元,黎里镇的沪新合成洗涤剂厂70万元,金家坝的台板厂55万元。
四、税收计划会计统计
税收计划 解放以前的税收计划数称比额或额征数、预算数。北洋政府时期,省财政厅直接向各税务所分别下达货物税征收比额,民国12年度的比额为:盛泽税务所170089元,震泽税务所132352元,同里税务所65226元。民国23年以后,县级税捐由县政府在省政府准许征收的范围内,制定征收计划,下达到各区税捐征收员。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县税捐稽征处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计划,分税、分区、分季(月)分配到各征收分处。但一方面因计划脱离实际,另一方面因通货急剧膨胀,计划频繁调整,使税收计划失去了指导作用。
1989年度吴江县乡镇(村)企业主要税种的税收情况表
图表6—10 单位:万元
解放后,县税务局于1951年设计划股。编制税收计划时,注重搜集税源资料,包括工商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及商品流转计划,税务部门的统计资料及调查材料,银行的货币流转计划,其他经济资料,以及党政部门的经济措施等。经对资料系统整理,结合经济发展趋势,汇编全县税收计划,经上级核定后,分解到各税务所。1959年县级财、税机构合并后,不设计划股,税收计划工作由税收会计兼管。1983年以后,县税务局设置计划会计股,计划管理得以加强,县局主要抓季度分月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进度,分析完成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促使税收计划的完成。1987年,吴江县税务局由省税务局确定为税收计划工作联系点,全县的税收情况分析及全年税收在4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户的产、销、利、税等情况均每月直接上报省局。
税收会计 抗日战争胜利后,县税捐稽征处于民国35年10月建立会计室,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并在每分处派驻一名佐理员。同时,开始实行机关经征,金库经收制度。营业税、契税、营业牌照税、房捐均由纳税人直接缴库;筵席及娱乐税由代征人直接缴库;屠宰税、使用牌照税因税源分散,则由稽征处自行经收;对未设金库地方由稽征分处(或派遣税务员)直接经收。
解放初,县税务局即设立会计室,后改设为课、股。各镇金库经收处尚未设立时,税款由各税务所自收,按旬派人送县,由县局直接缴库。人民银行吴江办事处在盛泽、震泽、黎里、同里设立分理处初,分理处收纳税款后给予临时收据,税务所按旬结帐报解,向吴江办事处掉换正式收据,由县局与县银行按月结报。同时,各税务所设专人负责税收会计工作。1952年,除八坼外,其余8个税务所(不包括城区)所在地均由银行设立经收处,开始由纳税人直接缴款,实行经征、经收分立;对未设经收处地区则5日解库一次。1954年第4季度起,计划、会计机构合并,设立计会股,此后,税款划解按月实行税收、财政、金库对帐签证制度。1959年以后,财、税机构合并,县局只设一个税政股,税收会计工作有所削弱。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税收会计工作才逐步得到加强。1983年恢复设立计划会计股,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的会计管理。1986年,在全市税务系统,吴江县税务局率先安装电子计算机,为计、会、统工作现代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税收统计 解放以前,直至民国35年县税捐稽征处建立后,才开始注意税收统计工作,有关统计事项由会计室办理。
解放后,税收统计由税务局会计课(股)兼管,基层税务所指定人员办理。1959年以后,不设税收会计、统计的职能股室。1983年以后,统计工作有所加强。1985年,由于税制改革,税种增加,统计内容分细,每月统计报表有9种17张。1987年起,建立按月税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并每月向市局提供统计分析报告或简讯。
五、税收票证和商事凭证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 解放以前,各种税收票照收据及官印契纸等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县税捐稽征处印章后领发。各分处逐日填具税捐收入日报表,连同票照缴核联呈送县税捐稽征处审核登帐,票证存根于每本用完后送县税捐稽征处备核。同时,将各类票照收据数量及领、用、存情况呈报省财政厅备核。解放初,各稽征单位需用的票证,由县税务局统一调配,票根由各稽征单位每三月汇整一次,报送县局保管。对于一般票照,采取按旬核查制度。1954年,实行管票、填票、业务三分开。并进行不定期票证清理,1963年的一次全面清理,发现一些税务所及代征单位有短少完税证及缴款书现象。为此,实行当面领票,并严密票证领用、保管、审核、登记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票证管理比较松懈,1969年各税务所进行清理,据不完全统计,遗失各类票证89份。1985年起,实行一税一票制度。1988年4月,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税收票证的清理、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票证领、销、存的登记管理。1989年下半年起,健全有关制度:县税务局实行票证专人审核,定期抽审;作废、损失税票须核销审批;各所每月对票证进行自审、复审,并把情况报县税务局。
商事凭证管理 解放后,商事凭证属县税务部门管理。县税务部门于1961、1971、1976、1984年分别制定关于工商企业商事凭证印制管理办法,作出对商事凭证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指定发货票的印制单位。1989年起,印制发票的审批权一律集中在县税务局稽管股,印制发票的印刷厂须由县税务局批准。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1950~1952年,乡镇政教事业费作为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来源主要是农业税、工商业税、公用事业费这三项的附加收入。此外,对特种资金,包括公房租金、学杂费及其他收入等,也列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用于全县工农业生产、城镇建设和文教、卫生、社会事业等方面,以补预算内资金的不足,其中用于工农业方面的支出为主。
1957年起,学杂费收入归教育部门自管。1958年及1959年,三项附加收入归并县财政预算内。1960年开始,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采取三项措施:一是“纳”,将公私合营饮食服务行业的收支由原预算外纳入预算内管理;二是“放”,将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公房租金,搬运、园林、卫生管理收入,广播收入及企业基金等放给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三是“减”,将企业基金的提取标准(企业利润留存)从平均12%降低到7.2%。经过清理整顿后,预算外资金分为三种渠道:财政部门管理的,有三项附加收入和特种资金收入(大会堂、招待所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有中小学学杂费、广播事业收入、学校生产劳动收入、公房租金和园林管理收入、机关房屋租金收入等;企业单位管理的,有企业奖励基金、工资附加、大修理基金和其他专项基金。
1962年末,全县预算外资金总额240万元,相当于同年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14%。其中属县财政部门的6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的117万元,国营企业的60万元。是年总支出179.9万元,其中财政部门54.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91.3万元,企业单位33.9万元。
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加,管理逐渐加强。强调编制收支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先收后用;严格预决算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监缴和拨付;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配合,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纠正。“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全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初步纳入了计划管理的轨道。
1969年起,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实行留成,1979年起又实行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县财政和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均有所增加。至1984年止,县财政共收入利润留成2361.7万元;1987年止,县财政共收入折旧基金提存674.3万元。两项合计3036万元,占40年间县财政预算外总收入的35%。1978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总收入1040.2万元,为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的20%,其中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占全县的15%;行政事业单位的占28%;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占57%。“改革、开放”以后,扩大企业利润留成,全县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1980年增加到2234.4万元,比1978年增一倍余,占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比重上升到35%,其中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占50%;财政部门的占30%;行政事业单位的占20%。
为了促使预算外资金合理投向,1984年起,规定基层单位按年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先批后用。同时,通过加强管理,进行政策引导,并对决算进行审查。1985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达3717.6万元,比1978年增2.6倍,其中属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占总额的70%,绝对额比1978年增长3.3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占23%;属于财政部门的260万元,占7%。预算外资金支出3220.4万元,相当于同年县财政预算内支出的86%。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以及科技三项费用和流动资金等支出占31%;用于福利和奖励等支出占27%,绝对额比上年增加260万元。因而,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成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方面。
1986年,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计委、经委、银行、审计和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到1987年底清理基本结束。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有:行政事业收入方面,包括建工、交通、农业、水利、城市公用、房产管理收入,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民政福利收入,行政、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机关的收入,工商管理收入及其他收入,共17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收入方面,包括基本折旧、大修理、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利润留成收入,以及主管部门集中的改、转、租小型企业上缴款项及其他资金,共7项。根据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合理使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对全县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对县级主管部门的资金开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对基层单位的资金暂维持原状。是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8197.9万元,相当于同年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54%,相对数比1985年增一倍。但其中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所占比重下降到3.5%,相对数下降了一倍。
1988年,县财政局成立综合计划股,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同时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清理整顿各种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二是制发《吴江县非经营性收入凭证管理暂行办法》,划清收费的性质,明确分管部门的职责,并统一收费凭证,加盖吴江县财政局票证监制章后领用;三是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季度计划和决算报告制度;四是完善专户储存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监督拨付。对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组织收入的渠道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开户银行不变。1988年,实行专户储存的有18个单位,全年累计储存1904万元,拨付1747万元,年终余额284万元。
1989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单位有:财政部门1户,主管部门23户(其中行政事业主管部门12户,企业主管部门11户),基层单位197户(其中行政12户,事业34户,中小学74户,预算内国营企业71户,预算外国营企业6户),合计221户。其中财政专户储存的28户。全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8573.2万元,相当于同年县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48%。其中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5389.7万元,占63%;行政事业单位的2855.7万元,占33%;财政部门的327.8万元,占4%。预算外支出总额8775.3万元(动用上年结余202.1万元),比1987年增长38%。通过计划管理和专户储存等措施,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起到了协调和引导作用,投向渐趋合理化。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以及科技三项费用和增补流动资金等方面的2501万元,占29%,绝对额和相对数都高于前两年;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881.2万元,占10%,绝对额和相对数均低于前两年;用于福利、奖励方面的1432.3万元,占16%,支出比重较前几年有明显下降。1989年,专户储存额比上年增长92%。
此外,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采取三结合的管理方式:财税部门组织收入与主管部门组织收入相结合;财政综合平衡与部门自收自支相结合;对资金的使用安排实行条块结合。1979~1989年的11年间,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累计收入6380.8万元,其中由财税部门收入的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占30%;工商税和城市公用事业两项附加收入占19%;排污费和水资源费收入占13%;由房管部门收入的房租占27%;其他收入占1%;由县财政另予安排的资金占10%。11年的城镇维护建设支出6328万元,比1978年以前的30年由县财政安排的同类支出总额多达14倍。其中用于城镇住宅建设及维护方面的占41%,由房管部门安排使用为主;用于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建设方面的占13%,由环保部门安排使用;用于道路、桥梁、公共卫生等城镇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占41%,由主管部门和各镇共同安排,并经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分别拨付使用;其他方面的支出占5%,由部门安排使用。
对交通建设的投资,是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的重要内容。1980~1984年的5年间对公路建设投资879.6万元(含震泽酒厂上缴利润的支出),占解放后40年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对交通建设投资的74%。实现了县内乡乡通公路。
第四节 财税监督
一、财政监督和监察
北洋政府时期,县级财政部门不具明确的监督职能。国民政府成立后,吴江县财务局于民国18年(1929)设会计主任,负有对会计、统计、预算等事项的监督职能,并直接对省财政厅负责。民国23年后,会计主任独立于财政局之外,其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
解放后,财政监督成为财政部门的职能之一。1952年起,县财政科专设财政监察员(以下简称财监员),参与对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财务检查和财政纪律执行情况的监察。1954年起,实施计划检查和事故(专题)检查,共揭露了13个人的贪污行为,查出贪污金额7155元,其中被司法部门判刑的4人,开除2人,记过1人。此外,财政部门有关职能人员结合日常工作,采取专业检查、集体会审和交叉审核等方式,寓财政监督于管理之中。50年代末,撤销专职财监员。此后,财监职能主要通过财务管理来体现。1961年,财政部门在帮助企业整顿财务基础工作的同时,严肃处理了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先用后报等违纪行为6人次。1962年起,县财政局设驻厂员,兼负对国营企业的财监工作。1966年以后,财监工作被严重忽视,驻厂员工作也名存实亡。1981年9月起,县财政局恢复配备专职财监干部一名,并聘请兼职财监通讯员18名,展开财监工作。1984年12月,恢复设立财政驻厂员。同年,县审计局成立,财监工作划归审计局。1987年起,财政局复设立财监,由企业财务股兼管。次年,配备专职财监员,并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股之外,专负财监之责。
二、税务检查
解放以前,由于税务稽管职能薄弱,税务检查并未系统展开。
解放初,税务检查的重点是对私查补偷、漏税和检查违章案件。1950年采取的检查方法是:严格执行到货报验制度,加强控制;发动群众检举密告,展开护税;经常检查水陆要道,控制市场交易。1952年结合“三反”“五反”运动,实施固定检查、突击检查和专案检查。通过检查,在工商界宣传贯彻税收政策,查处逃税行为,促进了对私改造工作的开展。一年内共检查3357户次,补征税款13.94亿元(旧人民币,到1954年同),其中检查私营企业3314户次,补征税款8.79亿元。另处理税务违章案件19954件,补税罚款2.80亿元。1953年,又采取选择重点业户,组织力量,分工包干负责的方法。是年对全县公、私企业查补税款15.26亿元,其中私营企业为12.99亿元。1954年税务检查工作由城镇普及到农村。全县城镇515个行业4547个工商户,检查了460个行业2320户次,补征税款19.58亿元;乡区107个乡,检查了95个乡1739户次,补征税款6.12亿元。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税务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1957年起,又开展旺征期间纳税检查。1958年起结合税务稽管提出“三无”(无漏税、无差错、无欠税),把抓收欠税作为税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据统计,1959年一年内检查了5731户次,补税10.68万元,退税4.21万元;清起企业欠利11.31万元,清起农村欠税7.73万元。
1961年,开展以组织收入,检查政策为中心的税利大查补,一年中共检查11806户次,补征税款18.06万元,补缴利润4.31万元,欠税入库4.66万元;共查获税务违章案件2243件,补税罚款5.49万元;取缔无证商贩697人。1963年起结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无证商贩的清理整顿,同时也推动了税务检查工作,全年查补入库的税利达42.76万元。至1964年底,列入专案调查并查处的投机倒把案件有624件,补税罚款4.44万元,其中千元以上的29户。这一时期的税务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与季期性突击检查相结合,具体方法为:对市镇到户辅导检查;对市场健全值班制度;对农村巡回检查。
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部门的力量严重削减,税务检查工作基本停顿,甚至出现有税无人收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加强了税务检查工作。1978年,全县检查了1079户次,占纳税户的70%,其中补征税款的有861户次,共补税90.8万元;共退税10.2万元。1979年起,每年的财税大检查逐渐成为一项制度。但税务部门并未放松日常税务检查。1985年处理了违章案件41件,补税16.21万元,其中对盛泽的3个个体户补税5.26万元。1986年检查了672户次,其中盛泽有3个厂补税达69.78万元。1988年查处千元以上案件23件,补税23.16万元,其中查处的重点是个体户及承包户,最大的一户补税3.64万元。1989年,开展“三个”(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收专项检查,查处偷漏税万元以上的大案69件,补税137.49万元,其中补税10万元以上的2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6件。同年,于县的交通中心平望镇成立了检查站,一年中查处各类违章案件886件,补税罚款23.5万元。
三、财税大检查
60年代初,开展以季度为阶段的税利大检查。1961年第四季度,全县市镇企业通过自查、互查、重点检查的有2037户次,应补征税利11.48万元,年底入库10.96万元;农村检查了272个生产大队,占总数的64.4%,应补征税款5.05万元,年底入库3.41万元。
1978年组织了以查补税利为中心的二次财政纪律大检查,共检查115户次,补征税款21.3万元。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48号文件和省委76号文件,县委召开会议,全面部署财经纪律大检查。全县参加自查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共1164户,占应查户数的94.8%;复查272户。通过检查,发现有711户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有141户补缴税利38.46万元;有64户缴纳欠税欠利97.69万元。
1981年,贯彻税务总局“五五”通告,清查偷、漏、欠税,又在全县范围内展开大检查。共补征偷、漏税136.6万元,清理欠税入库217.02万元。
1982年以后,财经纪律大检查改称为财税大检查。1985年起,组织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并形成制度,每年于第四季度在全县全面展开。县成立由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办公室,在县政府财税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部署下组织并实施检查。检查的方法一般为自查、互查、复查、抽查。
各年的检查结果见图表6—11。
吴江县历年财税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图表6—11 金额单位:万元
说明:1980年包括三次税政纪律大检查。1981年为贯彻税务总局“五五”通告的大检查。1982年包括二次工商税收大检查及一次财务大检查。
第五节 培育财源
解放以后,财税部门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以促进生产、培育财源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途径(以下简称促产增收)。特别是1978年以后,促产增收成为财税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因而,进入80年代后,逐渐提出并形成“欲取先予”的观念,“予之为生,生之则聚,聚之为用,用则又予”,成为生财、聚财、用财的理财之道。
财税部门促产增收的路子,一方面是加强管理,注重财政支出的投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是利用财政职能和依靠税收政策,筹集、调度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周转金(或借款)、批准税前还贷(或利润还贷)、减免税等形式支持生产,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生产的发展。据统计,1980~1989年的10年间,财政部门融通使用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借款等累积27963万元,其中直接用于扶持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周转金等1353万元,包括1982年以前以无偿支持为主的“支穷款”200万元;批准国营企业税前还贷10340万元;各项减免税33964万元(含集体企业税前还贷折算数)。这些资金的投入,对县财政收入的逐年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9年度,全县预算内财政收入达到17946.5万元,比1979年增长了2.5倍,10年间平均每年递增13.16%。
一、融通资金,支持生产
1957年,财税部门根据增产节约和为农村经济服务的要求,开始注意培育财源,促产增收,主要结合税务稽管和财务管理而开展。据1959年总结,财税部门一年内在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帮助人民公社发展多种经营等方面,共办好事1178件,提建议1926条。60年代初,促产增收工作较前有所重视,但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未能坚持和展开。
1978年以后,促产增收成为财税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中调度、融通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是一个重要内容。1979年,财政部门给予社办企业无息借款51.55万元;给国营轻纺工业借款97万元(拨、贷款除外);给予农村贫困地区“支穷款”50万元。此后,用于促产的各项财政借款逐渐增多,在1981年以前的2年多时间里,为国营吴江印染厂新建化纤染整车间组织资金230万元。该厂1981年利润达到488.7万元,比1979年增长8倍多。
几年间,县财政对全县商品鱼基地建设作了较大的支持。至1983年通过县财政局联系协调,以鱼钱挂钩形式,取得中央投资426万元,建成鱼池1.5万亩。1984年,又以财政作担保,取得中国银行贷款1000万元支持养鱼事业。此外,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支副款”扶持社、队集体及专业户发展养鱼。
1982年和1984年,县财政部门为解决企业生产的能源问题,共安排煤炭集资款600万元。1983~1984年,支持平望农具厂与上海缝纫机三厂联营,帮助解决贷款120.3万元。
1984年起,对各项支农、支副、支工的财政借款,统称为“三支”周转金,是年共调度周转金650万元,年末借于乡镇企业的有168万元。次年起,县财政局成立促产领导小组。财政融通资金(包括周转金、短期调度资金、外借资金等,融通资金逐渐成为专用名词)的方式、渠道均有发展,全年累次调度资金达1461万元。1986年,明确提出融通资金的使用原则:“高效、短期、小额、信用”。全年县级累次调度使用1495万元,其中支持集体企业和乡镇经济的929万元(用于工业的有82个项目),支农、支副的110万元。同年,税务部门促产项目有79个,帮助企业解决资金420万元。乡(镇)级财政融通资金也呈现新的形式,通过内调、外借等,本级的融通资金具备了一定规模。1987年,全县乡(镇)一级财政部门调度使用的融通资金为515万元。
1985~1987年期间,县财政部门以220万元小贷基金支持吴江化肥厂、水泥厂余热发电及芦墟米厂砻糠发电,装机总容量5000瓩;为新建吴江联合电厂,在预算外专项基金中给予贷款600万元。
1988年,通过“上借、外引、内调”,全县两级财政共组织融通资金累次使用6720万元,比上年增加2.5倍。其中乡(镇)本级调度达2976万元。1989年,在国家抽紧银根的情况下,财政部门进一步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同时强调以“内调”为主,力争“上借”,压缩“外引”。全年两级财政累次使用融通资金14748万元,为1979~1988年10年间使用融通资金总和的1.1倍。其中乡(镇)级调度5076万元。在不影响资金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县、乡两级内部调度的闲散资金和间隙资金达8886万元,占总数的60%。其中乡(镇)级“内调”3537万元,各财政所中,震泽750万元,松陵630万元,八都、七都超过200万元,芦墟、横扇、青云等所都在150万元左右。全县以融通资金支持国营企业75户,3384万元;外向型企业12户,830万元;乡镇(村)办企业、校办工业,以及农牧、供销、物资企业等559户,9960万元;支持农、副业生产574万元。同年,税务部门筹集资金271万元,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二、税前还贷
给予企业贷款,并批准在新增利润中归还贷款(简称税前还贷),是财税部门促产增收的一项措施。据统计,1978~1989年,共给国营企业发放小技贷款2594万元;批准税前还贷(或以利润还贷)11279万元(包括归还银行的贷款及专项借款),相当于同期企业上缴财政收入的80%左右。还贷总额中丝绸工业占三分之二以上。据对新生、新联、新华丝织厂及吴江印染总厂这4个县内国营骨干企业的统计,“六五”计划期间进行各项技术改造,改建、扩建厂房、引进设备等总投资4085万元,财税部门给予一定的贷款、借款支持,5年间批准税前还贷1800万元。投产后产量增长38%,5年间实现利润8900万元,上缴国家税利7870万元,创汇21000万美元。1984年以前全县国营企业每年还贷440万元左右,1985年以后逐渐增多,1988年达2938万元。此外,自利改税后,税务部门还批准企业以税还贷。如新民丝织厂引进喷丝织机生产外贸产品,1988年以税还贷474万元,该厂当年创利700万元,创汇1786万美元。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税前还贷也迅速增长,全县1982年为116万元,1985年为1138万元,1988年达3997万元。
三、减税免税
50年代末,开始实施一些减免税措施。据不完全统计,1958年对用青糠、麦头麦脚酿酒给予减免税,是年全县减免税的酒有30913公斤;对用土法炼铁、炼焦以及从事土化肥、土农药生产的企业也给予减免税照顾。
60年代及70年代初,减免税的范围主要局限于支农产品及农村手工业、副业等。后来,随着社办企业的兴起,减免税逐渐增多,1977年,全县对近100户新办社办企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同时,农村手工业划归公社领导后,改按社办企业征税,照顾的税款有30万元。次年,全县免纳工商税、所得税的新办社队办企业增加到250户,免征税款140万元。
进入80年代后,减免税政策成为促产增收的一个重要方面。据1981年6月统计,全县上报减免税的新办社队企业731户,其中已免税2年以上的有172户。这些企业在此以前共已减免工商税1271.13万元,所得税614.78万元。经省批准,对694户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其中免征工商税的557户。同年,县税务局通过对梅堰、八坼、金家坝公社(分配水平为高、中、低的三个典型)的调查,向省提出恢复社队企业计税工资的具体意见(1980年按省通知纠正对社办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1981年,社队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可照顾少缴所得税36万元。
1982年,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对社队企业适当调整增加税收负担,并对免税到期企业恢复征税。县税务局通过调查,经上级批准,对20个品种的产品继续减免所得税;对缫丝厂利润仍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外,为震泽、梅堰两个公社的缝纫机铸件行业专程到省反映情况,得到省局同意,暂按其他工业品税率5%征税(缝纫机零件为列举产品,规定税率为10%),使两个公社受益近百万元。是年,全县减免税1371万元,其中农村享受的为1106万元,平均每个农村人口近20元。1983年对192户困难企业按政策给予临时减免税315万元;对因化纤降价发生困难的232户乡镇企业减免税275万元;给新办社队企业减免税204万元。全年全县减免税1073万元。
1984年,县税务局经省批准,对乡办酒厂的酒由60%税率减按30%税率征税,使濒临倒闭的乡办酒厂得到休养生息,生产得到发展,一年内集体企业、乡办企业酒税入库134万元。此外,按规定加工皮蛋属其他工业品范围,税率5%,是年,县税务部门经过调查,向省提出要求免税的报告,得到省局批准,把农民加工皮蛋列为简单加工,予以免税(1987年7月1日起恢复征税)。据统计,八坼乡1984年加工皮蛋达3603万只,比上年增2.5倍,产值612万元。既提高了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同年,经请示上级同意,对全县炼铸件行业计税工资由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可增加121万元计税工资。
1985年全县得到各类减免税的有3460户次,减免税达4769.68万元。其中新办乡镇企业减免税1294.52万元;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671.84万元;集体企业因改征“三税”增加税负减免258.5万元;产品税还贷172.62万元;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及增长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共921.98万元;福利厂、校办厂减免税347.8万元;减免“三税”961万元;陈欠豁免141.42万元。此外,批准税前还贷1537.68万元。次年,县税务局经请示上级同意,对新生丝织厂新建车间生产的涤纶长丝由10%税率减按3%征收,减税54.92万元;对新民丝织厂新项目生产的喷丝产品以增值税还贷157.77万元;全县真丝织品减免税1005万元。1988年,全县减免税增加到6538.8万元(其中税前还贷3997.2万元,折算减免税827.95万元)。次年,全县得到减免税的企业有716户,共减免5663.36万元。其中得到减免的福利企业107户,减免税1444万元;得到减免的校办企业207户,减免税467.7万元。
减免税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生产,培育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作用。1989年度全县工商税收比1984年度增长达78.53%。
四、支农支副 扶贫致富
“二五”计划期间,为克服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县财政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全期支农支出740.2万元,比“一五”期间增加8倍。其中一部分资金无偿支援穷社穷队发展经济。1960年支持资金91万元,新办企业17个;购置抽水机19台,脱粒机120台,轮船2艘,农船56条,以及一批牲畜及小型农机具,并新建猪、牛棚358间。1963~1978年期间,县财政直接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分配到穷队,其中1977年购置手扶拖拉机66台,电动机、柴油机729台,农、林、牧、副、渔机具112台。
1978年以后,财税部门重视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户发展生产(简称扶贫)。1979年起,财政提取专款,支援田多人少,经济困难,但商品粮多的“阳澄淀泖”地区(包括湖滨、八坼、同里、菀坪、屯村、北厍、金家坝、莘塔等8个公社),当年无偿支持50万元,称“支穷款”。1982年支持82.2万元,其中省、地区安排32.2万元,县安排50万元。4年间共拨资金200.2万元,其中无偿支持152.7万元。“支穷款”主要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多种经营及农副产品加工,以养鱼、养禽、养畜、养蚕及种植业为主。1983年起,改变支持方式和支持对象:把“支穷款”改称“支副款”;由无偿改为有偿;由单纯支持集体改为集体、个体兼顾。并且,支持的面扩大到“阳澄淀泖”地区以外,资金增加到91.2万元。1984年起,“支副款”成为“三支”周转金的组成部分,并开始支持粮食生产。据不完全统计,1981~1985年,用“支穷款”(支副款)支持养鱼3万亩,养禽47万只,养猪、羊5000多头。1986年以1.1万元支持粮食专业大户11户,共承包耕田538亩。其中最多的一户一年出售给国家商品粮55吨。1989年,全县融通资金中用于支持农、副业的增加到574万元,为1979~1988年这10年间“支穷款”、“支副款”总额的42%。财税部门的融通资金,促进了农村三业结构的调整,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财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进行扶贫。1983年和1984年共安排了16万元扶贫专项贷款(4万元为无偿),由民政部门具体安排使用。各地财政所则以“支穷款”(支副款)重点扶贫。1983年全县用于扶贫的各项资金达33.3万元,据统计,当年扶贫3783户,有1320户脱贫。1984年起,县财政局连续三年每年安排3万元,拨付各乡财政所作为扶贫专款,每所每年扶持3~5户贫困户脱贫。此外,农业税减免款的安排及工商税减免税的审批,都以贫困地区、贫困户为重点照顾对象。据统计,1984年底全县有贫困户1531户,1985年内有913户脱贫。
1958~1989年财政共支持贫困社队资金3630.5万元,其中1979年以后的11年为2927万元,占80%。
第六节 其他管理监督事项
“一平二调”与算帐退赔 1959年,中央提出算帐退赔的指示。1961年,中共吴江县委成立算帐退赔兑现小组,纠正人民公社化以后的“一平二调”错误(以下简称平调)。县内的平调大项目主要有两:一是太浦河工程;一是大炼钢铁。同年7月17日统计,全县四级平调总金额为736.34万元,实际兑现726.92万元,占98.72%。其中属于县级平调的351.60万元;公社一级平调的265.88万元;大队一级平调的79.80万元;小队一级平调的39.06万元。平调总额中属社员的为269.24万元,占36.56%(均不包括省级平调及退赔兑现数)。据年底决算,属当年退赔兑现的为673.28万元,其中县以上288.84万元(实物折价131.24万元,现金157.60万元),社队384.44万元(实物折价155.87万元,以帐抵帐109.47万元,现金119.10万元)。另外,由财政部门发行期票109万元,其中第一期79万元,第二期30万元。自1959年开始的5年间,县以上各级共拨退赔经费229.73万元(不包括太浦河工程指挥部直接退赔数),木材889立方米,煤炭435吨。其中县投资64.54万元。1961年以前的退赔经费主要用于赔偿平调损失;1962年以后的退赔经费全部用于安置移民用房。据县退赔办公室1964年3月总结,全县自1958年以后在大搞水利,大办养猪,大办工业,兴建居民点等各项工程中共拆迁移民4006户15392人,拆毁房屋12414间。属于县级以上(含县)拆迁的为2450户,8596间,占拆屋总数的69.24%。其中太浦河工程拆迁1999户,7275间,占拆屋总数的58.76%。1963年8月止,安置了2607户,10778人,6112间,占拆屋总数的49.23%。
冻结和控制存款 解放后,国家为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多次采取冻结、控制存款的紧急措施。1960年底开始冻结存款,至1961年6月底,全县冻结存款的余额为117.7万元。下半年起,部分存款陆续“解冻”。1962年初,又对1961年底的有关存款及1960年冻结存款的余额全部冻结。同年5月,又对另一些存款按1961年底的余额实行“补冻”。全年冻结存款145.45万元,其中属于财政部门的存款(预算内、外)为61.92万元。年内共“解冻”83.11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外存款44.9万元),至年末尚冻结63.24万元,于次年基本处理结束,一部分用于解决财政性遗留问题,一部分上缴省(仅工会存款上缴达26.04万元)。1976年,又冻结各单位10月底的存款余额,实冻资金43.6万元,转入专户储存;对因参与流动资金周转而应冻未冻的各项专用基金104.1万元,不再安排开支;清理出闲散资金3万多元,解缴国库。对在冻结前已以冻结的存款安排的急需项目,由省逐个审批“解冻”;其余按规定以一部分留给企业,一部分按比例缴省。1981年1月,对1980年末的有关存款的余额实行控制,全县控制存款999.4万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内存款321.5万元,预算外存款303.2万元,合计占控制总数的62.51%。1982年1月1日全部“解控”。
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60年代起,采取措施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1960年,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实绩为209万元。1961年,省下达吴江县的购买力计划为133万元,要求比上年压缩36%以上,县人民委员会下达指标要求压缩40%,并实行分配指标,凭证供应的管理办法。次年初,省下达吴江县1962年的控制指标为64万元,要求比1961年的实绩压缩61.7%,后调整指标增加到186万元,县人民委员会于8月份下达的指标为174万元。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县人民委员会转发了上级《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暂行规定》,并多次制订下发文件;县财政局会同商业局、银行,联合制订《吴江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与商品供应办法》。1976年,县财政、商业局转发省《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自后几年间,又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专项审批的办法;并实施《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由县财政部门配合县计划委员会等加强对“专控商品”的管理。1979年,县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下达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为70万元,并换发新的社会集体购货证。1980年,上级修订《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自1981年起,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点供应的办法。1983年6月30日,苏州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发出关于“专控商品”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是年,市下达吴江县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为420万元。1989年12月,县财政局内设立“吴江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加强对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各个时期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措施,对降低非生产性费用及行政开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查抄财物的处理 1973年底,“文化大革命”期间查抄财物清理和处理工作基本结束。据统计,全县被查抄的有8780户,查抄财物变价和折价金额122万元(159663件);未变价物资66691件。按当时政策处理发还的有89.6万元,占变价款的73.44%;发还实物51875件,占未变价物资的77.7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查抄财物又多次落实政策进行清退。到1984年6月底,累计发还变价款116.91万元,占变价总额的95.83%。此外,对1980年3月1日以后发还的金银变价款按发还时牌价计算,共补发差价52.32万元。1984年11月,县委决定,对未处理的查抄财物进行清退和补偿。存在的查抄财物遗留问题主要有三:一是查抄时混杂的所谓“无主户款”5.1万元,主要集中在几个大镇;二是原来无法发还或没有发还的1.48万件物资,其中被破“四旧”的1.08万件,损毁丢失0.36万件,集体动用300多件;三是经常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至1988年底,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基本处理结束,4年间共有2863户的遗留问题得到落实处理(其中1973年帐外新发现的有129户),共处理查抄财物41543件,其中发还实物1522件,折价补偿40021件,实际补偿金额14.43万元。同时,在1987、1988年又对早期清退的金银及其制品的变价款进行了复查,按退还时的牌价计算,共补发差价2.27万元。金银补差款及毁损查抄物资的补偿款,均由县财政退库解决。
没收地主“多余家具”的处理 1969~1971年期间,在没收地主多余房屋的同时,对数量较多,闲置不用以及随房出租出借的家具进行了没收。黎里、同里、松陵、盛泽、震泽、芦墟六个镇被没收家具的有408户,没收家具38106件(含杂件22911件),折价和变价金额17.43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于1983年及1985年进行了两次清退,能清退的已予以全部清退(对庙产、“无主户”、死绝户,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老查封代管户、“文化大革命”以前县人民委员会及法院已有处理结论的户不退),共发还13.72万元。均由县财政退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