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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商税收

2012/12/22 10:18:32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7600

吴江地区的工商税收,在清末民初有厘金、屠宰税、牙税、当税等,正税均属中央。北洋政府时期,地方各级自行开征的杂捐杂税逐渐增多。

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县内主要的工商税收厘金、印花税、烟酒税等仍属国家税;屠宰税、牙税、当税、营业税、房捐等划归地方(省)。20年“裁厘”后,营业税成为重要的地方税收。23年,中央为抵补各地废除苛捐杂税而减少的收入,以烟酒牌照税全数划归地方,印花税采取中央、省、县三级分成的办法,工商税收有所发展。

汪伪时期,县内相继开征各种营业专税及货物税、通行税等。抗日战争胜利后,成立县税捐稽征处,重点征收县五项自治税捐及营业税等。同时,中央对货物税和直接税的征收加强。至此,形成国家税和地方税两个系统,工商税收有一定的发展。民国36年,全县征收9757亿元,中央税占7893%,省、县共分税占1056%,县税占1051%

1949年解放初,县内税收仍分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三大类,有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货物税、营业牌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房捐等9种。

1950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合并为工商业税;筵席税、娱乐税合并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简化归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税目。1951年开征棉纱统销税。1952年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税目;修订工商营业税;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县内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10种。

1958年改革税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税目改设为税种。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6年保留税种,暂不征税。1966年粮食工业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同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县内开征的税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工商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等8种。

1973年税制改革,把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县内开征的税有6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

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自后,县内工商税收有较大的发展。1980年全县征收税额47605万元,比上年增23%1983年和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及调节税。同时,取消工商税税种,改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盐税;开征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自后,工商所得税改设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陆续开征房产税(原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等,加上税制改革前原有的税种,1989年底,县内共开征24个税种(不包括烧油特别税、契税、农业税收及各种基金)。至此,县内的工商税收已形成以流转税类为主、收益税类其次、财产税及特定行为税类为辅的体系。各个时期开征的工商税税种演变情况见图表41

解放后县内工商税税源发生了重大变化。1951年,严墓税务所的税收占全县四分之一强,其中货物税一项接近全县该税收入的半数,盛泽税务所的税收仅次于严墓,该两所税收占全县税收的二分之一。1989年,盛泽税务所的税收占全县税收近三分之一,其中增值税一项占全县该税收入的40%强,其次是松陵税务所,收入占全县五分之一,该两所收入占全县税收半数;铜罗(原严墓)税务所的税收在全县的比重降至6%。全县税收分布状况详见图表4243

解放后的40年间,全县共征工商税收1308亿元,其中1989年实征153亿元,比解放后的前20年(19501969)的总和还多025亿元。1979198910年间,每年平均递增147%,是解放后税收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解放后历年工商税收收入情况见图表44


第一节 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是以商品或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县内开征的流转税类逐渐增多。解放前有厘金、牙税、当税、货物税、印花税、烟酒税、营业税以及丝经、绸类、石灰特产税等。解放后,流转税类是县内工商税收的主体,先后开征过工商业税(以流转税为主)、货物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等。

19491989年吴江县内工商税税种演变示意图


(图表41

1951年吴江县各税务所收入情况表

图表42                     金额单位:万元

一、厘金

厘金是解放前县内开征较早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始于清咸丰三年(1853)。税率一般为“值百抽一”,因1%为一厘,故称厘金;也有部分货物实行从量抽厘。厘金以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大。征收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是商人包缴。官征制度是由官府设立局、卡,按所定税率征税;行厘由船户或商人前往局、卡报验,经查验后,核算收税;坐厘由局、卡按各行、店每月的营业额计征。清廷于咸丰三年就在震泽镇设置厘局。太平天国庚申年(清咸丰十年,1860年),太平军于盛泽开设天章机捐局,凡绉、纱、绸、缎、湖丝,在镇上经过者,均须纳捐后加盖天章机捐局图记始准销售。江、浙商贾因南北道梗,云集盛泽,故设卡抽厘收数极旺。太平天国期间在水道关卡所征的关税(通过厘金)主要从量征收,咸丰十二年(1862)太平军发给吴江商人全利的“捐票”载明:“运载粮货四十担……实完捐银二钱四分。”

1989年吴江县各税务所收入情况表


图表43                                            金额单位:万元

说明:本表系根据各税务所税款入库数汇总,未扣除集贸税收提成数和代证手续费提支数。

清末,苏、常、镇、松、太五属水旱各卡,计有20多处。吴江地区设同里、盛泽、震泽3个厘局,厘局下设厘卡。震泽厘局又称丝捐局,另订专章,分卡4处,专收丝、经两捐。宣统三年(1911),江苏省苏属(全省分苏、宁两属)将厘金改为统捐(震泽厘局具有专局性质,仍循原来征收章程,不在统捐之列)。苏城厘局运销完捐道数为:在近郊行销完一道;运锡金、木渎、同里、车坊等完二道;运江阴、盛泽、浏河、太仓等完三道。民国建立后,厘金(统捐)逐渐向货物税过渡,税率为从价征收2%,出产、销场、出省、进省分别征收。民国3年(19147月,改为产销进出并征一税。4年,省财政厅重行更定,颁行厘金汇刊,但税率标准未订入,大致为从价1%

北洋政府时期,县内3个厘局改称货物税所,又称税务公所。但当时的货物税仍属厘金性质,吴江县以绸税为大宗。

民国期间,政府屡议“裁厘”,但因财政困难,直到民国17年始成定案,到2011月才实施。

二、牙税

牙税课于行栈代客买卖取得的营业收入,兼有营业税及营业牌照税性质。清代,凡经营上述营业者,必先请领部帖,分等纳税,收入解部。“牙行税,每行给布政司钤盖印信帖,每帖税银不等,震泽县分旧吴江(编者注:1726年)牙行404户,岁征银98287厘”。“其应征帖粮除归牙厘局报销外,每季将局册发县逐年换帖征税。光绪元年(编者注:1875年,吴江县)核征正(税)银261两,耗(羡)银13两”。民国初,每帖本银百两,收牙税银5元,以4元解省,1元留县。民国3年改办牙户登录凭证税,分为三类:一为帖捐,系长期登录税,凭证二十年一换;二为牙照捐,系短期登录税,凭证一年一换;三为年税,系牙户营业税。13年,江苏省重订牙行章程,牙行凭证仍分长期、短期两种。14年,牙税划归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办理,章程、税率依旧。牙行凭证登录税及营业税税率如图表45

1 9491989年吴江县工商各税收入情况表


图表44                                             金额单位:万元


续图表4 4


民国13年牙行登录税、营业税税率表

图表45                        单位:元

牙税原由县经征报解,民国20年列入营业税,但其税则仍不变。21年起招商包办,年认缴7604元,对认商委以主任名义,于101日在震泽镇设立吴江县牙税征收所,并在吴江设分征所。县内牙税收入,丝绸业占80%22年省核定吴江县牙税征收任务为13657元。历任县知事及县长、财政局长征起的牙税数见图表46

汪伪时期,牙行营业证税由伪县赋税管理处征收。抗日战争胜利后,牙税税种消失。

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吴江县经征工商各税情况表


图表46                        单位:元

三、当税

当税始于清康熙三年(1664),户部规定按当铺营业规模大小,年纳税银5两、4两、3两及25钱。吴江地区当铺税每户征银5两。雍正四年(1726)震泽县置县时当铺25户,征银125两;乾隆十一年(174627户,岁收银135两。道光(18211850)初年吴江县当铺41户,征税银205两,随正五分耗羡银1025两;同治十三年(1874)增加10户,征正耗银525两。民国初,当税以地方繁盛偏僻而定税额等则,多者每户典当年税二三百元,少则数十元不等。江苏省规定一般为50元,吴江县为75元。另有帖捐,换领帖照时一次缴纳。省规定换照期限为20年,帖捐依典当的规模分三等:500元、300元和200元。北洋政府时期全县完税典当15户,年税1125元,国民政府成立后增加1户,共税1200元,税额基本稳定。(见图表46

此外,吴江县典业公会于民国初以“乐捐”形式,按年认缴用于地方警察经费的捐款,后改称典税(实为典捐),列入县预算,年收400元。民国24年,县典业公会因典业凋零,且该捐仅第五。第七两区(震泽、严墓)缴纳,向省捐税监理委员会陈明情况后,经批准废止。

抗日战争胜利后,当税税种消失。

四、货物税 商品流通税

北洋政府时期的货物税属厘金性质,县内设震泽、盛泽、同里3个货物税所征收。税源主要是盛泽的绸、震泽的丝、同里的米。盛泽绸税,民国9年收数达96万余元,于14年起由绸商认缴,全年84万元。811年吴江县货物税收入占全省同类税收的519%(详见图表47)。20年“裁厘”后,县内原来的货物税征收对象大部分转为征收营业税,极少部分转为征收统税。


民国811年吴江县各货物税所实征税收数

图表47                         单位:元

 

民国359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统税扩充为货物税,成为四大国税(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之一。374月《条例》修正后,县内的货物税税源以酒为主,土烟丝为次。严墓为昆山国税稽征局辖区产制土烧酒五大据点之一。盛泽、震泽、平望、芦墟、严墓等地土黄酒税源也较丰富。农村还有季节性家酿酒。为了控制税源,便利征收,吴县分局(后为昆山国税稽征局)直接派员在严墓、盛泽两地设处征收;同里、芦墟、莘塔等三处土酒酿户于3712月划归陈墓场驻征。

民国35375月征收的货物税税款如图表48


民国3537年吴江县货物税征收数

图表48                        单位:元

解放初,暂沿旧税法征收货物税。1949915日,统一华东区的货物税税目税率:共设32个税目;税率高者卷烟、啤酒等为100%、土酒80%,低者水产品、皮毛等为5%。次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按产品品名列举税目、税率,实行“一货一税”。当时,货物税是县内主要税种,税源以酒类为主,粮食、蚕丝其次,其他还有焚化品、鞭炮、饴糖、饮食品(罐头辣酱)等。1949年货物税占全县工商税收42%1951年占45%1951年严墓税务所税收占全县税收2525%,名列第一,其中货物税一项占全县同类税收的4947%(详见图表42)。

酒类税源有土烧酒、土黄酒、甜水酒、仿绍酒等,由税务机关派员分户编查,核实产量,查定征收。酿酒专业户实行分期纳税;对家酿酒酿户纳税后发给照证。税源主要分布在严墓、震泽、盛泽等地。1951年上半年,全县有土烧酒酿户223户、土黄酒酿户25户,其中严墓区土烧酒酿户达213户;家酿酒酿户2662户,其中震泽区达1356户。是年15月,全县土黄酒产量213万公斤、土烧酒产量1965万公斤。同年9月,酒类实行专卖后,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化,为加强管理,严墓税务所配合专卖处把乡区副业酿户组织成15个联营处,集中酿造。次年7月起,酒类由产地纳税改为销地纳税,税源外移,全县1952年下半年的课税数量比上半年减少3235%

19531月,酒、皮毛等22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县内货物税的税源发生变化,主要征税对象为土丝、大米。全县有35000家养蚕户,主要分布在西南部地区,年产蚕茧31000担,大部分由蚕丝公司收购。缫土丝的春茧有9000担,但不足全县生产土绸需要量的一半,因而从浙江大量流入未税土丝。县税务局为此制订了《吴江县土丝货物税控制办法》,加强征收管理。(县内商品流通税及货物税计税产品见图表49

1953年吴江县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计税产品项目及税率表


图表49

1955年起,粮食方面的货物税由原来在收购起运时以收购量纳税,改为销售后从销售量纳税。由于县内粮食调拨外地多,因而大部分税收流入外地,1955年粮食货物税比1954年减少3371万元。同时,农村家酿酒税源减少,1955年征收数只占上年的25%

全县19495月~1957年共征货物税926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21%。货物税与商品流通税统称商货税,19531957年两税共征14356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4451%

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商事、产权转移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的税。采用在凭证上贴印花的办法,故称印花税。清末,已有印花税税则,但未通行。民国元年,北洋政府将税则修订为印花税法。210月,县内开始发行印花税票,一般由各区警察所代销,并由各市、乡商会协助查征;对商号情愿承领代售者,授予代发行所名称。153月起,由苏常印花税分处派常驻委员在吴江设处查征,税款由其直接上解。国民政府成立后,制订了印花税暂行条例。1611月,吴江县的印花税由认商投标承办,每月认销税票277元。23年制定了印花税条例。印花税原为中央税,是年起规定:以三成归县,由邮局代售印花税票,由县政府办理税务检查;并由印花烟酒税局进行税务抽查。(抗日战争以前印花税的征收情况参见图表46)汪伪时期,印花税由伪财政部江苏印花烟酒税局苏州区吴江支局征收。抗日战争胜利后,由江苏直接税局吴县分局吴江查征所征收,另由县税捐稽征处的分处主任或稽征员兼任印花税检查员。35年度吴江县印花税征收任务为6531万元,占直接税任务总数17191万元的38%

印花税税率变动频繁,国民政府时期对印花税法作过8次修正,逐渐扩大征收范围。民国3743日修正公布的印花税法规定,征收印花税的票证、契据分36类。税率各有不同,其中发货票、货物收据、借据等,一般按货价或金额每万元贴花30元;契约单据贴花5000元,簿折贴花2万元;毕业证书贴花2000元;婚姻证书贴花1万元。

解放初,暂沿旧税法开征印花税。废止了“认额总缴制”,推行购买印花簿及以营业额推算应纳税额等制度。由县邮局及人民银行吴江办事处代售印花。1950年,县成立印花总贴协进委员会推广总贴,并推广使用统一发票制度。年底,全县代售印花的单位8户,总贴印花的单位90户,使用统一发票的有143个行业1784户。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8年共征印花税1036万元。

198810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印花税。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三种:由税务机关自行售花;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等代售印花;汇总缴纳。印花税票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等7种。采取自行完税办法的,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税票贴花注销;税额超出100元的,一般采取汇总缴纳办法,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1989年全县实征印花税722万元,由省集中25%,县留75%。印花税税目、税率见图表410

六、烟酒税

烟酒税创于清光绪年间。民国4年实行烟酒公卖制后,烟酒公卖费与烟酒税捐并行。同年1111日,省财政厅在苏州设立苏常酒捐局,并令各县设立分局,开征酒捐。县内产酒不产烟,征收的主要为酒税(捐)。1512月,江苏烟酒事务局下设3个专局。江南烟酒税征收局(第三征收局)设于无锡,辖震泽、平盛、同里、武丹、常海、宜南、江阴、昆太、无锡等地的烟酒税。255月,烟酒税归并江南税务所办理。沦陷期间,汪伪江苏印花烟酒税总局苏州区分局吴江支局在各区委任征收员驻征(税率如图表411)。抗日战争胜利后,国产烟酒类税由货物税机构征收。


1988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图表410

3410月修正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条例,规定酒类税按产区核定完税价征60%,由制造者缴纳;烟丝税征20%,由刨烟丝商缴纳。359月,调整为酒类税征80%,烟丝类税征30%373月,提高到酒类100%,烟丝40%。酒类税率税额如图表412

民国3311月苏州区酒类估定完税价及税额表

图表411                     单位:元/百斤

 

民国373月江苏区货物税国产酒类税额表


图表412                        单位:元

 

 

七、卷烟特税

民国13225日,县内开征卷烟特税,由认商投标承包。因烟商停业抗议,经商会、市董等调解后,推迟至35日实行。以行业认定税额,如盛泽镇烟商每月认缴800元,同里每月240元,城区(含八坼)每月350元。卷烟税用于教育经费。14216日,成立吴江卷烟税征收局,局长由省教育厅委任。因收入不旺,同年1019日起,复归认商承办。

八、营业税

民国3年县内开征牙行营业税,分长期营业税和短期营业税,与登录税一起统称牙税。牙行营业税原由县署负责征解,17年财政局成立后,长期牙行营业税及附捐委各公安分局代征,后来招商包办。

民国20年公布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为地方税。江苏省于41日开征,全省61个县全年营业税征收任务360万元,其中吴江为10万元。227月,全省分8个区28个局,吴江县营业税局辖于第三区局(设于吴县)。另有江苏石灰砖瓦窑业营业税第四区征收所专派征收员,负责吴江县砖瓦石灰营业税。营业税按季征收。茧业营业税由农民很行随蚕桑改进费同时征收,每担干茧收税4角。同年12月,取消区局制,县营业税局直属省辖。吴江沦陷后,伪县政府于284月设局开征普通营业税,改按季征收为按月征收。其后,又先后专设机构,开征猪只营业专税,竹木营业专税,纸张营业专税,均属省地方税,一般采取认商承包。3234年伪吴江县营业税局共征营业税33267万元。抗日战争胜利后,营业税由直接税机构接收,于35927日又移交县税捐处,116日开征。营业税为地方税收的大宗收入,全县纳税单位有3500余个,36年度的收入数占县税及省、县共分税的4549%36年起,对银钱业开征特种营业税,由国税机构征收。全县纳税入36户,是年征税2174万元,次年上半年征税17229万元。371月开征粮食营业税,由县税捐处征收,全县纳税入214户。

营业税的税源主要来自盛泽绸业,该地区于民国15年时“每日生产数量达万匹以上,时农村富裕,各业欣欣向荣。民国二十年后外受各地关税壁垒之影响,内受绸商不正当之倾轧……较之过去产销数量均不及半数”,至战后“每日产量竟不足二千匹”。但民国36年盛泽区的营业税征收任务仍占全县3323%。解放前营业税征收情况见图表413

解放初,沿用旧税法开征营业税。1950年起,营业税成为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税目,但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及税率等仍单独设置,自成体系。1950年底,全县工商企业5036户,征收方法:“自报查帐”43户;“民主评议”3303户;“定期定额”1690户。1951年营业税占全县工商各税总收入的3189%,仅次于货物税。税源以盛泽、震泽两地为主,是年占全县同类税收4718%1956年对私改造后,取消了对营业税的民主评议征收方法,改为查帐核算和定期定额征收。19491957年全县营业税收入143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3247%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410月,恢复营业税税种。营业税在商品批发、零售环节(或取得业务收入后)征收。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19841989年,全县共征营业税190162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2623%。其中1989年实征53173万元,占全年工商税收的3479%,仅次于增值税。

(一)税率和计税依据

北洋政府时期的牙行营业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年按规定期限缴纳(参见图表41)。国民政府及汪伪时期的营业税均实行比例税率;一般以营业的总收入额为课税标准(计税依据);不能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则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民国365月后改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税率变动情况如图表414。解放后,营业税仍实行比例税率。1953年前,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3%;以收益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15%6%;以佣金收益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6%15%1953年调整为:以销售收入营业额计征的,工业为15%35%,商业为2%35%;以收益额计征的为2%15%198410月起,营业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或商品购销差额、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按照商业和服务经营的行业,包括临时经营在内,共设11个税目。在税目下面分设25个税率,最低3%,最高15%。详见图表415

 


民国3410月~383月吴江县税捐稽征处征收税款统计表

图表413                                                单位:元

(二)征收范围

解放前,凡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均缴纳营业税。县内营业税征收对象,在制造营业方面主要有丝织业、砖瓦石灰业、缫丝业以及水产业等;贩卖业方面主要有粮食业、丝茧业、绸缎业、砖瓦石灰业以及香烛业等;还有各种服务性行业。解放后,营业税征收范围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1958年前,凡工商营利企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均缴纳营业税。1984年后,营业税主要征自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有上述经营业务的,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民国时期江苏省营业税税率变动情况表


图表414

(三)临时经营的税收

对“临时经营”的征税,原称“临时商业税”,主要对从事贩卖活动的行商征收。1952年规定贩卖粮食、药材、棉花的税率为6%,其他为8%1958年税率提高为10%,对获利大的加征一至十成。1973年起,对临时经营的征税范围扩大,包括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1979年起,税率改为5%8%198410月,临时经营成为营业税的一个税目,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而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都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税率为5%10%19889月,苏州市税务局规定的征收方式为三种:临时经营者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税务机关查实(验)征收;由商品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临时经营者经营农、林、牧、水、饲养、园艺产品的,按5%的税率征收,对从事贩卖家禽、禽蛋以及粮油副产品等实行减税照顾。其他一切经营活动按10%税率征收。对临时经营水果的,加征四成;对贩卖工业品及从事工业性加工、劳务等各种服务性业务的,规定每次(日)经营收益(入)额的起点额度,超过额度的加成征收。

1984年吴江县境内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表


图表415

九、通行税

通行税是一种征于交通运输的消费类税,创于北洋政府时期,但未正式实行。民国33915日,汪伪政府在苏州建立苏嘉常镇区通行税督察员办事处,划区征收。吴江县属嘉吴区,自16日起开征通行税。次年,该办事处分为苏嘉及锡丹二个区,并成立吴浔区稽征所,设于吴江县境内,属苏嘉区办事处管辖。通行税的征税范围,是搭乘旅客的汽车及轮船等交通工具;税率一般为10%,由经营交通运输者随票带征;纳税人为旅客。

十、特产税

民国35年,县政府因财政困难,经县临时参议会审议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在短期内开征绸类、丝经、石灰3种特产税。374月,县政府以物价飞涨,调整公教员工待遇为由,拟按35年成案,再次举办3种特产税。县参议会认为应以催征旧欠田赋、整顿税捐、吁请中央按市价收购县级赋谷为抵补办法,予以否决。

绸类特产税 凡县内生产的绸类一律征收,由收购绸庄或运销商代缴,税率从价征收20%,征收期限5个月。原定于65日开征,但因遭上海市绸缎同业公会和盛泽绸业公会及机户的反对,推迟到15日开征。5个月共征税款511894万元。

丝经特产税 凡县内各丝经行销售的丝、干经,一律征收。干经按市场价格;丝以担(15包)计征,每担100万元,从价征收20%;由丝经行缴纳。自816日开征,至11月底停征,共征税额158690万元。

石灰特产税 凡县境内生产的石灰一律征收,税率从价征收3%,计税价格每担3400元,由窑户缴纳。826日开征后,陈燮臣等18家窑户联名具呈县长,强烈反对,并以毗邻地区吴县、昆山、松江以及浙江嘉善等地石灰均不征税为由,要求停止征收。但县政府置之不理,反将石灰计税单价从111日起,调高为每担5000元计征。后经民意机构提出异议,于1225日停征,共征税额75215万元。

十一、工商业税

工商业税是1950年设置的一个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4个税目。1953年摊贩营业牌照税并入营业税。1958年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列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改设为工商所得税。工商业税税种取消。19501957年,共征工商业税2098万元,其中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3项流转税143004万元,占6817%

十二、工商统一税

19589月起,县内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工商统一税。共设108个税目,税率最高为甲级卷烟66%,最低为棉坯布15%;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业务分别为3%5%7%。工业品在工业销售环节按销售金额计征;列举的农产品按收购金额计征;上述货物零售时,另按零售环节营业额计征。对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则按业务收入计征。19675月起,县税务局与县供销社协商确定,对基层供销社的销货收入、饮食服务业务收入、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的“其他工业品”、其他业务收入等4项应纳的工商统一税,简并税率为19%1973年起,工商统一税与其他一些税种合并为工商税。19581972年全县征收工商统一税82276万元(含1966年起的粮食工业试行工商税),占同期工商税收总额的72%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仍适用工商统一税。1989年全县征收工商统一税215万元。

十三、工商税

1966年起,对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行的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停征。其税率根据各企业积累、销售收入及生产经营的特点设计,一个企业一个税率,并根据各个年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966年的税率分别为:同里、松陵、芦墟、铜罗米厂16%,震泽、盛泽、平望、八坼米厂以及同里油厂14%,黎里米厂12%,北厍米厂8%。税后积累仍以利润形式上缴,对于积累水平在5%以下(含5%)的企业不征税。

1973年起,除工商所得税外,对企业所征各税统一合并征收工商税,包括原来不属于流转税,且属于县财政固定收入的房地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1981年工商税税源的分布为:盛泽税务所占3767%,松陵税务所占1523%,震泽税务所占1466%,八坼、横扇两所的税收比重各不到2%197319849月,全县共征工商税365亿元,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数的74%1984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工商税税种取消。随后,对工商企业的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也另设税种征收。

(一)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工商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品经营、服务业务。计税依据分别是:从事工业生产的按产品销售收入和加工收入计算;从事交通运输,邮政电讯的,按经营收入计算;从事农产品采购的,按收购金额计算;从事进口贸易的,按进口商品总值计算;从事商业经营的,按商品零售收入计算,批发不征工商税;从事服务性业务的按业务收入计算。

(二)税目税率

工商税的税目有44个。其中工业30个,交通运输1个,农、林、牧、水产品采购9个,商业零售、服务行业和其他4个。税率82个,最高66%,最低3%。其间对一些税率作过几次调整。19831月起,对棉纱(含混纺纱)减税,税率由1978年起实行的8%11%18%三档改为4%7%10%13%四档;对棉纺织品实行纱、布、印染布分段征税;对以自产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连续生产销售的绸缎和其他丝织品,仍按15%税率征税;以外购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生产销售的绸缎坯、色织绸缎仍按5%税率征税;印染绸缎仍按8%税率征税。同年12月,对除国营商业批发业务以外的其他批发业务,以商品购销差价按10%税率征税。

十四、牲畜交易税

1955年起,全县开征牲畜交易税,征收对象只有牛一种;按交易价格计征,税率5%;由购买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黎里的牲畜交易税委托牛市场代征。征收的牲畜交易税作为县财政固定收入。1978年停征,1983年恢复征收。对商业部门收购菜牛,凡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工商税的,免征牲畜交易税;农民之间相互交换牲畜用于农业生产的,凭乡政府证明免税;农民购买农业生产用的大牲畜,凭乡政府证明,给予减税40%的照顾。

十五、集市交易税

1962年上半年制订了《吴江县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在震泽镇试点,凡参加集市贸易出售应税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持“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集市交易税。19633月,全县33个集镇全面开征。县税务局又制订《集市交易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税目有家畜、肉类、腊产品、干鲜果、土特产品、旧表及旧自行车等631种;税率除家畜类为5%外,其余均为10%(见图表416);起征点为7元。对由贸易货栈、农民服务所代销的,由其代扣代缴;对在市场上直接销售的,采取入场登记、凭牌交易、销后纳税、出场销号的办法;对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经批准下乡采购应税产品的,采取由采购单位代扣代缴。控制产、销两头,前者抓自产自销证,后者抓市场管理。1966年起,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暂不征收。1978年起停征。

1963年吴江县集市交易税税目、税率表

图表416

十六、增值税

1983年起,根据财政部《增值税暂行办法》,县内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2个行业及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3项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10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范围增加了钢坯、钢材、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1986年起,对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等改征增值税。19877月起,对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1988年起,又对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等产品改征增值税。1989年全县增值税收入64074万元,占工商各税的比重从1983年的155%上升到4193%,成为县内的主要税种。

(一)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

增值税按法定增值额征税,即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扣除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及委托加工费等法定扣除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分别于销售、进口、使用、提货和移送环节征收。税目、税率,经多次调整。1989年共有31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最高为45%,最低为8%

(二)征收管理

增值税试行初,县税务局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增值情况及原税负进行逐户调查测算,采取核定征收率、定率征收的办法。198410月起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并提高税率,县税务局规定,除原来实行按月核实征收的企业,以及明确实行定率征收,年终不再结算,且税率没有调整的小型企业外,凡1984年开征增值税的企业都实行年终结算办法。1986年县税务局对全县纺织企业进行了典型调查、测算,作出规定:对属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纺织企业,采用购进扣除法,每月申报纳税,年终不办理汇缴;村办纺织企业实行定率征收,年终原则上不办理汇缴;其余纺织企业一般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缴。对商业、物资、外贸部门分批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实行一次性计算征税。对进行年终汇缴的,一律采用购进扣除法。对城镇集体、乡(村)办企业一般实行定率征收。同年11月,县税务局决定,除村办企业外,对原实行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办法的,原则上都改为采用购进扣除法按月申报;对仍实行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企业,重新调整了征收率,并作为1987年征收的依据。

19875月起,按上级规定,除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外,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一律于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但盛泽外贸站委托加工的产品,经苏州市税务局批准,仍由外贸站申报纳税。19889月起,针对企业购进原材料不均衡,采用购进扣税法不合理这一情况,对丝绸企业改为实耗扣税法。同年,建材、有色金属产品试行增值税,县税务局在对建材、有色金属进行典型调查测算的同时,对全县的纺织、轻工产品税负也作了统一调查,并调整全县增值税的征收率,明确全民、县属集体企业实行按月申报、月结月清的征收方法,其余企业一般按统一征收率实行定率征收。部分产品的统一征收率见图表417

吴江县征收增值税部分产品统一征收率表

图表417

十七、产品税

198410月,原工商税中对产品征税的部分改征产品税。征税范围:工业产品包括除征收增值税以外的产品;农、林、牧、水产品列举征税。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或收购价格。起初设置270个税目(其中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后因有些产品逐渐改征增值税,至1989年,减为96个税目。产品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税率60%,最低税率3%。分别于销售、收购、进口、移送、使用、提货环节纳税。县内产品税税源主要是纺织品类。1985年征收产品税5895万元,占该年工商税收的5288%。后来由于纺织品类及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等改征增值税,产品税收入逐年下降。19841989年共征收152538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2104%。其中1989年产品税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下降到75%1989年吴江县境内主要产品产品税税目税率如图418

注:①鹤樵居士:《盛川稗乘》,载《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二册第184页,存苏州大学历史系资料室。

②转引自孙翊刚、董庆铮:《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4月第一版第304页,原资料来自罗尔纲:《太平天国文物图释》,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259260页。

③光绪十九年(1893)重版乾隆十一年(1746)《震泽县志》卷十一《杂税》,吴江县图书馆书号20626

④光绪五年(1879)《吴江县续志》卷十一《赋役·杂税》,吴江县图书馆书号20635

⑤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74578134页,民国36416日盛泽区商会理事长徐诚之给县税捐稽征处的呈。

 

第二节 收益税类

 

收益税类是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田赋、农业税虽属收益税类,但不属工商税收,故另章叙述。

民国3年(1914年)财政部颁布了所得税条例。国民政府成立后,始于吴江开征所得捐,以机关人员薪金为征税对象。257月,公布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江苏于次年2月开征所得税,全省分镇扬、无锡、松江、南通、徐淮等5个税区。吴江县属无锡区管辖,由县政府代收税款,汇解财政部所得税事务所。所得税分为三类:营利事业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征券存款所得税。306月,汪伪财政部所得税处在苏州区设所得税办事处,辖吴江等8个县,在吴江设办事处,次年升格为征收所。征收范围与抗日战争前相同。抗战胜利后,所得税征收面扩大,由直接税机构征收。吴江查征所根据吴县分局下达的税款征收任务,向各区商会落实认额。35年度吴江县应征税额1044亿元,其中综合所得税0044亿元,分类所得税09亿元(营利事业所得税08亿元、薪给报酬所得税003亿元、证券存款所得税004亿元、财产出卖所得税001亿元、财产租赁所得税002亿元),过分利得税01亿元。吴江查征所下达各区的认额为13亿元,比上级核定数多20%。解放前,所得税在工商税收中占的比重较小。

汪伪时期及抗日战争胜利后所得税的征收数见图表419

1989年吴江县境内产品税主要产品税目税率表

图表418

解放前吴江县所得税征收情况表

图表419                        单位:元

解放初,所得税属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起,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税种。1983年起,陆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随着流转税类收入的增加,县内收益税的比重逐渐减少。1978年,工商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总数的3549%1985年,全县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5265万元、调节税4221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1497万元,合计34456万元,占工商税收(含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下同)总数的2631%1989年,实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2178万元,调节税154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13136万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69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及个人所得税886万元,合计26423万元,只占工商税收总数的16%

一、工商所得税

解放初,除邮政、电讯、公路、国家银行及国营贸易系统等公营事业外,其他公、私工商业户一律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1950年起,除国营企业外,所有工商企业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根据纳税人全年实现的计税所得额计征。19501957年的8年间,全县共征所得税6676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1516%1958年起,公私合营企业由原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581977年的20年间,全县共征工商所得税61597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2668%19781984年的7年间,全县共征所得税9357万元,为前20年的16倍强,但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降到2377%1985年起,对集体企业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起,对个体工商业改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工商所得税税种取消。全县19491984年共征收工商所得税16184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2420%

(一)税率和加成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不分工业、商业,所得税一律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7年起,对供销社原征收的所得税及其附加,改按综合计算率征收,共分5级,其中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征30%;全年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对县供销社征80%,基层供销社征70%196111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情况制订所得税加成征收率,对获利较多的合作组织(不包括供销社)、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加成征收。同年第四季度起,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含)的社、队办企业(农具厂除外)开征所得税。21级全额累进税率及加成情况见图表420

196121级全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及加成征收率表


图表420

19634月,按企业经济性质和主要行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征7%;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征55%。对合作商店(组)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征7%;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征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另实行4级超额累进加成征收。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征7%;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征62%;对全年所得额1800元以上的,另实行4级全额累进加成征收。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城镇、社、队企业等单位,按其经济性质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196610月起,对农村社、队企业改为20%比例税率。1975年开始,社队企业所得税起征点改为3000元。1979年起,以3000元为免征额,只就超过3000元部分的所得额依率计征。同年,取消对合作商店所得税加成征收的规定,1980年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14月起,对个体经济也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4年起,工商所得税一律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取消对社、队企业3000元免征额的规定。

(二)征收管理

19495月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并补征了1948年度下期所得税633万元(旧人民币)。采取的稽征方式是:“根据材料、确定任务、民主评分”,通过税务推进委员会及商民会议,根据各业平均利润情况,换算应纳税额。1950年开始,所得税实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是年,所得税按半年预征,根据各行业毛利率、纯益率,确定估征率。根据评定营业额核算征收的,估征率一般为2510%;按收益额计算的,估证率为2040%1951年以后,贯彻民主协商办税精神,把税收工作变成工商界的爱国行动,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取得明显的进展,1951年比1950年增长27倍。同时,由于经济成份的变化,各种经济成份的所得税比重也发生变化,1950年私营占9942%1954年私营、公私合营占6717%,合作社占3283%。解放初税源集中于较大的工商业户,19521亿元(旧人民币)以上计税所得额的有23户,仅占纳税总户数的065%,所得税却占全县该税总额的321%5000元以上计税所得额的有58户,占纳税总户数的162%,所得税占全县该税总额的4561%

1958年起,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所得税进行加成征收。按县人民委员会196111月的规定,1962年全县实际加成征收的有486户,加成税额1906万元,其中合作商店(组)加成征收的有439户,加成税额1335万元。196210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新的加成规定,全县加成征收的有114户。

随着社队办企业的发展,对社队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为一个重要方面。1965年起,除对社队办的农药厂、兽药厂、化肥厂、农具厂、孵坊等企业不征所得税外,对队办企业实现的利润参与社员分配的也不征所得税。此后,对社队办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给予了一系列的减免照顾,如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23年的规定等。1978年,对参与社员分配的队办企业利润恢复征税。19814月起,取消新办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23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984年乡镇(社队)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后,对19841985年两年中当年所得额超过1983年所得额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此外,还确定社队办企业的标准计税工资,1976年县财政局规定,社队企业月平均工资不足36元的,可按36元列支;1982年,计税工资提高到每月50元。

各个时期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情况如图表421

二、利息所得税

解放初,暂沿用旧税法征收证券存款所得税。1950年开征利息所得税。是年,全县有人民银行办事处和盛泽、震泽、同里、黎里4个分理处,以及盛泽和康钱庄(私营)等6个扣缴单位。利息所得税于1959年停征,9年间共征27万元。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税后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企业,另以调节税或承包费形式上缴。调节税税率一户一率,分户核定。全县17户工业企业,其中9户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另上缴调节税,平均税率为2821%8户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平均税率为4759%,税后利润定额上缴承包费343万元(小型企业人均留利水平工业不到200元,商业不到300元的不缴承包费)。1户交通企业,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留给企业。5户物资企业,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后,另核定固定上缴比例3827%。国营文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0%89户商业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4689%,税后利润上缴2846%。县供销社所得税税率5299%,税后利润定额上缴1315万元。对实行调节税的企业,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可减征60%的调节税。

1984年起,县供销社改为缴纳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同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1985年起调整调节税税率;对增长利润减征调节税的幅度由60%提高到70%,并由原来规定的按“环比”计算改为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调整小型企业上缴承包费的标准,工业企业人均留利400元、商业企业人均留利600元以上部分,定额上缴,一定七年不变。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零售企业的税后利润也按上述规定缴纳承包费。对县属航运企业,按微利企业处理;对港务管理处的所得税减按30%税率计征;对县属城市公用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专门生产或主要生产酱油、醋、酱菜、调料及豆制品、小食品等的国营企业给予减征照顾。同年,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986年调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上缴调节税及承包费的企业减少到:2户工业企业(吴江化工厂、化肥厂),平均税率975%13户大中型商业批发企业,平均税率1469%3户物资企业,平均税率945%;县医药公司税率627%;县纺织品经理部税率2909%2户商业批发企业上缴承包费13万元。由于调节税减少,加之企业实现利润减少而影响所得税收入,是年县财政企业收入按同口径对比,比1985年减少5256万元,下降3645%


吴江县工商所得税负担情况表

图表421                                             金额单位:万元

说明:1954年的私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不包括盛泽镇的个体木机织绸户。

1987年起,国营企业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递增包干上缴、超收分成(或全留)”,“定额包干、超收分成(或全留)”,“两保一挂”等形式,县财政企业收入基本稳定。至1989年末,除粮食商业企业、农牧、水产企业继续向国家上缴利润外,其余国营企业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由丝绸企业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占全县企业收入的50%以上。

1983年以来历年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征收情况如图表422

1989年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其前身即工商所得税);供销合作社中含供销社系统的合作商店。

 

吴江县国营企业所得税及调节税征收情况表

图表422                       单位:万元

四、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起,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称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见图表423)。

1985年起执行的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图表423

按新方法征税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照顾。1985年,全县集体企业有盈余的1935户,实现利润8925万元,实际计税所得额仅41615万元,缴纳所得税1486万元,平均税率3576%,所得税占实现利润的1665%。其中乡镇企业(含街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只占实现利润的1082%

198611月,苏州市劳动局、税务局批准吴江皮革二厂、吴江开关厂、吴江东风化工厂3家集体企业试行上缴税利(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计税利润)与工资总额挂钩,在核定上缴税利及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分别核定挂钩浮动的比例为1045106108

实行集体企业所得税后,供销社系统的所得税税收、税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86年与1981年对比,县供销社企业上缴的所得税额(或利润)由18万元增加到83万元,增长36倍,税负由27%上升到4109%;全县基层供销社上缴的所得税额由126万元增加到222万元,增长762%,税负由3877%降为2778%

198710月起,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比上年增长的计税利润可减征50%以下的所得税。19884月,根据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单位制定的《吴江县属集体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意见》及苏州市对县属集体承包企业的有关规定,对微利企业在承包期内超基数的,超过部分免征所得税,如未完成基数的,未完成部分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并相应调整计税利润;对盈利企业超基数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未完成基数的,缺额部分按应缴所得税的比例,用企业自有资金弥补上缴县政府;承包企业以批准的1986年税前还贷额作为承包期内每年的税前最低还贷数。

19851989年实征集体企业所得税7585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1186%,对比19491984年间所得税占工商税收的平均比重,下降幅度达51%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全县19861989年共征114万元,其中1989年通过对个体工商业户税收专项检查后,收入明显增加,实征69万元,占4年征收总数的6053%

六、个人所得税

1980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个人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胞和华侨。对应税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以及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20%

七、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达到一定的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起开征,对综合收入(包括工资与薪金收入、承包及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以月计算,超过免税标准的部分按5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见图表424);对专利权的转让和投稿、翻译等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就其余额按20%税率计证;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次依20%税率计征;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按40%税率计征。1988年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每次收入额不足100元(含100元)免征,超过100元的,就超过部分征税;对经省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债券利息,凡年利率低于10%(含10%)的暂免征,年利率高于10%的,就超过部分征税;对个人从集体所有制企业(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外)取得的集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就超过部分征税;凡不属以上规定的其他借贷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全额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乡镇企业承包收入,按规定比例扣费后征税。1989年开展对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专项检查,收入达881万元,占3年间收入总数的9703%;仅盛泽就查处万元以上大案19起,补税4552万元。

 

1989年吴江县适用的个人收入调节税超倍累进税率表

图表424

第三节 财产税类

 

对财产的征税,包括房产税(房捐)、地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以及契税等。契税不属于工商税收,故列入农业税收一章。

一、房捐房 地产税 房产税

房捐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试办房捐,不久停止,二十七年又续办。铺户行店自行纳捐,民房住屋概不抽收。北洋政府时期,铺户行店按租金抽取10%;民房住屋按租金抽取5%。抗日战争以前,房捐用于警察(公安)经费,由警察局配合征收。民国23年(1934),吴江县的房捐捐率按租额征13%,由业主、租户各半分担,按月征收(见复印件15)。25年县政府第二科制订整顿房捐办法,规定凭以征收房捐的租摺,一律由县政府印制,发交公安局代售。房捐如有欠缴,由当地公安局、所负责追征,从而对房捐的征收进一步加强。抗日战争胜利后,房捐属县五项自治税捐之一。省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县城,及商业繁盛、居民在100户(后调整为500户)以上的市镇房屋均应征收房捐。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3611月起调整的房捐捐率为:出租的营业用房按租金征20%,自用的营业用房按房屋现值征20‰;出租的住房按租金征10%,自用住房按房屋现值征6‰。房捐分四季征收。县内征收的房捐分甲、乙、丙3等,依地区的繁盛或偏僻及其房屋的不同种类,分别确定征收标准(如图表425)。全县营业用房纳税户在3500户左右。只征营业用房,不征住房。对此,县政府与县参议会之间存在异议,县政府报省后,省令应照章开征。嗣后,几经反复,省政府同意对自用不出租不营业房屋暂缓开征,出租的住房仍应征收。但直至吴江解放前夕,仍未开征出租住户的房捐(解放前的房捐征收数参见图表46413)。解放初,暂沿旧办法对营业用房征收房捐,对住房仍不征收。征收地区有城区、盛泽、震泽、同里、黎里、八坼、平望、芦墟、严墓等9个集镇。

房地产税 房产税 1950年起,房捐改征房产税,仍分期征收,并对住房开征。夏季,按上级规定,除盛泽、震泽、城区3镇外,其余各镇的住户房产税停征。同年,横扇镇开征营业用房房产税。

民国38年度春季吴江县房捐征收标准


图表425                    单位:金圆券元

附:房捐免征标准:1、机关、学校等公共团体;2、房屋破烂不堪者;3、自住每人不超过一间者。

说明:自用营业房屋的季征税额为按现值依规定税率计征全年税额后按四个季度分摊.

 

1952年,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统称房地产税。经财政部及华东区税务局核定,县内征收地区只有盛泽、震泽两镇。其中房产税依地段的繁僻分等,按房屋的质量定级,盛泽分420级;震泽分39级。一般按照标准间评定月标准租金计征,分别核定税率为:商铺14%、工厂10%、租住8%、自住6%(地产税征收标准及税率另订)。1956年,对部分企业的房地产税,改依帐面价值按18%税率计征。据19573月税务部门对震泽镇36户的典型调查,房地产税税负占实际租金达3721%。之后,房地产税依租金征收的,改为按18%税率计征。1973年,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原缴纳的房地产税的个人和房管部门仍征房地产税。

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原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部分改征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县内房产税征收范围为:松陵、盛泽、震泽、平望、芦墟、黎里、同里等7大镇,自198610月起开征。依房产原值征收的,根据扣除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计征;依租金收入额征收的,按12%税率计征。对由财政部门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自用房产及私人出租的住房免征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从1988年起暂缓征收房产税。同年起,房产税改为按年一次征收。

解放以后的房产税大部分时期列为县财政的固定收入。19861989年征收房产税3619万元,占解放后房产税收入总数的5226%

二、地产税(地价税)

民国20年(1931),国民政府将田赋改称地价税,23年复将地价税改称田赋。后又拟对城镇土地征收地价税。252月,吴江县在松陵镇试办,制订方案后未实施。

民国331月,伪江苏省财政厅指定吴江等7县县城市区土地从是年起开征地价税,经7县士绅联请当局要求缓征,伪行政院批准。

抗日战争胜利后,又试行土地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均以地价为课税标准。地价税按法定地价向土地所有权人按年一次计征,基本税率15‰,对地价总额在累进起点以上的,累进课税。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额计征,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或虽无转移而满10年时,向出卖人或所有权人征收;增值额在原地价100%以下的,按增值额征20%,超过100%的,就其超过部分累进课税。征收机关为县税捐稽征处。对原无田赋的土地先行开征,征收土地税后不再征田赋。吴江县属省规定在民国36年度开征土地税的十一个县之一。开征区域为松陵镇和盛厍镇,应征田亩为7124亩。盛厍镇估定地价每亩450万元,次年1月调整为2700万元,8月又调整到27亿元。累进起点地价规定为1000万元,次年8月增加到12亿元。由于地价不断变动,又因县田粮处与税捐稽征处在粮户花名、亩数的核实等问题上互相扯皮,所以,一再拖延,直至吴江解放,3637年度的土地税还未开征。

解放初,对解放前已完成地籍整理的县城、集镇土地征收地价税。征税后,不征公粮。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因县粮食局在征税区域内已征公粮,故未开征1949年度地价税。1950年地价税改称地产税。3月,县税务局在解放前的土地税案卷基础上,进行地籍整理登记。松陵、盛泽、震泽、黎里、同里、芦墟、平望、八坼等镇共有15725丘,总面积8199亩(解放前已登记12631丘、5466亩)。同时,会同粮食部门划定了征税界域。县成立地产税评议委员会,负责评定土地等级、区域、范围、标准地价。苏南行署核定开征地区为盛泽、震泽两镇。1951年对地产税采取依丘分户征收办法,克服了部分城镇土地与农田犬牙交错而造成的粮、税重征或漏征现象。当年地产税的实际负担为:每亩平均标准地价大米70石,占实际地价7885%;每亩平均税额15斗,与近郊农业税相仿。地产税每年分两期征收。

1952年,又经财政部及华东区税务局分别核定,盛泽、震泽镇为开征房地产税城镇,并规定对1951年下半年度地产税不再补征,已征收的,则抵补1952年上半年度的地产税。1952年上半年度地产税标准地价共分8级,第一级每亩120石(大米),折2500万元(旧人民币),第八级每亩15石,折315万元。年税率15%。下半年度起,执行政务院《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地产税与房产税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统称房地产税,其中地产税年税率仍为15%1953年起改为18%

地产税征收情况见图表426

吴江县地产税征收情况表

图表426               金额单位:万元(旧人民币)

三、遗产税

抗日战争胜利后,收复区开征遗产税,但对沦陷期间发生的遗产继承事实,一律免征。遗产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查定的遗产总值确定应纳税额。国民政府为调动地方政府配合征税的积极性,征收的遗产税由县分成30%。遗产税属直接税系统,民国35年,江苏区直接税局吴县分局下达给吴江县的征收任务为215万元,仅占直接税总任务17191万元的125%。解放初,保留遗产税税种,但未开征,1953年取消。

 

第四节 特定行为税类

 

特定行为税类大多属于辅助性税种,一般有因地制宜的特点,且时间性较强。开征特定行为税,不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发挥税收的特殊调节作用。

解放前征收的县5项自治税捐,其中4项属于特定行为税类。解放后,基本保留了这些税种,只是随历史时期的不同,有个别税种时征时停。1982年后,又陆续开征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

一、屠宰税

民国4年(1915),财政部颁布屠宰税简章,吴江县开征屠宰税。14年起,屠宰税归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承办。20年,屠宰税列入营业税。汪伪时期,称屠宰营业税。抗日战争胜利后,屠宰税列为县五项自治税捐。解放后,屠宰税仍为较主要的地方税收。

(一)课税对象 计税依据与税率

民国4年,财政部规定:课税对象以猪、牛、羊3种为限;每头应征税额,猪3角、牛1元、羊2角。5年,江苏省修正屠宰税简章,规定屠宰税以猪、羊两种为限,对每头猪征4角、羊征3角。31年,汪伪政府规定,对每头牛征25元、猪征5元、羊征4元,至335月,上述3种税额分别增至50元、15元、10元。抗日战争胜利初,江苏省江南各县屠宰税征收暂行章程规定:课税对象为猪、牛、羊、骡、马5种,吴江县仅有猪、牛、羊3种,对牛按时值价格征6%、猪5%、羊4%。依此规定,349月吴江县对每头牛征500元、猪征250元、羊征50元。同年12月,江苏各县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从价征5%3612月,税率由5%提高到10%。吴江县于371月实施新规定,其中对猪按标准重量以每斤肉235万元计征,每头征税19万元;同年822日,每头税额上升到640万元;921日,改征金圆券3元;次年420日,每头税额又达到金圆券16万元。因急剧的通货膨胀,3年半时间上涨192亿倍。

解放初,屠宰税征税对象为猪、牛、羊、马、骡、驴6种,按标准重量依批发价从价征收,税率10%195012月起,征税对象主要是猪、羊、牛3种,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或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但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及部队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1954年起,屠宰税根据市场平均肉价依率计征,税率为:屠商经营的15%;国营公司、供销社经营的10%;农民屠宰自养牲畜出售的13%;购进牲畜屠宰自食的13%1957年,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年节时期外,不再免税。1958年,对农村社、队公养及社员自养的猪、羊宰杀后,按售价的8%征收屠宰税(春节仍给予一定的减免);国营企业、供销社等收购的生猪发生调拨时,依收购总值按5%征收屠宰税,销地屠宰后,再按销售价格征收4%屠宰税。195910月起,对国营企业、供销社收购的牲畜按收购总值征10%屠宰税。1964年,对农村屠宰税按每公斤猪肉征006元。19658月以前,每头猪的税额一般为346元,91日起,改为定额征收每头250元。10月起,除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业外,对猪屠宰税又改为每头征收2元,春节期间减半征收;国营企业、供销社收购的牲畜,屠宰税税率又由10%减为5%;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合作商店和个人宰杀的羊定额征收,每头山羊2角、绵羊4角;对农民以及不经营屠宰业务的单位、个人宰杀的羊,不征屠宰税。1973年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业征收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752月起,对社、队和社员宰杀牲畜上市销售的白肉,从价征收4%屠宰税。19783月起,对猪的屠宰税改为每头定额征收3元;对宰杀大牲畜仍从价征收4%

198410月起,对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由征收工商税改为征收产品税,仍不征收屠宰税。次年10月起,对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收购的生猪、菜牛、菜羊也征收产品税,宰杀时不再征收屠宰税,但对自养、自宰的牲畜仍按原规定征收屠宰税;对个体屠商在营业所在地分别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

(二)征收管理

县内屠宰税税源分散,为控制税源,各个时期都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民国初开征屠宰税时,由县署经征,屠宰税征收所设在警察事务所内,由警察所会计员兼办。民国14年屠宰税划归教育经费后,改为招商认包。15年由认商全年认缴正税19000元,附税5700元。国民政府成立后,仍采招商认包制,由认商设征收所。同时,在正税及教育附税外,又征建设附税,17年,每头猪带征1角,每头羊带征8分,由县建设局长委任各区征收员办理。18年起,屠宰建设附税改按正税的四分之一带征,仍委征收员办理。22年起,改由屠宰税征收所带征。

汪伪时期,规定屠宰营业税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屠宰场所须备置账簿,逐日登记宰杀头数,随时查验;按全年营业额分4季由屠户完纳。

抗日战争胜利后,屠宰税由县自治税捐征收处(后为税捐稽征处)征收,各地同业公会协助。对偏远乡区的屠宰税责成分征人员办理。民国35年起省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计征,吴江县规定为:猪每头80斤,牛每头200斤,羊每头30斤。362月省又规定,凡屠宰牲畜者,应于宰杀前一日,按照标准重量缴清税款,领得收款凭证后,方准宰杀,但收数极微。为增加税收,县税捐稽征处采取查定各区屠户,分区下达任务的办法。37年,核定全县屠户为132户,应征屠宰税的猪30000头、牛624头、羊1087头,而实际完成仅50%左右。

解放前屠宰税的征收情况见图表46413

解放初,屠宰税计税单价由苏州专员公署按期公告,并规定每头牲畜的标准重量:猪80斤、牛250斤、山羊20斤、绵羊40斤(以后续有改订)。税务所所在地的集镇采取实际查征,先税后宰,宰后盖戳的办法;小集镇及乡区一般采取核定月宰数量,由屠户认缴,按旬纳税的办法。195111月起,为加强征收管理,盛泽、震泽、同里、黎里4镇对猪实行集中屠宰。次年6月起,盛泽、震泽、同里、黎里、平望、严墓等镇先后实行按实计征;乡区除屯村、南麻、金家坝采用查定征收外,其余均委托乡政府代征,一般仍按标准重量计征。

1956年以后,屠宰税主要征自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等。1958年起,加强年宰征收工作。同时整顿发展代征组织;全面进行屠工登记换证;实行宰杀牲畜申请登记制度。1964年春节期间,利用代征组织,对全县5085个生产队进行3次突击查征,共查定猪49275头、羊2681头,税额130740元。1973年对企业征收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后,全县屠宰税年收入不满万元。1984年以后,对屠宰税的征管逐渐加强。19854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农村下伸店、双代店等,其屠宰税委托各地食品站代征;对农民自宰生猪的屠宰税,由代征员或食品站代征。19841989年,全县征收屠宰税1167万元,占解放后40年间屠宰税征收总数的1583%

二、烟酒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牌照特许税(简称烟酒牌照税)。烟酒商须纳税后,领取执照方准营业。执照分为两类:批发性的营业每年纳税40元;零售性的营业分甲、乙、丙3等,每年纳税分别为:16元、8元、4元,后又增加丁、戊两等,分别纳税2元、1元。烟酒牌照税由县署经征,采取由烟酒商人认缴方式,每年分两期,每期2000元左右(见图表427)。

 

北洋政府初期吴江县烟酒牌照税收入表

图表427                      金额单位:元


说明:民国5年一期其余的收入数由谢知事于5423日至105期间征收,因移交清册未载,故收数未详。

 

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吴江设立稽征所征收。烟酒牌照税原为中央税,23年秋划归省,次年起改由营业税局兼办,并进行直接征收。29111,汪伪江苏省烟酒牌照税苏吴稽征分局在盛泽镇设吴江稽征所。31年伪吴江县赋税管理处成立后,改由其下设烟酒牌照税征收所,并分区委派征收员。抗日战争胜利后,烟酒牌照税并入营业牌照税。

三、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为抗日战争胜利后县五项自治税捐之一。民国349月,江南行署根据《营业牌照税法》制订江南各县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对规定范围内的行业开征营业牌照税,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标准,税率分5‰、4‰、35‰、3‰、25‰、26等。同年1226日,省统一规定了课税标准,分为两类:按资本额征收的,依资本的大小分甲、乙、丙、丁4等,税率分别为5‰、4‰、3‰、2‰;牙行业按营业种类分4等定额征收,分别为: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37年起省又调整税率,并扩大征税范围,对各种商业均征收营业牌照税。而吴江县税捐征收处于3410月开征初,就对开设的营业商号及牙行业一律征收,将营业牌照税作为对营业行为的征税。

营业牌照税按年征收,下半年开业者减半征收,但牙行营业不满一年者按全年计征。每年1月份为征收期,但对新开营业则于开业领照时随时征收。吴江县习惯上在农历九月间换领牙行牌照。为加强对营业牌照税的征收,县税捐处每年对各区的税源税额进行查定(见图表428)。

 

民国36年度吴江县营业牌照税查征明细表


图表428                       单位:万元

解放前营业牌照税的征收情况见图表413

解放初,对各种商业仍按规定征收营业牌照税,对私营工厂免征营业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分两种:对普通商业,按业别分甲、乙、丙、丁4等,每等又以资本额的大小分为4级,甲等1级年税额25石米,丁等4级为01石米;对牙行业,按业别分甲、乙、丙、丁4等,最高的年税额3石米,最低的05石米。1950年营业牌照税并入工商业税。

四、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

航船执照费 吴江县滨太湖,境内河港纵横,清末民国初以水路交通为主,征收航船执照费。全县每年预算收入为500元,民国23年以后裁撤。

渔船烙印捐 清末,由认商包办,民国2年收归县办。因渔船情况复杂,分内河、外河;上等、下等;正户、副户等名目,县办不如商办,故后复由商办,每年认缴3600元,作为预算收入。12年以前,渔船烙印捐分等征收,上等2元、中等1元、下等5角;12年起,改为上等26元,中等16元、下等8角。

船捐、船舶登记费 民国13年开征船捐,规定捐商船不捐农船,但试办初,见船即捐,引起群众不满。上海、镇江两地聚集万余人围困航政局,并推选代表赴省陈述意见,吴江县议会等也电省反对开征,故即停办。次年,省将航政局改为船舶登记所,征收登记费,吴江县隶属吴县区船舶登记范围,分“江”、“震”两属设机构征收,不论何种船舶,均须登记,先从农船征起。省定每船1角,而实收少则36分,多则一二元不等。

车捐 车辆执照费 民国时期,车捐由县建设局主办,用于市镇公共设施建设。20年,征收对象仅人力车一种,按车行的大小定额征收,捐额不等。吴江有人力车行3处,每月分别征15元、10元、5元。全县全年额征360元。后改为按辆征收,收数渐多,23年度实收460元,24年度633元,25年上半年度增至859元。25年始办车辆执照,收取执照费和车捐,征收对象为人力车和自行车两种。车辆集中检验,发照收捐:人力车自用每季1元,营业用每月1元;自行车自用每季5角,营业用每季1元。另收磁牌工本费每张2角。汪伪时期仍征车捐、船捐。

使用牌照税 抗日战争胜利初,根据江南行署制订的征收暂行章程,县内开征使用牌照税,属县5项自治税捐之一。民国3412月,全省统一制订征收细则,后又几经修订。使用牌照每半年换发一次,以每年1418日、7115日为换照期限;请领新照者,随时照章纳税。县内使用牌照税的课征对象,以人力船为大宗。36年县税捐稽征处查定征收使用牌照税的车船3828辆(只)。其中人力船3769只,集中在平望区,约占全县半数;营业车59辆,集中在城区(56辆)。37927,省令对使用牌照税税率比照币制改革前增加60倍,折征金圆券,改订后的税率如图表429(解放前的征收数参见图表413)。解放初,全县仍征收使用牌照税。


民国379月吴江县征收使用牌照税税率表

图表429                   单位:元(金圆券)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使用牌照税改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税对象包括机动车船,其他从事运输的非机动车船及自行车等。1952年度下半年起,苏南行署核准吴江县的开征地区仅盛泽、震泽、芦墟、平望4镇;1954年又增加城区;1959年,征收面扩大到农村,不论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征收范围的车船一律征收。对机动车按吨位依率计征或按辆定额征收;对船分机动及非机动分别按吨位依率计征;对自行车每辆定额征收4元,三轮车每辆征收8元。除自行车按年一次征收外,对其他车船一般按季或半年度征收。1963年起,均实行全年一次征收。县内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对象仍以非机动船为主,1963年征税的非机动船2181只,税额8260元,占全部车船使用牌照税的60%以上。1966年起,自行车使用牌照税由每辆每年4元调整为3元。1973年起,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后,全县该税年收入不满千元。1977年起,县内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 1986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前身即车船使用牌照税),采取全年一次征收办法。机动车委托县交通警察队代征;自行车委托公安派出所代征;船舶一般委托交通管理站代征。县内车船使用税税源较丰,19874月统计,共有船舶10710艘,其中非机动船10500艘;机动车4227辆,其中汽车2700辆;非机动车207069辆,其中自行车达205000辆。1989年起,自行车使用税改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及委托企业、街道、村民委员会等代征。当年征起车船使用税924万元,其中自行车使用税615万元。3年多时间共征车船使用税2464万元,为1976年以前18年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数的10倍多。(1989年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及税率详见图表430

1989年车船使用税税率税额表

图表430

五、筵席及娱乐税 文化娱乐税

筵席及娱乐捐 北洋政府时期,县内筵席捐仅有个别地区征收,捐款由顾客负担;娱乐捐(戏捐)只有四乡征收,城内并不征收,捐率不一。民国25年起,县政府统一规定,全县不分区域一律征收。筵席捐按饭菜馆营业额征收5%;娱乐捐按戏馆、娱乐场所票价征收10%

消费特税 汪伪时期,县内于民国33116日开征筵席、旅馆及娱乐消费特税;31日开征零售消费特税。由伪县赋税管理处征收。筵席、旅馆消费特税按每次金额征15%;娱乐消费特税按娱乐项目分3类从票价征收,其中电影、音乐等征10%,戏剧、说书等征30%,跳舞等征40%;物品零售消费特税分普通物品及奢侈物品,税率分别为4%15%616日,上述3种消费特税由伪江苏税务分局苏州税务分支局接征,于吴江城内三角井及同里忏堂浜设两办事处。3412日,又开征战时消费特税,于吴江设分处,并向各区、镇派稽征员。

筵席及娱乐税 抗日战争胜利后开征,属县5项自治税捐之一,从价征收,其税率高于其他自治税捐。筵席娱乐税法及施行细则进行过6次修正。民国37年规定,筵席税税率最高20%;娱乐税税率最高30%;由顾客负担,营业人代征代缴。是年统计,全县饭菜馆82户,营业多属零星;娱乐场所12户,其中书场居多。由于顾客及代征商对征税均有抵触情绪,筵席、娱乐税一般只是按月酌量认缴而已,故上述两税在县级税收中比重极小。解放初,仍沿旧税法征收筵席及娱乐税(解放前的征收数参见图表413)。

特种消费行为 税文化娱乐税 1950年,筵席及娱乐税改称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率分别为筵席15%,娱乐25%1952年统计,全县有电影院1家、戏院9家、大小书场15家,但不能经常营业,娱乐方面税源年收入2万多元;筵席方面则无固定税源。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对其中电影、戏剧等娱乐部份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并入营业税。196610月起,文化娱乐税停征。

六、建筑税

198310月起,按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开征建筑税。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地方政府、城镇集体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全部基建投资额,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以及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均按10%的税率计征。但对乡政府及其所属集体企业,暂不征收建筑税。对投资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单项建筑工程给予免征照顾。纳税单位一律用自有资金缴纳建筑税。建筑税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19841月,县税务局规定,对应税单位不在建设银行存(拨)款的建设项目,由应税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所申报,在当地入库;对应税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的项目,由建设银行代扣代缴,松陵税务所负责管理。第二季度起,一律改为就地纳库。对应税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开户(开工)时预缴应征税额的50%,竣工时清算;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季预缴,年终清算。同年5月上级规定,对纺织行业的危险厂房拆建,在不扩大建筑面积不征用土地的原则下,经批准,可免征建筑税。1985年起,对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县城、县属镇建设的投资,一律征收建筑税;对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就扩大面积的部分征收。

19877月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暂行条例,改按差别税率计征: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上述范围内的计划外的投资,税率为20%;自筹基建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均为30%。仍采取按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终竣工清算的办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有关开户银行负责代征。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是项税收专用于县内的城镇维护建设。对7大镇(松陵、盛泽、震泽、平望、黎里、同里、芦墟)范围内的纳税入(乡镇企业例外)按5%税率征收;对7大镇以外的纳税人及乡镇企业按1%的税率征收;纳税人所在地虽未在7大镇范围内,但原来税收一直由7大镇税务所办理的,也按5%的税率征收。县内各乡、镇的交通运输管理站、劳动服务公司等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征税所在地的乡、镇,用于乡、镇的城镇维护建设。1986年以后陆续批准的建制镇,也改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奖金税 工资调节税

奖金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以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以企、事业单位为纳税人,按年计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改革的企业则征收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对国营企业开征1984年度奖金税。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属于征税范围。其分级级距和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5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25个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300%1985年度起,免税限额由25个月标准工资提高到4个月,并相应调整中间两级的级距为: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税率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100%。企业职工人均月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1986年度起,苏州市规定按75元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按实计算。1987年度调整级距并降低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月标准工资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税率2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50%;超过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税率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200%1988年度开始,免税限额由4个月标准工资放宽到45个月;各级计征起点相应提高05个月;各级级距及税率不变。同年,苏州市规定计征国营企业奖金税的月标准工资提高到80元。19851989年共入库267万元,其中1985142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度起开征,分级级距及税率与国营企业相同。对1985年度按全年奖金税额的三分之一征收;对乡镇企业及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和集体小型饮食、修理、零售商店等缓征。凡按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规定的,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比照国营企业,其余则统一按每人每月60元计算。1986年度起,苏州市规定的月标准工资为75元,高于75元的按实计征。1988年度起提高到80元;对未执行国营企业工资标准制度的城镇集体企业按90元月标准工资计征。1989年度,对乡镇企业及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和集体小型饮服、修理、零售商店等均恢复征收奖金税。对乡镇集体企业及未执行国营企业工资标准制度的城镇集体企业,按月标准工资100元计征奖金税。19861989年共入库369万元,其中1986333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度起开征,其级距及税率均比照国营企业。免税限额以人均月基本工资计算、凡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自费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为不超过3个月;凡需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自费工资改革的,免税限额为不超过2个月;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免税限额为不超过15个月;凡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免税限额为不超过1个月。1988年度,随着国营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的放宽,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也平均放宽半个月基本工资,分别调整为35个月、25个月、2个月、15个月。1989年度改为三种类型: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免税限额为35个月基本工资;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为25个月;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为2个月。月人均基本工资不足90元的,按90元计征奖金税,超过90元的按实计征。至1989年止,全县仅于1986年入库事业单位奖金税16万元。

工资调节税 1985年度起,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其分级税率为: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的比例超过7%12%部分,税率30%;超过12%20%部分,税率100%20%以上税率300%1987年调整级距并降低税率,改为超过7%13%部分,税率20%;超过13%20%部分,税率50%;超过20%27%部分,税率100%1988年度开始,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经县以上(含县)劳动、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按劳动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国营预算外企业、集体企业和具备企业化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对1988年度年工资增长部分人均扣除60元后计征;对符合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集体企业,如果核定工资总额中的奖金不足4个月标准工资的,用年工资增长部分补足4个月后计征。全县仅于1989年入库49万元。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起县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全县列入征收范围的有12个建制镇(含县城)。经县税务局与土地管理局调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90142万平方米;纳税面积60723万平方米(其中乡、村办企业土地面积29336万平方米,在1989年暂缓开征);按政策规定免征和缓征的面积29419万平方米(详见图表431)。划分为两个等级:松陵、盛泽、平望、震泽、黎里、芦墟、同里镇为一等,每平方米土地征030元;北厍、八坼、铜罗、梅堰、桃源为二等,每平方米征020元。土地使用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缴纳(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上缴中央50%、省集中15%、市、县留用35%1989年实征15万元。

吴江县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表

图表431                     单位:万平方米


说明:表中代号(1)指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地;代号(2)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以及敬老园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含50%)以上的福利厂土地。

 

十、特别消费税

198921起,对彩电、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以消费者为纳税人,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县内仅盛泽、黎里两地征起彩电特别消费税102万元。


第五节 杂捐 杂税

 

清末民国初,除田赋称正税外,其余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等皆称之为杂税。其他零星收入,大多称捐,称税者,廖廖无几。

民国时期苛捐杂税日益增多。据民国23年(1934)统计,县内杂捐达40余种。有房捐、茶捐、保卫捐、米捐、航船执照捐、建筑执照捐、旅客捐、筵席捐、清洁捐、渔船烙印捐、经忏捐、青果捐、襄饼捐、锡箔捐、米麦捐、鱼行捐、戏捐、丝捐、洋苏经捐、绸捐、绸机捐、载船捐、桥道捐、轮埠捐、豆饼捐、茧捐、肉捐、菱捐、难民捐、神模捐、典捐、栅捐、路灯捐、浚河捐、窑捐、腌肉捐、鸭行捐、车捐、猪捐、碾米捐、公益捐以及店铺乐捐等。其中收数较多且为各区普遍征收的有房捐、保卫捐等;仅个别地区征收且数量甚微的有路灯捐、栅捐、神模捐、鱼行捐、肉捐等。此外,尚有各项附税带征,如契税、牙税、屠宰税等税的附税及带征手数料(手续费、工本费等)。随田赋带征的附税、捐款,更是不胜枚举(另见田赋一节)。同时,国民党中央政府还于2225年间,向机关、学校员工征收救国飞机捐、购机祝寿捐等。

杂捐捐率,全县没有统一规定,如旅客捐有的征3%,有的征5%;丝捐每担2元;绸机捐每台年征1元;桥道捐每石米收银1厘;轮埠捐每张船票收1分或2枚铜元;浚河捐每张轮船票征1分,每只航船每月征5角或1元;豆饼捐每张征1厘;碾米捐按机船每只征810元;载船捐等收数不定。各个时期的捐率也不尽相同,以茶捐为例,清代及民国初每碗收三五文不等;民国25年改为每桌每月收1角;367月改为从价征收20%

各项附税,则一般随正税按比例征收,如民国18年起屠宰税的建设附税依正税征四分之一,教育附税依正税征三分之一。牙税的建设附税则按牙行每户征1元。

杂捐、附税收入主要用于公安、保卫、教育、建设、公益经费以及乡、镇公所经费等。民国23年前,除契税的附税由县政府征收外,其余杂捐及附税由公安局、建设局、教育局及区、乡、镇公所征收,或由认商包缴。237月起,成立吴江县地方捐款征收处,并于各区设分处,对全县杂捐杂税进行统一征收。但屠宰、牙税的附税仍由原征收所随正税带征,25年起才由征收处派员直接征收。

民国236月至2410月,江苏省政府先后5批核定废除各县苛捐杂税,共633种,12430万元,其中涉及吴江县的为第二、第三、第四共3批,计35种,原列入县预算的数额为59270元,占全省废除额的49%,省准予列入县预算的尚有房捐、茶捐、旅客捐、车捐等。具体名目及征收数见图表432

抗日战争胜利后,除5项自治税捐外,省准予征收过的杂捐仅茶捐1项。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了解放前的各项杂捐杂税。


民国2325年度杂捐征收情况表

图表432                        单位:元‘

说明:民国23年度原有额征数以后年度未征各项均为由省核定裁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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