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朝及其之前的兵役
古代实行征兵制,屡见于古诗文。自唐玄宗开元时(713~741年)起逐渐改为募兵制,即平时募兵为主,战争时期大多采用强制手段扩充兵员。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均如此。宋代,巡检司的士兵就是“招填”来的。历代还有一种“军户”制。士兵及其家属的户籍属于军府,称为军户,父死子继,世代为兵。军丁住在指定的卫所。卫所军实行屯田制度。因此又称“卫所”制。明朝初年,颁布《垛集令》,规定每3户居民中1户出丁。当时“吴江县民谪卫所军者,凡8272名”,芦墟当不在少数。清代屯田戍边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亦称军户。
清初实行八旗兵制;对汉人实行招募和收编地主武装,建立绿营兵。早期绿营兵饷丰厚,募兵较易。太平天国时,清军主要招募乡勇。但《柳兆薰日记》也多处记述清军在芦墟“抓人、捉船”。太平军在芦墟时招募一些本地人入伍,留用在本地。但同治元年四月初六(1862年5月4日),芦墟关卡上的太平军“掳二三十人至杭(州)”。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兵役
辛亥革命后,国民,特别是知识青年受革命思潮影响,志愿当兵的较多。军阀控制区实行派兵和抽丁。民国22年(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征兵令和《兵役法》。开始基本上是募兵,后演变为强制性征兵,即对体检合格者,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原则抽签决定征集兵员。这就是“抽壮丁”。民国35年8月,国民政府国防部公布《新兵役法草案》。11月,芦墟区、镇成立兵役协会,强制征兵达到高潮。“抽壮丁”中签者,有财有势不愿去的,可以出钱买人代替,称“买壮丁”。当时壮丁安家费每名糙米10石(每石75千克)。买卖壮丁的行情是15石左右。社会上个别无业人员以“卖壮丁”营生,入伍当兵,少则个把月,多则半年,伺机逃回。无钱买壮丁而又不愿去的,只得东躲西藏,叫“躲壮丁”。当局为完成征集任务,派军警缉拿,叫“抓壮丁”。
民国36年(1947年)8月,芦墟区征集壮丁配额72名,实送70名。属于现在芦墟范围的26名。为防止逃跑,每个壮丁和两名担保人在印好的“保证书”上签名、贴照片。“保证书”称:“志愿服役,入营后决不逃亡。”“如有潜逃,保证人愿负完全责任。”
民国37年(1948年)春,国民党政府出于内战需要,又在芦墟镇(比现在的范围少甘溪、城司、低高、爱好)征兵68名,实送63名。壮丁安家费(亦即买壮丁费)每名15~30石不等。7月,第14保(船民)保长高洪有控告镇长张学耕“勒索、敲诈”,“中饱(壮丁米)达四五百石之巨”。因为壮丁费绝大部分摊派到每家每户的,所以民众多有怨言。
国民党芦墟区政府还按《新兵役法草案》,组织了国民兵预备役登记。36年(1947年)6月统计,20~22岁国民兵登记884人;预备役候补军官13人,预备役军士40人,国防技术人员10人,全部登记造册。候补军官、军士、技术人员全是中学、大学文化,且绝大部分是芦墟市镇人,几乎囊括了当地(男性)文化技术人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芦墟地区有不少青年男女,特别是青年学生,志愿参加抗日队伍,投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四军、解放军。
第三节 解放后的兵役
解放初年,实行志愿兵役制。民国38年(1949年)5月初解放后至年底,芦墟地区就有10多名青年农民、工人、学生主动要求参加解放军或区政府的地方部队。1950年报名参加区中队的更多。
1951~1954年,青年人响应国家“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据现在调查,1951年3月,仅农村就至少有56人入朝。市镇也有5人以上。5月,芦墟医生黄葆春(时年34岁),响应中国红十字总会等四大机构号召,参加援朝国际医防第四大队。是吴江县唯一的参战军医。他在朝鲜碧洞战俘营的工作照刊登在1951年12月27日英文版《上海新闻》和《密勒氏评论报》上。
1953年1月24日,芦墟市镇开会动员,一两天内就完成了13个名额的征集任务。
芦墟有11位志愿军战士牺牲在朝鲜战场上(详见《人物卷》的《革命烈士名录》)。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在党委领导下,区、镇(或乡、公社)成立以人武部为主体的领导机构,具体实施征兵工作。按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逐级动员,自愿报名,目测评议,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与县(市)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共同商定入伍对象。1980年明确在18~21周岁青年中征集义务兵。1984年10月1日起,国家施行新的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其中,规定义务兵服兵役期限,陆军为3年,海、空军为4年。为保持部队技术骨干,规定部分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
由于历史和地理环境原因,50~70年代,芦墟是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体检时因患此病而淘汰的较多。1954年体检时,血吸虫病患者达53%。1960年莘塔公社80人到县医院复查,又查出7人患血吸虫病,为全县最高。
人民政府对军属、烈属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一贯实行优抚政策。50年代农村对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代耕”制度,发放代耕费等。人民公社时期也有实质相同的措施。1985年芦墟乡人民政府为贯彻新兵役法,发文对优抚待遇作了调整。随着经济发展,优待金标准也有所增长。
1956年秋冬,按《兵役法》在民兵中进行预备役登记,18~35岁青壮年分一类预备役、二类预备役。1958年停止预备役登记,以民兵代替预备役。1981年恢复预备役,规定18~28岁的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18~35岁的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复员、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也进行登记,并参加民兵组织。这样,就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把平时民兵工作和战时兵员动员工作结合起来。
解放以来一些年份征兵人数见表14-5、14-6、14-7。
表14-5 1949~1965年芦墟地区征兵人数表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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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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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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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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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墟区队(解放军)1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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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队,至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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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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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队,1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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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战军,至少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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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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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朝志愿军,56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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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5人,又援朝军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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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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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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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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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军,2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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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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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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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送77人,退2人,实际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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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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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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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区93人。第二次:全区67人,其中分溪乡6人,三村乡4人,东秋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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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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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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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155人,其中分溪18人,三村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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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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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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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普通兵70人,水兵12人,共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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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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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属莘塔乡。水兵1人,文化兵3人,普通兵31人,共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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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9人,实际送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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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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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塔公社(含芦墟市镇):普通兵42人,文化兵3人,机动9人,实送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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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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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任务普通兵45人,文化兵4人,实送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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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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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只招非农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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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潜水兵5人,水兵3人,普通兵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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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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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只招学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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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芦墟中学招文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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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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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墟公社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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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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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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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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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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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兵3人,舟嵊要塞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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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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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人(含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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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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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人(含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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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1949~1953年,未查到原始资料。仅依据1978年12月芦墟公社填写的《老复员军人登记表》和县志《烈士表》统计。此两表不包括:①转业军官;②复员退伍后居住在外地的;③复员退伍后于1978年前亡故的。未见市镇有此类《复员军人登记表》。
(2)1966~1978年,查不到资料;或虽有资料,但无数字。县人武部原始文件也仅写“我县征集新兵××××名”。
表14-6 1979~1985年芦墟乡、镇征兵人数表 单位: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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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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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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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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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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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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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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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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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兵1人,总计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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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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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兵4人,总计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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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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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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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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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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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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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兵5人,总计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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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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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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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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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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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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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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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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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7 1986~2000年芦墟镇征兵人数表 单位:人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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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兵8人,总计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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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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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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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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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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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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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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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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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未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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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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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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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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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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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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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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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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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17人,冬季14人,总计31人(其中高中生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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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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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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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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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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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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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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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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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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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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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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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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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高中生2人、初中生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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