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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政权 司法 民政)第二章(行政机构)

2012/12/21 16:13:56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539

辛亥革命后,黎里为市,设市公所。民国18年(1929年)以后为吴江县第四区,设区公所。建国后设黎里区人民政府,以后黎里农村又经并区并乡、撤区并乡、人民公社等阶段;市镇亦由区属镇改为县属镇,并入公社又与公社分开。1983年乡、镇并为黎里镇,实行镇管村新体制。

 

第一节 民国时期市、区、镇行政机构

 

民国元年,黎里行政机构为市公所和董事会,设总董事、副总董事各1名,董事若干名。民国5年取消市公所,改设自治办事处。民国12年,黎里恢复市公所。

民国164月,设区行政委员会。8月又改为市行政局,行政负责人为局长。

民国18年,黎里为吴江县第四区,成立区公所,区公所设于黎东镇。设区长1名,下设助理、文书等。全区划为两镇、23乡,各设镇、乡公所,由镇、乡长负责,镇乡以下辖320闾、1595邻。

民国23年,区以下改划为两镇、11乡,乡、镇以下分383闾,1906邻。同年11月实行保甲制,废闾、邻。镇、乡以下分85保,设保长,保以下有1006甲,设甲长。

民国26年日军侵占黎里后,成立伪维持会,设会长、副会长各1名。27年改为伪自治会。29年改为伪黎里区公所。32年改为伪吴江县第五区公所,设伪区长1人。2635年,市镇分设黎东镇公所及黎西镇公所,各设镇长1人。

抗战胜利后,黎里恢复第四区公所,设区长1名。

民国359月,原区属黎东镇、黎西镇两镇公所合并为黎里镇公所,设镇长1名,原11乡公所并为8乡公所,各设乡长1人。

 

民国时期区、镇行政官员更迭表

第二节 解放后区(公社、乡)行政机构

 

19495月,黎里解放,成立黎里区人民政府。设区长1名,副区长2名,下辖1镇、3乡,乡、镇均分别成立人民政府。废除保甲制,农村乡以下建立行政村,设村长1人,下辖村民小组,设小组长。

1950年原3乡划为10乡,均建乡人民政府,各乡派有乡长。1954年以后设财经委员。

19565月并入芦墟区,区政府设于北厍。黎里地区4个乡,均建乡人民政府。

1957年黎里地区各乡合并为黎里乡,建乡人民政府,直属吴江县人民政府领导。乡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长,撤芦墟区政府。

195810月黎里乡改为黎里人民公社,公社设管理委员会,有社长、副社长。19592月黎里镇并归黎里公社管理,原黎里镇政府撤销。

1966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政机构处于瘫痪状态。至1967年春,黎里公社由人武部成立生产办公室领导生产,直至19683月成立黎里公社“革命委员会”。

1970年开始筹建新党委,“革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实行“一元化”领导。

1981630日,撤销“革命委员会”,恢复黎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19837月实行镇管村新体制,原镇乡合并为黎里镇人民政府,原大队改为行政村,设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

 

第三节 解放后镇行政机构

 

19495月以后,黎里镇人民政府属黎里区人民政府领导,设镇长1人。废除保甲制,镇以下建立9个街道居民委员会,以下编为居民小组。

19531月,黎里镇划为县属镇,黎里镇人民政府属吴江县人民政府领导。设镇长、副镇长。19592月,黎里镇并入黎里人民公社,撤销镇政府。由黎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管辖。196510月,社、镇分开,恢复镇政府,属吴江县政府领导。

19837月,实行镇管村新体制,撤销黎里公社管理委员会,黎里镇、乡合并为黎里镇,由黎里镇人民政府管辖。

1988年,黎里镇设1个街道办事处,下辖10个街道居委会,街道以下设居民小组。农村辖26个农村行政村以及1个渔业村和1个蔬菜村,均设村民委员会,村以下设村民小组313个。

黎里区(公社)领导人更迭表


黎里镇领导人更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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