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1 15:52:39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647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时,公社配备一名财政经费会计,专司公社机关财政收支业务。1981年12月,成立菀坪人民公社财政管理所时,原财政经费会计并入财政管理所,财政管理所兼管公社机关财政经费业务。1983年机构改革,成立菀坪乡人民政府,公社财政管理所改为乡政府财政所,财政所除管理乡级支出外,并负责征收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教育附加和筹集乡级预算外资金。工作人员2名。1995年,工作人员6名。
财政所成立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86年起,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一级财政体制,一直延续至1995年。
第二节 农业税收
农业税
农业税原称公粮,采取“征收实物、货币结算”办法,每年夏秋二季由粮管所代收,粮管所向财政所交付税款。1985年起,改按粮食“倒三七”价折征代金(30%统购价,70%超购价)。征粮时由粮管所负责征收,征代金时由乡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收缴。人民公社时期(1958年—1983年)由集体统一交纳,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由农户个人交纳。菀坪地区,地势低洼,经常受灾,故农业税率居全市之末。据《吴江县财税志》记载,1987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3.47%,菀坪仅为11.94%。
1983年—2003年菀坪镇农业税征收表
农业税附加自1983年开始征收,按当时征税15%计征,一直延续至1995年,税率不变。
1983年—2003年菀坪镇农业税附加征收表(单位:万元)
农业税减免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两部份,前者对农业歉收的生产队或农户,后者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常年生病和遭受意外灾害的农民。菀坪地区地势低洼、易受涝灾,故历年都受到县府的重点减免。1957年,夏季大雨成灾,农业严重减产,县府除当年减免农业税外,并于1958年还重点安排社会减免66.615万斤,占全县减免总数的40.64%。
1984年,王焰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前季稻遭到穗颈病的危害,损失较重,乡政府决定,灾情减免这个组全年农业税1678.68元。
1985年—2003年菀坪镇农业税减免情况表(单位: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是对集体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一次性收税,征收标准为每亩5000元。农民建房减半。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每亩5000元。农民建房减半。
1988年—2003年菀坪镇耕地占用税征收表(单位:万元)
1987年1月1日,根据《江苏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原来产品税的部分应税农产品并人农业特产税,实行统一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有3个方面:
1、园艺收入,含柑桔、梨、桃、果用瓜、蚕茧等收入。
2、水产收入,含水生植物、淡水养殖等收入。
3、食用菌收入,含种植金针菇和其他食用菌类收入。
计税标准,柑桔、梨等税率为12%,桃为10%,果用瓜为8%。水果、园艺产品只对生产环节征税,水产品收入既征生产环节税,又征收购环节税,其中,淡水养殖产品和水生植物的生产环节税为8%,收购环节税率为5%。食用菌、金针菇的生产环节税为8%。
1985年—2003年菀坪镇农业特产税征收表(单位:万元)
契税
1990年开始征收契税,对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契税,税率为6%。
1990年—2003年菀坪镇契税征收表(单位:万元)
附:教育附加费
1985年开始征收教育附加费,征收范围分农村、集镇2部分。农村按人口平均负担,开征至1995年,每年征收7万元,数额不变。集镇按企业、商业、个体业的销售额(另售、批发)确定不同费率征收。
1985年—2003年菀坪镇教育附加费征收情况表(单位:万元)
1985年—2003年菀坪镇财政收支情况表(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