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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业税收

2012/12/21 15:09:38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8860

 

第一节 田 赋

 

田赋是我国最古老的税种,也是解放前吴江历史上最主要的财政收入。

清代的田赋征收粮食(称本色)及银两(称折色)。其中地丁银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在吴江称忙银;漕粮系由水道运往北京,供官、军食用的赋粮,在吴江称漕米。

太平天国时期,太平军在吴江、震泽两县实行“着佃缴粮”(佃户直接缴纳田赋),向佃农颁发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

田赋在清朝属中央管辖。民国初,田赋仍为国家税,但由于地方截留,又成为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吴江县因地方财政所需,随田赋带征的捐、费日益增多。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将田赋划为地方(省)税,同时颁布限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正税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的1%,已超过者不得再增,并须陆续设法核减;田赋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旧有正税,已超过正税者,不得再加附捐,并须陆续设法核减。吴江县于1831日统计,全县地价总值6929万元(每亩农田最高价80元,最低价30元,平均55元)。按规定,田赋正、附税总额不得超过6929万元,而实际达1388万元。为此,县政府多次调整,把地价总值提高为14431万元,田赋占其096%,以适应不超过1%的限度。

民国19年,省财政厅通令全省各县仿照吴江县田赋计征办法:一律改为三等九则,废止旧科则;废除“忙、漕、银、米”名称,一律改为“洋码”(银元);钱、米并计,实行“一条鞭法”(吴江县的田赋执照见复印件6)。但田赋附加有增无减。23年起取消田赋正、附税各项目,统一划分为省税、县税(见复印件7、复印件8)。317月,汪伪省政府重订田赋征收办法及科则,以米计征(见复印件9)。抗日战争胜利后,田赋征收实物(谷),项目有征实、征借、带征公粮和积谷(见复印件10)。36年起又开征田赋附加。此外,国民政府还向县征购赋谷和购、借军粮。田赋“三征”(征实、征购、征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田赋征实变动情况见图表31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田赋征实变动情况表

图表31                     单位:斗/元

 

说明:征实各项均依抗战前的赋额以元折征稻谷,并已按规定以原赋额的四成折算。

 

一、田荡赋税面积

(一)田荡面积

清雍正四年(1726)分设吴江、震泽两县时,基本上以原吴江县的田、荡面积各半对分,吴江县分管原额田、荡638805亩,震泽县分管原额田、荡679238亩。经历次变动,同治四年(1865)吴江县原额田、荡为644678亩,“清粮”(清理赋粮)后,除去坍没荒废田4865亩及义冢、古墓、荒坟6609亩,实有田、荡633204亩。光绪二十六年(1900)经过清丈,丘田为606938亩,(其余屋基及无丘荡26266亩未丈)。同治十三年,震泽县原额田、荡683026亩,“清粮”后,除去公占、坍废田30287亩,实有田、荡652739亩。此外,吴江县有原额芦荡4113亩,震泽县有25027亩。宣统三年(1911)吴江县境内练塘区田、荡3777亩划归青浦县管辖。

民国建立后,吴江、震泽两县合并,但田赋清册仍分“江属”、“震属”。民国3年“江属”查出漏报荒田396亩。自后至23年各年田赋清册的帐面原额田、荡面积为“江属”645074亩、“震属”683026亩,全县合计1328100亩(仍含练塘区的3777亩)。民国时期对吴江县的土地情况作过几次调查。20年全县面积为2157274亩(包括非耕地、水面)。各类土地的面积见图表32.

民国20年吴江县各类土地面积表


图表32                       单位:亩

 

(二)赋税面积

因历年芦荡、官产田升科(由缴官租改为缴田赋,同时确定科则),以及被灾无收或荒、熟田的变动,计征田赋的实际面积年有变动。民国元年,“江属”苏卫屯田(军田)7095亩、“震属”苏卫屯田100亩均改入民田,全县共计赋税面积1225126亩。3年对赋税面积进行清理后,较前有所增加,5年度的赋税面积为1240894亩。至抗日战争爆发前的25年度,赋税面积为1283237亩(含芦荡面积。各个等则的田地面积如图表33)。实际赋税面积呈逐渐增加趋势(见图表34)。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政府以战前的田赋征册为基数,核定全县赋税面积为1282865亩。其中种植稻作占78%,种植杂粮及栽桑养鱼占22%

 

民国时期吴江县各则田地计税面积表

图表33                       单位:亩

民国125年吴江县的田赋征收情况表


图表34

说明:

1.表列忙银、芦课以银两折征银元数,民国1年、2年为180元;46年为

210元;7年以后为205元。漕米每石折征银元5元;1622年每石加征2元(18年除外)。

2.民国1年、2年芦课未开征。

3.民国23年起,不再划分忙银、漕米,附税也并入正税计征,统称省税、县税。

4.表中额征数×秋勘成数≠应征数。额征数及秋勘成数据各年“秋勘实征清册”,应征数及实征数据国民政府成立后的调查表填列。

 

(三)地籍整理

吴江赋籍纷杂,佃(佃农)业(业主)隔膜,佃不知业,业不认田,积弊较深。清光绪年间,吴江县曾作清丈。民国2年,县参事会议决清丈计划,拟花4年时间对全县田地进行清丈,但未能实施,仅对田亩作了清理。18年起,进行土地整理和田地注册,由县财政局(财务局)负责办理。20年,省决定对全省61个县分6期举办清丈,吴江县列为第2期。21年建立县土地局筹备处,242月成立清丈队,7月成立县土地局,81日起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状。至沦陷前夕清丈结束,全县面积140万亩,土地登记已办十分之七八。抗日战争时,清丈图籍由地政局带往后方保存,其余留县资料悉遭损失。抗战胜利后,于356月成立县地政科,续办土地登记。9月成立县地籍整理处,办理对城区(集镇土地,下同)的地籍整理(颁发的土地所有权状见复印件11)。次年1月,复改设地政科,又对芦墟、八坼两镇办理土地登记。371月又设县地籍整理办事处,先后开办对同里、黎里、平望、震泽、盛泽等镇的土地登记。但是,吴江县的农田有田底田面之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并存在租栈,所以地籍混乱,地权复杂。解放前历次土地清丈和登记均未能彻底改善这一状况。

(四)补粮升科

吴江地区滨湖,葑田茭荡极多。清末民国初,民间围拓淤滩种植茭芦,请补荡粮几乎年年都有。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震泽县制订垦荒章程,设局招垦,前3年仅纳官租,第四年丈报升科。横扇地方有河南客民承领太湖滩荡达2300多亩。二十九年,又有河南客民集于南厍带下浪打穿地方搭棚围田(该地为吴淞江东江之口,清康熙时立碑永禁升科)。该处涨滩7000多亩统称新十圩,其中东城等42400余亩,由客民耕种,年纳官租,至三十四年应升科而未办。民国建立后,确定至民国30年限满升科(因在沦陷期间,仍未办)。此外,庞山湖、殷家荡等处都有任意围拓、侵占湖面等情形。由于水面面积难考,经界难定,易生纠纷;荡田升科,税率又低;更有碍水利。因此,民国3年县行政公署决定停止荡田补粮,禁止围垦。

北洋政府时期,全县官产、芦荡升科田共11307亩,增加忙银485两、漕米493石。国民政府成立后,民国17年起整顿芦课收入,自后3年内共升科13432亩,增忙银179两、漕米207石。同时还办理湖田升科。民国36年对无粮田地办理补粮升科14户。

二、科则、税率

清时吴江县的田赋科则分三等九则,与分出去的震泽县略有不同。吴江县田分六则,荡分三则;另有沐庄田三则,对比民田同一科则税率略高。震泽县同样分三等九则,各科则税率略高于吴江县,无沐庄田。两县芦荡科则另列,均属下下则,只课忙银不课漕米,但忙银税率高于下下则荡。民国10年起,江苏省吴江等13个县奉令减赋,漕米税率略有减少。原上上田每亩1斗另73勺,上中田每亩1斗另8撮均减为1斗;上下田每亩997勺减为95合。但是,由于田赋折征货币,并且附加不断增加,民国时期田赋的实际税率逐渐提高。汪伪时期,伪政府重订田赋科则,税率最高以每亩1斗米为限,全县九则田荡实有6种税率。抗日战争胜利后,赋元折征稻谷的比率逐年提高,实际税率也随之增高。37年上上田每亩计征谷4464勺,按每石108斤计,税额为482斤。对各则田地,县政府虽明文规定“仍照向例分为三等九则”,但实际多照上上则田征收。如周庄乡“无论中则、下则田亩,一律照一等上则征收,去年征收老秤35斤,今年49斤,以至纳税人有傍徨无所适从之苦。”各个时期的田赋科则税率见图表35

吴江县田赋科则税率变动情况表


图表35

说明:1.漕米每石折正税5元,附税170元;忙银每两折正税205元。附税2623元。

2.民国25年后,沐庄及芦课田均并入民田有关科则。

 

三、田赋赋额

清末,按帐面原额田、荡总面积计算的赋额为:吴江县额征忙银68101两、漕米62222石、芦课银130两;震泽县额征忙银74534两、漕米67507石、芦课银788两。民国建立后,全县共计额征忙银142635两、漕米129729石、芦课银918两。但实际每年征收的赋额,按秋勘核定应征成熟田、荡面积和减免后的应征成数计算(芦课不实行秋勘减免),并折征货币。民国元年全县应征田赋为715763元。10年起奉令减赋,全县每年减漕米额征数7660石。16年起,每石漕米加征2元(于18年停征“加漕”一年),直至22年,每年增赋20多万元。

民国元年~25年各年田赋正税征收情况见前图表34

正税以外,田赋附加日益繁重。民国21年全县田赋正、附税及带征各项,应征数为15232万元,比当年“秋勘田亩银米实征清册”所载应征数多达5795万元。

吴江沦陷后,头几年的田赋收数甚微。以省税为例,民国27年实征86万元,28年征38万元。29年伪政府对伪县财政局长采取考绩奖惩措施,征起数上升到41万元。31年因货币贬值,伪省政府规定以漕米每石5元为依据,将忙银每两205元折成4斗米,再以米折征中储券。从而赋额激增,以第七区(同里)为例,全年正税赋额53919万元。33年田赋征实,凡额米一斗,缴稻谷22斤;对欠缴田赋,可折征现金。据346月统计,全县9个区共缴解米统会赋谷46403担,其中被充军粮达41820担。

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县以赋额14009万元为基数,按规定比率折征稻谷。民国35年度田赋征实168万石,又征借56万石,带征公粮504万石,积谷274万石,总额3018万石,其中后3项合计1338万石,为征实数的7964%36年度又按征实数的5成加征田赋附加,次年,改称随赋捐献,增加到征实数的75成。37年度的田赋总额达5043万石,比35年度增加6709%。征收情况见图表36

民国3537年吴江县赋谷征收情况表

图表36                      单位:万石


说明:截止民国38年(1949年)422的统计数。

 

四、田赋收入的划分

清代,田赋收入归中央。民国元年,忙银每两折正税(国税)150元、附税(县税)030元;漕米每石折正税4元(国税3元、省税1元),附税(县税)1元。3年,忙银每两增加省税030元,7年起减为025元。自后,每两忙银折征国、省、县税205元,每石漕米5元,统称田赋正税。县级收入部分由县与市、乡三七分成。国民政府成立后,原中央收入转归省。17年吴江县田赋省税(含漕米加征省得每石150元)应征数605055元,占正税总额(含漕米加征每石2元)的8035%。但因省、县附加繁多,是年实际额征省税862866元,占总额6056%;县税561882元,占总额3944%23年起,国民政府规定田赋(正、附合计)以省得40%、县得60%为原则,但24年度吴江县田赋省税仍占5212%(各项比例如图表37)。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田赋征实部分中央3成、省2成、县5成;征借归中央;公粮省、县各半;积谷及附加归县。由于每年赋元折实基数的变动,各级所占的比重年有不同,如以全年田赋应征总数为100,则其中中央及省税与县税之比,35年为54745336年为485237年为483517

民国24年吴江县田赋各款百分比一览表


图表37                       单位:元

五、田赋征收

(一)征收方法

清末,吴江、震泽两县田赋征收方法不同。吴江县自光绪二十四年(1898)开始清丈后,田赋经征即归县办,凡属于自业者发给由单,由业户持单赴柜完纳,称自封投柜,并派督征督办;凡属于租业者,由领催赴乡征收。同年,震泽县清赋(未清丈)之后,凡属于自业者,分图领办;凡属于租业者,由总书经办。民国建立后,全县田赋征收仍不统一:在地理方面,有“江”、“震”两属之别;在性质方面,有租、自两业之分;在组织方面,有设柜与不设柜及督征与领催之异;在串票方面,又有县管、柜管之殊;在收缴方面,更有自封投完与领催游征及发给印收、印折之不同(见复印件12)。情况复杂,散漫不一,流弊很多。特别是租业,粮户多欠缴,领催多延宕。民国17年,县财政局提出改革方案,规定租业、自业田赋一律持单自行.赴柜完纳,于19年起试办。23年,县政府拟具《整顿田赋经征计划书》,经县政务会议议决并报省财政厅核准,田赋征收始有较大的变革,主要是:

调整机构 统一事权,成立经征总处,设经征、造串、推收三部;精简机构,指定经征分处,租、自合并,裁撤领催。

实行稽征 设稽征处,主任及稽征员均由县长委派。

厉行盘串 指定督征员领串坐征,由稽征员监督盘查。

改革征串 使用地价三联单,取消印收、印折;以原银、米数折成金额,正、附税综合计算,全年实行四、六分征(上期四成、下期六成)。

整理“自封” 推广“震属”自封圩(即圩甲包纳)形式。

成立收税 处经征核算与收款解缴分开。

实行上述变革后,在田赋完纳过程中,经征处、收税处、稽征处互相配合,相互监督(如图表38)。

民国23年吴江县田赋完纳手续示意图


图表38

汪伪时期,由县米粮业公会协助田赋征收机关征赋。征收中,以大业主为重点对象。

抗日战争胜利后,采取田赋集体完纳办法。自业通知单由乡、镇公所转交圩甲或乡、保长转达纳税人;租业通知单由公租局转达佃户,由佃户代业主完纳。赋谷由圩甲或保、甲长按该圩应完赋额,限期集体完纳。

(二)田赋册串与征收期

田赋册串 清初,朝廷刊印《赋役全书》,附有丈量册(以田为主)及黄册(以户为主),每州县发两本,后又续有修订。丈量册又称鱼鳞图册,吴江的图册于太平天国时期散失。自后,册串操纵于书吏(又称号书)之手,以致有的册串有地无粮或有粮无地,粮户花名多失实。清末民国初,吴江田赋串户有43万余,其中“江属”15万户,“震属”28万户。民国17年起,由财政局集合旧有号书承造册串。22年县政府决定:把全县征粮底册收归县办;统一“江、震”两属册串办法,雇用专人负责造串;设串房于县政府内,配备管串员。23年,田赋经征总处专设造串部。但是,征粮底册至24年尚未全部归县,为此,县政府于25年成立册串处,整理、新造征粮底册一份。汪伪时期,规定租业户在限期内造具租粮对照清册,送伪县赋税管理处,按册造串向佃农征收。抗日战争胜利后,县田粮处以26年的征册为基数(抗战前的征册战时带往后方保存),经整编后,共有粮户406万户,承粮田亩12828万亩,以此造串征赋。

征收期 田赋分上忙、下忙两期征收。晚清旧例,上年田赋限于次年4月底缴清。民国建立后,改为限于次年6月底完成上解。吴江县习惯,上忙一般于10月份启征(早自9月底,迟至11月初),下忙与冬漕一般于次年1月中旬启征(迟至2月初)。每期征收期限2个月,限期满后,由县向省申请展限。民国20年起,改上忙、下忙为上期、下期,并由省规定启征期。吴江县都种晚稻,启征时间晚于省订规定12个月。抗日战争胜利后,田赋征收不再分上、下期,征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

(三)征收措施

民国时期加强田赋征收的措施主要有:

逾期加罚 滞纳罚金按逾期的时间分期累进。民国25年起还规定,对逾限不完者,除罚金外,并得拘案押追或扣租封产。

征收考成 根据征起成数好坏,分别予以加俸、晋级、褒奖、劳绩金等奖励或记过、记大过、罚俸、降级、撤职等惩处。民国23年,县政府对田赋经征人员制订考核办法,规定5月底征不足7成者记过一次,至610日征不足75成者记大过一次,至20日催征不足8成者撤惩;反之,至20日催征在8成以上者,传令嘉奖,征足10成者专案呈奖。

武装催追 民国262月,县政府实行“总动员催征”,调集员警68人分区严催。催征行动实行军事管理:由公安局、所派警协助;由水巡队派两艘船保护税款;县政府发签票对欠粮户拘传押追,并拘押了多名催追不力的稽征人员。汪伪时期,由伪赋税管理处,追租处,乡、镇、保长及财务警联合催追,并派催征队前往各区武装催解。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政府组织督征队催征田赋,由田粮处处长等带队,分区挨户查挤,并把征粮工作列为中心要政之一。37年省派督导团到县坐催;由驻平望的省保安第九团协征田赋。38年初,县政府一再张贴催征田赋布告(见复印件13),并要“发动最大力量用全副精神……强征抢征”

(四)租与赋

征赋与收租关系紧密。抗日战争前,设有田租处;租业户在各地设租栈。汪伪时期,伪县政府设追租处,下设分处或支处,在民国31年以前实行租赋并征。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缓和业(地主)、佃之间的矛盾,同时又为了保证田赋征实,于民国3410月颁布“二五”减租办法,规定“佃农应缴地租,一律照租约或本年约定之应缴额减四分之一”。(后来省解释“二五”减租是按正产额减25%,然后以75%由地主和佃农均分,即地租不超过375%)。吴江县于111日开始推行“二五”减租,并成立佃租委员会(次年12月各区成立分会)。同年1115日,成立吴江县田业改进会。3510月在各市镇设立公租局,实行集体收租集体纳赋,将业主的收租册汇集到公租局收租,由田粮处派员督导,收起之租,先行完赋。11月,又成立吴江县田业联谊会。

吴江平均亩产,当时约为糙米2石,按“二五”减租,租额75升。原收租习惯,多不收实物收货币。田赋征实后,田租也以收取实物为原则,田赋由佃户在租额内代缴。据民国35年统计上报,全县农民38万人,其中佃农占70%;农地12829万亩,佃耕地占80%;实行“二五”减租前,田租占正产物产量的40575%

六、农民负担

(一)实际税负

清代,除正税地丁银、漕米以外,尚有加摊人丁银(分充饷人丁银与当差人丁银两项)、徭里银、匠班银、漕赠以及漕运水脚钱等,并有遇闰加征银。据乾隆三年(1738)所修《赋役全书》记载,震泽县每上上田一亩科(课)本色米184合、豆13抄,折色银(条折银)111厘;遇闰加编米11抄、银13毫;摊征人丁银342丝;遇闰加摊银13丝;摊征匠班银63丝。另征白粮经费银及耗羡银,每年各为七八千两。当时苏属附税为全国之冠,而吴江的赋则又为全属之甲等。

太平天国时期,吴江县田赋负担较重,丁漕合计每亩征米31升。1860年征地丁银,下忙每亩征钱500文;次年上忙每亩180文,加耗60余文,后加至350文。同治二年(1863),朝廷准曾国藩、李鸿章奏案,江苏实行减赋,漕米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吴江县每亩上上田科本色米173勺、折色银1112毫;人丁银324丝、杂办银63丝。清末民国初,附税并入忙银征收,每亩上上田科忙银1289丝。后又产生新的附税,教育、建设、警备、自治各种经费都取于田赋。民国16年起加漕,全县一年多征2167万元,相当于正税额的27%;又征农行基金2365万元,相当于正税额的2943%18年吴江县田赋带征项目有普及教育费、筑路经费、县地方费、保卫团费、农业费、县内务费、县教育费、区教育费、区自治费以及随征手数料等。20年度起,又带征清丈费。田赋负担逐年增加(见图表39),而当时县所发“地税执照”,却仍称除正税之外分文不取(见前复印件6)。23年,全县正、附税额征14684万元,其中专款、附税8443万元,超出正税35%以上。因田地等则及人口密度的差别,各地的实际负担高低不一,每亩负担高者1478元(以区为单位,下同),低者06117元;人均负担高者439元,低者2227元(见复印件14)。

此外,由于田赋附加种类繁多,名称各异,性质特殊,一些征收人员乘机任意勒索,中饱私囊,收取“差费”、“理串费”、“分瑾费”、“差追费”;启征时收“谕话费”、结束时收“结数费”等等;有的甚至对逾限户浮收达七八分。

(二)预征预借

民国建立后,省财政困难,向吴江县预借冬漕:民国13年每石1元,14150元(另借忙银每两050元);153元。对此,吴江人民及团体纷纷表示抗议。151月,县议事会及市、乡公所联合会电省呼吁:“吴江兵燹之后,复遭虫灾,收成奇歉,民不聊生……请求稍恤民生”。继之,同里各公团电省,斥民国政府比清朝更为专制,指出:“预征忙漕,实为旷古法令所未载,即揆之赋役原理,国计预算亦无成立之理由”。后又有知名士绅随县知事进省请愿。但均无效,县只得以月息12厘借款来缴付借漕。国民政府成立后,1617年共预借冬漕每石450元。其中3元抵还15年预借数,150元解省。所借之款,原计划自19年起分5年归还,终因财政困难而未还。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田赋项下按月配拨紧急军粮,吴江县每月配拨糙米多至2万大包(每包200市斤),少则几千大包不等。预借预征田赋又成为完成军粮的应急措施。民国35年,县成立“预征委员会”,89两月配拨军粮糙米12万石,折收稻谷22222石。36年,又预借田赋10831石。37年,除向米业公会及大户预借外,并向农户逐户摊借。


国民政府成立后吴江县田赋负担情况表

图表39                                               单位:元 

(三)征购征借

中央收购赋谷 民国3537年。吴江县被配购县级赋谷1743万石,省级赋谷522万石(见图表310)。单价由中央核定,但由于通货膨胀,中央收购价与实际市价悬殊,收购成为变相征用。为此,吴江参议会议长丁趾祥及吴县、武进、无锡等县代表于372月晋京请愿,粮食部同意对收购赋谷分期按市价核定。36年度第4期赋谷按377月份市价核定为每石133665万元,为第1期的77倍。吴江县因财政困难,36年度第4期收购赋谷至解放时延未完缴。


派购筹借军粮 民国34年度起,省每年向吴江县派购或筹借军粮。由于定价远低于市价,给财政和人民增加了负担。4年中共购糙米56350石、“借”22569石(不包括预征预借田赋)。其中县政府于356月前往无锡采购2000石,超支3918万元,超出核定价近一倍。

国民政府中央收购吴江县赋谷情况表

图表310                       单位:石

七、欠赋与抗赋

(一)欠赋

清代,吴江县欠赋甚微。民国建立后,欠赋越来越多,“多在豪绅不在穷民”。民国415年,全县积欠忙银17208两、漕米15831石、芦课银5242两。国民政府成立后,鉴于旧欠田赋已无法收回,决定全部辖免15年度以前的旧欠,以集中精力,抓收新赋。但是,1620年的5年间,全县又积欠正税忙银及芦课银40563两、漕米34885石。至22年积欠正、附税折银元达130多万元,其中县税占三分之二。为清理欠赋,省政府制订了清理旧赋办法,并委派专职清理旧赋委员,协助县长催收旧欠;由县党部、县政府,款产处、公安局等9个部门,成立催征田赋旧欠委员会;2310月省财政厅又派专员来吴江彻查;县政府也采取了不少相应的措施,但收效甚微。252月,县政府第二科科长在考询报告中说:“十六年至二十三年份积欠共计119741408元。积欠原因,天灾属十分之二;农村衰落,属十分之三;制度不良,属十分之四;办理不力,属十分之一。就中以大户欠为最巨,约占十分之五;小户欠约占十分之二;吏欠约占十分之三。推其原故,不外未能破除情面与办法不良二者”。

(二)抗租抗赋

吴江县的业田大户在欠赋的同时,对佃农收取的田租日益加重。贫苦农民无法忍受,抗租抗赋屡有发生,如遇灾年,更为突出。民国8年,佃户聚众抗租,并捣毁了震泽区押佃所,纵放了被押佃户1119年,吴江及邻县相继发生“结党抗欠”租赋事件12。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农民负担加重,县内各乡佃农纷纷抗租。34年,泰东乡孙宝龙等“宣传抗租,一唱百和,相率观望,遂致还租无人”13。此后,抗租之风日盛,据3612月吴江县田业联谊会报呈县政府开列的名单,抗租佃户达100多人。37年,有佃农戴春泉等组织附近佃农,“煽动抗赋欠租者为数甚多”。14

八、田赋减免

(一)秋勘减免

清末,省每年派秋勘委员到县勘察,核定秋收成色。民国初仍沿旧制。减免办法,全县实行普减。民国11年,改为责成县知事履勘,再呈请省财政厅派员复勘,并可由县按乡分等减免。19年起又改为先由区长报经县财务局下乡履勘,依限呈报,再由省派员实地复勘,会同县长、区长拟定各区成数,报财政厅核办,除受灾特重者全免外,实行以区为单位平均普减。

历史上,吴江县灾害频繁,其中比较严重的几年为:民国8年,全县水灾,“江属”减免忙银18237两,漕米17065石;“震属”减免忙银34483两,漕米31634石,减免成色分别为3成和4成。14年,全县蝗灾,普减43成。20年,特大水灾,被淹无收511圩,185461亩,另有湖田因灾无收13432亩。受减免的无收田198893亩、歉收田1060098亩,减免忙银51257两、漕米44692石,占额征数39成。35年,水灾严重,受灾农田达424782亩,占全县粮田三分之一以上,受灾农民126200人。而最后核定减免田赋的仅74353亩,只占被灾农田的175%

秋勘“原为实事求是起见,无如日久弊生”,且“委员到县以后并不周历各乡,按亩履勘,惟书保之言是听,征缓定额,任意支配,吏胥从而作奸”15。粮书办荒,往往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俗称“卖荒”,每亩向种田人索取报荒费自数角至一二元不等(自田可免完粮,故仅收费数角,租田可免缴租,故非一二元不可)。所以,民国时期无论有无灾歉,年年秋勘年年减免,而佃户缴租,却往往高于应征成数。

(二)用地减免

民国初,对因建筑公路、修筑圩岸等减少的土地,可予免粮;但对商办汽车路用地,其赋税由汽车公司负担缴纳。后来,政府进一步明确规定减免赋税的标准。新建公路、新开河道及建公园等征用的土地,可呈请免赋。苏嘉公路在吴江县境内用地13094亩,自民国23年起即申请减免,但到37年仍未办妥。

九、积储仓廒

(一)积谷

吴江县习俗相沿,积款而不积谷。民国初,采取按年于附税项下预算提留备荒费办法积款,由县地方款产经理处及各市、乡行政局兼管。民国188月,成立县义仓管理委员会,下设设备、经济、文书三组;各区设分会。同时,对积谷款进行清理,开始实行积谷。至清理时,县地方款产经理处积存备荒款(积谷款)6204元;各市、乡的积谷款结存35971元。以前年度提取的积谷款移作军事费用等支出达10253元。237月,县政府集中各区备荒费购谷,并实行专款存储,共集中管理积谷3353石、米421石、款15923元。259月,县政府决定,每亩征积谷一升。全县一年内征起积谷4639石。

民国2610月,黎里区将积谷炒成熟米300石,运往苏州供抗战军用。日寇占领吴江后,仓廒被毁,积谷停办,仅城区原有积谷损失5400余担。31年起,伪县政府开始拨款积谷,两年间购谷存储231担。至抗日战争胜利时,大部分已被借用,县积谷仓仅存50余担。

抗日战争胜利后,通过田赋带征积谷;营业税及房捐带征积谷金。民国35年带征标准:随赋带征按“征、借、公粮”合计数的一成;房捐附征按冬季房捐加收一个月;营业税附征按下半年查定数加征一个月。36年成立县积谷保管委员会,至37年共举办贷谷30029石,贷放对象为合作社及合作农场的社员和场员。利息10%,另加1%贷谷经费,于秋谷登场时归还。同时,因财政困难,县政府借用积谷一万石充县政经费。37年度的积谷,至384月征起969715石,而借用于县经费的就有961539石。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积谷的收支情况见图表311

(二)仓廒

积谷仓 清末民国初,原吴江、震泽两县各有县级积谷仓1所;另有震泽、同里、芦墟、平望、吴溇等市、乡积谷仓5所,均被教育会、保卫团、公安局、学校等占用或借用。民国20年起,仓屋陆续收回或另辟。至23年,全县共有仓廒7所,其中县仓2所,区仓5所。25年起又设乡、镇仓,第一区16个乡、镇的仓廒分设于松陵、南厍、越溪、八坼4个镇。沦陷期间,原有积谷仓或毁于战火,或年久失修坍废。31年,伪政府设积谷仓于吴江北门外通裕厂。抗日战争胜利后统计,全县共有各类破损积谷仓113间,容量17万石。至36年,全县实有积谷仓仅城区1所,容量11万余石,其余均未修复,积谷由田粮处代收代管。

民国3536年度积谷收拨存清册


图表311                        单位:石 

说明:1.民国37年(1948817统计。

2.结存10384石实际已有10000石移借冲作县经费。

 

赋谷仓 主要是租借民仓或利用庙祠修葺作仓。民国35年,全县设集中仓库3所(城区、黎里、同里各1所)收纳仓库32所(每区4所)。9月底,实有仓库19处,容量148万石。次年7月,集中仓库撤并为1所,收纳仓库改为每区3所。年底实有仓屋61间,仓容16万石。37年集中仓库又改为2所,设于城区。

农业仓库 民国24年,省政府于平望镇建成1所农业仓库,共70间,容量175万石。该仓库由财政厅拨款建筑并派员管理,经办谷、豆、麦、菜籽及丝、绸、茧等农副产品的储押放款(后毁于日伪时期)。同时,县农民银行也于全县各主要乡、镇举办农业仓库,经营储押放款业务。抗日战争胜利后,于35年复业的有城区、平望、盛泽、震泽、严墓、同里、黎里等7所仓库。

注:①转引自孙翎刚,董庆铮《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4月第一版,第306307页。

②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1140952页,民国37年(1948121日周庄乡农民戴膏民给吴江县县长卢起勋的信。

③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642225页,吴江县督粮会议记录的省督粮长官窦委员训词。

④光绪十九年(1893)重版乾隆十一年(1746)《震泽县志》卷十,吴江县图书馆书号20626

⑤转引自孙翎刚、董庆铮《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4月第一版,第303页。

⑥光绪五年(1879)《吴江县续志》卷十《赋役·赋额》,吴江县图书馆书号20635

⑦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285663页,民国181212日吴江县第八区(平望)区长丁绶致县财务局的公函;812635151152页,民国19517日江苏省财政厅给吴江县县长的训令。

⑧吴江县档案馆案卷:H253075,民国15124日《吴江报》。

⑨同上。

⑩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17941页,民国252月吴江县政府第二科长考询报告。

11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229210页,民国10年地方款产经理处总董倪鸿孚、副董黄昌明给县知事的呈。

12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259789页,江苏省政府训令第6987号。

13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121692页,民国34124吴江县田业改进会理事长费仲竾及城区分会理事长陶昌华给吴江县县长谷端的呈。

14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86577页,民国371213吴江县田业联谊会理事王中孚给吴江县县长兼田赋粮食管理处处长卢起勋的呈。

15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2507146页,民国21030日江苏省行政公署训令:81259428页,民国11930江苏省财政厅训令。


 

第二节 农业税

 

解放后,废除田赋,征收农业税,又称公粮,是50年代最主要的财政收入。

1949年县人民政府开征夏季公粮,采取以每户田亩的多少为依据,按规定比例预征预借的办法。公粮由业主负担,佃户代缴。秋季公粮实行按赋元累进计征,分基本公粮与累进公粮两部分,出租的累进公粮由业主负担,体现为“按阶级征收”。1950年,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对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分40级,按每户赋元折算产量,依率计征,拥有的田越多,则税负越重。1951年秋,吴江县土地改革基本结束,根据《苏南区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对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为适应土改后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取消了免征点,提高起征率,拉长级距,并降低了累进顶点;因土改后尚存少数租佃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取消了“租佃田收入加二成,佃耕田收入减二成”计算负担的规定;为鼓励增产,按常年产量计征;为减轻贫苦农民负担,以应征额的5%照顾土改后新得地的农民。1952年起,改按24级全额累进制,并恢复免征点。

195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江苏省制订了实施细则,对农业税统一实行比例税制,仍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县按省定的平均税率,对各农业社分别确定税率。同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农业税的计税产量、税率、税额等落实到公社和生产大队。1961年调减常年总产,并大幅度调低平均税率。自后,除具体征收方法的变动外,农业税制度仍按1958年的《条例》执行。

农业税原采取“征收实物、货币结算”办法,贯彻“先征后购”原则。征收公粮与统购余粮结合进行,习惯上统称“征购”,实物部分作价拨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向财政部门交付价款。有极小部分农业税收取代金。1985年起,征收制度有了重要改革,改为全部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折征代金。

一、查田定产

解放初,暂时利用田赋资料,通过赋籍整理,按新行政区域建立了归户清册。不分土地种类,划大片评产,以赋元折算产量,称“属人计产”。(1950年全县各区的赋籍整理情况如图表312)。1951年土地改革后,全县开展整籍订产工作,由颁发土地证整理地籍委员会负责办理。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调查登记土地所有权关系、免税土地及农作物种植种类等;重新评订常年产量。县人民政府在湖滨、庞山、溪港、柳塘等4个乡进行了发证整籍试点工作。把习惯亩一律折成市亩,采取群众评议,求得土地亩积大体统一的办法,以乡为单位,选择“标准田块”进行丈量,得出习惯亩折合市亩的比率。(全县的整籍统计资料如图表313、图表314)同时,县农业税科在芦墟区三村乡白荡湾村进行典型调查:采用划片分类和按类分等的办法,按自然条件、耕营条件和当地一般种植习惯,以及原来的产量情况,以市斤为单位,评订每亩常年产量,然后在全县推开。从此,取消赋元,冲破行政建制,开始实行“属地计产”。1951年评定的分类亩产为:水旱田2435公斤、水田1915公斤、旱田1185公斤、桑田141公斤。全县平均亩产2145公斤,总产240785万公斤。1952年进行复查,对全县1290个行政村(街),8026个农户小组,共116499户全部定产(农业税户数114350户,非农业税户数2149户),面积12264万亩(农业土地11862万亩,非农业土地402万亩)。

950年吴江县赋籍整理资料暨农业税应征税额统计表

图表312

 

 

2、以赋元折计产量,依率计征,采用全额累进制,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2%

3、表中产量单位斤均为市斤,2斤为1公斤。

951年吴江县各区土地整籍后统计表

图表313


1951年吴江县土地分类统计表

图表314

 

 

斤。1957年计税常年总产量为25332万公斤,占1956年实产量的8146%1958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省下达吴江县的常年总产量为270285万公斤,比1957年提高694%。由于水利挖废土地及社员自留地等尚未剔除,县在调整时把常年总产提高745%,相当于195319564年平均实产量的9451%,又因该年实际计税面积增加(水利挖废土地等仍未剔除),实际常年总产达到27696万公斤。调整时,主要是调升稻田,以1957年的常年产量为基数,并参考1956年的实产量;高田地区多调高,湖田地区少调高。旱田、鱼池一般每亩提高25公斤;桑田按原定常年产量不变。1959年调整纳税面积后,全县常年产量比上年减少1618万公斤,下降584%1961年减轻农业税负担,苏州地区下达吴江县的计税常年产量为24817万公斤,比1960年核减1304万公斤,降低499%。但是,由于计税土地面积减少,所以平均每亩计税产量由原来的235公斤上升到245公斤。此后,基本稳定,水田每亩2541公斤、旱地1325公斤、桑地1485公斤、鱼池2037公斤。

1989年,全县计税常年总产量23855万公斤。

二、纳税面积

1950年,全县纳税土地面积为1156871亩(习惯亩)。次年农田纳税面积为1163725亩(市亩,下同),另有平沙农场湖田3592亩,庞山湖农场湖田8289亩。1952年,经进一步核实,全县纳税土地面积为1179276亩。1958年统计,全县土地总面积1276459亩,其中纳税土地1194668亩、免税土地81791亩(如图表315)。当年兴修水利及改建场、院等挖废、占用耕地24202亩(当年计征时未剔除)。1959年,剔除社员自留地及部分兴修水利挖废的土地等,全县纳税土地面积比上年减少847万亩。1961年,全县又剔除多年来因水利、基建等报废的土地10万多亩,占1960年计税面积的9%。其中剔除面积占原计税面积5%以下(含5%)的有湖滨、屯村、青云3个公社;5%以上到10%的有八坼、同里、莘塔、北厍、黎里、平望、梅堰、七都、庙港、桃源等10个公社;超过10%的有菀坪、盛泽、震泽、坛丘、八都、横扇、铜罗等7个公社。盛泽公社报废土地最多,达9373亩,占1960年计税面积的1447%1962年,全县纳税土地9949万亩,比1958年减少1998万亩,减少1672%,平均每年减少5万亩。之后,纳税土地面积相对比较稳定,只是由于修筑公路、兴修水利、国家基建等征、占用土地,总的趋势仍是减少。至1989年,全县纳税土地9754万亩,比1962年减少19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07万亩。纳税土地面积的变动见图表316

此外,对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因办企业、建房等擅自占用的土地不能免征农业税。据1962年统计,1958年“大跃进”期间,县、社、队三级占用生产队土地9736亩,1959年清退3974亩,19625月又清退4775亩,尚有近千亩继续被占用。其后,随着社、队办工业的发展,仍存在占用纳税土地现象。


1958年吴江县各类土地面积暨常年产量统计表

图表315

说明:表中产量单位斤均为市斤,2斤为1公斤。

 

尚有部分围垦的荡田、湖田未计征农业税。

吴江县各年农业税依率计征额及负担情况表


图表316

续图表316


说明:11949年度的农业税额不包括夏季公粮;以主粮按675%折成大米后,按每斤0085元折合金额。19501951年以主粮按68%折成大米后,按每斤010元折合金额。

21951年以前的资料来自县档案馆;19521964年的数据均据省财政厅汇编的农业税负担资料;19651989年的数据均据县财政局的农业税计征清册。表中计量单位斤均为市斤,2斤折1公斤。

三、农业税税率及负担

(一)正税税率

1949年,基本公粮按每赋元全年征稻谷40公斤、公草20公斤(其中夏季征收小麦85公斤,公草425公斤。秋季应征公草每百公斤折征稻谷15公斤);累进公粮分为4级,按每户赋额的多少计征,对自耕田(佃入田同)及出租田分别确定不同税率:自耕田第一级每元征稻谷5公斤,第二级10公斤,第三级20公斤,第四级30公斤;出租田第一级每元征25公斤,第二级5公斤,第三级75公斤,第四级10公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累进公粮:土地全部自耕,赋额不足13元者;土地全部佃入,赋额不足26元者;土地全部出租,总赋额不足30元者。

1950年起,农业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按每户人均年收入粮食的多少,分别确定税率。1950年分40级,人均75公斤为免征点,最低一级(75595公斤)税率3%,最高一级(17055公斤以上)42%1951年分23级,取消免征点,最低一级(75公斤以下)税率8%,最高一级(1000公斤以上)30%1952年改为24级,恢复免征点,最低一级(75公斤以上不满100公斤)税率7%,最高一级(975公斤以上)30%1957年以前全县平均税率为22%左右。

1958年起,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省确定吴江县的平均税率为21%。全县划分5个片,分别确定税率:同里、屯村、八坼乡为245%;湖滨、龙泾、莘塔、北厍、黎里乡为195%;八都、七都、大儒、庙港、铜罗、青云、桃源乡为18%;南太湖单独一个小片为19%。对个体农户,除适用所在地的税率外,另加征一到二成。是年,全县加征32户,税额11555公斤。1961年调整税率,苏州地区核定吴江县的平均税率为12%,降低幅度达4283%。调整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税率13%1960年最高24%,最低17%);县属农场为10%1962年,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税率稍作调整。从此,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保持在134%多一点,1989年为1347%,以乡、镇分,最高为芦墟1427%,最低为菀坪1194%

(二)农业税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按正税额计征。1950年,附加13%(其中上缴苏南行署2%)。19511957年期间,附加时征时停,征收比例不一。19581959年征省、县附加14%(其中省附加5%,下同);1960年为13%19611963年减按10%征收;1964年起征收15%

(三)农业税负担

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负担,1950146公斤(最高为同里区2435公斤,最低为大庙区97公斤),198958公斤(最高为八坼镇875公斤,最低为青云乡41公斤)。每亩平均负担,1950505公斤(最高为同里区625公斤,最低为大庙区405公斤),198938公斤(最高为盛泽镇435公斤,最低为菀坪乡25公斤)。其中水田每亩3935公斤,旱地205公斤,桑地23公斤,鱼池315公斤。常年计税产量与实产量之比,1956年为81%1964年为63%1976年为49%19791982年全县平均每年实产折主粮627395万公斤,常年计税产量24100万公斤,后者仅占前者的38%

各个时期农业税在农业总产量、总收入中的比重如图表317

 

 

吴江县的农业税负担情况表


图表317                单位:主粮:万斤金额:万元

 

 

 

 

说明:本表有关总产量、总产值、总收入数据均为经财政部门调查测算,与农业税同口径的对比资料,不同于统计部门的资料;农业总产量是以各种农作物产品折合的主粮数。主粮单位斤均为市斤,2斤折1公斤。

 

四、农业税税额

吴江县农业税纳税主粮为稻谷。

1949年,苏南行政公署苏州分区下达吴江县秋季征收任务为稻谷3955645万公斤,册载应征数为599983万公斤,当年秋季实征4564155万公斤。1950年,全县依率计征数为5848955万公斤(正、附税,下同),扣除减免额后,应征5501525万公斤。50年代,全县农业税的年税额一般在6000万公斤左右(未扣除减免数,下同)。1961年起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当年依率计征数3275万公斤,比上年下降近50%1962年以后,全县农业税年税额稳定在3700万公斤左右,平均每亩3785公斤。

1989年各乡、镇农业税情况见图表318

 

 

1989年吴江县各乡、镇农业税计征数

  图表318              单位:单位:主粮万斤金额万元  

 

 

 

 

 

 


说明:主粮单位斤均为市斤,2斤折1公斤。

 

由于农业税“征收实物、货币结算”,随着国家对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等,全县按金额计征的农业税款年与年间的变动比主粮的变动要大:1966年,由上年的6995万元增加到8167万元,增1675%1979年,又从上年的791万元增加到910万元,提高15%1985年,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收购价折征代金,调升幅度达35%1987年和1989年又分别调升7%277%。至1989年,全县依率计征税款167564万元,比执行“农业税条例”的第一年1958年增51%。各年农业税的依率计征额见前图表316

五、农业税征收

(一)征收方法

解放初,公粮主要由纳税户送缴,1951年采取分户验收、小组集中送缴的办法,次年改为以村(或组)为单位“集体送缴、混合过秤、代表取串”的办法。1953年开始,农业税秋征结合“统购统销”进行。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农业税纳入“三定”,农民按“三定”合同缴粮。自后,征收任务基本由粮食部门协助完成。1983年联产到户后,在农村经营管理、资金结算部门配合下,由乡、镇财政所将农业税税额分解落实到承包户,列入农民的承包合同。具体的征收结算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委托农村资金结算部门征收,农业税与“三上缴”款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一起收取,由生产队统一缴纳结算,称“队缴队结”;一是委托粮食部门征收,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在农民售粮时逐户扣收,采取“户缴户结”或“户缴队结”。1988年起,财政所配备农税征收员,至1989年,农业税大部分由财政部门实行自征。

(二)整籍造串及征收期

整籍造串 1951年整籍订产后,编造了农业税分户清册,次年经过复查,册籍进一步完善,全县纳税户114350户。1954年后,逐步改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组)造册。1958年后,建立各公社、分生产大队的农业税计征清册,1962年后落实到生产队,全县纳税户5700多户。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纳税农户增加到16万多户,但原则上仍以生产队为统一的纳税单位。

征收期 50年代初,曾实行农业税夏季预征,主要征小麦。同时对太湖田预征早稻谷,一般于9月份进行。1958年以前,农业税征收年度自当年31日起至次年2月底止,1959年起改为历年制。在双季稻种植未普及前,农业税主要是秋征,一般于11月开征,年内基本结束。1964年,南部各公社种植的双季稻面积增加,开始夏季预征。1966年起,双季稻大面积种植,西南部地区一般于八九月份基本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同期全县可完成90%左右。进入80年代后,双季稻大幅度减少,在早稻入库环节征收比例降低,各地普遍在麦、油菜籽及春蚕茧收购季节开征,因而征收期延长,每年自5月份开始,至年底完成入库。

六、减免、优待与照顾

农业税减免主要有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社会减免额一般大于灾情减免额。凡减免正税的,地方附加同时减免。

(一)社会减免

50年代初,社会减免对象为无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工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家属,老弱、孤寡、残疾户和遭受意外灾害丧失负担农业税能力的特殊户,以及确无负担能力的贫苦农民。全县每年社会减免额在依率计征额的5%左右。减免采取“调查材料,制订方案,群众通过,政府批准”的办法。1954年,全县社会减免粮317万公斤,占依率计征数的527%,得到减免的22746户,占纳税总户数的19%。农村人民公社化后,社会减免额列入生产队分配方案,后又改为照顾到贫下中农困难户。

社会减免有时与灾情减免统一安排。1958年全县没有灾减指标,菀坪乡因1957年受灾严重,县安排给该乡的社会减免达66615万公斤,占全县总数的4064%1960年全县受灾减产,没有灾减指标,但批准的社会减免正税达40904万公斤,加上附加及县补充安排的部分,全县减免总额折人民币1028万元。其中八都公社减免2876万元,折主粮17118万公斤,占全县减免数的2921%,占该公社依率计征数的8563%

1982年起,县以上级核定社会减免额的70%按依率计征数分配到公社(乡)、镇,主要照顾缺乏劳力的革命烈、军属,残废军人及五保户、特殊困难户;以30%与灾情减免统筹安排,用于受灾及特殊困难的队。

(二)灾情减免

50年代初,非成片的受灾地区,不作灾情减免,个别受灾户在社会减免额内酌情照顾;灾情严重而成片的地区,实行按片评产,依受灾土地的歉收成数,按户减免。1954年全县水灾,采取由乡划出受灾片,村评议小组评议归户的办法,全县得到灾减的淹没田97666亩,歉收田64118亩,减免粮71759万公斤,占依率计征数的12%;受减免的24862户,占纳税户的21%。农村合作化后,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确定灾歉成数。减免标准,因时而异,其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1957年全县灾减726万公斤,占依率计征数的12%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逐级核定下达灾情减免额,列入受灾生产队的分配方案。1977年全县灾减210万公斤,占依率计征数的56%1983年后,灾情减免一般落实到户,重点用于“扶贫”。1985年全县灾减1886万公斤,占依率计征数的5%

(三)新分得土地减免

1951年,土改后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生产、生活尚有困难,其新分进的可耕田,每亩减征稻谷75公斤,按户在造串时扣除。如浦西乡共783户,其中贫、雇农469户,1951年该项减免185万公斤。

(四)起征点减免

50年代初,对人均年收入75公斤以下的户免征农业税。1979年,试行农业税起征点减免,19801982年正式实行。县规定的减免办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按197619794年中连续3年的平均分配水平60元为起征点。此外,对分配水平虽在起征点以上,但4年的平均分配水平在70元以内的,减征80%3年的平均分配水平在70元以内而4年的平均分配水平又不超过80元的,减征60%。苏州地区下达吴江县每年起征点减免额为主粮528万公斤(正税),折13万元。全县得到减免的有116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231%,每年减免主粮6233万公斤(含附加),折金额1518万元。其中全免的有41个生产队,免征662万元;减征80%的有35个生产队,463万元;减征60%的有40个生产队,393万元。1983年起,取消农业税起征点减免。

(五)征、占用土地减免

50年代,对因修筑圩堤、开河、修建水闸及取泥而丧失生产力的土地可免征农业税。后来规定,经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可免征农业税的主要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电灌站、规划内河流等)挖废的土地(对压废的土地失收期间给予减免);兴建公路占用的土地;国家基建征用的土地;民办学校占用的土地;城镇下放入员、插队知青建房和渔民陆上定居占用的土地;以及社员自留地等。1969年还规定,对生产队培育桑苗的苗床;新建猪舍、蚕室;新建社、队办粮饲加工厂等所占用的土地也可免征农业税。全县由于兴修水利、基建以及社员自留地等征、占用土地,在19591961两年批准减少纳税土地185万亩,共减税额1200多万元。之后,对批准征、占用的土地逐年核实免征农业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对乡镇建设、农民建房等占用的土地剔除计征农业税。1988年,全县由国家征用土地765亩,乡镇建设占用372亩,农民建房占用237亩,共减免主粮515万公斤。

(六)幼、种畜优待减免

1955年规定,对纳税农户的幼畜(2周岁半以内的牛)和种畜,每头每年优待减征主粮正税10公斤。1964年全县幼、种畜优待减征农业税103万公斤。1966年规定,幼畜每头一次性减征主粮正税25公斤;种畜每头每年减征主粮正税25公斤。

(七)特殊减免照顾

1955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对1954年水灾严重地区,根据1955年收成的好坏,按纳税农户人口分别给予每人减征农业税5公斤、10公斤、20公斤的照顾。

1959年,对开挖太浦河挖废土地较多的队给予照顾,共减免农业税4583万公斤。

1981年底,将19801981两年因少种双季稻而恢复征收的税款104万元(原每多种一亩双季稻可减征税款6角左右)退还各生产队。19821984年,农业税主粮计征单价以1980年为依据,不再计算因少种双季稻而须恢复征收的税款,全县每年照顾减税59万元。

1985年,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收购价折征代金,应征税款增加。县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对是年新增税款中属县财政的25%分成全部免征,金额为7963万元。

此外,有的年份县财政另以地方财力补充农业税的减免照顾,如1981年安排205万元。

 

第三节 农林特产农业税

 

19879月,县人民政府贯彻《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

一、征收范围

1987年县内农林特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淡水养殖、水果、苗木、花卉等产品的收入,由于水果、苗木等产品处在发展初期,县政府决定缓征。19871988年实际开征淡水养殖一项。1989年,上级规定全面开征,并扩大征税范围。县内有园艺收入,包括柑桔、葡萄、梨、桃、果用瓜(西瓜、香瓜)、桑、苗木、花卉、药材等;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白果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鱼、鳝、虾、蟹、珍珠、河蚌)等。1989年实际征税的有养鱼、桑、果用瓜、柑桔、苗木等产品的收入。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税额

1987年农林特产税以产品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参照19831985年的平均产量评定,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计算收入。全县统一规定养鱼的常年亩产:内塘精养200公斤,围垦荡退耕还渔的内塘50公斤,河沟粗养20公斤,湖泊放养75公斤。价格统一确定为每公斤2元,税率6%,另按正税征15%附加。在计征农林特产税时扣除已缴的农业税。

1989年,上级规定农林特产税改按产品实际收入计征,并对大宗收入实行统一税率。吴江县对养鱼收入仍按1987年确定的计税依据计征,税率由6%改为10%。对果用瓜、桑的收入在原计征的农业税基础上定额加征:西瓜地每亩15元(其他果用瓜比照办理),桑地每亩8元。对柑桔、梨、桃的收入,在种植后第六年起按定产依率计征,每亩柑桔400公斤,税率15%;每亩梨250公斤,桃200公斤,税率均为10%,上述产品单价统一确定为每公斤1元。对葡萄的收入,在种植后第四年起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其他水果及苗木、花卉等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农林特产税附加一律按正税额征10%。计征农林特产税时,对已征农业税的,统一扣除每亩1405元。

农林特产税根据产品收获季节实行跨年度征收。1987年应征7442万元(正附税,下同),当年实征1358万元;1988年应征7116万元,全年实征802万元;1989年应征19560万元,全年实征1899万元,属当年的1514万元,占应征数的774%1989年的收入中,水产养殖821万元,桑632万元,果用瓜32万元,水果(柑桔)24万元,苗木05万元。

农林特产税由乡、镇财政所征收,收入全部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19871988年实行县财政与乡(镇)财政四六分成(包括附加,下同)。1989年实行县、乡五五分成,并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四节 契  税

 

一、契税种类和税率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买卖、转移时书立的凭据所征的税。清代,契税为除田赋外的一项较重要的税收。清初,卖契有税,典契无税。凡置买田房,价银每两纳税3分。清末民国初,江苏省契税税率为卖契5%,民国4年(1915)起改为“卖六典三”(卖契6%、典契3%),同年417日起一度改按“卖四典二”征收。国民政府成立后,税率为“卖九典六”,但税率虽高,匿契不税者却多,收数反不如前。自235月起,江苏省又减为“卖六典三”。汪伪时期,吴江县除正税外,卖契百元另收县教育费、建设费各050元,故实为“卖七典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抗战期间制订的《契税条例》作了修正,契税共分6类,税率分别为6%4%2%

解放后,政务院于195041日颁布《契税暂行条例》,税率为“卖六典三”。次年,苏南区颁布的施行细则规定,契纸分买、典、赠与、交换、建筑、分析、继承7种。凡新建房屋,缴验地契或租约后,免税发给建筑契;凡继承、分析已税房、地产,将原契及有关证件缴验后,免税换发新契。195461日。政务院修订《契税暂行条例》,税率不变。农村集体化后,土地都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契税征收的范围仅有房产。

各个时期的契税税率如图表319

二、验契

民国时期,先后经过4次验契。首次在民国2年,吴江县于101日开始,以6个月为限。对民国建立以前的契约,不论“红契”(已税)、“白契”(未税)一律免税,收纸价1元、注册费1角;民国建立以后的契约,除收纸价、注册费外,卖契按5%纳税,典契免税(契价不满30元的称小契,只收注册费);无契据者以田单呈验,1亩以下者,按小契处理。截止66月底,由于逾期加收,每张大契(契价30元以上)加至660元,小契加至275元;全县验契收入61652元。113月省财政厅布告,修订原契税章程的验契条例,对民国建立以前的契约实行“减价验契”:“红契”大契收验费2元,小契收5角,均另收注册费1角;“白契”除收验费、注册费外,在3个月限期内呈验的,按“卖四典二”补税。省向吴江县派额31万元,但8个月仅收到验费、注册费19330元,县署只得向市、乡分摊,遭各市、乡农会联名反对。

各个时期的契税税率表


图表319

民国1611月,开展第三次验契,对以前成立的不动产契约,无论典契、卖契、已税未税,须一律呈验,并一律注册,给予新契纸;每契收纸价150元、注册费1角,附收教育费2角(小契仍只收注册费)。吴江县于1711日开办,仿照首次验契办法,由市、乡行政局代验,另收一定的手续费。183月,县财务局制订《督征验契简章》,派员分区督催。至630日,共验发新契纸44万多张,征起纸价银37453元、注册费3452元、教育费3978元,共44883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开展第四次验契,重点是整理沦陷期间的契约。每张官印契纸收取工本费500元。

解放后,验契仅作为在产权变动换发新契时的一项手续,由群众自动投验,凡持有解放前“红契”的,不再征税。1954年全县共税契2350张(主要是解放后的新契),包括房屋9903间、土地449亩。共收契纸工本费196元(折新人民币)。1955年,农村契税全面开征,全年投税白契9649张,每契收工本费1角。

三、征收管理

契税在清代属中央税收,由县署经征。雍正四年(1726)前,全县(震泽县未分出)额征契税银600两。乾隆十一年(1746),震泽县年收税银达4609两。清末,县内产业过户,直接向号承推收(不动产过拨),并不先行投税,故漏税极多。

民国初,除契税正税外,另征县及市、乡附税。民国元年5月~210月,全县共税契455户,收正税262359元;县三成附税52472元,市、乡七成附税122435元。26月,县知事对契税征收制度进行改良,拟具《整顿契税办法》9条,并经县议、参两会通过。试行三联推收单,买户税契时,契纸须粘附推收单,呈县署同时盖印后,方得过户。5年起,县附税改按卖契“留支一分”(即契价的1%),另按卖契契价的1%、典契契价的05%征中资捐。各任县知事征收情况如图表320

北洋政府时期吴江县历任县知事任内契税征收数

图表320                       单位:元国

 

民政府成立后,契税收入划归地方(省)。民国17年设县验契处(契税处)。18年度实征691231元,完成任务数的2728%219月,成立县推收所,与契税处合并办公,规定:凡民间典卖契约,不用官契纸者,或虽有官契纸而无推收官印单者,均不准推收过户。

汪伪时期,契税由伪县赋税管理处征收;由乡、镇长,保、甲长推行官契,提取中费20%,区长得5%,乡、镇公所得10%,保长得3%,甲长得2%。民国29年契税收入仅12465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契税正税属县级财政收入,按正税征收25%省附加,另按契价的1%征收乡、镇监证费。由县税捐稽征处经征,设契税股(后改称契税处)。全县征收处所有两:一为县税捐稽征处;一为盛泽分处。省下达吴江县35年下半年度正税额征数45000万元、附加11250万元、监证费9000万元,合计65250万元。全县分别于是年1021日和118日对田地(包括屋基)和房屋开征契税,实征正税169444万元,占下达数的377%37年度征收的契税以法币折合金圆券后,只有535元。

为征收契税,县成立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由于货币贬值,对不动产价格每3个月调整一次(其中几次调整情况见图表321)。至解放前夕,产价一律以糙米计算,384月中旬吴江县糙米每石292万元。

解放初,契税属县财政收入,由县财政科经征。19516月,县政府制订《契税推收过户办法草案》及《办理契税监证办法》,规定凭“房地产验契推收过户联单”办理验契及推收过户手续;凡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或变更时所建立的草契,一律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农协会代表监证,并协助征税。19545月在平望、震泽两镇试点开征契税,随后在各市镇开征,次年5月,全县开征。主要采取群众自报登记投税办法,由各区负责办理。按省人民政府通知,凡在解放后成立的契约,如契载产价是粮食或实物的,按立契时当地牌价折人民币计征。但吴江县1949年六七月份糙米每石仅5000余元(旧人民币),而1952年以后达到15万余元,如按上述规定计征,解放初的契约收税甚微。为此,县政府于19545月向省请示:凡契载产价是粮食的,按征收时当地牌价折人民币计征。经省批复同意。1954年全县实征契税1125万元(折新人民币),占财政总收入千分之六。次年,实收28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不到千分之二。

民国时期吴江县不动产价格评定调整情况表


图表321

说明:民国371220日在815日价格基础上扩大15倍后以金圆券计算。38221日又在上一次基础上扩大30倍;对田地及屋基以糙米计算。

 

农村集体化后,由于土地私有制的消灭和私房买卖的减少,契税税源减少。19823月,县基建、司法、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镇私房买卖管理通告》,重申国家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私房买卖缴纳的契税由买方负担;私房交换按差价缴纳契税,由差进户负担。并由买卖或交换双方各缴1%的手续费给房地产公司。1989年,全县实征契税42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万分之二。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

 

19879月,县人民政府贯彻《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开征耕地占用税,从是年41日起计征。凡占用耕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菜地、桑园、果园等)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全县统一确定为每平方米征750元(对农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面积减半征收)。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据以到指定的财政所缴纳。凡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不再计征农业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上缴中央50%、省15%、县留成20%、乡镇分成15%1987年全县实征.1394万元;1988年实征32327万元(其中1987年度尾欠入库9172万元)。1989年分成比例改为中央30%、省20%、市10%、县25%、乡镇15%,全县实征2508万元(其中1987年度尾欠入库1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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