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1 14:24:56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6115
清末,县不设独立的财政机构,县财政收支一般由知县直接经管。民国元年(1912),吴江县县署设5课,由主计课管财政。2年,县设第二科分管财政,并设地方款产经理处。17年起,设立县财政局(财务局),下设公款公产管理处,同时,另设县会计主任。22年以后县财政局撤销,恢复由县政府第二科分管财政,第二科又称财政科。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县政府财政科、县会计室、县金库、财政整理委员会以及县税捐稽征处组成财政机构体系。吴江解放后的前十年,县人民政府仍设财政科(财粮科)。自1959年3月起,设立县财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县财政部门一度改称为财政经济管理站。在1959年8月~1961年11月以及1969年7月~1983年12月期间,县财政、税务机构合并。
一、公款公产管理处
民国2年,县署设财政委员,并组成县财政处,管理县地方费,后改称县地方款产经理处。14年又改称县财政管理处。同年,另设市(即镇)、乡财政经理处。
民国17年,县财政管理处改为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成为县财政局的附属机构,有职员13人。22年财政局撤销后,县地方各款又统交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接收,县级财政预算及县款的拨付均由其经管。当时,吴江县年收地方公款在80万元以上,县公款公产管理处被省列为甲等处。
抗日战争胜利后,于民国34年11月13日成立县公款公产清理委员会。次年3月25日,改称财政整理委员会,官、职员共26人。36年10月1日,成立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设两个组:第一组负责公有款产的调查清理、债权债务的稽核、文书及出纳等,由财政科长兼任组长;第二组负责公有款产的收支解库、租佃、契据及基金保管等,由教育局长兼任组长。同时,还成立了各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解放前夕,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有科员2人、事务员2人、工役2人(解放后均由县人民政府录用)。
解放后,公款公产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接管,不再单独设置机构。
县公款公产管理处及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历任负责人见图表2—1
二、第二科 财政科 财政局
北洋政府时期,由县第二科主管财政。国民政府成立后,于民国17年10月1日成立吴江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掌征税、募债、管理公产及其他地方财政事项,设总务、经征、会计3课。同年12月1日,财政局改称财务局,有职员34人。19年10月1日,财务局复改称财政局。22年4月30日,县财政局撤销,其业务由县长接办后,复交县政府第二科分管。
沦陷初期,伪县政府设财政科。民国29年11月,成立伪吴江县财政局。31年成立伪吴江县赋税管理处后,又撤局建科(第二科)。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9月建立县政府财政科。至解放前夕,县财政科实有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2人、工役2人(解放后均未留用)。
民国时期县财政机构的演变及历任负责人员如图表2—2、2—3。
民国时期吴江县公款公产管理机构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1
民国时期吴江县财政机构演变示意图
图表2—2
民国时期吴江县第二科财政局财政科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3
1949年4月,吴江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组建于苏北白蒲镇,随军南下。吴江解放初,办理接管和没收财产等业务工作。暂设财务、公物保管两股,共15人。同年8月,增设公产股,有3至5人,除管理和处理公产外,还负责征收公产租益。1950年起,县财政科管理全县城乡政教事业费的收支及预(决)算等财政事项。农业税另由农税科负责。各区设财粮助理员,办理全区财务行政及农业税征收工作。1951年,县财政科有10人左右,不设股(组),按工作内容进行分工。1952年9月15日,县财政科与农税科合并,改称吴江县人民政府财粮科,科内设组。次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县财粮科始管理全县财政收支。1955年8月12日,吴江县人民政府财粮科更名为吴江县人民委员会财粮科,其职能不变。1956年下半年,财粮科又改称财政科。1957年9月28日,交通银行撤销,业务并入财政科。同期,各社、镇卫生管理委员会(即后来的清洁管理所)也归属县财政局管辖。这一时期财政科有20人左右。
1959年3月,县财政科与县税务局开始合并办公。8月22日,县人民委员会正式决定财政科与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为吴江县财政局,保险业务停办。财税合并后,对内一套班子,对外保留两块牌子,局内设股(组)。全县共有财税干部87人,其中县局21人。基层设7个税务所、3个税务组。1961年4月,全县财政系统77人,但实际从事本职工作的只有35人(县11人、基层24人);有37人抽搞中心工作,其中24人长期完全脱离业务;有5人下放当生产队长及食堂会计等。同年11月,财税机构重新分设。1963年,财政局有19人(行政10人、事业9人),其中派驻各镇房产管理员6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财政局处于半瘫痪状态。1968年,成立江苏省吴江县财政局革命领导小组,局内不设股(组),除负责人外,仅有几名办事人员。1969年7月15日,财政、税务两局革命领导小组同时撤销,成立吴江县财政经济管理站革命委员会,负责财、税业务,有10人左右。1970年5月30日,松陵、同里、盛泽、平望、震泽、黎里、芦墟7个县属镇及八坼、铜罗、横扇3个社属镇的税务、房管部门合并,成立10个镇(公社)财政管理所革命领导小组。6月,吴江县财政经济管理站革命委员会改为吴江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局内设组。1973年6月29日,10个财政管理所分设为10个税务所和10个房产管理所、组。1974年起,县财政局兼管苏州地区建设银行在吴江县内的基建拨款业务。1975年9月,房管所改隶于房地产公司。1976年12月,清洁管理所(组)划归卫生局。
1981年4月17日,吴江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改称吴江县财政局。10月,增挂税务局牌子(同财政局一套班子)。同年12月,局内原设各组改设为股。全局有20人左右。同年12月26日,各公社、镇建立财政管理所。每个所的编制,一般为全民人员2人、集体人员2至3人。1983年9月,财政管理所改称财政所。12月31日,税务局单独建制。次年3月1日,建设银行单独设置。1985年实行镇管村新体制后,全县财政所由30个合并为24个,1988年盛泽镇、乡合并,又减少到23个。
1989年底,县财政局设5股1室1站。全县财政系统共160人,其中县局33人、基层财政所127人。全部人员中全民行政、事业干部编制76人;全民职工编制3人;省、市、县聘用的事业合同制人员55人;乡镇集体编制人员26人。
解放以后财政机构的演变及历任负责人员见图表2—4、2—5。
解放后吴江县财政机构演变示意图
图表2—4
解放后吴江县财政局(财政科)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5
三、会计主任
民国18年起,省财政厅于吴江县设会计主任,兼任县财务局会计课长。会计主任负有监督并指导会计人员办理会计、统计、预算事项的职责,直接对省财政厅负责,不受财政(财务)局长的约束,也不随局长的任免而任免。22年4月,会计主任随财政局一起撤销。同年11月,恢复设立县会计主任,主要职责是稽核财政。23年8月,省财政厅又对县会计主任的职责作出补充规定:参与县款“支付命令”的签署;对县长移交时的帐证进行核查签证;随时稽核县地方各机关的会计帐册,使会计主任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35年县会计室有会计主任1人、科员2人、公杂人员5人。解放后,不再设立县会计主任。
第二节 税务机构
清末民国初,吴江县内的税务机构专事征收国税、省税,县级地方税捐不设专门征收机构。民国23年(1934)始成立吴江县地方捐款征收处。抗日战争胜利后,成立吴江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县级及省级的工商税收。同时,国税征收机构进一步加强。解放后,设置吴江县税务局,统一办理对各种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国税、省税机构
清末,吴江地区的工商税收主要是厘金。征收厘金的厘局有三:同里局、盛泽局、震泽丝捐局。厘局下面分设厘卡。
民国建立后,各厘局撤销,原有盛泽、震泽两局合并为盛震税务公所;原同里局辖区初由昆太税务公所兼管;民国2年经吴江商会呈奉省都督同意后,原同里局各分所也并入盛震税务公所,改称吴江税务公所,设于震泽。不久,吴江县境内重新分设盛泽、震泽、同里3个税务公所,均直属省辖,所长由省财政厅委任。盛泽税务公所的税收以绸税为大宗,后因绸税改归绸商认缴,该所于14年迁至平望,改称平盛税务公所。
民国13年,吴江县卷烟特税事务所设于震泽镇,税收招商承包。次年2月,改称吴江卷烟税征收局。15年3月,吴江印花税支处设于城内,后称县印花税局。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内原3个税务公所又并称吴江税务公所。民国18年10月,因国、省税收明确划分,吴江税务公所划归国有,由财政部派员接管。
民国20年2月,成立吴江县营业税征收局,局长由省财政厅任命。同时,另设县烟酒牌照税稽征所,24年归并营业税局。
日伪时期,按税种分设征收机构(如图表2—6)。此外,民国33年9月~34年6月间,设伪江苏省财政厅营业专税查验所吴江办事处于震泽镇。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1月成立江苏区货物税局吴县分局吴江办公处,设于震泽镇。2月,成立江苏区直接税局吴县分局吴江查征所。同年,另于严墓设驻场办事处,37年5月又增设盛泽驻场办事处,均直属于吴县分局,专办货物税业务。同年8月19日,货物税、直接税机构合并,改组为财政部昆山国税稽征局吴江稽征所,设于平望镇,派驻12人。仍另设盛泽、严墓驻场办事处。
民国时期税务公所、营业税局、货物税、直接税机构历任负责人员如图表2—7。
沦陷时期伪政府设于吴江县境内的中央税及省税机构表图
表2—6
二、民国时期的地方税捐机构
民国初,吴江县地方税捐的征收由县署第二科兼办。14年起,始派专人负责,称税收主任,杂税杂捐招商承包,以一年为期。屠宰税、牙税征收所主任,由省教育经费管理处委任。23年7月,成立吴江县地方捐款征收处,统一征收地方杂捐杂税,征收处主任由县政府委任。
汪伪时期,于民国31年7月设伪吴江县赋税管理处,统管田赋及杂税杂捐的征收,各区设赋税管理分征所,并设县财务警察队,有30人。次年9月,成立税务查缉处。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8月暂设吴江县地方税捐征收处。9月26日,成立吴江县税捐征收处,设总务、征收两股,下设8个区分征所(后称分处)、2个办事处。总、分处共50多人。次年2月16日,改组为吴江县自治税捐征收处,由省定为乙等处,设总务、稽征、审核、会计4个股,下设4个征收分处,第一分处设于同里(辖城区),第二分处设于盛泽(辖严墓),第三分处设于震泽(辖平望),第四分处设于芦墟(辖黎里),总处33人,每分处6人。5月1日,增设黎里、平望分处和严墓区事务所,城区由总处派员直接征收,总人数增至74人。10月11日,改组为吴江县税捐稽征处,统一征收省、县税收,原直接税机关经办营业税的7人由其接收,仍定为乙等处,设4课1室,下设机构基本同前,总、分处职员、警役达134人。12月,稽征处内增设契税征收处(股级),36年6月,因收人不足,经费超支,省令吴江县税捐稽征处裁员缩编,减为101人。7月1日,稽征处改隶于县政府(并受财政厅指挥监督),降为三等处,设3课1室。8月7日,省政府指令吴江各分处合并为3个,编制限额共职员24人,警役9人。因吴江县乡区纳税单位较多,经县政府请示省同意后,按3个分处的编制派员分区驻办,故实际仍设6处1区。年底,总、分处共80人。37年4月1日,吴江县税捐稽征处又被定为三等乙级。8月6日,省政府批准总处移迁盛泽,但未实行。至吴江解放时,县税捐稽征处下设震泽、盛泽、同里3个分处和黎里、八坼、平望、芦墟、严墓5个派遣区。总处有处长1人、科员5人、事务员39人(解放后留用事务员31人)。
民国时期吴江县国税省税主要机构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7
民国时期吴江县地方税捐机构演变示意图
图表2—8
民国时期吴江县税捐机构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9
三、吴江县税务局
1949年4月底,南下干部一行19人,接管原国民政府设在吴江的各税机构,包括吴江县税捐稽征处及所属3个分处、5个派遣区;昆山国税稽征局吴江稽征所及严墓、盛泽2个办公处。共接收68人,其中“地方税”人员58人、“国税”人员10人。当时,县税务局暂设2课1室1股。地方税课有20人,分别管理筵席娱乐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等;国税课5人,分别管理所得税、印花税、酒税等;会计室6人;总务股5人。同年7~8月间,县局改设4课1室,下设盛泽、震泽、严墓、平望4个分局,同里、黎里、芦墟、八坼4个稽征所,1个城区工作组。11月,取消分局制,改设为一、二、三等8个稽征所,另于横扇设驻场员(后改设为税务组,辖于震泽所)。年底,全县税务人员118人,其中县局36人。
1950年1月,县局各课改称股,督导室撤销,改设人事干事。11月,增设检查股,人事干事归属检查股。次年上半年,增设计划、人事两股。1953年1月,横扇镇税务组由县税务局垂直领导。6月,检查股改设为税政股、监察股。年底,全县税务系统有139人。1954年,计划股与会计股合并为计会股。其后,监察股、人事股撤销,改设为秘书股。至1956年底,税务局设4股1室,下设7个所3个组,共123人。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设公社税务员管理农村税收,属税务所(组)编制;严墓税务所及八坼、横扇税务组下放给公社管理。1959年财税合并后,基层机构设置不变,县只设一个税政股(1961年撤销股),税收专管人员减少,一些地区出现有税无人收的现象。据1961年3月统计,全县税务系统59人(县局3人),实际从事税收工作的仅33人(县局2人),其中城镇专管员9人,平均管理30~40个企业单位;农村税务员12人,平均管理170个生产队、15个社办企业。是年11月,财税分设,县税务局仍不设股,下设8个所2个组。自后,逐步充实税务人员,到1962年底,全县113人(县局14人),比1961年底增加75%。
1969年7月,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为吴江县财政经济管理站。次年,恢复财政局,局内设税务组(后改称税政组)。1981年10月,县财政局增挂税务局牌子,设税政股。1983年12月31日,县税务局单独建制,设税政、人秘、稽管股,下设10个税务所。次年4月28日,增设计划会计股。
1984年3月上级规定,对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由省税务局垂直管理,税务系统原有少数行政编制(吴江县为2人)统一改为事业编制,但税务局仍属行政机关。同年底,横扇税务所撤销。
1989年末,县税务局设7股1室1队,下设9个税务所,税务所下辖23个税务组,2个检查站,共有258人,其中县局42人,全部人员中属于三年合同制的聘用人员54人。
吴江县税务局机构演变及历任负责人员见图表2—10、2—11。
第三节 农税机构
一、田赋机构
清末,吴江田赋有租业(多属大户发田耕种)、自业(多属小户自耕农)之分。对租业田赋,吴江县设领催征收;震泽县则设吴江、震泽、严墓、平望四总书(即柜书)经办,兼有租自合并,由柜征收。对自业田赋,两县均设柜征收。经征人员有知数、领催公办、新公办、小领催、差催、圩甲等称谓。
吴江县税务局机构设置演变示意图
图表2—10
吴江县税务局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11
民国初,田赋征收机构基本与清末相同,仍分“江属”、“震属”。只是“震属”依照“江属”办法,撤销了四总书。国民政府成立后,由财政局负责田赋经征。民国18年(1929),设江、震两征收总处,共有租业领催19人,自业分柜12处,员役在200人以上(机构设置状况见图表2—12)。23年7月起,改革征收机构,县设立田赋经征总处,下设8个分处和横扇(隶属于平望)、七都和吴溇(隶属于震泽)3个办事处,另设稽征处。同时,委托农民银行代收田赋,县设收税总处,于各经征分处及办事处所在地设收税分处,田赋经征总、分处有督征员、稽征员、办事员、催征员、收税员等103个。变革后的机构设置状况见图表2—13。
汪伪时期(1940~1945年),由伪县赋税管理处总管田赋征收,并在县设田赋征收处,各区设田赋分征收处。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2月县政府设田粮科,分田赋、粮食、契税3股。同年9月1日,成立吴江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简称田粮处),由县长兼处长,另设专职副处长。分总务、稽征、储运3科,人事、会计2室,共30人。县处以下按旧征粮区域分设8个乡、镇办事处,由所在地行政区区长兼主任,每处12人。
历任田赋征收机构负责人员见图表2—14。
民国18年吴江县田赋征收机构示意图
图表2—12
民国23年吴江县田赋征收机构示意图
图表2—13
吴江县田赋征收机构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14
二、农业税机构
1950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农业税科,负责农业税的征收和地籍整理工作(农业税科的历任负责人员见图表2—15)。各区设财粮助理员,撤区并乡后改设乡财粮员,办理农业税的征收。1952年9月,农业税科与财政科合并为财粮科。之后,县一级农业税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在基层,财粮员撤销后,由各公社税务员代办农业税征收,1981年以后改由各乡、镇财政所办理。
吴江县人民政府农业税科历任负责人员表
图表2—15
第四节 附属机构
一、吴江县房地产公司
1975年9月17日,成立吴江县房地产公司,隶属于县财政局。主要工作范围是:房管部门的公房管理;市镇土地管理及用地审批;市政建设规划设施等。原县财政局所属各镇(社)房产管理所(组)改隶于公司;原吴江县财政局水泥预制场改称吴江县房屋构件厂,该厂及原局办的吴江房屋钢窗厂也同时改隶于公司。1979年6月6日,成立吴江县城建局,县房地产公司划归其领导。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吴江县办事处
1980年3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吴江县办事处,隶属于县财政局。1984年3月1日,办事处改设为县支行,并单独建制。
三、吴江县专卖事业管理处
1951年,建立吴江县专卖事业管理处,由县税务局分管,主要职责是管理烟、酒专卖事务。1953年以后,专卖处单独设置。1965年7月根据省人委《江苏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农村酒类专酿专卖管理,明确税务所挂牌兼理专卖事业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税务所增挂专卖事业管理所牌子。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有关税务所不再兼管专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