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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档案学会章程(修正案)

2024/8/30 14:41:39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78

苏州市吴江区档案学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吴江区档案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苏州市吴江区档案学会是由档案工作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学术研究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科普宣传、咨询和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理论创新,努力为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为学会会员服务;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学会作为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常设办公地址在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919号(区档案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档案学术交流活动;

(二) 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及会展工作;

(三) 开展档案业务、技术、方法和法规政策的咨询、论证、鉴定等档案社会服务,同时为档案部门业务考察、学习交流提供服务;

(四) 面向会员,培养人才,促进人才发展;

(五)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任务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1、凡档案管理达到一定标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2、从事档案中介业务的企业。

(二) 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或热心于档案工作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推荐新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参加档案学术研究工作,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和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 决定名称、住所地址变更、终止事宜;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执政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会费标准:个人会员10元/年,团体会员1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相关网站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3日苏州市吴江区档案学会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吴江区档案学会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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