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5 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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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l条第1款,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中,“重要的”要永久保管,“一般的”划定为30年保管。
“重要的”和“一般的”区分的原则,在于把握上级机关制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是否具有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例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有关机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机关,首先就要面对全国各级档案部门,承担起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任务。虽然国家档案局将上报给中办、国办的稿本定为30年保管,但国家档案局收到《条例》正本后,应将正本归档,并定为永久保管。又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属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作为国家档案局的非直属下级机关,同时又是本行政区域内宣传、贯彻、执行《规定》的业务主管机关,就应把《规定》作为上级机关制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并定为永久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