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4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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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6款,机关重要的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归档时划为永久保管,一般的划为10年保管。
本条款中“重要的”和“一般的”区分的原则是国有资产的规模、数量及价值大小。如机关房产、机动车等价值相对大、使用寿命周期比较长,有关这类国有财产登记、统计、核查等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划为永久。又如机关办公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这类设备价值相对不高,使用寿命周期相对较短,若干年后就要淘汰,重新更换,有关这类国有财产登记、统计、核查等文件材料应属一般的,划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