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4 2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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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4款只将机关预算文件纳入到了文书档案保管范围,并定为30年保管,而未将机关决算文件纳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998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合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附表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规定:“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附表二中第十四项已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文件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也就是说,已将机关决算纳入会计档案并定为永久保管,所以没有再将决算文件放在《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表述。
在机关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机关单位仍然是将决算当作文书档案来对待的,即把机关决算归人文书档案类,而非归入会计档案类。比如同级财政部门对本机关的决算批复,大多数机关将决算报告及向级财政部门的批复作为文书档案来处理,并划定为永久保管期限,这种做法也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