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数字方志馆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档案指导 >> 业务规范 >> 如何区分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的"和“一般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如何区分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的"和“一般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2015/8/24 20:57:0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2773

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0条第2款,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一般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在机关事务管理过程中,机关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都属法律文书。对这类文件材料价值判断标准应从文件材料法律价值出发,结合事由重要程度,合同、协定、协议等的有效时限,或涉及资金的多少来具体区分其档案的“重要性”和“一般性”,合理界定保管期限。如某机关盖大楼,就要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较大,属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范畴,事由重要,这份合同就属重要的合同,机关归档时应永久保管。又如机关与某苗圃单位签订“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供花合同,金额万元以下,这份合同就属机关事务管理中一般性合同,应划为10年。因此,一个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的重要与一般区分要因事而异,因量而定。




电话:0512-63016908  传真:0512-6301692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979号 邮编:215200
吴江区档案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