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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和“一般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2015/8/24 18:50:0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2631

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9条第ll款,将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分为“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种情况,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归档时其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的”为30年。

“重要的”与“一般的”主要区分标准是案件违规违纪的程度,就是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如果违规违纪的程度只达到受警告的处分条件,那么,形成的相关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就属“一般的”,其档案保管期限划定为30年。如果违规违纪的程度达到受警告以上的处分条件,那么,形成的相关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就属“重要的”,其档案保管期限界定为永久。如果调查结论是查无实据,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归档时其保管期限可划定为10年。此外,有的机关有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工作报告,这类综合性报告机关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年度以下的可划定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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