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3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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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9条4款,对受到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归档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对受到县级以下表彰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归档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30年。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归档时保管期限的划分是以表彰、奖励的主办者行政区划级别、行政级别来划分的。在日常工作中,表彰、奖励的活动多种多样,内容也十分复杂,有综合性的评比表彰,如全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全国“五一”劳动模范评选等;有行业性的评比表彰,如国家档案局评选全国档案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档案工作者。凡是县级(含)以上开展评先表彰活动,无论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表彰,还是行业系统表彰,形成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都应永久保管,其余的表彰材料保管30年。
评先表彰活动中,某一行业主管机关与同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一般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劳动模范,对于不同级别的劳动模范,国家和地方均有不同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由于这些表彰材料直接涉及受表彰者的个人权益,应从长划定保管期限。
某一机关内部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优秀个人的文件材料,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定为30年。比如国家档案局机关每年公务员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等级者予以表扬,对优秀等级个人的相关文件材料归档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30年。但有些情况除外,如中央办公厅在中办机关系统评先表彰活动,这种评选范围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的文件材料归档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定为永久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