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2 2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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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8条第8款,将机关年度以下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在归档时一般定为10年保管。
在机关年度活动过程中,一般有季度、半年工作总结,在统计材料方面,有的机关有月度、季度、半年统计材料。这类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在归档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机关主要职能而定,并不是机关所有年度以下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都要归档。比如对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分析价值的月度、季度、半年度统计材料,机关应该归档。这些机关主要是一些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如各级统计部门、商务部门、发改委等。其他非经济管理部门年度以下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一般只将本机关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纳入机关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定为10年,月度、季度工作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可不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