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数字方志馆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档案指导 >> 业务规范 >> 如何区分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

如何区分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

2015/8/22 21:07:0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27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对行政处罚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和“一般的”应结合行政处罚的种类来加以区分。原则上对“警告”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对受到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处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视为“重要”文件材料。

行政复议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应与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结合起来,判断区分相关文件材料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应遵循行政处罚有关的“重要的”与“一般的”的区分原则。

行政处分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根据处分类别区分“重要的”和“一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要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对受到“警告”处分的,应视为“一般的”,对受到“警告”处分以上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视为“重要的”。

国家赔偿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来说都属“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导致国家赔偿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对当事者造成了损害,这种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时应永久保存。




电话:0512-63016908  传真:0512-6301692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979号 邮编:215200
吴江区档案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