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28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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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为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决定从全国范围的第二轮修志工作开始,建立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每轮修志工作启动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必须制定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编纂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篇目体例、目标、主要任务、分工、完成时间和实施办法等内容。
二、编纂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编纂规划,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备案。
三、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备案的内容除“编纂规划”外,还要按附件《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汇总表》的要求填报有关材料。
四、编纂规划如有调整,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备案。
五、编纂规划可以适当方式公布。
六、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七、军事志、武警志以及部门志、行业志等编纂规划备案制度,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