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23 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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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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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国家政策法规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结婚最低年龄男20岁、女18岁,结婚男女应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这对限制早婚早育起到一定的作用。1953年,新中国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中国人口已经不是通常估计的4.5亿,仅大陆地区的人口就已达到5.9亿。庞大的人口数量与我国当时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目标的矛盾开始显现。1956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提出:“除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行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生活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就业的机会。”
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指出,要“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
1971年7月18日,国务院〔1971〕国发文51号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要求。1972年,中共中央中发〔1972〕44号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中再次提出“在城乡人民中,要大力宣传和提倡计划生育。少数民族地区除外”。1974年12月,中共中央以32号文件转发上海市、河北省《关于计划生育的报告》,进一步强调各级领导要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要落实到人”,并正式提出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8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这是第一次把计划生育内容写入《宪法》。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党员和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提倡和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2〕37号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十种可以生育二胎的情况:“(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重新组合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的;(3)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对农村有七种情况:(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4)独子独女结婚的;(5)残疾军人;(6)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7)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是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作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的规定,并指示:“某些群众确实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提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3年6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83〕侨研字第2号发布《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主要内容是“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但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允许生育;夫妇双方均系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生育二胎;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居住的华侨可参照当地关于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处理;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再生育一胎。”1984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7号文件批转中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的批语中提出“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要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要完善当前计划生育的具体政策。”主要是“(1)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符合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2)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3)严禁徇私舞弊;(4)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问题,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发〔1991〕9号《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出“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强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严肃性。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流动人口管理原则、管理职责、避孕节育服务、法律责任等。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修订后重新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原为23条,修订后为2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同时,增加现居住地的职责,明确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职责;将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明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流动人口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及有关情况的证明;管理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重点对象:一般管理对象为成年(指年满18周岁的公民)流动人口,要求其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重点管理对象为成年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组织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奖励、统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对象的范围限定在成年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并规定现居住地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出具证明后,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不得再要求其回去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自翌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发〔2000〕8号《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在实现人口再生育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以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根据国务院令第428号进行修订。其中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翌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依法行政阶段的重要标志。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2004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开始施行。
二、江苏省政策法规
1963年7月,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制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修正草案)》,提出要积极提倡晚婚,要求已婚夫妇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数控制在一二个为宜,不宜超过3个;两胎之间以相隔4~5年为最好。
1971年12月,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结婚迟一点、生得少一点稀一点、培养得好一点”。1973年10月,《江苏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为好,两胎相隔四五年为宜”,同时要积极提倡晚婚。1974年,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在34号文件中提出“一对夫妇最多生两个孩子”的要求。1979年7月,江苏省革命委员会颁发苏政发〔1979〕106号《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共13条,强调计划生育要做到“晚、稀、少”。1980年10月,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实际困难的,提出3种对象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即“经医生证明第一个小孩系严重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重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婚后五年未育抱养一个小孩后自己又怀孕的。”这是江苏省第一次提出照顾再生育的政策。
1982年6月,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1982〕38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精神》文件,提出“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坚定不移地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坚定不移地提倡晚婚晚育”。对照顾生育二孩的条件由原来的3条增加至5条,即:“(1)第一个小孩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重新组合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的;(3)婚后五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4)农村中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人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5)两代均系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上述照顾生育第二个小孩者,要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当地生育计划安排生育。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育第三胎。”1984年6月20日,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7号文件“既要控制人口增长,又要巩固党群关系,促进安定团结”的精神,批转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的报告》,其中规定了照顾生育二胎的政策由原来的5条增加到11条,即:“(一)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劳动力的;(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只有一个孩子的;(3)婚后五年未育,经过批准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已又怀孕的;(4)再婚夫妇,一方系丧偶,只有两个(含)以下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的;(5)再婚夫妇,一方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的;(6)归侨按国务院〔1983〕侨研字第002号文件精神。(二)农村居民,除照顾上述六种对象外,再增加以下五种对象:(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2)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夫妇一方两代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4)无儿有女户,独女招婿,只有一个孩子的;(5)兄弟两个(含)以上只有一人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终身丧失生育条件的。符合上述11条,允许再生一个孩子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三年。对亦城亦农户,均按农村一方的规定执行,此规定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
1985年9月,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办发〔1985〕37号文件转发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七号文件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的报告》,对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由原来的11条增加到14条,即:“(1)独生子女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可能严重影响婚配的;(2)夫妇一方系二等乙级(含)以上残废军人或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丧偶再婚,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的;(4)再婚家庭,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含收养),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的;(5)夫妇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6)婚后五年未育,经医生诊断确已丧失生育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或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中的一人再生一个,由其领养其中的一个孩子;(7)婚后五年未育,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已又怀孕的;(8)夫妇一方两代单传,或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9)农村兄弟两个(含)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的;(10)农村中有女无子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11)农村中一女一子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12)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劳动的矿工,只生一个女孩的;(13)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生一个女孩的;(14)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的沿海垦区定居的农民(人均土地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只生一个女孩的。允许再生一个孩子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三年。对亦城亦农户,均按农村一方的规定执行。”并规定从当年9月1日起执行。1989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实施《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共1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对象、管理原则、生育管辖、责任制、办证验证、综合治理、用工单位责任、政策外怀孕和超计划生育处理、晚婚晚育奖励等,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并明确“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制,按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江苏省第一部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照顾生育条款共14条,其中“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农村生育政策执行。”“女方达到晚育年龄三年后(指27周岁)方可申请”。并首次提出了:“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省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规定。翌年10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对生育政策作了全面阐述。1995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又进行一次修正,取消了第六条中第一款。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没有作任何收紧或放松,对原实施的生育政策在表述上作了修改,对部分特殊人群和困难人群的生育政策作了完善,取消或放宽再生育一孩的间隔期,规定“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即可申请再生育;对丧偶家庭和再婚家庭符合再生育一孩条件的取消生育间隔期。
三、苏州市政策法规
1974年,苏州市根据党中央和江苏省革命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9年2月27日,中共苏州地委规定:“1.男25岁、女23岁以上结婚为晚婚。2.在校学生不准结婚,违者按规定处理;学徒除年龄较大者,不准结婚,违者延长学徒一年。3.严格结婚登记手续,凡非婚生育的妇女,不享受劳保待遇,24周岁生育为晚育,对晚婚晚育实行增加婚育假期的优待”。还规定“男30岁结婚,可照顾女方1岁;女方28岁结婚,可照顾男方1岁。对确有实际困难,双方迫切要求,又都超过法定婚龄的可以结婚,但要做到晚育。”
1988年,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等6个部门制订《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府〔1989〕8号《苏州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其中第七条重申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坚决反对未婚先孕、未婚先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早婚早育。1993年5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共35条。1998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共34条,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9日,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苏州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规定:“1、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2、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3、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4、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5、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双方均为丧偶的;(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10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对生育、管理、奖惩等政策重新作出了规定。
四、吴江市(县)地方性规定
吴江县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各个时期颁行的规定和文件精神开展工作的。
20世纪60年代,吴江县开始提倡晚婚,并提出男女年龄在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生育两胎之间间隔4年以上。并对施行节育手术的群众给予减免手术费和节育工具费用的优待。
1971年起,吴江县贯彻国务院51号文件“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要求,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工作。1974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32号文件精神,吴江县人民政府正式提出“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农村男25岁,女23岁结婚为晚婚;“稀”是指两胎间隔4~5年为宜;“少”是指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为好,不生第三胎)。1979年,吴江县计划生育政策从“晚、稀、少”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目标过渡。
1980年,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优先安排第一胎,有计划地安排第二胎,坚决杜绝三胎”的原则,对经医生证明第一个孩子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重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已又怀孕的3种对象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孩。1981年7月,吴江县人民政府吴政发〔1981〕字第61号制定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下发至各生产队,鼓励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限制无计划生育,公布可以照顾生育两胎的条件等,并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放在“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目标上,工作中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1982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吴政发〔1982〕字第82号公布执行经吴江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1982〕3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细则》,提出了3个坚定不移,“(1)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2)坚定不移地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3)坚定不移地提倡晚婚晚育。”1983年9月5日,吴江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县财政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自文到之日起农村超生子女费应按文件规定由乡、镇统一征收;乡、镇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必须做到专户储存,建立账册,专款专用,用于补助困难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以及个别节育者施行手术时的路费、困难补助等;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对1979年以来征收的超生子女费进行一次清理。1984年7月1日起,为了既要控制人口增长,又要巩固党群关系,促进安定团结,吴江县执行江苏省照顾生育二胎的11条规定。1985年9月1日起,吴江县执行江苏省照顾生育二胎的14条规定。
1986年9月23日,吴江县人民政府下发吴政发〔1986〕122号《吴江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根据江苏省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精神,对照顾生育政策中有关口径作了7条补充规定,即:“一、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这一条包括下列情况:1、上辈不育,先后抱养一男一女,而后匹配为夫妻,现只有一个孩子的。2、上辈原生一个孩子,又(抱)养一个异性孩子,而后匹配为夫妻,现只有一个孩子的。3、独女因故出嫁到男方(或招婿在家,后又回到男家落户)后,继续赡养父母,现只有一个孩子的。4、重组家庭户,组合前的子女未在新家庭中生活,而新家庭中出生的子或女婚后只有一个孩子的。5、收养的独子或独女。6、上辈原生两个孩子,一孩因故过继给别人,留在身边的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二、婚后五年未育,经过批准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这条也包括婚后五年曾因习惯性流产未育(或多次育后中途夭折)经批准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三、丧偶再婚,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的,这条也包括:1、一方系丧偶,另一方系离婚,已生一孩判给了原配偶的。2、一方系丧偶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离婚生一孩判给了自己的。四、农村兄弟二个(含)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终身丧失生育条件的,这条包括下列情况:1、兄弟几人中,若有招婿在外,可不列入现家庭人员计算。2、兄弟几人中,若有从小抱养在外或后来立嗣给他人的,也可以不列入在家兄弟中计算。3、兄弟二人以上包括兄弟姐妹二人以上只有一人生育,其余终生不婚不育的。五、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的人员,只生一个女孩的,也可包括从事长江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长江捕捞,只生一个女孩的渔民。六、关于婚后五年未育,经医生确诊已丧失生育能力,经过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或允许其中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中的一人再生一个孩子。其必须具备:1、领养者必须是婚后五年并有县级医院确诊是不育者。2、双方签订领养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由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生育证。3、孩子生育后,原来的子或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但领养一方的孩子不得享受。七、除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照顾生育二胎的十四种对象外,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1、夫妇双方祖辈系渔民,现仍从事渔业生产,只有一个女孩的。2、一女招婿,女方未育而亡,重组家庭后仍拥有全部财产继承权尽赡养岳父母义务,现只有一个女孩的。3、上辈系重组家庭,原子女曾在新家庭中生活,尔后又因生身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家无子息或虽有子息而丧失婚育条件返回的,可按现家庭中人员的构成情况参照执行。”
1989年10月,吴江县人民政府修订《吴江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其中规定:“(1)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育龄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2)坚决执行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除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3)严禁超计划生育。”1995年起,吴江市对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1997年11月起,吴江市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修改后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6月,吴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吴江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二节 计划生育宣传
一、政策法规宣传
1971年起,吴江县宣传贯彻国务院51号文件,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宣传口号。1973年,县、公社、大队成立计划生育宣传小分队,下乡挨家逐户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中共吴江县委书记陈佩璜、副书记骆长江多次在全县性大型会议上,在社、镇领导干部会议和学习班上,强调计划生育工作。1974年12月,全县广泛宣传“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主席关于人口问题的论述》6万余册。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中共吴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全县党、团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响应号召,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施行和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后,计划生育工作遇到新情况,部分群众出现了“新《婚姻法》颁布后不再提倡晚婚了”“政策放宽,结婚早晚莫管我,生多生少全由我”的糊涂思想;有些干部亦认为“现在讲法治,犯不着多管闲事”。针对上述情况,在中共吴江县委统一部署下,各地结合冬训对干部进行教育,澄清糊涂思想,同时运用多种形式,把中共中央《公开信》的精神和新《婚姻法》的内容结合起来向群众作宣传,提高他们的自觉性。1982年,中共吴江县委宣传部为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编写了适合于农村的宣传材料,共印发1.6万余份。1983年,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将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以问答形式编印宣传手册,并制成录音带下发到各乡镇。1984年7月中旬,宣传中发〔1984〕7号《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文件,中共吴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各乡镇分管领导、妇联主任、医院院长、计划生育助理及县机关部、委、办、局负责人会议,分管副县长凌霄明作传达文件精神报告,县长于孟达讲话。会议后,全县有27个乡镇召开领导班子会,29个乡镇由党政领导主持召开基层骨干会,27个乡镇的单位召开基层群众会,14个乡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25个乡镇印发宣传材料,22个乡镇进行广播宣传,19个乡镇刊出黑板报,9个乡镇组织幻灯宣传。县委宣传部先后两次召开宣传口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各条线的宣传工作,会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写两讲宣传材料,共印发4400份,发到村民委员会,县文化馆编写黑板报材料和曲艺专辑各1期,供乡镇宣传。
1991年1~4月,全县开展《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活动,全县各地共出墙报、板报149期,电台广播宣传338次,印发宣传材料66739份,张贴横幅标语5542条,组织文艺演出30场,观看人数13272人,开展街头咨询宣传14次,咨询服务6282人次,举办《条例》辅导培训班30多期;共翻印《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26万多份,发至育龄群众家庭,入户率达到76.94%,有18个乡镇入户率达到100%。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下发后,全县开展宣传活动。1992~1997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创办《吴江计划生育》报,设政策咨询、乡镇领导谈计划生育、知识园、工作动态、经验交流、独生子女教育、小论坛等栏目,每季度一期,每期8000~12000份,下发至市、镇两级机关,市镇街道和行政村,总发行量达19.4万份。1997年1月底至2月中旬,松陵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镇文化站组织“宣传国策,送戏下乡”巡回宣传活动,其他镇也有类似活动。1998年9月,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颁布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将其翻印成13500本小册子和1000份宣传单页,下发基层开展宣传。12月,全市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学习、宣传月活动。
2000年4月下旬,结合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各地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国务院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中共中央《公开信》6.5万份。7月27日,中共吴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在会上邀请全国人口专家、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教授桂世勋作《人口与可持续发展——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辅导报告,各级领导及计划生育干部等350余人参加会议。2001年,市人民广播电台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作的专题节目“魂系国策”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专题节目一等奖。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全市连续2年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共举办主题宣传活动64场次,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54.5万份;组织市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干部、乡镇机关干部、村厂(企业)干部和育龄群众骨干1770多人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培训;各镇制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专栏和橱窗;市、镇两级电台广播滚动播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系列专题讲座60多天;《吴江日报》刊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专版。2003年10月,“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开通,网站设置政策法规、图片新闻、办事指南等相关栏目。2003~2005年,《吴江日报》每年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等法律法规;市、镇电台广播播放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节目2100多期,全市共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和宣传品150多万份。
二、婚育观念宣传
1953年,吴江县在部分人群中宣传节制生育。1963年,县卫生部门组织宣传小分队下乡宣传节育。
20世纪70年代,针对群众普遍存在的“多子多福”“早生子早得福”等婚育观念,开展晚婚、节育宣传。
1987年7月,吴江县越剧团宣传计划生育题材的六幕越剧《送子观音图》,先后在吴江黎里、盛泽和苏州、无锡等地演出,受到观众好评。1988年2月13日至3月15日,共青团吴江县委员会、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县青年中开展晚婚晚育宣传教育活动。1984~1988年,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县总工会、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县卫生局、县妇幼保健所等单位,连续5年举办县独生子女家庭运动会,共有160多个独生子女家庭参加。1989年,举办“吴江县计划生育10年成果展览”,到全县各地巡回展出。
1990年,吴江县先后举办计划生育广播宣传周、《人口与健康》电影汇映月和计划生育专题节目展播等活动。1991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铜罗缫丝厂联合举办“铜缫杯”计划生育漫画小幽默竞赛、计划生育专题文学征文竞赛、独生子女故事演讲赛、计划生育黑板报联展等系列活动。1993年,探索生育文化观念宣传新路子,与影剧公司联合行动,在松陵、盛泽、平望、黎里、震泽5个镇巡回举办《人类与性》大型展览,观看人数有5万余人次;在全市各镇进行《女人也是人》《新婚学校》影片的放映活动,观看人数有16万余人次。1994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影剧公司组织滑稽戏《人口爆炸》和科教片《性与健康》的演出、放映活动。5月,与市广播电视局联合开展《人口与小康》征文竞赛活动。是年,还开展“人口与小康——家庭杯计划生育知识竞赛”活动和发行3万册《1995年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日历本》。1995年3月起,吴江市人民广播电台开设“人口与小康”(后更名为“人口与社会”)计划生育专题节目,每周1档,每档10~15分钟;各镇广播站亦开设专题节目,每两周1档。9月,中共吴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计划生育25年成果报告会”,举办“吴江市计划生育25年成果展”和“人类生殖与健康”大型展览活动,历时1个月,到11个镇巡回展出,观众有3万多人次。是年,吴江市电视台在“卫生与健康”专栏中开设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栏目,每次5~10分钟,每月1期。1998年,配合省电视台、省电台录制《市委书记谈计划生育工作》《喜看外来婚配妇女婚育观念的变化》专题片,陆廉德创作的计划生育题材长篇小说《牛家港风云》获第六届全国人口文化奖“鹏城杯”二等奖。
1999年4月至2002年9月,全市开展第一轮“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共吴江市委宣传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吴计生〔1999〕22号《关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和《吴江市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协调小组指导活动开展。活动围绕建设新型的生育文化(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个样、夫妻共同参与计划生育、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文明美满和睦的家庭等)展开。在这轮活动中先后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读本读书竞赛、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万份试卷测试、市级机关女性健康知识讲座和男性健康知识讲座、“婚育新风杯”独生子女风采摄影比赛、大型现代锡剧《生命的欢笑》巡演、“争做育龄群众贴心人”演讲比赛等多项大型活动。在“婚育新风杯”独生子女风采摄影比赛中,有248幅作品参赛,松陵镇潘福官的《读》获一等奖,潘福官的《队友》和松陵镇钮泉娜的《网上新星》获二等奖,桃源镇钱晓华的《我帮妈妈做家务》、横扇镇华玉龙的《我像奶奶吗?》和莘塔镇刘建华的《灿烂的笑容》获三等奖。其中《队友》和《灿烂的笑容》被《苏州日报》登载。各镇均开展“婚育新风宣传一条街”活动。2004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又开通“吴江青春健康”公众网站。2002年9月至2005年11月,中共吴江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在全市开展第二轮“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这轮活动中先后举办婚育新风进万家大型专场文艺演出(两次)、由流入人口参加的“新吴江人论婚育”演讲比赛和新吴江宝宝健康大赛、全市青春健康教育现场会等活动。青春健康教育方面制作《生命·青春·阳光》知识展板20余套(每套20块)发至全市各中学,并组织青少年作文竞赛活动。1999~2005年,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组织摄制《幸福家庭》《婚育新风进万家》《双浜村热气腾腾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在外企》《明珠,在水乡小镇闪耀》《吴江市生殖健康服务巡礼》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片,在吴江电视台播放。其中《幸福家庭》《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在江苏省、苏州市电视台播出。
三、计划生育干部风采宣传
1992年,在省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协作下,摄制《甜蜜的事业,无私的奉献》《为了金色明天》两部反映吴江计划生育工作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优秀事迹的录像片,翻录56版,下发到各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1997年,吴江市计划生育专题片《渔家女的贴心人》在中央电视台《金土地》栏目播放、《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的一天》在苏州电视台播出。1996~1998年,为激发广大计划生育干部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全市开展评选“十佳”计划生育干部活动,并提出“倡导五种精神、争做五种人”的口号,即: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做育龄群众的知心人;倡导无私奉献的精神,做敬业爱岗的带头人;倡导争创一流的精神,做勇于开拓的创新人;倡导勤奋好学的精神,做精通业务的能干人;倡导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光明磊落的老实人。“十佳”评比活动持续一年零三个月,前后经过发动、酝酿、推荐等环节,共选出23名候选人,《吴江计划生育》报刊登候选人的事迹和选票,最后按得票多少选出全市“十佳”计划生育干部。
2000年,全市开展“争做育龄妇女贴心人”演讲比赛,松陵镇金蕾演讲的《洒向姐妹皆真情》和屯村镇朱玲珍演讲的《甜蜜事业的有心人》获一等奖,铜罗镇韦利红演讲的《夕阳的风采》获二等奖,横扇镇沈建萍演讲的《平凡的奉献》和平望镇沈静演讲的《我们的女村长》获三等奖。2001年11月,由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荐,吴江市电台制作的“芦墟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孙红珍先进事迹专题节目”,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专题节目评比中获一等奖。
四、计划生育科普“超市”
2003年5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开设计划生育科普“超市”,这在江苏省为首创,经营范围包括计划生育宣传品、避孕药具和有关生殖健康、科学育儿、中老年健康保健等多方面内容的书籍、图片、展板、光碟,由于具有突出的个性,受到群众的关注。是年底,计划生育科普“超市”开始向基层延伸。至2005年底,各镇均在计划生育服务站内开办独立的计划生育科普“超市”和宣教区,在环境布置和品种选配上注重迎合不同人群的需要,为育龄群众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五、宣传管理
1986年,由中共吴江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个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大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全县各乡镇均在镇区悬挂宣传横幅、刷新宣传标语、新增大型宣传画、设立固定的宣传橱窗和黑板报。
1990年1月,中共吴江县委宣传部、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党委要把计划生育宣传纳入工作内容。4月16~18日,由各乡、镇党委宣传委员、计划生育干部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组成6个小组,对全县23个乡、镇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大检查。1991~2002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市(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考核。2003年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百分考核内容。
表7–1
1986~2005年吴江市(县)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情况表
年份
|
横幅标语
(条)
|
宣传画
(幅)
|
橱窗
黑板报(期)
|
大型宣传活动
|
戏剧文艺演出
|
电影录像幻灯
|
大型展览
|
场次
|
参加
(人次)
|
场次
|
观众
(人次)
|
场次
|
观众
(人次)
|
场次
|
观众
(人次)
|
1986
|
68
|
18
|
96
|
3
|
2500
|
0
|
0
|
21
|
5985
|
0
|
0
|
1987
|
96
|
21
|
96
|
2
|
2850
|
7
|
2200
|
370
|
105000
|
1
|
3500
|
1988
|
122
|
24
|
96
|
2
|
5100
|
0
|
0
|
18
|
4000
|
0
|
0
|
1989
|
124
|
24
|
160
|
1
|
2300
|
23
|
6180
|
0
|
0
|
23
|
77000
|
1990
|
153
|
41
|
204
|
1
|
2630
|
0
|
0
|
730
|
199400
|
0
|
0
|
1991
|
3542
|
2842
|
383
|
4
|
2380
|
39
|
13847
|
31
|
9300
|
0
|
0
|
1992
|
560
|
63
|
98
|
3
|
5000
|
7
|
3850
|
0
|
0
|
2
|
4900
|
1993
|
570
|
161
|
121
|
3
|
1648
|
0
|
0
|
23
|
6900
|
5
|
5000
|
1994
|
559
|
164
|
132
|
2
|
4706
|
5
|
2500
|
23
|
7000
|
0
|
0
|
1995
|
616
|
164
|
174
|
2
|
3500
|
0
|
0
|
22
|
5000
|
13
|
30060
|
1996
|
686
|
158
|
560
|
1
|
2000
|
0
|
0
|
0
|
0
|
0
|
0
|
1997
|
660
|
161
|
830
|
2
|
4800
|
17
|
6000
|
0
|
0
|
0
|
0
|
1998
|
769
|
165
|
590
|
1
|
694
|
0
|
0
|
7
|
2100
|
0
|
0
|
1999
|
777
|
204
|
591
|
1
|
927
|
0
|
0
|
0
|
0
|
1
|
3000
|
2000
|
626
|
255
|
590
|
1
|
575
|
10
|
3086
|
0
|
0
|
0
|
0
|
2001
|
584
|
257
|
599
|
1
|
575
|
0
|
0
|
18
|
5300
|
0
|
0
|
2002
|
577
|
301
|
597
|
2
|
3618
|
64
|
32000
|
0
|
0
|
18
|
7700
|
2003
|
453
|
326
|
589
|
2
|
663
|
1
|
860
|
7
|
2200
|
0
|
0
|
2004
|
457
|
433
|
605
|
4
|
3550
|
0
|
0
|
0
|
0
|
21
|
60500
|
2005
|
575
|
464
|
668
|
3
|
3884
|
3
|
1860
|
3
|
1000
|
11
|
28000
|
表7–2 1987~2005年吴江市(县)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计划生育情况表
年份
|
全市(县)广播
|
吴江电台
|
吴江电视台
|
《吴江日报》
|
专题
节目
(次)
|
稿件
(篇)
|
专题
报道(期)
|
稿件(篇)
|
新闻(篇)
|
专栏(期)
|
专题片(部)
|
新闻稿(篇)
|
专版专栏(期)
|
1987
|
0
|
200
|
—
|
—
|
—
|
—
|
—
|
—
|
—
|
1988
|
10
|
298
|
—
|
—
|
—
|
—
|
—
|
—
|
—
|
1989
|
0
|
301
|
—
|
—
|
—
|
—
|
—
|
—
|
—
|
1990
|
28
|
293
|
—
|
—
|
—
|
—
|
—
|
—
|
—
|
1991
|
32
|
1244
|
—
|
—
|
0
|
0
|
2
|
—
|
—
|
1992
|
0
|
980
|
0
|
256
|
9
|
0
|
2
|
—
|
—
|
1993
|
24
|
316
|
0
|
69
|
10
|
0
|
0
|
—
|
—
|
1994
|
84
|
292
|
0
|
106
|
7
|
0
|
0
|
—
|
—
|
1995
|
198
|
422
|
44
|
386
|
7
|
12
|
1
|
22
|
1
|
1996
|
276
|
438
|
54
|
280
|
6
|
52
|
1
|
23
|
1
|
1997
|
366
|
476
|
53
|
247
|
18
|
52
|
2
|
22
|
0
|
1998
|
307
|
540
|
52
|
268
|
21
|
12
|
3
|
18
|
12
|
1999
|
386
|
613
|
53
|
247
|
21
|
12
|
2
|
61
|
12
|
2000
|
458
|
568
|
53
|
142
|
11
|
12
|
5
|
30
|
7
|
2001
|
502
|
747
|
54
|
162
|
15
|
12
|
5
|
21
|
0
|
2002
|
499
|
594
|
52
|
164
|
30
|
12
|
4
|
38
|
2
|
2003
|
508
|
664
|
52
|
370
|
26
|
12
|
2
|
24
|
52
|
2004
|
497
|
670
|
54
|
220
|
20
|
6
|
3
|
26
|
55
|
2005
|
429
|
679
|
52
|
234
|
31
|
6
|
1
|
25
|
36
|
表7-3
1986~2005年吴江市(县)计生系统有关报刊宣传品征订下发情况表 单位:份
年份
|
《中国人口报》
|
《婚育之友》
|
《人生》
|
《人口家庭社会》
|
《人口理论与实践》
|
其他
宣传品
|
1986
|
29
|
0
|
15
|
265
|
10
|
12000
|
1987
|
29
|
0
|
15
|
265
|
10
|
30000
|
1988
|
29
|
0
|
15
|
265
|
10
|
10020
|
1989
|
30
|
0
|
15
|
265
|
10
|
10000
|
1990
|
30
|
0
|
20
|
265
|
10
|
11300
|
1991
|
62
|
1156
|
20
|
265
|
10
|
106000
|
1992
|
62
|
1344
|
56
|
750
|
15
|
5800
|
1993
|
65
|
1344
|
56
|
750
|
21
|
5000
|
1994
|
62
|
1816
|
56
|
600
|
21
|
3500
|
1995
|
62
|
1914
|
35
|
600
|
23
|
2000
|
1996
|
552
|
2212
|
35
|
265
|
23
|
0
|
1997
|
239
|
2224
|
35
|
265
|
23
|
0
|
1998
|
230
|
2134
|
32
|
590
|
23
|
8250
|
1999
|
380
|
2087
|
34
|
634
|
24
|
1700
|
2000
|
570
|
2015
|
32
|
1760
|
30
|
0
|
续表
年份
|
《中国人口报》
|
《婚育之友》
|
《人生》
|
《人口家庭社会》
|
《人口理论与实践》
|
其他
宣传品
|
2001
|
62
|
1950
|
32
|
1760
|
34
|
1533
|
2002
|
62
|
1465
|
67
|
2490
|
35
|
131200
|
2003
|
431
|
2040
|
150
|
2490
|
35
|
9000
|
2004
|
433
|
0
|
2113
|
700
|
35
|
600
|
2005
|
218
|
0
|
1954
|
700
|
35
|
5000
|
表7-4 1986~2005年吴江市(县)计生系统宣传品制作下发情况表 单位:份(盒)
年份
|
市(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
各镇(乡)制
|
卡片
图片
|
科普
资料
|
年历
台历
|
法律法规宣传品
|
录像
录音
光盘
|
《吴江计划生育》报
|
人口学校培训手册
|
1986
|
0
|
6000
|
0
|
0
|
0
|
0
|
0
|
24000
|
1987
|
0
|
11500
|
0
|
0
|
0
|
0
|
0
|
40000
|
1988
|
0
|
15000
|
0
|
0
|
0
|
0
|
0
|
55000
|
1989
|
55000
|
30050
|
0
|
0
|
0
|
0
|
0
|
76700
|
1990
|
30000
|
27500
|
0
|
4650
|
0
|
0
|
0
|
110700
|
1991
|
0
|
22000
|
0
|
166000
|
48
|
0
|
0
|
6780
|
1992
|
22500
|
32000
|
70000
|
5800
|
280
|
32000
|
0
|
11900
|
1993
|
22500
|
10140
|
79500
|
20000
|
0
|
34000
|
20600
|
13500
|
1994
|
120000
|
21000
|
10000
|
7200
|
0
|
32000
|
0
|
24600
|
1995
|
0
|
51300
|
10000
|
5000
|
50
|
32000
|
600
|
43830
|
1996
|
125000
|
92000
|
98000
|
8570
|
185
|
32320
|
1250
|
23000
|
1997
|
21650
|
56500
|
97500
|
6000
|
176
|
32320
|
1750
|
103000
|
1998
|
11350
|
14900
|
96000
|
23550
|
483
|
0
|
0
|
158000
|
1999
|
21650
|
100000
|
95000
|
20000
|
208
|
0
|
11050
|
235000
|
2000
|
227000
|
6200
|
98000
|
25800
|
860
|
0
|
0
|
336200
|
2001
|
0
|
5560
|
5000
|
100000
|
0
|
0
|
2500
|
252234
|
2002
|
103930
|
5000
|
2000
|
166051
|
3000
|
0
|
8000
|
292123
|
2003
|
0
|
109719
|
3000
|
205000
|
105
|
0
|
21600
|
191896
|
2004
|
15000
|
164904
|
10000
|
30000
|
300
|
0
|
26000
|
368573
|
2005
|
50000
|
163107
|
40000
|
20000
|
305
|
0
|
0
|
559527
|
表7-5
2005年度吴江市各镇计划生育宣教工作考核表表式
项目
|
考核内容
|
项目
分值
|
自评分
|
考核分
|
理论宣传
(6分)
|
人口理论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党员冬训学习内容
|
6
|
|
|
续表
项目
|
考核内容
|
项目
分值
|
自评分
|
考核分
|
集中宣传
(14分)
|
1、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完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布置的全市性的统一宣传活动
|
8
|
|
|
2、全年集中性的大型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
|
6
|
|
|
环境宣传
(10分)
|
1、镇区内新增计划生育公益宣传广告牌,新增居民计划生育宣传示范小区
|
3
|
|
|
2、每个村宣传标语不少于10条,内容规范
|
3
|
|
|
3、村、社区、闹市区、市场、重点企业和流动人口集宿区有宣传橱窗或固定黑板报,定期更新内容
|
4
|
|
|
舆论宣传
(10分)
|
1、办好镇广播专题节目,每月不少于两档
|
7
|
|
|
2、本市以上新闻媒体及本委简报、网络信息全年录用稿件不少于4篇
|
3
|
|
|
阵地宣传
(10分)
|
1、镇党校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课
|
2
|
|
|
2、人口学校妇女“五期”教育,面授率达90%以上,资料齐全
|
6
|
|
|
3、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内开设生殖健康心理咨询室
|
2
|
|
|
进村入户宣传
(10分)
|
1、完成上级要求的宣传品征订任务,服务站窗口自制宣传品有3种以上,创作1~2个计划生育宣传节目
|
5
|
|
|
2、各类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覆盖面达到入户率100%
|
5
|
|
|
第三节 目标管理责任制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施行和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后,吴江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共吴江县委在总结、分析近几年来农村试行的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综合指标列为考核农村工作的七大指标之一。1987年,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指标是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计划生育率要求达到98%以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8%左右,人工流产与引产率5%以下(不含未婚人工流产)。1988年5月27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吴政发〔1988〕55号《关于转发<吴江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意见>的通知》,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规定:“全县计划生育的指标是: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5‰左右,计划生育率达到98.5%以上,计划外怀孕率降低到5%以内,节育率达85.5%以上。根据乡镇的基础水平,提出先进乡镇和达标乡镇两个目标要求。先进乡镇要求:1、完成人口计划;2、计划生育率达到100%;3、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措施落实率98.5%以上,其中长效措施落实率达88%以上;4、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4%以内,其中引产人数和无措施人引人数占人引人数的比例分别控制在9%和10%以内。达标乡镇要求:1、完成人口计划;2、计划生育率达98.5%以上,无多孩生育;3、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措施落实率98%以上,其中长效措施落实率85%以上;4、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5%以内,其中引产人数和无措施人引人数占人引总数的比例分别控制在11%和13%。”
1989年3月23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八八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县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盛泽镇达到苏州市先进乡镇标准,坛丘乡达到苏州市达标乡镇标准;屯村、南麻、八都3个乡达到吴江县先进乡镇标准,震泽镇、盛泽乡、菀坪乡、北厍镇4个乡镇达到吴江县达标乡镇标准。是月,苏州市人民政府与吴江县人民政府签订《一九八九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4.00‰(误差<1‰);2、计划生育率99.00%以上;3、多孩生育率0.04%以内;4、计划外怀孕率5.80%以内;5、引产占人流引产总数比10.00%以下;晚婚率37%以上。”4月,吴江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行一九八九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计划生育率控制在99%,计划外怀孕率保证指标5%,争取指标4.36%,引产占流引总数的9.85%。”是年起,中共吴江县委农工部明确将计划生育有关指标(人口出生率、计划内生育率、计划外怀孕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多孩率、引产率、晚婚率等)纳入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上述指标为目标管理指标,年终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1990年2月26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八九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县共有19个乡镇完成目标管理要求,其中盛泽镇、梅堰镇、坛丘乡、南麻乡达到市目标管理先进水平,震泽镇、屯村乡和八都乡达到市目标管理达标要求。是月,苏州市人民政府和吴江县人民政府签订签订《一九九○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5‰以内;2、计划生育率99%以上;3、多孩生育率0.04%以下;4、计划外怀孕率5%以内。”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吴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一九九○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4.2‰(误差≤1‰);2、计划生育率99%以上;3、多孩生育率0.04‰以内;4、计划外怀孕率5%以内;5、引产占人流引产总数比10%以下;6、晚婚率38%以上;7、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8、长效措施落实率85%以上;9、服用药具有效率90%以上;10、无措施人流率1.2%以下;11、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开展面60%以上。”3月6日,中共吴江县委办公室下发《转发县计生委<关于一九九○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2‰,计划生育率达到99.25%”的要求,将计划生育五项乡镇指标按保证指标和争取指标的不同要求分解到各乡镇,并由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1991年2月8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吴江县达到苏州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县标准,盛泽镇、震泽镇、芦墟镇、黎里镇、梅堰镇、莘塔乡、坛丘乡、南麻乡、八都乡、七都乡、庙港乡11个乡镇达到苏州市目标管理先进标准,屯村、菀坪、金家坝3个乡达到苏州市目标管理达标标准。是月,苏州市人民政府与吴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一九九一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4.2‰以内;2、计划生育率99%以上;3、计划外多孩生育率0.03%以下;4、计划外怀孕率4.0%以内;5、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率85%以上。”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吴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一九九一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4.2‰以内(误差≤1‰);2、计划生育率99%以上;3、多孩生育率0.03%以内;4、计划外怀孕率4.0%以内;5、引产占人流引产总数比8.5%以下或引产率0.3%以下;6、晚婚率38%以上;7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8.5%以上;8、长效措施落实率88%以上;9、服用药具有效率91%以上;10、无措施人流率0.08%以下;11、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开展面85%以上。”
1992年1月17日,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吴江县人民政府首次与县经济委员会、县物资局等10个县直机关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1月22日,吴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一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吴江县达到苏州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县级达标标准,黎里镇、盛泽镇、震泽镇、北厍镇、梅堰镇、铜罗镇、同里镇、坛丘乡、南麻乡、八都乡、莘塔乡11个乡镇达到苏州市目标管理先进标准,芦墟镇、桃源镇、金家坝乡、庙港乡4个乡镇达到苏州市目标管理达标标准。2月19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吴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一九九二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3.5%以内;2、计划生育率99.5%以上;3、多孩生育率0.02%以内;4、计划外怀孕率3.5%以内;5、引产率0.25%以下;6、晚婚率40%以上;7、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9%以上;8、长效措施落实率89%以上;9、服用药具有效率92%以上;10、无措施人流率0.5%以下;11、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开展面90%以上。”
1993年2月9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二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通报》,通报松陵镇、盛泽镇、同里镇、震泽镇、平望镇、芦墟镇、黎里镇、八坼镇、北厍镇梅堰镇、铜罗镇、桃源镇、菀坪乡、屯村镇、莘塔乡、金家坝乡、坛丘乡、南麻镇、八都镇、横扇镇、七都镇、庙港镇22个乡镇达到市目标管理先进标准。同时下发《关于一九九二年市直机关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市经济委员会、物资局获目标管理先进奖,市商业局、供销联社、粮食局、水产局、水利局、多管局6个单位获目标管理基本达标奖。2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明确考核对象、考核指标、达标先进等级、考评办法、奖励和处罚和组织实施等内容。是月,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批转市计生委<关于对市局机关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意见>》,明确市直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指标要求为:“1、计划生育率100%;2、节育措施落实率100%;3、服用药具有效率100%;4、基础知识教育面授率80%;5、无不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流。”是年,仍然将计划生育5项乡镇指标按保证指标和争取指标的不同要求分解到各乡镇,并由吴江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1994年1月15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一九九三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为:“1、人口出生率11.2‰;2、计划生育率99.5‰;3、计划外多孩率为零;4、意外怀孕率2.13%;5、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人均1.28元;6、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9.6%;黎里、北厍、梅堰、盛泽、震泽、平望、屯村、芦墟、莘塔、菀坪、铜罗、松陵、同里、八坼、金家坝、南麻、横扇、七都、青云、桃源20个镇和5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标准,坛丘、庙港、八都3个镇和10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标准。”1月25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四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及考核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数(人口出生数预测与实绩误差不超过±4%);2、计划生育率99.8%以上;3、无多孩生育;4、意外怀孕率3%以内;5、引产率0.15%以下;6、无大月份引产;7、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面授率80%以上;8、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完成下达指标。”市人民政府与局(单位)签订的责任指标为:“1、计划生育率100%;节育措施落实率100%;避孕药具有效率100%;4、无无措施人流;5、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面授率80%以上。”
1995年1月10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一九九四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盛泽、同里、震泽、平望、芦墟、八坼、北厍、梅堰、铜罗、桃源、菀坪、屯村、莘塔、坛丘、南麻、横扇、七都、庙港、青云、松陵、黎里镇21个镇,市供销总社、交通局、农业银行、经委、工商局、水产局6个市直局机关(单位)达到市目标管理先进标准,市商业局、粮食局、文化局、多管局、水利局、城建局、供电局、公安局、教育局、邮电局、卫生局、物资局12个市直机关(单位)达到目标管理要求。3月31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五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及考核意见的通知》,明确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数(人口出生数预测与实际误差不超过±4%),2、计划生育率99.8%以上;3、无多孩生育;4、意外怀孕率2.5%以内;5、引产率0.15%以下;6、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面授率85%以上,7、已婚育龄妇女当年B超服务率85%以上;8、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完成下达指标。”市人民政府与局(单位)签订的责任指标为为:“1、计划生育率100%;2、节育措施落实率100%;3、避孕药具有效率100%;4、无无措施人流;5、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面授率85%以上;6、公安、水产、工商、交通、城建、劳动六个局在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时查验计生证明,查验率100%。”5月25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一九九五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2%以内(误差≤1‰);2、计划生育率99.5%以上;3、计划外多孩生育率0.02%以内;4、意外怀孕率3%以内;5、引产率1.5‰以下;6、晚婚或晚婚率40%以上;7、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9%以上;8、长效措施落实率90%以上;9、服用药具有效率95以上;10、无措施人流率0.3%以下;11、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率95以上。”
1996年1月19日,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一九九五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庙港、震泽、梅堰、青云、平望、七都、八都、南麻、桃源、松陵10个镇,市交通局、邮电局、城建局、商业局、农业银行、粮食局、文化局、物资局、多管局、水利局、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吴江宾馆、松陵饭店14个局(单位)获目标管理先进一等奖;芦墟、横扇、八坼、菀坪、铜罗、屯村、坛丘、同里、莘塔9个镇,市经委、供电局、公安局、水产局、劳动局、卫生局、教育局7个局(单位)获得目标管理先进二等奖。3月4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一九九六年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10‰以内;2、计划生育率98%以上;3、计划外多孩生育率0.05%以内;4、意外怀孕率2%以内;5、期内综合避孕率80%以上;6、年内新型环使用率70%以上;7、服用药具有效率95%以上;8、人口学校五期教育面授率80%以上;9、计划生育规范行政村80%以上。”4月12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六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及考核意见的通知》,明确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指标为:“1、完成人口计划(人口出生数预测与实际误差不超过±4%);2、计划生育率99.5%以上(男女法定婚龄加9个月生育一孩为计划内);3、无多孩生育;4、意外怀孕率2%以内;5、引产率0.15%以下;6、期内综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7、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面授率8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当年B超基数服务率85%以上;8、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90%以上;9、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完成市下达指标。”市人民政府与局(单位)签订的考核指标为:“1、计划生育率100%;2、节育措施落实率100%(其中:期内综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3、技术服务率100%;4、无无措施人流;5、公安、水产、工商、交通、城建、劳动6个局在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时,查验计生证明,查验率100%。”考查指标为:“1、避孕药具有效率100%;2、晚婚率80%以上。把治理早婚早育的要求列入目标管理责任书。”是年,吴江市物资局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中,实行双挂钩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1997年2月19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六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目标管理指标要求,青云、铜罗、同里、横扇、梅堰、南麻、庙港、八坼、北厍9个镇和市物资局、农行、供销总社、商业局、公安局、松陵饭店、吴江宾馆、劳动局、水利局、粮食局、工商局、多管局、交通局、供电局、建委等15个局(单位)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标准,金家坝、桃源、黎里、松陵、坛丘等5个镇和市文化局、教委、经委、水产局、邮电局、卫生局等6个局(单位)为目标管理达标标准,其余各镇均为基本达标镇。4月29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一九九七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8.1‰以内;2、计划生育率99%以上;3、计划外多孩生育率0.05%以内;4、意外怀孕率2%以内;5、期内综合避孕率80%以上;6、年内新型环使用率90%以上;7服用药具有效率95%以上;8、乡(镇、街道)人口学校达标率70%以上,9、计划生育规范行政村85%以上。”5月13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七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及考核意见的通知》,明确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指标为:“1、完成人口计划(人口出生数预测与实际出生数据误差不超过±4%);2、计划生育率99.5%以上(男女法定婚龄加九个月生育一孩为计划内);3、无多孩生育;4、意外怀孕率;5、引产率0.15%以下;6、期内综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7、人口学校教育面授率85%以上,技术服务率85%以上(包括B超、尿试,首次上环当年B超随访不少于2次);8、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90%以上;9、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完成下达指标;10、镇财政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不低于人均1.50元。”市人民政府与局(单位)签订的责任指标为:“1、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及本系统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考核制度;2、计划生育率100%;3、节育措施落实率100%(其中:期内综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4、技术服务率100%;5、无不落实措施的人流、无引产;6、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面授率85%以上;7、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兑现率100%;8、晚婚率(或晚育率)80%以上。9、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部门指标。”
1998年2月9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一九九七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松陵、平望、芦墟、黎里、梅堰、桃源、菀坪、屯村、七都、庙港、青云11个镇和市建委、教委、交通局、邮电局、供电局、供销总社、商业局、粮食局、物资局、多管局、水产局、水利农机局、公安局、吴江宾馆、松陵饭店15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标准,铜罗、盛泽、同里、震泽、八坼、北厍、南麻、八都、横扇9个镇和市经委、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劳动局、外经委、开发区、机关党工委、广电局9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标准。4月3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一九九八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7.36‰以内;2、计划生育率98%以上;3、意外怀孕率1.5%以内;4、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85%以上;5、知情选择率50%以上;6、服用药具有效率98%以上;7、知识普及率80%以上;8、计划生育规范化行政村85%以上;9、出生统计准确率98%以上。”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省级计划生育示范县(市)的争创条件,调整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创建省甲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知识普及率、知情选择率、B超服务、群众满意率等指标列入考核内容。5月12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八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及考核意见的通知》,明确镇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根据《一九九八年度镇级干部岗位责任制意见》规定,计划生育10分,全面落实《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完成11项工作指标、搞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率达100%的加5分,达99.5%的加2分,低于99%的,每下降0.1%扣2分,其他指标有一项不达标扣1分,考核范围为镇户籍人口及常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局(单位)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及本系统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和管理服务措施20分,计划生育率100%20分,出现计划外生育不得分,并扣除局(单位)当年基本奖金10%,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100%20分,每下降1%扣2分,随访服务率100%(指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一次B超及平时随访)20分,每下降1%扣2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100%20分,每下降5%扣2分,完成部门指标加20分,考核范围为各主管局(单位)包括松陵地区的直属单位,部门指标考核含全系统。
1999年1月11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一九九八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指标,黎里、北厍、铜罗、庙港、南麻、七都6个镇和市建委、广电局、交通局、供电局、供销总社、商业局、粮食局、文化局、物资局、多管局、公安局、劳动局、开发区、吴江宾馆、松陵饭店15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标准,松陵、震泽、同里、芦墟、平望、八坼、菀坪、金家坝、梅堰、横扇、桃源、青云、屯村、莘塔、八都、盛泽16个镇和市经委、卫生局、教委、水产局、水利局、工商局、外经委、市直党工委8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标准。2月3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一九九九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6.7‰以内;2、计划生育率98%以内;3、期内综合避孕率90%以上;4、随访服务率85%以上;5、知情选择率80%以上;6、服用药具有效率98%以上;7、知识普及率85%以上;8、计划生育规范化行政村90%以上;9、出生统计准确率98%以上。”5月26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一九九九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及考核意见的通知》,规定镇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根据《一九九九年度镇级干部岗位责任制意见》,计划生育10分,全面落实《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完成11项指标,搞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率达100%的加5分;达99.5%的加2分,低于99%的,每下降0.1%扣2分,其他指标有一项不达标扣1分。考核范围为镇户籍人口和常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局(单位)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及本系统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和管理服务措施。(1)计划生育率100%,20分,出现计划外生育不得分,并扣除局(单位)当年基本奖金10%;(2)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100%,20分,每下降1%扣2分;(3)随访服务率100%(指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一次B超及平时随访)20分,每下降1%扣2分;(4)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100%,20分,每下降5%扣2分;(5)已婚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100%,20分,每下降5%扣2分;(6)完成部门指标加20分。考核范围为各主管局(单位)包括在松陵地区的直属单位,部门指标考核含全系统。”是年度黎里、同里、震泽、芦墟、八坼、北厍、桃源、庙港、八都11个镇和市交通局、吴江工商局、广电局、劳动局、经济开发区、外经委、商业局、文化局、物资局、供电局、粮食局、电信局、邮政局、农信社、农业银行吴江支行、建设银行吴江支行、吴江宾馆、松陵饭店、建委、水产局20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标准,松陵、盛泽、平望、铜罗、屯村、金家坝、横扇、七都、青云、菀坪10个镇和市公安局、卫生局、多管局、教委、供销社、经委、水利局、中国银行吴江支行、市直机关党工委、工商银行吴江支行10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标准。
2000年1月20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吴江市二○○○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除23个镇、30个单位继续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外,市直机关其他单位都要与市直机关党工委签订责任书,市属大厂、场圃也要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同时各镇人民政府继续与各企事业单位签好责任书,做到不留死角。为确保年底顺利通过省对示范县(市)的考核验收,确定(一)全市总目标是:人口出生率控制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9.5%以上,80%的镇计生服务所达省甲级标准,规范化管理合格村(居)委会达标率95%以上,育龄妇女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知情选择率80%以上,随访服务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0%。(二)镇目标:1、完成人口计划,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98%以上,计划生育率99.5%以上,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95%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其中人口学校面授率85%以上),建好规范化计生诊所(先进镇需达省甲级服务所标准),知情选择率90%以上,随访服务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0%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完成下达指标,镇财政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不低于人均2元。(三)局(单位)目标:计划生育率100%,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100%,随访服务率100%,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100%,知情选择率100%,市开发区、公安、工商、交通、城建、劳动、卫生、水产、广电、教委、外经委、供电等十二个局增加根据部门职能落实计划生育职责的部门指标。”是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有新突破,各镇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范围扩大到街道、民营企业;市直机关党工委首次与60个局(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34家已投产的外资企业与松陵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2001年2月12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二○○○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指标,黎里、芦墟、北厍、梅堰、横扇、七都、庙港、铜罗、桃源、金家坝、八都、震泽、同里13个镇和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经委、建委、劳动局、经济开发区、水产局、教委、广电局、粮食局、供电局、物资局、电信局、多管局、商业局、吴江宾馆、松陵饭店、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21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标准,松陵、平望、南麻、青云、莘塔、菀坪、屯村7个镇和市直机关党工委、水利农机局、卫生局、文化局、邮政局、外经委、供销合作社、中国银行、工商银行9个局(单位)达到吴江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标准。3月5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二○○一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人口出生率7.10‰以内;2、计划生育率98%以上;3、计划生育规范化行政村95%以上;4、期内综合避孕率90%以上;5、服用药具有效率98%以上;6、外来已婚育龄夫妇婚育证明查验率85%以上;7、知识普及率90%以上;8、随访服务率90%以上;9、知情选择率85%以上。”4月10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吴江市二○○一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明确:“镇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市委、市政府吴发〔2001〕9号《关于2001年度镇级干部岗位责任制的意见》提出的要求,计划生育10分。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完成六项指标。有一项不达标扣1分。评为先进镇的加5分。计划生育率低于99%的,每下降0.1个百分点,扣1分。局(单位)计生目标责任考核:(1)计划生育率100%,20分,出现计划外生育不得分,并扣除局(单位)当年基本奖金10%;(2)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100%,每下降1%扣2分;(3)随访服务率100%(指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一次B超查环查孕查病及平时随访)20分,每下降1%扣2分;(4)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100%,20分,每下降5%扣2分;(5)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100%,20分,每下降5%扣2分;(6)完成部门指标20分。考核范围为各主管局(单位)包括在松陵地区的直属单位,部门指标考核含全系统。”8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下达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吴江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为:“1、人口出生率7.1‰以下;2、计划生育率98%以上;3、县级(区)计生事业经费人均5.2元;4、避孕节育与生殖保险服务率80%以上;5、基层网络队伍落实率95%以上;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85%以上。”
2002年1月18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二〇〇一年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指标,北厍、桃源、横扇、金家坝、七都5个镇和市公安局、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松陵饭店、吴江宾馆、市级机关党工委、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物资企业(集团)总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吴江支行、吴江邮政局、吴江电信局15个局(单位)达到目标管理先进标准,松陵、黎里、芦墟、震泽、梅堰、同里、八都、平望、庙港、铜罗、菀坪、盛泽、南麻13个镇和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卫生局、供电局、教育局、农林局、水利局、水产局、粮食局、供销总社、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中国银行吴江支行、建设银行吴江支行、工行银行吴江支行14个局(单位)达到目标管理达标标准。2月5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二○○二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指标为:“1、计划生育率98%以上,2、规范行政村(居)达标率90%以上,3、期内综合避孕率85以上,4、知识普及率90%以上,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落实率90%以上,6、服用药具有效率98以上,7、随访服务率90%以上,8、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80%以上,9、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查治率30%以上,10、预防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20%以上。”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完善吴江市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18个镇和28个单位继续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外,市直机关其它单位都要与市直机关党工委签订责任书,市属大厂、场圃与所在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同时各镇政府继续与各企事业单位签好责任书。确立全市总目标:人口出生率稳定在7.5‰以内,计生率保持在99.5%以上,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居委会)90%以上;期内综合避孕率达95%以上;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在90%以上(其中人口学校面授率达85%);知情选择率达90%以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85%;服用药具有效率98%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90%以上;农村独生子女养老保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各镇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不少于人均3元。镇目标为:1、计生率99.5%以上(含流动人口);2、期内综合避孕率95%以上;3、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85%以上(生殖道感染查治率完成30%以上);4、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示范村(居委会)90%以上;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90%以上;6、镇财政用于计生事业经费不得低于人均3.00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完成下达指标。局(单位)共同目标:1、计生率100%;2、期内综合避孕率100%;3、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100%(即: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少于一次B超等有关项目的体检,并有记录);4、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100%;5、知情选择率100%。”4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下达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通知》,明确吴江市的指标为计划生育率98%以上,规范行政村(居委会)达标率90%以上,市(区)级人均事业经费6.4元,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80%以上,基层网络队伍落实率95%以上,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率85%以上。
2003年2月7日,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2002年全市人口与计划和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的各项指标,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标准的有黎里、平望、梅堰、横扇、同里、庙港、同里、芦墟、铜罗9个镇和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广局、农林局、供销总社、公安局、机关党工委、建设局、交通局、农业银行吴江支行、农信联社、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物资企业(集团)公司12个局(单位);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达标标准的有松陵、桃源、震泽、七都、八都、菀坪、南麻、北厍、金家坝、盛泽10个镇和市卫生局、供电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银行吴江支行、邮政局、电信局、地税局、教育局、市开发区、经贸委、水利局、粮食局、国税局、城管局、外经局、工商银行吴江支行16个局(单位)。是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与吴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二○○三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指标为:“1、计划生育率98%;2、规范化行政村(居委会)达标率90%;3、市(区)级人均计生事业经费7.60元;4、乡镇计生服务站人员结构达标率80%;5、基层网络队伍落实率95%;6、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率80%。”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二○○三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为:“1、计划生育率98%以上;2、知识普及率90%以上;3、避孕节育之情选择有效率90%以上;4、随访服务率90%以上;5、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防治率60%以上;6、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95%以上;7、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落实率90%以上;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75%以上;9、流动人口随访服务率80%以上;10、流动人口持证率80%以上;11、群众满意率90%以上。”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2003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实施意见》,明确:“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范围是18个镇及吴江经济开发区、市有关责任部门,并确立全市总目标:人口出生率稳定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含流动人口),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居委会)95%以上;随访服务率达95以上;期内综合避孕率达95%以上;药具有效率98%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80%;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0%。镇及吴江市经济开发区目标:1、计划生育率99%以上(含流动人口);2、期内综合避孕率95%以上;3、生殖道感染查治累计率完成66%以上;4、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95%以上;5、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居委会)95%以上;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卡)率90%以上;7、按规定对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服务,镇财政用于计生事业经费不低于人均3.5元;8、完成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任务。机关部门共同指标:1、计划生育率100%;2、期内综合避孕率100%;3、随访服务率100%(含已婚育龄妇女B超一次);4、生殖道感染查治率50%;5、知情选择率100%,6、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100%。工商局、公安局、文广局、市直机关党工委、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九个局增加根据部门职能落实计生职责的部门指标。”
2004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2003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确定的各项指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镇为黎里镇、震泽镇、桃源镇、同里镇、芦墟镇、平望镇、七都镇、原北厍镇、原铜罗镇、原金家坝镇、原南麻镇;目标管理达标单位为横扇镇、松陵镇、盛泽镇、吴江经济开发区、原菀坪镇、原庙港镇、原八都镇、原梅堰镇。目标管理先进局(单位)为市公安局、市级机关党工委、卫生局、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农林局、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城管局、供销总社、交通局、农业银行吴江支行、建设局、电信局。目标管理达标单位:供电局、粮食局、地税局、国税局、教育局、物资企业总公司、邮政局、农村信用合作社、水利局、建设银行吴江支行、经贸委、工商银行吴江支行。是年,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2004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实施意见》,明确:“目标管理范围为10个镇以及吴江经济开发区、市机关22个单位及7个垂直单位。确定全市总目标:人口出生率稳定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示范镇达标率100%并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各项指标(全市镇中心服务站达到50%),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合格村(居委会)95%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90%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络系统运转良好,信息准确率99%以上,建立流动人口出生信息通报制度,按常住人口规模配备计生管理和服务人员,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力度,市财政投入不少于人均8.8元,镇(吴江经济开发区)投入不少于人均4元(含流动人口)。镇和吴江经济开发区目标:1、计划生育率99%以上(含流动人口);2、按规定对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服务,镇财政用于计生事业不低于人均4元(设立计生特困家庭专项经费);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85以上,外来流动人口出生信息通报率100%;4、计划生育政策兑现率98%以上;5、基层计生网络队伍落实率98%以上,镇级计生服务站有资质医技人员1~2人;6、村(居)委会依法规范开展计划生育自治工作,合格村(居)委会达标率90%以上;7、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防治累计率95%以上(2002~2004年);8、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95%;9、开展创建示范镇活动,镇级服务站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六大区域功能配套齐全;10、群众满意率90%以上。机关部门目标共同指标:1、计划生育率100%;2、期内综合避孕率100%;3、随访服务率100%(包括已婚育龄妇女B超一次);4、生殖道感染查治累计率95%(2003~2004年);5、知情选择率100%;6、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100%,并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7、计划生育政策兑现率100%(无因政策不落实的信访发生)。工商局、公安局、文广局、市级机关党工委、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药监局、旅游局等十二个局增加部门指标。”
2005年初,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2004年度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全市完成全年各项责任指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镇为黎里镇、七都镇、芦墟镇、横扇镇、吴江经济开发区、平望镇;目标管理达标镇为盛泽镇、松陵镇、震泽镇、桃源镇、同里镇。目标管理先进局(单位)为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政局、教育局、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供销合作总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吴江支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目标管理达标局(单位)为市粮食局、国家税务局、电信局、商业资产公司、水利局、民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旅游局、农林局、供电局、城市管理局、建设银行吴江支行、工商银行吴江支行、吴江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苏州市200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书》的通知》,明确:“吴江市定量指标为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99%,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98%,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户籍人均10元,流动人均10元;定量指标的共性内容为:1、全面实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2、保持计划生育公益金规模;3、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兑现率;4、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5、按人口规模(含流动人口)配备镇、街道计生干部,落实社区计生助理员待遇;吴江市个性指标为完善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协管员)养老保险措施;部分乡镇中心服务站配备流动服务用车。”2005年3月9日,吴江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200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的通知》,明确各镇(开发区)的共同指标为:“1、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99%以上,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98%以上;2、建立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测体系,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85%以上,外来流动人口出生信息报告率100%(以报表核实为准);3、合格村(居)委会达标率90%以上,当年行政执法落实率100%;4、继续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TORCH检测率40%以上);5、群众满意率90%以上;6、免费服务费用、独生子女奖励金、奖励扶助金、计生特困家庭专项经费等费用均到位,计生政策兑现率98%以上,镇级财政对计生事业的投入满足需要,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生事业;7、按要求配齐计生行政编制,基层计生网络队伍年龄、文化、专业结构达省定标准,镇级计生服务站有资质在编医技人员1~2人;8、继续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个体指标为松陵、盛泽镇为开展电子阴道镜检查服务;同里镇、桃源镇为完成中心服务站建设;震泽镇为完成中心服务站建设,开展B超诊断、乳腺检查服务;平望镇为开展宫颈微波治疗服务;芦墟镇为开展乳腺检查、电子阴道镜诊疗服务;黎里镇开展B超诊断、乳腺检查、电子阴道镜诊疗服务;横扇镇为开展乳腺检查服务;七都镇为开展乳腺检查服务;做好中心服务站的筹建工作;吴江经济开发区为完成中心服务站建设;开展电子阴道镜检查服务。有关局(单位)的共同指标为:“1、制订本系统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措施,督促系统内人口目标执行完成,并加强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评先一票否决制;2、计划生育率100%;3、期内综合避孕率100%;4、随访服务率100%(包括已婚育龄妇女B超一次);5、生殖道感染查治累积率95%(三年内);6、知情选择率100%;7、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100%,并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8、计划生育政策兑现率100%(无因政策不落实的信访发生)。”个体指标吴江工商局为:“指导工商所加强农贸市场固定摊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年检时,检查婚育证明,没有的要求补办并登记核查名册。协助政府落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房产中介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避孕药具和假冒伪劣药具的监管力度。”市公安局为:“①在办理外来人员“暂住证”时,查验《婚育证明》,查验率100%。每年组织1~2次流动人口检查,对拒绝、阻碍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查处。②在办理私房出租户有关证件时,配合计生部门签订私房出租户计划生育合同或在私房出租户治安合同中纳入计划生育内容,合同签订率100%。③对违法生育的家庭,户口不予迁入本市;对本市常住育龄妇女迁往外省进行计划生育把关;对新生儿户口申报查验生殖服务卡、再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市文广局为:“①广播电台继续办好‘人口与社会’计生专题宣传栏目。②有线电视网络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将计生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计生公益广告。③在办理印刷、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时,核查婚育证明,没有的要求补办。查验率达100%。④把人口与计生题材列入文艺创作选题计划,组织编排、演出。⑤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众场所设立人口与计生宣传栏、橱窗、专架等。”市级机关党工委为:“①加强对市机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并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已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单位除外),签订率100%;②负责督促、考核签订责任书单位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考核检查1~2次。”市建设局为:“加强各房产开发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督促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商品房、二手房时,填报《住户情况登记表》,并及时报所在镇计生办。配合计生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核查,同建筑工地承包方签订合同时要遵守计划生育的约定,协助社区做好计生工作。”市交通局为:“①按照本部门管理职责,制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措施,并付诸实施。②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在办理公路、水路运输等有关手续和领(换)证件时必须查验《婚育证明》,查验率达100%。”市教育局为:“①在小学高年级进行人口与国情知识普及教育,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面授率分别达100%。②对直属单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③各学校设立青春期阅览图书角。④农村成人教育开展基本国策教育。”市卫生局为:“①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完成各项计划生育手术,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推广使用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②督促、检查各卫生医疗单位,在围产期保健和孕产妇待产时,查验《一孩生殖保健服务卡》或《二孩生育证》,查验率达100%;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生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率100%。③严禁下属医疗单位使用B超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④定期向计生部门提供生育、节育等有关信息。⑤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的计生服务功能,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①督促基层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时,把计划生育列入合同内容。指导就业管理机构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查验其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发的《婚育证明》,就业培训列入计生内容。②督促企业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兑现率100%。③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体现和贯彻计生优先优惠原则。”市民政局为:“①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新婚登记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②协助做好优生优育宣传。③将人口与计生列入社区工作总体规划,推进建立社区计生公益岗位。④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兑现工作,特别是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困低保工作。”市药监局为“①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管。②依法加强对避孕药具的质量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市经贸委为“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及落实企业计划生育责任制纳入企业评选条件。”市旅游局为:“协助做好艾滋病防治工程。”市国税局、地税局为:“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是年度,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完成全年的各项任务指标,目标管理先进镇(区)有芦墟镇、吴江经济开发区、黎里镇、平望镇、横扇镇、松陵镇,目标管理达标镇(区)有七都镇、震泽镇、桃源镇、盛泽镇、同里镇;目标管理先进局(单位)为市机关党工委、公安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局、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城管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林局,目标管理达标局(单位)为市文广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民政局、国税局、旅游局、经贸委、水利局、建设银行吴江市支行、电信局、工商银行吴江市支行、供电局、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988~2005年,吴江市(县)计划内生育率一直稳定在99%以上(表7-6)。
表7-6 1988~2005年吴江市(县)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
本年
出生人数
|
计划内
生育人数
|
计划内
生育率(%)
|
计划外生育
人数
|
计划外
生育率(%)
|
1988
|
10516
|
10417
|
99.06
|
99
|
0.94
|
1989
|
10618
|
10559
|
99.44
|
59
|
0.56
|
1990
|
10554
|
10521
|
99.69
|
33
|
0.31
|
1991
|
9361
|
9340
|
99.78
|
21
|
0.22
|
1992
|
9070
|
9062
|
99.91
|
8
|
0.09
|
1993
|
8667
|
8663
|
99.95
|
4
|
0.05
|
1994
|
8806
|
8801
|
99.94
|
5
|
0.06
|
1995
|
7294
|
7289
|
99.93
|
5
|
0.07
|
1996
|
6323
|
6319
|
99.94
|
4
|
0.06
|
1997
|
5473
|
5467
|
99.89
|
6
|
0.11
|
1998
|
5217
|
5207
|
99.81
|
10
|
0.19
|
1999
|
4954
|
4946
|
99.84
|
8
|
0.16
|
2000
|
5654
|
5639
|
99.73
|
15
|
0.27
|
2001
|
5023
|
5012
|
99.78
|
11
|
0.22
|
2002
|
5329
|
5316
|
99.76
|
13
|
0.24
|
2003
|
4714
|
4696
|
99.62
|
18
|
0.38
|
2004
|
5687
|
5666
|
99.63
|
21
|
0.37
|
2005
|
5246
|
5208
|
99.30
|
38
|
0.70
|
第四节 晚婚晚育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受“早生儿子早得福”“多子多福”等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早婚、早育、多生、密生现象很普遍。
1951年12月,吴江县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早婚有一定限制。1956年10月,吴江县开始节制生育的试点工作,开展避孕节育工作的指导和做少量的节育手术。无具体晚婚、晚育规定,但进行了生育子女多与少的宣传。
1971年起,吴江县提倡晚婚,但对晚婚年龄未作统一划定,有的地方规定男方26岁,女方24岁,有的地方要求男、女方年龄合计50岁等。1972年,全县有20个共青团支部发出《晚婚、晚育倡议书》,先后有29093名青年响应。例如八都公社先锋大队111名未婚青年人人订立晚婚计划,平均晚婚年龄男方26.3岁,女方23.9岁。1973年,县内明确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年龄,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是年,全县未婚青年40963人,已订立晚婚计划的29093人。1974年,各公社为刹住早婚风气,开展晚婚教育,帮助未婚青年制订晚婚计划,民政部门把住结婚登记关,全县晚婚率为75.08%。
1980年,全县开展晚婚、晚育的思想教育,有5000多对青年推迟婚期,有2400多对青年表示婚后推迟生育。1982年,为鼓励晚婚晚育,规定新婚夫妇双方均系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晚育者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产假15天,不影响全勤奖的评定。1984年起,为改善人口结构和照顾群众实际困难,不过分强调晚婚,即男女双方均超过法定年龄,经反复动员仍坚持要结婚的,应允许结婚。1989年10月,县人民政府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并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育龄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1991年10月28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也明确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1991~1996年,女性晚婚率稳定在40%以上。1996年,为治理早婚、早育现象,中共吴江市委办公室吴办发〔1996〕15号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婚育管理、整顿婚育秩序的意见》。1997~2000年,女性晚婚率有所波动,但稳定在30%以上。2001年起,女性晚婚率呈上升趋势,至2005年女性晚婚率为53.89%(表7–7)。
表7–7
1974~2005年吴江市(县)女性晚婚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
女性初婚人数
|
晚婚人数
|
晚婚率(%)
|
1974
|
2432
|
1826
|
75.08
|
1975
|
3569
|
2349
|
65.82
|
1976
|
4022
|
2855
|
70.98
|
1977
|
4750
|
3984
|
83.87
|
1978
|
5968
|
5047
|
84.57
|
1979
|
5513
|
4770
|
86.52
|
1980
|
5178
|
4798
|
92.66
|
1981
|
12303
|
8244
|
67.01
|
1982
|
6201
|
3985
|
64.26
|
1983
|
3234
|
2591
|
80.12
|
续表
年份
|
女性初婚人数
|
晚婚人数
|
晚婚率(%)
|
1984
|
8604
|
2915
|
33.88
|
1985
|
8980
|
2286
|
25.46
|
1988
|
9021
|
3417
|
37.88
|
1989
|
8952
|
3479
|
38.86
|
1990
|
7491
|
2946
|
39.33
|
1991
|
8104
|
3421
|
42.21
|
1992
|
7961
|
3418
|
42.93
|
1993
|
7813
|
3392
|
43.41
|
1994
|
5986
|
2757
|
46.06
|
1995
|
6376
|
2728
|
42.79
|
1996
|
4531
|
1959
|
43.24
|
1997
|
4698
|
1819
|
38.72
|
1998
|
4602
|
1630
|
35.42
|
1999
|
5692
|
1758
|
30.88
|
2000
|
4425
|
1602
|
36.20
|
2001
|
4981
|
1726
|
34.65
|
2002
|
4585
|
1827
|
39.85
|
2003
|
4732
|
2030
|
42.90
|
2004
|
5122
|
2377
|
46.41
|
2005
|
3869
|
2085
|
53.89
|
第五节 避孕节育
1953年,吴江县贯彻卫生部修订的《避孕及人工流产的办法》,在部分人群中,推广使用避孕套,但收效不大。1957年,县妇幼保健所在平望、盛泽、震泽、横扇、铜罗等地开设避孕指导门诊15处。据对505户避孕对象追访,避孕有效率94.9%。是年,为多子女者施行输卵管结扎100例,输精管结扎34例。
1962年,松陵、盛泽、震泽、平望、芦墟、黎里、同里镇的医疗单位妇产科附设节育门诊,供应避孕工具。1963年,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开设计划生育门诊。1963~1970年,全县共有51538人接受节育、绝育手术。1971年,全县有7925名育龄妇女使用口服避孕药。1973年春耕、“四夏”农忙期间,由于劳动强度增加,易使节育环移位,各公社医院对上环妇女进行节育环透视检查,发现掉环、移位或带环受孕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年,各地计划生育宣传小分队下乡挨家逐户,访问节育后的效果和反应,建立未婚青年、节育对象账册。1974年1月起,吴江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财政部、燃化部《关于全国实行免费供应避孕药和避孕工具的紧急通知》精神,县内全面实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免费供应的药具品种为:口服避孕药1号、2号、短效18甲、炔雌醇、避孕套、子宫帽、避孕栓、避孕膏及注入器、外用避孕药、上海探亲药1号、53号、天津探亲药、1号长效避孕针。所有免费发放的药具由苏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站调拨,调拨量以避孕药每人每年13个月的量、外用药具每人每年12个月的量为基数。发放方式条块结合,以居住地为主,单位、医药商店等也可免费领取。11月,为提高计划生育手术质量,县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首次召开全县各医院外科、妇产科医生参加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防治经验交流会。是年,接受节育、绝育手术者可享受节育、绝育假期,休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者予以免费治疗。县平望地区医院等医疗单位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防治小组。至1978年底,全县108616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95512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为87.94%。由于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1978年,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28.23‰下降到15.67‰;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1.26‰下降到8.92‰。
1981年,县下达生育计划指标,采取张榜公布、签订“节育合同”、发放《生育证》等形式与本人见面;避孕方法因人而异,不强求一律;实行一年四次定期查环和送药具上门制度;宣传避孕知识,使育龄夫妇掌握药具使用方法。1982年,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县卫生局,对全县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医务人员,在全面考核发证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操作技术复考工作,以提高计划生育手术质量。1983年2月17日,为加强育龄夫妇节育措施的技术管理,经江苏省统计局批准,县卫生局、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制发《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效果考核统计报表》,自3月份起每月报县妇幼保健所。是年,县推行以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放置节育环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普遍提倡“生一胎后放置节育环,生二胎后结扎”的长效节育措施。1963~1985年,全县开展节育环放置、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节育手术共194035例(表7–8)。
表7–8
1963~1985年吴江县节育手术统计表 单位:例
年份
|
合计
|
节育环放置
|
输卵管结扎
|
输精管结扎
|
1963
|
534
|
378
|
90
|
66
|
1964
|
4217
|
3881
|
247
|
89
|
1965
|
8706
|
7820
|
435
|
451
|
1966
|
10931
|
8818
|
1284
|
829
|
1967
|
4736
|
3344
|
1116
|
276
|
1968
|
6613
|
5670
|
734
|
209
|
1969
|
7380
|
4488
|
2420
|
472
|
1970
|
8421
|
3872
|
4303
|
246
|
1971
|
13758
|
5156
|
7565
|
1037
|
1972
|
11368
|
5643
|
5545
|
180
|
1973
|
17549
|
13360
|
4130
|
59
|
1974
|
12456
|
9591
|
2773
|
92
|
1975
|
10775
|
7445
|
3242
|
88
|
1976
|
8385
|
5878
|
2457
|
50
|
1977
|
8054
|
5232
|
2788
|
34
|
1978
|
9230
|
6484
|
2720
|
26
|
1979
|
11725
|
9164
|
2549
|
12
|
续表
年份
|
合计
|
节育环放置
|
输卵管结扎
|
输精管结扎
|
1980
|
2365
|
1656
|
706
|
3
|
1981
|
7760
|
6162
|
1595
|
3
|
1982
|
4830
|
3202
|
1627
|
1
|
1983
|
8824
|
7803
|
1009
|
12
|
1984
|
9686
|
8759
|
923
|
4
|
1985
|
5732
|
5645
|
87
|
0
|
198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活动。是年,全县140340名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26866人落实各种节育措施;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0.13‰,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至3.11‰。1987年初,全县计划生育出现“四多”(人口出生多、无计划出生多、无计划怀孕执意生育多、人工流产引产多)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工作重点转到孕前,提高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和有效率。1989年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县农村开展“百村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无措施人工流产、无引产)”竞赛活动。是年,全县有104个村报名参赛,有53个村达到“三无”标准。
1990年,全县有179个村达到“三无”标准。1991年2月,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确保节育受术者安全健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卫生局联合成立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是年,全县普遍实行每月与已婚育龄妇女见面,重点户和外出户联系、送药上门、产后42天上环后随访等制度。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县卫生局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环型,提高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全县有240个村、厂达到“三无”标准。是年,全县淘汰O型节育环。是年,曾推行签订《一孩夫妇上环合同》《综合节育措施合同》《二孩夫妇上环合同》等合同书。1992年3月,各地选择1个村和1个厂,进行B超查节育环、查早孕的上门服务试点。9~10月,为检查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全市开展对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等情况进行普查,普查方法为登门、见面、询问,普查结果避孕节育率90%以上。 是年,市开展对1000例新型环安置者跟踪随访工作。1993年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避孕药具管理目标考核意见》,加强药具管理,提高药具有效率。5月8日,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开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具体为节育措施有效率提高的临床研究,推广国内外避孕节育的新技术和新方法,节育避孕应用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展查孕、查环、放环、人流等技术服务;协同卫生医疗部门开展病残儿童、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搞好避孕节育指导及优生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指导乡(镇)计生服务所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下半年,市计划生育指导站推广活性165、Tcu220、Tcu380A、母体乐等新型节育环的应用,有效地降低带器妊娠率和节育环脱落率。当年完成上取环162例、人流63例、药流20例、皮埋67例,站内B超800多人次,下乡镇(带教)完成B超58557人次,尿妊娠试验1544人次。8月,在连续五年开展“三无”村、厂的基础上,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竞赛活动。是年起,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普遍开展查早孕、查节育环服务,使计划生育从孕后补救管理转变为孕前管理。1994年,全市育龄妇女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建立。避孕药具发放实行双轨制,除育龄妇女计划免费发放外,允许医药商店经营国家免费供应计划以外的避孕药具。
1995年,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增设药物流产、皮下埋植避孕术,当年分别完成360、199例。在商业部门增设避孕药具零售点3个。是年,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单项竞赛活动。竞赛活动内容有“村无引产,镇无大月份引产”“一孩妇女产后3个月内上环率80%以上,两孩夫妇产后3个月结扎率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技术服务率90%以上”。是年起,对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1~2次B超检查服务。1998年,全市避孕药具零售点由11个增加到48个。是年起,开展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工作。知情选择要求对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更换措施、原措施副反应严重重新落实措施的妇女宣传介绍各种方法的原理、使用方法、优缺点等,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措施;随访服务要求对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普遍进行B超检查每年1次。1999年起,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门诊淘汰老式节育环,引进带铜、含药(避孕药、消炎药)等活性新型环,如T型环、母体乐、γ环等,在保证避孕效果的同时降低带器妊娠、脱落、疼痛、出血等副反应。同时对全市医疗机构妇产科供应新型环,使避孕节育新方法全覆盖。
2001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现场会,推广芦墟镇街道居委会对育龄妇女实行属地管理的做法。明确市镇户口育龄妇女信息卡中常住地的填报口径,且将育龄妇女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输入微机,把管理服务引入社区,改变以往育龄妇女信息由单位收集、提供、变更的做法,全部落实于居住地,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双向考核”机制。2002年,全省统一要求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程,以及时发现不良反应,防止意外妊娠,提高避孕有效率为宗旨开展随访服务,总体要求是全过程、宽领域、多层次开展知情选择,要求对不同时期对象提供不同的服务。青春期:向青少年讲解避孕知识,发放宣传资料;新婚期:动员参加新婚培训,介绍避孕节育知识,使群众初步知情,同时提供避孕药具;孕产期:妊娠6个月内,动员参与孕产期培训,3个月内到医院建围产期保健卡。产后42天内上门访视1次,提供避孕药具,指导夫妇初步选择一种避孕节育措施;避孕期及更年期:陪同/提醒落实/更换/终止措施。2003年,各镇安装自动售套(避孕套)机,方便群众就近取得避孕工具。2005年,逐步建立避孕药具的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体系。1986~2005年,全市(县)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表7–9)。
表7–9 1986~2005年,全市(县)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表 单位:人
年份
|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
已采取避孕措施人数
|
其中
|
避孕措施落实率
(%)
|
输精管结扎
|
输卵管结扎
|
节育环放置
|
口服及注射避孕药
|
使用避孕套
|
使用外用药
|
药物
皮埋
|
其他
措施
|
1986
|
146852
|
127268
|
1614
|
45889
|
58138
|
15447
|
4417
|
718
|
—
|
1045
|
86.66
|
1987
|
154855
|
134000
|
1349
|
45618
|
66375
|
14852
|
4386
|
648
|
—
|
772
|
86.53
|
1988
|
161947
|
143238
|
1228
|
45307
|
77310
|
13843
|
4285
|
616
|
—
|
649
|
88.45
|
1989
|
170021
|
152682
|
1173
|
44952
|
88623
|
12694
|
4098
|
590
|
—
|
552
|
89.80
|
1990
|
174343
|
159373
|
1515
|
43947
|
97416
|
11602
|
4231
|
433
|
—
|
229
|
91.41
|
1991
|
180315
|
164860
|
864
|
42802
|
105109
|
11020
|
4678
|
346
|
—
|
41
|
91.43
|
1992
|
185180
|
169852
|
743
|
37695
|
106717
|
19695
|
4547
|
406
|
—
|
49
|
91.72
|
1993
|
189569
|
174245
|
629
|
39904
|
118765
|
9845
|
4735
|
273
|
—
|
94
|
91.92
|
1994
|
190337
|
175910
|
435
|
37422
|
122240
|
9870
|
5096
|
554
|
—
|
293
|
92.42
|
1995
|
194375
|
180121
|
351
|
35338
|
128367
|
9392
|
5837
|
383
|
—
|
453
|
92.67
|
1996
|
194439
|
181844
|
315
|
32760
|
132478
|
8964
|
6538
|
293
|
496
|
—
|
93.52
|
1997
|
194847
|
181296
|
287
|
29533
|
134626
|
8807
|
7081
|
371
|
371
|
220
|
93.05
|
1998
|
194233
|
180315
|
221
|
26703
|
135838
|
8704
|
7908
|
568
|
349
|
24
|
92.83
|
1999
|
190763
|
177848
|
154
|
23708
|
135409
|
8734
|
8904
|
550
|
343
|
46
|
93.23
|
续表
年份
|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
已采取避孕措施人数
|
其中
|
避孕措施落实率
(%)
|
输精管结扎
|
输卵管结扎
|
节育环放置
|
口服及注射避孕药
|
使用避孕套
|
使用外用药
|
药物
皮埋
|
其他
措施
|
2000
|
193025
|
177122
|
118
|
21174
|
135448
|
8714
|
10811
|
468
|
389
|
–
|
91.76
|
2001
|
191476
|
174406
|
95
|
18421
|
133600
|
8558
|
13265
|
63
|
404
|
–
|
91.09
|
2002
|
189382
|
172422
|
72
|
15597
|
131908
|
8244
|
15768
|
360
|
473
|
–
|
91.04
|
2003
|
187049
|
169572
|
59
|
13091
|
129174
|
7676
|
18801
|
301
|
470
|
–
|
90.66
|
2004
|
183882
|
165659
|
46
|
10691
|
124958
|
7029
|
22243
|
236
|
456
|
–
|
90.09
|
2005
|
180081
|
162607
|
39
|
8956
|
120202
|
6317
|
26491
|
173
|
429
|
–
|
90.30
|
表7–10 1992~2005年吴江市(县)避孕药具发放数量汇总表
年份
|
口服避孕片0号(板)
|
复方炔诺酮片
(板)
|
复方醋酸甲地孕酮片(板)
|
复方左炔诺酮片
(板)
|
甲地孕酮片(板)
|
双炔失炭酯片(板)
|
左炔诺酮片炔雌醚片(板)
|
复方己酸羟孕酮注射液
(盒)
|
壬苯醇醚外用膜
(本)
|
壬苯醇醚栓(盒)
|
炔雌醇片
(板)
|
避孕套(只)
|
1992
|
37500
|
61350
|
17150
|
48200
|
264
|
932
|
1034
|
549
|
9250
|
0
|
108
|
632530
|
1993
|
31730
|
104665
|
13750
|
51100
|
196
|
744
|
755
|
388
|
8230
|
0
|
600
|
559000
|
1994
|
32520
|
40370
|
32520
|
52530
|
291
|
348
|
594
|
261
|
13050
|
0
|
500
|
453200
|
1995
|
33015
|
41150
|
15950
|
43759
|
131
|
331
|
791
|
261
|
11480
|
0
|
520
|
484540
|
1996
|
30865
|
43215
|
10455
|
39220
|
354
|
730
|
1546
|
267
|
9290
|
0
|
80
|
156380
|
1997
|
26773
|
34964
|
9760
|
33324
|
136
|
215
|
466.5
|
198.1
|
6844
|
0
|
210
|
482832
|
1998
|
28295
|
33669
|
6912
|
35572
|
7
|
512
|
479
|
202
|
7672
|
0
|
334
|
592120
|
1999
|
26890
|
37389
|
6942
|
41250
|
556
|
608
|
460
|
171
|
10684
|
170
|
710
|
732100
|
2000
|
25202
|
36456
|
6446
|
38102
|
0
|
369
|
376
|
323
|
8752
|
30
|
596
|
852660
|
2001
|
28170
|
37295
|
7510
|
39352
|
0
|
334
|
406
|
189
|
10572
|
0
|
640
|
868900
|
2002
|
27250
|
36204
|
7746
|
42246
|
0
|
384
|
350
|
131
|
10368
|
50
|
268
|
1106040
|
2003
|
23026
|
34136
|
6508
|
41592
|
0
|
556
|
823
|
216
|
8434
|
0
|
587
|
1559200
|
2004
|
21561
|
28829
|
5010
|
34460
|
0
|
229
|
473
|
101
|
8866
|
100
|
357
|
2187640
|
2005
|
23866
|
30251
|
5059
|
28068
|
0
|
340
|
572
|
247
|
10774
|
300
|
219
|
2120330
|
表7–11 1998~2005年吴江市计划生育措施知情选择及随访服务率统计表
单位:%
年份
|
知情选择率
|
随访服务率
|
年份
|
知情选择率
|
随访服务率
|
1998
|
99.34
|
97.40
|
2002
|
97.67
|
88.79
|
1999
|
98.05
|
87.54
|
2003
|
96.85
|
97.28
|
2000
|
95.27
|
95.51
|
2004
|
98.94
|
96.37
|
2001
|
98.09
|
88.56
|
2005
|
97.62
|
96.69
|
第六节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1979年,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吴江县内始发“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的发放范围为“从1963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妇生了一个孩子后,表示终身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者,可发给《独生子女证》。有下列一种情况,其父母保证不再生育,也可颁发《独生子女证》:(1)婚后生两个孩子,因故死去一个,现剩下一个孩子;(2)重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3)早育或未婚生育的一个孩子,在父母达到晚婚年龄并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方可发给《独生子女证》;(4)在1979年8月15日以前(至1963年1月1日),无子女的夫妇经单位批准,并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后,抱养的一个孩子,可以照顾发给《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办法为父母双方向各自单位报名申请,双方单位取得联系后,由女方单位呈报、发放“独生子女证”。当年有7290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
1982年,全县有2616对原想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二胎,签订了只生一孩的合同书。1983年5月12日,吴江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复函精神,函告各地:“凡符合晚婚年龄结婚,婚后五年未育,经夫妇双方申请,社、镇以上机关批准,在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后收养了查无着落的被弃婴儿或育婴院的小孩,夫妇双方保证不再生育者,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领证后执意生育者,以无计划生育二胎处理”。1984年8月,吴江县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84〕第64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证”发放范围为“一对夫妇在1963年1月1日以后生了一个孩子,表示终身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者,可发给《独生子女证》。一对夫妇有下列情况之一,表示终身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者,也可颁发《独生子女证》:(1)婚后生两个孩子,因故死去一个,现剩下一个孩子。(2)再婚夫妇,一方系初婚或未育,再婚一方只生育的一个孩子。(3)再婚夫妇家庭,再婚的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判随对方。初婚或未育的一方与其结婚后生育的一个孩子。(4)一对夫妇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将小孩留在身边,但不愿再婚。属此情况,未领《独生子女证》的可领证;已领证的可保留。若再婚,另一方系初婚或未育,又不再生育,《独生子女证》不收回,继续享受规定的待遇;双方均系再婚,并都生育过一个小孩,又领了证的,应将《独生子女证》收回,已享受的待遇不退回。(5)婚后五年未育,经组织批准,收养被弃或儿童福利院的小孩,并办理常住户口手续的。(6)未达晚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生育的小孩,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但待达到晚育年龄(女方24周岁)后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另外,“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凡符合苏发〔1984〕2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本人又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自批准生育计划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符合苏发〔1984〕25号文件规定的允许生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但本人表示终身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经过批准,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2004年8月,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苏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发放范围等重新作了说明,允许单方领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三)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原本市户籍的,可以单方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三)夫妇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孩子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进行补领。”据统计,1979—2005年之间,全市(县)共有265.13万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七节 再生育审批工作
1981年7月,吴江县人民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可由本人申请,单位群众评议,上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有计划地进行安排。1982年8月16日起,要求照顾生育第二个小孩者,要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是年,吴江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审批二胎小组(后更名为再生育审批小组),对再生育实行集体讨论审核,确保再生育审批这一法定职权的准确行使,有效杜绝再生育审批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交换”等违法乱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批”“误批”现象的发生。1984年6月起,对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须报请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1993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关于规范照顾生育审批手续的意见》,对基层把关、乡镇初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定期集中审批等作出规定。对基层把关提出:“(1)凡符合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夫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照顾生育第二孩》审批表;(2)村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单位)对审批表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召开5人以上群众座谈会)确认符合条件后按要求签字盖章上报。”对乡镇初审提出,除审核条件是否符合及材料是否齐全外,还要签订结扎合同的要求。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定期集中审批提出:“(1)由业务科专人负责,随收随审查,不符合照顾条件或附后件不齐一随即退回。(2)每月中旬审批二胎小组逐一复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发书面通知。(3)每月20日与照顾生育对象直接见面复审,同时提供宣传、咨询、孕检、取环等配套服务。(4)发放《照顾生育第二孩生育证》时,收取生育调节费。”1999年1月,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照顾再生育一孩申请》及公示式样,要求基层严格按规定在申请后及发《生育证》前各公示15天和1个月。4月,全市开始启用省统一的公示格式。6月,《吴江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申请再生育程序提出更加明确、规范的要求,并首次提出对特殊情况的审批,须附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2000年初,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照顾再生育上报材料明细》,规范再生育审批的文书资料,同时要求各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为使责任落到实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百分考核内容。2002年12月1日起,对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的审批主体由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改为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二胎审批注意事项》。2005年7月10日,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关于规范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审批规范程序进行操作,并对不同条款提供相应材料作了细化。11月,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吴江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再生育审批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统一受理。1986~2005年,全市(县)共批准11930对夫妇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八节 奖励扶助
一、优待和奖励
1979年,根据国家及省计划生育部门的指示和规定,吴江县对首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每年发放40元儿童保健费。
1981年6月20日,吴江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劳动局、县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原省革命委员会〔1979〕106号文件中有关退休金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凡在1979年8月15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本文件的规定加发的退休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可享受百分之百的退休金。”7月20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持有“独生子女证”者,可享受如下优待待遇:“(1)父母均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发给儿童保健费四十元。双方均系农村社员,每年发给儿童保健工分四百分,凡工分值低于三十元的发给三十元,高于四十元的不限(并具体规定了经费的开支办法)。发给儿童保健费的时间,是从领取《独生子女证》起至满十四周岁止。(2)享受免费入托、入园的优待待遇。(3)持有《独生子女证》夫妇的一方在本县实公费医疗单位工作,孩子户口在本县机关或机关所在地的集镇,同时一起生活者,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双方系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可免交合作医疗基金,其报销范围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有条件的大队可实行免费医疗。(4)农村独生子女吃成人基本口粮,适当照顾口油。今后在自留地调整时按标准分双份,按两个孩子划给宅基地。(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年老退休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经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仍然符合规定范围的,享受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待遇(已百分之百发给者不再另加)。”
1982年,吴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吴政发〔1982〕字第82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1982〕3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享受如下优待待遇:1.市镇每年发给儿童保健费四十元。农村每年发给保健工分四百分,工分值低于三十元的发三十元,高于四十元的不限。2.发放方法,夫妇双方均在本省企事业、机关、部队工作的,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一方在本省企事业,机关、部队(包括批准雇佣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代课老师和工资制民办教师)工作的,一方系农村社员、城镇待业居民、个体经营者,则全部由前者单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外省的儿童保健费由本省和外省各发百分之五十(并具体规定了经费开支办法)。3.享受免费入托、入园的优待待遇。独生子女的父母都在本县工作,一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方系待业居民、个体经营者或农村社员,则由前者负担;一方在全民单位,一方在集体单位,由全民单位负担;一方在大集体单位,一方在小集体单位,由大集体单位负担;一方在社、队办企业工作,一方从事农业劳动,由社队办企业负担;双方均在同样性质的单位工作,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双方均系待业居民或个体经营者,由各级政府资助。若一方在本县,一方在县外工作,则由儿童所在地一方根据当地规定享受优待待遇。此项经费的列支与儿童保健费列支项目相同。4.享受医疗待遇。持有《独生子女证》夫妇的一方在本县实施公费医疗单位工作,孩子户口在本县市镇的,可以享受儿童统筹医疗待遇。一方在本县劳保单位,一方在外地或在非劳保单位工作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固定在本县劳保单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非劳保单位和社、镇办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县市镇的,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在指定医院就诊,参照劳保规定,报销百分之五十的医药费用,这项经费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也可以采取双方定期轮流负担的办法。夫妇双方均系人民公社社员和夫妇一方或双方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但孩子户口在农村,享受不到劳保待遇的,则参加合作医疗,免交合作医疗基金,医药费报销范围,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有条件的生产大队可实行免费医疗。5.农村独生子女吃成人基本口粮,适当照顾口油;按两个孩子划给宅基地;社队企业安排劳动力时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市镇住房分配,可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6.劳动部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独生子女,并在可能范围内安排在父母所在地工作。凡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后,因孩子发生或发现严重病残,在安排生育计划后,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但不追回已享受的优待待遇;凡领证后孩子死亡,允许再生一个,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凡因其他原因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均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并分别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已享受的优待待遇。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后,无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待遇(包括自留地赔产,假期工资赔款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和终身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在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后退休的,享受加发退休金的优待待遇。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后(男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经县主管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审核,仍然符合规定范围的,享受加发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已享受百分之百发给者不再另加);终身不婚和终身不育的男女职工,又无领养小孩子或继子女者,年老退休后(男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经县主管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审核认准,发给《终身无子女审核证明书》,享受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未满上述规定年龄者,应到达上述规定年龄时再补办手续,享受优待待遇。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和积累养老基金,逐步对终身无子女和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男女社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实行社会保险。”
1993年,吴江市执行《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对独生子女的优待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入托(园)期间的管理费可全额报销,托费(保育费)可报销50%;入学时的杂费应予报销。凡子女户口在苏州市区的,上述费用按下列办法报销(县〈市〉可参照执行):(1)夫妻双方均在市区工作的,其子女入托(园)的管理费单月在男方单位报销,双月在女方单位报销,托费心保育费神在女方单位报销,小学和初中的杂费在男方单位报销;(2)夫妻一方在市区工作,一方在外省、市的,管理费、托费(保育费)、杂费均在市区一方报销;(3)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一方为纯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除外),入托(园)的管理费、托费(保育费)及小学和初中的杂费均在在职一方单位报销。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自出生至十六周岁或者在校的普通高中生,享受下列医疗待遇:(1)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医药费按规定在参加统筹医疗的单位开支;(2)凡享受半劳保待遇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职工自理的医药费应予报销。凡夫妻均为合同制工人的,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双方单位各半负担或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在女方单位支付;(3)凡实行医药费承包的单位,独生子女医药费超额的自理比例应低于所超额度的5%。夫妻工作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在女方单位支付。夫妻一方在工作不在本市的,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子女所在地的一方负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除《条例》、《细则》明确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村办企业人员,由所在企业支付。”
1993年起,吴江市推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不变。
1996年,吴江市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对独生子女的优待政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除《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个体工商户的统筹费中列支奖励金总数的50%或全部;(2)半年以上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由用人单位支付;(3)停薪留职职工、无职业的,由原单位支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从事个体经费和临时工、合同工的按本条第二、二项执行;(4)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支付;(5)夫妻一方为在读研究生(除代培生外),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6)夫妻双方均为城待业农民、在读研究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7)夫妻一方在外省或已自费出国,一方在本省,本省所在单位支付50%;(8)夫妻双方增为均为农业户口且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在乡(镇)统筹费中支付,不足部分各地政府庆明确经费渠道。农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利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例》规定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所在单位除表彰外,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6)夫妻双方均为城待业农民、在读研究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7)夫妻一方在外省或已自费出国,一方在本省,本省所在单位支付50%;(8)夫妻双方增为均为农业户口且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在乡(镇)统筹费中支付,不足部分各地政府应明确经费渠道。农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利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例》规定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所在单位除表彰外,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2004年,吴江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停办,恢复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制度。2005年1月1日起,吴江市开始实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二、晚婚晚育者奖励
1981年7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鼓励晚婚、晚育。规定了凡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为晚婚,要给予表扬;凡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孩子),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原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15天,难产再增加14天。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并不影响全勤评奖。
1982年,吴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1982〕3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新婚夫妇双方均系晚婚者(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0天。晚育者(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5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月度和年度的全勤评奖。”
1989年,吴江县人民政府修改颁发的《吴江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晚婚条件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妇享受晚婚假12天;晚育的初产妇在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享受晚育假30天。在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实行计件工资或浮动工资的,按本人的档案工资发给;乡镇企业的晚婚晚育奖励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1990年,吴江县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者的奖励规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7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15至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3至7天;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的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可减免本人当年的义务工。”
2005年,吴江市开始执行《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中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三、落实节育措施者奖励
1974年,吴江县全面实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制度,接受节育、绝育手术者可享受节育、绝育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因节育、绝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者予以免费治疗。
1981年7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职工和社员施行节育手术后,医院应按《节育手术常规》所附建议出给休息证明。在规定休息期间,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由原单位(用人单位)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均不影响全勤评奖。…经技术小组确认为后遗症的病人,其医药费,由计划生育部门在事业费中报销。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集体应给予照顾。对丧失或基本劳动力的职工享受劳保待遇,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的生活费,社(镇)、队应以积极态度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帮助解决。
1982年,吴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1982〕3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细则》,对采取节育手术者有关医药手术费用报销以及假期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职工和社员施行节育手术后,医院应按《节育手术常规》所附建议出给休息证明,在规定休息期间,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代课老师和工资制民办教师)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均不影响月度和年度的全勤评奖。计划生育的一切手术费,医药费,救护车费等不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均由原单位实报实销,不受医药费定额管理的限制。有些节育对象需要护送或护理人员,由各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在护送或护理期间的报酬,也按上述精神对待。农村社员,市镇待业居民和个体经营者的手术费,医药费均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报销。经县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小组的科学鉴定,有极少数确因节育手术事故引起的后遗症病人,医疗单位要积极予以治疗,其医药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代课老师和工资制民办教师)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并不受医药费定额管理的限制;社员、市镇待业居民、个体经营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原单位享受劳保待遇。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因后遗症引起的生活困难,社(镇)、队应以积极态度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帮助解决。”
1989年,吴江县人民政府颁发《吴江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首次对各种节育手术者的休假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上节育环: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劳动;对产假期间放环,并接受随访的,增加节育手术假7天;取节育环: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怀孕3个月以内人工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同时上节育环,按产假另加二天)。假期内,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务农人员和城镇无业居民可由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帖。凡因未落实上环、结扎等有效避孕节育措施而造成无计划怀孕的或故意拖延而造成大月份引产的,不享受以上人流引产假期。”
四、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
1990年8月11日,吴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保险公司拟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12月5日,中共吴江县委农工部下发《关于在农村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和高额合作医疗统筹工作的意见》。1991年1月,吴江县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夫妇,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在江苏省率先开展此项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投保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所享受的奖励金。具体操作办法是:“从1991年1月1日起,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将其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年40元,领取年限为14年),总额560元,全部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投保;1990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对尚未领取的奖励金,均作为养老保险金投保。投保总额按500元一份,不足部分动员投保者在3年内补齐交足;199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的,由发放奖励金的单位分3年(1991年、1992年、1993年)平均交付投保。同时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投保(即按投保额投保两份),一份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投入,另一份由独生子女父母自己承担,在3年内交齐。”
1991年4月,吴江县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立。组长汝留根(县长),副组长张莹(分管副县长)、李福生、刘顺潮,成员庞其才,张锦宏,姚进培、高兰英、柴顺奎、周文奎、陈慰官。5月,吴江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意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领导小组,并指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或计划生育的乡镇长担任,成员由经营管理办公室、工业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保险所、劳动服务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所(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1992年11月,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保险代办处,负责办理全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计划生育条线所承担的事项。
1991~1992年,按投保对象所在单位(村)收缴保险经费。1993年起,对投保资金实行全社会统筹,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工数量以及农村三业(农业、副业、畜牧业)劳力数量分别统筹,列入专户,专款专用。1993年后新出生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在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即为其父或母办理一份养老保险金,投保金额仍为每份500元,即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14年计算共560元,因提前一次性支付,核定500元,全部由统筹基金中支付。
2001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政府对统筹办法略作调整,取消从农村统筹,各镇的统筹经费纳入向企业按比例收取的规费总额中,统一收取,划块使用,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纳入预算。历届各级人民政府都把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为农民办实事的一项工作,每年都以文件形式下达任务。至2003年底,累计投保人数112361人,收缴保费5619.41万元(表7–12)。2004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停办。
表7–12
1991~2003年吴江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投保情况表
年份
|
投保份数
(份)
|
投保金额
(万元)
|
年份
|
投保份数
(份)
|
投保金额
(万元)
|
1991
|
20145
|
1007.27
|
1994
|
14754
|
737.73
|
1992
|
19962
|
998.14
|
1995
|
8766
|
438.25
|
1993
|
20736
|
1036.83
|
1996
|
5591
|
279.55
|
续表
年份
|
投保份数
(份)
|
投保金额
(万元)
|
年份
|
投保份数
(份)
|
投保金额
(万元)
|
1997
|
4372
|
218.60
|
2001
|
2313
|
115.91
|
1998
|
3875
|
192.79
|
2002
|
2925
|
146.25
|
1999
|
3209
|
160.42
|
2003
|
3053
|
152.70
|
2000
|
2678
|
134.98
|
|
|
|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2004年12月30日,吴江市人民政府在吴江宾馆举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工作会议暨奖励金银行存折首发仪式,黎里镇216名农民率先领到奖励金银行存折。吴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自2005年1月起实施。奖励范围为下列3种对象:吴江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指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被确权的对象,渔民参照执行);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经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奖励对象亡故或不符合条件为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镇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并张榜公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奖励金资金来源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80%,镇财政承担20%,吴江经济开发区自行负担。2005年1~12月,全市共发放奖励金1454750元,享受人数为29095人次(表7–13)。
表7–13 2005年吴江市各镇(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发放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月份
|
松陵
|
盛泽
|
同里
|
震泽
|
平望
|
芦墟
|
黎里
|
桃源
|
横扇
|
七都
|
吴江经济开发
区
|
1月
|
104
|
376
|
82
|
324
|
216
|
217
|
221
|
287
|
126
|
380
|
102
|
2月
|
104
|
376
|
82
|
324
|
216
|
217
|
221
|
287
|
126
|
380
|
102
|
3月
|
104
|
376
|
81
|
323
|
216
|
217
|
221
|
287
|
126
|
380
|
102
|
4月
|
104
|
376
|
81
|
322
|
216
|
217
|
221
|
287
|
126
|
380
|
102
|
5月
|
104
|
376
|
81
|
320
|
216
|
217
|
220
|
287
|
126
|
379
|
102
|
6月
|
104
|
376
|
81
|
320
|
216
|
217
|
220
|
286
|
126
|
378
|
102
|
7月
|
104
|
376
|
81
|
320
|
216
|
217
|
220
|
286
|
126
|
376
|
101
|
8月
|
104
|
376
|
80
|
320
|
214
|
217
|
219
|
286
|
126
|
376
|
101
|
9月
|
104
|
376
|
80
|
320
|
213
|
217
|
219
|
286
|
126
|
376
|
101
|
10月
|
104
|
376
|
80
|
320
|
213
|
217
|
219
|
286
|
125
|
376
|
101
|
11月
|
104
|
376
|
80
|
320
|
213
|
217
|
219
|
285
|
125
|
376
|
100
|
12月
|
104
|
376
|
80
|
320
|
213
|
216
|
219
|
285
|
125
|
376
|
100
|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
2004年7月1日,吴江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弱势家庭进行适当救助。救助范围为吴江市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持证)并且严重病残或就读于特殊学校的特困家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经吴江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生手术后遗症病人或手术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特困居民;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特困家庭。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成立时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拨款50万元;市慈善基金注入20万元;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注入10万元。公益金规模每年保持在80万元左右。公益金救助方式:每年审定一次,由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镇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按规定给付。对符合公益金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人员,一次性救助金额500~1200元,特殊情况需要大额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决定。2005年2月5日,在松陵镇举行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首发仪式,松陵镇首批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的群众代表20人参加首发式。2004~2005年,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公益金共救助302人,救助金额17.92万元(表7–14)。
表7–14
2004~2005年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情况表
镇(区)
|
2004年
|
2005年
|
发放人数
(人)
|
发放金额
(元)
|
发放人数
(人)
|
发放金额
(元)
|
松陵
|
32
|
16900
|
19
|
11100
|
盛泽
|
6
|
3400
|
12
|
6800
|
同里
|
10
|
6500
|
9
|
5200
|
震泽
|
9
|
5400
|
14
|
7800
|
平望
|
7
|
4300
|
20
|
12300
|
芦墟
|
17
|
11000
|
25
|
14100
|
黎里
|
19
|
10800
|
10
|
5900
|
桃源
|
12
|
6600
|
21
|
11300
|
横扇
|
2
|
1500
|
14
|
9900
|
七都
|
3
|
1800
|
6
|
4500
|
吴江经济开发区
|
17
|
9900
|
18
|
12200
|
七、独生子女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2004年1月起,吴江市民政部门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乡特困低保户提高保障标准,其保障标准可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004~2005年,全市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107.42万元,受惠人数共4094人。
第九节 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处理
1981年7月,吴江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第五条规定:“凡不符合条件而怀孕二胎者,应教育其流产、引产。经多次教育无效(或回避)执意生育的,作如下处理:(1)孕期检查费、生育费和生育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医药费自理,产假和因并发症休息的时间作无工资事假处理;(2)孩子应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幼托管理费)和按规定参加儿童统筹医疗的超支医疗费(按人均计算)均由职工处理。给孩子喂奶时间作无工资事假处理。农村不得参加合作医疗;(3)孩子的口粮、口油按议价供应(视其态度,确定五至十年)。属于市镇户口的,由女方单位向职工本人收取差价款(作福利收入);(4)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双方均不得享受任何奖金(视其态度,确定三至五年)。不评奖的和实行返回工资的单位,由社、镇比照本款自行作出规定。农村社员夫妇双方均不享受社、队企业利润分配的部分。利润分配甚微的社队,夫妇双方各扣除全年的总工分的百分之十。渔民、五匠、外出工其它人员,由公社比照本款自行作出规定;(5)全民、企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费用工和土地工以及社队企业的职工应予辞退回队;(6)不增加住房面积,不划给自留地、宅基地。”并规定:“怀孕三胎以上者,应教育其流产、引产,执意生育者,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并以夫妇双方每月(年)工资额(工分值)收取百分之十的多子女费。孩子吃议价粮、议价油。三胎以上,每多生一胎累进百分之五。收取多子女费和吃议价粮、油时间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到满十四周岁止。个别影响极坏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理。1979年1月1日以后,凡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均不能增加自留地、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另外,其第七条还规定:“未婚先育和非正常生育都是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在经济上可参照第五条各款执行。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必须予以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1982年,吴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1982〕3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超计划生育的经济限制和惩处办法要坚决兑现落实。凡无计划怀孕者,应主动采取措施,终止妊娠。经多次教育无效,执意生育者,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产假期间工资不发,工分不记;夫妇双方均不享受任何奖金,返回工资和利润分红,农村社员不享受社队企业利润分配的部分,限期七至十年。凡生育后主动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给以从轻处理,期限改为到达晚育年龄时为止。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一切优待待遇,也从到达晚育年龄时开始享受。无计划生育二胎者,还要扣发夫妇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的百分之十的超计划生育费,限期七至十年;对于生育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扣发夫妇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期限七至十年。扣发的超计划生育费、返回工资、利润分红和社队企业利润分配的部分,均应纳入本单位的福利基金或公益金,冲抵奖励的支出。无计划生育二胎和二胎以上的国家干部和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要延缓其晋升,影响调整工资一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土地工、代课老师、农村享受国家补助的民办教师以及社队企业的职工双方都应辞退回队。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农村不分自留地,宅基地,已划给的应予收回。市镇超计划生育的职工,分配住房时不能超过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的住房水平;孩子应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幼托管理费、医药费等)均由职工自理。党员、团员和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不按计划生育的除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分。对于因受到经济制裁而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和生产定额的,要相应扣发工资,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非正常生育是违法行为,应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产假期间工资不发,工分不记;双方均不享受任何奖金、返回工资和利润分红,农村社员不享受社队企业利润分配的部分(根据情节,确定年限)。学徒工应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退学。临时工、合同工、土地工,代课老师和农村享受国家补助的民办教师应辞退回队。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影响调整工资一次,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坏人,要发动群众及时揭露,政法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1986年,吴江县对1982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1982〕3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妇,要征收超生子女费。无计划生育二胎者,按夫妇双方劳动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超生子女费,连续征收七至十五;生育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征收夫妇双方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连续征收七至十年。超生子女费可以一次征收,也可以分期征收,分别由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执行。”并首次提出对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征收夫妇双方百分之十的劳动收入,至间隔期满止。对符合法定婚龄而未婚先育的,征收男女双方百分之十的劳动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对不到法定婚龄而先育的,征收男女双方百分之十五的劳动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对干部、职工未婚先育,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工资不发,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延缓双方晋升,影响工资晋级一级;在处理期间,不得评为生产(工作)者;分配住房时,不能超过一孩职工的住房水平;孩子应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入园、入托、医药费等),均由干部、职工自理;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农村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分自留地、宅基地,已划给的应予收回。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儿童保健费、入园入托费、医药费、假期工资和自留地出产等),并按本规定处理。
1989年,吴江县人民政府颁发《吴江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对超计划生育者的处罚作以下修改规定:“无计划生育者,其孕期检查费、生育费、孕期引起的疾病和产假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计划外生育二(多)胎者,除适用前条外,再按以下规定处理:超生子女的幼托管理费和至参加工作前的医疗费自理。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并扣回一切已享受待遇的费用;扣发夫妇双方全年总收入至少百分之十五(三胎至少百分之三十),由所在单位(务农人员和城镇无业居民由乡镇)征收,作为超生子女费,连续征收七至十年,也可一次性征收。超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之内,城镇不享受国家计划供应的粮油,不发给票证及各种补贴;农村不划自留田、不批宅基地,已划(批)的应予收回。关于需购买的口粮、口油,市镇按随行就市供应,农村按议价结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夫妇双方各降低工资一级,三年内不提干、不晋升、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再给予纪律处分。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一律不准农转非。已办理农转非后超计划生育的,由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手续,退回原籍。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征收夫妇双方百分之十的劳动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1991年10月,吴江县开始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无计划生育者的处罚规定:“无计划生育一胎的,对夫妻双方按其孩子出生前两年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无计划生育二胎及以上的,对夫妻双方按其孩子出生前两年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对前两年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明的,比照同时期同类人员的经济总收入计算。”1994年,全市发生4起流出人员在外地违法生育后再流回本地的情况,均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处罚。1995年1月起,吴江市对计划外生育费全面实行“镇收市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
2002年12月起,吴江市执行修改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不符合该《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该《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004年9月起,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市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组负责,该组由计划生育、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审计、监察、法制办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1982~2005年,吴江市(县)共收取社会抚养费900.54万元(表7–15)。
表7–15
1982~2005年吴江市(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 单位:元
年份
|
征收总额
|
年份
|
征收总额
|
1982~1996
|
234042.50
|
2001
|
702207.56
|
1997
|
432903.85
|
2002
|
781189.50
|
1998
|
933652.07
|
2003
|
793643.80
|
1999
|
31900.00
|
2004
|
1459005.64
|
2000
|
230022.00
|
2005
|
3406831.00
|
第十节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86年,吴江县人民政府从加强流动人口生育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修订《吴江县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开始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发动各部门全社会齐抓共管。中共吴江县委下发3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在城镇借住的流动人员则由街道、工商所、派出所齐抓共管,其他部门配合。9月,县人民政府制定《吴江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凡外来做工、经商、申报临时户口的育龄妇女必须持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是年,芦墟镇个体劳协副会长符玲娣发现浙江省的一个计划外怀孕者在芦墟婆家生产,上门宣传计划生育,最终使其终止妊娠。1987年,县制定《吴江县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办理暂住证的流入人员实行“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管理。是年,松陵个体工作者协会配合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做通5个计划外怀孕的流入个体工商户工作,落实补救措施。1987年1月至1988年6月底,全县外地女青年无计划二胎中,钉子户有18户,外逃躲生30人。1988年9月,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持证、合同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相关部门干部岗位责任制,及时处理超孕者,并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辖口径:户口与现住地址不一致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居住半年内的仍由户籍地负责,半年以上的由现住地负责;嫁出的由婚进方负责,户籍地和嫁出方书面通知婚进方,否则由原居住地负责。是年,县人大组织调查组,对全县22个乡镇进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各镇建立流入人员计划生育台账。1989年1~10月,全县43名无计划生育流入人员中,逃生、躲生17名,占总数39.53%。
1992年3月,吴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外来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将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内容。1993年9月14日,中共吴江市委、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对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开始全面列入相关部门考核范围。1989~1993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落实如下措施:外来人员在申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乡镇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各种证照时,同时核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办理;各级、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外来人员节育手术费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凭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报销;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罚,对因放松管理导致外来人员无计划生育的用工单位,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宜落实补救措施或暂不宜落实的须交纳保证金,对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处罚。1993年,中共吴江市委员会下发吴发〔1993〕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各地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的帐、卡、档案。是年,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协调小组、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履行工作职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参与市镇综合治理小组及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工作。1994年起,全市统一使用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统一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台账》。是年,芦墟镇有3对夫妇,均为流入人员,计划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共花去837.56元,本人不肯承担,也找不到单位承担,只好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垫付。像这种情况,各镇当时都有。1995年1~5月,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松陵镇卫生院、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4个单位,为流入人员未婚怀孕落实补救措施共2440例。1997年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检查”模式。1998年,突出抓转制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流动人口、私房出租户的清理,吴江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各类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意见》,全市统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当年共签订446份企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304份私营企业计生合同。7月,全市综合治理大检查时,17983名外来育龄妇女有90%办理并查验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收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46125元;共抽查外来育龄妇女494人,其中持外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40人,办理《吴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444人,证明超过有效期3人,未办理《吴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7人,发整改通知书10份。1999年1月,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吴江工商局、市劳动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意见》,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一季度,吴江市全面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清理、三落实”工作,即清理流动人口底数,落实用工单位、私房出租户及个体工商业主管理职责;清理流动人口持证情况,落实发证、办证、验证和登记造册工作;清理已婚流动人口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相应节育措施。各镇计生办开始每季向计生委上报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报表。6月,吴江市政府修改制定《吴江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相关部门查验发现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予以否办各种手续和证件、收取管理服务费、登记建账、合同管理、用工单位(雇主)职责、一票否决、统计上报和考核等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
2000年1月起,吴江市启用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编号,各镇人民政府用印核发。4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全市开展“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专项治理活动”。该活动的治理内容主要是检查制度落实,“暂住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来育龄妇女生殖保健卡》持证持卡,技术服务、两地信息沟通等情况,经过全面清理、重点检查、处理清退和建章立制4个阶段,全市共检查流入人员66469人,发出《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通知书》22154份,使外来人员的持证率从19.4%提高到23.7%。8月,对计划外生育(1996年前生育3孩及以上、1996年以来生育2孩及以上)且生育孩子在现居住地居住,原籍地未处理的,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11月3日,吴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会议通过《吴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用工单位业主、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的处理;明确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方式等规定。是年起,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2001年,吴江市推行以证换卡(即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用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换取吴江市《外来育龄妇女生殖保健管理服务卡》,接受居住地管理,回乡时再用该卡换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以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动态信息;主动与流入吴江市人口较多的户籍省市建立双向联系反馈制度;与公安、劳动、工商部门建立“三联合”(即每年两次联合办公、联合查验、联合执法)制度。是年,与四川、湖南、云南、广西省的部分市、县签订《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双向管理意向书》和《婚配人员双向管理协议书》11份,建立与原籍地“两地信息”通报制度,年内共收到外省、市联系函264件,吴江发出联系单1117份;外来人口中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27179人;发《吴江市外来育龄妇女生殖保健卡》,落实管理的有24741人。2002年1月1日至12月1日全市流入人口因计划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共181人,其中:震泽镇43人,平望镇34人,梅堰镇23人,盛泽镇18人,芦墟镇17人,黎里镇9人,同里镇6人,金家坝镇、菀坪镇各5人,七都镇、横扇镇各4人,桃源镇、北厍镇各3人,庙港镇、南麻镇各2人,松陵镇、铜罗镇、八都镇各1人。是年,全市以“镇聘街道用、合同管理”的形式配备57名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协管员,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节育和人员变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启用“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全年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两次,共查验外来流动人口138213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率90.1%。
2003年起,各镇通过集中上门和发通知等方式,每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一次B超检查和出具《孕检证明》或发函联系等,以加强与外来人员原籍地的沟通。是年,侯丹华撰写的《努力创建省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协作机制》获2003年度苏州市人口计生系统创新项目一等奖。2004年第一季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意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人数294人,其中盛泽镇251人、芦墟镇42人、同里镇1人;第四季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意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人数159人,其中盛泽镇112人、芦墟镇35人、桃源镇12人。2003~2004年,全市出具外来人员《孕检证明》47740件,《孕情报告》55823份,与外来人员原籍地信函、电话联系708件次。2003年,立足现居住地管理,主要实行户籍准入、计划生育部门把关、计划生育与卫生部门联合制订外来人口出生信息通报制度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接产医疗单位明确一名专人负责生育监测工作,建立生育监测台账。10月,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就业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及下属就业管理处重视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松陵镇召开了16家职介所负责人会议,明确继续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职责以及“劳计联手”执法模式。是年,吴江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明确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地财政投入,将20万元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管理首期投入,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投入。2004年,市内媒体发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公告;推广应用“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开始加大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力度;建立企业法人(负责人)负责制。2005年,对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效证件的,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可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集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统一由政府买单,实行委托管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生育监测制度,实行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全市推广盛泽镇“以人管人、以房管人、以街管人”的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模式:对居住在集体宿舍的外来人口实行“以人管人”的集宿化管理,对聚居在各行政村及社区出租房的实行“以房管人”的房东化管理,对聚居在各住宅区的实行“以街管人”的社区化管理。董新建撰写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构建立体式的违法生育执法新机制》获2005年度苏州市人口计生系统创新奖一等奖。是年,全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率为98.35%。
表7–16 2001~2005年吴江市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管理服务卡》持有情况表
单位:%
时间
|
持证(卡)率
|
时间
|
持证(卡)率
|
时间
|
持证(卡)率
|
2001年6月
|
99.60
|
2003年11月抽查
|
97.89
|
2005年一季度
|
98.50
|
2001年12月
|
84.01
|
2003年11月
|
92.86
|
2005年二季度
|
95.98
|
2003年1月
|
94.10
|
2004年一季度
|
95.40
|
2005年三季度
|
96.46
|
2003年6月抽查
|
98.90
|
2004年三季度
|
94.71
|
2005年四季度
|
97.78
|
2003年6月
|
95.12
|
2004年四季度
|
95.49
|
|
|
表7–17 2001~2005年吴江市对拒不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口处罚情况表
时间
|
处罚人数
(人)
|
处罚金额
(元)
|
时间
|
处罚人数
(人)
|
处罚金额
(元)
|
2001年1~11月
|
198
|
9820
|
2004年三季度
|
175
|
8750
|
2002年1~12月
|
160
|
7890
|
2004年四季度
|
173
|
8650
|
2003年1~12月
|
190
|
9500
|
2005年1~12月
|
96
|
4800
|
2004年一季度
|
67
|
3350
|
|
|
|
第十一节 计划生育横向合作
1988年1月,吴江县与地域相邻的浙江省平湖县、嘉善县、嘉兴市城区、嘉兴市郊区及上海市金山县、青浦县结成区域计划生育横向协作联盟,共70个乡镇,建立10个计划生育联防协作小组,开展横向协作活动。横向协作活动的内容为互通信息、协调工作和交流工作经验,以搞好毗邻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5月,第一次江浙沪计划生育横向协作工作会议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举行。在会议上成立横向协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区)分管县(区)长组成。1989年8月,第二次横向协作工作会议在吴江县召开,黎里镇和国营吴江新联丝织厂分别在主任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引路,推动基础知识教育全面发展》和《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农民合同工计划生育管理》交流发言。1996年10月29日,第九次横向协作工作会议在吴江市召开,会议就建立科学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方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建立良好的人口环境,推广实施“三结合”工作,实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全程服务等6个方面,进行交流探讨。在经验交流会上,吴江新生集团和盛泽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一着不让地抓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交流发言。
2003年9月26日,联防协作主任会议在吴江市召开。12月13~14日,第十六次横向协作工作会议在吴江宾馆召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傅伟,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陈美英、政策法规处处长徐高仁,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徐玲到会。在主任研讨会上,吴江作《抓住“双创”契机,打造新一轮三级服务体系》交流发言;在经验交流会上,铜罗镇作《完善镇村两级服务体系,努力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水平》的交流发言。会议期间,吴江市举办“婚育新风进万家”专场文艺演出。至2005年,江浙沪七县区区域计划生育横向协作联盟在吴江市(县)共举办上述4次活动。
第十二节 信访工作
1983年起,信访工作列入吴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常工作,明确一名副股长为兼职信访工作人员。1986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信访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主任分管,同年开始,确定每月1日(后改为10日)为领导接待日。信访内容绝大部分为群众对有关生育方面的政策咨询,诸如照顾生育二胎、节育手术后遗症、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待遇等。也有少量的检举揭发,主要针对计划外生育或怀孕者。
1990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副主任、秘书股副股长、计财股副股长和宣传指导站医生等4人组成。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也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1995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计生工作的要求,制定《领导批阅来信接访制度》《查案办案制度》《工作例会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文明接访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和《立卷归档制度》等7项制度。1996年,又制订了《吴江市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制度》和《乡镇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有关制度》。
2000年起,根据工作需要,将信访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对各镇计生办实行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制,年初确定工作要求,年终按百分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各镇计生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帐记录,每年年终做好信访年度报表、信访工作分析和总结。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并规定:继续落实信访接待日制度、阅处信访问题制度,健全基层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动态信息处理机制,完善公示公开制度,推进信访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1986~2005年,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共处理计划生育来信来访830件次,其中来信503件,来访327人次(表7–18),并全部结案。
表7–18 1986~2005年吴江市(县)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次)
年份
|
合计
|
来信
|
来访
|
来信来访分类
|
求决
|
揭发控告(举报)
|
申诉
|
咨询
|
意见建议
|
其他
|
1986
|
92
|
75
|
17
|
—
|
—
|
—
|
—
|
—
|
—
|
1987
|
67
|
49
|
18
|
—
|
—
|
—
|
—
|
—
|
—
|
1988
|
58
|
41
|
17
|
—
|
—
|
—
|
—
|
—
|
—
|
1989
|
59
|
42
|
17
|
—
|
—
|
—
|
—
|
—
|
—
|
1990
|
72
|
49
|
23
|
18
|
9
|
8
|
20
|
8
|
9
|
1991
|
90
|
51
|
39
|
34
|
14
|
3
|
36
|
2
|
1
|
1992
|
71
|
31
|
40
|
18
|
8
|
0
|
39
|
4
|
2
|
1993
|
28
|
16
|
12
|
6
|
8
|
0
|
11
|
3
|
0
|
1994
|
38
|
22
|
16
|
9
|
5
|
2
|
14
|
7
|
1
|
1995
|
38
|
17
|
21
|
8
|
13
|
0
|
14
|
3
|
0
|
1996
|
27
|
16
|
11
|
2
|
12
|
0
|
12
|
1
|
0
|
1997
|
23
|
13
|
10
|
7
|
8
|
0
|
7
|
1
|
0
|
1998
|
16
|
8
|
8
|
5
|
5
|
0
|
3
|
3
|
0
|
1999
|
23
|
9
|
14
|
2
|
11
|
0
|
10
|
0
|
0
|
2000
|
20
|
12
|
8
|
2
|
10
|
2
|
2
|
4
|
0
|
2001
|
21
|
9
|
12
|
4
|
16
|
0
|
1
|
0
|
0
|
2002
|
25
|
14
|
11
|
5
|
11
|
0
|
9
|
0
|
0
|
2003
|
22
|
8
|
14
|
7
|
12
|
0
|
3
|
0
|
0
|
2004
|
12
|
7
|
5
|
6
|
4
|
0
|
2
|
0
|
0
|
2005
|
28
|
14
|
14
|
7
|
15
|
0
|
3
|
3
|
0
|
第十三节 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1993年,吴江市成为江苏省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地之一。是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确定震泽、北厍和八坼3个试点镇。1994年初,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面铺开,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23个镇育龄妇女信息卡的建卡、核对和录入工作。10月底,全市23万育龄妇女信息全部录入微机。是年,为松陵镇、黎里镇、震泽、庙港4个镇先行配备微机,并培训微机人员。1995年8月,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相关的系列工作制度,并汇编、下发《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制度汇集》。
1996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管理信息系统步伐的通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推行市、镇共同管理模式。微机配备采取由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选购,每镇购买1台“586”微机,凡年内配备的,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每台补助3000元,微机到位后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每台补助3000元。1998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广域网建成,《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投入使用,采用电话拨号的信息传输方式。同时,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配置计算机,吴江境内全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随时可进行在线录入、修改、变更,每月生成报表。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按照信息报表每月提供需要接受服务的人员名单,及时为育龄妇女提供服务。
2001年,各镇和吴江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计算机专用电话拨号网络建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专用的信息中心机房。2002年9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推进吴江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是年,利用广播电视部门宽带城域网,建立覆盖全市计划生育部门的计算机宽带专用网络,汇集全市育龄妇女的个案信息,建成全市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全市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网络化和异地信息共享。2003年,改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心机房,购置网络安全防火墙和病毒防火墙,实现各镇(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计算机通过广电系统光纤城域网络的10兆宽带光纤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中心机房连接,废除原电话拨号的信息传输方式,解决原传输数据费用高、速度慢、易掉线等缺点,实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的快速、准确、可靠传输。是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公众网站建成。2004~2005年,在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三网一库”的基础上,扩展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功能和作用,依托计划生育信息专网,使政务信息系统、对外宣传网站和横向部门信息的互通互用;建立综合数据库、吴江人口计划生育和吴江青春健康两个公众网站、市镇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虚拟专用网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以高速的以太网络为平台,涵盖办公自动化、管理、宣传和服务等多项功能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节 统计工作
1986年11月起,吴江县各乡镇陆续配备计划生育统计员,专门负责当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各村妇女主任负责村级计划生育统计,村民小组配备网络管理员,镇、村、组三级管理信息网络初步形成。1989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市计生委<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检查年报表的统计质量,着重组织自查1987年和1988年的出生人数,计划内出生和计划外出生人数。
1991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吴江县乡镇计划生育统计岗位责任及考核、奖励办法》,明确统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为:“(1)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好账、簿、卡,做到变动及时,数据准确,运用方便。(2)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核实、整理。按时填报月、季、年报表。(3)负责测算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发展计划。当年度人口计划做到落实到人,公布上墙。(4)定期培训和指导村级统计人员搞好账、簿、卡的建设和管理。对村级统计台账,原始记录要做到定期检查,发现不实的要分析原因及时纠正。(5)对经过核实的统计资料及时进行研究,提出精确分析报告。(6)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抽样、典型调查任务,上报有关统计报表。(7)建立各种统计档案,定期做好归档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8)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统计人员调离,必须办理资料的移交手续。明确乡镇设一卡六账,即育龄妇女登记卡、独生子女领证账(含保险)、安排生育出生待生账、流动人员账、超生子女费罚款管理账(征收、开支)、药具管理账(进销存、发放、名册)、原始信息收集登记账(婚育、避孕、节育)。村设两卡五账,即育龄妇女登记卡、药具随访卡、独生子女领证账(含保险),安排生育出生待生账、超生罚款账、药具花名册、原始信息收集登记账。”
1993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试点工作。信息系统主要是户籍人口中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信息,包括姓名、户籍地等基本情况及孕产动态、避孕动态和子女状况等内容,共计32项。行政村(社区)信息采集由村(社区)妇女主任负责,并报镇计划生育统计员;镇区由镇计划生育统计员到医院、婚姻登记处等单位采集。1995年8月1日,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制度汇集(试行)》,内容有《信息系统全年工作规程》《育龄妇女信息传递管理制度》《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变更制度》《市微机室工作职责》《镇信息员(统计员)工作职责》和《村级信息员工作职责》。是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上报要求>的通知》的要求,下发《关于育龄妇女信息变更有关口径的说明》,明确村级、乡级和县级工作要求及其步骤,并对全市育龄妇女数据库进行核对、修正、补漏。
1996年4月起,取消镇计划生育统计信息手工月报表,改为电脑统计。镇计划生育统计员每月上报信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每月将收集到的信息按月变更,同时加强信息核对,做到“定人、定机、定时”。1997年,《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市联网,信息变更工作全部由乡镇进行操作。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建成委内局域网,实行数据共享。1998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吴江市计划生育乡镇服务所工作制度》,内容有《信息变更传递、核对、反馈制度》《微机室管理制度》《微机安全工作制度》等。1999年,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统计质量年活动。
2000年,完善统计员百分考核制度,把信息上报正确率、及时率等列为考核重点,结合6个样本点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进行统计质量检查。2001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吴江市微机人员操作规程》,对上报信息,传输时间,迁进迁出,卡片传递,镇、村两级分工,服务信息的输出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吴江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输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信息引导。修订《统计员管理工作制度》《统计工作制度和规范》《计算机操作员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认真落实各类统计管理制度,并对发现信息的错报、漏报等严格实行跟踪管理。2002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推进吴江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实施信息化网络建设工程,建立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办公业务局域网为基础,向18个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服务所拓展的计划生育信息专用网络。2004年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汇编《吴江市人口发展水平基础数据》,内容包括人口基本情况、人口素质状况、人口生活质量、人口与经济、婚育及人口增长、人口与资源、人口与社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