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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2 23:27:11    作者:  来源:  吴江方志    【字 号:  】   点击量:2250

一、法规政策选录

(一)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1980925,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全国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同志们:

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中央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建国以来,由于卫生工作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口死亡率尤其婴儿死亡率大大降低,寿命大大延长。但是,我们长期对人口出生率没有适当控制,致使人口增长过快。旧中国从一八四○年到一九四九年的一百零九年中,全国只增加人口一亿三千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三十年中,出生了人口六亿多,除去死亡,净增四亿三千多万人。人口增长得这样快,使全国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使整个国家很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尤其严重的是,我国人口在一九六三年到一九七○年这一段时间增加得最快,现在三十岁以下的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百分之六十五,今后每年平均将有二千多万人进入结婚生育期。如果不从现在起用三四十年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的时间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人口的增长,按目前一对夫妇平均生二点二个孩子计算,我国人口总数在二十年后将达到十三亿,在四十年后将超过十五亿。这将会大大增加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困难,造成人民的生活很难有多少改善的严重局面。

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现国务院的号召,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对每家每户来说,增加了人口,在他们不能干活以前,就会多用钱,多用粮,影响家庭生活的改善,这笔账一算就清楚。当他们能够干活以后,一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消费社会上生产的物资。对国家来说,如果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还很低,物资的生产还不丰富,人口增长的快慢,就会直接影响现代化建设所需的资金的积累。人口增长过快,资金的积累就会减少,人口增长减慢,资金的积累就会增加。人口增加,除了家庭需要增加抚养费以外,为了解决他们的上学、就业等问题,国家还需要增加教育经费、设备投资和社会公用事业经费等。请想一想,从这些方面省下钱来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将会起多么大的作用!

人口增长过快,人民生活水平很难提高。拿粮食供应来说,要保证城乡人民的口粮、工业用粮和其他用粮,将来每人每年平均用粮最少应该达到八百斤。如果多生一亿人口,就必须多生产八百亿斤粮食。现在我国每人平均大约两亩耕地,如果增加到十三亿人口,每人平均耕地将下降到一亩多。在目前条件下,在这样少的土地上,要生产出每人平均八百斤粮食,还要生产出足够数量的经济作物,是相当困难的。此外,人口增长过快,不但为就学就业增加困难,还会使能源、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消耗过大,加重环境污染,使生产条件和人民生活环境变得很坏,很难改善。

那末,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能不能实现呢?只要大家齐心努力,达到这个目的是有可能的。一九七一年到一九七九年我国努力控制人口增长,九年累计少生婴儿五千六百万。一九七九年以来,几百万对青年夫妇响应党的号召,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单是一九七九年一年,就比一九七○年少生一千万人。事实证明,我们的人民是通情达理、顾全大局的,既能够体谅国家的困难,也能够为子孙后代着想。

有些同志担心,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将来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人口的平均年龄老化,劳动力不足,男性数目会多过女性,一对青年夫妇供养的老人会增加。上述这些问题,有些是出于误解,有些是可以解决的。

人口“老化”的现象在本世纪不会出现,因为目前全国人口约有一半在二十一岁以下,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到百分之五。老化现象最快也得在四十年以后才会出现。我们完全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现在我国约有五亿劳动力,预计二十年后还要增加到六亿,就是到二十一世纪初,每年还会增加一千多万个劳动力。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因此,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可以不必担心。

解放以后,我国历年人口统计都证明,男女性别的比例大体上差不多,男孩稍为多一点。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来,有关部门在一些地区对头胎生育的孩子的性别比例作了调查,结果也是男孩比女孩稍为多一点。女孩长大一样劳动,有些专业劳动可以干得很好,更会做家务劳动,还可以让丈夫住在女方家里。新中国的人民,特别是青年一代,一定要克服重男轻女的旧思想,如果只生了一个女孩,同样要把她抚养好。

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四十年后,一些家庭可能会出现老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将来生产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尊敬老人、爱护老人、供养老人,使他们过好晚年,是子女应该担负的责任,也是我们社会的优良传统。我国人民一定要发扬这个优良的社会风气。那种不供养父母甚至虐待父母的行为,应当受到批评,触犯法律的还要受到制裁。

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适当强调晚婚晚育。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并不晚,但是为了学习和工作,适当的晚婚还是要提倡,适当的晚育更要强调,青年妇女如果二十岁开始生育,一百年内要生五代人,如果二十五岁左右生育,一百年内只生四代人,因此,晚婚特别是晚育对于减少人口增长数量,减慢人口增长速度,都有重大意义。对于青年夫妇自己,适当晚育也有很多好处。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党和政府已经决定采取一系列具体政策。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要认真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疾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训大批合格的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生产高质量的避孕药具,满足群众需要。

计划生育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把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坚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某些群众确实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困难,可以同意他们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不能生三个孩子。对于少数民族,按照政策规定,也可以放宽一些。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

实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一场移风易俗的大事。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一定要关心国家前途,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对子孙后代的幸福负责,透彻了解这件大事的意义和必要性,以身作则。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克服自己头脑中的封建思想,去掉没有生育男孩子就不能传宗接代的错误观念。年轻的同志要从我做起,年老的同志要教育和督促自己的子女。每个同志都要积极地耐心地向周围的群众做工作,每个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要成为宣传员,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坚决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也劝说别人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以便正确地实现国务院的号召,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29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则,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91日起施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6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200110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101日起施行。

(四)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2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9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91日起施行。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8922,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19991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下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 仿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立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11日起施行。199112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1991512,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千分之十二点五以内”。完成这个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指标,对于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得以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人均占有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力资源丰富,这固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人口增长过快,又是我们一个沉重的负担,它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我们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为了使国家更快地发达起来,使人民更快地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二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以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并同努力,我国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人口出生率已从一九七○年的千分之三十三点四三下降为一九九○年的千分之二十一点零六。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相当艰巨。目前,我国的人口总数已达到十一亿多,近几年来每年新增人口仍在一千六百万以上,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这给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带来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的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是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非常关键的时期。尤其是“八五”期间,正值生育高峰的峰顶,使计划生育显得更为紧迫。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必将直接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还会加快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给子孙后代留下严重的后患。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大事,是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非抓紧不可的地步。对此,我们必须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第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制订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监督措施。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执行人口计划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严禁瞒报和虚报。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造成人口失控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决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这个政策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经过多年的工作已经逐渐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不能摇摆,不能松动,不能改变,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口的计划管理。基层的人口出生计划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纠正部分地区放松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严禁乱开口子,乱批生育指标。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孩生育,努力防止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要严格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要大力宣传,坚决执行。同时还要注意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的轨道。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军人、国家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有关法规,做好子女及亲属的工作,并积极宣传群众。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抓住重点,扎实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必须把着眼点放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因此,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用更多的精力扎扎实实地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做好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关键是每个基层党支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要在基层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还要组织广大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实行计划生育事关千家万户,是一项极其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积极、稳妥、耐心、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要继续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逐步实现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要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争两三年内在全国城乡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增强全民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要在育龄群众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科学技术知识,向他们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技术服务,做到安全、有效、经济、简便易行。要把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关心群众,多办实事,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把计划生育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四、齐抓共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全社会各个方面都应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并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劳动就业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都要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法婚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起来。要重视做好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工作。要把农村扶贫工作同计划生育工作紧密联系起来。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五保”政策,办好敬老院,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广播、影视、报刊、教育、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都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教育作为一项教学内容。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凡计划生育没有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都不能评文明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决心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八五”期间,各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的事业费支出要由目前的年人均一元逐步增加到年人均二元,并坚持面向基层,专款专用。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帮助。计划生育的基建项目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建计划,安排必要的资金。

要切实加强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加快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扎扎实实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全党全国人民必须动员起来,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中华民族的兴旺,为子孙后代的幸福,坚决地、认真地、持久地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为实现控制人口增长计划,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努力奋斗。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032,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成功地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贡献。
  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此,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1、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未来几十年,在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我国人口将由低增长逐步过渡到零增长,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接近16亿)开始缓慢下降,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难度。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
  3、未来十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应当指出,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认识不足,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问题是关键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切实转变观念,解决这些认识问题,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是当务之急。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改善、全民素质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科学的态度,一年接一年,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未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二、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5、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6、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方针:
  ――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和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抓好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推动不同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三、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7、建立完备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乡、村两级按现行政策进行管理,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9、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家财政。
  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10、将人口问题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针对西部地区生育率较高、贫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状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国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实施扶贫攻坚战略,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实施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援农村,先进帮助后进的对口援助措施。加强干部培训,注重工作指导,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1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
  12、积极创造条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村,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城市,继续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13、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14、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县()、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15、依靠科技进步,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参与国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多边及双边活动,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和科学方法,加强对外宣传,树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争取国际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五、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分发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及其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中央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工作座谈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1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
  19、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20、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及灾区等财政困难地区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国家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参照本决定精神,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制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把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全面推向新阶段,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61217,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30多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发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愈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职责分设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倡导科学婚检。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从老年预防保健入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县(市、区)、乡(镇)中心服务站和流动服务车建设。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实行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建立以公益类研究机构为主体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依托高等学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和学科体系,组建若干多学科交叉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充分发挥我国传统中医药优势,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高科技成果,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的联合攻关,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力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战略机遇和有利条件,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改革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南北对话,促进南南合作,建立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争取国际社会广泛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国际援助和国际规则的制定。遵循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宣言精神,进一步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照本决定精神,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行制定。

(九)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1023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6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三条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199010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二、文件选录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1987910,中共吴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下发吴发〔1987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进展正常,成效显著。各地抓紧了三级工作网络的建设,并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了计划生育干部的素质;各乡镇普遍实行了厂村结合的双轨管理制逐步适应,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一步探索了对流动户、外出户、个体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县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积极认真开展工作,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新局面。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出生总数为4799人,其中有计划生育4742人,计划生育率为98.81%,比去年同期基本相似。

但是,我县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峡,任务非常艰巨,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到六月底止,全县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人数达3036人,计划外怀孕待生数达99人,人流,引产6951人次,都比去年同期增加,一些地方外逃躲生的现象增多.少数村出现了人口失控的苗头。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6)13号文件和全国、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确保实现我县“七五”期间的认口控制目标,对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针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定控制人口增长的信心和决心。

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塞本国策,是全党,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各级党组织对我县计划生育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要有清醒的认识,坚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继续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党委和政府都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经常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常抓不懈。要把计划生育列入各级干都岗位责任制和对干部工作成绩的考核内容,形成各级有人管.上下都负贵的局面。

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草中,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县机关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兼)职干部。千人以上的工厂、单校、场圃等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应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办事机构明确落实到有关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五百人以上的单位.应指定专职干部,五百人以下单位,应有人专管或兼管。工厂企业的车间,班组也应有人负责抓好这项工作。要保持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并妥善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千部以及农衬不脱产人员的待遇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努力搞好培州工作,县培训到村,乡镇培训到组,力争在一、二年内把计划生育管理干部普遍培训一次。

要建立、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各级领导应定期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了解情况,分析形势,表彰先进,并致力于后进单位的转化工作,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在考核评比计划生育工作时,应把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率,流引产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要把计划生育执行情况作为基本的评比内容。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少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团员和干部,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统一认识,坚定不移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1985)37号文件,完全符合我县镇乡的实际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继续贯彻执行,绝不能有丝毫动摇。党委、政府要重申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教育干部群众以国家利益为重,顾全大局,进一步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严格控制、稳定政策、决不动摇”。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于;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按政策照顾确有实际困难的家庭再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严禁非法提前婚育;要坚决反对未婚先孕、未婚先育等不良风气;要认真兑现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积极帮助农村独生子女户中的困难户脱贫致富。

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三、齐抓共管.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吴发(1986)34号文件,提出了各部门计划生育职责分工的意见后,总的来说,县各主管部门都能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主管部门要如强对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检查督促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执行,把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列为考核内容之一,配合各乡镇共同抓好条线的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加新的管理形式。要重视对“三户”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各乡、镇要会同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和渔政等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新的管理途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使我县的计划生育管理上新台阶!

(二)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1996928,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吴发〔199638号印发《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八五”以来,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生育水平稳定下降,“八五”期末,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比“七五”期末均有下降,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人口得到有效控制,为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九五”是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继续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于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基本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要从实现我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正确认识我市人口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过全市上下长期艰苦的工作,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任务仍很艰巨:一是尽管生育率已降到较低水平,但部分群众的生育观念并没有彻底转变,目前的低生育率还不稳定;二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少数单位和地区,认识不到位,队伍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指导服务不及时,信息反馈不畅通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城镇流动人口的管理还有待于不断探索和改革。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还有许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2、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基本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了到本世纪末要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环境优美、社会文明的基本现代化地区的奋斗目标,这是全市人民的迫切愿望,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各个方面作出艰苦的努力。其中,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提高人均占有水平,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和关键措施。

3、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仅是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行计划生育,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且要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市是一个人口基数较大、密度较高、土地较少的地区,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要充分认识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坏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一个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素质优良,人口结构合理的良好人口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扎实措施,努力提高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现基本现代化发展规划,“九五”期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着重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层层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把手要切实负起总责,加强对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尽快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2、以培育健康、科学、文明的生育观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全民性的人口教育,各级党校、干校、团校与农村成人学校以及各类高、中等学校都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作为一项教学内容,特别是各级人口学校要坚持常年开展“五期”教育,各基层村(厂)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向广大育龄群众普及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

报社、电视台、电台要继续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专栏节目,并不断提高节(栏)目质量,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坚持面向基层,在进村入户上下功夫,做好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相结合,与传播致富信息、发展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相结合,与面对面交流指导相结合,寓宣传教育于服务之中,努力拓宽宣传教育的渠道,扩大复盖面,增强实效性。

3、坚持分类指导,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各镇党委、政府要扎扎实实抓好农村尤其是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委有关精神,建设好一个既能带领农民勤劳致富奔现代化又能自觉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支部,要进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再教育,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人员、报酬等,建立健全村级干部自觉抓和党员干部模范带头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增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控能力。

各镇都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合格村”活动,基础较好的村,要争创“示范村”,以此推动农村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的水平。争创活动要与创建现代化建设示范村、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凡计划生育工作不合格的村,不得评为现代化建设示范村和文明单位。

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依靠他们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努力提高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加快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优化综合服务。

市、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阵地要按照《吴江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吴办发[1994]31号)的要求,加快规范化建设步伐,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质量第一”的服务方向,充分发挥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社会保险等综合服务功能。

各级卫生医疗、妇幼保健单位,要继续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计划生育科技工作人员的教育指导,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共同为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作出贡献。

强化流动人口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

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尽快建立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轨管理的新机制,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公安、工商、劳动、交通、城建、水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城镇要进一步加大属地管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要健全管理网络,强化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本地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待业和人户分离等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要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完善和落实各类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等)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快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组建步伐,切实搞好各类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要依法查处非法同居、非法生育和擅自领养孩子等违法行为,对已构成重婚罪的,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及时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要坚持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努力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水平。同时要按照“镇收市管,财政监督”的规定,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确保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建设和造就一支热心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班子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在机构改革中,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村、厂、街道、居委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计生干部。村(居)民小组和工厂的车间班组要明确兼职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员。市、镇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专(兼)职计生干部和信息管理员的培训,建立活动制度,确保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计生专(兼)职干部的政治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合理落实报酬和有关待遇。

三、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坚持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考虑,把完成人口计划,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每年集体讨论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不少于二次的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要列为各级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

要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将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党政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划和经济等部门要把制定科学的人口计划、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列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宣传、教育、广电、文化、司法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内容。把计划生育作为“文明单位”、“五好家庭”等评比的条件之一。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要在加强婚姻管理,制止违法婚姻、提供优质技术服务、严禁利用B超进行非医疗性胎儿性别鉴定、做好优生优育和母婴保健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各司其职。农业、农机、劳动、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群众提供优惠政策。计划生育部门要努力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立足本职,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要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到“九五”期末,市财政对计划生育的投入达到年人均4元,镇财政对计划生育的投入达到年人均不少于2元。每两年,市委、市政府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表彰会,各镇党委、政府每年要就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要教育基层干部大力发扬求真、务实、落实的作风,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吴江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968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政发〔1999102号文件印发《吴江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吴江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本市而暂住外地的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等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千人以上单位应设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干部(可享受中层干部待遇);五百人以上的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应指定人员兼管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妇女主任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其报酬不低于定工干部全年收入的50%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计划生育干部1-2名。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镇应因地制宜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所,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村组计生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等项工作任务。

服务所属同级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导下的全民事业单位,所需经费以技术服务收入为主,政府实行定额或定项补贴。服务所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卫生技术职称评定。

第六条 凡外市流入我市人员,必须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交验由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证明,经查验后,由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纳入管理,并按每个已婚育龄流入人员每月2元的标准收取管理费,收取办法由各镇自定。

第七条 凡离开本市半年以上的外出人员,由户口所在地负责登记建账,签好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在本市内镇区之间从事经商、务工等的流动人员,由户口所在地镇落实管理并发给《吴江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户口所在镇、村重点管理。

第八条 公安、工商、劳动、建设、交通、卫生、房管等部门必须凭查验过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吴江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员暂住、经商、务工、运输等手续,没有证明的不得办理。

第九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做好思想工作,落实终止妊娠补救措施;如因违反劳动合同等应当除名的,应在落实补救措施后方能除名。对因放松管理而导致外来人员计划外生育的用工单位和个人,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由市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用工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条 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已婚夫妇的计划生育管理:

1、外县婚入本市,户口未迁入的,由本市婚进方负责。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本市居住地统计上报,并列入考核。

2、本市镇与镇之间婚嫁,双方均为农村的由婚进方负责;一方农村一方城镇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负责。在管理中双方应互相配合,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负责的一方统计上报,并列入双方考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在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即27周岁(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即23周岁)后,夫妻双方可申请并在获得批准、领取生育证后再生育一个孩子。其程序如下: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对夫妻双方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核,不符合的予以否决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请人及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半个月。公告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及时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交申请人填写并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审批表次日起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包括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召开5人以上群众座谈会等。经审查不符合的,予以否决,并反馈单位或村(居)委会,告知申请人;符合的,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的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符合规定的,将名单通过有关镇、村通知申请人中女方持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照片二张等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年龄、申请照顾理由等条件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理由发还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一个月,张榜公布后的群众反映,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批机关。群众无异议的,发给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有异议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四)对于《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夫妻双方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除须办理本条前三项手续外,须附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报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除外)和第十六条规定批准照顾生育的夫妇在办理审批手续申领生育证时,应交纳600元的社会抚养费;由苏州市计生委批准照顾生育的夫妇,应交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收取和管理,列入财政专户,直接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三条  孕妇围产期检查、待产时,医院必须查验生育证和身份证。婴儿申报户口,公安部门应当查验生育证和出生证。

凡发现无生育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与所在镇计生办联系,配合计生办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凡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要因人制宜地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在产后42天至三个月内采取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在产后至三个月内一方采取结扎等综合避孕节育措施。

对安排生育或因症需取环的已婚妇女,医疗单位凭当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进行取环手术(急诊除外)。

第十五条  节育技术服务工作,由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共同承担,积极推广节育新技术。手术人员须持有市以上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节育手术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遵守节育手术常规,以提高节育措施有效率和确保受术者的安全。禁止个体行医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六条  推行优生优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母婴保健和优生工作。计生部门配合做好母婴保健与优生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严禁利用B超进行非医疗性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在岗人员各种节育手术的休假期限:

1、上节育环: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

力劳动,对产假期间放环,增加节育手术假7天。

2、取节育环: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假7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5、怀孕三个月以内人工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同时上节育环,按产假另加2天)

假期内,干部、职工基本工资及国家、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照发,不影响全勤奖。

第十八条  施行四项手术的费用,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施行手术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物价部门应经常检查督促。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凡在计划生育中应支付的手术费、医药费等必要的费用均由所在单位报销。务农人员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四项手术经费由镇、村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凡因未落实上环、结扎等有效避孕节育措施而造成意外怀孕的,不享受十七条、十九条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小组鉴定,确诊为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的病人,医疗单位要积极予以治疗。所需治疗费用,干部、职工在原单位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不得影响晋升、晋级;务农人员、城镇无业居民在镇计划生育事业包干经费中列支。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所在单位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予以照顾。务农人员和城镇无业居民因后遗症引起的生活困难,民政部门和所在镇、村应酌情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7天(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一方享受晚婚假)。符合晚育年龄的初产妇(不包括再婚家庭领取二胎生育证的初产妇)在法定产假期间落实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晚育假30天,男方可凭医疗卫生单位证明享受护理假5天,女方难产的享受护理假7天。

晚育的初产妇生育双(多)胞胎的,在落实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享受晚育假。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四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社会统筹。农村独生子女户在建房时按两个孩子标准划给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子女享受优待待遇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事业费中解决;企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如有困难,可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解决;农村则由镇、村统筹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解决。

第二十五条  凡计划外怀孕不愿终止妊娠,可由夫妻双方单位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责成其停职、停工、停薪检查,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计划外生育后果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在农村,不增加宅基地的分配面积。外出躲避而造成生育后果的,其躲避期间,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做工作的交通费、出差补助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报销标准由该夫妇负担。

第二十六条  凡单位因严重失职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私房出租户对意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或怂恿包庇的,一经查实,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个体工商户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计生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劳动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纳入“镇收市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部门或单位及个人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吴江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吴政发(1989125号)同时废止。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200115,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吴发〔20011号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分析了我国面临的人口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目标、基本方针和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以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决定》,对提高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现结合吴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

(一)“九五”期间,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人口出生稳步下降,年均出生率在7‰左右,1997年开始已连续四年出现负增长,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人口的有效控制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计划生育事业也有较大的发展,各项宣传不断深化,基层基础更为扎实,优质服务全面展开,依法行政逐步规范,城镇计生工作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得到了加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已摆上议事日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逐年提高。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难度很大,任务艰巨。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群众的生育观念还并没有彻底转变。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人户分离以及内退、下岗,待业人员增加,给原来有序的管理与服带来了新的课题,非婚生育、未婚怀孕等现象,也增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现行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还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稳定低生育水平,要比把高出生率降下来任务更艰巨、更复杂。

(三)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未来十年,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时期。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直接关系到能否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迫切性,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一着不让、一刻不松地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

《决定》明确提出:“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决定》所提出的任务要求,我们一定要明确今后的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9%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有所提高;育龄妇女普遍享有良好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到2010年,人口规模、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工作重点:

1、继续深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和新闻等部门要继续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大力宣传计生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技知识,引导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各级党校、团校要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教学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党团员干部的人口理论和人口政策教育。中学要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教育课程或讲座。进一步完善规范市镇村三级人口学校教学,努力提高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水平。

2、提高信息管理水平,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快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现代化,实施科学管理,确保人口与计生信息统计的准确、及时。继续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健全城镇、街道、新经济组织中的计生工作网络。凡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明确一名计生专职工作人员,其余企业也应明确一名兼职工作人员;市级机关党工委和市经济开发区应明确计生专管干部;街道居委会可在下岗人员中聘用计生协管员。巩固以村为主开展计划生育的机制,村一级必须达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计生干部全年报酬不低于定工干部总收入的50%;组级计生网络队伍必须健全。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争先创优活动,市委、市政府每三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表彰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计生生育协会的作用,组织和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3、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按照广大育龄妇女享有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要求,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服务方针,认真实施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市、镇两级计生服务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质量。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扎实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加强已婚育龄妇女产后落实节育措施的指导及术后随访和医学监护,努力把计划外怀孕降到最低限度。认真做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及遗传性疾病的筛查等工作,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采取措施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药具和保健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继续抓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事业。

4、推进计生行政管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要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推进计生规范化管理,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搞好计生政务公开,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努力做好计生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面贯彻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好本市的《实施细则》,逐步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机关部门的职责,健全联合执法、定期检查制度,扩大与外省市的双向联系和协同管理,切实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综合治理轨道。

三、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手抓、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人口与计生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委、市政府每年安排1~2次听取计生工作汇报,研究人口与计生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作一次计划生育专题汇报。坚持和不断完善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重点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干部计划外生育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党纪处分。

2、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一方面计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推动各部门落实计划政策;另一方面,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计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在制订本系统的有关规定时,要与计生政策法规相协调,有利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计划生育,并结合自身职能,主动积极地支持与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形成一个领导重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3、改进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适应企事业改革和开展“三资(制)”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经费和措施,按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兑现奖励和优惠政策。各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和下属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4、进一步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按上级要求,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稳定,保证编制到位、人员配足。各镇应至少配一名行政编制的计生专职干部,各镇计生服务所进人应严格按照核定编制和专业对口的要求执行,并应事先征求市计生部门意见。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责任到人。要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新形势的计生工作队伍。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这支队伍,积极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生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按上级规定,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到2005年,县级财政安排计生事业费年均要超过10元。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镇财政应切实保障基层计生事业费的必要投入。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综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五)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十五”规划

20011010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政发〔200171号文件印发《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十五”规划》。

 

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十五”规划

 

2001年到2005年是我市经济发展和走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加快促进人口现代化的进程,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吴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结合计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九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回顾

1、“九五”期间是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时期

“九五”期间,我市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切实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化宣传教育,优化综合服务,强化科学管理,较好地完成了“九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人口出生继续得到有效控制。“九五”期间全市人口出生率年均在7‰以内,与“八五”相比下降了4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从1997年起进入负增长(零增长)。

——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依法治理早婚早育,严格规范照顾生育审批程序,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5%以上,一孩家庭占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由“八五”期末的67.33%上升至“九五”期末的78.53%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掌握四种以上避孕方法,并实行“知情选择”;持之以恒地开展以争创省级计划生育“示范县(市)”为目标的争先创优活动,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占总数的比例达95.48%。松陵、盛泽地区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城镇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得到了加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投保率已高达96%

——计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市计生指导站达到了江苏省示范站标准,19个镇计生服务所达到了省甲级站标准。市、镇两级微机配备到位,并实现了信息传递与省、市及本市的联网。

回顾“九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果,缓解了人口过多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工作中,各地积累和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坚持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范计划生育执法行为,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较好地保护了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重视计划生育服务阵地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

四是坚持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初步形成了党政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

五是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通过全方位、分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传播科普知识,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增强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意识。

六是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和干部队伍建设,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2、当前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1)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尽管多年来广大群众已基本接受了现行的生育政策,但潜在的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不少矛盾,目前生育水平的下降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适应新形势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还没有很好建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2)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还很不平衡。人口出生率连续几年下降后,,个别地方的领导产生了盲目乐观和松劲情绪,对计划生育的重视程度减弱,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减少,部门之间配合趋松。

3)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外来人口的出生比重逐年增加,市内人户分离以及“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的数量不断增加,给进一步抓好城镇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难度。

4)提高人口素质的工作任重道远。目前,我市人口整体素质与吴江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不相适应,尤其是出生人口素质亟待提高,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

5)计生管理机构的职能、机制和工作方法与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计生干部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

二、“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3、指导思想: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生活的改善,关系吴江经济和发展的大局。“十五”期间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为指针,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主要任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勇于改革,不断创新,进一步深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改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对封闭的状况,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进一步改进计生管理体制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不断开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05年末全市户籍人口总数控制在80万以内,年均出生率控制在7‰左右,自然增长率稳定在零增长状态;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规范化管理“合格村”、“合格居委会”保持在95%以上;育龄群众普遍享有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5、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实现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必须坚持把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则,采取法律、教育、行政、经济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城区、镇郊结合部和农村的人口特点,加强指导,整体推进,平衡发展;必须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全面开展以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加强科学管理,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转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肃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三、“十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6、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加大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力度。

1)畅通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覆盖面,继续办好市“二台一报”计划生育专题、专栏节目。充分利用各镇广播开设计生专题节目,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十五”期末,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2)深入开展全民性人口教育。大力宣传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知识。开展广泛深入的面对面的教育活动,人口学校教育持之以恒,“十五”期间人口学校教育面授率保持在85%以上。在抓好“五期”对象培训的基础上,要努力使更多的育龄妇女得到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教育。

3)积极推动各级党委中心组的人口理论学习,继续加强党校、团校、干校的人口理论教学和培训。在中学及小学高年级进行人口国情与青春期教育,“十五”期末相应的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4)通过征订、编印等各种形式,发放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在进村入户到人上下功夫,入户率达95%以上,真正发挥各类宣传品的作用。

7、依靠科技进步,增强服务功能,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技含量。

1)继续抓好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重点抓服务所规范运作和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努力推进计生服务机构的改革,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技术服务体系。到2005年,全市形成有较严格质量保证体系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网络。

2)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继续积极开展避孕节育全程服务。扎实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努力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率和有效率。“十五”期间,期内综合避孕率应保持在95%以上,期末“知情选择率”达90%以上,育龄妇女随访服务率达95%以上。

3)大力普及优生科普知识,继续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全程服务,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及生殖道感染开展一系列的检测与治疗。引进并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8、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的水平。

1)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做好国家、省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组织开展计生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保证法律全面、准确地执行。

2)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做到生育政策、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公开,做好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工作,认真执行“七不准”规定,强化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法律咨询和服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继续全面贯彻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强化计划生育执法监督。规范和完善各类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社会抚养费(即原计划外生育费)要建立和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票款分离、收缴分离过渡,向全部上缴县(市)财政过渡。要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4)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件大事来抓,密切关注基层信访动态,做好超前防范工作,通过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安定。

9、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流动人口、企业计生管理有效途径。

1)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大力宣传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公安、计生、工商、劳动、交通、建委、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方便群众,高效率的多种综合治理模式,如联合办公、联合执法等。

2)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要依法承担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经费,兑现计划生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3)完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继续抓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工作。适应市场经济新情况,建立健全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10、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1)深入开展创建计生规范化管理“示范村”、“合格村”活动。进一步夯实农村基层基础,增强村级自觉、主动地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功能,建立村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机制,并抓好85%的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2)进一步完善城镇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理顺条块关系。在街道开展计生示范居委会、合格居委会的创建工作,以此来推动街道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明确居委会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使下岗人员、待业人员、购租房人员的计生工作落到实处。

3)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生信息网络体系,继续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网络版》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优质服务、城区管理、后进转化等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建立人口与计生信息资料库,规范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方法,提高人口与计生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交换与传输数字化,数据统计、信息采集分析以及宣传、服务、培训的网络化。

4)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加大对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的考核份量,特别是对工作过程性的指标要加强平时考核,以引导基层在经常性工作中自觉以“三为主”指导工作,提高基层计生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内涵质量。

简化和优化基层基础管理常规工作运行,精简名目繁多的手工账册,减轻基层的工作量,为实现观念的转变和工作重点的转移创造有利条件。

1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计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1)健全计生工作网络,稳定计生干部队伍,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计生系统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生工作队伍,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2)加强培训和教育。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与此同时,坚持在职培训与学历教育并举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高计生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采取多种措施,优化队伍结构。各地要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机构改革和队伍调整充实过程中,选配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懂业务会管理、热爱计生工作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青年,充实镇级计生管理队伍。要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提升计生队伍的文化层次与专业技术层次,力求到“十五”期末,吴江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均要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镇级计生专职工作人员要有三分之一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镇级计生服务人员达到医学类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有50%获得助理级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村(厂)级计生干部基本上达到高中文化程度。

12、加上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1)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建立、完善活动制度,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育,通过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各项活动,更加广泛地吸引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做到既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又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安定团结。

2)注重各类企业、街道、专业市场、特殊人群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协会会员,充分发挥计生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十五”期末,全市会员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2%以上。

13、加强领导,深化改革,为计生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引导他们牢固树立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观念。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评比先进、文明单位等评先创优活动中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2)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人口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把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责任。各部门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劳动就业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措施衔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各自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努力增加投入,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必需的经费,市财政对计划生育的投入逐年递增,到2005年末达到年人均10元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后,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镇级财政应相应增加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服务阵地建设和配套设施等专项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地方发展规划。

(六)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08928,中共吴江市委下发吴发〔200841号《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加强新时期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习《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983年以来,我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明显。1997年至今人口自然增长率已连续十年稳定在零增长或负增长状态,一孩家庭率为87.4%,至“十五”期末全市少生了36.7万人。“十五”期间人口出生率年均6‰,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1左右,计划生育率达99.69%。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吴江市的人口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未来十几年,我市的人口总量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将相继到来,庞大的人口规模及其增长,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构成巨大压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和谐吴江的高度,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发展目标,强化人口综合调控力度,积极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路子

总体目标是:贯彻“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实施“调控增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综合治理、统筹发展”战略,到2010年,低生育水平稳定、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在零状态,流动人口性别比偏高得到遏制,出生人口素质持续提高,人口发展与基本现代化要求相适应;到2020年形成人口稳定均衡增长、人口素质全面提升、人口结构动态优化、迁徙适度调控、分布科学合理、人与自然和谐、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人口发展局面,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

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定职责,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做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市级机关各综合治理单位均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综合管理,认真落实相互通报、联合办公、巡查督导等制度,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吴江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新闻媒体要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将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建立“社区负责、单位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封闭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模式,切实解决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人户分离、人员管理不到位和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各项规定,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不断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人口计生公益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办法予以帮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帮困送温暖、宅基地划分、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中,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工作机制,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和养老服务机制。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整体素质提高

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优势,加大孕情分娩、收养迁移、劳动就业、抚养费征管等环节的计生监测力度。市流动人口管理大队(新市民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大队要融计划生育与治安管理、城管于一体。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各医疗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在术前必须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及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

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完善孕情检测服务、孕产期保健和生育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实名制分娩。运用现代化手段,将全市开展围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涉及孕育服务的医疗、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息联网,建立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情检测和生育等情况的控制、管理制度。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发挥市婚姻登记中心作用,不断提高婚前咨询率和婚检率。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中荷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在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中的宣传和服务作用。

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加强优生优育工作。科学制定和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加大投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各级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引导妇女在最佳年龄段生育。建立免费婚检、孕检制度,不断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大力控制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维护人口健康安全。

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育儿知识,人口计生、卫生、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发挥市妇幼与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示范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完成市科学育儿指导中心建设,积极探索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工作,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四、不断完善外来人员服务和管理体系,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双向互动有序管理服务新机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将外来人员服务和管理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外来人员融入本地生活进程。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经常性联合执法机制。公安、人口计生、劳动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社会化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人口居住信息系统的信息登记、查询、变更、统计、数据分析和动态监测等功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工作。

建立和完善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各镇(区)、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流动人口每5万人配备一名管理员要求加强镇(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力量。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职,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外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外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推行《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工作之中,在为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婚姻登记、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出生人口入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自治工作,在外来人员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人口调控中的作用。

五、切实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完成《决定》确定的市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计生公益金捐赠。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办好苏州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基础上,把市妇幼与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具有全省领先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市、镇、村(社区)三级服务阵地改造,推行“世代服务”品牌理念。充分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人口信息采集、政策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建立以免费发放为主体、社会营销为补充、产业发展为支撑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和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制度。

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适应新形势,推进各级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结构的调整优化,不断提高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技人员比例,“十一五”期间建设一支以医学类专业毕业技术人员为主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队伍,全部持证上岗。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都要选配一名年富力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热爱计生事业的同志担任计生专干;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小组计生信息员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和完善人口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口统计制度,加强对人口变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切实抓好全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和完善人口综合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等综合应用功能,在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学习、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方面发挥信息支撑作用,实现人口信息市、镇、村(社区)三级联网、资源共享。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和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领导力度,党委、政府每年听取人口计生工作专题汇报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和解决制约人口发展的重要问题,加强监督监察。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镇(区)和市机关综合治理责任单位每年要将本地、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在各类评先选优活动中,要注重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推进人口属地化管理。建立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提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艾滋病预防等工作。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镇计生办主任享受本镇机关中层干部待遇,并从政治上予以关心,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及评选劳动模范时要安排一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系统代表名额。为鼓励全体人口计生工作者奉献于事业、扎根于基层,每五年组织评选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秀工作者,享受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各级党校,加强对干部的人口理论教育。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

三、吴江名人论计划生育

吴江历史悠久,人文荟莘,名人辈出,自古以来是一个人杰地灵的地方。特别是近现代,孕育了一大批像费孝通、孙本文、邵力子等历史文化名人。他们有关生育的论述,如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孙本文的《8亿人口是我国最适宜的人口数据》,引导着人们去思考。下面介绍19541219日《光明日报》刊登的邵力子文章《关于传播避孕常识问题》。

 

关于传播避孕常识问题

邵力子

我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发言,曾提出避孕问题,说:“我们应当传播有关避孕医学理论等等措施,并且应当从实际上指导并供给有关避孕的方法和物品。”我当然认为这是我国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我的意见得到了颇为广泛的反应:各地人民写信给我个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秘书处的很多。不少的人赞成,也有若干人反对。这使我更感觉到这问题有公开讨论的必要。本来在一九五四年七月间中央卫生部已订有关于改进避孕节育问题的办法,且已报请原政务院批准,只尚未做适当的宣传。因此,我写这篇短文作为传播避孕常识的序曲,并请求全国人民批评指正。

 

与新马尔萨斯主义毫无共同之点

 

传播避孕常识,首先应当说明,这和新马尔萨斯主义毫无共同之点。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发言,引述列宁的话,就是要说明这一点。我所引列宁的话,是依据《新建设》杂志一九五三年第三期所载列宁《工人阶级与新马尔萨斯主义》的译文(原文载列宁全集四版第十九卷)。列宁断言新马尔萨斯主义是工人阶级的死敌,并指出它的反动性和贫乏性,是因为它完全是马尔萨斯理论的继承者。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学者马尔萨斯在一七九八年写《人口论》书,说人口按照几何级数增加,即一、二、四、八、十六……,食物、按照算术级数增加,即一、二、三、四、五……,食物永远赶不上人口,从而硬说自然界中永恒地存在着“绝对的人口过剩法则”;他的理论得到了资本主义经济学者的拥护,几乎公认是科学的人口定律,实际上它是反科学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已科学地证明并无“绝对的人口过剩法则”,社会事实也彻底推翻了这种人口定律。马尔萨斯理论更受到资本主义反动统治者的赞赏,因为从它可以得出有利于剥削者的结论:劳动人民的失业贫困全由于“绝对的人口过剩法则”而不是由于统治者的无能和罪恶,任何社会变革都无济于事,从而缓和了阶级斗争,它的反动性是非常明显的。新马尔萨斯主义起于十九世纪下半期,那时社会上已有了科学的避孕方法,于是有些马尔萨斯的信徒便倡导避孕节育,来代替马尔萨斯的“道德的抑制”。马尔萨斯认为人口过剩永远威胁着社会,除了赞扬疾病、灾荒、刀兵等等可以消灭过剩人口外,还主张一般延迟结婚和限制贫穷人结婚,这是他所谓“道德的抑制”,但这种办法是行不通的,并且反动的太露骨;新马尔萨斯主义者改用倡导避孕节育的方法来宣扬马尔萨斯的理论,一定自以为很聪明的,但丝毫不能掩蔽或减少它的反动本质。他们还是宣称人口增殖率的提高是人类一切灾祸和不幸的根源,甚至大吹大擂地宣扬战争和所谓“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的法西斯思想。所以我们必须坚决反对新马尔萨斯主义,而传播节育常识必须首先说明和新马尔萨斯主义毫无关系。

 

避孕常识是科学产物之一

 

避孕的医学常识是近代科学产物之一。人类的智慧常能运用科学方法,创造出自已所需要的产物,有了科学产物以后,又常能正当地使用它,用以增进自已的福利,减除自已的苦难。尽管科学产物也时常被反动者用以危害人类,但决不能淹没这些产物的价值,人类仍应正当地利用它们。近代医学的避孕理论和方法正是科学产物,新马尔萨斯主义者利用避孕理论来散布马尔萨斯人口论的毒素,不能减损避孕理论本身的效用;列宁在《工人阶级与新马尔萨斯主义》一文里,还有这样的话:“医学宣传和保护男女公民的起码民主权利是一回事,新马尔萨斯的社会学说是另外一回事”,这里列宁所说“男女公民的起码民主权利”,应当是指男女公民自觉自愿地在必要情况下应用避孕常识,我们不能因为反对新马尔萨斯主义便讳言科学的避孕常识。在没有科学的避孕方法以前,或者不晓得科学避孕方法的地方,有避孕必要的人也要想方法来避孕,而那些方法常是有害或危险的;妇产科权威林巧稚医师曾和我谈过,有一个求她治疗的农村妇女,因要避孕把含有多量白矾的药丸放置在阴道内而把阴道烧坏,就是一个例子,其他类似的情况一定还有。传播科学的避孕方法,就可以扫除这种弊害;并且适当地利用它,还可以增进人们的幸福。我曾经设想:一对青年夫妇愿意有四个或六个孩子,这个数目不算少吧!如果这些孩子能够有计划地每隔二年或三年以上产生一个,做母亲的不太劳累,做父亲的也容易分担教养的责任,这个家庭将是相当愉快的。现代人类对任何事情都可以按照自已的愿望和需要,制定进行计划,像生育男女这样的大事,实在应当预先定出计划,当然,定了计划还可以按照进行的实际情况,随时修正。科学的避孕常识和方法,对这样的计划会有很大的帮助,决不是什么“节育主义”,这也是很明显的。

 

为了母亲们的身心健康

 

传播避孕常识的必要,主要是为了母亲们身心的健康。每年生一个孩子的妇女,在连生四五个孩子以后,身体很容易虚弱,精神也很容易颓丧。即使不是每年生一个孩子,在生育过多或较密的时候,也会有相同的情况。这样的母亲大多数因负担过重而至营养不足,健康受到损害更是必然的结果。还应想到;就在一个刚结婚还没有生孩子的少女,或者孩子生的还不多的母亲,希望缓生孩子或少生孩子而没有办法,精神也会苦闷,因而影响健康。有人说:中国从来没有传播避孕常识,母亲们也不见得怎样遭受损害,否则中国今天不可能拥有六万万人口了;这是片面的想法,更不明白今昔情况的不同。我们应当崇敬历代以来伟大的母性,她们从来不辞怀孕、哺乳、鞠育子女的辛劳;同时我们不应当忘却她们中间有不少人在分娩和育儿过度劳累中,牺牲了或缩短了自已的生命,更应当承认我国有不少母亲的身体都是不够强健的。并且从前做母亲的人大都专心家政,不参加社会工作,更没有集体学习;现在不可能也不应当使妇女不工作也不学习,仍像从前妇女一样被顽固的男子们说是专生孩子的机器。还有,从前的母亲大都亲自哺乳孩子,哺乳时间且较长;

现在有了代乳品和牛乳等等,亲自哺乳孩子的人较少,亲自哺乳的也把时间缩短了。社会情况的变更,使得妇女们生育过多的比从前担负更重,而同时反容易多生孩子,甚至于每年生一个孩子。我附带向做母亲的姐妹们呼吁:母乳对孩子最有益,亲自哺乳也自然地推迟了再度受孕的时间,应该尽可能的自已哺乳孩子,哺乳时间也不要过短。回到本题,现代医学的避孕常识,对保护母亲们身心的健康是必要的。至于母体的强弱,对于儿童们的健康也大有关系,应是人所共知,我不必再详说了。

 

为了青年男女们的幸福生活

 

现在有不少青年男女,特别是城市里的青年男女,感受着独身孤寂的苦闷。“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也可以说是人生起码的幸福生活所在;那些青年男女之所以独身,一部分是为了求偶困难,另一部分是害怕结了婚就要生孩子,妨碍自已的工作或学习,并要增加生活上的负担而自已还负担不了,因此不敢去找对象,甚或已经有了对象,双方了解爱恋,达到可以结婚的程度,也还是不敢结婚,各自过着独居的生活。这是很不合于自然的现象,勉强继续下去,很可影响他们的性格和体质,从而更影响他们在工作或学习上的实际效能。延迟结婚本是马尔萨斯理论中的主张之一,现代青年坚决反对马尔萨斯反科学的理论,却在无意识中实行他的延迟结婚的主张,未免可笑。要解决这个问题,本来毫不困难,只要应用科学的避孕方法,保证暂时不生孩子,便可以放心大胆地结婚;等到生活情况许可生孩子,夫妇双方同意生孩子的时候,随时停止避孕,对家庭幸福毫无损害。传播避孕常识便可使成年人不必为了怕生孩子而延迟结婚,而使有情人早成眷属,更是何等快事!“先决条件,只是有可靠的确具避孕效能的用具和药品。为了青年男女们的幸福生活,应当作相当的努力!”

 

解答几个问题

 

说明上述一切以后,我想解答几个在所得广泛反应中接触到的问题,设为问答如下:

问:传播避孕常识是否会导致人口的大量减少?人是最可宝贵的,劳动力创造一切财富,倘若传播避孕常识将会导致人口大量减少,我们必须坚决反对。

答:传播避孕常识的基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减少人口,避孕常识的应用,将限于有避孕必要的人。中国人民是喜欢生孩子的,“人财两旺”是通行的民间吉语;我相信使用避孕方法的人不会弄到不要生孩子或太少生孩子,只是把生孩子的事计划化而已。在某些环境里,人口诚然会相当地减少一些,但质量的提高可以抵补数量,生产力并不会减退。在奖励多子女母亲的苏联也不禁止节育药品的出售,可见它是不相妨害的。就计划化的观点来说,在生产过多而引起困难的时候,相当调节生产也是必要的。

问: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造成生活上某些困难,应当用积极方法来解决避孕节育只是一种消极手段,是否值得尽力倡导?

答:我们并不提倡节育主义,在避孕常识既已传播以后,应用与否便可听任人们自愿,无须尽力倡导。积极和消极的定义原是相对的,从根本解决人口增长的食物问题来说,确应施行积极方法,我们国家致力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正是为此;从解除某些妇女当前的困难来说,传播避孕常识使她们可以安心工作和学习,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在目前一般人还没有节育常识的时候,作适当的传播应是有益的事。

问:我国最大量的人口在农村里面,农村妇女是否对避孕也有需要?对她们应当怎样传播避孕常识?传播是否会有效力?

答:农村妇女现时晓得避孕常识的人当然很少,但不能因而断言她们没有避孕的需要,我在上面所说那个用含有多量白矾的药丸来避孕的农妇就是一个例子。现时农民的知识程度和对消费的需要都在迅速提高,我们不要低估农村妇女接受新事物的可能性。通过农业互助组和合作社等组织可以向农村妇女讲解避孕常识;通过农村里的妇幼保健站可以指导农村妇女使用子宫帽和药品。通过供销合作社,可以供应农村里一切需要的避孕物品。只要我们作适当的传播,农村里一样会有效力。

问:我国人口众多,是否有可能普遍供应避孕物品?倘须从国外输入成品或原料,是否将消耗很多外汇?避孕用具及药品是否能保证不损害健康?

答:避孕物品的供应量,应当随着需要,逐步增加,初期未能普遍供应是可以得到谅解的。我国橡胶工业和制药工业都已相当发展,足可胜任制造;虽然一部分原料尚须从国外输入,但在各方面都有飞跃进步的时候,工业和药业部门的同志必能悉心研究,达到完全自制;目前也已规定所需原料应尽量采用中国自已原料以节省外汇。对避孕用具及药物的品质,已定由卫生机关严加审查监督,使之无毒、无菌,对人体无刺激性及确具避孕作用。至于是否能保证不损害健康和避孕有效,除了用具及药品的品质外,和使用者是否具有一定的卫生常识及使用技术也是很有关系的。避孕方法中的结扎输卵管,因受过此种手术的人将永不受孕,必须严格根据医学上认为必要时始能施行。

 

附谈人工流产问题

 

人工流产问题,也即堕胎问题。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发言时,曾考虑到堕胎易伤母体,我国已采取了一般禁止堕胎,有绝对必要者在严格条件下许可的方针,因而说“可以撇开不谈”。但我所引述列宁的话原把堕胎避孕两问题并谈,而实际上堕胎也确是社会问题之一,所以在这里附带谈一谈。

列宁在《工人阶级与新马尔萨斯主义》一文里,说沙皇时代禁止堕胎的法律是一种统治阶级的假面具,并不能治好资本主义的烂疮,只变本加厉地成为被压迫群众的恶性重压;所以他要求断然废弃这些法律。苏维埃政府于一九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通过妇女堕胎办法,规定只准在医院里由医生作堕胎手术,医生以外的任何人作此种手术者都交付法院审判。当时保健人民委员部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写到:“因为过去道德上的余毒和现在困难的经济条件,仍使一部分妇女不得不施行堕胎手术。”至一九三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苏联政府决议“除了继续怀孕有生命危险或对健康有重大妨害,以及父母具有遗传性的重大病症者以外,一律禁止施行堕胎”;决议里说:“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在废除人剥削人与妇女成为社会完全平等一分子的社会中,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福利成为社会发展的规律时,才能认真防止堕胎,才能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我国现时当然已不同于苏俄一九二〇年的情况,但是否已完全相同与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呢?我认为中央卫生部关于人工流产的规定很适当;它的规定是这样的:“凡医学上认为不宜继续妊娠或子女稠密,在哺乳期四个月内有继续怀孕而哺育有困难者,经夫妇双方签名申请,医师证明,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手术。如因特殊工作关系或学习任务繁重,要求施行手术,必须经主管机关负责人证明同意;并经医疗机关批准。”但应当注意人工流产的手术施行得越早越安全,最好能在受孕一个月以内施行,至迟不要在二个月以后。不过,如果具备避孕常识,采取避孕的办法,就可不必采用人工流产的手术了。

最后,我想复说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发言末一段的几句话:“我完全相信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越早完成,我们面前所有的困难也可越早克服,所以我们必须共同努力,来加速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同时相信,避孕常识能作适当传播,避孕用品能作适当供应,对于过渡时期总任务的提早完成也会有间接的帮助。关于避孕的实际知识,本文说得太少,这有待于医师和科学专家们的努力!

四、吴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之歌


五、吴江地区生育习俗

祈子  旧时,婚后不孕则到处祈子。祈子有膜拜送子观音、到道观的斗姆阁(殿)进香、向城隍夫人求子、吃一些带“子”字的食物等。还有在中秋斋月后,已婚妇女三五成群去野外赏月时,顺便到人家田里摘南瓜,回家后藏在被窝里,因“南”与“男”同音,寓意生男孩。后,祈子习俗渐淡化,如婚后不孕,则夫妇双方请医生进行检查或治疗。

孕期  怀孕俗称“有喜”。娘家得知后,便开始准备尿布、四季衣衫等物品。孕妇孕期多嗜食,有“酸男辣女”之说。旧时,在孕期中有很多忌讳,如:忌动居所砖瓦土石、锤打钉子,以防孕妇流产;孕妇忌披挂线带、捆绑物品,以免婴儿出生时脐带绕颈;忌卧室里的声音过大,以防触怒胎神;商界妇女忌跨秤,以防孕期延长;农村妇女忌横跨扁担、锄柄,以“防”横位难产。在人际交往方面,孕妇忌参加婚仪活动,以防“喜冲喜”;忌参加丧葬活动,以防“悲冲喜”;忌参加庙会、游乐等活动,以免动了胎气。在饮食方面,孕妇忌吃鸭头,以防婴儿患“摇头病”;忌吃公鸡,以防婴儿日夜啼哭或生“斗鸡眼”;忌吃甲鱼,以防婴儿“埋头”(短颈);忌吃螃蟹,以防横位。另外,孕妇忌“视恶色,听淫声”,其必须比平时更为恪守礼仪,以给胎儿良好的影响。孕妇要多看漂亮的图画和多听动听的音乐。上述忌讳中符合现代胎教科学的至今尚存。

催生  旧时,妇女妊子,亲戚以糖、蛋、核桃、龙眼等物相送,谓“送汤”,母家以粽子回赠,寓意“易产”。将足月待产时,娘家择吉日送催生盘到婿家,盘中放有催生包(包有婴儿四季衣衫、抱裙、斗篷、尿布等)、红糖(堆成圆锥形状,尖顶及锥壁边嵌有红绿丝)、益母草、人参、蹄膀、蛋、莲心、桂圆、枣子、糕点、粽子等物品,谓“担糖”,又谓“担汤”。进门不打招呼,径自登堂入室,将催生包高高举起,抛向临产卧床,若包袱结向上兆生女,向下兆生男,两家验看后,立即打开催生包,寓意“快生”。孕妇之近亲长辈亦要担糖,唯物品较少,仪式从简。是日,孕妇婆家要设筵宴请担糖之诸亲。足月待产时,娘家送两碗面到婿家给女儿、女婿吃,谓“催生面”。面条下放鸡蛋,女儿(亦有说女婿)吃到单数蛋预示生男,双数蛋预示生女。今担糖、送催生面习俗仍有,不过已不再预卜生男、生女了,孕妇于预产期前一周住院待产。

接产  旧时,有“借死不借生”之说,故生养孩子一般在自己家中,请专事接生的“老娘”到家中接产。渔家在自家船舱内生养孩子。如不得已在其他人家分娩,则要在屋主家举行一定仪式,以谢罪和为屋主家消灾。产妇坐在陪嫁来的“子孙桶”上分娩(老法接生)。凡男子或生人一律不得进入产房,以免“冲生”。若遇难产,则在产房内高悬“催生符”,意为请“监生娘娘”排难,并将屋内橱柜箱笼上的锁全部打开,意使“产门大开”。产下的胎盘,置于放有生石灰的陶罐内,称“胞衣罐”。“胞衣罐”长期放在产妇床下。“老娘”为新生儿洗人生第一个澡,洗澡水由脾气好的老年男子烧煮,以期孩子长大后脾气性格亦好。渔家有将新生儿臀部用河水象征性地浸一浸的习俗,意为孩子长大后水性好。新生儿穿毛边布衫,包尿布,用抱裙包裹,称“蜡烛包”(襁褓)

民国年间,境内曾推广新法接生,但不普及。20世纪50年代,推广新法接生,难产发生率大幅度下降。80年代,推广住院分娩后,产妇在医院内分娩,“蜡烛包”习俗沿袭。

开奶  给婴儿喂首顿母乳(初乳),称为“开奶”,一般在出生1周时(24小时)开奶。开奶前喂婴儿“三黄汤”。“三黄汤”味极苦,有清热解毒之效,含“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之意。20世纪90年代起,提倡早喂初乳,母乳喂养。

坐月子  产妇俗称“舍姆娘”,产后1个月要多卧床静养,称“坐月子”,有“坐月子坐满月”之说。产后先以热红糖、益母草汤去浊,再喝人参、桂圆汤补气。婴儿降生后3天之内舍姆娘不出产房,忌见生人。月子里,产妇要避风、不接触冷水,饮食要清淡、易消化、多汤水,忌生冷食物,否则容易“做毛病”。新中国成立后,坐月子习俗仍沿袭。提倡住院分娩后,产后第一个星期在医院度过,由医生指导产妇的饮食起居。

望三朝  新生儿出生第三天,称为“三朝”。此日,清晨要祭供“监生娘娘”,供桌上必备两种祭品,一为取自猪身肚裆的白煮肉一方,乳头朝上,在乳头上插一粗针,以祈产妇奶水好;另一为生男供鲢鱼,以祈连生子,若生女供池鱼,因“池”与“除”谐音,意为下胎停女生男。此日,接生婆上门检查婴儿脐带情况及为婴儿洗澡,称“望三朝”、“洗三”。主家要事先在澡盆里放碎银或银元,称为“添盆”,以期婴儿成人后会赚钱,洗澡水由接生婆倾倒,添盆钱为给接生婆的赏金。是日,婴儿被抱出产房与大家见面,亲友前来祝贺,至亲长辈给婴儿“见面钱”,主家备“三朝面”分送邻里,备“三朝酒”招待来客。同里,子生三日,请亲友吃“三朝面”,亲友以银钱或其他物品在一月内回送,亦谓“送汤”,至亲回送鱼肉等物,谓“送熟汤”。渔家如生子,则对亲戚、邻里诓说生女,至三朝才宣布生男,给人以惊喜,称“瞒三朝”。新中国成立后,此俗渐不兴。提倡住院分娩后,三朝时母婴两人还在医院,亲友一般都到医院探望。

满月  孩子生下足1个月称满月。旧俗,孩子满月之日,要举行“剃满月头”仪式,亲友毕至。主家布置礼堂,挂寿星像,红烛高烧,请艺人表演,吉时一到,婴儿由其舅舅抱着,端坐礼堂中央,请手艺娴熟的剃头师傅落胎发。剃下的胎发不能乱丢,由剃头师傅将它揉成一团,用金银丝线或红绿丝线包络,下系红绿飘带悬挂在孩子床头上压邪。也有在胎发内混入狗、猫毛后悬挂的,此举一说孩子好养活,二说孩子长大后胆子大。也有人家将胎发制成毛笔保存的。主家在洗头盆中放些碎银或银元,方言“人”与“银”谐音,洗了头就有了“人气”。洗头水要倒在狗头上,意为防止婴儿生“癞痢头”(头癣)。仪式结束后,母亲将婴儿交给来访亲友互相递抱,说是孩子长大后会不认生。然后舅舅抱着婴儿,撑新伞去穿街走巷过桥,到热闹场所见见世面。农村有母亲抱着婴儿去拜访亲友、邻里的做法。婴儿身上要挂1本黄历,历本角端用红线串一枚“太平”铜钱,以保太平。主家要做“满月团子”分送亲友邻里,办“满月酒”宴请宾客,贺者送礼。新中国成立后,剃满月头时的仪式渐不兴,满月剃发、办“满月酒”习俗沿袭。若婴儿头发长得很黑很好,也有满月不剃头,到孩子百日时再剃的。

做百日  为婴儿诞生100天举办庆祝活动,称“做百日”,含祝其健康长寿之意。百日礼有送百家衣、长命锁习俗。百家衣是用来自各家的各种颜色的碎布拼做的,俗谓穿了它可消灾免病。办“百日宴”,宴请近亲。新中国成立后,摄百日照留念较为普遍。

做周岁  孩子满一周岁时举行庆祝活动,谓“做周岁”。亲朋携礼来贺,主家办周岁酒筵,宴请亲友;蒸糕团分赠。旧俗,子生一岁,设寿星神马,供果蔬酒食拜神,又设盘,内放笔、砚、秤、印、剑等物,使子自取之,谓“拿周岁盘”。看孩子拿哪样物品,依此来预测孩子的前途。新中国成立后,拜神废,“拿周岁盘”已少有人信,偶或行之,多寓游戏意味。

寄名  寄名是流行全国的一种保育习俗。吴江境内俗称“认过房亲”,即“认过房爷、过房娘”。认过房亲主要是祈求小孩免遭夭折。也有为求“儿女双全”或两家为了加强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增进感情,而结过房亲的。至于那些富翁、显贵、土棍认坤伶、舞女等为干女儿,或为了寻求庇护,认地方有势力的人为过房爷,那是别有用心,不在记述之列。为祈求小孩免遭夭折,一般将婴()儿寄名给人丁兴旺,无属相克冲,无姓氏联想禁忌的亲友家。寄名要择吉日,主家备礼送到寄父母家,寄父母要给寄儿见面礼。亦有寄父母备礼主动上门认干亲的。从此,过房亲关系确定,两家互相往来。每逢过年,寄父母要给孩子送压岁钱和年夜饭,以三年为满年,第四年即称“余年”。亦有连续三年,寄父母邀寄子()到家吃年夜饭的做法。三年以后则常来常往,保持密切关系。只有少数前热后冷,应了“过房亲,三年亲,过了三年冷清清”之俗谚。还有寄名于神佛或行业祖师,祈求神佛、祖师保佑。此种寄名具有明显的职业倾向性,如商户寄名于关圣帝君,农户寄名于土谷神,渔户寄名于刘王菩萨,蚕户寄名于蚕花娘娘,医户寄名于华陀仙师,药户寄名于神农氏,工户寄名于鲁班等。一般居户寄名于城隍及其夫人,女童寄名于观世音菩萨等。20世纪五六十年代,寄名习俗有所沿袭,但寄名神佛祖师之俗不兴。后,随着境内寺庙的复建,寄名于神佛的做法有所复苏。

成年  旧俗孩子成年要举行成年礼,男子的成年礼是冠礼,女子的成年礼是笄礼。冠礼是男子成年时散总角,束发戴帽子时举行的仪式。其原为士大夫阶层的礼仪习俗,宋代时冠礼演变为士、庶通礼。笄礼,是女子定亲以后出嫁之前所行的礼,主要是改变发式。明代,吴江境内男子16岁以上始冠,女子15岁以上将嫁而后笄,冠、笄之日,有蒸糕馈赠亲邻的习俗,谓“上头糕”。加冠之际,父亲必以“成人之道”教诲儿子。冠礼结束,及冠者要上门拜见亲属长辈,父亲要设盛筵宴请儿子。清代,传统冠礼衰落,男子始离襁褓即戴帽,至婚礼前一日行冠礼,由赞礼者冠之,其冠多由至亲长辈所赐。冠、笄之日馈赠“上头糕”等习俗与昔无异。至民国年间,民间普遍采用冠礼与婚礼结合的方式,先冠礼后婚礼。进入21世纪后,境内有些学校和社区为18周岁的男、女青年举行成人仪式,赠送其书籍,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以启发其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

《吴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志》编纂始末

20069月,吴江市人民政府召开市地方志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全市地方志编纂工作作了重要部署。 会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十分重视地方志工作,按时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签订《吴江市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卷)》及《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的承编协议书。 并根据会议上提出的“一纳入、五到位”的要求,把地方志工作纳入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议事日程和实事工程。1016日,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编纂领导小组。 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新华的主持下,编写人员的努力下,于2008年完成《吴江市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卷)》初稿;2010年完成《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征求意见稿)》。

20136月,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请卫生系统退休干部浦德琪担任《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主笔。 主笔接到任务后,在认真学习《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志》、《常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志》和陆廉德、周道彤编写的《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调整、草拟《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篇目和撰写志书凡例,并与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韩美玲、副主任金育丽一起,初步确定调整篇目,对志书下限不作变动,仍为2005年。722日,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成立《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编纂委员会。 《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凡例和篇目初步确定后,主笔开始查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档案等资料,并按照新篇目对《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征求意见稿)进行调整和补充。 因时间紧迫,主笔采用边查阅资料、边调整、边补充的工作方法。20131210日,《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送审稿)》完成。

《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送审稿)》共设人口规模与分布、人口变动、人口构成、侨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及眷属、流动人口、人民生活、人口控制、优生优育、教育与科研、计划生育创建活动、机构队伍、政党社团、财务工作、荣誉等14章和概述、大事记、丛录,包括首、末共19个部分。 凡例、概述、第四章侨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及眷属、第六章人民生活、编纂始末、丛录中的生育习俗由主笔编写;第十章计划生育创建活动由周道彤编写;其余部分均由主笔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编排、补充和完善。 从编志工作开始到送审稿完成,我们查阅了区(市)档案局、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档案室的全部案卷,并参考吴江旧志、1994年版《吴江县志》和《吴江市(县)组织史》等文献。

《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的资料来源广泛,我们认为志稿基本勾勒出吴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轨迹。201413日,吴江区地方志办公室在吴江区会议中心三楼5号会议室召开《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送审稿)》评审会。 吴江区地方志办公室、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及评审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到会同志对几年来的修志工作和志稿质量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评审会结束后,主笔根据评审意见和各方面的审稿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及内容的延伸和统稿。

一部志稿是集百人智慧的浩大工程,搁笔掩卷总有些感慨。 “不管怎么样,我们总是做成了一件事情”。 回顾《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的编纂过程,修志工作自始至终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编纂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的密切配合。 同时得到吴江区(市)档案局和吴江区(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是吴江历史上第一部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志书,编纂该志对编纂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来说是一项新工作,缺乏经验、加上时间仓促,志书难免有疏漏和谬误的地方,恳请读者谅解和指正。

《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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