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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4/12/26 14:45:56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2574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农经〔201113

各市农工办、档案局,南京、镇江市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省档案局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农委、省档案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全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准确,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指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纳入工作日程,纳入年度考核。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条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用库房保管。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力度,积极主动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分为文书类、确权登记类、土地流转类、纠纷调处类,声像类和电子类等类型。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参照《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文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整理:
  (一)文书类档案整理标准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归入形成单位文书档案。确权登记、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类档案作为全宗内一种专业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1988)标准整理。
  (二)确权登记类中的综合性文件根据材料的多少,按组或村组卷整理,到户文件材料按一户一卷整理。
  (三)土地流转类档案按年度组卷整理。
  (四)纠纷调解仲裁类档案按一案一卷组卷整理。
  (五)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类档案以及电子类档案整理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5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BG/T11821-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文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归档:
  (一)文书类、声像类和电子类文件材料由形成单位按年度顺序排列归档。
  (二)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涉农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进行集中整理。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将整理完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类档案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乡镇(涉农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移交至乡镇综合档案馆室或单位综合档案室归档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移交至村综合档案室归档保存。乡镇档案按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类档案不进行移交,留作工作查考。
  (三)土地流转文件材料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由乡镇(涉农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归档保存一套。
  (四)纠纷调处类文件材料应在调解仲裁工作结束后30日内由形成部门整理归档。
  第九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严把档案材料形成关。凡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图样清晰、内容准确。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手写材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打印件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电子文件的脱机载体使用不可擦写光盘。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针式打印机、软磁盘等。归档材料应为原件,需以复制件归档的,应由经办人核准,并说明理由,注明原件存放处。使用的纸张、装订材料、档案卷皮(盒)等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应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的档案管理要求,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积极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利用服务。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收取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实现纸质、电子双套制归档。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相结合,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实现更大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损毁和丢失。发现有档不归,擅自损毁、涂改、隐匿档案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试行。

 

附件: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 档 范 围

保管期限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1

文书类

1.1

会议文件材料

1.1.1

土地承包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1.2

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

1.2.1

本部门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汇报土地承包工作的材料

1.2.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1.2.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

1.2.2

土地承包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统计汇总材料

1.2.2.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永久

1.2.2.2

年度以下的

10

1.2.3

土地承包工作调研材料、检查记录

1.2.3.1

重要专题的

永久

1.2.3.2

一般的

10

1.2.4

设立、变更、撤销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材料

永久

1.2.5

土地承包工作简报

30

1.3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3.1

上级机关针对本部门关于土地承包工作的请示所作的批复、批示

永久

1.3.2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土地承包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永久

2

确权登记类

2.1

综合文件材料

2.1.1

土地承包方案及批件

永久

2.1.2

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及批件

永久

2.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永久

2.1.4

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

永久

2.1.5

公告材料

永久

2.1.6

登记核准文件

永久

2.1.7

发证登记台帐

永久

2.1.8

现场勘界确认材料

永久

2.1.9

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认核实情况汇总表

永久

2.2

到户文件材料

2.2.1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

永久

2.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永久

2.2.3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

永久

2.2.4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永久

2.2.5

权属变更登记材料

永久

3

纠纷调处文件材料

3.1

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仲裁员、书记员名单、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鉴定材料、仲裁庭开庭笔录、调解书、和解协议、裁决书等文件材料

永久

4

声像类和电子类

4.1

反映土地承包工作重要活动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永久

4.2

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数据库文件

永久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

1

文书类

1.1

会议文件材料

1.1.1

土地承包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1.2

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

1.2.1

本部门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汇报土地承包工作的材料

1.2.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1.2.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

1.2.2

土地承包工作规划、方案、报告、检查记录、计划总结、统计汇总材料

1.2.2.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永久

1.2.2.2

年度以下的

10

1.3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3.1

上级机关针对本部门关于土地承包工作的请示所作的批复、批示

永久

3.2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土地承包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永久

2

确权登记类

2.1

综合文件材料

2.1.1

土地承包方案及批件

永久

2.1.2

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及批件

永久

2.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永久

2.1.4

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

永久

2.1.5

公告材料

永久

2.1.6

登记核准文件

永久

2.1.7

发证登记台帐

永久

2.1.8

现场勘界确认材料

永久

2.1.9

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认核实情况汇总表

永久

2.2

到户文件材料

2.2.1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

永久

2.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永久

2.2.3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

永久

2.2.4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永久

2.2.5

权属变更登记材料

永久

3

土地流转类

3.1

土地流转申请书、委托书、公证书

永久

3.2

土地流转合同

永久

3.3

土地流转统计表

永久

4

纠纷调处类

永久

4.1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调解书、和解协议等文件材料

永久

5

声像类和电子类

5.1

反映土地承包工作活动的重要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永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1

文书类

1.1

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承包问题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

永久

1.2

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

永久

2

确权登记类

2.1

土地承包方案及批件

永久

2.2

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及批件

永久

2.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永久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永久

2.5

土地承包台帐

永久

3

土地流转类

3.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永久

3.2

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

永久

3.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

永久

4

纠纷调处类

4.1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调解书、和解协议等文件材料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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