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4 3:12:26
作者:
来源:
吴江方志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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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亲
男女双方已有婚约,且双方本人比较中意,因男方家道中落,或因彩礼金额谈不拢,女方家长有赖婚意向。趁女方家长设防不严,媒人将新娘约至某处,或某处演春台戏,姑娘正在看戏,男方派人将女方抢回成婚。生米煮成熟饭,女方家长就只好承认既成事实。这中间也包含以“抢”代抗,免遭“私奔”的谴责。也有女方嫁妆少,怕遭人嘲笑,就约好日子让男家来抢亲,以此遮人耳目。还有土匪恶霸看中某家姑娘,遭到女家回绝,就派人公开抢去成婚的。新中国成立后,抢婚形式绝迹。
(二)换亲
男女双方家境贫寒,但儿女双全,由媒人说合,双方女孩交换到对方成亲,称为掉换亲。有同时办婚事的,也有先后办婚事的。往往都是父母作主,女孩子被迫无奈。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此种做法进行劝阻和制止。
(三)领童养媳、童养女婿
男女一方父母将未成年的女孩(男孩)领养在家,准备给自己未成年的儿子(女儿)将来作媳妇(女婿),称领童养媳(童养女婿)。旧社会,多数公婆(岳父母)对童养媳(童养女婿)视作仆人,生活上进行虐待。多数童养媳到成婚年龄时能正式结婚,少数童养媳因男方看不入眼,也有退回娘家或另行婚配。还有夫妻无法生育,领一双儿女在家,等到长大后给他们成婚的,由于生活条件较好,两个孩子又青梅竹马,此种形式成功率比较高。新中国成立后,禁止领童养媳(童养女婿)。
(四)冲喜
男女双方已有婚约,男方久病不愈,甚至病入膏肓,或男方父母突然双双去世,匆匆将女方娶进门,谓冲喜,据传可去除晦气。后者可以组成小家庭支撑门户。前者男方经此一折腾病情加重,甚至几天后就去世,女方从此守寡终身。新中国成立后,禁止此种做法。
(五)抱牌位
成亲男女双方已有婚约,男方突然死亡,男家坚持要女方践约,照办一切婚事礼节,女方抱着男方的牌位拜堂,女方从此守寡终身。也有女方受封建礼教毒害较深,听到男方亡故,坚持要从一而终,男家照婚事礼节操办的。新中国成立后,禁止这些做法。
(六)纳妾
旧社会,大户人家男子娶妻后不能生育,再讨小老婆,称纳妾。妾即侧室,俗称姨太太。有娶多个的,分别称二姨太、三姨太等。纳妾得到父母、妻子同意的,按正常婚事礼节娶进门;自作主张把看中的相好纳为妾,只能悄悄娶回家中。前者在家庭中的地位仅次于妻子(正室)。有妻妾共居一宅的,也有将妾另外安排的。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夫一妻,对重婚定罪。近年,一些为富不仁、为官不仁者,在外娶“二奶”、包“二奶”,实属纳妾重婚,为法律所不容,人所唾弃。
(七)寡妇
再嫁封建社会提倡妇女“从一而终”,丈夫死后,妇女要守寡终身,抚孤成家立业,没有孩子的就过继一个男孩抚养成人,所谓为死去的丈夫支撑门户。封建礼教鼓吹“三从四德”,表彰贞节烈妇,建贞节牌坊。乾隆《吴江县志》和《震泽县志》中,表彰的节烈妇女达1075名。寡妇社会地位低下,被认为命硬,克夫,更有蜚短流长,所谓“寡妇门前是非多”。有个别公婆为保住家业,给自己送终,允许寡媳招赘,俗称“填黄胖”。公婆另有年龄相仿的小儿子,且叔嫂关系尚好,就劝寡媳嫁给小叔子,即所谓“叔接嫂”。这样既可省下聘礼,家财又不致散失。也有兄嫂深怕寡弟媳、侄子分家产,就规劝或逼迫寡妇改嫁。有婆媳关系好,体谅年轻寡媳的艰难,劝其改嫁,出面为其寻亲,将其出嫁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寡妇再嫁,娶亲都在晚上进行,用一顶青衣小轿抬走。寡妇再嫁,将前夫的子女带到再婚家庭,俗称“拖油瓶”。新中国成立后,寡妇再婚既合法又合情理,被社会所认可。
(八)结阴亲
(冥婚)旧时,未婚男女亡故,父母为亡灵在阴曹地府不当孤鬼,就为他(她)找年龄相仿的结阴亲,举行一定仪式后,将女子棺材埋到男子旁边。从此,双方父母就成“儿女亲家”。新中国成立后,这种风俗完全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