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5 14:18:33
作者:
来源:
吴江方志
【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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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5月16日
黎里审议会恢复后第一届常会开幕了。董事会交议案第一件为修正市民公社章程。济济群贤,议论风生。当讨论时,不说“与自治章程完全抵触”;即说“无存在之必娶”;更爽快一些,简直说“骈技机关,应即取消”。我不问诸君于发表宏论是否和董会交议案标题相合,我不知所谓“和自治章程抵触者”何在?“无存在之必要”底理由何在?“骈枝机关”四字又怎样解法?
对于市内应兴应革事宜,确是审议会底特权,但恐怕也不是几句笼统——无理由——话所能使人心折的罢!
约法、宪法上似乎人民有结社集会底自由权的吗?市民公社是私法团,不知和约法、宪法上底人民结社集会自由权相合吗?——江苏暂行市乡制中不知有修改宪法特权的一条吗?
苏常道里,市民公社最发达底县分要推吴县,不知吴县许许多多市民公社,一个个取消了没有?——还是吴县许多市乡议员没有熟读
江苏底暂行市乡制吗?不解!(作者:啸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