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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卷 财政税务

2014/11/19 14:43:50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2414

1994年前,工商税收由吴江税务局征收管理,国有企业的上缴收入由吴江财政局征收管理。19949月税收体制改革后,工商税收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分别由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吴江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进行征收管理。农业税收一直由财政局征收管理。

19862005年,吴江预算内财政收入由1.37亿元增至58.58亿元,预算内财政收入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由11.24%提高到14.53%

 

第一章 财 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市级财政体制

19861987年,省对县财政继续实行“收支挂钩,核定基数,全额分成,比例包干”的体制。1988年开始,省对县实行“财政收入递增包干”体制。苏州市核定吴江县收入包干基数1.44亿元,年递增率6.5%

1994年起,全国实行“三分一返”(即分收入、分支出、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按新的财政税收体制,1994年,吴江市上划中央的收入主要是消费税的全额和增值税的75%,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作为省、市、县的共享收入,其他各项收入除专项分成以外,作为市、县的固定收入。中央对地方上划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部分全额返还;1994年以后,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增长部分中央按各地实际增长率10.25的系数(2001年起系数为10.3)增加返还。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苏州市核定吴江县1993年收入考核基数为1.74亿元,其中消费税426万元、增值税1.70亿元,增长率为24.5%1994年增长目标为2.17亿元。

2001年,省政府调整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200111日起执行,一定五年。主要内容有取消省专项集中有关税费的政策,原上交省部分以2000年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以2000年为基期年,核定各市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以后比基数增长部分,省统一集中20%。上级核定吴江市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为5.13亿元;对吴江市按地方财政收入当年新增上缴额给予10%的发展资金,并按地方财政收入每增收4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002年起,中央决定改变所得税收入的财力分成办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基数内的收入,地方财政照得;超基数收入部分实行中央、地方五五分成(2003年起改为六四分成)。苏州市将原对各县()财政定额集中办法调整为实行比例集中办法,吴江市的集中比例为当年全口径财政收入的0.6%(2005年调整为2%)

2004年,中央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明确出口退税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上级核定吴江市出口退税基数为5.70亿元,2004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超过基数部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525的比例共同承担。2005年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镇级财政体制

1986年起,全县建立乡()一级财政,采取“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以1985年各乡、镇的收支实绩为基数,全县平均收支挂钩比例为9.8%,实行一乡()一率,最高为18.95%,最低7.46%。增收分成比例全县统一为8%,另以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返还各乡()作为机动财力。

1999年起,全市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明确财权事权,核定上缴(补助)定额,超收奖励”的镇一级财政体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每年还对一些困难乡镇实施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弥补乡镇的财力不足。

2001年,调整镇分税制财政体制,以2000年各镇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结算收入中“两税”分成收入、地方工商税分成收入(含超任务奖励分成收入)以及契税收入之和为基数,从2001年起同口径比基数增加部分,上缴市财政20%2002年起,按各镇当年全口径镇级财政收入的0.6%结算集中上缴市财政。

2003年,对镇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暂定两年不变。对财政收入级次重新调整划分;对各镇继续实行统一的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比例不变;调整增收分成的比例,消费税、增值税由10%降至5%,地方税收由20%降至10%;确定上缴上一级财政财力的比例。市政府决定建立吴江经济开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暂定两年。吴江经济开发区20032004年财力结算办法为以2000年收入为基数,按各税确定的比例计算所得财力。财力比2000年增长部分承担20%的省集中款,并承担苏州市的集中款。市级财政每年对吴江经济开发区定额补助1000万元。同时还确定开发区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入的划解和分配办法。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吴江经济开发区财政支出范围。

2005年起,对镇和吴江经济开发区实行“以2004年为基数,核定一般预算收入基数和既得财力基数,暂定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当年完成一般预算收入基数的,拨给核定的财力基数;未完成的,未完成部分要按各镇(开发区除外)财力基数留成比例相应核减财力基数。当年超一般预算收入基数的,超基数部分开发区分成100%,镇分成60%,市分成40%。市财政取消对吴江经济开发区的定额补助。

 

第二节 财政收入

一、预算内收入

(一)()级预算内收入

19862005年,预算内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发生多次变化,以下按全口径财政收入为统计数叙述。全口径财政收入由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上解中央财政收入两部分组成。

1986年,县财政收入1.38亿元,2005年市财政收入58.58亿元,年均递增21.81%20012005年财政收入年平均增幅最大,为39.9%。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由1986年的100%降至2005年的42.56%2005年,吴江市一般预算收入的规模在全省的县()中居第五位。

(二)()级预算内收入

1986年,乡镇预算内财政收入7707万元,2005年,镇(包括开发区)财政收入增至28.59亿元,年均递增20.95%,略低于全市平均增幅。1994年以前,镇级财政收入占全市的比重在53%60%之间波动,最高为1989年的60.28%,最低为1993年的53.25%1994年,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镇级收入占全市的比重出现大幅下降,仅27.99%。此后,随着财政体制变化和开发区的发展,镇级及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占全市的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为48.81%

17-1-1   1986—2005年度吴江预算内财政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财政

总收入

地方

财政

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中

附:

当年可

用财力

工商

税收

企业

收入

农业

税收

专项

收入

其他

收入

基金

收入

1986

13794

13794

11343

1232

1029

143

47

4134

1987

15087

15087

12489

1242

1154

152

50

4806

1988

16523

16523

13685

1279

1301

146

112

4530

1989

17947

17947

15282

473

1718

129

69

276

6137

1990

18986

18986

16433

326

1716

125

98

288

6187

1991

17393

17393

15010

347

1379

396

62

199

5057

1992

21941

21941

18097

352

2759

416

69

248

6413

1993

31349

31349

27702

364

2534

441

111

197

14892

1994

44177

22425

17655

3907

600

181

82

20020

1995

49787

24914

19842

4113

719

164

76

21453

1996

57334

27814

21974

4773

812

234

21

24442

1997

68093

32474

25858

5145

1081

390

27989

1998

73743

35866

27803

5367

1225

571

900

33937

1999

81264

43211

33266

5329

1270

2394

952

41816

2000

106646

57690

44677

7309

1707

2450

1547

55689

2001

152901

85469

71557

7708

2236

2697

1271

77957

2002

223888

111810

78594

11413

3004

5894

12905

118426

2003

328818

165578

109372

27480

3686

7484

17556

172453

2004

511745

223479

138055

22918

8068

13147

41291

236876

2005

585761

295439

201038

23888

10304

14068

46141

299798

注:(1)《吴江统计年鉴》中19942001年度的财政总收入包括关税、金融企业所得税、银行营业税,因该几项不作为吴江市的全口径财政收入,本表未列入。

2)企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上缴收入,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城市教育附加费等;基金收入包括预算调节基金等

31986年度为按调整增加143.4万元专款收入后的预算内收入。

 

17-1-2  1986—2005年度吴江预算内财政分级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财政

总收入

其 中

年度

财政

总收入

其 中

市级

镇级

市级

镇级

开发区

1986

13794

6087

7707

1996

57334

39847

17487

1987

15087

6649

8438

1997

68093

47863

20230

1988

16523

6903

9620

1998

73743

51895

21848

1989

17947

7128

10819

1999

81264

58810

22454

1990

18986

7609

11377

2000

106646

80813

25833

1991

17393

7683

9710

2001

152901

109081

43820

1992

21941

9222

12719

2002

223888

162530

61358

1993

31349

14656

16693

2003

328818

193052

106900

28866

1994

44177

31814

12363

2004

511745

294241

133286

84218

1995

49787

34733

15054

2005

585761

299817

172235

113709


二、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事业和行政单位组织的收入、国企主管部门组织的收入、基金收入。1986年,全县的预算外资金收入5703万元,2005年,全市的预算外资金收入5.83亿元,年均递增13.01%。各个时期地方财政部门组织预算外收入来源发生变化。19861992年,国营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企业上交的管理费收入,1993年全市国有企业改制后,停止集中管理费。原来乡镇组织的统筹资金和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统筹资金,90年代后期乡镇企业进行转制,上缴收入逐渐萎缩。2000年后,地方出让和拍卖土地的规模日益扩大,所得资金占预算外资金的比重越来越大。

17-1-3    1986—2005年度吴江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合计

地方财

政部门

管理的

收入

事业单

位行政

单位管

理收入

国企主

管部门

集中资

年度

合计

地方财

政部门

管理的

收入

事业单

位行政

单位管

理收入

基金

收入

1986

5703

399

1597

3707

1996

28038

10219

8985

8834

1987

8198

297

2449

5452

1997

30027

11388

7339

11300

1988

8073

349

2561

5163

1998

19635

7197

7273

5165

1989

8573

328

2856

5390

1999

16018

7485

7746

787

1990

8851

317

3078

5456

2000

36883

6162

30603

118

1991

7850

297

2802

4751

2001

44793

7650

31756

5387

1992

5375

424

4951

2002

51421

7279

38293

5849

1993

3555

365

3190

2003

57543

7425

42692

7425

1994

5563

2359

3204

2004

83361

47810

29605

5946

1995

5991

1071

4920

2005

58274

18469

36061

3744

 

第三节 财政支出

一、预算内支出

(一)全市()预算内支出

1986年,财政总支出4279万元,200530.09亿元,年均递增25.09%2005年,剔除基金支出后的一般预算支出为25.49亿元,同口径比1986年年均递增24%19862005年,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由1325万元增至9.2亿元,年均递增25.01%;用于行政事业管理支出由859万元增至7.75亿元,年均递增26.74%;用于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由1392万元增至4.18亿元,年均递增19.61%;用于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由130万元增至4554万元,年均递增20.58%;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由27万元增至2.98亿元,年均递增44.59%;用于其他支出由546万元增至9243万元,年均递增16.06%

(二)()级预算内支出

1986年,镇财政支出1483万元,2005年镇(开发区)级预算内支出12.99亿元,年均递增26.54%,高于全市平均增幅2.54个百分点。镇(开发区)级预算内支出占全市比重在27%45%的幅度内波动,比重最高为2003年的44.78%,最低为1993年的27.5%

17-1-4   1986—2005年度吴江财政预算内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财政

总支出

经济建

设支出

行政事

业管理

支出

文教科

学卫生

支出

抚恤和社

会福利救

济支出

社会保

障支出

其他

支出

基金

支出

其中:基

本养老基

金支出

1986

4279

1325

859

1392

130

27

546

1987

4199

917

942

1557

156

40

587

1988

4791

942

1220

1795

130

29

675

1989

6352

1587

1361

2301

159

32

912

1990

6965

1712

1663

2494

178

16

902

1991

7667

1966

1994

2655

305

18

729

1992

8801

2371

2371

3403

203

24

429

1993

14706

4319

3185

6078

235

22

867

1994

19423

5815

4826

7116

237

37

1392

1995

21096

5235

5808

8725

273

33

1022

1996

24415

5199

6570

11070

390

29

1157

1997

28111

4838

7548

10676

551

1922

1737

839

1998

34555

8140

8540

12261

602

2897

1817

298

1999

41040

7802

11436

12922

823

3551

4031

475

2000

53973

12435

13368

16721

789

5611

4367

682

2001

75501

24041

16655

20993

999

7094

4817

902

2002

119282

39579

23473

24415

1300

9740

7764

13011

10625

2003

170532

50240

45841

30946

2182

9613

15380

16330

14558

2004

232270

52536

56775

37516

4113

22321

18061

40948

37000

2005

300925

92035

77518

41781

4554

29771

9243

46023

38500


17-1-5 1986—2005年度吴江财政预算内分级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财政

总支出

其中

年度

财政

总支出

其中

市级

镇级

市级

镇级

开发区

1986

4279

2796

1483

1996

24415

15894

8521

1987

4199

2666

1533

1997

28111

17925

10186

1988

4791

2923

1868

1998

34555

22464

12091

1989

6352

3731

2621

1999

41040

27426

13614

1990

6965

4119

2846

2000

53973

35870

18103

1991

7668

4876

2792

2001

75501

42579

32922

1992

8801

5450

3351

2002

119282

73591

45691

1993

14706

10667

4039

2003

170532

94163

64076

12293

1994

19423

13171

6252

2004

232270

136721

74672

20877

1995

21096

13934

7162

2005

300925

171034

90011

39880


二、预算外支出

1986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支出4855万元,2005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支出5.76亿元,年均递增13.91%19861992年全市(县)预算内总支出依次为4279万元、4199万元、4791万元、6352万元、6965万元、7668万元、8801万元,同期全市(县)预算外总支出依次达到4855万元、6357万元、7300万元、8776万元、8525万元、9697万元、9984万元,年年超过预算内总支出。当时财政支出依赖于预算外资金的程度比较高,特别是乡镇的财政支出,大部分来源于乡镇组织的预算外资金。90年代后期起,全市预算收入大幅度增长,预算内的财力也随之丰厚,在财政总支出中预算内支出占主要地位。2005年,预算内支出30.09亿元,预算外支出5.76亿元,预算外支出占总支出的16.07%

17-1-6  1986-2005年度吴江预算外资金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合计

行政事

业支出

基本建

设支出

其他

支出

年度

合计

行政事

业支出

基本建

设支出

其他

支出

社会保

障支出

1986

4855

2913

1312

630

1996

27159

14120

1647

3314

8078

1987

6357

4266

1365

726

1997

29633

11922

3232

2545

11934

1988

7300

4972

1066

1262

1998

19629

16316

1942

1371

1989

8776

6911

997

868

1999

15588

13620

797

1171

1990

8525

6650

1037

838

2000

36569

33249

168

3152

1991

9697

6933

1286

1478

2001

44185

41261

34

2890

1992

9984

6279

2773

932

2002

45698

42056

0

3642

1993

3502

3094

210

198

2003

54269

48599

0

5670

1994

5905

3932

199

1774

2004

76816

75642

97

1077

1995

5619

3806

91

1722

2005

57626

55919

0

1707

 

第四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一、会计管理

1986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颁布,县财政局组织辅导培训。19891990年,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到1990年末,通过考评验收达标的有30个单位,其中5家国营工业企业为会计达标三级,新联丝织厂通过省验收升为会计达标二级,为全县第一家会计工作达到二级标准的企业。90年代起,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以及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后续教育工作(包括从业资格培训、职称考试培训、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等),以及在职会计人员参加财经中专、大专、本科的学历教育。

市财政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证发放、注册和变更等工作。对已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每两年开展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证(2002年前为“会计证”)年检。2003年,组织对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的专项检查,对323个单位(另有66个由市财政局稽查大队常规稽查)进行重点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及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还负责向上级财政送审高级会计师资料工作。

2005年末,市财政部门累计财会函授教育中专2228人,大专587人,本科285人;会计电算化培训11352人,组织考试14278人,合格11668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12468张。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统计,全市有会计初级职称资格的2252人,中级的411人,高级的13人。

 

二、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86年起,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从“勤俭办事业,严格控制行政性支出”,向“建立公共财政,兼顾一般,重点保障政法及教育、科技、文化、农业等事业发展”转变。

80年代采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方式,按“基数法”核定单位经费。90年代起,逐步深化预算支出编制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安排采用“零基法”测算,人员经费按实有在编安排,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安排,专项经费按不同类别及专项标准根据财力确保重点安排。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支出及公用支出确定标准和范围,并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地方实际进行调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合理支出,有计划地对专控商品实行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和管理。1999年实行政府采购管理,2004年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企业财务管理

1986年,县财政审定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分户调整核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或利润留、缴比例。1987年,县财政与18家国营工业企业签订“上缴利润递增包干”或“定额包干超收分成”等承包经营合同。7月,规定全县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全面实行分类折旧。1989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扩大到110家。1991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滚动延长承包期2年至1992年期满。1992年,市财政制定提取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速折旧以及增补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199411日起,取消各种承包办法,并停止执行企业税前还贷政策。19961998年,对全市市属工业企业开展清理应收款、清理存货、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两清一加强”财务检查。1998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每年一次年度财务报告核查。

19982005年,市属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1998年,制定《吴江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9年,制定《吴江市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92000年对“建新租老”改制形式的企业开展财务督检活动。2001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公有资产控股或参股改制形式的企业,开展财务督查。20033月起,市属企业全面深化产权制度改革。20032005年,全市共有174个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20022005年,市财政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开始转变职能,以不分所有制形式的重点企业为对象,着重项目管理,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支持企业发展。四年中向上级财政争取星火、火炬、技改项目等财政贴息资金及科技三项费用1.1亿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三、财政信用管理

1986年,吴江财政设立财政支农周转金、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及其他周转金,用于支持农村种植业大户和养殖专业户生产资金的周转,国营企业、市属集体企业、校办企业、镇村骨干企业等流动资金的周转及支持适合地方财政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的临时资金周转。

同年,苏州市财政局建立市、县、乡三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网络,实行“统一考核,分级管理,上下结合,合理使用”的办法。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所借用的周转金收占用费。吴江一般参照银行贷款低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月费率为1.6‰~7.8‰,逾期加倍计算。乡镇财政所使用向市()财政借入的周转金收取的占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返回部分给乡镇级财政,充实本级周转金基金。

工业周转金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使用工业周转金收取少量使用费。借款月费率1年期为1.6‰2年期为2.5‰3年期为3.4‰

19862005年,吴江平均每年投放财政周转金6965万元,其中1996年末投放额达到1.75亿元。19992月起,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全市的财政周转金分三年清理回收,到2001年清理回收结束。

 

四、集控和政府采购

(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899月,吴江县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简称集控)领导小组,128日,成立吴江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设于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19939月,部分乡镇试点成立集控领导小组。1988年之前,由省集控办公室审批的有小汽车等8种专控商品,由县集控办公室审批的有24种商品。1998年下半年起,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后,原来上级规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专项控制商品,大部分不再审批,仅对购置小汽车审批。20047月,吴江市取消集控审批制度。

(二)政府采购管理

19994月,吴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凡是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接受财政资金资助的社会团体,均执行该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车辆购置、维修、加油,保险,办公用品,基建,市接待办、外事办的各类接待用品。同时制订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采购中心设于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采购管理对象购物登记和组织招标竞标、商务谈判,核定定点服务单位,监督定点单位商品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工作。

2000410日,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确定吴江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有汽车销售4家,汽车维修8家,空调销售8家,纸张办公用品8家,电脑8家,定点加油、保险各2家。25日,吴江市成立药品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和吴江市卫生系统药品采购管理中心,业务归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和监督。51日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2001424日,增加定点供应商,其中电脑销售增加1家,汽车保险增加1家。814日,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因公出国、出境人员购买国际机票均到定点单位购买。2002429日,成立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520日成立教育设备采购领导小组。2003410日,设立吴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2004年414日起,吴江市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1118日,市财政局制定《吴江市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报办法》和《吴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操作规程》。200597日,市财政局决定在市、镇两级实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

 

17-1-7      1999~2005年吴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

年份

采购金额

(万元)

政府采购资金

增长速度(%)

资金节约率

(%)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率(%)

1999

1902

9.00

2000

3754

97.37

11.00

28.00

2001

5376

43.21

12.00

60.00

2002

11908

122.00

18.00

2003

15882

33.00

16.75

15.56

2004

60395

280.00

9.54

50.41

2005

82542

37.00

9.72

75.16

 

19992005年,全市的政府采购总额18.18亿元,其中1999年为1902万元,20058.25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率75.16%


五、财政集中支付

20026月,吴江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成立。首先由市财政对全市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实行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集中支付试点工作。20037月,全面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200312月,成立吴江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与吴江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窗口单位,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200441日,全市市级财政集中支付工作正式开始,9月,机关分中心和教育分中心成立,市级财政集中支付全面实施。2005年共集中支付24.02亿元,其中直接支付20.25亿元,授权支付3.77亿元。全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5517人发放工资1.45亿元,为全市镇级(含开发区)教师8351人发放工资(主要是国标、省标、苏州市标工资)1.64亿元。年末,全市共涉及51个市局单位,198个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支付中心管理。同时,吴江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同里镇财政所、震泽镇财政所、桃源镇财政所、横扇镇财政所、七都镇财政所实施财政集中收付工作。吴江市镇级(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实行“一中心,两集中”的管理模式,即建立镇(开发区)财政结算中心,实行集中收付和集中记账。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7年101日起,执行县政府制定的《吴江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全县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组织收入的渠道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开户银行不变。1995年起,市政府组织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和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对市、镇财政和市、镇两级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督查,重点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执行情况。

1997年528日,市财政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明确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全市的预算外资金全面实施“财政专户,收支两线,预算管理,政府调控”的管理办法。199865日,市政府印发《吴江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编制、监督与服务等方面作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1999年81日起,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取消吴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明确为国家财政性资金后,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加强收费票据管理。1999年,市财政局会同审计、监察、物价和人民银行,对全市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中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从2001年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镇财政和市、镇两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

 

七、财政监督

1986年第四季度,全县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并形成制度。县成立由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办公室,在县财税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部署下组织并实施检查。检查的方法包括自查、互查、复查、抽查。1987年起,县财政局恢复财政监督职能,由企业财务股兼管。1988年,配备专职财监员。5月,设立吴江市财政稽查大队。财政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支出监督、预算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等。1998年起,停止每年第四季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财政监督主要由财政部门实施,19982005年间,共查处各类单位82户,查处违规资金2933万元,入库1725万元。

17-1-8   1986—1997年度吴江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自查互查

单位数

复查抽查

单位数

查处违纪

总金额

应补缴

税利额

当年

入库数

1986

7918

790

279.62

265.61

238.28

1987

9272

1580

531.94

273.04

233.06

1988

9828

1410

821.00

490.00

464.00

1989

5343

648

645.60

445.20

430.40

1990

12227

1359

581.00

409.70

340.40

1991

3050

466

361.10

268.70

248.20

1992

14141

1375

501.40

349.00

349.00

1993

12595

5038

1214.40

463.70

460.90

1994

12588

3966

1187.00

1014.00

1014.00

1995

13226

3651

940.21

919.07

919.07

1996

766

306

50.00

35.00

35.00

1997

13906

5785

1320.00

1344.00

1344.00

注:1991年检查单位数较少原因是剔除一脚踢承包企业;1996年检查单位数较少原因是45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检查。


第五节 债券发行

一、中央债券

1986年,县财政部门推销国债474万元。1989年,对单位发行的中央债券改称特种国债,还向个人发行保值公债,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计算,期限3年,一次还本付息。全县发行保值公债930万元,居苏州市各县之首。19924月,县财政局成立苏州市国债服务部吴江分部,具体负责国债推销发行及部分国债兑付等工作。1994年开始,国家发行凭证式国债,还发行记账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全年,市财政部门推销国债2500万元,是财政部门推销最多的一年。1997年推销961万元。19861997年,财政部门累计推销1.4亿元。1998年起,市财政部门不再具体承担国债的推销工作,国债推销工作由银行负责。200111月,苏州市国债服务部吴江分部撤销,此后,财政部门不再承担无记名实物国债的兑付工作。200211日起,由中国工商银行吴江市支行营业部专柜办理吴江全市实物国债兑付工作。

 

二、地方债券

1986年,筹建吴江联合电厂,共发行电厂债券1000万元,由银行发行,县财政担保,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分两次发行,8月末,完成第一期500万元的发行任务,19872月末,完成第二期500万元的发行任务。分别自19878月及19882月开始兑付,至1989年末基本偿清。

1994年,为建设318国道,市政府发行318国道吴江过境段建设资金债券,由市财政局经办,1月发行第一期4000万元,每张票面100元,年利率14.06%19971月起兑付本息,每张142.2元。19951月发行第二期5000万元,年利率15%19984月开始兑付本息,每张150元。

 

第六节 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996年前,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兼管。19967月,吴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依法行使对全市范围内的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1997415日,市政府组建吴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2001年末,吴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成立吴江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又成立了临沪经济区。2001~2002年,成立吴江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吴江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吴江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家省批授权的资产公司。主要为吴江城市、交通、生态环保等基础建设以及融资、引进外资服务。20041212日,吴江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吴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在市财政局设管理国有资产的专门机构,下设改革发展科和产权管理科。市国有资产管理形成以吴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主管,下设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主管部门、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临沪经济区、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体系。

吴江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国有资产,主要依靠各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经营管理,负责资产管理及改制后剥离资产的管理,安排安置职工的生活费和养老保险金支出等。19962004年,全市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过渡性资产经营公司有吴江市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吴江市交通资产有限公司、吴江市教育资产经营公司、吴江市粮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吴江市水利资产经营公司、吴江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吴江市水产资产经营公司、吴江市农林资产经营公司、吴江市供销资产有限公司、吴江市文广资产有限公司、吴江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

 

二、国有资产调查登记

1993年,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产清查登记,核实全部国有资产4.63亿元,查出账外资产6096万元,其中主要是房屋建筑物4349万元。规定市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前必须进行评估,当年对14家国有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前账面净值为9670万元,评估后为2.07亿元。同时,对3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参与“房改”工作中优惠出售住房的审核,审定单位性质和把好各单位的售房基价报批关。

1996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建立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检台账,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进行登记。

2000年,市国资局组织对全市国有资产的重新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参加的国有企业共143家,其中一级企业129家、二级企业14家。其中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共11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19861989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来各自管理国有资产。1990年起,县财政局通过产权登记及年检、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报废及核销审批、资产转让及无偿划拨审批等对国有资产加强管理。1993年,市政府组织全面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财政部门参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2001年,成立吴江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市政府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国有资产的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处置权归该公司,包括房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卖或处置。

(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主要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益,抑制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政府对企业进一步放权,国有中小型企业普遍实行承包、租赁制。企业对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承包、经营权。1988年,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资金分账制,资金划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企业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19901993年,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411日起,取消各种承包办法,国有企业所得税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交纳。1996年起,企业进入改制阶段,完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年检、资产转移等一系列管理手段。1998年起,对市属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全市12家市属改制试点企业实施改组改制。1999年,市属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改组改制。到2005年末,全市市属生产经营型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19982005年,在市属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期间,财政(国资)部门对市属企()业的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及剥离、职工身份置换费用剥离、改资、资产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全过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税 务

第一节 工商税收

一、税种和税率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境内各个时期开征的工商税收税种不尽相同,税率也有变化。开征的税种较多,主要有:

(一)增值税

1983年起,开征增值税。1994年,国家实施税制改革,增值税由原来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改革后的增值税采用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的模式。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即产品报关出口后,退还全部税款。2005年,吴江市增值税收入29.23亿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59.48%,全市增值税出口退税9.85亿元。

(二)产品税

1986年,原工商税中对产品征税的部分改征产品税。起初设置270个税目,后因有些产品逐渐改征增值税,至1989年减为96个税目。产品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税率60%,最低税率3%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产品税废止。

(三)消费税

工商税制改革后,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品目有11个,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对不同的消费品设置14档不同的税率(税额)。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从价定率征收的,以含有消费税税金而不含增值税税金的消费品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营业税

1986年,营业税设11个税目,25个税率,最低3%,最高15%199312月起,调整为9个税目,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设3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

(五)企业所得税

1994年起,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国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7月起,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30%的税率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税率为33%。吴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开始快速增长,20001960万元,20051.98亿元。

(七)个人所得税

19941月起,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于1999111日开征,由储蓄机构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至2005年末全市累计征收2.23亿元。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6年,吴江县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起,改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税收专用于城镇维护建设。对七大镇(松陵、盛泽、同里、震泽、平望、黎里、芦墟)范围内的纳税人(乡镇企业例外)5%税率征收;对七大镇以外的纳税人及乡镇企业按1%的税率征收;对纳税人所在地虽未在七大镇范围内,但原来税收一直由7大镇税务所办理的,也按5%的税率征收。此后,随撤乡建镇,新建制镇范围内该税税率也由1%提高到5%1994年起,因吴江已撤县设市,市区松陵镇范围内该税税率由5%提高到7%

(九)房产税

1986101日起,吴江县开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依房产原值征收的,根据扣除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计征;依租金收入额征收的,按12%税率计征。对由财政部门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自用房产及私人出租的住房免征房产税。20011月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20031月起,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房产税执行。

(十)印花税

1988101日起,开征印花税。印花税票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7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5种:由税务机关自行售花;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等代售印花;汇总缴纳;采取自行完税办法的,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税票贴花注销;税额超出100元的,一般采取汇总缴纳办法,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11日起,吴江县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土地使用证明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在吴江各建制镇按每平方米0.20元定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方法。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十二)土地增值税

19941月起,吴江市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采用30%40%5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20044月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类确定1%2%的预征率预征。20051月起,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十三)车船使用税

198610月起,吴江县开征车船使用税,采取全年一次征收的办法。县内车船使用税税源较丰,19874月统计,共有船舶10710艘,其中非机动船10500艘;机动车4227辆,其中汽车2700辆;非机动车207069辆,其中自行车达205000辆。从2003年起,全省暂停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

(十四)车辆购置税

20011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该税是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演变而成。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十五)其他税

198310月起开征的建筑税,到19911月取消。19861993年,还开征过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特别消费税等。1994年国家税收体制改革后,这些税种被取消。1991年起开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11月起暂停征收。2001年江苏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停止征收屠宰税。


二、税款征收

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吴江所有的工商税收由县(市)税务局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市国税局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税种的征收管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金融企业部分营业税的征收;办理出口退税。市地税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税种有11(含省级财政收入的地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2002年,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市国税局征收,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市地税局征收。

17-2-1   1986—2005年度吴江国税局税收征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合计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企业

所得税

个人

所得税

车辆

购置税

其他各税

附:出

口退税

1986

11342

2682

2763

1781

4116

1987

12489

3814

3666

1772

3237

1988

13684

5702

4639

1223

2120

423

1989

15282

6407

5317

1336

2222

166

1990

16432

7572

4833

1314

2713

100

1991

15011

6613

4913

1162

2323

291

1992

18097

7932

6304

1341

2520

14

1993

27702

14417

7805

1861

3619

365

1994

29605

28172

533

434

117

251

98

3346

1995

34198

32475

549

369

577

136

92

5075

1996

41530

38485

775

88

1962

136

84

13258

1997

49204

46310

921

1068

855

50

7804

1998

53438

50221

779

1579

859

8076

1999

55656

51412

688

1481

2065

10

11026

2000

78550

70377

631

1531

4332

1679

14469

2001

105755

94687

1249

1257

5314

3248

24179

2002

132197

118249

2251

477

7348

3872

13713

2003

180374

163912

2906

131

9740

3685

37441

2004

300386

272998

2882

20188

4318

136932

2005

343717

292323

2662

42974

5006

752

98532

注:1986~1993年的税收由吴江县(市)税务局征收。

 

17-2-2    1994—2005年度吴江地税局税收征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合计

营业

企业

所得

个人

所得

城市

维护

建设

房产

土地

使用

印花

车船

土地

增值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其他

1994

5955

1753

2924

82

531

128

41

28

6

0

452

2

8

1995

12942

4843

4899

293

1270

657

169

97

242

1

462

9

1996

15710

6885

4306

1237

1460

799

188

159

219

4

364

89

1997

17345

6809

4519

2149

1645

1164

190

183

235

6

334

111

1998

18736

7564

3748

2845

2015

1339

185

231

243

29

391

146

1999

23140

7972

7421

3307

1845

1566

220

222

232

23

187

145

2000

30018

9833

11124

4226

2547

1417

134

256

235

62

54

130

2001

49868

13883

22876

6522

3515

1927

224

517

325

63

1

15

2002

69691

19165

28414

10619

5911

3421

502

1227

286

146

0

0

2003

104322

31633

39230

16200

9531

4394

800

2112

208

214

0

0

2004

142406

41048

45409

28173

12217

8086

1058

3963

283

2169

0

0

2005

172243

57361

48510

32067

13624

10315

1816

4339

389

3822

0

0

1994年为912月份;19951996年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国税局代征的数字;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征收,表中数字不包括国税局征收部分。

 

第二节 农业税收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4个税种(简称农业四税)2003年前,契税均由乡镇财政所委托当地房产管理所以及国土管理所代征,20032004年,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逐步实现自行征收。20048月,契税征管软件在盛泽镇首先试运行,到年末全市各镇区完全实行契税征收软件管理,到2005年完全实行财政部门自征。19862005年,全市征收入库农业四税14.29亿元。

一、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税源调查、税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减免等工作。原来由乡镇财政所在各镇粮站设点征收,后来粮食收购放开后,在各村设点征收及上门征收。

农业税按确定的常年产量和比例税率依率计征。1986年,县农业人口63.39万人,计税面积97.98万亩,常年产量2.4亿公斤,平均税率13.47%,农业税减免58.65万元,应征正税和附加共1168万元。2004年,市最后一年征收农业税时,有55.23万农业人口,计税面积84万亩,常年产量4.44亿公斤,税率4%,农业税减免234万元,征收税额1720万元。20032004年,市农业税实行村级代缴、市镇两级政府补贴的方法,农民实现农业税零负担。2005年,取消农业税。19862004年,全市征收入库农业税4.13亿元。

(一)税率

吴江的农业税原来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986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3.47%,芦墟最高,为14.8%,菀坪最低,为11.95%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统一为7%2003年统一调整为4%1964年起,农业税附加比例一直为正税的15%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后调整为20%2003年起取消农业税附加。

(二)计税价格

吴江的农业税纳税主粮为稻谷。1986年,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定购价计算,70%按超购价计算)折征代金。1992年,计税价格每百公斤平均单价从原来的45元提高到55元,1996年提高到118元,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时调整为110元,至2004年未变。

(三)计税面积

1986年,吴江的农业税计税面积97.98万亩,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时,中共中央规定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据实核定,另外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耕地面积不实等问题一并处理,为此,全市农业税计税面积从2000年的91.26万亩,减至68.1万亩。2004年,将原征农业特产税的计税面积并入农业税计税面积统计,又增至84万亩。

18-2-3     1986—2004年度吴江农业税有关情况表()

年度

农业人口

(万人)

计税土地面积

(万亩)

亩均计税产

(公斤)

常年产量

(万公斤)

平均税率

(%)

1986

63.39

97.98

245

23960

13.47

1987

63.91

97.82

245

23921

13.47

1988

63.97

97.68

245

23888

13.47

1989

63.90

97.40

244

23806

13.52

1990

64.00

97.30

244

23781

13.52

1991

65.00

97.20

244

23740

13.52

1992

64.00

97.00

244

23677

13.52

1993

64.00

96.40

244

23491

13.52

1994

62.67

95.80

243

23323

13.52

1995

63.00

95.00

243

23105

13.51

1996

62.00

94.40

243

22933

13.51

1997

61.12

93.53

244

22860

13.47

1998

60.01

92.83

244

22679

13.47

1999

58.11

92.60

242

22428

13.52

2000

57.11

91.26

244

22277

13.46

2001

56.00

68.10

680

46342

7.00

2002

54.80

67.50

680

45892

7.00

2003

53.87

66.20

679

44982

7.00

2004

55.23

84.00

529

44425

4.00


18-2-3      1986—2004年度吴江农业税有关情况表()

年度

依率计征正税、附加税税额

各项农业

税减免额

(万元)

负担情况

实际执行地区

差别税率

主粮

(万公

)

每公斤

平均单

()

金额

(万元)

平均每

亩主粮

(公斤)

平均每

人负担

()

最高

(%)

最低

(%)

1986

3711

0.28

1227

59

36

18

14.80

11.95

1987

3705

0.30

1316

74

43

19

14.80

11.95

1988

3699

0.30

1314

79

36

19

14.80

11.95

1989

3219

0.45

1664

97

31

25

14.80

11.8

1990

3215

0.45

1657

127

31

24

14.88

11.80

1991

3210

0.45

1602

481

23

17

14.88

11.80

1992

3201

0.55

2016

146

31

29

14.88

11.80

1993

3175

0.55

1992

198

30

28

14.88

10.00

1994

3152

0.83

2980

195

31

44

14.88

10.00

1995

3122

0.83

2953

180

31

44

14.88

10.58

1996

3098

1.18

4167

243

31

63

14.88

10.00

1997

3079

1.18

4158

244

31

64

14.88

10.00

1998

3054

1.18

4110

344

30

63

14.88

10.00

1999

3031

1.18

4048

429

29

62

14.88

10.00

2000

2999

1.18

4037

326

30

65

14.88

10.00

2001

3245

1.10

4197

428

43

67

7.00

7.00

2002

3213

1.10

4151

452

42

68

7.00

7.00

2003

3150

1.10

3470

416

42

57

7.00

7.00

2004

1777

1.10

1954

234

19

31

4.00

4.00


二、农业特产税

1987年,县政府贯彻《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县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对园艺、林木、水产、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征收特产税。规定税率为园艺、林木、水产5%10%,部分产品最高15%。税收附加为正税的10%1989年,扩大征收范围,增加对水果及果用瓜等的收入征税。调整特产税税率,海、淡水养殖、水果、果用瓜、原木等四类大宗农林特产品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为10%15%,少数获利大的收入,税率最高不超过30%

1993年,降低特产税税率,其中淡水养殖产品和果用瓜税率由10%降为8%,其他应税产品税率不低于5%,仍由各地自定,高限税率由30%降为20%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原产品税的部分应税农产品共10个品目改征农业特产税。税率3%38%不等,缓征特产税税收附加。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收购环节征税办法,实行一个应税品种在生产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农业特产税征收品目进行简并,税率适当调减,特产税税收附加按20%执行。2003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不再单独作为税种征收(征收税额仍分别统计)2005年,农业特产税随农业税取消。

吴江的农业()特产税在1987年起征时收入仅12万多元,2000年征收704万元,主要来源于对水产品养殖和桑树种植等征收的税款。此后,该项税收减少。19872002年,全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入库4313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向占用耕地建房者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19879月,县政府贯彻《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同年4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吴江统一为每平方米计征7.50元;对农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面积减半征收,对占用耕地用于公路、航道建设的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1995年,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围垦造地专项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199711日起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同时,以应征税额的10%收取围垦造地专项资金。200491日起,取消收取围垦造地专项资金。

耕地占用税由市镇两级财政以当地国土部门提供的用地批文为依据,向占用耕地单位征收。符合耕地占用税相关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耕地占用税、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减免审批表》,经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1987年,全县耕地占用税应征税额249万元,当年征收入库70万元。2005年,应征税额3887万元,征收入库3887万元。19872005年,全市耕地占用税累计减免税1.19亿元,应征税额3.08亿元,征收入库2.89亿元;收取围垦造地专项资金1419万元。


四、契税

契税是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以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1993年,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出《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原《契税暂行条例》中的减免税范围及有关内容作修改。1997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自1997101日起施行,10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苏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也停止执行。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江苏省对“买契税”实行4%的税率,同时对土地权属转移开征契税。19998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200561日,江苏省规定对普通商品房核定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4%征税。

契税由各镇财政所和吴江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征管。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之前缴纳契税,然后凭契税税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契税相关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申报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契税仅有房契税,在吴江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极小,1986年征收入库2万多元。90年代“房改”后,房契税快速增长,至2000年,房契税征收税额超过1000万元。1997年起,开征地契税。1998年地契税征收28万元,2001年为2016万元。2005年,吴江市征收入库契税2亿元,其中房契税6701万元,地契税达1.33亿元;房地产交易面积1282万平方米,其中房契税141万平方米,地契税1141万平方米。19862005年,全市征收入库契税6.84亿元。

17-2-4   1986-2005年度吴江农业四税征收入库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农业

农林

特产

耕地

占用

合计

年度

农业

农林

特产

耕地

占用

合计

1986

1027

2

1029

1996

3277

452

821

223

4773

1987

1070

12

70

2

1154

1997

3258

453

1161

273

5145

1988

1007

73

213

8

1301

1998

3123

472

1357

415

5367

1989

1363

176

175

4

1718

1999

3011

504

950

864

5329

1990

1331

155

224

6

1716

2000

3079

704

1215

2311

7309

1991

974

118

283

4

1379

2001

2991

116

1564

3037

7708

1992

1627

170

949

13

2759

2002

3083

130

3154

5046

11413

1993

1560

34

914

26

2534

2003

3184

4943

19353

27480

1994

2321

334

1186

66

3907

2004

1720

4541

16657

22918

1995

2315

410

1325

63

4113

2005

3887

20001

23888

 

第三节 基金和规费

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以及各项教育费附加、经费和基金等。19942005年,市地税局征收各项基金及规费19.98亿元(不包括由分局征收直接划转财政的数据。教育费附加自1994年开征,其余大部分在2001年后开征),其中教育费附加2.45亿元,社会保险费1.64元,教育地方附加费2335万元,人民教育基金1405万元,防洪保安基金2247万元,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和粮食风险基金908万元,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4393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48万元,旅游事业发展费74万元,农业重点开发基金57万元。

市国税局征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20012005年,市国税局征收防洪保安基金9596万元,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和粮食风险基金2600万元。

 

第四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主要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还包括停业与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

1987年,全县进行税务登记检查和换证工作,共换证10719户,其中国营企业319户,集体企业5288户,个体户5112户。1989年纳税户增至14320户。19949月起,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市国税局全面开展税务登记的清查换证工作,编制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并按照新税制要求,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年末,经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174户,占全市增值税企业的80.5%。市地税局从原市税务局接管全市企业的地方税征管工作,共接收企业纳税户8996户。19966月,市地税局又接管全市个体纳税户5332户以及涉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税户232户。1997年,市国税局纳税人登记户数为14609户,其中个体户数5232户。1999年,市国税局开展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16户,有1142户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

2000年,市国税局全年补办税务登记3107户,纳税人登记户数增至17813户,税务部门专门成立税务登记中心。2002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置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办理全市纳税人(除个体户外)的税务登记工作。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办理。至2005年末,市国税局纳税人登记户数20743户,其中个体户数8462户。市地税局各类税务登记有35351户,其中个体户数19862户。


二、发票管理

19911月,县税务局实行全县范围发票管理,并由平望印刷厂定点印刷发票。19949月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两局按征管对象分别进行发票管理。市国税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定专用发票的运送、领购、发售、使用、保管、代开以及交验、申报、稽核等具体管理办法。市地税局负责管理普通发票中涉及餐饮、旅馆、文化、体育、娱乐业、建筑、安装、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10多个行业使用的40多种发票。1995年,市地税局建立完善发票的印、领、购、用、管、查制度。发票统一由上级局指定单位印制;纳税人到税务所领用发票时,必须验旧换新;各税务所对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

199611日起,市国税局建立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对百万元版以上的专用发票纳入系统加以管理。1999年,又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10月,为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的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苏州市国税局在苏州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抽奖活动。2000年开始,加强对商业企业销售逐笔开票管理工作,各地超市按规定使用税控收银机。市地税局在全市餐饮、娱乐、服务业中率先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80台。2003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对新办的一般纳税人也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11月起,对货物运输业(公路、内河)实行自开票资格认定和年审制度,加强对货运发票的管理。200510月,为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吴江市政府出台《吴江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吴江市范围内四类发票为有奖发票。到2005年,市地税局共安装税控收款机1576台,基本覆盖全市除金融、邮电、部分交通运输业外的所有行业。


三、税源管理

(一)国税税源管理

1994年起,市国税局推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通过开展税收宣传、加强税源监控、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等途径与手段,不断完善税源管理的措施与方法。1997年取消专管员制度,分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实行专业分工,从分散征收向集中征收。2002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试点工作,评定出首批ABC三个信誉等级的纳税人。74日,市政府专门召开表彰大会,向全市首批获国税A级纳税信誉的16家企业颁发证书。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市国税局在各管理分局全面推行。11月,评选出第二批30A级信誉纳税户。同年,探索开发税收分析与监测体系,该体系包括税收计划管理、税收收入分析、税源分析、重点行业分析、重点税源户分析、免抵退税分析、减免税分析、收入相关因素分析、税源预测以及调查流转等多项功能。2004年,开发税源监控平台,建立税收征管异常信息预警监控管理体系。以户源、票源、税源3个大类52个预警指标为基础,分别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利用计算机对征管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对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实行监控。年末,该体系共发布各类预警信息12116条,其中户籍监控类信息4246条、发票监控类信息2626条、税源监控类信息5244条。根据这些信息,实施内部纠错2062项,实施跟踪管理488项,有240家企业经督促自查自纠,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102.6万元,有13家企业被移送稽查处理。2005年,实施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管事与管户、划片管理与分类管理的有机结合,制定并落实责任区巡查、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制度。

(二)地税税源管理

1994年起,市地税局先后建立并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重点税源户监控、征管质量考核、纳税评估、税源分类管理、税收管理员制度等措施、方法。1995年,各所、组对纳税户按户建档对个体户实施三类九等定额管理。1996年,把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87户企业列为重点税源户实行跟踪管理。1998年前,市地税局实行专管员“一人进户,各税统管”办法。1998年起,征收、管理、稽查三项职能分离。2000年,开展对全市丝织、电缆、彩钢板等发展较快行业的调查,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办法,平衡各行业地区间的税负。2002年起,市地税局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模型和细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运用不同的分析评估方法,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004年起,建立完善纺织业、建筑业等行业管理办法。2005年起,按照“重点税源专人管理、一般税源划片管理、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纳税人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体系,建立完善TRAS重点税源户三级(总局、省级、市级)监控网络。52户重点税源户当年共实现税收5.84亿元,占全年地税税收收入的33.93%。全年对526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企业自查补税1890万元。

四、税务稽查

(一)国税税务稽查

199545月份,市国税局开展新税制执法大检查,查补税款570万元;下半年,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大检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个体税收的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400万元。19963月,稽查所更名为稽查分局。1997年,实行市局、分局两级稽查制,全年共检查277户,查补入库845万元,罚款80万元;共有8名涉税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审查。2000年,对彩钢板行业、印染行业、废旧物资行业等进行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763万元,罚款235万元。2003年,市国税稽查局开发网上审理软件。20012005年,市国税局共查处各类涉税案件1100余起,查补税款1.2亿元,加收滞纳金1400万元,罚款5000多万元,3项合计1.85亿元。

(二)地税税务稽查

2001年,市地税局实行一级稽查模式,对署名涉税举报实行奖励。2002年,推行集中选案,检查名单向社会公示制,全年检查名单公示的341户,自查自纠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3738.8万元;对一涉嫌偷税的大型娱乐场所补罚税款、滞纳金共计280.88万元,并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3年,对房地产、建筑、货运企业实施专项检查,开展对横扇羊毛衫市场集中检查,对盛泽东方丝绸市场50户重点对象稽查,查补税款900多万元。2004年,制定《吴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选案工作规定》。2005年,重点开展对服务行业、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房地产行业和货物运输企业的专项检查,专门审理案件51件。20012005年,共受理查处涉税举报案件251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23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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