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13: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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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吴江县继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逐步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1990年7月,县民政局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1991年7月,启动创建“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城活动。1996年12月,吴江市被评为江苏省村民自治模范市。1997年3月,市慈善机构成立。1999年起,探索和改革退役军人安置政策。2001年,市民政局增加老龄工作职能。2002年,全市开展新型社区建设。2002年1月,吴江市实现省双拥模范城两连冠。2005年末,全市慈善与社会福利事业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社会福利生产、残疾人事业、老龄工作有很大发展,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殡葬服务较为完善。
第一章 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节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
1986年,全县558个村的村主任、村民委员会委员2947人,都是1983年通过民主选举第一届村委会时选举产生的。1988年12月,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梅堰镇进行第二届村委会选举试点。1989年4~5月,第二届村委会选举在全县推开,选举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全县558个村有556个村选举成功,选举共产生村委会主任556人,其中女性20人;副主任204人,其中女性107人;委员1787人,其中女性554人。余下2个村(松陵镇庞北村、黎里镇渔业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二次选举。
1992年,市举行第三届村委会选举,556个村全部选举成功。1995年10月下旬至12月下旬,市举行第四届村委会选举,选举采取与镇人民代表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全市23个镇,除青云、莘塔镇推迟选举外,其余21个镇完成选举,共选举512个村委会,每个村委会委员人数根据村的大小由3~5人组成,共选出村委会委员1945人,其中女性153人;委员中村主任504人,其中女性22人;副主任200人,其中女性111人。1998年12月,举行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举采取与镇人民代表选举相结合的方法,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555个村选举产生主任547人、副主任82人、委员1245人,共计1885人,其中女性553人。
2001年8月,调整村行政区域。7~9月,举行第六届村委会选举,选举采用“两个直接”(即直接投票提名候选人及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方式,全市有43.75万选民参加投票,参选率91.2%。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共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394人,副主任59人,委员1315人,村委会成员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总数的48%,成员平均年龄为43.1岁。2003年,村行政区域再次调整,涉及调整的115个村举行第七届村委会选举。2004年末,未涉及行政区域调整的135个村举行第七届村委会选举,采用“两个直接”方式,共产生主任、委员576人,其中女性166人。并推行“书记、主任一肩挑”,有12名村党支部书记当选村主任。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56人,占总数的61.8%,其中具有大专学历的有90人,占总数的15.6%,成员平均年龄为42.2岁。
二、村主任培训
每届村委会选举结束,便组织对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进行分级培训。市民政局培训村主任,镇培训副主任和委员,村培训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1990年9月,对全县558个村委会主任进行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培训。1994年10月,各镇组织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收听江苏省民政厅举办的《村委会组织法》知识系列讲座。1996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全市300名村主任进行集中培训,由市民政、宣传、土管、政法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授课。1998年3月4日至4月7日,吴江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和市委党校联合举办8期村主任培训班,培训班共开设6个讲座,分别为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治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542人参加,参训率98%。1999年3月初起,先后举办8期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历时33天,对村主任进行全员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吴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江市国土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授课,内容为邓小平理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2002年,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民政局联合举办吴江市第六届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分4期对394个村的386名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2005年,吴江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民政局联合举办第七届新当选村委会主任的业务培训班,80余名村主任参加培训。
三、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991年8月31日,县民政局召开“全县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动员大会,启动村民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创建村民自治示范村38个。1996年初起,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市活动。12月,吴江市获“江苏省村民自治模范市”称号。2000年,全市开展村民自治动态管理工作,梅堰、黎里、平望、震泽、盛泽、青云、北厍、金家坝、桃源、同里、铜罗、八都、南麻等13个镇被命名为苏州市村民自治模范镇。
2001年,全市18个镇全部通过“苏州市村民自治模范镇”验收。2002年,吴江市通过江苏省民政厅对村民自治情况的复检。2004年9月,全市10个镇全部被苏州市委、市政府命名为苏州市村民自治模范镇。2005年,全市250个行政村全部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
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
1998年11月,全市开展村务公开(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质询)和民主管理活动。1999年,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此项工作建立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和公开程序,并组织12个检查组先后3次对全市23个乡镇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良好。2001年末起,为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推进村务公开制度,全市农村推行村级财务“村账镇代管”制度。2005年4月23日,在平望镇召开村务公开现场会,参观学习平望镇平西、龙南和双浜村的村务公开工作经验。12月1日,苏州市对吴江市村务公开进行专项检查,抽查横扇镇王焰村和七都镇丰田村、望湖村,对吴江市的村务公开工作给予肯定。
第二节 城镇基层政权建设
一、居民委员会选举
1991年10月,先在松陵、同里镇举行第二届街道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民主选举试点,而后在全县推开,完成108个街道居委会的换届选举。1995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在平望、北厍进行第三届街道居委会选举试点,各居民小组推选居民代表,由居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居委会组成人员。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全市172个街道居委会有161个完成选举,统一设置治安调解、公共卫生、民政福利3个工作委员会。1996年3月,桃源、莘塔、坛丘、青云4个镇的11个街道居委会完成换届选举。1998年6月10~30日,在松陵、盛泽镇进行第四届居委会换届选举试点。7月,全市铺开,由居民代表采用等额选举方法,完成193个居委会选举。
2001年,全市街道居委会完成第五届居委会选举。2002年7月,全市49个社区居委会举行第一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115名,委员238名。2003年7月起,新增的11个社区先后组建居委会。2005年10月16日,全市60个社区居委会完成第二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此次选举按照《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进行,共产生居委会成员306人。
二、干部培训
1987年8月29日至9月2日,县民政局在松陵镇召开城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工作会议,采用以会代训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并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研究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共有13名街道办事处主任、38名居委会主任参加培训。1988年,县集中培训56名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主任,委托乡镇培训1216名居委会主任和居民小组长。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后,全县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干部学习、贯彻。
1992年,各地认真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培训居委会干部,制定工作目标。1994年,为适应撤乡建镇后基层政权建设的要求,对新建镇居委会的工作予以督促和指导,并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开展社区服务和发展街道办经济实体。2004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和市委党校联合举办全市社区干部培训班。市民政局与市档案局联合举办全市社区资料员业务培训,为规范资料归档,专门邀请省档案局处室领导和业务工作部门的专家授课。
三、社区服务
2002年7月,全市开展新型社区建设。2003年,开展国家社区建设示范市创建活动,58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与有关社区结对共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均按照“五室(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娱室、残疾人康复室)、三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两栏(社区宣传栏、社区公示栏)、一校(社区学校)、一场所(居民户外活动场所)”标准进行建设。2003年,是吴江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年。1~5月,组建社区党支部、成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基本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市镇两级财政和市级机关加大投资力度,按照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市的标准,落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全部软硬件设施,全市成立18个社区服务中心,市公安、卫生部门分别在社区设立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市文化、体育部门为社区提供文体设施。与此同时,各社区开展职业介绍、家政服务及各种文艺活动。6月,吴江市顺利通过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市验收。10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社区建设表彰大会,25个单位和63名个人得到表彰。同年,盛泽镇南麻、平望镇梅堰、震泽镇八都、芦墟镇金家坝、黎里镇北厍、桃源镇铜罗、横扇镇菀坪、七都镇庙港的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2005年11月22日,吴江召开推进社区服务现场会,各街道办事处书记或主任参加会议,会议组织参观菀坪、庙港、八都、震泽、南麻、梅堰6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情况。11月29日,松陵镇城中社区民情“绿色通道”(泛指手续简便、安全、快捷)正式开通。12月5日,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到吴江市检查社区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
第三节 城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1993年上半年,南麻镇把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与依法治村工作相结合。1994年3月,农村依法治村试点在金家坝镇杨文头村进行。1997年,梅堰镇龙北村率先开展“依法建制(度)、以制(度)治村、民主管理”,实行村务工作“四个公开”,自觉接受村民民主监督。是年,吴江市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依法治村工作标准》等文件。
2005年9月22日,苏州市民政局、发改委、司法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区依法自治工作检查组对松陵街道城中社区和二村社区进行抽检,对自治台账规范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肯定。10月21日,苏州市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工作检查评测组对吴江市的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工作进行检查评测。
第二章 优抚 安置
第一节 拥军优属
一、宣传教育
1987年7月24日,县召开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座谈会。7月中旬至8月上旬,县举办建军60周年宣传月活动。“八一”建军节期间,全县有19个乡镇以不同形式召开1600余人次的优抚对象代表座谈会。是月,县委、县政府邀请原昆明军区文化处副处长蔡朝东给县机关和乡镇干部作“理解万岁”的英模事迹报告。1988年,县邀请军队英模报告团到吴江作先进事迹报告。
1991年建军节期间,2个乡镇举办庆祝建军64周年黑板报联展,18个乡镇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表彰会。1993年,全市各级党政部门把国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拥军优属列入全民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做到组织、阵地、计划、制度、措施五落实。1994年建军节前夕,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双拥办举办全市“双拥宣传板报联展”竞赛活动。1995年建军节期间,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和吴江报社联合举办“亨通杯”国防、双拥知识竞赛活动;市妇联、市人武部、市民政局联合召开“庆‘八一’颂军嫂”座谈会。1996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和征兵期间,吴江各类媒体开设“双拥”专栏;中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等9个单位举办“纪念红军长征60周年图片展”,展出照片200多幅,参观者1万多人次。同年,各镇利用镇党校、“民兵之家”、中小学为宣传教育阵地,对党政干部、青年民兵和青少年学生进行国防、双拥教育,5825人次参加各种培训、军训。1998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拍摄《双拥花映吴江城》电视专题片,在吴江汽车站电子显示屏上设定双拥宣传标语,在市区设置大型双拥宣传牌。
2000年,市双拥办、吴江电视台拍摄吴江支持武警苏州支队创办养鸽场和抗美援朝老兵访谈专题片。2001年,北厍镇制作《拥军热土育栋梁》专题片邮寄到部队,向60多名北厍籍官兵宣传家乡文明建设和双拥成果。2005年,市区主要街道设置双拥宣传牌。市委宣传部、党史办和市人武部、吴江电视台举办“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百题知识电视竞赛”活动和“回眸抗战、强我中华”征文活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作《吴江双拥》DVD片,编印《鱼水情深——吴江市双拥工作掠影》画册。
二、拥军
1986年2月5日,县“四套班子”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军部队。春节前夕,县委办公室向在云南前线参战的吴江籍军人寄发慰问信。1987年建军节期间,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领有关部委办局负责人走访慰问83011部队吴江农场和县武警中队。83011部队吴江农场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互赠“同心同德干四化,共建共育结硕果”锦旗和“齐心共建,携手并进”立体风景画镜匾。同时,委托平望镇党委、镇政府领导慰问县消防中队。1989年春节,县举办军民篮球友谊赛。
1990年,县投资10余万元,为驻军部队修筑“拥军路”。1991年建军节期间,县“四套班子”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83011部队吴江农场、县武警中队,赠送慰问品/松陵、平望两镇召开军民联欢会。1993年,市政府、市公安局投资200余万元,为消防中队建造206平方米的新营房;市城区建设指挥部维修通往吴江部队农场的公路。松陵镇在四夏大忙时抽调5个村近千名劳力为83011部队吴江农场稻田拔草1000余亩。1994年,市政府投资100余万元,为市武警中队建造1200平方米的新营房。同年起,市民政、公安、财政部门为武警、消防官兵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贴2.5元。1996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市“四套班子”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吴江各部队,赠送空调、洗衣机等慰问品;走访慰问苏州军分区,赠送20万元支持建造民兵训练基地;走访慰问苏州83033部队,赠送5万元支持兴建军史陈列馆。1997年5月,市委副书记程惠明等一行9人,赴济南军区某部走访慰问279名吴江籍现役军人。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市委书记沈荣法、市长汝留根率市“四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吴江各部队,赠送水果、手表、毛巾被等慰问品;走访慰问苏州军分区和湖州83011部队,赠送慰问金;走访慰问83033部队,赠送10万元支持建造“拥军楼”。8月9日,市“四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空军某师驻硕放官兵,赠送一台立柜空调。同年,市政府出资12.4万元,为吴江武警中队解决4亩蔬菜用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捐资24万元,支持83011部队吴江农场建立“双拥俱乐部”。
1997年,吴江确定4个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基地(吴江市劳动培训指导站、吴江市成人教育中心校、吴江师范学校、吴江市消防大队),为驻军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确定松陵镇9个双拥窗口单位(吴江汽车站、吴江第一人民医院、松陵镇卫生院、松陵公园、红旗影剧院、吴江商厦、中心商厦、联华超市、第一百货商店),为驻军官兵提供优惠服务。1998年春节、建军节期间,市“四套班子”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吴江各部队,赠送水果、香烟、空调等慰问品;走访慰问苏州83033部队,赠送8万元支持建造“拥军楼”;投入35万元,用于83011部队吴江农场用电基础设施建设。1999年,春节期间,市民政局走访慰问本市分散安置的军休干部,赴无锡荣军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慰问吴江籍伤病残军人;八一建军节期间,市委书记汝留根、市长程惠明率市“四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吴江各部队、苏州军分区、苏州83033部队和湖州83011部队,赠送慰问金和慰问品。1999年,市人民政府拨款15万元,支持武警中队按纲达标建设;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出资20万元,为吴江部队农场安装有线电视,改善部队官兵的文化生活。七都、北厍等镇领导走访慰问支持吴江市抗洪救灾的镇江、苏州武警支队,赠送慰问金和慰问品。
2000年4月,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活动的实施意见》,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同年,为驻吴江部队官兵免费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市民政局支持武警苏州支队创办养鸽场,赠送种鸽200对,价值2.2万元;市民政局和横扇镇联合支持83011部队吴江农场创办养鸽场,赠送种鸽100对,价值1.1万元。2001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吴江供电局和松陵自来水厂共同筹资50多万元,帮助武警中队加固营房、改建浴室、整修电线线路和训练场地。
2002年春节和建军节期间,市委书记朱建胜、市长马明龙率市“四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吴江各部队、苏州军分区和苏州73041部队,赠送慰问品和慰问金。8月上旬,市委副书记吴菊忠等一行8人,赴山东、辽宁等地部队走访慰问吴江籍现役军人,专程拜访沈阳军区司令员、上将钱国樑。同年,市开展“法律拥军”活动,为驻军部队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部队官兵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2004年春节、建军节期间,市“四套班子”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吴江各部队、苏州军分区、苏州73041部队和苏州消防支队,赠送慰问金和慰问品。同年,全市开展“援建军营图书室,共建学习型军营”活动,市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各捐赠500本图书分别给驻吴江的3支部队,各镇、各单位也开展“文化拥军”活动,向驻吴江各部队捐赠图书3656本。2005年春节、建军节期间,市、镇领导和有关部门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建军节前后,市委、市政府组成两个慰问团赴湖南、西藏慰问吴江籍子弟兵。
三、优属(含伤残、复员、退伍军人)
1986年1月,吴江县军人家庭服务中心指导委员会成立。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组织军人家庭服务工作检查的意见》。2月2~3日,在县委书记孙中浩、县长于广洲带领下,县、乡镇、村三级共2000多名干部组成的24个小组分赴100多个村庄、街道,慰问烈、军属和老山前线参战人员家属。1988年,全县推广苏州市金阊区彩香街道为优抚对象开展“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活动的先进经验。
1991年建军节期间,有15个乡镇慰问烈、军属和伤残军人及正在探亲的军人家庭。1993年,车站、医疗单位分别实行“军人优先购票上车、优抚对象优先就医”的制度。1995年春节期间,全市向优抚对象赠送慰问品等共计36.65万元。据不完全统计,1988~1998年,吴江共为现役军人家庭解决住房502户,帮助优抚对象调换工种或班次916人次,解决军人子女入托、入学735人,为1233户军人家庭分担重家务劳动,安排军人妻子探亲338人。
1999年,全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对重点的优抚对象开展帮扶活动;制定《吴江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凭“吴江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卡”享受医疗减免待遇,每人每年享受200元医疗保健费,参加农村大额合作医疗的,医疗费报销额提高10%~20%;全市23个镇、35个局级单位、4支驻军部队共结对帮扶重点优抚对象116户,帮扶资金26万元;市、镇、村三级资助26万元,帮助39户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修建房屋98间;市人民政府拨款10万元,支持淮阴重点优抚对象翻建新房25户57间;市委副书记吴菊忠、副市长孙如松,市政协副主席谢阿金及镇领导分6个组,慰问196名新中国成立前入伍的老军人;各镇共组织1149人,分353个小组,慰问优抚对象1595户,发放慰问金5.59万元,慰问品折款12.19万元。
2000年3月,市政府出台《吴江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暂行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诊或住院,在医保规定范围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同年起,按照《吴江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规定》,市、镇两级财政每年下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健费,当年全市下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健费27.6万元。2000~2005年春节、建军节期间,全市共走访慰问优抚对象15351户次,发放慰问金、慰问品折款共计472.7万元。
四、双拥模范城
1991年,县委、县政府召开庆“八一”争创双拥模范县动员大会;县委批转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吴江县创建“双拥模范县”工作规划》。1992年1月15日,在松陵镇开展双拥一条街活动。6月20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设立市、乡(镇)拥军优属基金的意见》,明确自该年度起设立市、乡(镇)拥军优属基金。市拥军优属基金按照上级要求确保基数在10万元以上,当年共筹集60万元。基金主要用于为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题;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双拥活动;表彰双拥先进集体和个人。1994年,全市共建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698个,驻军建立拥政爱民服务小组6个,军地双方共建对子26个。
1996年初,市委书记与各镇、市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驻军部队签订《吴江市创建省和全国双拥模范市目标责任书(1996~1998)》。8月5日,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吴江市创建省和全国双拥模范市1996~1998年工作规划》,要求各镇制订相应规划,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1998年7月,吴江市首次被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城。1999年,市委书记与各镇、市双拥成员单位和驻军部队签订《吴江市再创省级和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目标任务责任书(1999~2001)》。
2001年,市政府将双拥工作列入年度镇级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双拥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活动有安排、落实有措施,年终有总结。2002年1月,吴江市被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城(两连冠)。2003年起,以争创省双拥模范城三连冠为目标,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进程。2005年,吴江市通过省“双拥模范城”的检查验收。
第二节 优 待
1986年1月,农村义务兵家属、“三属”(在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的筹集,由行政村统筹改为由乡(镇)统筹。当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本年度本乡(镇)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和奖金)的70%发放。9月,城镇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由镇统筹改为县统筹,优待金实行年终一次兑现办法。1989年10月,调整城镇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服役第一年500元,第二年600元,第三年700元,第四年以上800元。
1992年10月8日,市政府制定《吴江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自该办法公布之日起,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与当地劳均收入或职工年收入相挂钩。1995年,市提高城镇待业青年入伍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入伍当年1500元,第二年1700元,第三年1900元,第四年及以后为2100元。提高城镇户口的“三属”优待金标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金外,凡无固定收入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户优待10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户优待800元。提高城镇户口的在乡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优待金标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抚恤金外,凡无固定收入的,其优待金标准为700元。提高城镇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标准,除享受定补金外,凡无固定收入的,其优待金标准为600元。
1996年,市提高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入伍当年1700元,第二年1900元,第三年2100元,第四年及以后为2300元。提高城镇户口的“三属”优待金标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金外,凡无固定收入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户优待12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户优待1000元。提高城镇户口的在乡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优待金标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抚恤金外,凡无固定收入的,其优待标准为900元。提高城镇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标准,除享受定补金外,凡无固定收入的,其优待金标准为800元。1997年,市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其中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中技)以上文化程度有毕业文凭入伍的,优待金高于初中入伍的10%;城镇在职入伍义务兵按同年进单位同工种人员全年工资奖金的70%优待;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按当年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的70%优待。1998年,市对赴西藏服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上年度全市各镇优待金平均数的3倍发放。当年吴江首批35名义务兵赴西藏地区服役,按下半年入伍享受半年优待金。1999年,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由市统筹调整为镇统筹发放,进藏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为每年15900元。
2000年起,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不分入伍年限,统一调整为每年3000元。进藏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为每年16200元。2001年,全市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优待金统筹,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改由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解决。2002年,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统一调整为375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各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100%优待和按高中生、大学生入伍增发优待金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其中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当地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给予优待,同时按不同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在校专科生增发30%,已毕业的增发40%;在校本科生增发40%,已毕业的增发50%。同年冬季征集的新兵中,有6人由所在部队派往西藏地区服役,经市人武部确认后,他们服役期间的优待金由各镇按进藏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发放。同年起,凡义务兵服现役满两年,包括由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的军校学员,从参军第三年起,其家属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2003年,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年420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各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100%优待和按高中生、大学生入伍增发优待金的规定作相应调整。2004年,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的状况,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同步实行一体化。按照全市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家庭按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优待规定,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调整为5000元;大学生入伍优待金按5000元给予优待,并按不同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年20000元。冬季征集的新兵中有25人赴西藏地区服役,按下半年入伍享受半年优待金。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与定期补助金实行“两金合一”发放后,部分人员不再享受优待金。2005年,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70%优待的规定,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统一调整为年5400元;大学生入伍优待金标准按5400元给予优待后,按不同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年21600元。
表27-2-1 1986~2005年吴江城乡优抚对象优待金兑现表
年份
|
农村义务
兵家属
|
城镇义务
兵家属
|
“三属”
|
伤残军人
|
在乡老复
员军人
|
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
户数
(户)
|
户均
金额
(元)
|
户数
(户)
|
户均
金额
(元)
|
户数
(户)
|
户均
金额
(元)
|
户数
(户)
|
户均
金额
(元)
|
户数
(户)
|
户均
金额
(元)
|
户数
(户)
|
户均
金额
(元)
|
1986
|
1952
|
665
|
54
|
586
|
76
|
431
|
27
|
237
|
94
|
71
|
63
|
97
|
1987
|
1803
|
789
|
170
|
630
|
78
|
504
|
36
|
250
|
357
|
84
|
65
|
93
|
1988
|
1468
|
954
|
164
|
822
|
68
|
637
|
30
|
353
|
363
|
151
|
31
|
241
|
1989
|
1707
|
1084
|
229
|
978
|
73
|
679
|
30
|
431
|
370
|
229
|
17
|
475
|
1990
|
1911
|
1214
|
321
|
998
|
93
|
746
|
33
|
456
|
359
|
283
|
16
|
497
|
1991
|
1538
|
1335
|
243
|
1108
|
75
|
821
|
47
|
405
|
384
|
284
|
27
|
517
|
1992
|
1446
|
1690
|
223
|
1249
|
80
|
969
|
54
|
681
|
397
|
364
|
29
|
744
|
1993
|
1472
|
2016
|
196
|
1635
|
73
|
1005
|
50
|
747
|
391
|
389
|
33
|
932
|
1994
|
1487
|
2884
|
176
|
2268
|
85
|
1045
|
57
|
1071
|
379
|
549
|
30
|
1215
|
1995
|
1347
|
3671
|
162
|
2906
|
85
|
1621
|
52
|
1161
|
319
|
730
|
33
|
1649
|
1996
|
1375
|
4485
|
196
|
3284
|
73
|
1930
|
58
|
1571
|
291
|
981
|
32
|
1861
|
1997
|
1266
|
4858
|
257
|
3396
|
79
|
2381
|
60
|
1892
|
249
|
1700
|
32
|
2250
|
1998
|
1251
|
5206
|
321
|
3537
|
75
|
2286
|
57
|
2122
|
206
|
1801
|
29
|
2330
|
1999
|
1221
|
5408
|
438
|
3758
|
77
|
2722
|
67
|
1852
|
92
|
1120
|
34
|
2123
|
2000
|
1086
|
5528
|
464
|
3764
|
80
|
2558
|
54
|
2045
|
98
|
773
|
33
|
2251
|
2001
|
765
|
6058
|
379
|
4286
|
77
|
2778
|
55
|
2216
|
6
|
1833
|
35
|
2537
|
2002
|
829
|
6205
|
428
|
4395
|
71
|
3061
|
61
|
2216
|
5
|
2010
|
36
|
3071
|
2003
|
651
|
7149
|
389
|
4742
|
69
|
3539
|
56
|
2757
|
9
|
2600
|
35
|
3215
|
2004
|
687
|
7105
|
326
|
6622
|
72
|
3594
|
56
|
3601
|
-
|
-
|
-
|
-
|
2005
|
679
|
7467
|
248
|
6925
|
74
|
4945
|
62
|
3064
|
-
|
-
|
-
|
-
|
第三节 抚 恤
1986年,根据全县人民实际生活水平和参照苏州市所列标准,确定定期抚恤标准,全县共有139人享受“三属”定期抚恤金4.5万元,283名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7万元,968名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金22.55万元。1987年,新增289名无固定收入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乡镇定期补助。
1992年,《吴江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对“三属”抚恤金、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作了规定,为982名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定补标准,全市共增发6万元。1993年1月起,市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离退休后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分别参照上年度苏州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不同的比例确定,每年7月1日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一次抚恤补助、护理费标准。同年,市财政落实抚恤补助增长部分的经费57万元,各镇共从镇财政或统筹优待金中支出15.4万元,补助给享受各镇定补的优抚对象。
2000年1月,市调整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9~11月,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对全市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按照“见人见证”的要求,对所有在册人员进行核对,共有1460人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三属99人,革命伤残军人290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00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9人。同年,全市发放抚恤补助经费352万元。2001年1月起,对已列入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其他补助低于优抚对象定补标准的人员,不再实行市财政补足差额,全市68人按市定补标准全额发放,从而解决企业转制、关闭等原因停发其补助后只领取市财政补差金额的问题。同年,全市统一换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2002年1月,市调整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11月,市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明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原则上参照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
2004年末,市对烈士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其中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参照苏州市2003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8714元),城镇的由40%提高到45%,农村的由35%提高到40%;在乡复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与优待金实行“两金合一”发放,参照2003年度苏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6750元),城镇、农村统一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分别按参照数的75%、70%、65%计发,享受抚恤补助优待的孤老优抚对象增发20%。
2005年,根据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将原残疾军人的等级设置由四等六级十五档调整为一至十级二十六档,全市共有297名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全部进行套改,并换发新证。7月,原享受伤残保健金的在职残疾人员依照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国家统一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同年,市对在乡复员军人增发生活补助金,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增发75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人每年增发250元。全年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822.9万元。
表27-2-2 1986~2005年吴江军人、“三属”抚恤补助金发放表
年份
|
复退军人
定期补助金
|
残废军人
抚恤金
|
“三属”
抚恤金
|
其他抚恤
事业费
(万元)
|
享受
人次
(人次)
|
总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金额
(万元)
|
1986
|
968
|
22.5
|
283
|
7.0
|
139
|
4.5
|
4.0
|
1390
|
38.0
|
1987
|
968
|
22.4
|
284
|
7.1
|
139
|
4.5
|
4.2
|
1391
|
38.2
|
1988
|
977
|
21.6
|
289
|
9.1
|
139
|
4.2
|
3.8
|
1405
|
38.7
|
1989
|
973
|
30.9
|
294
|
9.3
|
137
|
4.9
|
4.5
|
1404
|
49.6
|
1990
|
979
|
37.8
|
296
|
9.3
|
132
|
8.6
|
4.7
|
1407
|
60.4
|
1991
|
980
|
38.8
|
296
|
9.3
|
125
|
6.6
|
5.5
|
1401
|
60.2
|
1992
|
982
|
50.5
|
298
|
13.1
|
121
|
7.3
|
4.8
|
1401
|
75.7
|
1993
|
982
|
56.8
|
299
|
13.5
|
118
|
9.5
|
5.2
|
1399
|
85.0
|
1994
|
982
|
68.4
|
301
|
18.1
|
120
|
12.6
|
5.9
|
1403
|
105.0
|
1995
|
983
|
74.8
|
301
|
19.4
|
121
|
18.0
|
7.2
|
1405
|
119.4
|
1996
|
983
|
120.3
|
303
|
29.2
|
126
|
21.9
|
5.2
|
1412
|
176.6
|
1997
|
983
|
177.1
|
306
|
38.8
|
115
|
29.9
|
8.6
|
1404
|
254.4
|
1998
|
983
|
201.1
|
305
|
41.2
|
110
|
31.7
|
8.0
|
1398
|
282.0
|
1999
|
983
|
222.6
|
299
|
44.2
|
105
|
28.6
|
8.8
|
1387
|
304.2
|
2000
|
982
|
253.3
|
297
|
50.0
|
102
|
40.1
|
9.5
|
1381
|
352.9
|
2001
|
1068
|
264.9
|
289
|
56.9
|
100
|
40.5
|
1.5
|
1457
|
363.8
|
2002
|
1046
|
280.3
|
293
|
60.0
|
96
|
44.5
|
2.2
|
1435
|
387.0
|
2003
|
990
|
320.3
|
297
|
75.0
|
93
|
38.7
|
6.6
|
1373
|
440.6
|
2004
|
926
|
254.9
|
296
|
81.5
|
92
|
55.3
|
84.3
|
1314
|
476.0
|
2005
|
881
|
612.1
|
294
|
141.3
|
90
|
69.5
|
50.3
|
1265
|
873.2
|
第四节 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一、退役军人安置
1986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由县安置办公室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统一分配工作;农村退伍义务兵原则上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一般都安置进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工作。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704人,其中转业志愿兵35人,城镇退伍兵21人,农村退伍兵648人,全部得到妥善安置。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1989年,对志愿兵和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指令性分配与协商安置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联系相结合、个人志愿与择优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对农村退伍军人由乡镇根据其德才表现和技术特长,尽量安置到乡镇企业工作。
1991年起,部队复员退伍工作均在冬季进行,安置工作于翌年进行。1993年,对城镇退伍兵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区别对待、择优分配”的办法,分配实行“四公开”(分配政策公开、计划指标公开、分配办法公开、分配去向公开)。对在部队立功、入党、担任班长、骨干、超期服役、有专业特长和伤残人员、女兵,在安排工作时给予适当照顾。在职入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对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另行分配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后统一分配。对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1994年,根据民政部、劳动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对城镇退伍兵安置到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安置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安置到政法部门和银行系统的将实行文化合格考试。对农村退伍兵安置,各乡镇重点使用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到农、副、工生产第一线发挥作用,优秀人才充实农村基层领导班子。
2000年,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精神,城镇退伍兵安置实行“条块结合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市、镇两级共同承担城镇退伍兵安置任务。同时,根据退役士兵逐年增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安置难度加大等情况,按照新《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吴江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暂行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偿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5万元,转业士官每人2.5万元;农村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2001年2月,各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关于西藏兵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置34名进藏退伍兵。5月,市制定《吴江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意见》,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办法,按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含10年)以上两个等次,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和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服役10年以下每人补助28260元;服役10年(含10年)以上每人补助47100元,由市、镇两级财政根据各镇自谋职业实际人数各按50%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其中易地转业士官全部由市财政负担)。6月,市政府召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支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为54.6%,在苏州市名列前茅,受到上级民政部门的肯定。
2002年,对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和指令性安排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调整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服役10年以下每人补助32190元;服役10年(含10年)以上每人补助53650元。全市共有113名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达367.82万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为65%;160名农村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计69.8万元。2003年,市人事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进事业单位实行招考录用的意见》,有7名城镇退役士兵通过招考进事业单位。调整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服役10年以下每人补助35500元;服役10年(含10年)以上每人补助58500元。2004年,接收安置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办法,货币安置金标准按2003年经济补助标准执行。
2005年上半年,继续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办法,接收安置2004年退役军人436人(含进藏士兵9人),其中城镇164人,农村262人,转业士官10人,货币安置金标准仍按2003年经济补助标准执行。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关于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进藏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按服役10年以下35500元标准增发50%。冬季,接收退役军人400人,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128人,农村退伍义务兵262人,转业士官10人,这些人的安排将在2006年进行。
表27-2-3 1986~2002年吴江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年份
|
接收
|
安置
|
总人数
(人)
|
其中
|
农 村
|
城 镇
|
农村
退伍
军人
|
城镇
退伍
军人
|
转业
士官
志愿
兵
|
复员
干部
|
乡镇
政府
安置
(人)
|
自谋
职业
(人)
|
经济
补助
(万元)
|
市安
置办
安置
(人)
|
自谋
职业
(人)
|
经济
补助
(万元)
|
1986
|
704
|
648
|
21
|
35
|
-
|
648
|
-
|
-
|
56
|
-
|
-
|
1987
|
382
|
352
|
13
|
17
|
-
|
352
|
-
|
-
|
30
|
-
|
-
|
1988
|
301
|
262
|
6
|
33
|
-
|
262
|
-
|
-
|
39
|
-
|
-
|
1989
|
392
|
348
|
16
|
28
|
-
|
348
|
-
|
-
|
44
|
-
|
-
|
1990春
|
550
|
463
|
55
|
32
|
-
|
463
|
-
|
-
|
87
|
-
|
-
|
1990冬
|
355
|
249
|
68
|
38
|
-
|
249
|
-
|
-
|
106
|
-
|
-
|
1991
|
382
|
303
|
69
|
10
|
-
|
303
|
-
|
-
|
79
|
-
|
-
|
1992
|
353
|
274
|
68
|
11
|
-
|
274
|
-
|
-
|
79
|
-
|
-
|
1993
|
350
|
252
|
78
|
20
|
-
|
252
|
-
|
-
|
98
|
-
|
-
|
1994
|
467
|
384
|
64
|
19
|
-
|
384
|
-
|
-
|
83
|
-
|
-
|
1995
|
272
|
230
|
32
|
8
|
2
|
230
|
-
|
-
|
42
|
-
|
-
|
1996
|
415
|
359
|
44
|
11
|
1
|
359
|
-
|
-
|
56
|
-
|
-
|
1997
|
296
|
229
|
51
|
16
|
-
|
229
|
-
|
-
|
67
|
-
|
-
|
1998
|
386
|
311
|
53
|
22
|
-
|
311
|
-
|
-
|
75
|
-
|
-
|
1999
|
554
|
419
|
106
|
27
|
2
|
349
|
70
|
28.7
|
116
|
19
|
29.5
|
2000
|
502
|
319
|
176
|
7
|
-
|
219
|
100
|
44.0
|
83
|
100
|
282.6
|
2001
|
471
|
297
|
160
|
13
|
1
|
137
|
160
|
69.8
|
61
|
113
|
367.8
|
2002
|
423
|
276
|
142
|
5
|
-
|
109
|
167
|
83.0
|
35
|
112
|
401.3
|
表27-2-4 2003~2005年吴江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年份
|
接 收
|
安 置
|
总人数
(人)
|
农村退
役士兵
|
城镇退
役士兵
|
转业
士官
|
复员
干部
|
市安置
办安置
(人)
|
货币安置
(人)
|
安置
金额
(万元)
|
2003
|
417
|
277
|
124
|
15
|
1
|
12
|
405
|
1469.8
|
2004
|
436
|
262
|
164
|
10
|
-
|
7
|
429
|
1561.9
|
2005
|
400
|
262
|
128
|
10
|
-
|
1
|
399
|
1439.5
|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一)吴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1985年,为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县民政局设置吴江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在松陵镇公园路,占地面积208平方米,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1986年3月13日,启用吴江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印章。1988年,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立党支部,成立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993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配备所长1人。
2003年,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设所务公开栏,接受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监督。2005年6月29日,吴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人员编制4名,人员经费渠道仍为财政全额拨款;核定领导职数为所长1名。
(二)安置工作
1986年1月,全县共有军队离退休干部8人,其中团职离休5人、退休2人,连职退休1人。同年,接收安置团职离休干部3人,团职退休干部2人,连职退休1人,并按规定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和家属、子女的工作、转学等问题。1987年,接收安置2人,新建住房8套。1999年,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4人,无军籍退休职工2人。2005年末,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内有军队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团职干部4人;退休师职干部2人,团职干部6人,营职干部3人,连职干部1人,志愿兵1人。
第三章 救济 扶贫
第一节 灾害救济
一、市(县)内灾害救济
1986~2005年,吴江有14年遭受较严重的自然灾害,有旱灾、水灾、风灾、冰雹、霜冻、暴雨和病虫害等。每有自然灾害,各级政府发动灾区人民生产自救,并下发各类救灾物资和救灾款,以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
表27-3-1 1986~2005年吴江灾害救济情况表
年份
|
灾 情
|
救灾措施
|
1986
|
龙卷风和15号台风,沿太浦河一线受灾较重,另有不同程度的旱灾、病虫灾等,死亡2人,粮食减产2.9万担,油料减产1.3万担
|
下拨救灾款17.4万元
|
1987
|
冰雹、雪珠、龙卷风和暴风雨,受灾面积384529亩,成灾面积1226.13亩
|
下拨救灾款19.8万元
|
1988
|
冰雹、7号台风和暴雨,倒塌平房23间、楼房14幢,损坏住房110间,148个村农作物损失
|
下拨救济费19.3万元
|
1989
|
旱灾、霜冻、病虫害、水灾、暴风雨和龙卷风,受灾面积41.3万亩,成灾18.9万亩
|
下拨救灾款2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600多万元、税务部门为灾区免税100多万元,物资部门优惠供应钢材、木材、砖瓦等救灾物资
|
1990
|
15号台风,倒塌民房336间,损坏民房1019间,死亡4人,9.14万亩粮食作物、2.54万亩经济作物受灾
|
下拨救灾款37.2万元,各乡镇对受灾户的危房及时进行翻建
|
1991
|
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七都等地还遭龙卷风袭击,1398户房屋倒塌,2186户房屋受损
|
全县先后组织2次捐赠活动,共接受捐款74.37万元,粮票17.15万公斤。各乡镇捐赠618825元。省、苏州市下拨救灾款161.2万元、港澳侨胞捐赠款222万元和一部分生产原料,倒塌、损坏的房屋全部修复
|
1992
|
龙卷风和冰雹袭击八坼、金家坝、同里、菀坪、横扇、北厍、平望、庙港8个乡镇,倒塌住房15户20间,损坏住房445户1250间,受伤8人,经济损失400万元
|
苏州市民政局下拨救灾款13万元
|
1993
|
旱灾、水灾、风灾、冰雹等,受灾面积19.38万亩,成灾7.04万亩
|
下拨救灾款52.2万元
|
1994
|
旱灾、水灾、风灾、冰雹、霜冻等,受灾面积18.24万亩,成灾11.69万亩
|
下拨救灾款17.5万元
|
1995
|
旱灾、水灾,受灾面积21.55万亩,成灾10.92万亩
|
下拨救灾款17.5万元
|
1999
|
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倒塌867户1709间,损坏3146户8286间,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
|
上级有关部门下拨救灾款200万元,市民政局和有关镇政府筹集建房资金,倒塌、损坏的房屋全部修复
|
2000
|
台风、暴雨,889户1498人受灾
|
筹集救灾救济资金94万元,发放救灾粮11.58万公斤。翌年下拨救灾款55万元资助困难群众和五保老人
|
2004
|
强风暴雨袭击北部地区和西南部地区,供电、通信线路中断,1406家民房、400多家工厂受损,受伤7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950万元
|
市及时启动救灾预案,下拨资金54.8万元
|
2005
|
龙卷风袭击七都镇丰田村、长桥村,直接经济损失1333余万元。龙卷风袭击松陵等镇。15号台风“卡努”,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受灾人口近万人
|
市民政部门及时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安置受灾群众,下拨救灾资金
|
二、支援外市(县)灾害救济
1990年10月,为支援江苏盐城重灾区,在县城和县机关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共募集现金4.39万元,粮票2.83万公斤,全部送往灾区。1996年4月,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和七大镇,共有13.81万人次向西藏灾区捐赠衣物9761包,计20.19件。1997年,开展向陕西榆林地区捐赠衣物活动,青云、桃源、八都等9个镇和市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共捐赠衣物7976包、1.53件。1998年,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全市开展赈灾捐赠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直机关党工委等部门联合举办以“献一份真情”为主题的吴江市赈灾义演晚会,自8月17日起陆续接收社会各界捐赠,共计接收款物549.7万元,救灾物资2924包、8.40件,所有款物及时送运到黑龙江、江西等严重受灾地区。
2003年,市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全市捐款129万元,其中59万元及时支援遭受洪涝灾害的泗洪县。2005年6月28日,在市政府有关领导带领下,市民政局和平望、桃源、黎里镇有关人员一行5人,分别前往遭受历史上最严重的飓风、冰雹和强降雨袭击的泗阳县裴圩、新袁、城厢等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并送去24万元救灾款,年末又有350件羽绒服及其他御寒过冬物资送往该县。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困难户救济
1986年,城镇孤老和困难户175人获定期困难补助4.1万元,临时困难救济692人次,2.2万元。对于城镇孤老,除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外,各镇还建立42个包护组(120人),为孤老提供送煤、送粮、送菜、送医等服务。1986~1989年,全县共救济35687人次,补助147.2万元。1990年,对全县人均年收入不到300元的176户特困户实行县、乡、村三级定期补助。2001年,投入资金78万元,帮助125户贫困户修建危房252间。1990~2005年,共发放困难补助费3175.99万元。
表27-3-2 1986~2005年吴江城乡困难户救济表
年份
|
困难户救济
户数(户)
|
年末困难
户数(户)
|
救济人次
(人次)
|
市(县)镇(乡)
补助金额(万元)
|
1986
|
3331
|
4151
|
10440
|
39.30
|
1987
|
3103
|
3490
|
8571
|
34.60
|
1988
|
3075
|
3075
|
10317
|
29.50
|
1989
|
2288
|
2288
|
6359
|
43.80
|
1990
|
2516
|
2516
|
8398
|
55.47
|
1991
|
1932
|
1932
|
6081
|
57.93
|
1992
|
1530
|
1530
|
9060
|
43.07
|
1993
|
1397
|
1397
|
7467
|
37.00
|
1994
|
550
|
550
|
9779
|
19.00
|
1995
|
800
|
600
|
1900
|
15.00
|
1996
|
809
|
528
|
1584
|
18.00
|
1997
|
768
|
550
|
1650
|
20.00
|
1998
|
846
|
1057
|
2335
|
111.40
|
1999
|
1057
|
1357
|
3056
|
148.00
|
2000
|
1081
|
1081
|
2582
|
126.66
|
2001
|
1214
|
1214
|
2790
|
150.70
|
2002
|
2565
|
2565
|
5656
|
414.77
|
2003
|
3434
|
3434
|
7323
|
54.55
|
2004
|
4782
|
4782
|
9309
|
902.70
|
2005
|
5556
|
5556
|
10337
|
1001.74
|
二、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1986年,继续对60年代精简老职工实行救济。1989年6月1日起,提高精简老职工定期补助标准:城镇的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元,农村的由每人每月17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2元,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人员,其40%救济费低于该标准的可按该标准执行。全县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老职工220人,其中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有100人,原企业单位支付的有120人。
1990年,15名50年代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划归县民政局管理发放,每人每月补助32元。1992年5月1日,对依靠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补助费的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定补人员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4元。1995年11月1日,60年代初精简老职工救济标准(含已享受的各类补贴)调整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43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14元(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人员其生活补助费低于该标准的,可按该标准执行)。1997年3月1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8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1元。享受原工资40%的精简退职老职工低于该标准的补足。1999年4月,6名轻工业公司精简下放老职工纳入民政部门发放。1999年7月1日,凡符合苏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50年代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0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68元;按月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属非农业人口200元、农业人口168元(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人员,其生活费低于该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2000年,吴江皮革一厂和松陵木业社各一名精简下放老职工纳入民政部门发放。2001年新增松陵木业社、吴江造船厂、吴江开关一分厂等歇业企业精简退职老职工27名定期补助发放对象。2003年,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6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220元。2004年起,吴江市委领导针对部分60年代初外省精简回吴江的职工,原单位没有落实相关生活待遇政策,他们已步入老年,丧失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等实际情况,决定参照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为他们落实生活补助。为53名外省精简退职人员落实生活补助,其中城镇户口3人,每人每月220元;农村户口50人,每人每月185元。2005年9月15日,对精简退职老职工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月标准为: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6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20元。1986~2005年,吴江民政部门共发放精简回乡职工补助款351.2万元。
表27-3-3 1986~2005年吴江精简退职职工补助情况表
年份
|
享受原工资40%人员补助
|
其他人员困难补助
|
人数(人)
|
补助款(万元)
|
人数(人)
|
补助款(万元)
|
1986
|
72
|
3.5
|
50
|
4.8
|
1987
|
70
|
3.2
|
33
|
2.3
|
1988
|
67
|
3.2
|
48
|
3.2
|
1989
|
66
|
3.2
|
48
|
3.2
|
1990
|
62
|
3.8
|
48
|
3.7
|
1991
|
57
|
4.8
|
48
|
2.7
|
1992
|
56
|
3.9
|
46
|
3.8
|
1993
|
53
|
4.8
|
46
|
4.9
|
1994
|
50
|
5.1
|
46
|
5.9
|
1995
|
43
|
5.1
|
46
|
4.1
|
1996
|
41
|
7.1
|
46
|
8.0
|
1997
|
41
|
8.6
|
46
|
8.6
|
1998
|
41
|
7.9
|
46
|
11.4
|
1999
|
41
|
8.4
|
46
|
8.5
|
2000
|
40
|
8.9
|
49
|
9.0
|
2001
|
36
|
7.8
|
50
|
10.5
|
2002
|
34
|
7.1
|
52
|
10.9
|
2003
|
34
|
8.2
|
83
|
20.9
|
2004
|
34
|
9.6
|
148
|
40.7
|
2005
|
31
|
8.4
|
183
|
61.5
|
三、农村老党员困难补助
1986年,为解决部分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给予发放定期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分别是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25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20元。全县有17人,共定期补助4180元。
1992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4元。1993年7月1日起,调整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每人每月67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每人每月57元。1994年9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0元,全市共有20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7人,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13人。1998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增补,原各项补助不变。2005年,有13人共获定期补助1.7万元。
四、麻风病员救济
1986年,有49名住院麻风病人共获定期补助7000元。1995年11月1日,住院麻风病人救济标准(含已享受的各类补贴)调整到每人每月153元。1997年3月1日起,住院麻风病人补助标准调整到每月207元。1999年7月1日调整到每月240元。2003年,调整到每人每月312元。2005年,有24人共享受补助9.5万元。
五、宽释人员救济
1986年,全县有国民党县团以上宽释人员4人,县团以下宽释人员8人,起义投诚人员4人,共获定期补助4000元。1997年10月起,分别增加每人每月18~20元不等的生活费。1999年7月起,9名起义投诚、宽释人员每人每月增20元。2005年,5名起义投诚、宽释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2.65万元。
第三节 扶 贫
1986年,全县扶持贫困户1158户,筹集扶持资金73万元,安排进乡、村办厂459人,扶贫经济体34个,614户人均收入超350元,当年脱贫率53%。1988年,采取扶贫防贫结合、以扶为主的扶持办法。1989年起,对特困户实行定期补助。1987~1989年,全县共扶持贫困户3930户,筹集扶持资金91.72万元,2147户贫困户脱贫。
1990年,各地采取“扶(贫)保(障)结合”的办法,组织帮助贫困户参加家庭财产保险。莘塔乡成立医疗互助基金会,开拓扶贫防贫新路子。1991年,县制定《“八五”期间扶贫工作规划》。1992年,扶贫采取分散扶持、集中扶持、部门挂钩扶持等形式。1993年,扶贫采取“定任务、定指标、定措施”的三定责任制,重点安排扶贫户进厂务工。1990~1994年,共扶持贫困户2876户,筹集扶持资金391.37万元,接受救难捐助金55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共脱贫1078户,有581户特困户享受定期补助。1995年,市采取机关干部和有关部门扶贫承包责任制,640户人均年收入不到1000元的困难户得到扶持,脱贫232户,有300户特困户得到定期补助。1997年,市界定贫困户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特困户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分别予以扶持和市、镇、村三级定补。1996~1998年,共扶持贫困户1959户。1999年,市投入扶贫资金66.91万元,扶持贫困户836户,重点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子女读书等困难。
2000年,1081户年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农户全部得到扶持,采取因户、因人制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重点安排困难户进厂务工,当年脱贫率达70%。2001年,1588户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具有脱贫能力的贫困户得到扶持,扶贫资金500多万元,其中78万元帮助125户贫困户修建危房。2002年6月起,市、镇两级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千人帮万人”扶贫帮困活动,制定32条扶贫措施,开展开发式扶持。至2005年末,在第一轮“千人帮万人”扶贫帮困活动中,各帮扶单位通过帮助贫困群众发展经济、介绍就业,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希望工程”“春蕾助学工程”等,为贫困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市、镇两级机关干部共扶持贫困户1272户,脱贫678户,转入低保277户,正在扶持的还有317户。
第四章 慈善与社会福利
第一节 慈善事业
1997年3月14日上午,市慈善基金会成立大会在吴江宾馆召开,会上对捐款5万元以上单位(35个)和捐款1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市慈善基金会成立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415万元。12月24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发动资助全市慈善事业的通知》。
2001年12月24日,市慈善基金会在社会福利院内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2002年起,市实行“一日捐”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捐赠8月15日一天的工资收入。为实现救灾救济的分级管理,市民政局要求各镇成立市慈善基金会分会,震泽、庙港、七都、八都、同里、铜罗镇先后成立市慈善基金会分会,有2个镇申办经常性社会救助点。2002年4月18日,吴江市慈善基金会更名为吴江市慈善总会。8月12日,市民政局印发《吴江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管理暂行办法》。9月24日,震泽镇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点。11月7日,同里镇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点。12月10日,市慈善总会同意震泽、同里、七都、八都、庙港镇成立慈善分会,并规定镇慈善分会的业务活动在市慈善总会的授权下进行。
2003年9月,盛泽、梅堰镇成立慈善分会。2004年6月30日,吴江经济开发区慈善分会成立。2005年9月8日,市慈善基金会创办的慈善超市在松陵镇正式开张。各镇也相继成立慈善超市。市慈善超市根据“立足社会参与,帮扶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方针,采取“城乡联动、连锁运营”的运作模式,向全市955户城镇低保户和4401户农村低保户等困难群众无偿提供生活日用品。1996~2005年,7次动用市救难基金、市慈善基金共322.12万元,救济重病困难户。2002~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日捐”共捐款184.43万元。
第二节 社会福利院 敬老院
一、社会福利院
1986年,吴江县社会福利院设在同里镇耕乐堂。9月26日,县民政局下发《关于做好反弃婴工作的通知》。1987年,县社会福利院有床位70张,收养鳏、寡、孤、独老人和弃婴共28人。1988年,县社会福利院贯彻“养(供养)、治(有病治疗)、教(教育)”方针。1991年,收养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依靠)对象。1992年5月,市政府投资245万元,在松陵镇南环路(今笠泽路)建造新的市社会福利院。1997年9月投入使用,占地面积9866.57平方米,有三层楼房1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内有婴儿房、老人室6间,可设床位50张,每间除备有床、橱、桌、椅等家具外,还配备卫生洁具,另有健身房、医疗室、特教室、老人活动室各1间。同时,吴江市社会福利院更名为苏州市吴江社会福利院。2000年,该院有工作人员13人,设床位30张。2005年末,该院有工作人员10人,设床位50张。
2005年,市社会福利院收养50人,其中弃婴儿童35人,城镇“三无”对象15人,全年支出生活费27万元。
表27-4-1 1986~2005年吴江市(县)社会福利院基本情况表
年份
|
职工数
(人)
|
床位数
(张)
|
年末收容
供养人数
(人)
|
年份
|
职工数
(人)
|
床位数
(张)
|
年末收容
供养人数
(人)
|
1986
|
10
|
70
|
29
|
1996
|
7
|
50
|
26
|
1987
|
10
|
70
|
27
|
1997
|
10
|
50
|
32
|
1988
|
11
|
70
|
30
|
1998
|
14
|
50
|
29
|
1989
|
13
|
70
|
28
|
1999
|
13
|
30
|
30
|
1990
|
12
|
70
|
29
|
2000
|
13
|
30
|
30
|
1991
|
14
|
70
|
29
|
2001
|
10
|
30
|
30
|
1992
|
13
|
70
|
27
|
2002
|
11
|
37
|
37
|
1993
|
12
|
70
|
25
|
2003
|
11
|
50
|
40
|
1994
|
12
|
70
|
27
|
2004
|
11
|
50
|
42
|
1995
|
7
|
30
|
27
|
2005
|
10
|
50
|
50
|
二、敬老院
1986年末,全县23个乡镇都有敬老院。1987年,新建1所乡镇敬老院和1所村级敬老院,投资16.8万元。1988年,全县25个敬老院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改善设施,美化环境。
1990年起,县民政局开展敬老院“三建”(新建、扩建和翻建)工作。同年有10所敬老院进行“三建”,共投资100万元,征用土地18.5亩,新增和改善房屋建筑面积共3600平方米,增加床位150张,同时增添院内设施,开辟菜地、鱼池、猪舍等。1991年,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落实“五个一”(一块菜地、一片果园、一只鱼池、一群家禽、一个经济实体);部分敬老院始办经济实体,当年赢利12.03万元。1992年,全市敬老院开展升级达标和争创文明敬老院活动。部分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开展自费寄养业务。至1994年,平望、同里敬老院达到一级标准,铜罗、七都敬老院达二级标准,其余8所敬老院达三级标准。1995年,全市有敬老院经济实体16个,赢利30万元。1996年,八坼、莘塔、同里、震泽、黎里、平望、芦墟、北厍、南麻、庙港、青云、盛泽等12所镇敬老院开展自费寄养服务。1997年,全市23所敬老院中有19所达三级以上标准。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9年,全市敬老院“三建”,共51院次,投资1945.5万元。
2000年起,市民政局开展新一轮的敬老院“三建”工作。2002年,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星光计划”,加强敬老院软硬件建设,规范管理,提高敬老服务质量。2004年,市民政局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开展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对敬老院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敬老院的能力;各敬老院通过出租门面房、养猪、种菜等改善供养老人的生活。同年,盛泽、横扇、黎里等敬老院进行翻建、修建。2005年末,全市有敬老院18所,工作人员180人,床位1443张。
表27-4-2 1986~2005年吴江敬老院情况表
年份
|
敬老院数
(所)
|
年末
职工人数
(人)
|
年末
床位数
(张)
|
年份
|
敬老院数
(所)
|
年末
职工人数
(人)
|
年末
床位数
(张)
|
1986
|
23
|
97
|
355
|
1996
|
24
|
155
|
954
|
1987
|
24
|
99
|
441
|
1997
|
23
|
160
|
926
|
1988
|
26
|
129
|
500
|
1998
|
23
|
160
|
947
|
1989
|
29
|
123
|
590
|
1999
|
23
|
153
|
939
|
1990
|
29
|
133
|
715
|
2000
|
23
|
153
|
939
|
1991
|
29
|
145
|
817
|
2001
|
23
|
160
|
852
|
1992
|
29
|
152
|
817
|
2002
|
21
|
160
|
955
|
1993
|
29
|
146
|
817
|
2003
|
20
|
170
|
1000
|
1994
|
29
|
148
|
957
|
2004
|
18
|
160
|
945
|
1995
|
23
|
138
|
942
|
2005
|
18
|
180
|
1443
|
第三节 五保户供养
1986年,五保户供养形式继续实行分散与集中供养相结合,供养经费以县、乡(镇)、村三级负担和以厂(福利厂)带院(敬老院)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散居的五保户,各乡镇普遍与之签订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主要内容的“五保协议书”,规定各项供给标准,保证五保户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1987年,建立以敬老院为中心的五保服务网络,散居五保老人绝大部分落实院户挂钩。全县五保户供养水平达到人均口粮600斤,烧草600斤,食油6斤,零用钱60元,医药费实报实销。1988年,县贯彻省政府《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逐步推行乡镇统筹、分级负担的五保供养政策。1989年,全县4个乡镇实行五保经费统筹。
1990年起,五保工作重点是提高五保户的入院(敬老院)率和做好五保经费的统筹兑现工作。1991年,全县23个乡镇基本落实五保经费统筹。1993年1~4月,全市开展农村孤老普查。1999年,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残疾人全部被安排进敬老院供养。2005年4月1日,市制定《吴江市农村五保户供养生活经费实施办法》。
表27-4-3 1981~2005年吴江五保户供养情况表
年份
|
敬老院集中供养
|
散居供养
|
人数
(人)
|
其中:
老人(人)
|
财政和集体
供养金额
(万元)
|
人数
(人)
|
集体给予
供养金额
(万元)
|
1986
|
312
|
295
|
16.20
|
1151
|
35.00
|
1987
|
307
|
286
|
17.00
|
928
|
34.60
|
1988
|
391
|
367
|
26.40
|
811
|
42.80
|
1989
|
519
|
480
|
40.4
|
528
|
27.80
|
1990
|
610
|
600
|
57.00
|
381
|
32.60
|
1991
|
652
|
642
|
65.00
|
310
|
22.53
|
1992
|
642
|
624
|
72.50
|
289
|
22.60
|
1993
|
633
|
631
|
79.50
|
281
|
24.00
|
1995
|
680
|
675
|
125.00
|
628
|
133.00
|
1996
|
606
|
601
|
120.00
|
606
|
149.00
|
1997
|
685
|
680
|
192.00
|
617
|
182.00
|
1998
|
655
|
655
|
195.50
|
255
|
58.00
|
1999
|
611
|
610
|
222.00
|
106
|
27.90
|
2000
|
609
|
609
|
201.00
|
106
|
27.87
|
2001
|
609
|
609
|
213.00
|
154
|
150.70
|
2003
|
627
|
626
|
286.61
|
68
|
16.57
|
2004
|
615
|
613
|
213.50
|
68
|
18.57
|
2005
|
795
|
783
|
286.00
|
110
|
33.49
|
第四节 福利生产与残疾人就业
1986年,全县社会福利厂32个,职工5786人,其中残疾人2530人;另通过其他渠道安排801人,残疾人就业率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4559人的73.06%。1988年,福利企业减免税利润上缴部分用于乡镇敬老院供养10万元,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20万元,敬老院扩建及增添设备20万元、乡镇民政福利事业27万元。
1991年,县民政局始办社会福利企业。1995年,市民政局获苏州市福利生产一等奖。南麻镇因福利企业倒闭,把残疾人职工的生活列入社会救济。1998年,市民政局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吴江市关于加强福利生产管理意见》,始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对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1999年,市民政局加大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2004年,福利企业全面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工资制度。2005年12月,在七都镇举办第一期福利生产企业残疾职工骨干培训班,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派员进行辅导。年末,全市福利企业60个,实现利润1.40亿元,有职工4963人,其中残疾职工2567人,残疾职工人均年收入7800元。
表27-4-4 1986~2005年吴江福利企业情况表
年份
|
福利企业数(家)
|
年末职工数(人)
|
其中:残疾人(人)
|
利润(万元)
|
1986
|
32
|
5786
|
2530
|
771.34
|
1987
|
32
|
6094
|
2708
|
801.84
|
1988
|
47
|
7140
|
3504
|
1064.64
|
1989
|
54
|
7659
|
3754
|
355.43
|
1990
|
63
|
8168
|
4029
|
303.80
|
1991
|
74
|
8718
|
4469
|
3010.95
|
1992
|
91
|
9368
|
5001
|
3224.86
|
1993
|
107
|
11232
|
5583
|
4683.00
|
1994
|
132
|
10236
|
6195
|
7965.00
|
1995
|
130
|
10009
|
5100
|
12000.00
|
1996
|
130
|
8036
|
4253
|
16400.00
|
1997
|
135
|
8582
|
4479
|
7100.00
|
1998
|
124
|
7630
|
4005
|
3200.00
|
1999
|
127
|
7722
|
4006
|
1500.00
|
2000
|
136
|
8208
|
4263
|
5600.00
|
2001
|
151
|
9210
|
4650
|
7000.00
|
2002
|
143
|
8670
|
4532
|
12000.00
|
2003
|
141
|
9499
|
4990
|
14000.00
|
2004
|
73
|
5016
|
2913
|
11000.00
|
2005
|
60
|
4963
|
2567
|
14000.00
|
第五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8年,市政府制定实施《吴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保障金标准由市政府依据上年度社会生活和人均年收入水平等酌情拟定并发布。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城镇低保金采取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补差,农村低保金采取市、镇、村三级各承担三分之一补差的办法筹集。1999年,城镇低保标准调整到每月200元。
2002年,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农村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农村低保由市、镇、村、市慈善基金会按40%、40%、10%、10%的比例承担补差资金,印发“吴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003年,市制定实施《吴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乡居民的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状况确定和调整,并适时公布,采取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补差,由低保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初审并公示,镇政府审批再公示,市民政局备案。2004年,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农村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2005年,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农村调整为每人每月167元。
表27-4-5 1998~2005年吴江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表
年份
|
农 村
|
城 镇
|
低保对象
|
低保标准
(每人每月元)
|
补差
金额
(万元)
|
低保对象
|
低保标准
(每人每月元)
|
补差
金额
(万元)
|
户数
(户)
|
人数
(人)
|
户数
(户)
|
人数
(人)
|
1998
|
678
|
1588
|
100
|
75.42
|
168
|
220
|
180
|
36.16
|
1999
|
836
|
1981
|
100
|
94.42
|
220
|
349
|
200
|
53.78
|
2000
|
1081
|
2582
|
100
|
126.68
|
276
|
464
|
200
|
66.77
|
2001
|
1286
|
2997
|
100
|
144.38
|
349
|
613
|
200
|
81.65
|
2002
|
2077
|
4758
|
125
|
275.54
|
488
|
898
|
220
|
139.23
|
2003
|
2749
|
6007
|
125
|
388.30
|
685
|
1316
|
220
|
187.18
|
2004
|
3964
|
7783
|
150
|
652.35
|
818
|
1526
|
260
|
250.37
|
2005
|
4401
|
8554
|
167
|
710.59
|
955
|
1783
|
260
|
291.15
|
第六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003年7月,吴江市救助管理站成立,地址在松陵镇联湖村,开展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当年救助17人,发放回家路费2700余元,提供伙食费500余元。2004年7月5日,吴江市成立吴江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意见》。当年接受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308人,发放生活费或路费共4万元。2005年,救助来自全国30个省市(除香港、澳门地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1028名,其中包括2名台湾同胞,共发放生活费或路费12万元。
第五章 勘界 地名管理
第一节 勘 界
1993年8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准备工作的通知(附勘界准备实施计划)》。民政部门组织沿边各镇进行边界实地调查,9月完成资料汇总。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吴江与上海共同完成苏沪线吴江、青浦段勘界工作,涉及双方4个镇、15个村和上海大观园,边界线全长16.308公里,其中水面接边约13.8公里,陆地接边约2.508公里,界线东起318国道67路牌向东43米处,西至涨水盂三交点,3个界桩。1996年6月下旬至2001年下旬,吴江与昆山共同完成吴昆线勘界工作,界线南起涨水盂湖中交汇点,北至澄湖中心交汇点,全长12.6公里,涉及芦墟、同里2个镇,5个界桩。同时,与吴县共同完成吴吴线勘界工作,界线东起吴江、吴县、昆山三市澄湖的三交点,西至吴江、吴县、湖州在太湖中的三交点,全长120公里,涉及同里、松陵、横扇、七都4个镇以及吴江经济开发区8个界点。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与浙江共同完成苏浙线勘界工作,界线东起江苏与浙江陆地界点,西至江苏与浙江驳岸界点,全长132.8公里,涉及七都、桃源、盛泽、黎里、芦墟5个镇12个界点,18个界桩,双立桩江苏为10A~15A。2003年,完成苏沪线吴江段和吴昆线的界桩自查工作,落实界桩看护人。2004年,落实昆吴线、苏吴线和沪苏线3条界线的护桩员和护桩费。吴江的勘界工作受到省民政厅表彰。2005年,完成江苏省和浙江省132公里,涉及5个镇的界线联合检查,上报联合检查报告和界线、界桩检查登记表。
表27-5-1 2005年末吴江边界各线界桩表 单位:人
边界线名称
|
界桩
编号
|
界桩埋设地点
|
护桩
员人数
|
吴吴线
|
1
|
同里镇合心村
|
1
|
2
|
同里镇北联村
|
1
|
3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村
|
1
|
4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树湾村
|
1
|
5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树湾村
|
6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树湾村
|
7B
|
吴江市部队农场
|
1
|
8B
|
吴江市部队农场
|
苏沪线吴江段
|
1A
|
芦墟镇秋田村
|
1
|
2A
|
芦墟镇三和村
|
1
|
3A
|
芦墟镇东联村
|
1
|
吴昆线
|
1
|
同里镇肖甸湖村
|
1
|
2
|
同里镇白蚬湖村
|
1
|
3
|
芦墟镇三好村
|
1
|
4
|
芦墟镇三好村
|
5
|
芦墟镇三好村
|
苏浙线吴江段
|
7
|
七都镇吴溇村与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乔娄村
|
1
|
8
|
七都镇东庙桥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上林村
|
1
|
9
|
桃源镇广福村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兴隆村
|
1
|
10A
|
桃源镇前窑村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余丰村
|
1
|
11A
|
桃源镇九里桥村与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浙日村
|
1
|
12A
|
盛泽镇圣塘村与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新塍镇小金港村
|
1
|
13A
|
盛泽镇兴桥村与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王江泾镇王江泾社区
|
1
|
14A
|
黎里镇建南村与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王江泾镇双塔村
|
1
|
15A
|
黎里镇史北村与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翔胜村
|
1
|
16
|
黎里镇雄锋村与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西浒村
|
1
|
17
|
芦墟镇芦东村与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鸦鹊村
|
1
|
18
|
芦墟镇伟明村与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鸦鹊村
|
1
|
沪苏浙三交点
|
Ⅰ
|
芦墟镇秋田村
|
1
|
第二节 地名管理
1986年,县政府继续实施地名标准化管理,规定各地不得随意增减、更改地名,如因新建、扩建等原因需要命名、更名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1990年4月至1991年9月,县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复查地名5073条,其中县、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行政区划地名710条;居民地(路、街、巷、弄)及自然村地名3686条;名胜古迹、专业部门台、站、港、场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地名61条;公路、桥梁等人工建筑地名326条;河、荡、漾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290条。属于补查地名432条,资料更新地名1355条,未变化地名3286条,废弃地名40条。
1992年9月1日,市政府印发《吴江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市民政局完成《地名大词典》的释文审定工作,对318国道沿线500米以内吴江境内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003年,市民政局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制定地名标志设置意见。2004年,市民政局组织制作《吴江市政区图》,完成城区地名整顿,落实地名标牌设置。2005年,市民政局完成《江苏政区通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集》吴江段的编辑修改。
第六章 老龄工作 民间组织
第一节 老龄工作组织
1986年,吴江县老龄问题委员会继续从事开展老龄问题研究,按照健全三级老龄工作网络为目标发展老龄事业网络。1988年4月,七都乡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这是全县第一个乡镇老龄问题委员会。10月,平望镇老年人协会成立,这是全县第一个乡镇老年人协会。12月22日,县老龄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老干部局内。
至1991年7月,全县23个乡镇均成立老龄问题委员会。1992年4月,吴江县金融系统老年人协会成立。5月,吴江县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吴江市老年问题委员会。至1993年10月,各镇都建立老年人协会,并规定每届任期3年,乡镇以下建村、街道老年人协会分会,并按老年人分布情况,设立老年人小组,建立老年人活动室。1995年11月成立吴江市老年人学会。
2000年9月30日,吴江市老年问题委员会更名为吴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并调整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2001年,市民政局设老龄工作科,负责指导开展全市老龄工作。随着镇区划和村区域调整,镇、村老年工作组织作相应调整。2005年末,全市有市、镇(开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11个,镇(开发区)老年人协会10个,村(社区)、行业老年人协会303个。
第二节 老龄活动
1987年,芦墟镇老年学校成立并开学,这是全县第一所乡镇老年学校。随后黎里、盛泽、平望、八都等镇及金融系统老年人协会先后开办老年学校,开设时政、卫生、保健、花卉、书法、老年人心理学、老年人权益保护等课程。1988年3月17日,县政府转发县老龄问题委员会《关于一九八八年工作计划》,全县按照“五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开展老龄工作。是月,吴江县老年学校成立,校址在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该校开设书法、绘画、烹饪、唱歌、舞蹈、保健、花卉及计算机等课程,每周2节课,学制1年,学员为离休老干部。9月,吴江县九届人大十次会议作出庆祝第一个老年节的活动安排。1989年7月,吴江县第一次老龄工作会议在平望镇召开。同年起,各地逐步推行向老年人发放养老补助金和供养老人的困难户补助金。
1992年3月《震泽老龄简讯》创刊,而后又有黎里、盛泽等镇老龄内部刊物创刊。8月,吴江市老年问题委员会内部刊物《老龄工作》创刊。1994年1月,市政府对百岁老人发放营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1997年,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1619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96%;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47780人,占老年人口的41.12%。1998年,对全市60周岁以上和70周岁以上老人分别发放“老龄优待证”和“高龄优待证”。除了各镇对老年人的优待照顾继续执行外,自10月28日起,对70周岁以上老人再实行统一的8项优待:凭证免费游览参观吴江市内各公园及旅游景点;凭证半价观看吴江市文化局、市总工会系统所属各剧场、影剧院、录像厅的影剧和录像(中国电影公司的大片除外);城镇70周岁以上孤独老人,凭证经街道登记联系,由当地粮食部门和煤炭部门按月送粮送煤上门,免收运送费;进入农贸市场出售少量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凭证免收市场管理费;各镇统一组织常规健康检查,一至两年一次,免收检查费;凭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乘坐吴江市交通局系统和镇办的市镇公共汽车,凭证免收车费,优先上车,乘坐市内各汽车站的长途车,凭证优先购票、优先上车;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和各镇卫生院治病,凭证享受挂号、就诊、划价、付款、配药、住院等6个优先服务。
2003年,老年人优待优惠项目增加到13项,对象扩大到60周岁以上的老人。2004年,吴江市老年大学成立,校址在市文化中心。市老年大学成立后,市老年学校停办,学员转市老年大学。是年,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接受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工作先进县(市)”的检查验收,吴江市被评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2005年,市老年大学新增书法、国画、艺术舞蹈、英语等课,学员增加到267人。年末,全市60周岁以上老人136493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53%,其中60~70岁69348人,70~99岁67123人,百岁及以上22人。全市持有“老龄优待证”和“高龄优待证”的老年人共73360人,占老年人口的53.75%。
第三节 民间组织管理
1990年10月至1991年8月,全县开展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核准登记社会团体175个,其中县级社会社团81个,乡镇社会社团94个;法人社会社团22个,非法人社会社团153个。责令解散“江南诗刊社”等非法社会团体4个。1992年,市民政局开展县级社会团体的年检工作,批准成立9个社会团体。1993年,批准成立14个社会团体,3个社会团体变更,199个社会团体使用统一代码标识。1995年,开展社会团体评比和表彰工作。1998年起,对220个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新批准成立12个社会团体。
2000年,社会团体清理工作基本结束。2001年6月,开始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当年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个。2002年6月,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登记窗口,办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005年末,全市共登记社会团体13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0个。
第七章 婚姻登记 收养登记
第一节 登记机关
一、婚姻登记机关
1986年,各镇、乡的婚姻登记由当地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涉外婚姻及与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办理。2004年2月,市民政局明确吴江经济开发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吴江汾湖度假区婚姻登记在芦墟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其他镇的婚姻登记仍由各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全市各婚姻登记处设置婚姻登记处标识和婚姻登记公告栏,并上墙。至2005年末,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无变化。
二、收养登记机关
1992年起,吴江实施家庭收养孤儿、弃婴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第二节 婚姻登记
1987年起,县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对全县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1989年,县民政局对23个乡镇婚姻登记处的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使婚姻登记更加法制化、规范化。1990年,抽查并纠正少数乡镇婚姻登记手续不全、违法登记等现象。
1992年起,开办新婚夫妇养老保险,使用“夫妻关系证书”,开展正规婚前医学检查,并规定凡结婚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1994年5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深入贯彻婚姻法,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结婚登记率的报告》,对非法婚姻、事实婚姻进行清查处理,已到法定婚龄未履行法律登记手续的立即补办登记手续,对未到法定婚龄,做好善后工作。1999年,开展全市婚姻登记执法大检查,8月启用婚姻登记专用章。
表27-7-1 1986~2005年吴江婚姻登记情况表 单位:对
年份
|
结婚登记
|
复婚登记
|
离婚登记
|
年份
|
结婚登记
|
复婚登记
|
离婚登记
|
1986
|
10260
|
-
|
-
|
1996
|
5211
|
27
|
307
|
1987
|
8520
|
18
|
157
|
1997
|
5437
|
74
|
583
|
1988
|
9305
|
14
|
224
|
1998
|
5253
|
46
|
623
|
1989
|
9539
|
32
|
299
|
1999
|
6512
|
15
|
553
|
1990
|
7959
|
13
|
356
|
2000
|
4788
|
26
|
499
|
1991
|
8559
|
17
|
388
|
2001
|
5362
|
20
|
512
|
1992
|
8398
|
16
|
440
|
2002
|
4129
|
24
|
568
|
1993
|
8517
|
13
|
465
|
2003
|
5305
|
25
|
523
|
1994
|
6434
|
21
|
491
|
2004
|
5320
|
34
|
867
|
1995
|
7172
|
14
|
523
|
2005
|
4727
|
47
|
1007
|
2001年,举行民政助理婚姻登记管理培训,分片检查各镇1999~2000年的婚姻登记档案。2002年不再办理新婚夫妇养老保险。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结婚、离婚登记手续简化,并不再强制进行婚前医学检查。1995~2005年,市民政局每年在民政工作会议上,以会代训方式对全市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另外每两年一次组织婚姻登记员参加苏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婚姻、收养登记业务培训。
第三节 家庭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吴江实施孤儿、弃婴收养,开展收养登记业务工作。1994年2月26日,市民政局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收养登记细则》。
2000年,贯彻《收养法》,全年接待咨询150人次。2004年,开展对未登记收养的调查和上报工作,为未进行收养登记的家庭办理收养手续,以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对苏州市民政局特批的收养登记进行扫尾工作。1993~2005年,全市共办理收养登记手续996件。
第八章 殡葬管理
第一节 殡葬场所
一、殡仪馆
1986年,吴江县殡仪馆翻建丧户接待室等房屋,共360平方米,馆内设有礼堂、遗体告别室、骨灰寄存室,焚尸炉4座,接尸车2辆。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干部、职工8人,农民临时工4人。
1992年,吴江市殡仪馆新增服务项目4项,并开展争创“文明殡仪馆”活动。1997年10月12日,总投资4000多万元的市殡仪馆新馆在梅堰镇太浦河北岸动工兴建,1999年3月5日投入使用。新馆为仿古建筑,主体建筑东西长122米,大厅(千秋堂)高21米,有3座重檐,占地面积71183.56平方米,绿化面积占68%,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其中业务及辅助、办公面积6958平方米,拥有大、中、小型告别厅6间。大、中告别厅配备LED电子显示屏及音响设备,小告别厅均能播放哀乐。设备有依维柯灵车1辆、兰陵灵车2辆、五菱接尸小货车2辆、不锈钢冰尸柜(24具遗体每只)4台、可移动式冰棺6台、欧亚火化炉4台、高档捡灰炉2台及120千瓦发电机组1台。火化炉和捡灰炉均配备除尘装置,基本消除遗体火化时产生的废气对大气和周边环境的污染。职工22人。11月,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到吴江考察,对该馆的设施和管理给予充分肯定。12月,市殡仪馆通过国家民政部组织的检查考核。
2000年5月,市殡仪馆被民政部定为一级殡仪馆,为江苏省第三家,全国第十九家。2005年10月,在主馆西侧动工修建安息堂,使该馆集殡仪服务、遗体保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于一体。
二、公墓
1990年3月,平望复兴公墓启用,占地面积40亩。1992年9月22日,九松公墓竣工启用,在同里镇九里村,占地面积40亩。1993年6月,铜罗镇的吴江银河公墓启用,占地面积56.52亩。1996年,盛泽镇建万秀公墓,占地面积35亩。1997年12月10日,黎里西陵公墓启用,占地面积20亩。
2000年,九松公墓通过等级评定。2005年末,全市共有5个公墓。
三、安息堂
1997年起,七都、芦墟、梅堰等10个镇相继修建骨灰安息堂,每镇1座,提供当地群众存放亲属骨灰。2000年,七都、梅堰、松陵、菀坪、屯村、金家坝等镇安息堂通过等级评定。梅堰镇的安息堂后来拆除。2005年末,全市共有9个骨灰安息堂,其中松陵镇、同里镇各3个,芦墟镇2个,七都镇1个。
第二节 殡葬改革
1986年,全县继续实行火葬,消灭土葬,并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1991年8月22日,针对骨灰盒安葬出现的新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关于我县殡葬改革情况报告》,要求各乡、镇加强宣传教育,坚决刹住建坟树碑的现象,提倡厚养薄葬,骨灰处理多样化。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6月,全市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和平坟还田工作。对全市公路两侧300米内和各村住宅区内的坟头全部搬迁或平掉,当年平迁坟墓50315个,平迁率93%,复耕土地300多亩,8个镇达到无坟镇的标准。1998年6月3日,市民政局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加快殡葬改革的意见》,23个镇均达到无坟镇的标准。
2000年3月,全市平迁骨灰坟头2500个,复垦土地14.39亩。4月,全市对各镇清理墓葬用地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平望、梅堰、黎里、铜罗、屯村、金家坝、桃源、盛泽、横扇、八都镇被评为一等奖。2001年,全市建立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2004年,苏州市殡葬整治工作会议在吴江召开,吴江市殡仪馆作大会交流。2005年,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加强墓葬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对各镇平坟还田工作进行检查。1986~2005年,吴江市(县)殡仪馆共火化遗体93733具。
表27-8-1
1986~2005年吴江市(县)殡仪馆火化遗体情况表 单位:具
年份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其中
外地
|
年份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其中
外地
|
1986
|
4286
|
-
|
-
|
-
|
1996
|
4004
|
2104
|
1900
|
137
|
1987
|
4452
|
-
|
-
|
-
|
1997
|
3816
|
1991
|
1825
|
101
|
1988
|
4442
|
-
|
-
|
-
|
1998
|
4117
|
2159
|
1958
|
113
|
1989
|
4232
|
2333
|
1899
|
-
|
1999
|
4683
|
2481
|
2202
|
116
|
1990
|
4329
|
-
|
-
|
-
|
2000
|
4961
|
2624
|
2337
|
146
|
1991
|
4154
|
-
|
-
|
-
|
2001
|
5179
|
2871
|
2308
|
179
|
1992
|
4532
|
-
|
-
|
-
|
2002
|
5550
|
2941
|
2609
|
243
|
1993
|
4501
|
-
|
-
|
-
|
2003
|
6037
|
3200
|
2837
|
284
|
1994
|
4679
|
-
|
-
|
-
|
2004
|
5572
|
2948
|
2624
|
304
|
1995
|
4243
|
-
|
-
|
-
|
2005
|
5964
|
3160
|
2804
|
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