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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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吴江改革企业用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1992年,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分类管理。1996年起,市、镇党政机构进行改革。同时,大中院校毕业生就业取消国家包分配,逐步实行市场就业。1997年,实行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用制度。2000年,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2001年9月,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1986~2005年,吴江先后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2005年,全市基本形成国家政策指导、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市场调节需求、劳动力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的新格局,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等方面都有所加强。
第一章 劳 动
第一节 用工制度
1986年10月1日,全县国营企业废止“子女顶替”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招用工人采取合同制。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合同制工人录用实行“三公开一统一”(招工简章公开,招工分数公开,录用名单公开,招工前统一检查身体)。录用后,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1987年1月1日,县属集体企业参照全民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88年上半年,县劳动局在吴江绸缎炼染厂、吴江新民纺机厂、松陵纺织电器厂、中百一店和东风化工厂二车间,进行优化劳动组合试点。下半年,试点企业扩大到32个。1989年9月,私营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2月,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单位使用年度临时工或季节性临时工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
1992年,北厍供销社、市百货公司、市机电设备公司等单位进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试点。1993年,市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下属53个企业4946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市属以上全民、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全市3.4万名固定职工身份置换,改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年末,市属以上全民、集体企业不再招用临时工。1997年3月18日,市政府下发《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至此,全市企业全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节 劳动就业
1986年9月30日统计,全县262个单位,招收8545名合同工,占在册职工的14%。10月1日前,县劳动局安置1961~1965年精简下放的大中专毕业生9人;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子女,顶替安置106人、照顾录用443人(合同制)。全县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9112人(合同制),占农村剩余劳动力46.1%。1988年末,14个优化劳动组合试点企业共下岗196人,占职工总数5.35%,其中得到企业安置签订重新上岗合同的有142人,安置率72.4%。同年,吴江新华丝织厂、吴江红光布厂、松陵垂虹丝织厂等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从苏北引进劳动力350人,这是吴江县首次通过劳动力市场引进外地劳动力。1979~1989年,县劳动服务机构共向城乡企业输送农村剩余劳动力37073人,其中进国营、集体企业15624人,进乡办企业21449人。1989年,对511个单位已使用的4462名外地劳动力进行登记,经审批向2900人发放“务工许可证”。1989年,为减轻城镇就业压力,全县有计划、有重点地清退企业私招乱雇的计划外用工,采取“清退两人补一人”的方法,鼓励企业招收城镇待业青年。年末,全县劳动合同制职工18900人,占在册职工数20%。
1991年,吴江新华丝织厂引进外地劳动力550人。1992年,全市18家企业引进外地劳动力1483人。1993年,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市属集体以上企业通过市劳动局引进外地劳动力1870人,通过镇劳动力市场招用外地劳动力1220人。1994年9月,市劳动局制定《关于加强对企业使用本市农村或外县(市)劳动力管理意见》,明确企业招工必须出具招工简章,外出招用外地劳动力必须持有吴江市劳动局或吴江市就业管理处同意招用的行政介绍信,并通过企业所在地劳动力市场或职业介绍所,不得擅自招用。1994年,全市有3662人领到“再就业优惠证”,有9860人次享受自主创业减免税收的待遇。
1995年8月,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外地劳动力的使用进行分类管理。79个联营改组企业引进外地劳动力3488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数917人,1994年结转30人,年内失业887人,年内再就业890人,年末失业27人,登记失业率0.1%。1996年,全市国有企业共有下岗人员6113人,占职工总数11.2%,通过转岗培训、发展“三产”等渠道进行分流安置,其中1939人重新上岗。1997年,全市下岗职工增至8415人,占职工总数的14.98%,通过开办专场劳动力市场,企业分流安置等办法,帮助2046名下岗职工重新上岗。1986年1月至1997年3月,全市审批录用年度、季节性临时工55610人。
1998年3月,市政府印发《吴江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4月16日,市劳动局制定《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腾出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工必须坚持“先报批后使用”“三先三后一优先”的原则(即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优先录用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5月28日,市劳动局印发《吴江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办法》。4月末和6月初,市委、市政府两次召开再就业工作会议,签订《再就业目标责任书》,要求各镇、各主管部门务必完成下达的再就业目标。7月21日,吴江市劳动局转发苏州市劳动局《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9月23日,吴江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清岗、腾岗工作的通知》。全年,共举办下岗职工劳动力市场31期,年内再就业1663人。1999年3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属工业特困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要求下岗职工超过30人的企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未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劳资部门代管。
2000年9月1日,启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就业登记证”,外地劳动力须持“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进入劳动力市场。全市18个特困企业的2215名下岗职工,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举办的41次专门招聘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力市场,分流安置1124人。2001年,在册管理外地劳动力31662人,其中省内12540人,外省19122人。2002年11月11日,市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全年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6550个就业岗位,引进泗阳县农村劳动力2305名,完成省下达的对口劳务交流指标。同时,通过劳动力市场引进外地劳动力16768人。
1990~2005年,各类企业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90673人。2005年末,全市共有在册管理外地劳动力58555人,其中外省36860人,省内21695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4292人,2004年结转4116人,年内失业10176人,年内再就业10280人,年末失业4012人,登记失业率3.1%。
1994年1月至2003年6月,在吴江就业的境外人员共有1985人。2003年7月起,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省厅委托,直接办理“境外人员就业证”的审批和发证。2003年7月至2005年12月,全市审批境外人员就业人数2032人,其中外国人408人,港澳台人员1624人。
1986~2005年全市共安置348名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就业,共安置7818名“土地工”就业(不含货币安置)。期间,“两劳”(劳改、劳教)人员就业从政策性安置逐步转为市场就业。
表28-1-1 1995~2005年吴江城镇登记失业及再就业情况表
年份
|
登记失
业人数
(人)
|
其中
|
年内
再就业
(人)
|
年末
失业
(人)
|
登记失
业率
(%)
|
上年结转
|
年内失业
|
1995
|
917
|
30
|
887
|
890
|
27
|
0.1
|
1996
|
2471
|
27
|
2444
|
1589
|
882
|
1.0
|
1997
|
2115
|
882
|
1233
|
1248
|
867
|
1.0
|
1998
|
2547
|
867
|
1680
|
1663
|
884
|
1.1
|
1999
|
5624
|
884
|
4740
|
3430
|
2194
|
2.7
|
2000
|
10597
|
2194
|
8403
|
7612
|
2985
|
2.9
|
2001
|
9310
|
2985
|
6325
|
6282
|
3028
|
3.0
|
2002
|
6651
|
3028
|
3623
|
4052
|
2599
|
2.6
|
2003
|
14908
|
2599
|
12309
|
10231
|
4677
|
3.4
|
2004
|
16571
|
4677
|
11894
|
12455
|
4116
|
3.2
|
2005
|
14292
|
4116
|
10176
|
10280
|
4012
|
3.1
|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工效挂钩
1986年,全县在试点基础上,对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形式有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百米用工工资包干(丝绸纺织)、最终产品销售量计件3种形式。1987年,县属全民企业全部实行浮动工资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同时进行最终产品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两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企业技术进步,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挂钩)试点。1988年,扩大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面,深入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1989年,对全民企业原来采取实现利润挂钩的,一律改为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等其他形式挂钩;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利润指标必须在上年度下达数基础上增加10%以上,凡新增效益工资超过额定工资总额10%以上的企业,按计算效益工资的同比例提留后备工资基金,超过40%以上的部分,按40%比例提留;推行企业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试行“系统工效总挂”。
1991年,全民、集体职工的浮动工资全部转入档案工资。1992年,开展改进行业工效总挂办法,变单一指标挂钩为复合指标挂钩的试点。1997年,调控企业工资增长,提高企业技能工资起点标准,调整综合补贴,提高初次参加工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考核晋级。1998年7月1日,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调整技能工资起点标准20元;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推迟到12月份执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或承包兑现奖励的企业,未把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作为考核内容的,必须增加这项内容。对7个主管局110位企业经营者实行年收入登记制度。2000年,基本结束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形式。
二、最低工资
1995年5月,全市实施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标准为每月210元。1996年7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40元,要求乡镇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1997年7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80元,要求乡镇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1999年7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20元,所有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月390元、430元、460元、540元、620元。2004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05年11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690元,同时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01年7月1日,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3.60元。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每年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小时3.90元、4.60元、5.20元。2005年11月1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5.80元。
第四节 职业技术培训
1986年,县劳动局继续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原则,把就业前培训,与劳动计划指令性招工结合,改招工为招生(培训生)。培训期间,培训生享受免费培训和生活补贴费及粮食补差。培训生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就业培训结业证”。1987年,县成立职业培训指导机构。1989年,全县有21个主管局(公司)成立工人技术考核机构,开展本行业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1993年起,全市实行自费培训和“双证书”(“就业培训结业证”“技术等级证”或“岗位合格证”)制度。1994年下半年起,培训生在理论学习阶段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在定向实习阶段仍由企业承担学习费用和每月80元的生活补贴费。1995年起,向企业征收教育经费,用于全市职业技术教育。1998年起,市劳动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开办计算机、电工、厨师、锅炉等专业。
2000年1月,全市实行劳动预备制度。2001年,市劳动培训中心开办电工、营业员、计算机、厨师等专业的培训班。2002年,开办办公自动化、电焊、仓库保管、文字录入、供销、厨师、按摩、电工等再就业技能培训班。开展外来劳动力的就业前指导培训,合格者发给“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2004年,开办插花技术、环保处理工、电工、办公自动化、机械制图等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班。1986~2005年,全市共举办就业前培训班1511期,培训总人数66942人。1998~2005年,全市再就业培训49390人、创业培训462人。
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0月,县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87年,全县214个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占应成立企业数的97.7%。当年对6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以简报形式下发各主管部门。1988年,县劳动局举办劳动争议业务培训班,全县共有265个单位342人参加培训;接待群众来访57人次,处理人民来信8件。1989年,全县有216个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争议11件。1986~1989年,全县劳动争议立案共23件,全部结案。
1991年,全县处理6起劳动争议案。1993年下半年,市劳动局组织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8年,选送49名兼职仲裁员参加省厅仲裁员资格培训,在市供销系统、独资企业苏州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方面的培训。全年处理劳动争议143件,其中工资纠纷88件,解除和终止合同40件,立案20件,结案20件(调解1件,撤诉10件,裁决9件)。1991~1999年,吴江劳动争议立案共202件,结案196件。
2000年,全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6件,涉及人数为1518人,结案率为100%。其中涉及工资争议119件,追回拖欠工资202万元。2002~2005年,全市劳动争议立案2955件,结案2920件。
第六节 劳动监察
1995年4月,吴江市设劳动监察机构,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7年4月,全市开展劳动监察月活动。7月8日,吴江市劳动监察大队建立。1995年4月至1999年末,全市劳动监察检查企业1982家次,劳动用工年审企业13400家次、机关事业单位200个次;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4650人,补办用工手续920人,补办外地劳动力就业证2063人;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58件,处理52件,其中涉及工资福利30件、工时制度26件;查处各类案件152件,其中童工案5件,擅自招用劳动力案22件,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案24件,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案4件,严重超时加班加点案8件,技术工种未能持证上岗案74件,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案2件;督促企业补办劳动就业证1000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人,追发拖欠职工工资21.27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20.15万元,清退童工5人。
2000~2005年,全市劳动监察检查用人单位2239家次,劳动年检企业12619家次,查处违法案件782件,结案率95.9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类投诉145件。通过查处,取缔非法职业中介7件,清退童工38人,补签劳动合同34131人,补办就业证卡(就业证)10224人,补发拖欠职工工资4564.53万元,清退风险抵押金141.87万元,督促办理社会保险企业592家,纠正违反技术工种职业资格企业13家,处理集体上访案件2起,查处非法劳务中介活动2起。
第二章 人 事
第一节 机构改革
一、市机关机构改革
1996年10月25日起,市级党政机构进行改革,调整归并业务相近和职能交叉重复的机构,将专业经济部门转为或逐步转为实体,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改革后,市委设工作机构6个,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各1个。工作机构为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农村工作部,派出机构为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部门管理机构为老干部局。市政府设工作机构34个,政府部门管理机构5个。工作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农业局、市多种经营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水产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技术监督局。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信访局、市法制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01年9月,市级机关撤销市爱卫办和市政府研究室,市劳动局与市社会保障局合并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和市广播电视局合并为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地震局分别并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建设局,市信访局和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列入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组建市城市管理局。对上一轮改革中确定为“转制过渡”的市商业局、市物资局不再保留局的牌子,按企业公司运作;市经济协作委员会和市机电工业公司、化学建材医药工业公司、轻工工业公司、纺织工业公司、丝绸工业公司合并组建市工业资产经营总公司,8个单位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均移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改革后,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原来的34个减为30个:市政府办公室(另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另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市民政局(另挂“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另挂“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另挂“市地震局”牌子)、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水产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另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卫生局(另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信访局、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另挂“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牌子)。
2004年,市政府部分机构进行改革,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合并,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挂“市信息化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挂牌机构改设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仍为市财政局的挂牌机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末,市委设工作机构6个,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各1个;市政府工作机构32个。
二、镇机关机构改革
1997年4月17日起,镇级党政机构进行改革,机构设置不搞上下对口,市直机关部门将属于镇的职权下放给镇;进行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镇机关机构设置由原来按岗位设置办公室改为党委、政府、农工商总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综合办公制,计设党政、党群、财经、民政司法、科教文卫、镇村建设、农副业、工业外贸等8个办公室,另按规定设纪检监察机构、人大机构和人武部。
2001年9月,镇级机关改革,撤销镇农工商总公司,设党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司法所;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人大机构和人武部。镇级机构由原来的8个减为6个。2004年,镇机关机构调整,设党政办公室(另挂“信访办公室”牌子)、党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另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社会事业办公室(另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财经办公室(另挂“财政所”牌子)、司法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另设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人大机构和人武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为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副镇级建制)。至2005年末,镇机关机构未再调整。
三、事业单位改革
1986年4月18日,县委办公室下发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未经县编制委员会审批而增设的机构和扩编人员不予承认。1992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关于实行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意见》,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分类管理。2000年8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苏州太阳律师事务所、苏州华盛律师事务所、苏州信诚会计事务所、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江苏吴江会计师事务所、吴江会计盛泽分所、市地方税务事务所、吴江市国税局税务事务所、市苏瑞会计师事务所等9个事业单位进行脱钩改制,改为中介组织。
2003年4月,市政府制定《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改制,确定全市第一批转企改制事业单位28家,同时撤销吴江市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吴江市交通工程设计室、吴江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和吴江市音像管理发行站4家事业单位。2004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全市参与改革的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数229个,界定为行政管理类118个,公益类88个,其中参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39个,法人代表责任期责任制43个,管理与作业分开6个。9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职能配置、核定人员编制、确定经费渠道。
2005年9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就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市水政监察大队、市渔政管理站(市渔船渔港监督站)、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市综合调查队、市环境监察大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市红十字会、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防运动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13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原机构性质、建制级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均不变,人员经费渠道由财政全额拨款,统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节 编制管理
一、党政机构编制管理
1986年4月18日,县委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各个职能部门都不得随意增设机构、增加机构层次、更改机构名称、扩大人员编制,不得超越规定任命干部。对已增设扩编的,都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纠正。1987年上半年,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24个乡镇的编制进行调研、测算。7月,苏州市下达吴江县乡镇编制910人(不含公安、司法),经县委讨论决定,全县24个乡镇核定编制867人,县留机动数43人,主要解决镇调研员及退居二线人员占编之用。通过定编、定岗、定员、定职,实际在编795人。另外,编委下达每个乡镇自用人员控制数的上下限为15~20人(含公安、司法岗位)。这次乡镇定编,精简自借自用人员317人。1989年,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启用《机构编制登记手册》,对全县党政机关实行机构编制登记管理。1991年5月30日,县编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机关“三定”工作的意见》,对乡镇机关和农工商总公司所属“一室四公司”(经营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多种经营、工业、外贸公司)自用人员的数量、条件、职责、考核、福利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全县核定自用人员使用数为773人,实际配备629人。
1994年12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市级机关试行编制节余奖励办法。1997年7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原市级机关试行的“编制节余奖励办法”改为“编制管理奖励办法”。12月9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吴江市机构编制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对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专题报告、专门承办、专项通知和统一审批、分工负责的制度。1998年3月21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明确市镇两级党政群机关所需人员一律从市机关内部调整,严格执行离退休政策,清退借、留、聘用人员及各类临时人员。2003年4月10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制订《吴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实行“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增长。2005年末,全市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数1062人,在职人数936人;政法系统人员编制数988人,在职人数1010人;镇人员编制数730人,在职人数648人。
表28-2-1 2005年吴江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在职人员数情况表 单位:人
机关名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其中
|
行 政
|
老干部服务
|
行政附属
|
其 他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63
|
54
|
57
|
49
|
1
|
-
|
5
|
5
|
-
|
-
|
市委办公室
|
33
|
25
|
29
|
22
|
-
|
-
|
4
|
3
|
-
|
-
|
市委组织部
|
34
|
17
|
29
|
14
|
1
|
-
|
4
|
3
|
-
|
-
|
市委宣传部
|
24
|
19
|
21
|
16
|
-
|
-
|
3
|
3
|
-
|
-
|
市委统战部
|
11
|
16
|
8
|
13
|
1
|
-
|
2
|
3
|
-
|
-
|
市委政法委
|
11
|
10
|
9
|
8
|
-
|
-
|
2
|
2
|
-
|
-
|
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
16
|
11
|
14
|
10
|
-
|
-
|
2
|
1
|
-
|
-
|
市台湾工作办公室
|
6
|
5
|
5
|
4
|
-
|
-
|
1
|
1
|
-
|
-
|
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
4
|
3
|
3
|
3
|
-
|
-
|
1
|
-
|
-
|
-
|
市机关党工委
|
9
|
10
|
7
|
8
|
1
|
-
|
1
|
2
|
-
|
-
|
市老干部局
|
6
|
7
|
5
|
6
|
-
|
-
|
1
|
1
|
-
|
-
|
市人大办公室
|
25
|
21
|
21
|
19
|
1
|
-
|
3
|
2
|
-
|
-
|
临沪开发区管委会
|
30
|
35
|
-
|
-
|
-
|
-
|
-
|
-
|
30
|
35
|
吴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66
|
52
|
-
|
-
|
-
|
-
|
-
|
-
|
66
|
52
|
汾湖旅游度假区
|
10
|
6
|
-
|
-
|
-
|
-
|
-
|
-
|
10
|
6
|
市政协办公室
|
26
|
21
|
21
|
18
|
2
|
-
|
3
|
3
|
-
|
-
|
市政府办公室
|
36
|
32
|
31
|
29
|
1
|
-
|
4
|
3
|
-
|
-
|
市发改委
|
32
|
24
|
27
|
22
|
1
|
-
|
4
|
2
|
-
|
-
|
市经贸委
|
47
|
30
|
40
|
26
|
2
|
-
|
5
|
4
|
-
|
-
|
市安监局
|
14
|
8
|
12
|
8
|
-
|
-
|
2
|
-
|
-
|
-
|
市教育局
|
29
|
23
|
25
|
23
|
1
|
-
|
3
|
-
|
-
|
-
|
市科技局
|
16
|
16
|
13
|
14
|
1
|
-
|
2
|
2
|
-
|
-
|
市民政局
|
15
|
13
|
12
|
11
|
1
|
-
|
2
|
2
|
-
|
-
|
市财政局
|
34
|
25
|
30
|
23
|
1
|
1
|
3
|
1
|
-
|
-
|
市人事局
|
24
|
21
|
21
|
19
|
-
|
-
|
3
|
2
|
-
|
-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29
|
31
|
25
|
28
|
1
|
1
|
3
|
2
|
-
|
-
|
市建设局
|
33
|
32
|
28
|
30
|
1
|
-
|
4
|
2
|
-
|
-
|
市城管局
|
19
|
17
|
16
|
17
|
-
|
-
|
3
|
–
|
-
|
-
|
市交通局
|
22
|
19
|
19
|
18
|
1
|
-
|
2
|
1
|
-
|
-
|
市水利局
|
15
|
14
|
12
|
13
|
1
|
-
|
2
|
1
|
-
|
-
|
市农林局
|
20
|
19
|
16
|
18
|
1
|
-
|
3
|
1
|
-
|
-
|
市水产局
|
12
|
12
|
9
|
9
|
1
|
1
|
2
|
2
|
-
|
-
|
市外经局
|
17
|
19
|
14
|
17
|
1
|
-
|
2
|
2
|
-
|
-
|
市文广局
|
27
|
24
|
23
|
22
|
1
|
-
|
3
|
2
|
-
|
-
|
市卫生局
|
23
|
31
|
20
|
27
|
2
|
1
|
1
|
3
|
-
|
-
|
市体育局
|
9
|
13
|
8
|
12
|
-
|
-
|
1
|
1
|
-
|
-
|
市统计局
|
15
|
13
|
13
|
12
|
-
|
-
|
2
|
1
|
-
|
-
|
市计生委
|
13
|
15
|
11
|
13
|
1
|
-
|
1
|
2
|
-
|
-
|
市审计局
|
26
|
20
|
23
|
18
|
-
|
-
|
3
|
2
|
-
|
-
|
市环保局
|
17
|
14
|
14
|
13
|
1
|
-
|
2
|
1
|
-
|
-
|
市国土局
|
15
|
15
|
13
|
13
|
-
|
-
|
2
|
2
|
-
|
-
|
市物价局
|
23
|
19
|
13
|
15
|
-
|
-
|
2
|
1
|
8
|
3
|
市粮食局
|
27
|
26
|
22
|
24
|
2
|
-
|
3
|
2
|
-
|
-
|
市信访局
|
9
|
7
|
8
|
6
|
-
|
-
|
1
|
1
|
-
|
-
|
驻外办事处
|
5
|
4
|
-
|
-
|
-
|
-
|
-
|
-
|
5
|
4
|
市宗教局
|
4
|
6
|
3
|
5
|
-
|
-
|
1
|
1
|
-
|
-
|
市团委
|
10
|
7
|
8
|
6
|
-
|
-
|
2
|
1
|
-
|
-
|
市文联
|
5
|
6
|
4
|
5
|
-
|
-
|
1
|
1
|
-
|
-
|
市工商联
|
7
|
7
|
6
|
6
|
-
|
-
|
1
|
1
|
-
|
-
|
市侨联
|
4
|
5
|
3
|
4
|
-
|
-
|
1
|
1
|
-
|
-
|
市总工会
|
14
|
13
|
11
|
10
|
1
|
1
|
2
|
2
|
-
|
-
|
市科协
|
7
|
10
|
5
|
9
|
-
|
-
|
2
|
1
|
-
|
-
|
市残联
|
5
|
5
|
-
|
-
|
-
|
-
|
-
|
-
|
5
|
5
|
市妇联
|
9
|
9
|
7
|
7
|
-
|
-
|
2
|
2
|
-
|
-
|
表28-2-2 2005年吴江政法系统人员编制与在职人员数表 单位:人
机关名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其中
|
行 政
|
老干部服务
|
行政附属
|
其 他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市司法局
|
70
|
53
|
67
|
51
|
-
|
-
|
3
|
2
|
-
|
-
|
市公安局
|
657
|
757
|
-
|
753
|
-
|
-
|
8
|
4
|
667
|
-
|
市法院
|
148
|
129
|
121
|
110
|
2
|
1
|
10
|
9
|
15
|
9
|
市检察院
|
95
|
71
|
82
|
65
|
1
|
1
|
8
|
5
|
4
|
-
|
表28-2-3 2005年吴江各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与在职人员数表 单位:人
镇名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其中
|
党委系统
|
人大系统
|
政府系统
|
群团系统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编制
人数
|
在职
人数
|
松陵
|
66
|
56
|
14
|
16
|
3
|
1
|
45
|
36
|
4
|
3
|
盛泽
|
100
|
81
|
17
|
18
|
3
|
2
|
63
|
56
|
17
|
5
|
同里
|
57
|
59
|
19
|
14
|
3
|
2
|
31
|
39
|
4
|
4
|
芦墟
|
90
|
77
|
22
|
14
|
5
|
3
|
57
|
54
|
6
|
6
|
桃源
|
83
|
75
|
28
|
15
|
5
|
4
|
43
|
50
|
7
|
6
|
震泽
|
70
|
64
|
18
|
14
|
4
|
2
|
42
|
44
|
6
|
4
|
黎里
|
70
|
63
|
18
|
16
|
4
|
1
|
42
|
43
|
6
|
3
|
平望
|
70
|
64
|
23
|
14
|
4
|
3
|
38
|
42
|
5
|
5
|
七都
|
62
|
57
|
15
|
13
|
4
|
3
|
40
|
38
|
3
|
3
|
横扇
|
62
|
52
|
12
|
11
|
4
|
4
|
41
|
33
|
5
|
4
|
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1986年4月18日,县委办公室下发文件,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1989年,启用《机构编制登记手册》,对全县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登记管理。1998年3月21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文,明确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教育系统中小学校)一律暂停进人,严格执行离退休政策,清退借、留、聘用人员及各类临时人员。
2003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全市中小学校及部分教育事业单位重新定编,核定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7608人,其中小学3212人,幼儿园663人,初中2366人,高中1034人,职业高中333人,较原定编数增加687名;成教、其他各类学校、局属教育事业单位原定编制263人,这次重新核定364人,增加101人。重新核编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编制管理的意见》。
2005年末,全市事业单位总数412个,其中全额拨款单位236个,差额拨款单位121个,自收自支单位55个;核定编制数共14031人,实有人数13363人,其中全额拨款单位编制数共9550人,实有人数9346人,差额拨款单位编制数3543人,实有人数3297人,自收自支单位编制数共938人,实有人数720人。
第三节 人事制度
一、人才交流制度
1986年4月2日,县召开人才工作会议,提出人才引进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全年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93人。同时,严格控制人才外流,对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科技人员规定至少5年的服务期。1989年,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由一般人才引进转向急缺人才引进,由向外引进为主转向县内挖潜为主。1992年,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人才引进升温,市人事、劳动、科技、公安等部门制定《关于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人才引进的配套优惠政策。1998年,吴江市先后组团赴南京、上海、西安、苏州等地招聘28次,为邮电局、永鼎集团、保险公司、教委、丝绸职工中专等单位和一批私营企业引进高学历人才和毕业生80多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吴江市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设立人才开发基金。
2001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确立2002年起全市人才战略“151”目标(每年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引进、培养和柔性流动等途径,新增10个博士,50个硕士和1000个本科学历人才)。10月26日,在“2001年中国吴江金秋经贸洽谈会”招才引智专场上,市政府与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南京邮电学院、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学院签订科技与人才合作协议。市人才服务中心与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西安人才市场电子城分市场签订人才市场合作协议。全市56家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进场招聘,提供348个技术和经营管理岗位,达成意向493人,当场签约90人。同年,市人才服务中心与日本国人才中介公司STAFFSERVICECOLTD(员工服务有限公司)建立人才信息交流合作关系。
2002年,华宇、大同、泰山光电等55家企业,赴南京、西安、成都、沈阳等地招聘21次,提供急缺需求岗位359个,达成意向1836人,同时带回本科以上人才信息1500余份。是年,柔性引才(不动编流动,形式有聘用、借用、兼职、咨询、讲学、留职停薪、星期日工程师和国外智力引进)960人,其中高级职称175人,博士11人,国家和省级专家66人。
2004年5月16日,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吴江市政府举办“2004年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交流暨科技项目对接大会”,江、浙、沪地区的218个单位为各类人才提供2578个本科、研究生学历为主的岗位,12000多人参与洽谈应聘;省人事厅组织29位专家,对吴江市28个企业所提出的33个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给予配套对接;37位专家教授推介114个高新科技项目,150多位单位老总听取介绍。交流大会达成意向近3000人,当场签约358人,推介项目吴江达成4项。
二、人事代理制度
1986年,县人才服务中心继续办理人事代理业务,项目有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托管,代办户籍接转,聘用合同鉴证,代办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党员关系转接,档案工资定级等。至2005年,市人才服务中心共代理人事关系5650人,人事档案托管32881份,代办户籍接转8123人,党员关系挂靠213人,档案工资定级3125人,代办社会保险和公积金1135人。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1986年,全县对大中院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计划分配办法。1988年,分配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对部分专业实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由用人单位考核接收。1991年,对非急需专业的外地籍毕业生一般不予接收,如因特殊原因要接收的,则按《关于控制我县人口机械增长的意见》的规定交纳户口指标费。1993~1995年,毕业生就业实行双轨制,先由人事局组织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人才集市),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双向选择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再由市人事局计划分配。
1996年起,大中院校毕业生就业取消国家包分配,全部实行市场就业。1999年,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委、人民银行吴江支行7个部门联合下发《吴江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制定7项优惠政策,为大中专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从事个体劳动。2005年,市组织22个“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支援单位,帮助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1996~2005年,每年春、夏,市人事局组织两次大型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专场,平时每月举办人才集市,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四、公务员制度
1996年11月末,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公务员过渡培训的基础上,对过渡培训合格者进行过渡考试,市镇两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机关的2450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分38场进行考试,全部合格,平均成绩89.5分。1997年4月17日,全市机构改革暨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会议召开,在会上部署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12月末,过渡工作结束,市镇两级机关共过渡公务员1941人(其中参照管理678人),暂缓过渡17人(其中未定级毕业生10人,受处分7人)。以后,凡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均须经过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合格者录用。
五、公开招考录用制度
1997年7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吴江市事业单位考试录用暂行规定》,决定对20个主管部门的50个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2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明确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的限额内有计划地进行,主要接收国家统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对经费自收自支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00年8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重新明确通过考试录用进人的事业单位。2002年7~11月,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镇长助理,241人报考,录用24人。2005年,全市有12个单位71个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报名人数977人,其中71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六、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
2000年,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制定《推行全员聘用制贯彻意见》及《事业单位全员聘用人员上岗办法》,在全市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全市共签订并鉴证聘用合同6616人次,其中待岗5人,转岗35人。至2005年,全市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全员聘用制。
七、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制度
2001年9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吴江市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操作规程》,对党政机关部分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人员中进行,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争的职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跨部门、机关组织竞争选拔。规定市教育局等16个机关部门任用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实行竞争上岗。2001~2005年末,全市先后有40个部门的64个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
第四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配备
1986年,全县有干部8986人,其中女干部2119人;大专以上学历2334人,中专及高中文化程度3773人,初中及小学以下2879人。干部的主要来源为大中院校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1986~2005年,全市共录用大中院校毕业生23007人,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55人。此外,通过人才交流,引进一批吴江经济建设急需的人才。2005年末,全市党政机关在职人员总数2594人,其中相当地厅司局级2人,正县处级2人,副县处级32人,相当县处级15人,正乡科级119人,主任科员29人,副乡科级431人,副主任科员86人,相当乡科级147人,办事员1496人,其他人员235人;学历:研究生42人,大学本科992人,大专1321人,中专97人,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42人。全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83881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1609人,中级职称22148人,初级职称22024人,未聘任专业技术职称38100人;学历:研究生319人,大学本科18148人,大专26218人,中专27092人,高中以下12104人。
二、干部培训
1996年,全市开展以国家公务员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公务员过渡培训。1997年7月,市人事局设干部培训中心。1999年6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家公务员(含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开展干部培训工作。2000年,干部培训中心对103名跨世纪高级人才培养对象进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法、创新知识、企业改制与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知识培训。2001年,干部培训中心组织部分人员参加苏州市《21世纪创新思维与创新经营专题报告会》和《国内国际宏观经济走势分析与预测》等专题讲座。1996~2005年,干部培训中心共举办国家公务员培训班110期,受训人数共7904人次,培训内容有公务员基本知识、法制教育、办公自动化、普通话、WTO知识、英语300句、信息化与电子政务、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另外还组织4693人自学“创新知识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
三、专家工作
1992年,吴江评选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1997年5月7日,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选拔吴江市拔尖科技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意见》。年末,选拔江苏省“333人才培训工程”(选拔30名在世界上有成果、有知名度的专家,300名在全国有成果、有知名度的专家,3000名在全省有成果、有知名度的专家)培养对象。1998年,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吴江市拔尖专家。1999年初,评选苏州市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跨世纪高级人才培养对象。6月,市人事局以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协调,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齐抓共管的三级管理模式,采取签订双向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考核档案、组织实施各类培训、进行年度考核和跟踪管理等措施,对103名苏州市跨世纪高级人才培养对象实施培育、管理。
2001年4月27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吴江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意见(试行)》。文件规定在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条件、程序上,对公有经济企业与非公经济企业一视同仁,吴江本土人才与外来人才一视同仁,推荐方式上既可组织推荐、也可群众推荐,还可毛遂自荐,不拘一格。2002年,评选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和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特殊津贴人员,制定《关于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津贴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每两年对特殊人才发放津贴。
2003年6月,吴江出台《吴江市党政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将原市机关部门领导联系专家制度调整为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市委、市政府每位领导重点联系两名专家。主要对象是吴江市在职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人才培训工程”培养对象,苏州市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新世纪高级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联系的主要内容是听取他们对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吴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设想。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重要活动,参与经济政策、重要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研讨和论证。制定《关于奖励优秀人才的实施办法》。至2005年,每年春节对专家上门慰问,每两年免费体检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干部考核与奖惩
1995年起,全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至2005年,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995年10月13日,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并结合吴江行政奖励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意见。1999年3月17日,市人事局进一步加强吴江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1996~2005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奖15023人次,其中嘉奖14672人次、记三等功308人次。
第五节 工资制度
1986年1月至1992年9月30日,吴江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度。
1993年10月1日起,吴江市对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职务级别工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对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津贴部分为30%;对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津贴部分为40%:对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为50%,活的津贴部分为50%。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工资制度。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建立正常增资制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2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实行地区津贴制度。改革奖金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发放当年12月份工资额为基数的一次性奖金。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一、职工养老保险
1986年10月,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接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工作。此前,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由企业向县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缴费标准为合同制工人人均月工资的18%。1987年1月,全民企业实行企业离退休费用全县统筹,参加对象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统筹原则为“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筹资标准为企业在职职工(不含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2%,采用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方法,每季结算一次。10月,集体企业参照全民企业做法,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筹资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4%。年末,全县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全民企业有64家(在职职工25678人,离退休人员3844人),集体企业有205家(在职职工31922人,退休人员8112人)。1989年1月,统筹标准调整为全民企业每人每月23元,集体企业每人每月28元。4月,全县27家划归乡镇管理企业的1205名在职职工和384名退休人员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筹资标准每人每月29元。1990年,统筹标准调整,全民企业为每人每月26元,集体企业为每人每月32元,划归企业为每人每月36元。1991年,县以上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参照苏州市区做法,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1992年10月,市内企业离退休费统筹标准再次进行调整,集体企业统筹标准每人每月42元,划归企业每人每月50元。年末,全市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308家,参加统筹的职工54887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3848人,统筹基金结余176万元;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单位743家,参保21053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2212万元。
1993年,全市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筹集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全民企业计提比例22%,其中个人负担2%,1月开始个人缴费。集体企业计提比例26%,其中个人负担2%,7月开始个人缴费。同时明确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先后有17家企业的589名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共缴纳保险费191.2万元。将离退休费统筹基金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1995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四个统一”(统一计提基数、统一计提比例、统一计发办法、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的一体化管理办法,缴费比例23%,其中个人缴纳3%。1996年,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水平高低直接与缴费挂钩。为平稳过渡,在3年过渡期内,退休待遇分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和新办法计算,就高不就低。1996~1997年,全市有1825名职工退休,其中1132人享受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新办法的覆盖面62%。
1996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和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4%征缴,其中职工个人缴纳2%。1998年,对7个特困企业和粮食系统46个企业的1196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试行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1999年1月,镇办企业职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中具有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522名返城知识青年,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00年9月,市内所有企业的职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病退知青397人,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3年,全市3251名农村定工干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3年起,丝绸集团土地工和原七大镇镇级统筹的退休保养人员分别以委托管理和代发养老金的形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4年10月起,新进全额(或差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2005年9月,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5年末,全市3826家企业的209847名职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359个机关事业单位的7112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表28-3-1 1993~2005年吴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表
年份
|
基金收入
|
基金支出
|
基金结余
|
参保
企业数
(个)
|
参保
人数
(人)
|
基金
收入
(万元)
|
退休
人数
(人)
|
月养
老金
(元)
|
基金
支出
(万元)
|
当年
(万元)
|
累计
(万元)
|
1993
|
561
|
61746
|
4795
|
14068
|
217
|
4122
|
673
|
3061
|
1994
|
533
|
60740
|
6593
|
14765
|
280
|
6139
|
454
|
3515
|
1995
|
618
|
60800
|
8204
|
15298
|
365
|
7135
|
1069
|
4584
|
1996
|
586
|
59871
|
8020
|
16096
|
416
|
8573
|
-553
|
4031
|
1997
|
630
|
59707
|
11953
|
16919
|
456
|
11247
|
706
|
4737
|
1998
|
594
|
59474
|
10753
|
17720
|
474
|
10079
|
674
|
5411
|
1999
|
652
|
57823
|
11146
|
18512
|
555
|
12085
|
-939
|
4472
|
2000
|
965
|
68207
|
14750
|
19493
|
559
|
13650
|
1100
|
5572
|
2001
|
1413
|
78542
|
17145
|
20428
|
623
|
14840
|
2305
|
7877
|
2002
|
1958
|
101197
|
23854
|
21788
|
677
|
18791
|
5063
|
12940
|
2003
|
2482
|
122328
|
34157
|
23795
|
667
|
20073
|
14084
|
27024
|
2004
|
3193
|
160916
|
32931
|
26921
|
737
|
26272
|
6659
|
33683
|
2005
|
3826
|
209847
|
42629
|
28963
|
798
|
31284
|
11345
|
45028
|
表28-3-2 1996~2005年吴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情况表
年份
|
参保情况
|
缴费
比例
(%)
|
其中
|
基金
征收
(万元)
|
基金支付
|
基金结余
|
参保
单位
(个)
|
参保
人数
(人)
|
单
位
(%)
|
个
人
(%)
|
退休
人数
(人)
|
支付
(万元)
|
当年
(万元)
|
累计
(万元)
|
1996
|
265
|
5843
|
24
|
22
|
2
|
1381
|
1396
|
833
|
548
|
548
|
1997
|
302
|
6226
|
24
|
22
|
2
|
1832
|
1497
|
1389
|
443
|
991
|
1998
|
573
|
7482
|
24
|
22
|
2
|
3145
|
1630
|
1479
|
1666
|
2657
|
1999
|
581
|
7698
|
24
|
22
|
2
|
2440
|
1745
|
1767
|
673
|
3330
|
2000
|
565
|
7792
|
24
|
22
|
2
|
2501
|
1911
|
2105
|
396
|
3726
|
2001
|
562
|
7833
|
24
|
22
|
2
|
3169
|
2120
|
2698
|
471
|
4197
|
2002
|
420
|
8835
|
24
|
22
|
2
|
6779
|
2950
|
4797
|
1982
|
6179
|
2003
|
408
|
8778
|
25
|
22
|
3
|
4806
|
3060
|
4418
|
388
|
6567
|
2004
|
310
|
6864
|
25
|
22
|
3
|
3761
|
2304
|
3732
|
29
|
6596
|
2005
|
359
|
7112
|
25
|
22
|
3
|
3674
|
2396
|
3739
|
-65
|
6531
|
二、农村养老保险
1991年1月起,全县实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以每年享受的40元奖励金作为投保金,向县保险公司投保,具体由各乡镇财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共同负责。1992年,增设农村新婚夫妇养老合作保险,投保费按份计算,每份500元,由个人在结婚登记时一次缴清,保险业务由农村养老合作保险委员会委托县保险公司承办,投保手续由乡镇民政部门代理。
1993年,市保险合作社转接原由市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村计划生育系列养老保险业务,共接交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43474份,新婚夫妇养老保险6304份,接交保险资金2427万元。市社会保险局开展乡镇工业公司非国家干部编制的技术管理人员养老保险、义务兵补充养老保险、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土地工养老保险业务。1994年,在庙港镇试点的基础上,全市推行农村定工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定工干部养老保险由市委组织部、农工部统一扎口,社会保险局经办,参保对象为乡镇企事业单位领导、村定工干部及乡镇机关编内自用人员。1997年,对评为苏州市级“示范村”的村党支部书记和任职15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2003年,市政府制定农村定工干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3251名定工干部通过补缴费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4年3月,市政府制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2004年度的缴费按月基数400元,缴费比例25%计算,全年1200元,其中个人出资40%,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30%。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8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换保障)制度规定:2004年1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纳入土地换保障,按每人20000元缴费,其中16800元进入个人账户,3200元作为10年后支付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土地换保险的养老待遇为每月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40元。土地换保障解决自1982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已被征地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已参加土地工养老保险和撤队人员统筹保养的失地人员,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每月80元的基础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不足220元的,由失地养老补贴予以补足。实行货币安置的失地人员,到达养老年龄时也可按月领取180元或200元的养老金待遇。至2005年末,全市178305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中缴费人数106110人,享受养老待遇72195人;参加土地换保障的失地农民129465人,其中到龄享受养老待遇的34355人,未到龄人员95110人。
第二节 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起,全县实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参加对象为国营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场圃除外)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675元。全县有6279人参保,筹集基金50861元。1987年1月,待业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0.75元。1986~1989年,共征收待业保险基金185.89万元,支出55.51万元,累计结余130.38万元。
1991年7月,待业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元,1993年1月调整为每人每月2元。1990~1992年,共征收待业保险基金250.80万元,支出107.95万元,累计结余273.22万元。1993年11月,待业保险改称失业保险。1995年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993~1995年,共征收失业保险基金528.48万元,支出296.37万元,累计结余505.33万元。1997年9月,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68元,医疗补助费每月10元。1998年7月,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个人缴纳1%(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2%。1999年7月,失业保险金调整为每月220元,医疗补助费每月10元。10月,失业保险费按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合并征缴。
2000年4月起,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保险金发放按照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7月,出台农民合同制工按每缴费满1年享受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政策,标准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的三分之二,即每月147元。2004年1月起,取消缴费者的户口性质差别,所有职工按统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失业保险金调整为每月260元,医疗补助费每月30元,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调整为每月174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缴费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农村和城镇分头计算。2005年,全市参加失业保险188273人,基金收入4307.27万元,基金支出3129.64万元,累计结余2767.90万元。
表28-3-3 1996~2005年吴江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年份
|
参保
人数
|
基金
收入
(万元)
|
其中:
市财政
补助
|
基金
支出
(万元)
|
其中
|
累计结余
(万元)
|
失业
救济金
|
医疗费
补偿
|
1996
|
64664
|
377.39
|
-
|
266.23
|
183.16
|
9.91
|
616.49
|
1997
|
59631
|
379.27
|
-
|
489.44
|
345.48
|
16.34
|
506.32
|
1998
|
67159
|
523.54
|
-
|
739.69
|
215.05
|
12.79
|
290.17
|
1999
|
64750
|
955.95
|
-
|
1056.48
|
699.46
|
37.45
|
189.64
|
2000
|
63139
|
2292.79
|
1070.00
|
1846.91
|
1723.52
|
78.45
|
635.52
|
2001
|
63445
|
2403.24
|
1400.00
|
2597.51
|
2349.27
|
106.78
|
441.25
|
2002
|
74616
|
3033.50
|
1522.42
|
2051.24
|
1724.32
|
78.47
|
1423.51
|
2003
|
114533
|
2214.93
|
200.00
|
1567.63
|
1249.65
|
57.33
|
2070.81
|
2004
|
148520
|
2927.16
|
-
|
3407.70
|
2505.68
|
288.45
|
1590.27
|
2005
|
188273
|
4307.27
|
-
|
3129.64
|
2301.33
|
265.54
|
2767.90
|
第三节 下岗职工生活保障
1996年,全市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是经济转型时期为下岗职工提供的过渡性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68元,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1998年起,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采取“三三制”(政府、企业和社会筹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社会筹集主要来源是失业保险金。1999年4月起,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96元。1999年7月起,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1998~1999年,全市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1943.4万元,其中企业自筹647.8万元,市财政安排1295.6万元,支出1943.4万元,其中基本生活费1346.6万元、养老保险费551.7万元、失业保险费45.1万元。
2000年4月起,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同时规定发放标准在第二年和第三年要逐年下降5%。2000~2003年,全市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2133.3万元,其中企业自筹711.1万元,市财政安排1422.2万元,共支出2133.3万元,其中基本生活费1323.9万元、养老保险费654万元、失业保险费57.8万元、医疗费用97.6万元。2004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第四节 医疗保险
1995年,江苏爱世克私等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参加医疗保险。吴江制定《吴江市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意见》,在苏州市内率先实行医疗保险试点。全市参加医疗保险试点的外资企业3个,人数757人。1996年增至6个企业,3689人。1996年7月,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开展调查摸底测算工作。12月,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至1997年3月,市政府相继制定《吴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14个规范性文件。
1997年4月10日,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医疗保险试点。试点期间,采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自负资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三段直通式”模式。医疗保险设立个人账户,用于记载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年末,共有451个单位,21882人参加医疗保险试点;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8个,包括4个市级医院、20个镇卫生院和4个牙防所。
2000年3月21日,市政府印发《吴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3月22日至4月1日,吴江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吴江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吴江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暂行规定》《吴江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暂行规定》等10个配套文件,制度进一步完善。4月1日起,全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参加对象为吴江市行政区划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比例为:职工个人按2%缴纳,单位按9%缴纳(即所谓“9+2”模式),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医保管理机构管理,集中调节使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同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11个企业7583名职工并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制度采用“板块式”医保模式,初步建立了门诊治疗有个人账户,住院治疗有统筹基金,重大疾病有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看病有专项基金的医疗保险体系。
2001年10月30日,市政府制定《吴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对象为吴江市行政区划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为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即所谓“8﹢2”模式);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入(含个人缴纳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5%划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划入;门诊费用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全部由个人负担;住院起付线、报销范围、操作办法基本等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吴江市提前退休人员和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凡退还原发放的剩余年份的每年124元一次性医疗费补贴后,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每人4000元)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吴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年末,181个企业,22728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2年5月22日,市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七大镇老镇办企业职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七大镇原老镇办企业,凡养老保险由镇统筹的,其在册职工均可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工按改制、破产企业缴费办法缴费后下月起即可享受《吴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至此,全市达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全覆盖。2003年5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吴江市企业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每年个人缴费60元,以解决超过4万元住院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以内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此范围内个人负担10%。11月18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吴江市农村定工(额)干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明确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定工(额)干部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2005年3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吴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参保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医疗救助。3月31日,又下发《关于调整吴江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从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增加企业退休参保职工(参加“8﹢2”模式)和获国家、省、苏州市级劳模的退休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对患精神类疾病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实行减半;对患重症尿毒症、化疗、放疗等大病患者,取消起付线,降低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医保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11月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吴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吴江市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凡参加市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市内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末,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43家、定点药店160家。
表28-3-4 1997~2005年吴江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及人均医疗费用表
年份
|
参保情况
|
其中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离休人员
|
二等乙级
革命伤残军人
|
单位
个数
(个)
|
参保
人数
(人)
|
参保
人数
(人)
|
人均
费用
(元)
|
参保
人数
(人)
|
人均
费用
(元)
|
参保
人数
(人)
|
人均
费用
(元)
|
参保
人数
(人)
|
人均
费用
(元)
|
1997
|
451
|
21882
|
17996
|
423
|
3545
|
1395
|
288
|
3246
|
53
|
2171
|
1998
|
526
|
22586
|
18379
|
805
|
3868
|
2731
|
283
|
7364
|
56
|
4864
|
1999
|
557
|
23390
|
18841
|
1030
|
4217
|
2778
|
278
|
5712
|
54
|
6171
|
2000
|
601
|
25106
|
19866
|
1152
|
4780
|
2525
|
405
|
8230
|
55
|
6565
|
2001
|
834
|
56106
|
41526
|
679
|
14128
|
1082
|
396
|
8110
|
56
|
7170
|
2002
|
1493
|
118511
|
87374
|
596
|
30648
|
1354
|
418
|
10172
|
71
|
9217
|
2003
|
2008
|
146665
|
113566
|
676
|
32629
|
1892
|
399
|
13504
|
71
|
7932
|
2004
|
2661
|
181375
|
146961
|
689
|
33957
|
2247
|
388
|
17797
|
69
|
8975
|
2005
|
3337
|
224303
|
188034
|
797
|
35824
|
2729
|
375
|
21380
|
70
|
12351
|
表28-3-5 1997~2005年吴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表
年份
|
医疗保险
基金征缴
(万元)
|
医疗费
用支出
(万元)
|
其中
|
门诊治疗
|
住院治疗
|
门诊
人次
(人次)
|
处方单价
(元)
|
费用
(万元)
|
住院
人次
(人次)
|
平均
费用
(元)
|
费用
(万元)
|
1997
|
1738
|
1364
|
115540
|
70.85
|
1031
|
1152
|
2887
|
333
|
1998
|
2731
|
2772
|
346659
|
60.75
|
2106
|
2581
|
2582
|
666
|
1999
|
3138
|
3319
|
417957
|
61.07
|
2553
|
2053
|
3731
|
766
|
2000
|
3950
|
3874
|
462636
|
60.89
|
2817
|
2065
|
5119
|
1057
|
2001
|
5708
|
4694
|
559424
|
59.95
|
3354
|
2502
|
5356
|
1340
|
2002
|
11449
|
9979
|
967791
|
57.45
|
5560
|
8186
|
5398
|
4419
|
2003
|
16473
|
14466
|
1372897
|
56.58
|
7769
|
12131
|
5521
|
6697
|
2004
|
23051
|
18519
|
1851162
|
53.20
|
9849
|
14243
|
6087
|
8670
|
2005
|
30354
|
25651
|
2737784
|
51.44
|
14085
|
16693
|
6928
|
11566
|
第五节 生育保险
1989年12月1日,全县按照《苏州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采取统一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半承担的方法。女职工每次生育平均费用定为1000元,男方所在单位应向女职工所在单位交付生育补偿费500元,实际生育费用超过1000元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995年7月1日,全市实施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吴江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中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划归企业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本企业全体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与养老保险费一起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参保对象在计划内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和生育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按实支付。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定额的生育保险补偿金,标准统一为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每人次1200元,生育费用每人次900元,合计2100元。参保对象中,按政策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自愿只要一个孩子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凭市计生委出具的“主动退出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计划证明书”,通过单位给予500元奖励。1997年7月,建立生育保险补偿金自然增长机制,补偿金标准为1996年度苏州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同时规定领取生育证的参保对象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1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给予补偿。
1998年1月1日,全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参加对象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人事局列编的在职干部、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工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的合同制工人。生育保险费按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筹集和管理。参保对象在计划内生育,可得到定额的生育保险补偿金,标准为吴江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领取生育证的参保对象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1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给予补偿。
2002年7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生育保险补偿金统一按吴江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顺产的补偿5个月,难产和多胞胎生育补偿6个月,流产补偿1个月。参保对象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实施补偿,补偿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000元,难产2500元。2005年,生育保险补偿金标准仍按2004年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参保对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补偿标准,调整为流产800元,顺产2500元,难产3000元。
表28-3-6 1995~2005年吴江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和基金收支情况表
年份
|
参保情况
|
基金收支
|
单位
个数
(个)
|
参保
人数
(人)
|
其中
|
收入
(万元)
|
支出
(万元)
|
累计
结余
(万元)
|
企业
单位
|
参保
人数
|
事业
单位
|
参保
人数
|
1995
|
618
|
60786
|
618
|
60786
|
-
|
-
|
71
|
27
|
44
|
1996
|
586
|
59815
|
586
|
59815
|
-
|
-
|
345
|
162
|
227
|
1997
|
555
|
58940
|
555
|
58940
|
-
|
-
|
477
|
199
|
505
|
1998
|
1150
|
66751
|
577
|
59269
|
573
|
7482
|
482
|
238
|
749
|
1999
|
1183
|
62894
|
602
|
55196
|
571
|
7698
|
475
|
306
|
918
|
2000
|
1199
|
60668
|
634
|
52876
|
565
|
7792
|
433
|
318
|
1033
|
2001
|
1208
|
60679
|
670
|
53108
|
538
|
7571
|
511
|
367
|
1177
|
2002
|
1248
|
73351
|
828
|
64628
|
420
|
8723
|
731
|
400
|
1508
|
2003
|
1386
|
91132
|
978
|
82466
|
408
|
8666
|
744
|
502
|
1750
|
2004
|
1458
|
118268
|
1148
|
111820
|
310
|
8448
|
912
|
641
|
2021
|
2005
|
3618
|
189699
|
3259
|
183007
|
359
|
6692
|
1319
|
862
|
2478
|
第六节 工伤保险
1986~1995年,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2001年10月,市政府印发《吴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1月1日,全市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参加对象为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并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的原则筹集,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材购置安装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直系亲属抚恤金。至2005年末,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3265个,参保职工185097人,工伤保险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9%以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297万元。
表28-3-7 2002~2005年吴江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情况表
年份
|
参保
|
工伤认定
|
基金收支
|
参保
企业
数(个)
|
参保
人数
(人)
|
申请
人数
(人)
|
认定
工伤
例数
(人)
|
基金
收入
(万元)
|
基金
支出
(万元)
|
基金
结余
(万元)
|
2002
|
1791
|
88594
|
242
|
226
|
600
|
78
|
522
|
2003
|
2486
|
108957
|
488
|
480
|
741
|
177
|
564
|
2004
|
2803
|
144241
|
845
|
825
|
976
|
408
|
568
|
2005
|
3265
|
185097
|
1354
|
1284
|
1323
|
680
|
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