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18 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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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7日,倪征(日奥)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选举中均以高票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这是新中国成立35年来,国际法院第一次有了一位中国籍的大法官。而这一刻注定要被载入历史。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最主要的司法机构,受理的案件都是主权国家间的重大纠纷,比如战争与和平问题、领土纠纷、海洋划界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常设机构;国际上还有一些为审理某些专门的案件而设立的特别法庭,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
倪征(日奥)的当选首开先河,标志着中国重新回到了国际司法舞台,展示了一个在国际上有影响力、负责任的大国,将全面履行自己对维护世界和平、伸张国际正义的责任。它表明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当时的国际法院院长埃利亚斯说:"如果国际法院里没有占世界1/4人口的中国的法官,那是不可想象的。"能够出任国际法院大法官,在国际司法界历来被视为一位国际法学家职业生涯的高峰,也是一项很高的荣誉。当时仍是改革开放之初,倪先生的当选更体现了世界对中国实施的新政策及走向法治国家的肯定。如果不是躬逢盛世,倪先生个人的当选是不可想象的,而倪先生当选本身,则是中国传递给整个世界的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和走向依法治国的最明确和有力的信号。因此,倪征(日奥)的当选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注意。美联社在第一时间做了报道,在台湾、港澳地区反响更是强烈,纽约的华文报纸发表长文专访,表达海外华人的自豪与殷殷期望。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倪征(日奥)的当选远远超出了他个人的荣耀,而是为中国的法治进程留下了重墨浓彩的一笔。
首任法官总理祝贺国际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根据《联合国宪章》及作为《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必须是"应在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学者中选举",并且必须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分别选举中均需获得绝对多数票者,方能当选。从中可见,能够当选国际法院大法官的人必是在国际上享有卓著声誉的著名法学家。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每3年改选5人,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在选举中,"并应注意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国际法院自1945年成立以来,国民党政府时期先后由徐谟和顾维钧两人担任过大法官一职。在外交界、法律界的耆宿顾维钧于1967年期满离任后,由于中国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与世隔绝状态,在国际法院中再无中国籍的大法官。1971年,中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但其后十余年间,在国际法院这个最高司法机构中仍未见到中国法官的身影,这同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实践中,国际法院有一个心照不宣的惯例,即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每国都会必有一人出任大法官。作为"五大常"之一的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席位之后,国际法院大法官一职,却依然缺席了13年之久。
1984年是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年,更准确地说是"补选年",循例到1985年国际法院将有1/3的法官任期届满需要补选,而新法官需于1984年年底前选出。中国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在联合国的工作千头万绪,很长时间内都无暇顾及参与国际法院的工作。而此时,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行了数年,重回国际司法舞台的时机日趋成熟,国际上许多友好国家和人士认为国际法院中应有中国籍法官的呼声也日高。1984年,已经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任职3年的倪征(日奥)决定参与竞选(一般认为任职国际法委员会是参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的前奏)。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系由常设仲裁法院(根据1899年的海牙条约设立)依"各国团体"的提名,或如果一国在常设仲裁法院没有代表,则由该国政府专为提名候选人而临时委派的"国家团体"提名,亦即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不是由所属国家的政府所提名的。但在实践中没有本国政府的支持,则很难在其后联合国的相应选举中获选。由于是新中国35年首次参与国际法院法官职位的竞选,中国方面自是高度重视。外交部为此向当时所有与我建交的国家发出了提名倪征(日奥)参加竞选的外交照会,得到了很好的反应。但是如前所述,法官的竞选在实际上会考虑地区因素,当时亚洲地区参加竞选的共有中国、日本、泰国、叙利亚、孟加拉、黎巴嫩、斯里兰卡和以色列的8位候选人,且没有一人主动退选。
1984年11月7日,联合国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举新的国际法院大法官,最终倪征(日奥)在联合国160票中得票107张,在安理会15票中得票14张,以"绝对多数"票当选。正如联合国前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斯塔弗鲁帕洛斯所说:"中国的权利是绝对的,不能有任何异议。"在一个重要的历史时刻,倪征(日奥)再次将自己个人的命运同自己的祖国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当时的国务院总理为此专门写来了贺信:
我高兴地获悉你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特向你表示衷心的祝贺。
你是新中国成立35年来首次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竞选并当选的中国籍法官,你具有国际法的渊博学识和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定能胜任这一重要职务。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我深信,你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参加国际法院的工作,必将同国际间其他法官一道,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为伸张国际正义和公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做出卓越的贡献。
秉公竭诚主持公道"本人郑重宣言,愿秉公竭诚,必信必忠,行使本人作为法官的职权。"1985年2月6日,79岁高龄的倪征(日奥)在荷兰海牙和平宫正式宣誓就职。
国际法院一个最突出特点是,它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因此它处理的问题常常都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两国之间的领土纠纷。和后来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及其他一些国际法庭不同,国际法院不受理来自个人和团体的诉讼。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倪先生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后,国人不仅深以为傲,同时也有许多人误认为国际法院是高于国内法院的最高级别的"上诉法院",许多同胞纷纷投书倪先生,诉说自己"冤屈";更有集邮爱好者,给他寄来首日封,"命令"倪先生务必于某某日寄回。倪先生一一欣然从命。对于这些"鸣冤"的信函,他也逐一给予不同的处理。倪先生说:"这是人民对我的信任与厚爱,我不能让他们失望。"实际上,国际法院的工作,处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审理时间漫长,一个案子常常一审就是好几年。国际法院的判决通常都很长,法官的讨论意见书也是少则几十页,多则200多页,每次都是一个法学小论文。而且,国际法院规定所有的法律意见法官都必须自己写,以保证审判的水平和权威性。秘书只能帮助打字。直到2003年,联合国才同意给法院配备了5个法律助手,但他们只能做些调研工作,法律意见法官仍需自己动手。因此,倪先生当时在国际法院,案牍劳形,工作十分繁重。
他到任后处理的第一个案子是"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倪先生是海洋法问题专家,曾长期担任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是中国海洋法学界的带头人。他自1973年起自始至终地参与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个历时10年的海洋法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制定了被称之为海洋法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他代表中国政府全程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由他主持的该公约的联合国官方文本中的中文版本,后来被如今正担任国际法院院长的史久镛法官称之为"在迄今联合国范围内制定的所有国际公约中文文本中,文字表达最为精确,同其他语文文本(如英、法文本等)也最为一致"。
国际法院判案,一般要经过开庭陈述、双方代理人和律师依次辩论;然后法官们在一个有巨大的马蹄形的半圆桌的保密房间里,就案件进行初评和再评,在经过两次评议和讨论后,逐渐形成了主流意见。这时由院长主持发票选举两位起草委员,同院长一起组成三人起草委员会。如果院长不属主流派,则由副院长担任;如果副院长也非主流派,则由资深法官担任,依此类推。起草委员会草拟的判决初稿,经全体法官的"二读"逐字、逐段审议后,由法官们投票表决,以过半数为通过,最终形成判决。尽管是第一次办案,倪先生就被推荐为该案的起草委员,足可见国际法院法官们对他多年在国际法领域、尤其是在海洋法领域成就的肯定,及其对他能够高水平完成国际法院审判任务的充分信赖和倚重。
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法官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即依照《规约》,法官是独立办案,以实现司法独立的原则。倪先生在就任国际法院法官前也依例辞去了全国政协委员的职务。但每个法官都来自不同国家,如果审理的案件涉及自己的国家,法官将如何平衡法院的独立办案和自己的国家利益呢?记得我当年采访倪老时,他笑着说:"我还没碰到过这种情况。"中国至今还没有任何案子诉至或被诉到国际法院。不过,他当时给我举了一个例子:"你从中可以好好体会"。
倪先生任上,1988年曾发生了一桩震动世界的案件--洛克比空难案。1988年,美国航空公司飞机在英国苏格兰洛克比上空发生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美国和英国深信是利比亚制造了这起空难事件,坚持要求引渡两名涉嫌作案嫌犯,由美国或英国对其实行审判。利比亚于1992年3月3日向国际法院状告美英两国,声称此案应由国际法院管辖,美英无权要求其交出作案嫌犯。同时利比亚向国际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即由国际法院来禁止美英两国采取任何威胁手段来迫使利比亚交人。联合国安理会与此同时则通过了一项决议,即如果利比亚在4月15日前不交出嫌犯,将对其实施制裁。在安理会通过这项决议时,中国政府的代表投了弃权票。
与安理会处理争端不同,国际法院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能投"赞成"票或"否决"票,没有"弃权"一说。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否决了利比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倪先生对法院的这项决定投的是"赞成"票。他说:"我投票赞成自有其理由。"如果对法院决定投否决票,即支持利比亚的请求,他知道他的政府态度是弃权。而作为法官他又必须依法办事。倪先生在他的法官意见中声明,根据《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争端双方必须先申请仲裁,只有在请求仲裁起6个月内不能达成协议后,方能诉至国际法院。现在利比亚尚未满足这个条件即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故他投票赞成法院否决利比亚请求的决定。但是,"这样是从程序方面处理,撇开应否交出嫌疑犯的实质性问题,其效果相当于投弃权票"。
可见,在国际法院断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要有高超的智慧和处理问题的技巧。倪先生在国际法院9年的审判生涯,以其卓越的学术水平、娴熟的审判技巧,也以其丰富的人生阅历、对世事洞悉的远见卓识,被他的法官同事们称作是"国际法院工作中的支柱"。
爱国爱法一代宗师1994年,倪先生9年任期届满,以88岁的高龄荣归祖国。在其后近十年时间,他仍以一颗赤子之心,老骥伏枥,为中国的国际法事业继续贡献心智。1995年抗战胜利50周年之际,他在《人民日本》撰文《东京审判亲历回忆》,以一个历史见证人的身份,回忆当年在远东国际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峥嵘岁月,同时警醒世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在东京审判时,倪征(日奥)曾对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侵华主要战犯提出了有力的控诉,《中国大百科全书》评价他"为维护中国的民族利益做出了贡献"。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在建设中的时候,还曾收到过一笔不同寻常的捐款,这位不留姓名的捐赠者正是倪先生。当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建成之时,他还亲赴南京参加了开馆仪式。1997年,倪先生更是以耄耋之年,跨过一湾海峡,应邀赴台湾讲学,为台湾的国际法同仁举办了国际海洋法问题和国际法院有关海洋法判例的讲座。
走过近一个世纪的人生之旅,经历了新旧两重天,阅尽了人世沧桑无数。2003年9月3日,倪先生在北京驾鹤西归。他的在国际法院的同事们及后任纷纷发表感言,高度评价了倪法官在国际法院的工作,以及他通过国际法院这个联合国的司法机构,在推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伸张国际正义方面所做的贡献。倪法官的后任、现任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法官"为失去一位国际法前辈、工作上的同事、生活中的挚友,而深感惋惜"。现任副院长、马达加斯加籍法官则说:"倪法官的逝世犹如一颗亮星陨落天际,因为在法院内部,倪法官是聪颖智慧和使人茅塞顿开的化身,人们遇到解不开的难题时就会向他求教。他指挥若定的判断力、他的专业知识的权威性以及他的人品道德,使他不仅成为他当年在任时的后辈法官们,而且也是以后新继任的法官们产生灵感的源泉。"倪法官当年的同事、后来出任国际法院院长的美国籍法官斯蒂芬·施韦贝尔称"(倪法官)是个卓越的人,具有十分杰出的性格和智慧。他在国际法院地工作堪称楷模"。
倪先生自己说:"我的一生没有离开一个'法'字"。从晚清到北洋政府,从东京审判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后莅任国际法院大法官。从没有完整的司法权到旧法统,从初建社会主义法制到建设完善的民主与法治国家。一个人的一个世纪,印鉴着中国近代风云变幻的法制史的一个世纪。92岁高龄之时,倪先生完成了自己的回忆录《淡泊从容莅海牙》,钱其琛副总理在为此书所作的序中说:"将近一个世纪以来,倪老始终抱定爱国主义的信念,始终如一的将个人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这样的人,历史一定会记住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