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8 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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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维新 崇祯六年(1633)以苏州府同知代理知县。字自新,安庄(今贵州镇宁)人。万历二十二年(1594)甲午科举人。三十七年任福建泉州府推官,曾代理晋江、南安县主簿,废除杂捐和乱摊派,安定两地秩序。以后又代理南安知县,还代理过泉州知府。他很能约束自己,向民间征调财物时极有节制,对那些不肯出力的人,他还帮助算细账,使对方心悦诚服。有一桩冤案被他审清后,却被上面驳回,经办人害怕上司,要求他改判。他亲自带着卷宗到上面去讲案情,最终还是按照他的意见办结。地方上驻有外地的军队,因为军饷事闹到府衙。他出面调停,答应尽快兑付,并告诫“如果继续闹事,就要按法治罪”。事情平息下去后,知府却因这些兵士的骄横,想递辞呈。他劝导说:“守郡,君命也,如果因为这些兵士的行为而辞职,实在是得不偿失。”他的一番话使知府茅塞顿开,从此二人成为莫逆之交。他为政讲求务实,判案时实在需要打板子,也决不超过15下。调任西安府同知后,泉州的老百姓在东门为他立去思碑。
他到吴江后,扩建县学内的名宦祠、乡贤祠。乾隆《吴江县志》卷8,乾隆《泉州府志》卷26,道光《晋江县志》卷35,同治《苏州府志》卷53,光绪《镇宁州志》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