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0:35:16
作者:
吴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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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伪在沦陷区强征军米,是战时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进行经济掠夺的一个重要手段。“清乡”期间军米尤为突出,成为日本军方“以战养战”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增加田赋和强征军米是“清乡”的一个组成部分,表面上是经济行为,其实是军事“清乡”的延续和发展。据江苏省伪政府公布的材料,“吴县、昆山、太仓、常熟、无锡、江阴、武进等七县,“清乡”前的1941年1至5月共收田赋58万元,清乡开始后的1942年共收田赋232万元,前后相比增加4倍之多”[1]以江苏全省而言,1942年度的田赋收入比1941年度增加十几倍。可见“清乡”中,日伪征税之暴烈了。
而军米则数量更大,它是日本侵略者经济“清乡”的主要内容,据1944年日伪在苏浙皖3省28个县的军米计划,就达1亿7千8百万斤。它计划“供给日本陆军4亿斤,日本海军4千万斤,日伪中央直属军警6千万斤,清乡地区保安团警1千8百万斤,上海中日重要产业团体4千6百万斤,南京中日重要产业团体1千万斤。其余为上海、南京民食米。”[2]到了基层,军米数量就按田亩或田赋为基数进行推算,如1944年江苏省的昆山、常熟、无锡、武进、宜兴、松江、吴江、金山、青浦、太仓、江阴、吴县、镇江、丹阳、句容、金坛、江宁、溧水、六合、江浦、扬中等21县的田赋税是2亿3千9百另3万斤(米),日伪米粮统制委员会核定上述县的军米是“8亿2千8百万斤”,[3]两者相比,军米是田赋税的3.5倍。其中吴江县该年的田赋税是白米116743石,派定军米是437500石,军米是田赋数的3.74倍。如果按照田亩计算,试举一例,吴江县东溪镇(现同里镇的一部分),“全镇总面积790余亩,其中宅基占2/3强,实际种植面积仅275亩。”1944年派定军米380石,按总面计算每亩推5斗左右,按实种面积计算每亩推1.4石左右,“按当时收成情况,需种植300亩,”[4]可见当时军米数量之大。笔者对当时吴江县同里区所辖3镇11乡的1944年粮食收支情况作如下分析:同里区是有名的产粮区,旧称“富土”,时有稻田131211.83亩,当年预计(按正常年景)可收获米147613.3石,计2352万斤(米),该区共有人口41196人,其中大人28839人,小人12357人,按日伪米粮统制会规定每人每年口粮标准:大口240斤,小口144斤,共需口粮870万斤。应该留种子每亩谷30斤,折合米21斤,共需276万斤,田赋税328万斤,军米派定65100石,计974万斤。[5]收支相比短缺96万斤。还不包括各种米食业、酒坊、饭店、糕团店及禽畜的用粮。是年,正逢台风和虫灾,粮食欠收,缺口更大。所以,一批伪乡、镇、保长,面对巨额的军米征数只得“联名环清”,要求“核减军米交解数量。”如新农乡的伪乡保长在一件联名呈请中说:“值此,大东亚战争进入于最高阶段,尤其是食粮一项最关重要,在新谷陆续登场之际,军米数量自应早日确定。惟查本年田禾始而因亢旱之故,继而遭螟虫侵害,凡我农民方期大量交解,以尽责任。不料秋收大为减色,职明知军米重要,量少术竭,事与愿违。为政府计,为农民计,均难缄默,特不避冒渎之愆,敢吐在喉之鲠。恳请钧长,俯念实情,核减军米交解数量……”。[6]可见军米数量之大,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担能力,而日伪却不遗余力,采取种种卑劣行经,大肆进行疯狂掠夺,给沦陷区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日伪政府从上到下建立米粮统制机构,调动一切权力机器和御用工具,为日本军方掠夺军米积极效劳。1943年3月11日,伪国防会议召开第八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商业统制总会”,负责对物资的收买、配给、交换和管运及承办军需物资。3月12日,汪伪公布了《战时物资移动取缔暂行条例》及《苏浙皖等各运销管理暂行条例》,对各种日用生活必需品及其他物资的携带搬运作了严格限制,并禁止自由买卖粮食。
日伪掠夺军米,其形式是冠冕堂皇的,其手段却是十分卑劣和残暴的。
“低价征购”、“物资交换”是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
开始“采办军米”,是委托米商以“征购”方式进行的,但是价格很低。1943年4月,无锡米价每石为400元(储备券,下同),常州每石为370元。伪省府核定军米价,白米每石为220元,糙粳每石为195元。到11月份,市场米价每石900元,军米标准价则:精白米特等为744元,一等720元,二等704元,三等688元,等外656元。糙米特等是645元,一等621,二等605元,三等589元,等外557元。1994年5月,广大农村“存谷稀少”,“物价日高”,市场米价涨至7000元一石,而军米价格,上等白米每石为4250元,上等糙米每石为3740元。所以,名曰“征购”实际是一种“赚购”和“逼卖”。米商又往往在买卖过程中,再把一等压为二等,从中渔利,农民实际所得无几。当时物价高,粗布每尺4.2元,一碗阳春面要3元。农民日子十分难熬。然而,农民把粮食交解出去,如能象征地拿到一点钱,已算是万幸,有时仅有一纸一文不值的“交纳证”。1943年12月27日同里米业会呈称:“已运军米25000石(糙米),日不给钱,行商限于周转,米行纷纷倒闭。”[7]所谓“物资交换”实在也是欺骗。“全国商业统制会”印制了一种“物资购买券”,交给“米统会”,由“米统会”按照米粮收购计划分发各地办事处,办事处再分给当地买付组,再按收进米谷款的二成交给米行。即米行每收进米谷1000元,付200元的物资购买券,“不满千元者,不得交付”。购买券分:白券、蓝券、红券三种。领到购买券之农民,“可调换券面记明的物品中的任何一项物品,”其数量规定是“白券:棉布3.5码,肥皂0.2块,火柴1.2盒,食糖0.04斤,香烟3包;蓝券:棉布17.5码,肥皂1块,火柴6盒,食糖0.2斤,香烟15包;红券:棉布35码,肥皂2块,火柴12盒,食糖0.4斤,香烟30包;”规定凡交米值1千元者,领得白券一张;交米值5千元者,领得蓝券一张;交米值1万元者,方可领得红券一张。”还规定“购买券只在管辖区内有效”,“必须在交米期限内交纳者,才可领取”,“必须在限定日期内指定洋行使用”等等。
“封锁”、“限制口粮”是日寇掠夺军米的另一项重要政策。
敌伪在“清乡区”内广设封锁机构严防粮食“流往匪区”,并通令:“凡米粮及食制品,由清乡地区封锁线搬出外区,无特殊搬出证,概不得搬出。”“在本县范围内允许8公斤之内搬运,未有搬运证件,全部没收,并以没收米谷价之1倍至2倍处于罚金。”“凡供敌方者处死刑,检举者奖40%,查获者奖60%的奖金”。[8]如此一来非但调动了缉私,稽查人员的积极性,连宪特、警备、保安、水巡等士兵亦纷纷出动。结果凡在搬运途中的粮食都被作为走私处理,连民间正常借贷的粮食也被罚没。
“限制口粮”;即自1943年起,伪粮食部规定京、杭、芜湖地方口粮标准:大人每天4合(计6两),小人每天2合(3两)。在农村,则以此为标准,进行粮食调查统计,超过者,则以“屯积”论处,“屯积之谷米,全部没收,并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检举者奖20%的奖金。”[9]
日本军方还炫耀武力下乡“搜购”,凡日本宪兵队到达各乡时,乡、保、甲长及全体民众须一体守候,如有违背、躲避、逃走者,则以通敌论处。这“搜购,”实是搜查、搜括和抢劫。一次,日本宪兵队到吴江清水乡“搜购”白米169石,在钗金乡“搜购”33.8石米,均未付款。事后,两个乡的乡长催讨多次,未获一分钱。1944年3月,日宪兵队和部分伪警,出动至芦、莘、厍、周各乡,搜查、勒索、抢劫米谷七千余石。10月,白家浜农民朱某,因未交军米,被伪警枪击殒命。
凡此种种,就是日本侵略军在中国沦陷区的所胃“采办军米”。
在敌人的疯狂掠夺下,广大沦陷区人民饥寒交迫,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当时,一个米商代表在致伪省长的电文中称道:“吴江县属盛泽镇,出产丝绸,米粮缺乏,每年求过于供,本年军米采办以后,各乡到货顿绝,虽经竭力设法,维持升合,小民乃匝月以来,供者愈少,求者愈多,商等殚思竭虑,傍徨无计。顷者全区已告售罄,事态严重,殊抱隐忧……”。[10]据当时同里3镇10乡的统计,就有1185户,3692人,家无合粮,四处乞求借贷、救济,甚至外出讨饭。
沦陷区人民决不甘心屈服于日寇的铁蹄之下,他们采取各种形式抗交军米,常常把米粮私运出境,或把米谷秘密储存起来。如芦、莘、厍一带,“1943年派定军米6000石,限定4个月完成,每月却不满72石”,然“各区居民尚有大量米谷存储。”“毗邻上海、青浦一带,一般小民,十百成群,化整为零,人多数十,相率携之,日百以计,合计走漏数量实可惊人”。“震泽一带运米途中颇多难留。”为此,日联络部主任嬉野智海也不得不承认“成绩甚劣”。1944年2月伪吴江县长曹湘也哀声叹气地说:“采办军米一案为时迄今,仅及总数五分之一,相差悬殊”。预定军米三月底完成,然成绩相去尚远甚。[11]
“军米”问题,给沦陷区人民带来的灾难是深重的,“抗交军米”则是沦陷区人民的一种反抗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阻滞敌人军米计划的完成,支持了抗日战争。
注释:
[1]余百鲁《清乡一年来之财政》《清乡新报》1942年12月8日。
[2]日伪《苏浙皖三省米粮食实施纲要》吴江县档案馆 旧4-1184-61。
[3]日伪《江苏省各县采购米粮工作协助纲要》吴江县档案馆 旧4-1184-55。
[4]《东溪镇交解军米困难情况的呈报》吴江县档案馆 旧4-1183-97。
[5]《江苏省各倒田赋征数》吴江县档案馆 旧4-1184-57和《吴江县粮食调查表》吴江县档档案馆 旧8-1908-77。
[6]《代电》吴江县档案馆 旧4-1185-16。
[7]《代电》吴江县档案馆 旧4-1175-230。
[8]《扬子江下游清乡地区米粮封锁暂行办法》吴江县档案馆 旧8-1227-153。
[9]同[8]
[10]《代电》吴江县档案馆 旧4-1227-179。
[11]《吴江县第二次采办军米促进会会议记录》吴江县档案馆 旧4-11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