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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治安司法民政)第三章(民  政)

2012/12/26 18:09:33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198

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慈善福利机构

清乾隆《吴江县志》记载:义冢始于明弘治中,全县有23处,其中一处在五都(今庙港七一村)东北角圩。以后各地也设有埋葬无名尸体和留婴堂,死婴亡地(骨什昙),俗称“台基”。又据《吴江县文物资料摘编》称:成化间建有“广济亭”,即施茶所,这是庙港境内最早的慈善设施。据《吴江县政》第二卷述:民国23年(1934年)第十区(湖滨区)自治概况第11项救济中:21年举办兑利供米局,并以时撒米粮,开办粥厂及慈善,全区有救生局1个、留婴堂4所,每年施送防疫药水,施种牛痘。

留婴堂,今属庙港镇内有两所,一所在骆驼港西(今合群村),抗日战争前有一姓叶的管理人员,沦陷后停办。另一所在环良港港东(今五联村),当地人称育婴堂,有平屋3间,抗日战争中停办,房屋在解放后拆除。这两所留婴堂设施简陋,堂内不雇佣奶妈,收留弃婴经登记后多数仍交由生母哺乳,如生母缺奶则由留婴堂设法贴奶,按自由留婴堂付给贴奶费,当时每月奶费100个铜板,3个月1块银洋,婴儿被领养时留婴堂则收回贴奶费用,也有弃婴户中途出钱重可赎。据里人说,留婴堂建于清代,年月无考。

救生局,根据新编《吴江县志》记载,太湖救生局设在吴褛,为救护太湖中翻船落水者和负责航标灯。抗日战争前,庙港沿湖倪家港港西桥堍、大庙港港东和沈家港港西太湖口均有“天灯”(太湖航标灯)设施,天灯高悬桅杆之顶,入晚有专人燃点,以便黑夜在太湖中行驶船只辨认方向。据说,救生局由南浔仁济善堂资助,何时始设无考。

庙港敬老院,创建于19863月,院址李贤港(老建筑站),面积1.8亩,同年供养老人8人。1995年供养老人24人,分布全镇15个村,最多开弦弓村3人。院内设施有:房间9间,每床配微型吊扇1把。活动室有电视机1台。经费来源:一是统筹,谁村老人人院谁村负担经费,二是财政补贴。同年每个老人全年供养经费2200元,每个老人村统筹700元,财政补贴1500元。逢年过节各单位、各部门发扬敬老风尚,向该院赠送现金、物品。199521个单位赠送物品价值500元,现金1万元。苏州九龙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福林先生赠送现金2万元,羊毛衫27件(包括工作人员在内11件)。敬老院配工作人员4人,其中1名负责人,1名会计(兼),2名炊事员。

二、五保户供养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农村中缺乏劳力或完全丧失劳力,生活上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幼人员,采取以群众互济和政府拨款救济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其生活问题。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要对缺乏劳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上没有依靠的老、弱、寡、孤、残废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嗣后这些内容逐步发展为“五保”,保吃(包括口粮、烧草、食肉、菜金、零用钱)、保穿(包括蚊帐、衣、被、鞋帽等)、保住(包括房屋修建)、保医(医疗费用报销)、保葬(死后丧葬料理)、(孤儿保教)。

1979年,庙港公社有五保户63户,享受五保供给金额9271元,198059户供给7015元,198158户供给6973元,1995年全镇农村散居五保77人,享受供给1.5万元,其中政府临时救济5000元。

三、残疾人安排

1992年镇福利丝织厂为解决盲、聋、哑及其他残疾人员的生活问题,安排了残疾人员103人,其中:双目失明2人,下肢残50人,五官损伤7人,哑巴3人,上肢残30人,精神病8人,耳聋3人。1995年全镇安排残疾人员217人,其中:丝绸厂170人,民字浜铜材厂35人,化工厂12人。

 

第二节 救济扶贫

 

一、灾害救济

1949年入夏以来大雨连绵,725日早晨受强台风袭击,太湖泛滥,狂风暴雨迅猛为历史罕见,因冲毁圩岸无法堵塞,被淹圩42只,7108亩田颗粒无收,其他低田也减收50%,民房被毁,人畜也有残废,造成严重灾害。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民修圩复堤,生产自救,节约度荒,以工代赈,社会互济,并拨款救济,终于度过灾荒。1958年全公社以水利建设为中心,大搞农田基本建设,防汛抗洪能力有所提高,至此对旱涝灾害有所控制,人民生活得到安定。但排灌还不成系统配套,还不能摆脱自然灾害带来的祸害。

1985731上午11时许,由8号台风刮起一股龙卷风,袭击五联、罗港、富联3村,受害74户,倒塌损坏房屋174间,其中倒塌正屋2435间(富联11队朱依新正屋6间倒塌4间、五联5队张勤官5间正屋全部倒塌),次屋2427间,另有猪羊棚24间,其次损坏正屋2440.5间、次屋18.5间和猪羊棚29间,造成重伤5人、轻伤5人。受灾后,县领导先后前来视察慰问,县有关部门给予受灾户修房材料的支持。木材由庙港供销社拨付,砖瓦由乡窑厂拨付。

1991年,遭受百年未遇的洪涝灾害,全乡成灾农田300亩,损坏瓦房116232间,工厂进水、停工停产,灾害造成巨大损失。县政府给予庙港乡乡村企业减免工商税收47万元,补助6.81万元。对受灾损坏房屋的五保户、贫困户、复退军人拨救济款14万元,其中拨款修建房屋4.20万元。对受灾造成困难的1255人,有民政局直接发放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灾募捐定向款物共17.20万元,其中棉被67条,羊毛衫30件,棉大衣22件,棉衣棉褥33套,食品方便面4000箱。款物由乡政府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

二、扶贫帮困

1983年,乡政府开展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至1995年全乡共扶持贫困户322户。通过扶持,使他们的生活普遍有了改善,有159户摆脱了贫困,占扶持总户数的49%,其中4户成了专业户走上了致富的道路。

1986年,全乡尚有常年困难户45户,105人;特困户23户,23人;病困户39户,患有精神病27户,一般困难户113户,总人数298人。对上述困难户,政府采取不同的扶持方法,一是有一定生产能力,经过短期扶持就能脱贫的贫困户,进行资金重点投放,帮助他们发展商品生产;二是虽有一定生产能力,由于家底薄,短期难以脱贫的,帮助他们种好责任田,发展小型家庭副业;三是照顾好病残、痴呆等缺乏生产能力难以扶持的特殊困难户。

1992年初,全乡常年困难户32户,其中特困户10户,至年底脱贫2户,尚有30户。落实补助金19.9万元,其中民政救济12.9万元,地方财政资助7万元。另外帮助建住房7户、24间;帮种责任田14户,4.2亩;落实特困户定补10户,定补金额1.5万元。乡管扶贫24户,其中:帮工7户、种植10户、养殖2户,其他5户。

1994年初,全镇常年困难户49户,年内脱贫9户,当年新增10户,年末尚有常年困难户50户,地方财政安排困难户1.5万元,其中特困户13户,落实定补金额5200元,其中民政救济2000元,基金会1600元,村组集体解决1600元。翌年,全镇常年困难户74户,年内脱贫35户,当年新增14户,年末尚有常年困难户53户,地方财政安排贫困户2.8万元,其中特困户13户,落实定补金额7600元,其中民政救济款3200元,基金会2200元,村组集体2200元。

 

第三节 优  抚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它是党和人民群众,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革命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每年春节,镇党委、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各界人士敲锣打鼓,向革命烈军属、转复退伍军人、残废军人进行慰问。赠送过年物品,敬送慰问书、年历画、在门楣钉上光荣牌或张贴“光荣人家”(光荣之家)和红色门联等,以表在政治上、物质上的慰问,造成社会和群众,对保卫祖国作出贡献的人家,深表敬意。春节、八一建军节,还召开转复、退伍、革命残废军人、烈军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座谈会(简称六种人代表会),征求他们对党委、政府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的意见和要求。

解放初,乡人民政府和村、组对家庭生活困难、无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属实行代耕。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烈军属照顾列入年终分配。1984年全乡农村优待对象136人,优待户数109户,其中烈属1户,义务兵83户、退伍军人25户,优待金额4.526万元。1985年优待对象224户,优待户数87户,其中烈军属1户、义务兵86户,优待金额4.375万元。在1991年特大洪涝灾害之年,帮助受灾优扶对象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乡、村组织走访慰问团22个,走访慰问了21个村,拥军优属服务组21个,参加人数54人,帮助排涝927亩、帮助补种栽田17亩,救灾经费用于优抚对象2050元,受益14户、58人。全乡复退军人1025人、义务兵优待发放79人,实发优待金7.078万元,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1908元,残废抚恤2960元、残废补助59元,复退军人定期生活补助1.373万元,临时补助3349元。1992年优抚对象1123户,优待户数105户、优待月1218个,合计优抚总金额11.29万元,户均1112.49元。1993年定期抚恤金发放3人,每人每月161元,残废补助7人(其因战残废2人,因公因病残废5人),全年补助金额4196元,复退军人全年定期定量生活补助2.28万元,临时补助800元。1995年全镇优抚对象165户,优抚金额14.544万元。

 

第四节 婚姻登记

 

旧社会的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月下老人的安排,因此青年男女是不可私订婚姻,擅作主张的,甚至连双方父母也不便亲自出面,即所谓“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只有通过媒人缔结的婚约方算是合法的,方法是“互换庚帖”,按生辰八字,请算命,排八字,如有相克,不能配婚。封建的婚姻买卖关系,使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丈夫主宰一切,轻则打骂,重则“休妻”,妇女不但没有离婚权利,即便丈夫去世也要“以夫为天”从一而终。

19881995年庙港镇农村优抚情况表     单位:元


 

解放前,国民政府倡导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登记,但未能真正实施。

1950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婚姻登记制度。新《婚姻法》颁布,并逐渐深入人心,追求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风气,使青年男女为之兴奋,也使一些家庭底薄的青年男女省去了筹办婚事的大笔开支。

19515月,苏南行政公署公布《苏南地区婚姻登记办法》,12月大庙区政府为婚姻登记机关。同年冬季在县、区、乡干部大会上,举办婚姻法专题报告,庙港在19533月底到4月下旬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开始管理婚姻登记。19526月起由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1959年办理结婚登记76对,1993年全镇结婚登记286对,离婚登记8对。其中准予离婚3对,调解不离5对。1994年全镇准予婚姻登记211对,其中初婚206对、再婚男3人、女2人,申请登记未予登记2对。离婚6对,其中准予登记、协议离婚1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5对。违法婚姻处理补办手续1对,外进婚办理结婚登记25对,未办理结婚登记5对,结婚登记率100%,登记合格率100%1995年全镇准予婚姻登记269对,其中初婚265对,再婚男1人、女3人,申请结婚未予登记4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5对,结婚登记率100%,登记合格率100%

 

第五节 安  置

 

1952年,吴江县、区、乡三级均建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开始接收复员军人。1954年抗美援朝结束,大庙区开始接收复员志愿兵,安置原则是“原籍安置,行业归口”。对象在市镇的安排就业或复工复职或按技能介绍适当职业,家在农村仍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无家无业的安排一定住房、土地、农具,对个别特殊困难户介绍到农场工作。

19585月以后,对义务兵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从市镇入伍回镇复工或另行安排工作;从农村入伍回农村给予物质帮助扶持生产、走勤劳致富的道路。

1987年,全乡退伍军人15人,其中安排乡办企业事业单位12人,农业公司1人,村留用1人,工业公司1人。

1991年,全乡共接收退伍军人13人,安排乡办企业6人,乡联防队3人,村卫生室1人,吴江石油公司1人,粮管所1人,派出所1人。

199412月退伍,1995年进行安置,全镇共接收18人,其中安排镇办企业11人,外镇企业1人,联防队5人,镇交管所1人。

 

第六节 殡葬改革

 

清代,民间有“入土为安”的观念,重殓厚葬,丧礼繁琐,有看风水、定墓地等习俗,迷信色彩浓厚。

解放初,仍沿旧习,但请和尚道士诵经伴灵、做道场等迷信活动逐渐废止。大殓时长子捧头、次子捧足入棺务求平稳。庙港盛棺葬、土葬。棺葬,将棺材停放在地面,棺材四周用砖瓦砌成小房,将棺材盖满。土葬,地下挖穴,下棺堆土为坟。亦有用砖头、石灰做坑。

19669月吴江县政府在平望镇郊建造火化场,1968629日开炉化尸,火化逐步被群众接受,1968年下半年起普遍实行火化取代棺葬、土葬,出殡时亲友套黑纱致哀,护送至火葬场,火化后直接将骨灰盒放在地上进行安葬。

19901995年庙港镇殡葬火化尸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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