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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社会)第三章(劳动管理)

2012/12/23 20:28:27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476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下放人员的安置

知识青年的安置  1962年始,陆续有知识青年下放到梅堰农村。1968年起,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大部分下放农村。至1975年,已有767名知识青年下放梅堰农村20个生产大队203个生产队,其中有386人病退、上调、照顾调离。1976年又有46名下放知青调离梅堰,其中苏州市教育局3人、卫生局1人、一轻局3人、苏州地区轮船公司2人、吴江县商业系统7人、粮食系统2人、工业系统22人、县招待所2人、邮电和供电系统各1人、2人待通知。1978年有50名下放知青调离梅堰,其中招工16人、征兵4人、招生11人、照顾及困退回城10人、农迁农(迁往其他公社)9人。1979年调离梅堰公社的下放知青303人,其中招生4人、招工185人、顶替51人、提拔国家干部1人、病困退49人、其他情况13人。年底尚有52名(本年转点迁入2名)在农村。1979年,知识青年停止下放。1980年有26名下放知青调离梅堰,其中招工19人、统筹7人。至年底梅堰农村尚有27名已婚上海插队知青(3月份七都公社迁入1人)。至1982年底,27名已婚上海插队知青由梅堰公社全部安排落实到单位工作。

城镇精简人口的安置  1962年,梅堰公社有回乡下放人员107人(其中随同家属41人)。1970年,梅堰公社有39人下放。1972年,梅堰公社有8名退职下放职工回城镇重新安排工作,其中3人回原单位工作、2人由县商业局安排、3人由各镇革委会安排。1973年,有8名带薪下放干部重新安排工作,其中平望镇2人、梅堰公社4人、八都公社和横扇公社各1人,随迁家属25人。70年代中期,根据政策,对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由原下放单位负责改为退休退职,其余人员采取城乡配合,多渠道统筹解决安置。197811月,将1960年冬至1970年春期间县区以上所属集体单位下放到梅堰的18名职工重新安排工作,其中梅堰3人、平望11人、松陵2人、芦墟和震泽各1人。到80年代初,精简下放到梅堰的职工全部安置。

二、就业

管理机构  1984928日,吴江县梅堰乡(镇)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是行政管理和经济职能相结合性质的劳动组织,受吴江县(市)劳动服务公司和梅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初期工作人员2人,办公地点在乡(镇)政府内。1995622日改名为吴江市梅堰镇劳动就业管理所,人员增至3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职责是∶宣传劳动法规和劳动执法检查;办理全镇范围内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手续;办理用工单位的招收录用工作;负责全镇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劳务输出工作及全镇待业人员的待业登记工作;指导失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办理失业保险;为合同制工人发放劳动手册,办理合同鉴证。

就业管理  城镇劳动就业安置是劳动管理的重点。80年代以前劳动用工实行“统包统配”的招工方法。1981年始改变招工制度,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三结合方针,采取地区包干、余缺调剂的管理体制。1986年,招收的新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制。是年,梅堰乡有16名待业青年,安置14名,其中新达丝织厂3名、新华丝织厂1名、卫生院2名、供销社4名,商业公司、粮管所、交管站、小学炼油厂各1名。另两名待业青年继续读书。1992年,梅堰镇劳动服务公司针对城镇待业青年少、单独办班较困难的情况,采取两种办法培训待业青年,一寄读七大镇劳动服务公司或直接由大厂代培,二对农民进城子女招工培训,采取自学等方法,使待业青年培训率、参考率、合格率均达到100%,减少因没有结业证用工单位不办理录用手续的矛盾。到10月底,当年的7名待业青年全部安置,其中异地安置3名。是年,劳动服务公司共鉴证劳动合同304份,其中城镇104份、农村200份;年度工1452份,其中城镇68份、农村1384份;全年批准用工364名,当年劳动合同鉴证率99.73%1994年,劳动服务公司安置14名待业青年,其中全民企业7人、集体企业7人。1995年,劳动就业管理所安置待业青年13人,其中全民企业7人、市属集体企业6人。

1969年始,农村部分劳动力进社办企业务工,当时招工名额实行分配制,各大队按名额推荐社员进厂工作。是年全社有380人进社办企业务工。1982年起,乡镇企业招工,实行公开报名,文化考试。1984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以来,凡属梅堰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做工都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介绍手续。1986年,劳动服务公司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分布较散的情况,在各村配备由会计兼任的兼管员,具体负责为外出劳动力办理介绍信、登记造册。是年,劳动服务公司共外输432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其中国营大集体152人、联营厂115人、乡办企业165人。1996年底,梅堰镇共有9810名农村剩余劳力在镇村办企业务工,其中镇办企业务工4402人。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梅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状况。1988年始,零星招收外省市劳动力。1992年吴江市新联丝织厂梅堰分厂跨地区补招外来人员42名。1996年,有2172名外省市来梅堰务工的劳动力。

梅堰镇(乡)安置城镇人员就业简表   单位:人

第二节  工资福利

40年代,手工作坊和私营商店职员的薪金均由资方自行确定,职工大多实行计件工资,店员大多实行计时工资,按月计发。但社会动荡,职工常遭减薪,甚至停工停薪。公教员工的薪金虽有政府发放,但常不能如期按标准发放,一般将欠薪折合糙米发放。

19495月后,由于当时物价不稳,普遍以实物(主要是大米)计算工资,各行业标准不一。职工月收入大致在7斗至15斗之间,小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一般在45斗之间。50年代初,梅堰地区各乡干部享受半脱产待遇,平均每人月支大米30公斤。1954年,全部为货币工资制,平均每人月支工资17.5万元(旧币)。1955年,平均每人月支工资24元。1956年,随着对私改造,所有制性质的转变,雇佣工资逐步过渡为“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新型工资制度。同年,实行工资改革,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贸商业等部门,执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新标准,吴江为四类工资区。1957年上半年,梅堰乡机关半脱产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月支工资30.5元。

1959年,调整工资,重点解决工商企业少数老年职工工资偏低的现象。是年,梅堰公社碾米厂职工17人,平均月工资39元。1963年工资调整,企事业单位按40%的面升级。1970811统计,梅堰公社机关月发放工资总额803元,人均工资44.61元。梅堰卫生院全民职工月发放工资总额117.5元,人均工资39.17元。下放至梅堰公社的干部34人,月发放工资总额1672.17元,人均月工资49.18元。19729月,梅堰公社机关事业单位有42人调整工资,月增工资270.90元,人均月增6.45元。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有22人调整工资,月增工资244.50元,人均月增11.11元。1973年,机电站有13名职工调整工资,月增工资49.5元,人均月增3.81元。

1979年,按国家规定在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后给职工补贴外,同时适当调整工资,升级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考核依据。梅堰供销社晋级20人,占调资范围人数的50%,升级数18级,每月增资109元,人均增资5.45元。梅堰中学、中心小学有22人晋级,每人各增1级,占调资范围人数的50%,每月增资118元,人均增资5.4元。梅堰缝纫社有5人晋级,每人各增1级,占调资范围人数的50%,每月增资32元,人均增资6.4元。同年11月,调整工资区别,吴江县由原来四类工资区调整为五类工资区,平均每人月增工资2.22元。

198112月,梅堰公社机关发放工资总额1061元,人均月工资53.05元。其中行政编制16人,发放工资总额878元,人均月工资54.88元;事业编制4人,发放工资总额183元,人均月工资45.75元。1984年,企业按规定给予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工资晋级奖励,一般按企业总人数的3%晋级。当年,梅堰集体商业公司有4人晋级,每人各增1级,人均月增工资6元。翌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使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80年代中期始,职工工资大幅度增长。据对梅堰镇商业公司的职工工资调查,1986年在册职工131人,发放工资总额11.78万元、奖金1.31万元。1988年,在册职工126人,发放工资总额18.40万元、奖金7.43万元。1993年,在册职工110人,发放工资总额61.94万元、奖金17.26万元。1996年,在册职工113人,发放工资总额69.81万元、奖金23.05万元。

19841996年梅堰商业公司人均年工资奖金统计表  单位:元

1969年始,梅堰农村劳动力进社队办企业务工。1978年,社队办企业职工2231人,月工资总额7.33万元,人均月收入32.86元。1983年,乡村企业职工5938人,月工资总额21.87万元,人均月收入36.83元。1988年,镇村企业职工9392人,月工资总额129.53万元,人均月收入137.92元。1991年,镇村企业职工10483人,月工资总额178.39万元,人均月收入170.17元。1996年,镇村企业职工10496人,月工资总额417.65万元,人均月收入397.91元。

第三节  职工统筹保险

一、养老保险

1993年,梅堰镇全民、集体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1993年以前所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交费年限计算,保险金额商业公司为职工工资的24%,其中个人负担4%,单位负担20%。梅堰镇粮食管理所为职工工资的22%,其中个人负担2%,单位负担20%1996年,梅堰镇商业公司有113人办理养老保险,年交纳保险金13.94万元,其中个人负担2.23万元、单位负担11.71万元;粮食管理所有52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年交纳保险4.03万元,其中个人负担8051.4元、单位负担3.22万元。

1994年始,梅堰镇农工商总公司为镇办企业干部及村定工干部办理养老保险,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20%。是年有185人办理养老保险,其中村定工干部100人,共交纳保险金71.03万元(包括1994年以前的工作工龄视同交费年限),其中个人负担14.21万元。1996年,全镇有181名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其中村定工干部89人,年交保险金2.89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780.4元。

1990年起,梅堰镇为每年新入伍的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和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是年,全镇为56名义务兵投保(包括1990年以前入伍的现役军人),金额2.8万元。1991年,为17名义务兵投保,金额8500元。1993年,为14名义务兵投保,金额7000元。1996年,为16名义务兵投保,金额8000元。

二、退休待遇

1958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营与公私合营的企业中首先施行。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者、一般工龄满20年者;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者,一般工龄满15年者可办理退休。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发退休工资50%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60%15年以上的为70%。同时,还规定了特殊工种退休以及因病早退的条件与相应的退休工资标准。19731月,江苏省通知对县属集体企业试行退休制度。1979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新规定。

1975年梅堰粮食管理所有1人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梅堰合作商业总店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到1996年,梅堰商业公司有99人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男55人、女44人,退休费最低每月475.90元。梅堰粮食管理所共有16人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男12人、女4人,退休费最低每月410元。

1978年以后,对离休人员规定∶193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每年享受14个月工资待遇;1937年至1942年参加革命工作可享受13.5个月工资待遇;194510月至194910月前参加革命工作,可享受全额工资待遇。1996年底全镇有离休干部2人。

19891月,镇总公司为镇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当年11人(其中女1人)办理退休手续,村和镇办厂书记退休基本生活补助费每月40元,副职每月35元,村条线干部每月30元。以上退休者工龄补助费每年0.5元计。1994年,调整镇村干部退休基本生活补助费,书记每月55元,副职每月50元,村副职每月45元,机关(自用)一般干部(满5年工龄)每月45元,工龄补助费正职每年2元,其他干部每年1.5元。至1996年,总公司共为87人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男75人、女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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