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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社会)第一章(民政)

2012/12/23 20:23:04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729

第一节  社会福利

民国初期,梅堰自办慈善机构众善堂,有公产粮田八十多亩,平房五间。除接婴、育婴、收贫家婴孩喂养外,还对贫苦者施米、施衣、恤嫠、病殁者施棺。民国13年(1924812月,江浙战事起,震泽红十字会重新组织,施省之为会长,组织4个救护队分驻平望、梅堰、秋泽村和半路亭救助难民。民国21年众善堂仍循旧例,后因经费无着而停办。

1957年,梅堰乡对生活无依靠的孤、老、寡、弱、残人员实行“五保”。1984年,梅堰乡创建福利企业,安置部分残疾人进厂工作。翌年10月,乡政府投资建造敬老院,安排五保老人人院。19888月,梅堰镇成立“民政福利基金会”,由各福利企业按有关规定上交一定比例的免税金作为基金会基金。19931995年福利企业共上交113.49万元。1995年,镇政府投资新建敬老院。1996年,梅堰镇共有7家福利企业,上交免税金85万元,安置236名残疾人进厂工作,占残疾人总数的40.55%。敬老院有29名五保老人,孤老人院率85.29%

一、“五保户”供养

1949年后,梅堰对缺乏劳力或完全丧失劳力的孤、老、残人员,以群众互济和政府拨款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生活困难,吴江县民政部门每年有专款下拨,作为优抚和救济之用。1957年以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育和培养。1957年底,梅堰乡(不含现庙头、玉堂和联合西半个村)共有145162人享受五保或部分五保,补贴金额5608元,其中五保98105人,补贴金额4224元,户均43.1元,人均40.23元;部分五保4757人,补贴金额1384元,户均29.45元,人均24.28元。1964年,梅堰公社五保户9194人,全年享受优待劳动日8675个,折合金额7547元,户均享受优待劳动日95.33个,折合金额82.93元,人均享受优待劳动日92.29个,折合金额80.29元。

1977年,全公社五保户46户,全年补贴金额4180元,户均90.87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为∶基本口粮每年300公斤(原粮),分夏、秋两季兑现;食油全年3公斤,夏季分配中一次兑现;烧草全年500公斤,分45次兑现;住房20平方米左右(要求墙不破、顶不漏、门窗齐全);医疗费用全部报销;每月8元零用钱(含衣被费3元)和4元菜金(或给自留地种蔬菜),保证五保户生活不低于本地一般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1978年,全公社五保户48户,全年补贴金额4916元,户均102.42元。1980年,全公社五保户39户,全年补贴金额4776.85元,户均122.48元。

1990年,进行五保普查,普查前全镇五保户4953人,其中孤老49人、残疾人4人。普查后共有五保户4244人,其中孤老39人、残疾人2人、精神病人3人。1991年全镇有五保户4142人,全年人均生活费800元。1993年全镇有五保户3536人,全年人均生活费1300元。1996年全镇有五保户3334人,全年人均生活费2175元。

二、敬老院

198510月,乡政府投资9.5万元,在镇区沿318国道北侧,建造占地2.8亩,建筑面积350平方米的梅堰乡敬老院。敬老院由乡(镇)政府主管,县(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属地方福利事业单位。进敬老院保养对象为无子女、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

19864109名五保老人入院。1995年初有24名五保老人入院,孤老人入院率75%,敬老院床位已全部满员,无法再收孤老入院。5月,镇政府又投资127.7万元在荻塘南边征土地10.1亩,建造敬老院。新建成的敬老院有宿舍(每间都配有卫生间)、餐厅、活动室、健身房、医疗室、浴室等,配有电视机、洗衣机、冰柜消毒柜、煤气灶等,还建有长廊、凉亭、鱼池。1228梅堰敬老院迁入新院。

敬老院内孤老每月供给伙食费60元(统一使用),零用钱15元(归个人使用)。一年四季衣被、生活用品统一发给,衣被由院内工作人员负责清洗。每月组织老人学习两次,还让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副业生产劳动及打扫卫生。每天早晨组织老人锻炼身体,并开展看书、看报等活动。

1996年底,敬老院内有29名五保孤老、7名工作人员,其中医务人员1名。

三、福利工厂

1984年梅堰乡创建第一家福利企业——梅堰铸件二厂。当年全厂有职工460人,其中残疾人员231人。90年代,随着铸件业务的减少,职工相应减少,至1996年有职工150人,其中残疾人员77人。1992年至1996年,梅堰镇又先后创建了联合针织厂、吴江差别化涤纶厂、新型电工材料厂、吴江禾甸焊接设备厂、吴江市橡塑改性材料厂、吴江市新达印染厂、吴江特种迪富酯切片厂7家福利企业,共安置残疾人194人。

 

第二节  社会救济、扶贫

一、社会救济

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采取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政府辅以必要救济的办法,帮助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者,或遭受事故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解决困难。

19491956年梅堰地区发放救济款和减免公粮统计表


注:194919553月已折算成新币。

 

1957年起,政府定期定量救济常年困难户,临时救济一般困难户,对衣着困难者救济衣被。1957年,梅堰乡(不含现庙头、玉堂和联合西半个村)困难户290811人,获补助金额4020元,户均13.86元,人均4.96元。1961年,公社救济5481548人,金额1.92万元,其中大队照顾9226元、政府救济1万元;对321户困难户发放棉絮155条、棉衣366件和棉裤292条。1964年,公社冬令救济补助354910人,其中救济159420人,发放棉布107、棉花23公斤、棉衣裤34件、棉絮5条和被单9条;补助195490人,票证棉布409.7、棉花92公斤。

1975年,公社定期定量救济社会困难户2人,救济金每月16元,全年192元,社会临时救济金4100元。1978年,公社定期定量救济社会困难户每月27元,全年324元,社会临时救济金8340元。1988年,梅堰镇定期定量救济社会困难户14户,全年金额3600元,户均257.14元,临时救济困难户78户,金额7950元,户均101.92元,冬令救济2932人,发放棉衣、裤25套。

19901996年,梅堰镇共定期定量救济社会困难户139户,金额36.72万元,户均2641.73元。临时救济困难户618户,金额10.01万元,户均161.97元。冬令累计救济263280人,发放棉衣裤90套、棉大衣25件和棉被115条。

60年代初,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去农村,其中一些职工年龄大、体力差或长年有病等原因,生活比较困难。据1964526《梅堰公社精简还乡人口访问统计表》记载,有3户透支,共560元,其中1户透支400元。根据国家规定,凡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1961196569期间精简退职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1965年起可给予本人原工资的40%的救济及医药费三分之二的补助。196512月和196812月起,梅堰公社各有1名退职职工获本人原工资40%的补助。1976年吴江县民政局下拨精简退职老职工(19611965年)生活困难救济费200元。城镇下放人员(19691970年)临时救济费200元。1978年,吴江县计划委员会增补给梅堰公社城镇下放职工(19691970年)生活用煤5.43吨。1988年,梅堰镇定期定量救济精简退职老职工1人,每月53元,全年636元;1992年,每月97元,全年1164元;1996年,每月114元,全年1368元。


19881996年梅堰镇发放社会救济金情况表

二、扶贫

1983年起,梅堰乡开始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年人均收入不足400元的家庭作为扶贫对象。扶贫方法除扶持贫困户发展鸡、鸭、鹅、猪、兔养殖及培育桑苗、树苗等家庭副业外,还优先解决个体经商及安排劳力进厂务工。1991年,梅堰镇扶持贫困户43户,有23户脱贫,占贫困户的53.49%1994年,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将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的家庭作为扶贫对象。是年,全镇扶持贫困户27户,有20户脱贫,占贫困户的74.07%1996年,梅堰镇扶持贫困户39户,脱贫23户,占贫困户的58.97%。年底,梅堰镇还有贫困户21户,继续扶贫。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优属  19495月后,政府对家庭生活困难,无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工属实行代耕。1952年,梅塘、屠塘、秋塘3个乡为1户烈属代耕土地2.5亩;替37户军属代耕土地262.95亩,户均7.11亩;为3户工属代耕土地19.1亩,户均6.37亩。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度。1964年梅堰公社给1户烈属优待劳动日210个,折合金额151.2元;102户军属优待劳动日13735个,折合金额11949.45元;20名复退军人优待劳动日2790个,折合金额2427.3元。1980年,农村义务兵按当地强劳力实做工的50%60%补贴优待劳动日。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劳动日改为现金。1986年起,优待金由镇统筹,每年按一个全劳力年平均收入的80%进行优待,年终一次兑现。镇村两级发放义务兵的优待金,1988年有97人,为13.07万元,年人均1347.6元;1991年有75人,为13.78万元,年人均2072.86元。1993年有68人,为18.50万元,年人均2721.04元;1996年有70人,为32.90万元,年人均4700.43元。

1985年起,梅堰(乡)镇对现役军人在部队中受团以上机关表彰的立功者给予奖励∶一等功1000元、二等功600元、三等功200元。19851996年,梅堰(乡)镇共有19名立功的现役军人,分别得到梅堰(乡)镇政府的嘉奖。

抚恤  1957年,梅堰乡给66户军烈属发放优待金5641元,户均85.47元。1961年,全公社对33户军残、复员、转业军人困难户救济补助金额1460元(其中大队照顾350元,国家补助1110元)。1969年,梅堰公社定期补助烈军属2人,每月11元,全年132元;定期补助残疾军人5人,全年补助金额312元。供养一等残疾军人1人,每月抚恤金38.40元。1973年,梅堰公社定期优抚补助2人,每月9元,全年108元;残疾军人4人,全年残疾金补助254元。1978年公社定期定量补助残疾金268元,烈军属、退伍军人每月9元,全年108元。临时性补助350户烈军属金额1.26万元,每户平均36元。

19851月,对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每季度发一次。是年定期抚恤1户,支出抚恤金120元,年终优待金200元。全年补助残疾军人和复退军人40名,金额3500元,人均87.5元。1988年梅堰镇定期抚恤15户,支出抚恤金3000元,户均200元。全年补助残疾军人和复退军人23人,金额2000元,人均86.96元。1990年,全镇有烈属优抚对象1户,定期抚恤金每月每人24元,年终优待金500元。全年补助残疾军人和复退军人35名,金额3500元,年人均100元。

1996年,发给1户烈属定期抚恤每月180元,年终优待金2400元。补助28名复退军人,金额5000元,年人均178.57元;补助3名残疾军人,金额5000元,年人均1666.67元。

二、安置

50年代始,梅堰接受安置复员军人。19501957年,安置原则为“原籍安置,行业归口”,家在市镇的安排就业,家在农村的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无家无业的由安置部门介绍到农场或合作社工作。这期间梅堰地区接收安置复员军人82名。1958年起,安置原则为“从哪里来,回那里去”。即从市镇入伍的回原工作岗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从农村入伍的回农村,给予物质帮助,扶持生产,走勤劳致富的道路。19581969年,全社接收安置复退军人224名。1970年,全社5名复退军人由苏州市革委会安置工作。翌年,全社有13名复退军人异地安置,其中5名安置在平望公社农机厂、2名安置在横扇公社粮管所、6名安置在平望公社米厂和面粉厂。据197384《梅堰公社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战士)登记表》统计,19501971年复员、退伍后在梅堰公社工作的有303人。其中学校(包括民办)11人、商业10人、机电站3人、邮电所2人、社办企业12人,公社医院、人武部、装卸合作组、广播站、环卫组各1人,队办企业安排10人,出任大队党支部正、副书记3人、大队革委会主任1人、治保主任2人以及赤脚医生3人。

80年代,随着(乡)镇村办企业的兴起,梅堰对每年退伍回农村的义务兵的安置率达到了百分之百。据1991年统计,全镇有退伍军人845名,其中在镇机关、农工商总公司工作的有30名,在学校、卫生院、机电站、敬老院、粮管所、联防队和农贸市场等单位工作的有58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8名,担任主任5名、担任社长4名及条线干部19名,担任村办厂正副厂长一级的干部17名,担任镇办厂正副厂长、书记、公司经理的有19名,担任镇办厂条线干部7名,务工436名。1992年,梅堰镇接收13名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到苏州市吴江电热电器厂。1996年,梅堰镇将接收的8名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到镇办企业。

19681978年,部队干部转业按复员处理,采取复工复职安排工作。1980年,按规定办理“复员改转业”,参照部队的原职务,重新安排工作,恢复原工资级别。19901996年,梅堰镇接收安置3名部队转业干部,分别任文教助理、人武部副部长和司法助理。

 

第四节  婚姻登记

旧时,多为包办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双方联姻注重政治经济地位,谓之“门当户对”。对影响后代健康及低智能的近血缘亲(堂、表、姨)却无非议,反称谓“老亲加新亲,亲上加亲”。地主、豪绅、官吏重婚纳妾,无所顾忌。贫苦人家无钱娶媳,民间有领娶童养媳、抱亲和换亲等封建陋习。辛亥革命后,虽曾倡导一夫一妻和婚姻登记,但未能真正实施。

195051,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始得结婚。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均需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婚姻法还规定了因疾病、近亲等不得登记结婚的条款。195112月,正式开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梅堰地区居民到区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

19491956年梅堰地区结婚登记情况表

195711月,撤区并乡后,由梅堰乡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是年,梅堰乡自由结婚登记53对。翌年,梅堰公社自由结婚登记75对。

1980910,五届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拟于198111起施行的新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始,梅堰乡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存放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

1991年,梅堰镇办理结婚登记368对,其中初婚728人、再婚8人;办理离婚登记8对,其中法院判离5对。19924月起,梅堰镇为新婚夫妇办理合作养老保险,至1230共办理新婚夫妇合作养老保险181对,交纳保险金额八万余元,占结婚登记总数56.21%1993年,梅堰镇办理结婚登记390对,其中初婚777人、再婚3人;离婚登记7对,其中6对法院判离。全年有343对新婚夫妇办理合作养老保险,占结婚登记总数87.95%,交纳保险金额17.9万元。1996年,梅堰镇办理结婚登记197对,其中初婚362人、再婚32人;离婚登记22对,其中法院判离8对。全年有146对新婚夫妇办理合作养老保险,占结婚登记总数74.11%,交纳保险金额7.3万元。

 

第五节  殡葬改革

旧时,民间有入土为安、重殓厚葬、看风水定墓地等习俗,殡葬不仅礼仪繁杂,浪费严重,而且迷信色彩浓厚。

50年代初,仍沿旧习,但请和尚念经做道场等迷信活动逐渐废止。1968年起,通过宣传有关政策,共产党员、干部家属带头,将遗体送县火葬场火化,火葬逐渐被群众接受。1971年起,梅堰公社火葬率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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