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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第一章(财政)

2012/12/23 19:28:52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373

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古代田赋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清末,田赋由县柜征收。震泽县设吴江、震泽、严墓、平望四总书(即柜书)经办。梅堰地区佃户在上忙、下忙和漕米开征时去震泽县办理自业、租业田赋解交。

民国元年(1912),吴江、震泽两县合并为吴江县,梅堰田赋仍以“震属”计征。民初,田赋征税全部上解,新增教育、警备、建设各项经费皆取之于田赋。民国10年,梅堰设税务分所,征收田赋和税收。民国16年,设江、震两征收总处,平望设分处(柜)。梅堰地区田赋解缴平望。县有附税、捐款以及地方款收入全部编入岁入预算;地方各机关经费及各项事业用款全部编入岁出预算;但田赋附税收入仍以三七比例分别列入县、乡(镇)级预算。民国23年,吴江设立田赋经征总处,下设8个分处和3个办事处。平望为第八分处,梅堰设稽征处,田赋仍解平望。

沦陷时期,伪县政府成立赋税总管理处,专管田赋征收,在各区设田赋分征处。梅堰地区田赋由平望田赋分征处办理。民国328月,梅堰增收筵捐和船牌税,征收员孙人杰。

民国3591吴江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下设8个办事处。平望办事处仍兼征梅堰地区田赋。

19495月后,废除田赋,征收农业税,又称公粮,是50年代人民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1952年起,县财政开始管理乡镇经费及政教事业费,区财粮助理员办理征收公粮。1957年撤区并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乡财粮员负责征收农业税。

19588月底,全县建立公社(镇)一级财政,财政收支包干。公社由税务员1人管理农业税收,定点包干,巡回征收。是年冬天,梅堰成立粮食管理所,配合公社税务员征收农业税。19591月停止实行财政包干。1960年,县对公社(镇)财政实行比例分成。1961年,对公社一级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超收提奖、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包干体制,核定梅堰公社三项预算内分成比例为18%196211起对公社一级的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缴;支出下拨,按期结报。1973年,增加固定比例留成2%,超收分成定为20%,地方财力有所增加。1980年对行政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县级每人400元、社镇200元。

19811226,梅堰公社建立财政管理所,编制4人,负责全公社财政收支和农业税征收工作。1982年,梅堰公社开始编制“社有资金”的预决算,实行“收支挂钩、核定基数、确定比例、全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分成比例为15.1%1983年调整为15.83%,其中超收部分按25%留成。

19839月,梅堰公社财政管理所改称梅堰乡财政所,由乡长分管,财政所长兼乡人民政府财政助理,全面负责梅堰乡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和农业税征收工作。1986年,全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体制,执行预决算制度,实施“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原有“统收统支”的大锅饭体制。每年由乡长或财政所长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并请大会审议批准。梅堰乡收支挂钩是以1985年收支实绩为基数,全县平均收支挂钩比例为9.8%,其中梅堰乡为7.86%。增收分成比例全县统一定为8%,另以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返回乡镇作为机动财力。

1988年起,乡财政所配备农税征收员。是年7月,梅堰撤乡建镇,乡财政所更名为镇财政所。从此,财政所管理全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收支预决算和镇有资金预决算收支及农业四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并管好、用好支农周转资金和完成国库券推销任务,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至1996年底,财政所编制6名,所长1人,下设总预算会计、经费会计、出纳会计和预算外资金、农税专管员各1人。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梅堰地方财政形成于清末民初,地方经费主要来源于忙银、漕米和其它附税、杂捐,这些收入县得三成,市乡七成。房捐、茶捐、铺捐、团防捐、戏捐、库券等弥补乡财政不足。如民国16年(19274月至民国188月,梅堰乡忙银、漕米及附税收入共4914.9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4.76%,余为杂捐杂费收入。民国22年起,乡镇一级自治经费收入列入县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是田赋、工商税收和公用事业费三项附加,用作乡镇经费。

50年代初,财政预算内收入以公粮为主,工商各税为辅。19589月起,梅堰建立公社一级财政,是年财政收入37.35万元,实际只完成了包干任务的80%19591961年期间,全公社3年财政预算内收入共1084.31万元,其中工商税收5.6万元,其它收入0.05万元。1979年后,梅堰公社的财政收入逐年增长。至1982年公社自有资金收入29.06万元。

1986年起,梅堰建立乡一级财政预决算制度后,乡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有资金(包括各种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是年,财政预算内收入347.31万元,增收25.14万元,按增收8%分成得2.01万元。其自筹资金收入有公司、乡办企业的上缴、利润等。是年,梅堰乡自筹资金收入21.71万元。之后,每年均能较好地完成县政府及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收入和各项基金筹集任务。

1991年,三项财政总收入686.15万元,其中预算内收入482.61万元,预算外收入109.11万元,镇自有资金94.43万元,完成年度计划105%。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106.6万元,完成下达任务的104.5%。是年,征收吴江县弥补财政赤字基金119万元,为全县第二。

1994年,镇一级工商税收完成819.24万元,比上年增加133.94万元,增长19.54%。农业税征收122.18万元。同年,梅堰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筹措资金583万元(包括318国道集资、第三届城市运动会捐款、人民教育基金等),还完成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23.6万元,在市内居第二位。1995年完成筹集人民教育基金20.5万元。

实行乡(镇)一级财政后,梅堰镇以教育为先导,科技兴镇,预算内收入逐年增长。1986年为347.31万元,1996年为1366.98万元,11年间累计收入6436.49万元。预算外收入1986年为21.22万元,1996年为737.43万元。镇有资金1986年为21.71万元,1996年为382.49万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1986年为14.92万元,1996年为334.96万元。

19821996年梅堰镇(公社、乡)预算内、预算外

           和自有资金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第三节  财政支出

民国初,以附税收入的七成用于市(镇)乡自治财政经费支出,独立于县级财政支出之外。此外,各乡以各项杂捐收入充足自治经费支出之不足。不久,乡镇经费列入县财政开支。民国16年至民国18年(19271929),梅堰乡行政、公安、教育等费用支出较充裕,其中教育一项还补助平望、横扇两地之不足。是时地方经费岁出9272.43元,其中治安费用支出4765.2元,占总支出的51.39%。民国22年起,梅堰镇行政经费列入县财政开支。抗战胜利后,对区、乡机关日常经费开支,采取就地摊筹办法,如各乡公所在县政府拨给经费不足时,均得筹收实物形式的补助经费,每一乡、镇月筹收米八石。

19495月后,全县城乡政教事业费用支出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区、乡、镇政府经费由县拨给。县、区收支全部列入县财政。1953年后吴江县乡镇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平望区每乡为56万元(旧币),经费包干使用。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支出部分主要用于农副业、基本建设、学校、卫生、福利事业、社政建设、行政经费等。是年912月,实行公社一级财政,支出按项目包干。梅堰公社实支156.45万元。19591961年间对公社一级财政实行收支下放,全公社预算内支出合计1577.38万元。1979年后,梅堰公社财政预算外支出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1983年,梅堰乡自筹资金实支40.28万元。

1986年梅堰乡建立乡一级财政,以全年经费支出核定乡的财政支出基数,与收入挂钩,全县各乡镇支出平均留成比例为9.8%。一乡一率,梅堰乡为7.86%。实行乡(镇)一级财政后,国家预算内安排梅堰乡一级经费开支,包括农、副业等农业经费和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公费医疗、民政经费、行政管理费和社会公共事业费等。其中乡财政支出有∶农村水利建设、工业、交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救济、行政管理及城镇维护费等。自筹资金支出有∶社会公共事业、文教卫生、行政及其它支出。

1986年以后,梅堰乡财政支出随财政收入逐年上升。1996年预算内资金收入为1366.98万元。支出基础为203.70万元,收支挂钩比例为15.11%。预算内资金支出1986年为47.02万元,1996年为279.27万元,11年间累计支出1577.38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1986年为12.28万元,1996年为841.81万元。自有资金支出1996年为439.63万元。

1994年,梅堰镇玉堂、联合两村列为江苏省高科技粮食综合示范区,庙头村被列为梅堰镇农机维修中心。19941995年两年科技和农业总投入332.29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投入132.27万元,镇自筹资金投入200.02万元。1996年,用于公共社会事业费194.77万元,为历年来投入最多的一年。

民国18年(1929)梅堰乡行政局经济移交统计表   单位:元



19821996年梅堰镇(公社、乡)预算内、预算外

       和(公社、乡)镇自有资金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


教育事业费附加

1985年起,梅堰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城镇教育基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筹措和使用,由梅堰财政所征收。征收对象为乡、村企业、非农业经营户等。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总和为计征依据,附加率1%。教育基金由税务组代征,征收对象为县属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全民、集体企业,其中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征收;商贸企业等按销售和经营收入额1.5‰征收。19867月起,停止执行1985年县政府有关征收城镇教育基金的规定,改按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原缴纳城镇教育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征教育费附加,附加率改按“三税”税征1%,是年实征14.92万元。

1988年起,城镇教育事业费附加提高到3%;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率调整为按乡(镇)村企业销售收入的6‰征收。是年,梅堰实征40.53万元。1991年,梅堰镇人民政府规定,向在册农业人口每人征收5元;乡村企业按销售收入6‰征收,劳动、交通、城建三部门和个体企业按纳税额6‰征收。该年,梅堰教育事业费附加指标98.1万元,实际完成106.6万元。1996年实征334.96万元。1985199611年期间共征集教育费附加1363.06万元,占同期镇有资金的71.35%


19851996年梅堰镇(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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