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4月06日 星期日
数字方志馆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暂存 >> 地方志书 >> 一轮修志 >> 吴江县财税志 >> 第七章 公产公款

第七章 公产公款

2012/12/22 11:02:07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6301

第一节 湖田官产

 

吴江县的官产以湖田为大宗,另有少量屯田于民国元年(1912)编入民田。

清光绪十七年(1891),沈庆余等始创大规模围垦湖田,尤以民国23年大旱以后,湖水干涸,客民(河南人为主)纷至沓来,竞相围垦,并合股成立了民生、开南、松陵等公司。截止244月,东至横扇沈家荡,西至叶家荡,南至南厍三官荡,北至吴县沙泾港东斜路村,东西宽18里,南北长20余里,共围田85万余亩。

由于湖田被围垦,使滨临太湖各泄水道水流渐缓,淤泥日多,常酿成旱涝灾害。为此,省建设厅订定禁垦办法,令饬拆围。吴江县征集民工14万余名,拆除已围湖田2万多亩。民国25年,扬子江水利委员会会同省政府勘定湖界,令吴江县政府将湖界线内围田一律拆毁,并于沿湖立碑禁垦。沦陷期间,客民又在禁垦线内围田4万余亩,抗日战争胜利后调查,吴江县有太湖湖田9万余亩,其中南厍附近平沙十圩即达14万余亩。已升科(缴纳田赋)36万余亩,大多在禁垦线外。另有庞山湖农场面积11万亩,其中耕地086万亩。

湖田官产起初由地方管理,光绪二十六年,震泽县制订的垦荒章程规定:每亩年纳官租第一年300文,第二年420文,第三年540文,至第四年丈报升科;另收“系脚费”每亩20文。民国建立以后,省于苏州设立湖田局,办理湖田官产放领事宜,但管理工作并未系统开展。国民政府成立后,逐步建立完善湖田官产管理机构。民国178月,成立清理吴昆江官产事务所吴江办事处。次年,改称吴昆江常清理官产湖田局吴江事务所。制订清理太湖湖田办法,垦户(或佃户)承领湖田每亩缴田价银10元;粮主承领湖田每亩缴田价银8元;鱼池、桑园、果园每亩不少于14元。另随正价带征照册费及手续费各5%。每亩缴保证金1元。缴清后给领部照,永远执业。吴江县李奎远户,其父于民国6年在马家荡围田1062亩,先后于1718两年向事务所以每亩8元及10元缴价承领,取得财政部执照(见复印件1617)。但是,因水利关系,县财政局未予办理补粮升科。19年,吴江县放领的湖田,每亩地价高者40元(填筑地),低者150元(水滩)。

民国22年,湖田官产由国有划归省有,湖田管理由省财政厅接办,成立吴昆江常沙田官产兼太湖湖田局,仍于吴江设事务所。24年,湖田局撤销,另成立太湖湖田清理处,设于吴县,于吴江设湖田登记处。是年,仅南厍地方平沙五圩(拱、墓、心、翼、草)办理登记面积达4024亩。同年,湖田以外的官产,由吴昆江常沙田官产局移交县政府办理。

沦陷期间,民国32年伪省财政厅颁发清理太湖湖田办法,令伪县赋税管理处设湖田课兼办清理太湖湖田事宜,吴江县于91日开始办理湖田登记。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71日成立江苏省公有地产管理局苏州区分局,湖滩放领、收益等均归其管辖。但是,由于湖田补粮升科另由县政府办理,所以在管辖权限方面产生矛盾,对东太湖的围垦问题,持论各异。吴江县政府因水利问题,力主禁止围垦,对禁垦线内的湖田不准升科,苏州公有地产管理分局则认为,如果名禁实围,又不加强管理,就会徒使公有土地的收益流失,所以主张对已围垦湖田,应予办理升科承粮手续(湖田升科后,由缴租改为缴田赋,等于承认其产权)。

解放以后,经过土地改革,湖田大部分分给贫苦农民,后来归农村集体所有,小部分归属部队农场。

 

第二节 县有公款公产

 

一、公款公产管理

清末,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制订办法,规定由县设立清查公产事务所,负责清理地方公款公产。

民国建立后,县公款公产先后由县地方款产经理处、县财政管理处经管,市、乡级公款公产另由当地市、乡董事会管理,并不与县级管理机构发生隶属关系。民国14年起,教育款产由教育系统自管。国民政府成立后,县有款产的保存及其收益的出纳事项,均由县公款公产管理处负责。但学产收益,在18年前仍由县教育局自管。25年度统计,共有学产田4996亩。

汪伪时期,伪县政府设慈善款产处等机构管理县地方款产。

抗日战争胜利后,吴江县财政整理委员会把清理公有款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民国35年底对慈善款产清理结束,计有田地6307亩,房屋35间,公款380万元。次年6月底对教育和乡、镇公有款产清理结束,计有教育款产田地5108亩,房屋9间;县属乡、镇公有款产房屋3间。另有旧苏州府属紫阳、平江等书院坐落于严墓区学田284亩、同里区学田811亩(各项公有款产的清理结果,详见图表71)。按省规定,公款公产孽息收入应交由县税捐稽征处征收,以期管理与征收分立。但是,吴江县参议会提出:“学产与慈善款产租息收入与税捐性质截然不同”,故县政府决定,公有款产孽息仍由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征收,交税捐稽征处转帐;紫阳书院等在县境内的田租,仍由县收取保管。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吴江县公有款产清理统计表

图表71

说明:1、旧苏州府属紫阳、平江书院在吴江县境内学田由吴江县收取租息。

2、抗日战争前的股款和存款,由于通货膨胀,至民国371月份折值如表列。

 

吴江解放后,原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所保存的物资、档案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接管,共接收抗战前的存款法币215万元及投资苏嘉湖长途汽车公司股金法币24万元;稻田、湖田、荡田、鱼池、旱地等各类田地12835亩,房屋47间。此外还没收了一批财产,19517月~19527月共没收工商企业40户,房屋1383间,土地11亩、黄金2566两(老秤每两折3125克,下同)、白银857两、银元16272枚、银角1968枚、大米290石(1石为75公斤,下同)、稻谷64担(1担为50公斤,下同)、家俱4292件,以及一批珠宝、文物古玩等。房屋、土地接收后部份订约出租;工商企业分别移交工商科,中粮公司和县合作总社接管;金、银、珠宝由人民银行收兑;其余上缴苏南行署或调拨机关使用。

解放初,全县出租公有土地148万亩,1951年土地改革后,公有土地大部分分给贫苦农民(公房管理另见第三节)。

湖荡芦滩原系国有公产,解放初列为县有公产管理。1951年,全县公有芦滩、草荡、菱塘4615亩。1953年起,分乡负责,划片定产,订约出包,免缴农业税。1958年起,芦滩收入下放给乡。

二、接收日伪物资

抗日战争胜利后,吴江县政府代表省政府会同社会部特派接收专员,负责清理接收当地日伪物资。沦陷时期伪省政府向吴江县订购粮食29040吨,原已解缴14423吨,欠缴14617吨。民国3411月,省田粮处令吴江县政府清理,县政府汇报称:因订购之6家日商和8家华商或撤退或潜逃,已无法收回。另有伪吴江县米统会存仓食米91634石,悉被过往军队取食,仅存麻袋2万余只。日伪物资帐面为数不少,而实际接收甚少。

三、公款公产收支

民初,县公款公产收支列入县财政收支。公款公产分为教育款产、安节款产(专用于安置和怃恤“烈女节妇”及其家属)、育婴款产三部分。其中以教育款产为主,安节、育婴款产统称慈善款产(民国元年的公款公产收入明细及3年度的县级教育款产收支决算见图表7273)。市、乡公款公产列入市、乡财政收支。民国12年黎里市预算中公产田租收入2250元,房租收入235元。22年度起,乡、镇级的公款公产收入归入县级财政收入。25年度学田平均每亩收租210元,共计10492元;每亩支付征收费等050元。另有市房10间,共收月租10元(慈善款产数额未详)。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公款公产收入仍作为县财政收入。国民政府时期公有款产收入情况见图表74

解放初,公产田地出租148万亩,至19505月实收公租稻谷378担(因受灾减免仅占应收数的16%)。1951年以后,公有土地租息改为征收农业税。解放后的公房租金收入,列为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公房。

民国元年度吴江县公款公产收入表

图表72                        单位:元


民国3年度吴江县县级教育款产收支情况表

 

图表73                        单位:元

 

国民政府时期吴江县地方公有款产收入情况表
图表74                        单位:元

说明:表列民国173637三个年度为实收数,其余均为预算数,其中34年度的预算期为912月。        

 

第三节 县有城镇房产

 

解放初,全县共接管城镇公房1485间,其中1427间由机关学校借用,58间出租。此外,对因尚未明确产权等而予以“代管”的有175间。1950年后,对一些房产作出没收处理,至1952年,全县共有公房5803间(其中出租3207间,机关、学校使用2460间,空关136间),代管房75间,租金收入19514375元,1952年达43310元。19516月前,公房收入列入城乡政教事业费管理,后改作“特种资金”管理。19531957年共收入公房租金323万元。1958年,公房租金收入由县与乡、镇三七分成(分成比例以后年度续有调整)。县的提成部分用于重大修建项目的调剂,县公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乡、镇留成部分用于公房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及管理费用。

1956年对原无人管理及依法查封的财产予以全部代管。据19613月统计,全县7大镇共有代管房屋4451间(264户),每月租金4960元。连同公房租金,19591964年总收入573万元。

1965年上半年,省人民委员会工作组在黎里镇对集镇地主多余房屋进行调查,下半年,省建设厅又在该镇开展对出租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房改”),对部分私房进行了没收或改造处理。是年末,全县共有公房、代管房15038间(内公房10101间、代管房4937间),年房租收入157万元。同年,7大镇成立房管组(后改为房管所,并在有关社属镇成立房管组),隶属于县财政局。次年,因“文化大革命”开始,“房改”工作暂停。19691971年期间,又对黎里以外的6大镇及八坼、铜罗、横扇等7个公社集镇的地主多余房屋及私有出租房屋进行处理,没收或代管了一批私房。据1973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公房、代管房48624间,808612平方米,年租额976万元。

由于解放以后的头20年间新建公房较少,所以随着人口的增长,住房矛盾日益突出。1973年起,县财政逐年拨补建房资金,到1989年累计拨款656万元。

19759月,成立吴江县房地产公司,隶属于县财政局,到19796月划归县城建局领导。此后,公房管理以及“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县城建部门负责。

电话:0512-63016908  传真:0512-6301692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979号 邮编:215200
吴江区档案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