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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26 10:22:13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2064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基〔200316

各市民政局、档案局:
 为加强社区档案工作,规范社区档案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区档案工作是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档案部门要把社区档案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明确分管领导,逐级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建立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把社区档案工作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使社区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档案局

○○三年九月十一日

 

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社区档案管理,推动我省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在组织、文化、卫生、环境、治安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维护社区组织的历史真实面貌,有效地为社区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群团组织在居民自治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区街道所辖社区和建制镇所辖社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档案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检查内容,并依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

 第五条 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社区组织在档案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当做到四有:有人管,有制度,有橱柜,有档案。
  1、社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
  2、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归档要求,保证社区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按规定整理归档。
  3、社区应当配置专柜存放档案资料,做到安全、保密、避免丢失,有防火、防盗、防虫霉等措施。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专门的档案用房。社区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在社区办公经费中列支。
  4、社区应将如下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社区党政群团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社区居民自治;军、警、机关、企事业单位共驻共建;社区服务、社区文化、卫生、环境、治安等活动方面的材料;财务、财产管理方面的材料;反映社区活动方面的照片、声像材料;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奖状、纪念品等实物。(详见附件内容)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利用

 第七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本着简化整理、深化检索的原则进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社区档案的具体整理方法由各县(市)、区档案局确定。

 第八条 社区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按不同门类、载体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和声像类、电子类、实物类及资料等七个大类。
  文书类文件材料一般按年度归档整理,本年度档案在次年的六月底前归档;会计类文件材料由财务人员整理完毕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基建类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整理归档;设备类文件材料在设备开箱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声像类和实物类材料随时整理归档;电子文件一般在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 纸质文件材料与特殊载体材料分别编目存放。

 第十条 社区档案人员应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必要的档案目录数据库,以方便档案的利用。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当立足为社区建设服务,开展档案咨询、举办档案展览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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