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5 14:27:51
作者:
来源:
吴江方志
【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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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11月1日
会期:中华民国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午后三时至六时半止。
主席:毛副社长辅成。
出席:五十九人。
议决事件:
一件 临时职员提议修正本社社章案。
议决修正各条如下:
第一条(宗旨) 本社以联络各界协助本市自治、促进社会公益、发展工商事宣为宗旨、
第二条(职务) 本社得办事件以左列各款为限:
(甲)社会公益事项:1、社会教育;2、公共卫生;3、慈善事业、4、路政;5、救火; 6、公共娱乐;7、其他地方公共事务未经各法团办理者。
(乙)工商业事项;l、整顿工商自治;2、和解工商业上轻微纠葛; 3、改良工艺;4、保存商业上固有习惯;5、其他关于工商界事业不属于官治行政者。
(丙)特别事项:受官厅或其他法团委托调查或处理事项。
本条所列各款于执行时遇有与本市各法团有关系者,随时联络办理。
第三条(社员) 但书第二项社员资格之审查,由于事部任之。认为有疑义者,提交大会决定。
第四条(职员) 增加“另设有给事务员一人,由社长聘任之”一项。
第五条(权限)社员有选举、被选举社内各职员,及提出议案,议决筹集经费与支配方法并各项事件之权。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