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3:41:37
作者:
王有成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1962
一、粮田总数及划分单位
辛亥革命后,将原来的吴江,震泽两县合并为吴江县。全县良田共有一百二十八万亩左右。(根据清光绪年间清丈测见)分成若干“都”,(如现在名称尚存的七都、八都等)。估计每个“都”的面积,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公社。“都”以下又分为若干“图”,每“图”又分为若干“圩”,每“圩”又分为若干“丘”,一“丘”即一块田爿,它是计算田亩的最小单位。以上“都”、“图”、“圩”、“丘”的数目,都是各不相同的。
二、田亩的等级
本县因是水乡,所以按地形高低,将全县田亩分为“三等九则”:
上等:上上、上中、上下三则;
中等:中上、中中、中下三则;
下等:下上、下中、下下三则。
实际上年增月久,地形变迁颇大,但田赋等则却一成不变,直至解放前夕。
三、征赋定额及方法
征赋名称:田赋内容有“地丁银”(即古时的徭役,改为以赋代役。)用银两计算,每银一两,折合货币贰元另伍分。另有地方附加税及征收费,合计数额超过正税。征收分二次缴纳(俗称上忙银和下忙银。)
另外还有漕米,每石折价正税五元,另有地方附加税及征收费,一次征收。
以上正税折价虽历久未变,但地方附加都常有增加,最后接近正税。
大约太平天国前是征实物的,后来因无法运粮,折征银元,赋额仍按米及银两计算。直至一九三三年,废两为元,将地丁银及漕米合并,仍按三等九则规定每亩赋额,上上1.24元,以下是1.15元、1.05元、0.97元、0.5元、0.36元、0.26元、0.16元。
抗战时期,改为“租赋并收”,即由地主收的租款内,提出一部分作为田赋,农民自业田则按田租折价,按等按赋征额征收。
抗战胜利后,改征实物(稻谷)。由征收机关照市价定出粮价再按照地主所定收租折价,计算出应征粮额,然后向农民直接征收稻谷,直至解放。
四、征收机构
前清时代,并无独立的征粮机构,只是由“县衙门”中在县城及各大镇分设“粮柜”。但并不常设,仅在“上、下忙”田赋开征时设立各2——3个月(都在农历下半年)。辛亥革命后,仍沿旧制。
一九三四年,设立“田赋经征处”。县设总处,各区设八个分处,都全年设置,直属县政府。
抗战时期,一九四○年成立汪伪财政局,田赋处改属该局;一九四二年,日伪开始“清乡”财局撤废,改设伪“赋税管理处”,田赋处又改属于该处。
抗战胜利后,田赋处先属于伪税捐处,一九四七年,田粮处成立,田赋处又隶属该处,直至解放。
五、征收方法
编写纳赋通知单:分三联,(一)通知单,(二)串票,(三)串根。在田赋成立以前,由于征册都在十家“号书”(俗称号承)家中,视作私产,因而编写通知单等都由号书包办。一九三四年废除号书,将征册收归县政府,并成立管串室。
六、征收过程
1.铅印通知单(三联);2. 用墨笔填写粮户姓名;3. 用黑色木戳打出赋额(十成)。4. 俟全县秋勘决定有无灾情,然后加上红色木戳,上面注明减免几成,实征几成(减免有二种不同情况:一种叫“普减”,即全县一律减免几成;还有一种叫“花灾”,即按各区灾情轻重,分等减免。)5. 送印,以上各项手续办齐后,将通知单加盖县印;6. 分发:分“租”、“自”业二种;所谓“租业”即地主部分,由“领催”(全县共有二十人,分别承办,固定范围,世代相传),向粮户征收;所谓“自业”,即农民自耕部分。由各分处领去发交“圩甲”或“粮差”(后改称粮警)转给粮户,上柜缴纳。7. 截串:“粮串”一即纳赋凭证,由“串房”(分处自业由管串员)专责保管。粮户凭纳粮收据换“串”。8. 捉签:粮户逾期不交,先是加罚金,如仍逾限不交,由征赋机关(县一级)出给“签单”派粮警“传催”,进一步便是“押缴”。(实即拘禁)。
调寄《浣溪沙》
——丙寅中秋步亚老韵
海市蜃楼世外天,
广寒宫里形翩跹。
嫦娥有恨不团圆,
今日九肖还远漠。
他年一线即骈阗,
蟾中折桂到罇前。